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各种形式的军民融合在我国实现长足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国军民融合发展经历了军民分离初创期、军民一体化探索期及军民融合发展期3个阶段,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安全等因素的制约。2015年,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使得军民融合功能被高度重视。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军民融合再次成为新基建重点投资领域。
我国军民融合在促进国防和民用技术发展并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受历史沉淀与技术惯性的影响,不同性质军民融合企业创新路径和目标不同。例如,原国有军工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目标与上市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生产有所不同,对这两类军民融合企业差异缺少追踪溯源的探索性研究;二是军民融合上市企业和军民融合产业园是军民融合的重要主体,但目前缺少对军民融合微观主体的研究;三是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市场化程度低、组织结构不明晰以及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存在创新壁垒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国内外对军民融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创新认知和融合模式等方面。美国《军民一体化的潜力评估》提及的“军民一体化”(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CMI)强调国防工业基础与先进民用科技融合成为标准化的军事科技工业基础流程,该流程包括模式创新与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王广涛[1]指出,军民融合企业具有经济功能;Lavallee[2]对军民融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了界定;Blom等[3]认为,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重要目标;欧阳峣和汤凌霄[4]提出军民融合创新功能理论。最新的军民融合创新研究包括应用分工理论再认识军民融合[5]、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理论[6]、利用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提升军民融合创新效率[7]、知识产权保护军民融合创新理论[8]、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效率理论[9]以及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理论[10-11]。关于军民融合创新负效用,杨晓昕等[12]采用横向创新模型研究发现,军民融合引致的公共知识存量和研发优惠政策具有“生产挤出”效应。总之,上述军民融合创新理论局限于宏观理论、分工理论、协同创新理论、资金支持理论、知识产权理论、示范区理论和生产挤出理论,并未揭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作用机制。为更好地阐释军民融合创新本质,需要更加理性而又全面地认识军民融合创新。
融合模式于我国军工企业而言,体现在混合所有制方面。融合模式的本质即产权分配,因此军民融合模式创新本质上是创新产权分配方式。目前,先进国家军工企业发展模式有市场与政府主导共生模式[13]和多种所有制混合模式[14]。我国军工企业产权为混合所有制,如军工集团企业推动所属企业上市以加速军工企业资产证券化,民营企业参股军工集团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上市以实现核心员工持股[15-16]。综合来看,国内缺少对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探讨,更多是对国有企业的混合性研究[17-21]。
军工企业大多以国有企业为主,相关研究并未体现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的特征和规律。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需要解决技术、人才和资金问题,如有些军工企业虽然有技术和人才,但缺少资金和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因此,针对军民融合微观组织创新,需要创新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以往学者认为我国创新更多地体现为技术创新[22],这与我国历史发展规律相符。如李晓华[23]提出以“市场换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外资技术,对技术创新规律进行总结;吴晓波[24]提出技术二次创新的概念,指出技术先进国家通过对技术落后国家进行技术输出占据技术落后国家的市场份额,同时技术落后国家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实现自主创新。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具有历史沉淀性和延续性特征,军工技术也具备这两种特性。所以,军工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在军民融合微观组织内部实现技术上的二次创新,如先进国防技术与组织创新结构融合以实现技术创新的再次飞跃。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存在如下不足:①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演进机制缺少理论分析;②企业层面军民融合比较研究较少,如对国有军工企业与民营军工企业参与技术研发动因和目标的关注不多;③经济学主流理论为微观经济学,但针对军民融合的研究视角较为宏观或者相对中观。本文以二次创新理论为基础,探讨军民融合企业创新机制,解读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军工企业创新的影响以及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的创新机制,并以结果为导向,从资本市场上选取带有军民融合属性的上市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控股企业,采用动态面板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国有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创新机制不同的结论。
