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做好国防科技民用转化这篇大文章,发挥国防科技转化运用最大效益。国防科技领域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地,是国家科技创新成果最密集、最尖端、最活跃的部分,而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落地见效的关键环节,能够有效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国防科技对国家科技发展的战略先导作用。自1990年颁布《国防专利条例》以来,我国在近30年内积累了大量国防知识产权,但与此同时,由于权责利关系不明确、激励体系设计不完善、资金配套扶持不到位,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率偏低,普遍处于“沉睡状态”[1]。据统计,科研项目中大约只有5%的项目申请了专利,其中,不到20%的项目成果进入商业化生产,与欧美发达国家60%~80%的比例呈现较大差距 [2]。自2015年以来,国家先后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放了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红利;军队国防专利管理部门从2015年开始酝酿筹划,并首次集中解密3 000余项国防知识产权成果。因此,在此基础上,探索利用现代市场经济工具、深化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不仅是反映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蓄水池”,还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催化剂”,对于加快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促进现代金融体系进入国防知识产权市场,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防领域,支撑与优化军费投向及投量,加速提升国防科技发展质量与效益。目前,国内外不少学者已经关注到金融体系在支持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中的作用。蒋满元[3]在分析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障碍时指出,经费支持不足制约了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针对如何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的经济支持,王立军等[4]从普遍性层面对国防知识产权的金融支持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综述性研究;纪建强等[5]提出了解决国防专利转化运用不畅的新思路,将国防专利产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进行权利分割,通过使国家享有所有权、专利发明人享有使用权和处置权、国家和发明人共享收益权的办法,确保国防专利转化的权责利相统一,该思路为金融支持国防知识产权提供了可行性条件;吴艺蓉等[6]和宋加山等[7]提出,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增加军工企业融资渠道,利用多元资本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提高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率。但是纵观现有成果,如何通过系统性金融支持以加速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研究明显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本研究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在国防领域以计划和指令配置资源的惯性思维背景下,提出并研究了积极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引导支撑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现状、问题、原因、对策等核心问题;关于金融支持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中权力缺失、信息不对称、专用性、金融服务模式等问题的研究,是对自熊彼特以来创新经济学金融资本和技术创新协作价值发现理论、风险收益平衡理论的完善;在国防知识产权市场引入现代金融体系,构建依托国防知识创新价值为核心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资金支持体系,为我国金融资本脱虚向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了一个较好思路,有助于支撑优化军费投向投量,加速提升国防科技发展质量效益,对创新驱动发展、军民融合发展等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构建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地方层面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战略、行动计划的相继实施,军队国防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断推动专利解密工作,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具体而言:一是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工作的组织管理体制日益健全。国防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国防知识产权服务专项行动,为加快国防知识产权服务改革、推动国防专利同等享受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政策,完成了《国防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初稿;为推进国防专利审查员队伍建设,提高国防专利审查质量,组建了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制定了《国防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流程》,聘请兼职复审员对复审请求开展审查工作,审查能力在原有基础上提升了近10倍。二是国防专利工作运行体系不断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集中解密国防专利3 000余件,并首次发布解密国防专利信息共2 346件, 2018年集中脱密4 038项国防专利。自2015年以来,国防科工局与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4批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累积312个项目,含专利1 800余个。这些项目特色明显,具有创新性强、示范性好的军工优势,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三是转化运用制度逐步建立。2017年,我国颁布首部装备建设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军用标准《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四是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初显成效。2017年,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依托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完成了全部授权国防专利的代码化数据加工,正式上线运行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启动国防专利电子审批系统建设,申请率达85%[8],初步解决了国防知识产权信息不对称问题。
与一般发明专利相同,企业是国防专利的重要创新主体,而科研机构的地位明显优于大专院校。根据首批解密国防专利数据分析结果可知,前20名专利权人中的80%为有军工制造背景的大型央企,这与近3年国防专利授权情况相似,反映出我国国防科研主体仍以军工系统为主导。根据近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可知,我国国防专利的有效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中,申请量先升后降,授权量则呈下降趋势。由于专利局是收到专利申请后才进行审查并核实文件清单,然后确定是否授权,经过授权的,才可以称为专利并在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内拥有独占实施权。因此,专利授权是专利转化的先决条件。图1显示2017-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基本呈上升趋势,而国防专利授权量在该背景下呈下降趋势。
由于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二次开发技术风险、产品化商业风险对金融产品具有资金需求大、抗风险性强的要求,因此专项基金是推进知识产权转化的传统模式。目前,科技部、财政部建立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转化与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但并不针对国防专利成果转化。受益于军民融合战略的提出,2016年四川绵阳成立了国内首支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总规模达50亿元,其后还有北京航天航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陕西航空航天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选择9省、4市区作为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地区,上述13个地区的军民融合产业基金纷纷将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基金重点支持方向。
