In light of this context, this paper takes the new practical phenomenon of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in China as a focal point and theoretically builds an integrative research framework following the analytical model of "concept derivation—feature type—promotion path". Specifically, this paper first outlines the policy evolution process and overall research context of the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which clarifies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Secondly, it summarizes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and categorizes four typical types of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ading organizations. Thirdly, grounded in the requirements of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in the Chinese new er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everal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UR innovation consortium and constructs an integrated research framework for the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It is concluded that, firstly, the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is a resource-sharing, benefits-sharing, risk-sharing, and mutually-benefiting independent legal entity or a research entity or an educational entity jointly established by enterprise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aiming at overcoming technology bottlenecks, addressing significant technological challenges, and resolving industry-specific common technical issues. According to market-oriented principles and equitable equity distribution, each of the enterprise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contributes a certain proportion of resources to establish the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Secondly, compared to general innovation consortiums, the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exhibits six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namely goal-orientedness, self-organization, benefit-sharing, diverse innovation stakeholders, complementary innovation elements, and seamless integration of the innovation chain. It effectively transcends the organizational boundaries of various innovation stakeholders, interconnects different segments of the innovation and industry chains, and fosters synergy among them. Third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ading organizations,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four fundamental types: government-led consortium, university-led consortium, research institution-led consortium, and enterprise-led consortium. Fourthly, the fundamental strategies for advanc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s involve clarifying the directional role of government in guiding consortium establishment, leveraging the market's decisive role in fostering consortium, st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market and government, establishing systematic mechanisms for classifying, guiding, and managing consortium, establishing a market-oriented novel organizational model for consortium, and continually deepening innovations in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for consortium.
This paper contributes to current research in two ways. It first expands the research related to IUR deep integration by focusing the macro-level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f IUR deep integration on the micro-level practice of establishing consortium, and addresses the domestic academic community's call for exploring the micro-foundation of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ystem of IUR deep integration in China". Moreover, this paper advances the research related to innovation consortiums by delving into their concept, typologies, and construction of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which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theoretical exposition transitioning from "what to build" to "how to build".
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产学研深度融合成为新发展阶段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十四五”规划指出“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实践,也是科技创新在产学研方面的深刻体现。相较于传统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形式,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一类起点更高、方向更明、利益机制更紧密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组织模式,有效打通了基础研究到生产上市的全链条,成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与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经济与科技“两张皮”问题日益凸显,体制机制障碍、市场隐性壁垒和政策工具乏力成为阻碍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的主要弊端[1],致使联合体内出现政产学研各方深度融合效率较低、机制不畅等问题,国内各地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实践面临一定挑战。