国内学者吴晓波[24]提出二次创新的概念。为区分一次创新和二次创新,本文将主导技术范式、技术轨迹形成、发展和变革的技术创新称为一次创新;将基于引进技术但囿于既有技术范式而沿既定技术轨迹发展的技术创新称为二次创新,即技术落后国家对引进技术进行动态化的二次创新。本文中的“引进技术”指传统意义的技术能力,随着技术外延的不断扩展,技术引进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如军民融合领域的“军转民”和“民参军”、军民融合技术的相互转化与应用。军民融合领域存在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技术势差问题,一般认为军工企业技术相较于民营企业技术更加先进,而军民融合目标取决于均衡势差,以此达到军民融合综合效益最大化。军工企业专利相较于大部分民用企业而言更具有技术优势,但因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军工企业专利应用空间受限。拓展军工企业专利技术应用空间,就要平衡专利技术势差。在军民融合领域,承接势差均衡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相关军工企业、军工科研单位等非核心技术专利业务环节,引进外部市场投资者与合作者;二是通过子公司上市或者并购形式参股民营企业,实现军工企业可民用化专利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存在势差的两类企业中,军工企业或科研院所主要承担军民融合技术输出,在市场化业务环节主要承接技术引进。这里的技术输出与技术引进有可能在原企业所在物理区域完成,也有可能在相近物理区域完成,不存在较大的物理距离及定价差异化问题。
吴晓波[24]等运用二次创新理论模型,探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的创新竞争关系。该模型多聚焦在企业并购引致的二次创新[25]、二次创新与开放式创新绩效关系[26],以及版权引进与二次创新关系等方面[27]。为揭示军民融合领域创新动力机制,本文以二次创新为基础,作出如下假设:①军工企业专利技术范式既由市场需求诱发,也由国防安全需求引致。其中,由市场需求诱发的专利技术保密性低(可民用化专利),而由国防安全需求引致的专利技术保密性高(非民用化专利);②军工企业专利民营化后,其应用存在一定的生命周期:③本文用技术—经济密度表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差距,D(1)>D(2),假设r=1为民营企业,r=2为国有企业。
Logistic差分方程用来描述重大产品创新需求发展规律。根据Logistic差分方程对收敛—均衡、稳定振荡或混沌等性质的描述,借鉴国外学者Davelaar & Njikamp[28]的模型,结合军民融合企业中的国有与非国有成分,对该方程加以改进:
民营企业:DX(1,t+1)=a(1,t+1)·DX(1,t)(N1-DX(1,t))
(1)
国有企业:DX(2,t+1)=a(2,t+1)·DX(2,t)(N2-DX(2,t))
(2)
其中,DX(1,t+1)表示市场在t+1时刻对民营企业创新产品的需求,DX(2,t+1)表示国防采购在t+1时刻对国有军工企业创新产品的需求;N1、N2分别表示市场的最大潜在需求和国防采购的最大潜在需求;a(1,t+1)、a(2,t+1)分别表示市场和国防采购的采纳系数;a(1,t+1)表示在t至t+1过程中,t时刻市场对创新产品的有效需求DX(1,t)与潜在需求(N1-DX(1,t))相互作用于t+1时刻时市场对创新产品的采纳意愿。该采纳系数与市场、时间和创新产品价格有关;a(2,t+1)表示在t至t+1过程中,t时刻国防采购对创新产品的有效需求DX(2,t)与潜在需求(N2-DX(2,t))相互作用于t+1时刻时国防采购对创新产品的采纳意愿。该采纳系数与国防采购、时间及创新产品价格有关。根据May[29]的解释,1<a(1,t+1)·N1<3、1<a(1,t+1)·N1<3分别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稳定条件,否则将导致失衡。
国有军工企业产品定价机制决定该类创新产品价格P0高于市场供求定价;DX(2,r+1)视国防采购需求而定;民营企业重大产品价格Pt由供求机制决定,所以Pt<P0。虽然民营企业军工产品或民用产品部分满足国防采购需求,但主要由市场需求DX(1,t+1)决定。考虑二者的重大产品创新成本问题,国有企业创新成本为C2,民营企业创新成本为C1,且C2>C1。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利润函数分别为π(1,t+1)和π(2,t+1)。
π(1,t+1)=PtDX(1,t+1)-C1=Pt[a(1,t+1)·DX(1,t)(N1-DX(1,t))]-C1
(3)
π(2,t+1)=P0DX(2,t+1)-C2=P0[a(2,t+1)·DX(2,t)(N2-DX(2,t))]-C2
(4)
分别对式(3)和式(4)求导:
(5)
(6)
所以,民营和国有企业利润分别是创新产品采纳的增函数,如式(5)、(6)所示,各自利润随着市场、国防采购需求创新产品的采纳意愿而上升。根据我国庞大的经济市场、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充分的市场化程度,本文提出P0DX(2,t+1)<PtDX(1,t+1)的假设。对于军民融合重大创新产品销售利润,市场化的作用强于国防采购需求,因此民营企业获取的相应利润大于国有企业。换言之,民营企业更注重产品创新以适应市场化需求,如图1所示。因此,为释放军工企业或科研院所单位的有效专利技术,实现创新产品销售,对军工企业或科研院所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及资产证券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完善原有产权分配体制,加强企业创新激励;另一方面,降低创新产品价格,假设新价格水平为且P0<P'0<Pt。当P'0=P0时,国有军工企业或科研院所单位未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资产证券化。当P'0=Pt时,国有军工企业或科研院所完全市场化,企业不再含有国有股。进一步假设新国有企业创新产品需求
且DX(2,t+1)<