此外,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专营机构以及特色产品相对缺乏。虽然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金融产品还有银行知识产权专项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但金融机构的支持态度均趋于保守,没有与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深度合作,鲜有针对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方面的业务,现有合作业务也基本停留在传统业务如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现金管理上,即使有极少数银行对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发放质押贷款,但因缺乏针对抵质押物真实性、合法性和执行价值的分析能力,导致质押贷款等同于信用贷款。此外,各金融机构为避免触碰红线,均持保守态度,降低了其开展业务与宣传的积极性。总体来看,由金融主体协调参与、贯穿国防专利转化全周期的多层次、全方位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金融支持体系还远未形成。
图1 2017-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与国防专利授权情况
表1 2017-2019年国防专利统计情况单位:项
年份类型合计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2017申请12 5421 4362 2298 555319授权7 2438681 1754 984216有效40 9644 6497 37128 0908332018申请14 0431 5092 5829 628322授权5 7487159443 964125有效43 6344 7778 01030 0637672019申请13 509.61 560.02 439.69 141.6357.6授权5 743.2828.0898.83 870.0144.0有效56 550.06 108.010 290.039 196.8933.6
金融资本不愿进入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流程的主要原因,与其金融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3个特点紧密相关。如国防知识产权与发明人的割裂导致相关融资产品难以通过后台审核,而保密性导致其比一般知识产权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金融资本“无从下手”,较强的专用性则加大了转化风险,进一步提高了转化成本。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权利结构及其产生的成本收益为不同主体提供剩余占有和激励,从而有效利用金融资本,高效配置各类资源。明晰的产权是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条件。国防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5]。根据规定,相关权益都归国家所有,成果发明单位和个人并无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具体地,从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看,《国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9]。在《国防专利条例》中,国防专利可以授予单位或个人,却没有对何种情况下能授予单位与个人作出解释,因此国防专利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此外,国防专利的实施权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队系统所有,因此国防专利的发明人无法自行实施国防专利转化。国防专利发明人不享有垄断使用权,也不享有收益权与处置权,只有在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防专利局批准后才可以转让国防专利。
上述规定不仅从根源上遏制了相关单位和个人促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积极性,无形中增加了二次转化工作量,而且使一般性金融支持难以涉足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领域,例如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专利质押是指将企业或个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权经价值评估程序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企业或个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衍生债权转到特设载体,再由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经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信用增强等程序,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证券,为发起方融资。这两种典型的知识产权融资均以个人与单位对国防知识产权的占有为基础,在现行规定下并不适用于国防知识产权融资,即便有,也基本等同于主办银行的信用贷款,而非基于业务标准发放资金。
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使得信息交流不畅、转化程序复杂,造成了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具有较高市场潜力的优质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讯号无法有效传递给资本市场,严重影响了逐利资本在知识产权市场中的信息甄别能力,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体现在:保护期限长,最高可至20年;作出变更密级、解密与延长保密期的决定需由国防专利局及有关单位批准[10]。《保密法》、《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定密责任人与定密承办人定密不当行为的界定较模糊,没有进一步予以解释与说明;对定密过松、保密期过短的行为惩治从严,使相关责任人为避免处罚而采取更加保守的做法,进一步强化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在极强的保密性要求下,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首先需要经过国防专利局的初步审查,经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转化[11]。此外,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对转化主体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转化运用的实施主体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认证,即“军工三证”,三证均由不同部门负责审查、认证,流程复杂、周期较长。目前全国共有34家机构可以办理涉及国防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利代理,这些机构的业务重点多集中于专利申请、撤销、纠纷处理等方面,不包含知识产权评估评价、信息集中等服务[12],复杂的解密程序与转化要求降低了知识产权转化积极性。此外,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具有很强的政府意志,其实施与推广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在多数情况下过度依赖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因此缺乏自主性、灵活性。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与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表现为金融机构没有支持的转化名单,不了解有需求的项目,而且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方也不了解金融机构的优势业务与金融产品特点,导致出现“拒绝多、支持少”的局面。由于资本无法筛选出有市场价值的高质量国防专利项目,因此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
国防知识产权专用性强、适用范围小,造成转化难度大、周期长、风险高,抬高了融资成本。国防知识产权大多形成于国防军工系统、科研院所,这些单位更多是根据一定军事目的,从科研角度进行发明创造,研发指向性强,较少考虑专利转化问题,导致部分国防专利从专利申请文本撰写之初就不适合市场转化[13],而转化为军民两用或民用产品需进行二次技术开发,二次开发延长了转化周期、增加了转化不确定性,即便是通过了二次开发,其转化后的适用范围仍有限。由于房产、地产、可变现凭证少,能够作为抵质押物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流通性差,抵押质量不高,很难找到第三方担保,进一步增大了融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只能通过提高融资成本的方式保证其收益率[14]。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项目评估需要从技术含量、成熟程度、市场价值等方面考量,市场上缺少现成的参考物,加之技术发展是动态的,项目评估的时效性很强,因此评估难度大、成本高。