在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国家战略目标的指引下,学术界开始探究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政策背景和理论基础,但仅有少量研究从内涵特征、现状问题、运行机制、培育路径等方面对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进行初探,存在如下不足:第一,现有研究未廓清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内涵和特征,且多集中在中宏观层面政策解读上[1],从微观层面进行的探讨较少。第二,虽然有少量文献探讨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运行机制[2-3],但对其组织模式、体制机制、实现路径等微观机制的研究较少,未解答应如何组织与构建高质量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等现实问题(王巍等,2022)。总体而言,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由政策衍生出的新概念,相关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并呈现出分散、零乱的特点,未形成富有逻辑和系统的研究框架,不利于从理论层面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实践,亟待进行深入剖析。
鉴于此,本文扎根中国本土实践,面向国家“助推产学研深度融合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这一中国式创新实践展现的时代内涵,从理论上厘清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概念内涵并剖析其独特特征,归纳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典型类型,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整合框架,以回答中国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为何建设缓慢、体制机制障碍为何难以突破等问题,旨在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研究奠定基础,并为中国政产学研各方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提供实践启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中国产学研实践深度融合。“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指出“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出一种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实体化组织模式,旨在整合各方资源提升主体创新能力,从更高层次推动产学研从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转变,“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概念由此应运而生。相关政策演进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政策演进
Fig.1 Policy evolution of IUR deep integration consortium
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由政策衍生出的中国式创新概念,是中国技术创新体系朝产学研深度融合方向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中国式创新在产学研实践方面的深刻表达,因而有必要对现有政策进行系统梳理。根据国家产学研战略的阶段性变化特征,本文将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政策演进过程划分为3个阶段,即“产学研协同创新”阶段、“产学研深度融合”阶段、“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阶段,如表1所示。
表1 产学研协同创新到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
Table 1 From IUR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to IUR deep integration consortium
阶段重大政策阶段特征产学研协同创新阶段(2012—2016年)《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1)初步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框架;(2)政策实施和体制机制改革同步推进;(3)致力于创建良好的外部协同创新环境产学研深度融合阶段(2017—2020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1)鼓励各创新主体开展长期持续的产学研合作;(2)产学研各方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双重驱动下开展“有组织的科研”;(3)打破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壁垒,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阶段(2021至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党的二十大报告(1)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战略导向和目标任务;(2)加强政策供给,激发产学研各方活力和积极性;(3)优化政府服务方式,打造全链条全方位的政府服务体系
(1)产学研协同创新阶段相关政策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性特征(何郁冰等,2012),引导大学与科研院所走出围墙,关注市场需求,与企业整合资源,共同解决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育难题。大学及科研院所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地位由被动拉入逐渐转为主动进入,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由封闭逐渐转为开放(王巍等,2022)。该阶段相关政策更多起到“指挥棒”的作用,高质量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集群和体系尚未形成,产学研各方合作形式比较松散、合作内容相对简单[4],亟待探索更加深入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机制。
(2)产学研深度融合阶段相关政策不再强调以政府为主导开展相关工作,开始强调以企业为主导,联合大学及科研院所建立多样化、深层次的合作关系,构建集市场需求、研发设计和金融服务于一体,创新链与产业链相互融通发展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体系。该阶段相关政策多集中于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未提出构建实体化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模式(王巍等,2022),需深入探索有效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和突破市场隐性壁垒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实体化利益共同体模式。
(3)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阶段相关政策面向解决关键核心技术被“卡脖子”的重大现实难题,提出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解决方案。新时代背景下,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产学研合作深化与拓展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体系”的微观基础[1],是破解现阶段产学研合作不够深入这一现实问题的关键路径。该阶段相关政策未系统解决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何郁冰,2012),亟待明确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推进路径,以破除政产学研各创新主体面临的组织壁垒和制度壁垒。
随着政府、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对产学研体系探索的不断深入,产学研各创新主体组织边界不断融合,创新链与产业链各环节不断融通,产学研各类创新要素不断耦合,“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这一中国式产学研新概念应运而生,其理论背景主要包含以下三大逻辑:
(1)产学研研究:从协同创新到深度融合。学术界对产学研合作的研究由单向浅度合作拓展到多方位深度融合,由单一主体研究逐步拓展到多个主体融合研究。在产学研结合研究阶段,产学研各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较少,合作模式仅限于简单的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合作关系较为松散,主要是对单一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进行研究(何郁冰,2012) ;在产学研协同创新研究阶段,产学研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开始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合作形式也更加多元化,共同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相关研究开始由浅入深、由单向向多元转化(何郁冰,2012);在产学研深度融合研究阶段,产学研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更加深入和全面,形成高度融合的创新网络,建立深度融合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共同开展前沿学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区域协同发展等,产学研各创新主体的组织职能逐渐丰富、组织架构不断完善、组织边界不断拓展[5]。产学研相关研究演进过程如图2所示。