图1 国有军工企业与上市民营企业创新流程
DX(2,t+1)'<DX(1,t+1)。其新创新产品成本为且C1<C'<C2,所以相较于π(2,t+1),改制后的利润π(2,t+1)'有所增加。
对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流程可知,发达国家创新流程由产品创新向流程创新转变,即技术输出国的产品创新多于技术引进国,而拥有专有技术优势的国有军工企业由流程创新向产品创新转变(见图1),更多地承担着技术输出方的角色,上市民营企业则扮演着技术引进方的角色。这一现象背后的逻辑是,原有军工企业专利技术属于举国体制下的技术创新,存在许多可民营化但未被市场化的有效国有军工专利技术。国有军工企业输出技术人才,引进治理模式、资金和经验等。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技术创新环境滞后不利于国有控股军工企业创新绩效提升。
H2:技术研发能力落后制约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创新。
创新流程包括混合所有制改革前的一次创新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二次创新两种,如图2所示。从中可见,国有军工企业或科研院所的一次创新能力因既有体制机制(技术创新环境滞后)的限制而达到极限。为提高原有创新水平,在军工企业内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资产证券化,引进发达经济体企业市场化治理结构,可以改善原有技术创新环境。这种处理方式类似于在相对适宜的环境中引进先进的国防技术进行二次创新,而且其并未脱离二次创新所揭示的本质规律。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激励军工企业创新,但尚未达到理想水平。原因在于:①军民融合混合所有制比例无法达到最优,进而无法实现最好的军民融合创新;②军工企业或科研院所虽然有承担大型国防专项的丰富经验,资源渠道广,且拥有大批专有研发仪器设备,但也极易产生资产专用性问题;③相关领域创新研发对民营市场化设置的门槛较高,由此形成军民融合壁垒;④国有军工专利技术保密和解密制度滞后,解密后面临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等问题。所以,军工企业与科研院所单位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但是,仍有部分民营企业进入军民融合领域实现技术创新,如在军民融合领域诞生的隐形冠军企业。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图2 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资产证券化后的二次创新
H3:国有军工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释放技术创新潜能,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军民融合分享技术溢出和政府信用。
二次创新理论提出的3个假设分别体现了国有控股军工企业和民营控股军工企业对二次创新的需求,这些创新需求体现在相关指标变化上,如企业上市前后企业收益变化、上市后研发投入对专利的促进作用、上市后研发投入和专利对企业经营绩效的改善、上市后国有与民营创新绩效比较以及政府信用对国有与民营控股军工企业的影响,如图3所示。从中可见,这些二次创新指标反映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体制机制环境改善、技术研发能力变强、企业市场价值提高、军民融合产品竞争力增强、政府信用对不同性质军工企业技术创新更加有效。
图3 与基本假设相关的指标变化
本文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沪深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及各主要财经网站,样本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和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这两类企业都包括先上市后参与军民融合的企业,对于这类军民融合企业无法进行清晰界定与剥离,但由于其上市后能够参与军工技术生产,所以天然地具备军民融合的属性特征。因此,本文采取结果导向法,即有能力参与军民融合生产的企业均具备军民融合潜质或军民融合性质,故将其统一归入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和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不再作第三类企业加以区分。最终,本文选取的样本企业共248家,样本数据为1992-2019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经过线性插值法、平均值法处理,对相应年份数据进行补全,并对相关指标进行对数化处理。
本文以托宾q值作为衡量企业二次创新的市场价值指标,其不仅受研发投入的影响,还受组织结构创新变革的影响,如由国有控股变成民营控股。此外,投资者对当前企业价值的预期干扰也会影响当期托宾q值的变化,如企业通过并购获取发明专利的途径增加其预期价值等。动态面板模型在创新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借鉴以往学者研究,将被解释变量托宾q滞后项引入模型。动态面板模型设定如下:
Yi,t=αYi,t-1+βXi,t+μi+εi,t(i=1,…,N;t=1,…,T)
(7)
其中,i和t分别表示横截面维度与时间维度,μi为个体i的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α|<1。为研究军民融合企业研发投入、创新产出、政府补助对企业市场绩效的影响,本文进一步构建多元回归模型。
lnqi,t=α0+α1lnqi,t-1+α2lnPati,t-1+α3Rdi,t+α4Subri,t+∑αlControlsi,t+μi+εi,t
(8)
其中,市场托宾q值对数lnqi,t为被解释变量,其滞后项lnqi,t-1为解释变量,lnPati,t-1、Rdi,t、Subri,t为核心解释变量,∑Controlsi,t为控制变量集合,α0~l为截距项、解释变量、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μi为军民融合企业个体异质性截距项,εi,t为随时间和个体变化的扰动项,i为不同军民融合企业,t为不同年份。因发明专利与研发投入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发明专利在对市场绩效解释方面可能存在中介效应,所以首先进行中介效应模型检验;其次,基于非平衡动态面板数据,使用系统GMM模型解决内生性和扰动项自相关问题。