现有转化工作人才队伍与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人力资本专用性要求契合度不高,进一步提高了融资成本。国防知识产权持有方的成果转化工作团队中多为技术开发者,缺乏具有市场思维的管理者与专业财务人员,对项目转化商业产品所处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发展阶段、市场规模、竞争程度、利润高低、市场细分格局等信息了解有限,同时,缺少资本运作、资产定价等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专用性知识,难以有效匹配相应的金融支持工具;而金融系统内缺少能够甄别国防知识产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人才;中介市场中也缺少与投融资密切相关的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难以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主体与金融机构 “牵线搭桥”。由于融资项目评估难度高、工作量大,有能力的金融机构会形成市场垄断从而提高融资成本,而其它金融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选择不参与国防专利转化投融资活动,或是因无法有效甄别国防知识产权而发生资金错配,同样抬高了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融资成本。
面对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困境,为实现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百花齐放”,需要构建畅通高效的投融资体系。由于国防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政治性、战略性、准公共产品等特性,注定其需要以政府的制度安排为基础,再通过财税资金引导、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保障等方式,才能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资金支持体系。
一是明确细化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统一、协调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既要通过法律规定填补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融资中的法律漏洞,又要形成支撑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投融资法规基础,实现多政策交叉下的配合发力。美国在积极加快国防知识产权解密脱密方面较为成功,其设立了军事专利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定密咨询、审查监督和制订动态保密目录[14],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国防知识产权数据库和转化应用平台。如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CL)服务于技术信息转移与经验交流,管理技术研究院、联邦实验室联盟情报交换站等机构,负责国防知识产权推广与成果转化。美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DITIC)通过梳理现有文献与科技成果,建立了3个国防科技文献信息数据库,分别为技术报告数据库、科研工作项目信息系统数据库、DITIC 与国防部合同单位联机数据库。同时,美国能源部建立了DOE 报告数据库,其国家技术情报服务局建立了科技文献书目数据库,其宇航局建立了 NASA 技术报告数据库。总的来说,美国国防部和各军部都建立了军民两用技术信息数据库,形成了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发布、交流平台[15]。
二是通过法律规定,实现对国防知识产权权属的合理划分,通过改革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促进知识产权发明与转化,为金融支持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奠定制度基础,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美国在明确国防知识产权权责利关系方面的经验很值得借鉴。20世纪中叶后,美国在二战及冷战时期研发了一大批科研项目,但财政资金通常只支持早期研究,而市场资金偏向于已经成熟或商业化运营项目,产学研脱节导致大批科研成果在开发量产阶段无法获得持续的资金支持。为改善这种情况,美国通过一系列法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最著名的就是《杜拜法案》,其核心观点是科研开发者能够将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通过专利申请方式变为由个人或单位所有,并通过转让使其商业化[16]。《拜杜法案》使私营部门享有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专利权成为可能,激发了美国大学专利申请量的高速增长,促进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量的提升,助推了美国大学专利许可收入的飙升,并形成良好的产学合作生态,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总结其经验得出:通过立法实现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权责划分,明确规定国防专利所有权归属发明人,其中,国家享有保密权、使用权,确定国家、军队、单位和发明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将不涉及重大国家安全的国防知识产权下放给发明人,在确定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国家时,进一步明确具体机构组织可作为专利所有权人。
三是明确和细化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方面的财政补贴与奖励、政策性金融、税收优惠等内容,调整和完善国防知识产权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制订包括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信托等在内的国防知识产权专项法规,形成完备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金融法律支持体系;针对国防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和运营等环节,制定法律法规,为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市场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加大国防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行政保护机制,对违反国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施以行政处罚,对侵害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行为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金融支持需以政府支持为主导,以财政投入的引导功能和杠杆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滚动支持,以培育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投融资体系,降低交易成本、更新融资理念,构建资本形成的良性机制。
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尽管美国被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典型代表,但其政府在科技融资政策支持和资金引导方面的推动作用功不可没。对于私人不愿投资的外部性强、社会效益大的公共产品,美国政府采取单列财政支持经费的方式直接投资基础研究;通过实行优惠税率、低息贷款和权益投资,降低产业投资风险,提高项目收益率,从而吸引大量市场资金进入;为风险高、银行不愿涉足的优质项目提供担保,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为战略性国防科技产业发展制定有针对性、全链条式的扶持计划,贯穿科技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如曼哈顿计划、星球大战计划等;在税收方面给予足够支持,如1969年的资本收益率为35%,1978年降至28%,1981年降至20%[17]。1982年实行 “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通过聘请专家评价项目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择优注资,帮助选中的企业更便捷地获得风险投资支持。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政府对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的直接支持可从4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财政补贴与奖励性直接财政投入,加快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进程,以无偿补助、部分归还补助等方式实施财政补贴。