图2 产学研相关研究演进过程
Fig.2 Evolution of related IUR research
(2)创新联合体研究:从他组织到自组织。在创新联合体相关理论从他组织发展到自组织过程中,创新组织从松散逐渐走向协同,创新过程从预设逐渐发展到生成。在“他组织”视域下,企业、大学及科研院所早期构建的创新联合体主要依靠政府的特定指令推行,被动地向有序化方向推进,组织形式呈现高度集中、自上而下、控制式等特点,表现为一种机械化、简单化、松散化形式[6]。受限于技术外溢、机会主义、专利有效性等阻碍因素,早期创新联合体内合作创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面临较大挑战[6]。此外,“他组织”创新过程更强调外界干预或驱动,呈现出显著的预设特点;而“自组织”则不然,既包含产学研创新主体形成的辐射状创新互动关系,也包含各产学研创新主体与政府间的非线性关联关系。同时,“自组织”创新过程强调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开展自发且主动的协调,从而形成有序的联合体结构,展现出明显的生成性特质[7]。创新联合体创新组织演进过程如图3所示。
图3 创新联合体创新组织演进过程
Fig.3 Evolution of organization and process in innovation consortium
(3)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研究:从政策实践到理论探索。在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从政策实践走向理论探索过程中,企业、大学与科研院所间的互动愈发频繁,三者的角色和作用愈发明显。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国内已建成包括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等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面临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双重重任,既要实现知识共享与社会化,又要实现创新市场化与商业化(尹西明等,2023)。然而,由于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现有研究才刚刚起步且比较零散,仅有个别研究通过实践案例揭示部分联合体的内涵特征、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7],理论基础相对薄弱,亟待进行深入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阶段,科学技术发展与产业实际需求难以有效整合的问题日渐突出,亟待建立一种切实可行、可持续发展的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新型合作模式[7]。面对关键核心技术被“卡脖子”的重大现实挑战、面向解决社会需求的重大科技问题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需要产学研各创新主体深度融合形成“科学联合体”与“产业联合体”的创新合力,共建资源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开放合作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加速技术突破进程。与其它联合体相比,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一种升级版的创新联合体,强调真正发挥企业的核心主导作用,真正发挥高水平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重要支撑作用,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双轮驱动下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在全链条各环节实现产学研各创新主体有效融合及产学研各类创新要素有效耦合。然而,现有研究未明确给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确切定义,对其内涵与外延未形成共识。
(1)从构成主体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一个群体性概念,包含企业、大学、科研院所、政府、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多元创新主体[1]。其中,政府部门发挥引导作用,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提供政策基础和制度保障;企业处于行业领军或骨干地位,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完备的研发组织体系,积极参与、协调产业或区域内知识资源共享等创新活动;大学及科研机构了解学术前沿和学科动态,能够打通科技成果到市场转化的中枢通道,并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输送高质量人才。
(2)从组建基础看,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主要依赖于三方面基础:一是资源优势互补。不同产学研创新主体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不同,可以互相补充、形成创新合力,从而提高研发效率和成功率(尹西明等,2023)。二是建立合作信任关系。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有助于在创新主体间形成协同创新氛围,提高信息交换效率,促进隐性知识流动与交互,增加隐性知识溢出[1]。三是完善风险机制与利益机制。完善的风险分摊与利益共享机制能够突破关系契约下项目短期合作行为的局限性,提升产学研各方创新资源共享与资金投入意愿,进而保障联合体的长效化运行[8]。
(3)从组织管理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将知识与技术转移转变为组织内活动,能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利益机制、风险机制等运行机制,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保证各类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多方主体实现共同利益服务[9]。其中,利益融合机制是重中之重,只有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构建合理的利益融合机制,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才能为实现共同目标作出高水平承诺[10],进而有效解决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应用机制不畅的难题,最终提高产学研各方合作效率。
当前,仅有少数文献从一般类型联合体的普适性分析转向特殊类型的异质性分析,较少关注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这一“升级版”的独特类型。本文发现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与一般创新联合体、产学研实体在概念内涵与外延上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在功能定位、创新组织、创新过程、创新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有必要单独开展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从理论上剖析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独特内涵,如表2所示。
表2 产学研实体、一般创新联合体与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概念辨析
Table 2 Conceptual discrimination of IUR entities, general innovation consortium, and IUR deep integration consortium
产学研实体一般创新联合体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定义 是由企业、大学及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响应国家号召携手组建的一种实体组织或有股权关联的新联盟,各参与主体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建设和契约安排形成紧密协同、合作共赢的实体组织以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主体,政府与中介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主体协同创新组织,通过战略协同、知识协同与组织协同实现资源整合,进而产生“1+1>2”的协同效应一类升级版的创新联合体,是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以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为目标,按照市场导向和股权分配共同投资建立的资源共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功能定位提升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承担“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攻克重大科技问题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创新组织建立在“他组织”理念之上,具有高度集中、自上而下、控制式等特点,呈现一种机械化、简单化、松散化的形式从“他组织”逐渐走向“自组织”,各类要素在不同产学研创新主体之间充分流动与共享,从封闭与分散走向整合与协同建立在“自组织”视域上,各创新主体间的合作方式更加紧密,无需国家过度干预便能自发开展独立研发和技术攻关等工作,实现从“封闭分散”到“融合创新”的飞跃创新过程很大程度上受到外界干预或驱动,呈现出显著的“预设性”特点各创新主体的牵头、支撑、协同作用得到强化,开始由“预设”阶段的被动拉入转为“生成”阶段的主动进入强调联合体内部各要素之间自发、自主地协调,共同形成有序的创新联合体结构,带有明显的“生成性”特质创新机制政府主导,被动执行经济利益驱动,自由探索市场主导,“有组织的科研”代表作者鲁若愚等, 