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科学研究的基础,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1]。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研不端行为出现并成为科学界的热议话题。科研失信有比较久远的历史,并不是我国特有现象,而是世界学术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早在19世纪80年代,法国微生物学家、化学家Louis Pasteur在炭疽和狂犬病疫苗研制中就被质疑存在科研诚信问题,原因是他在公开场合声称所有实验都是用自己的方法进行的,但后人检查其数据记录时发现并非如此。20世纪70年代末,科研不端逐步进入公众视野,被新闻媒体疯狂报道,引起舆论哗然。20世纪90年代,相继出现德国的赫尔曼·布拉赫事件、英国的皮尔斯事件,进入21世纪,日本的藤村新一考古造假事件震惊了当时的考古界。近年来,我国科研失信问题频发,尤其集中于生物医学领域。2016年,河北科技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韩春雨的论文《NgAgoDNA单链引导的基因编辑工具》被世界顶级学术刊物《自然·生物技术》刊发后,引发舆论对其实验是否可重复的质疑,最终被撤稿。2017年,世界著名学术出版商斯普林格(Springer)宣布撤回旗下学术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Biology)中107篇中国作者的论文[2]。2018年,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梁莹被曝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以及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等多项学术不端问题,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统计,2017年受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自查案件及专项案件高达300件,较2016年增长了47.8%[3],影响及其恶劣。可见,学术不端问题治理已成为学术研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对而言,发达国家较早认识到科研诚信的重要性,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学术不端、科研诚信缺失等问题,并于20世纪90年代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调查科研不端行为。日本从考古造假事件之后高度重视科研不端现象,并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英国于2006年成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2008 年发布了《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程序》,2012 年英国研究理事会等8个单位发布了《维护科研诚信协议》,逐步形成独特且完善的行为指南[4]。我国相关部门对加强科研诚信也做了大量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5]。可见,科研诚信以及学术规范越来越受到我国各界的高度重视。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科研不端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甚至对科研诚信的核心概念也存在争议[6],导致在科研诚信问题处理上不够严谨。2000 年,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将科研不端行为(research misconduct)定义为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或报道研究结果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的行为[7],通常被称为FFP核心要求,并成为许多机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的共同标准[8]。然而,现实中出现的科研诚信问题远不止上述3类,至少可以列举出以下5种情况。
抄袭是最常见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将他人研究成果几近全文照抄,以及不经标注随意使用他人研究成果,并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的行为。抄袭在科研诚信检测过程中较易被发现。剽窃和抄袭略有差别,主要是指将别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观点或思想等盗为己用,且未作出足够说明的现象。2017年英国媒体报道指出,由24所名校组成的“罗素大学联盟”中,2011—2016年23所大学之间至少有300起涉及论文抄袭的情况被隐瞒[9]。抄袭和剽窃主要存在于一些科研人员中,尤其是高校硕士生和博士生。学术界还存在通过特殊职权将别人的研究成果据为己有、肆意侵占等行为。2016年,任职于遵义师范学院教务处且在人文与传媒学院担任兼职副教授的赵井春被举报抄袭安庆师范大学2012届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金鹏的论文,事件发生后该学院成立专题调查组进行查处。经调查发现,整篇文章几乎照搬,最终认定赵井春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属实,从而解聘其副教授职务并宣布论文撤稿。这类不进行学术研究却强行署名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属于严重学术不端。