(1)被解释变量。采用托宾q值作为被解释变量,衡量军民融合企业二次创新后的企业绩效或企业价值。一般而言,企业有效专利是衡量企业创新成果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发明专利。军工企业发明专利具有保密性质,而上市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企业的发明专利多以民用为主,且部分发明专利是通过上市并购获取的。专利作为创新成果不能直接反映军工企业二次创新后的市场价值,但其在二次创新机制下可作用于企业市场价值。因此,市场价值托宾q可作为衡量企业二次创新的判断指标,专利可作为衡量企业二次创新的成果指标。本文参考李牧南和褚雁群等[30]的研究,将托宾q作为二次创新有效性检验指标。
(2)核心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为研发投入Rd,用于衡量军民融合企业研发能力。核心解释变量研发投入Rd与政府补助Subr存在因果关系。孔昭君和张宇萌[31]指出,政府补助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但未探讨二次创新后政府补助、研发投入与企业价值的关系。
(3)中介变量。创新产出一般以发明专利衡量,且该发明专利为有效发明专利。上市国有控股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创新产出途径包括研发投入和上市并购两种,分别反映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组织管理创新能力,且发明专利在研发投入与企业价值间发挥中介效应。
(4)控制变量。采用孔昭君和张宇萌[31]的方法,采取相应指标控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影响,将企业所在地区设为控制变量。参考Lin & Chang[31]使用负债比市值(DV)的做法,控制企业财务状况对托宾q值的影响。同时,增加企业经营能力指标控制相关变量的影响。另外,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对企业市场绩效存在影响,因企业年龄呈先上升后下降的波动趋势,所以将企业年龄二次项Age2作为控制变量。
(5)工具变量。因采用系统GMM模型及分组样本异质性可能导致随机扰动项自相关问题,故以被解释变量滞后一期和二期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回归。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中可见,被解释变量lnq均值为0.609,最大值为2.676,最小值为-1.879,说明军民融合企业上市前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主要由以下3点原因造成:一是研发投入能力差异;二是通过研发产出与并购获取的创新成果差异;三是政府政策对不同军民融合企业产生的差异化影响。企业研发投入Rd均值为5.6%,最值之差为62.7%,说明不同军民融合企业创新投入差距拉大。创新产出lnPat均值为2.161,最值之差为7.365,说明不同军民融合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差异较大,标准差为1.681。这是因为,不同军民融合企业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不同。政府补助Subr的均值为1.3%,标准差为2.4%,最值之差为37.7%,说明军民融合企业均不同程度获取了政府补助,但企业之间存在差距。军民融合企业规模lnA均值为21.731,标准差为1.250,最值之差为10.787,说明军民融合企业规模A普遍较大但规模差距较小。此外,负债能力、发展能力、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差距较大,盈利能力显示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控制变量年龄Age和Age2显示,不同军民融合企业年龄差距较大。其它控制变量方面,国有soe=1、民营soe=0;企业在东部地区,Area1=1;企业不在东部地区,Area1=0;企业在中部地区,Area2=1;企业不在中部地区,Area2=0。
表1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变量类型样本指标变量说明样本对象均值标准误最小值最大值被解释变量lnq托宾q对数2 4210.6090.472-1.8792.676解释变量Rd研发能力(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1 7360.0560.05100.627中介变量lnPat创新产出:发明专利取对数2 4222.1611.75307.365控制变量Subr政府补贴(政府补助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 4140.0130.02400.377lnA企业规模(资产对数)2 42221.7311.25015.77026.557ROA盈利能力:资产回报率2 4220.0440.110-3.5212.567ROE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2 4220.0280.601-20.0751.460QR偿债能力:速动比率2 4222.0553.0080.04351.786ALR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2 4220.4330.2150.0143.331AGR发展能力:总资产增长率2 4220.2532.232-0.994107.128RGR发展能力:营业收入增长率2 4220.8645.630-3.069151.460LDZ经营能力:流动资产周转率2 4220.9880.6580.0106.067GDZ经营能力:固定资产周转率2 4226.04218.8770.016441.669ZZZ经营能力:总资产周转率2 4220.5900.3390.0053.898DV财务状况:负债比市值2 4220.2740.1890.0060.891Age企业年龄2 42213.1876.081135Age2企业年龄平方2 422210.867182.33511 225