2012王章豹等, 2015何郁冰, 2012Su等, 2018张羽飞等, 2020张羽飞等, 2022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在剖析有关政策文件、辨析相关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本文聚焦微观主体层面,将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界定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产学研创新主体以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克重大科技问题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目标,分别投入一定比例的知识、人力、资本等资源,按照市场导向、股权分配,共同投资建立的资源共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独立法人组织或研发、教学实体组织”。在联合体内部,产学研各创新主体通过相互学习和开放共享使创新资源高效流动,彼此间融合形成紧密的创新网络关系(王峥等,2018),各创新主体组织边界不断融合,创新链与产业链各环节相互渗透,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政策链实现深度融合[11]。
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具有高度复杂性特征,但目前学术界对其独特特征的探讨较少,未形成一致而全面的解读。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本文发现在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内部,产学研各创新主体通过相互学习和开放共享使创新资源高效流动,彼此间融合形成紧密的创新联系和网络化结构[10],促使各创新主体组织边界不断融合、各创新要素高效耦合、创新链产业链相互融通(尹西明等,2023),在共同目标、组织管理、利益融合、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链路6个方面展现出鲜明的共同目标导向性、自组织性、利益融合性、创新主体多样性、创新要素互补性和创新链路融通性特征,如图4所示。
图4 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运行框架
Fig.4 Operational framework of IUR deep integration consortium
(1)共同目标导向性。在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内,各成员着眼于构建长期、稳定、持续的合作关系,对目标有明确认识并达成一致共识,促使各成员拥有共享身份和共同语言,为实现共同利益和目标作出高水平承诺[1]。一方面,统一明确的共同目标有助于联合体内部各成员紧密互动,从而建立相互信任的稳固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学研深度融合效能[10],提高合作效率;另一方面,统一明确的共同目标导向性为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一致性和有序性奠定基础,促使联合体更具凝聚力和向心力(尹西明等,2023)。
(2)自组织性。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能够解决传统产学研合作模式中创新要素流通不畅、创新主体联系不紧密、创新链路不融通等问题,是市场驱动型创新模式下更为高效的创新载体,是促进企业、大学及科研院所有机融合的有效路径[8]。在联合体内部,各成员自发按照共同目标自主开展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觉挖掘创新内容,自主开展融合创新活动,随着技术变化、经济发展不断发挥“自组织”调控功能,从而不断激发各类成员非线性发展的活力,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有序开展融合创新活动奠定坚实基础[6]。
(3)利益融合性。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一种利益高度融合、战略目标高度契合的实体化利益共同体,能够有效解决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应用机制不畅的难题,突破以往关系契约下项目合作短期行为的局限性[7],提高产学研各方融合创新效率,是产学研深度融合互动关系最紧密、利益融合度最高的一种组织模式。在联合体内部,知识技术转移转变为组织内活动[1],产学研各创新主体间实现零距离接触,通过设计清晰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动态平衡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高度一体化发展(岳颖初等,2023)。
(4)创新主体多样性。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内部不仅包含企业、大学、科研院所、政府等传统产学研主体,还包含科技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新型产学研主体[1],具有明显的创新主体多样性特征。创新联合体在运行过程中,不同创新主体间原有的组织壁垒被打破,促使组织边界不断融合渗透、组织职能逐渐丰富、组织架构不断完善[8]。由此,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边界、地理边界、组织边界不断拓展,每个创新主体均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创新职能(张羽飞等,2020),进而推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5)创新要素互补性。在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运行与发展过程中,内部成员独具的知识、技术、人才、信息等互补创新要素在不同创新主体间与不同创新环节间进行充分交换和转化。此时,产学研各创新主体提供的互补性创新要素不仅能在各自组织间自由流动与共享[12],还能够在同一创新链与产业链上下游间、同一创新网络各主体间、同一创新场域内充分交换(王峥等,2018),使得产学研各创新主体高效弥补自身不足[11],从而促进产学研合作效率持续提升。
(6)创新链路融通性。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通过专业化管理、合理调配创新资源等管理机制,将共同目标导向贯穿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全过程,彻底打通产业链创新链各个环节,精准对接创新链与产业链[13]。此时,产业链融合创新链、联通资本链、对接政策链、激活人才链,形成良好的链路间融会贯通机制(岳颖初等,2023),能够打破学研机构基础研究导向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现实导向之间的长期脱节[12],从而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产生与高效转化。
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类型多样,学术界对其关注较少。本文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根据主导主体不同,将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划分为政府主导型、高校主导型、科研院所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四大基本类型。
(1)政府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政府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突破威胁国家科技与产业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路径,通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总体设计、规划、布局有组织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优势,有计划地实现产学研创新资源配置和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体系部署[12]。政府主导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明确了“卡脖子”技术攻关目标,推动各类创新主体进行“有组织的科研”,有助于提升区域科研水平,促进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而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张羽飞等,2020)。政府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还包括高能级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区域综合性创新驱动平台等类型。