伪造是无中生有、假造实验数据及文献注释等资料的一种行为,通过编造、以假乱真等方式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此外,还包括伪造个人信息、学术身份背景以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弄虚作假行为。篡改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改动或省略他人的计算、实验等数据资料,从而使结果能够支撑自己的研究结论和观点,较抄袭和剽窃带来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因为伪造和篡改是严重违背科研规范基本要求的行为。美国知名麻醉学专家ScottReuben于2014年被查实有伪造论文数据行为;日本细胞生物学女研究员小保方晴子于2014年在英国《自然》杂志发表论文,宣称已发现STAP“万能细胞”,但经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和《自然》杂志的调查发现,其实验结果不可重复,且两张图片受到高度质疑,经过持续跟踪调查,RIKEN最终宣布小保方晴子存在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图像等学术不端行为,《自然》杂志最终将其撤稿。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界以及学者形象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由于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监管等职责不到位,科研人员受长期形成的“关系文化”影响,导致科研立项、评审、结题等环节中也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现象。首先,圈子文化可能凌驾于各种标准和规则之上。因此,在科研立项环节,有可能将一些创新性不强的课题成功立项。其次,科研申报本身就是一个冗杂过程,科研人员容易产生寻租心理,寻找各种机会影响评审结果,产生学术不端行为。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10]。最后,不完善的管理部门制成为滋生学术不端的温床。如科研项目管理中缺乏明确的淘汰机制,一旦项目立项成功,中期和后期管理就会比较宽松,助长了科研人员“重立项,轻结题”的不良思想,激发了整个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不端行为的产生。
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评价机制严重依赖论文与科研项目,因而一些科研人员将精力用在追求论文数量方面,出现了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买卖论文和代写论文等不良现象,严重扰乱了学术环境,影响我国学术公信力。其中,代写论文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的论文由他人代写,另一种是为他人代写论文。很多代写通过中介机构以商业交易方式完成,这种论文代写行为催生了论文买卖市场。早在2009年武汉大学沈阳副教授披露,中国买卖论文已成为产业,规模达10亿元[11]。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影响极为恶劣,进一步导致科研环境恶化,破坏了科研人员静心、安心于科研活动的生态系统。
科研机构在组织专家对论文或科研项目进行审查过程中,同行评审专家、科研机构的管理者和经费审计人员极易出现违背正常准则、流程以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在科研奖励评审环节,既可能存在个人或单位出于功利心态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也可能出现评审专家盲目迷信名校或知名科研机构提交的成果,对其评审过于宽松的现象,有些评审专家甚至会因利益冲突等原因对一些科研成果恶意压低评价等级。例如,前哈佛医学院教授皮耶罗·安韦萨发表在世界顶级期刊上的论文称,有一种叫做C-kit阳性细胞的干细胞可用于再生和修复心肌,从而引起心脏病患者以及世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早在2004年就有人发现其实验无法重复,存在数据伪造行为,但因其所在机构和个人学术声望一直未被社会采信,直至2014年干细胞领域的关键人物Jeffery Molkentin指证后,该事件才得到重视,这与同行专家的宽松评审有很大关系,很多同行评审专家在评审皮耶罗的论文时,由于忌惮其名望而对实验过程评审过于宽松,导致大量实验数据造假,对干细胞领域的科学研究造成严重危害,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领域的研究进程。这一科学欺诈事件充分反映出科研评审失范带来的重大危害。
我国学术失信问题之所以易发多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又有学术界自身原因;既有管理部门的失职,又有考核评价机制的缺陷[12]。引发科研不端行为的因素可归结为个人因素、组织因素和环境因素[13]。其中,个人因素是主体因素,组织和环境因素是重要影响因素。