对于将银行贷款用于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企业,可由财政支付转化份额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利息,即给予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即对于完成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目标,或者超过预期效果的院所、企业、园区,给予一定奖励,充分调动其自主转化积极性;二是以财政资金成立产业专项基金的方式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政府为借款企业提供银行担保,当借款人遭遇项目失败、无力偿还借款时,政府可以一定比例代为偿还银行贷款,以及通过政策性银行提供中长期低息优惠贷款等[18];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减轻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的税收负担,对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领域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予以免税,尤其是国内首创、突破国外技术封锁的先导性专利。纳税扣除,即对用于国防知识产权研究试验的资产按购买价的一定百分比,从法人税中扣除,政府委托的研究费、政产学研费均全额从应得所得税中扣除。对进行国防知识产权研发转化企业的研发投资和再投资,实行抵免政策,允许其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用于研发开支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缩短其折旧年限,调高最初几年的折旧率,简化加速折旧的审批办理手续;四是对支持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金融机构实行政策倾斜,如将用于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风险投资资本收益率下调,允许风投公司对其投资进行税前列支,对风投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税等进行减免,对于个人投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的,投资成功时减免其获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投资失败时增加亏损结转比例,通过亏损的前传或后转弥补损失。
在加强政府财税引导的同时,推动社会资本成为主要力量。一是鼓励各大军工集团联合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专利运营基金,对于军工集团自主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通过定期召集专家研究,降低专利收购者的搜寻难度与评估成本,降低投资风险;对于军工集团外部相关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搜寻的国防知识产权,在支付发明人一定报酬后给予专利申请、独占专利的实施许可,最后可授权给其它企业,通过对创意初期的有效识别与投资,降低个体研发风险;对有市场潜力的专利进行再次开发与组合,对专利包进行许可、转让,通过缩短专利运营周期的方式降低市场同类替代风险;二是推广银行知识产权专项贷款+融资担保,公司按一定比例担保+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担保基金再担保的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对重要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建立信用保险公司,对加入担保协会的企业提供再担保,当因转化项目失败、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信用保险公司代替企业向担保协会偿还保险金,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三是发展国防专利转让回许可融资,规避发明人不享有国防知识产权的融资矛盾,即专利权人将专利权按约定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作为许可人,可将专利权再许可给原专利人,保留原国防专利权人的专利使用权与控制权,形成产权分离的融资基础,同时,保证受让方通过转回许可降低投资风险。
一是建立国防科技创新主体、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国防科技创新项目贷款推荐机制,支持国防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立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引导和支持金融资本及民间投资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指导地方科技部门建立国防军工企业数据库,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需求对接;开展面向国防工业的科技金融培训,培育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
二是探索建立国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监测评估体系。现代化的专利运营是包括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等活动在内,以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为直接目的,促成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的商业方法和经营策略。美国早在20世纪就开始注重国防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美国国防部财务管理规则》、《监督无形资产交易的财税政策》、《公允价值评估和披露原则》以及由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颁布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健全的法律法规催生了大量国防知识产权评估第三方机构,如普华永道、德勤会计事务所等。因此,应完善国防科技金融服务法规政策,建立转化效果评估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与共享,推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信用增强机制。
三是探索启动有基础、有需求、有特色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建立促进国防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的部际协调机制,开展区域、行业和领域创新实践,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新经验新路径新模式,并及时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积极稳妥地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剥离出来的信贷资金支持国防科技发展;指导和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或产业化基地、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与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平台,鼓励各地依托军民融合示范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因地制宜建设军工企业信用示范区,鼓励军工企业成立联保互助组织,通过建立国防科技担保互助基金,为协会成员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防科技资源集聚地区建立国防科技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对从事国防科技金融服务的申请优先受理和审核,积极发展为国防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
国防创新的全寿命周期是一个昂贵的过程,国防知识产权的形成仅仅是国防领域创新活动的一个节点,作为国家科技创新成果最密集、最尖端、最活跃的部分,国防科技在研究、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整个过程中都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迫切需要发挥金融体系的作用。本研究系统分析了金融支持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现状、问题和原因,初步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多元运作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资金支持体系。下一步,将继续探索完善熊彼特创新发展理论中金融资源配置和创新理论,细化分析国防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中金融市场风险规避转移、信号揭示、激励约束、价格发现和流动性供给等机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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