(2)大学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大学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能充分发挥大学在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方面的重要作用(王巍等,2022)。大学是国家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发展和科技人才培养的重要源泉,是国家开展科技攻关和任务导向型研究的必要依托[14],具有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之外的“第三使命”,即服务经济发展(李晓华等,2020)。由大学主导能把优质教育资源和学术理论研究成果更好地与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结合起来(王巍等,2022),充分发挥大学深厚的学术底蕴、跨学科跨专业融合创新优势,辐射和带动周边区域创新发展,从而带动产业群、行业群和学科群全面发展。
(3)科研院所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科研院所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能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专精于产业链和集聚多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的优势[15]。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核心主体,科研院所肩负着突破前沿技术和原创成果的重大使命,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的中枢通道[2]。科研院所主导有利于高效对接科技与产业,彻底打通基础研究到产品上市的链条,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开发技术与产品并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张羽飞等,2020)。科研院所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还包括专业科研院所主导型、新型研发机构等类型。
(4)企业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企业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将领军企业作为核心运营管理单位,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践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理念,实现科技创新与市场需求深度融合(原长弘等,2019)。在战略定位方面,企业立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与现实瓶颈组建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出题人”的重要作用,通过观察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以避免科技研发成果与实际市场需求不匹配(尹西明等,2023)。企业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还包括领军企业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科创企业主导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等类型。
基于以上文献评述与总结分析,本文发现各类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尽管由不同类型创新主体牵头组建,但具有相似的推进路径,即各类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在组建与运行过程中均以政府部门为引导,以市场机制为保障,以共同利益为纽带[7],由行业内领先的龙头组织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组建,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等战略任务(尹西明等,2023),通过一系列组织模式创新打破原有壁垒,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原有瓶颈[2],有效融合创新链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创新主体,有效耦合创新链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创新要素,最终提高各参与主体创新效能。因此,本文立足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推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新型创新联合体建设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在坚决打赢“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国家战略目标的指引下,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顶层设计,在国家级、省级、市级3个层面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布局区域内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培育,围绕各地区、园区产业实际需求,推动各类科研院所、大学、国企、民企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组建政产学研有效分工的新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并对其进行分层分级分阶段统筹规划。例如,明确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各阶段的目标定位和考核内容,实行分阶段培育、分层次提升,统筹规划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特色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培育与地区科技资源、产业发展相吻合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
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建立、发展和运行均需遵循市场规则。利用市场机制“揭榜挂帅”,将市场机制作为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根本动力,对联合体整体效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领军企业应在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组建与运行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既需要在市场选择、技术需求判断、技术路线选择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从而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面向市场需求、面向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的攻关方向;也需要在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等方面发挥主导优势,从而有效整合、协调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打通知识成果转化通道,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效率。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根据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目标、所处产业特点进行分类引导和分类管理,为不同类型联合体“量身定制”匹配的发展模式。根据联合体建设目标差异,将其划分为领军企业牵头型、专利标准聚合型、任务场景驱动型等不同组织模式;根据联合体所处产业特点差异,将其划分为市场驱动型、平台支撑型、战略引领型等不同发展模式。因此,建设新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需要政府部门与牵头组织深度解析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并对联合体组织形式(虚拟组织或实体组织)、发展模式(市场驱动、战略引领或市场推动)等体制机制进行恰当的排兵布阵和迭代升级。
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应建立市场化组织模式,在内部设立分工明确、功能合理的组织架构;签署权责一致、约束有力的共建协议;开展目标一致、任务导向的“有组织科研”;实行股权化运作、构建利益共同体。例如,在组织架构方面,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职责并进行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的组织结构;在共建协议方面,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共同签署权责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组建协议,以契约合同方式合理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转化收益分配,充分保障参与各方的权益;在科研组织方面,联合体应设立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紧盯区域科创高地和标志性产业链,确立一致且明确的共同目标,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在组织治理方面,联合体应通过股权化、实体化运行解决内部各成员单位利益分配、联而不合等问题,借助实体化确保联合体高效运行。