学术研究是一个不断求真、求实、求创新的过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研究过程具有长期性,该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学术研究的上述特点与科研人员想要短期快速获得职务晋升、薪酬、社会声望以及科研经费等需求相冲突。一些科研人员在面对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时,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学术心态,将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抛之脑后,在学术研究过程中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给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此外,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危机也是导致科研诚信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经济稳步发展,但人们的道德素质并没有同步提升,道德水准滑坡容易引发一些科研诚信问题。我国学术教育太过重视科学知识教育,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科学态度和科学道德教育,个别科研人员表现出文化水平高但学术规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例如,2007年西安交通大学6位教授向学校实名举报本校教授李连生等在申报“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时故意虚假夸大研究成果,涉嫌学术造假,最终当事人被撤消职务并遭到解聘。
科研管理体制行政化导致学术共同体发育不足是引发科研诚信问题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学术共同体的自我发展和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普遍存在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干预过多的现象,行政力量在科研立项、学术资源配置等环节占据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学术生态,损害了学术共同体的自我约束和演进机制,从而滋生学术腐败现象。此外,科研管理体制行政化也表现在评价过程中,行政权力常常是学术评价标准的实际制定者或者重要影响力量,纯粹的学术标准很难在同行评价中发挥显著作用[14],评审过程有可能流于形式,从而对科研成果质量的客观评价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高质量科研成果产出。
同行评议制度缺陷也为科研不端行为提供了机会。同行评议(peer reviews)是指由从事该领域的专家评定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或重要性的一种方法[15],是利用同行知识和智慧,按照一定的评议准则对科研成果的潜在价值或现有价值进行评价,对解决科学问题方法的科学性及可行性给出判断的过程[16]。同行评议已成为学术界广泛认同的重要学术评价方法,但在执行过程中还有较多问题,如评议人受制于权威而不作出公正的评议,或者滥用评议职权为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人谋利等。上述诸多因素导致现实科研评估活动中出现许多同行评议造假的情况。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集中撤稿事件,主要原因就是同行评议造假,如前文所述《肿瘤生物学》(TumorBiology)中107篇中国作者的论文被撤稿,原因就是论文作者利用第三方作弊机构伪造虚假同行评审意见。
科研管理环节出现的漏洞主要表现为科研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高校、科研机构、编辑出版机构以及其它科研类机构的管理人员由于不按机构内部制定的科研管理规范指南工作,无法清晰地辨识科研不端行为。给予一些科研不端行为宽松的认定标准,有时甚至采取无视的态度,即使发现了也不及时制止,导致科研管理不善,使科研诚信问题不断蔓延[17]。还有一些管理人员并不是无法鉴定科研不端行为,而是基于维护各自机构或与相关人之间的利益,故意忽视科研不端行为,因而上述科研不端行为就很难在管理环节被有效揭露。
良好的科学文化氛围是促进科研人员保持学术诚信的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社会竞争日益激烈,拜金主义逐渐渗透,导致学术不端行为逐渐增多。我国政府和学界日益重视科研诚信文化塑造,但总体而言,我国学术界仍存在学术氛围过度物质化和名利化的问题,对金钱和名利的过度追求导致部分学者通过学术不端行为实现个人利益,因而进一步导致学术界风气恶化。究其原因,是我国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缺失。在一位学者的调查研究中,有高达40%的学者表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18]。在青年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养成时期,科研道德素养教育缺失是诱发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原因。对真理的追求应是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活动的目的,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还停留在制度建设层面,急需加强学风建设,优化科研环境,加强学术规范教育,从而使学术道德和科研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最终促使科学研究的目的回归科学本真。
此外,在科研大环境下,科研评价长期以“唯论文、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为准则。科研机构通常以发表论文数量作为科研人员科研水平认定标准,发表文章也是科研工作者获得职务晋升、薪酬、社会声望以及科研经费的基础。第四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显示,93.7%的科技工作者认同发表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职称晋升的要求,90.4%是为了完成各种考核要求[19]。这就迫使一些科研工作者不得不急功近利、投机取巧,以“四唯”作为科研目的。由此可见,我国科研诚信监管机制建设仍然在路上[20]。2018年10月,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和工程院五部门联合发文开展清理“四唯”的专项行动,致力于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