进一步,本文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从中可见,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研发投入均值为5%,标准差为4.3%,最值之差为46.57%;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研发投入均值为6.4%,标准差为5.9%,最值之差为62.7%。这表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研发投入整体比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研发投入大,但不同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的研发投入波动性及差距比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更大。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获取的政府补贴整体上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获取的政府补贴相差不大,但从国有控股企业补贴最大值及标准差和民营控股企业补贴最大值及标准差可以看出,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获取政府补助的上限较高且比较稳定,说明政府补助更偏向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获取发明专利的能力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的差异不显著,但略强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规模略大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规模,且不同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规模差异较大。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市场价值表现整体不如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且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平均年龄较长。
表2 分样本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样本主要变量观测值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全样本Rd1 7360.0560.05100.627Subr2 4140.0130.02400.377lnPat2 4222.1611.75307.365lnA2 42221.7311.25015.77026.557lnq2 4210.6090.472-1.8792.676Age2 42213.1876.081135国有企业Rd9490.0500.0430.001 270.467Subr1 4710.0100.02100.377lnPat1 4792.3501.93007.011lnA1 47922.0361.35515.77026.557lnq1 4780.5570.474-1.8792.496Age1 47914.1856.247134Rd7870.0640.05900.627Subr9430.0180.02600.222民营企业lnPat9431.8651.38307.365lnA94321.2530.87119.55724.889lnq9430.6900.457-0.0032.676Age94311.6225.456135
本文运用非参数估计核密度函数比较军民融合企业上市前后净资产收益率(ROA)变化情况,如图4a所示。从中可见,上市前军民融合企业ROAp呈卡方分布,数据表现出右偏长尾效应;上市后军民融合企业ROAa的净资产收益率(ROA)呈偏正态分布。国有军民融合企业和民营军民融合企业各自净资产收益率核密度函数估计结果如图4b所示。从中可见,上市后国有军民融合企业ROAa1和民营军民融合企业ROAa2均偏向于正态分布。以净资产收益率测度军民融合企业历史收益分布,根据Fama等[33]的有效市场假说,说明上市后军民融合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企业创新水平提升。比较上市后ROAa1和ROAa2发现,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分布表现出尖峰厚尾特征,说明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间参与市场竞争差异较大;而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更符合正态分布,说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机制有效。
图4 非参数估计上市前后军民融合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分布
参考Baron & Kenny[34]、温忠麒等[35]提出的逐步检验法,本文对全样本、国有军民融合企业和民营军民融合企业样本进行检验。采用最小二乘法(ols)进行回归检验,加入地区和行业控制变量,结果如表3所示。从中可见,全样本与民营控股样本存在部分中介效应,中介变量为lnPat。经过sobel检验,国有控股样本P值小于0.05,说明lnPat也存在中介效应。
表3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变量全样本lnqlnPatlnq国有控股lnqlnPatlnq民营控股lnqlnPatlnqlnPat0.021 5***0.016 9**0.020 5**(0.005 60)(0.007 48)(0.008 25)Rd1.065***5.234***0.952***0.427*9.954***0.2591.418***2.370***1.370***(0.151)(0.647)(0.153)(0.221)(0.967)(0.233)(0.200)(0.871)(0.200)Subr0.1702.677**0.1130.249-0.1270.252-0.1455.255***-0.253(0.289)(1.242)(0.288)(0.380)(1.664)(0.380)(0.397)(1.732)(0.398)控制变量YYYYYYYYY地区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行业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常数项0.602***-20.22***1.037***1.077***-19.82***1.412***0.046 1-19.18***0.439(0.160)(0.687)(0.195)(0.201)(0.879)(0.249)(0.285)(1.243)(0.325)N1 7341 7351 734947948947787787787R20.7200.5680.7230.7740.6360.7750.7190.3930.722Adj-R20.717 30.563 50.719 50.769 00.628 50.770 00.712 80.379 10.714 7