对于阻碍自身建设实践的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应进一步深化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体制机制革新,在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考核机制、风险评价与预警机制、退出与约束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开展适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创新。例如,在利益机制方面,应探索“团队控股”或“拨投结合”的创新制度,通过赋予人才团队成果所有权、处置权和转化收益权或发挥财政资金对原始重大创新项目的帮扶作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在考核机制方面,需从技术投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3个维度制定市场导向考核评价机制,并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全要素评判体系,加强对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动态监测。在退出机制方面,为有效推进联合体自我更新,应在组建协议中落实退出条款,重点监督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
中国产学研实践已迈入多方携手共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新阶段,产学研各创新主体不断融合渗透,创新链与产业链各环节相互融会贯通,产学研各类创新要素不断耦合增力,但学术界对此重大理论与现实难题缺乏系统认知,至今未见进一步的理论构建,无法有效指导中国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与运行实践。本文扎根本土实践,以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这一中国产学研新实践为切入点,首先根据“政策演进—理论背景—内涵辨析”分析逻辑,从理论层面逐层辨析形成对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整体性认知;其次,结合国内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实践经验,归纳联合体的独特特征与典型类型;最后,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分类管理—组织模式变革—体制机制创新”分析逻辑,深入剖析如何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进而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整合框架,如图5所示。
图5 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整合框架
Fig.5 Integrated research framework of IUR deep integration innovation consortium
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中国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模式,是中国式创新在产学研实践方面的深刻体现,但学术界对此现象缺乏足够关注,难以有效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情景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构建高质量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基于此,本文从现实实践和理论文献出发,按照“概念衍生—特征类型—推进路径”分析框架对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这一新实践现象进行逐层解构,得出如下结论:
(1)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是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产学研创新主体以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克重大科技问题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分别投入一定比例的资源,按照市场导向、股权分配,共同投资建立的资源共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独立法人组织或研发、教学实体组织。
(2)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与一般创新联合体相比,能有效融合各创新主体组织边界、融通创新链与产业链各环节,具有共同目标导向性、自组织性、利益融合性、创新主体多样性、创新要素互补性和创新链路融通性六大特征。
(3)根据主导组织不同,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可划分为政府主导型、高校主导型、科研院所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四大基本类型。
(4)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的基本路径是明确政府引导建立联合体的指向性地位,发挥市场主导培育联合体的决定性作用,平衡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形成系统分类、引导、管理机制,确立市场化的新型联合体组织模式,不断深化联合体体制机制创新。
本文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本文将产学研深度融合宏观政策建议聚焦到联合体建设这一微观实践上,以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这一中国式产学研新实践为切入点,回应了国内学术界对“产学研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开展微观基础研究的呼吁,突破了以往产学研相关基础理论局限于宏观和中观层面的不足,拓展了产学研深度融合研究。另一方面,探究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这一升级版的内涵辨析、特征类型、建设路径,提供了从“建什么”到“怎么建”的完整理论阐述,突破了现有研究囿于宏观理论初探、囿于一般创新联合体建设的“瓶颈”,拓展了创新联合体研究。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实践启示:
(1)政府应强化统筹管理,统一工作部署,从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政策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施全过程给予战略引领,并通过宏观资源整合、市场秩序维护、创新战略布局等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积极性,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运行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企业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联合体内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创新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主导推动多元创新主体融通发展;同时,与其它创新主体维系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突破关系契约下项目合作短期行为的局限性,保障联合体长效运行。
(3)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应建立市场化组织模式,在联合体内部设立分工明确、功能合理的组织架构;签署权责一致、法律约束的共建协议;开展目标一致、任务导向的“有组织科研”;实行股权化运作、构建利益共同体。
针对现有研究不足,本文从以下3个方面提出未来展望,以进一步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理论构建:第一,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组织模式具有多形式、多层次特点,现有研究对不同类型联合体的针对性研究不够清晰,没有形成普遍认可的分类形态,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组织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未形成有效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导意见,亟待针对不同组织模式开展理论研究。第二,现有研究对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微观机制缺乏阐释,鲜有研究探讨普适性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微观机制,如管理机制、利益机制、风险机制等,未来应深入剖析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微观机制。第三,现有文献对微观层面企业牵头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的关注不足,未形成有效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建议,亟待后续研究系统性讨论企业为何以及怎样牵头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联合体建设路径,挖掘其内生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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