科学研究的长期性、探索性特征使其过程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而评判主体对科研成果的判定往往基于明确的标准,这一冲突导致对科研诚信问题的鉴定较为模糊。科学研究本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过程极为复杂、多变。一方面,随着时间推移,研究人员可能会因为新的研究成果而否定自己以往的认识和结论;另一方面,科学研究属于人类活动范畴,人类会受情绪左右,会因环境变化,也会犯错误。此外,学术界对“马虎科学”和科研不端的认识并无明确界限,要证明某个人蓄意违背科学精神、违反学术道德极其困难[8]。上述复杂因素导致实际科研评价中对规范的科研行为产生误判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应采用宽容原则,以适应科学研究允许失败等特点。在我国,由行政机构作为主体裁定科研诚信的现象很常见,行政机构具有政治性、法制性等特点,在判定学术不端等问题时往往高度依赖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对科学研究过程缺乏准确认识,对科研诚信问题的裁定过于武断,从而容易对科研诚信作出误判。因此,对科研诚信问题的判定应该由科学共同体完成,而不能仅由行政机构进行裁定。科学共同体之间遵循基本一致的科学规范且掌握大致相同的理论基础,他们对科学研究过程、评价准则具有较为客观、准确的认识,能够作出相对合理的评判。
应当注意的是,对科研诚信问题的裁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对投机取巧、恶意主观造假等行为“零容忍”,对一些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还需要引入法律手段进行制约[21]。但是对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探索、失误等现象应予以宽容,从而鼓励科研人员在科学领域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是建立科研诚信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我国科学研究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科研诚信教育也是优化科研环境、促进科技创新的基础。科研行为规范教育也是科研诚信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22]。这种教育引导方式有利于科研人员追求真理、遵守学术规范,不断提高对科研失信的免疫力。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其中,人才培养是一项重要内容。高校或教育部门通过系统教育和培训,树立学生以及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意识。有关不当行为和科学诚信的信息通常包含在必要的研究方法、课程和选修研讨会中[23]。在大学开设科研诚信相关课程,结合相关课题使用案例教学,营造宽松的课堂讨论氛围,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到科研诚信方面的知识以及自身判断性思维解决科研中遇到的实际问题[8]。相比而言,我国科研诚信教育严重匮乏,高校并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科研诚信相关课程体系,对研究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方式仅局限于一些简单的讲座和报告,甚至常常因各种因素制约无法持续,从而导致我国科研领域的诚信教育质量大打折扣,这与我国相关领域师资力量短缺有很大关系。我国高等院校对科研诚信教育的刻板化也导致学生无法真正吸收科研诚信方面的知识。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原主任杨卫认为,国内大学的科研诚信教育是“黑白”教育,教学案例要么极好要么极坏,但大部分人感觉自己做的没那么“黑”,也没那么“白”,从而导致学生在接受诚信教育时难以用心吸收[1]。
虽然我国也颁布了有关科研诚信的系列文件,教育部也成立了教育部学风建设协调小组,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颁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但并不能全面披露和监管科研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加大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讲力度,提高学术道德,弘扬科学伦理。将各类学术规范和原则引入课堂,给学生、高校教师、科研工作者、尤其是研究生以正确的引导,端正其学术认知,促使其从思想上真正认同各类学术规范并主动遵守。逐步加快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并将各研究机构与科研主管部门纳入学术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形成联动机制[24],建立起完善的科研制度[25],共同致力于净化学术环境。
在美国,同行评议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深入贯彻于每位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中,学者们对同行评议的运用是出于对同行评议文化的心理认同。评审人在科研成果评价过程中本着对同行评议制度自发的认同,严格遵守既定的同行评议规则。广大学者自愿地参与评价和被评价,学者们具有很强的自律意识,认为被邀请作为评议人是其荣幸,且在评议过程中能够使自身学术水平有很大的提高。美国同行评议人这种自发自律且负责的态度,既使得经其评审的、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质量较高,也使得同行评议作为期刊评议界的一项传统,至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相比之下,国内学者缺乏对同行评议的心理认同,并没有形成同行评议的学术氛围。最新一项全球规模的调研显示,2013-2017年中国学者的论文发表量占13.8%,但同行评议贡献量仅有8.8%[26]。因此,我国应当将同行评议作为一种文化贯彻于每一位学者的治学理念中,不断完善我国同行评议制度。