注:括号内为标准误,*** p<0.01,**p<0.05,*p<0.1,下同
全样本与分样本回归结果表明,发明专利和研发投入显著促进企业市场价值增长,其中研发投入显著促进发明专利产出。除国有军民融合企业外,发明专利和研发投入均显著促进企业市场价值增长。在分样本中,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比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在研发投入对发明专利的促进作用方面更具有优势(9.954>2.370),说明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优势更强。但是,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在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对市场价值的促进作用方面优于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说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治理结构更优。所以,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因体制机制改革不够深入而限制了企业市场价值增长,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因缺乏技术研发平台而限制了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假设H1、H2得到验证。回归结果表明,政府补助对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的作用更加显著,但上市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价值对政府补助呈负向效应。Hogarth等[36]认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补助向市场传递了消极信号,降低了企业价值。
为检验非平衡面板最小二乘法(ols)回归结果是否稳健,进一步对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检验。因全样本、分组样本存在异质性以及国有军民融合企业样本数据动态模型随机扰动项存在自相关问题,故将全样本与国有军民融合企业样本滞后二期作为被解释变量和民营军民融合企业样本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采用系统GMM模型两步法进行回归,结果见表4。从中可见,民营军民融合企业研发投入、发明专利对民营军民融合企业市场价值的促进效应更加显著。相较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虽然国有军民融合企业研发能力比民营军民融合企业强,但因其国有产权改革不彻底,缺乏技术转化应用体制机制,导致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创新市场价值不如民营控股企业高,说明假设H1、H2结论比较稳健。
为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分别对不同样本加入被解释变量滞后一期与滞后二期作为工具变量,进行AR检验。表4检验结果显示,AR(1)<0.1、AR(2)>0.1,说明模型回归随机误差项最多存在二阶自相关但不存在三阶自相关,接受“扰动项无序列自相关”的原假设。为检验是否存在过度识别问题,通过Sargan检验显示P值均大于0.1,检验结果未拒绝“过度识别限制有效”的原假设,所以选取被解释变量滞后期作为工具变量有效。
表4 系统GMM模型两步法分样本回归结果
(1)(2)(3)(4)(5)(6)模型变量全样本国有控股民营控股全样本国有控股民营控股L.lnq0.192***0.176***0.084 7**0.203***0.197***0.085 2*(0.032 2)(0.039 6)(0.042 6)(0.031 2)(0.038 4)(0.044 3)L2.lnq-0.120***-0.108***-0.109***-0.093 2***(0.023 7)(0.030 9)(0.024 3)(0.032 8)lnPat0.055 3**0.038 3*0.026 5**(0.022 0)(0.020 8)(0.029 2)Rd0.583*0.4610.955**0.740**0.757*0.984**(0.395)(0.480)(0.466)(0.355)(0.655)(0.445)Subr-0.2240.295-0.627-0.2420.205-0.620(0.432)(0.564)(0.720)(0.426)(0.549)(0.702)控制变量YYYYYY常数项2.772***1.4982.646**1.683**0.7432.369***AR(1)(1.042)(0.996)(1.049)(0.807)(0.728)(0.883)0.000 10.012 4 0.001 00.000 10.014 2 0.001 1AR(2)0.413 80.637 0 0.919 30.615 10.793 3 0.894 8N1 4218606681 421860 668Sargan0.985 11.000 00.979 60.994 91.000 00.981 7
国有控股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创新机制及创新市场价值差异表明,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在二次创新路径上更加强调以创新技术融合市场机制释放国有控股可民用化专利的市场价值。而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在二次创新路径上更加强调参与军民融合企业技术研发以及分享国有军民融合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和政府信用。由此,假设H3得到验证。因此,国有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比民营军民融合控股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高,但因混合所有制改革及资产证券化水平较低,国有军民融合企业创新市场价值低于民营控股企业。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在二次创新路径上也存在创新壁垒,如民营控股企业研发投入效果不显著,但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对如政府补助的利用好于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