美国同行评议真正做到了对科研成果客观、公正的评价,基本上将人情因素杜绝在外,以学术质量作为主要评审标准。首先,确定遴选同行专家的基本要求,匿名同行评议和国际同行评议是当前主要评议类型;其次,通过刊物、网站等各种途径公开评审对策,接受来自各方的批评指正;再次,将评价权转移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评价;最后,建立并完善各类监督制度,保证同行评议顺利进行。相比而言,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在同行评议和关系文化发生冲突时,人们更倾向于关系原则,导致同行评议有失客观、公正。比如在一些关系网络的助推下,被评人可能会提前获得评审专家名单,并通过种种手段对评审专家施加压力,或者评审人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而作出违规评审,导致严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研规范的行为出现。
美国科研人员和团体一直推崇自律的治学传统,利用学术共同体内部形成的规范自发约束自己的行为,在科研成果评议过程中非常严谨,评审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汇总内容甚至堪比科研成果内容本身。正是由于这种严谨、负责的评议活动,才使美国的科学研究不断产出高质量成果。相比之下,在我国同行评议过程中却常常出现评审人对被评科研成果态度敷衍,不经仔细审阅便妄下结论的现象,甚至对与自己利益冲突的被评人的科研成果进行恶意打压,这种有失严谨的同行评议不利于我国同行评议文化形成。
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由同行评议造假引发的科研失信案件,同行评议制度的权威备受质疑。尽管如此,同行评议依然是目前我国学术界与政府部门广泛采用的一种评价方法。学术期刊委托同行专家学者对科研成果的价值、科研人员的水平作出裁定;行政机构对工程项目等的评审也交由同行专家,以其评判为依据进行决策,这种由同行评议的评价方法可避免行政干预以及行政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对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我国同行评议制度还远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同行专家是否作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价无人监督,对于同行专家的失控行为也无人制约。因此,建立一套有制约的同行评议制度迫在眉睫。
加拿大的评审制度较为完善,在评审组织结构设计、评审人员选拔、评审过程以及申诉环节均制定了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已经形成了有制约的同行评议制度。加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 (SSHRC)视同行评议为最有价值的评审方法,评议过程中对评审人员的行为有较强的制约。评审人必须事先声明研究兴趣以免发生研究领域不相符等冲突,委员会成员在对申请书进行初步检查过程中发现与自身有利益冲突时,项目官员会将申请重新分配给其他成员。如果不同评审专家的评分结果差异较大,则需要加送给其他评审人再次进行评审。整个过程中,单个评审人并不享有决定性权利,同行评审人受到各个环节的制约。此外,加拿大人文社科在评审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观察员制度,观察员在评审会议中现场监督其他同行评议专家,对制约同行评审人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保障了同行评审质量[27]。
科研评价体系长期存在“四唯”等不合理现象,从而引发我国学术界各类科研不端、学术失范行为,尤其是科研人员盲目追求论文发表数量,而忽视了论文质量,破坏了学术生态系统运行规则。当前,我国学术成果数量激增,但质量却没有同步提升。如何充分挖掘学者的学术研究潜力,生产出更多的高质量科研成果?随机抽取代表作制度可以解决数量和质量难以兼顾的问题。澳大利亚在学科评审过程中规定被评价单位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才有资格参与评审,但不是所有成果都参加评价,而是由作者或其所在机构选择规定篇数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我国可以在澳大利亚代表作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实行随机抽取代表作制度,即代表作不是由作者自己选择而是由评价机构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以被抽中的成果质量代表所有成果的质量。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成果数量众多而质量低下的现象,从而兼顾数量和质量。随机抽取代表作制度是对我国科研评价体系的一种探索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要保证评价机构和被评价单位之间相互独立,杜绝圈子文化对该制度的破坏。同时,评价机构在评审过程中要保证同行评议专家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使其作出公平、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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