本文为验证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均存在二次创新的需求,基于二次创新理论,梳理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改革优劣势、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和资产证券化途径释放内在技术优势的必要性,以及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参与军民融合分享国有军民融合技术溢出效应和政府信用的必要性。结果发现,国有与民营双方具有天然的互补性,因此可在技术与体制机制方面建立互补关系,以二次创新理论分析国有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路径及目标属于本文理论研究的一大创新点。
本文以托宾q衡量国有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创新的差异性,相比以往以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衡量企业创新绩效,更能从同样本、分类样本的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区分军民融合企业二次创新需求差异性。本文通过全样本及分样本描述性统计发现,政府信用倾向于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但政府信用对民营控股企业的研发效果更加显著,民营企业市场价值与研发能力也表现出一定的相关性。为突出上市对军民融合企业的影响,以非参数核密度估计法分别对总样本及分样本上市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布进行估计,发现其分布趋势较好地拟合了上市前后军民融合企业的相关变化情况,说明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上市后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变强。对比民营控股与国有控股上市前后发现,民营控股企业机制更加有效,而国有控股企业还需要进一步改革体制机制,释放创新潜力。
本文重点关注有效发明专利和研发投入两个核心解释变量,发现发明专利在研发投入与企业价值间存在中介效应。对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最小二乘法(ols)和逐步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托宾q与发明专利、研发投入存在显著相关性,即企业核心研发能力与创新能力是企业市场价值的重要来源。在分样本回归检验中,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但是,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创新市场价值大于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创新市场价值。并且,政府补助对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研发创新的效果更加显著。进一步,采用系统GMM模型回归检验结论的稳健性。研究表明,国有控股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均通过上市获得较好的创新环境,但是不同股权结构下军民融合企业又表现出不同的创新路径与目标特征以及对二次创新的不同需求。
针对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①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军民融合企业积极上市,创新国有军民融合企业技术研发体制机制,实现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流程创新向产品创新转变,提升国有军民融合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鼓励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积极参与国有军工技术研发,分享政府信用,同时为民营军民融合企业设置合理的行业进入标准;②实施军工国企和研究院所改制,鼓励军工集团与民企合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③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制定国有企业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等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以及军民融合企业认定与支持政策;④建立“一站式”国有军工专利、民用专利公开检索服务和二次开发转化服务机制,制定军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运营管理政策、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市场化推广服务政策及军民融合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扶持政策;⑤除政府信用支持外,还应在金融财税方面进行改革,如实施民参军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军民融合高新技术成果和产业发展融资政策、军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等金融改革试点政策、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组建和管理政策、军民重大基础设施及装备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等;⑥在资源共享方面,制定国有控股军民融合企业与民营控股军民融合企业重大基础设施与研发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及国有军民融合企业与民营军民融合企业信息网络资源共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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