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科研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百度指数(http://index.baidu.com,是以百度海量网民行为数据为基础的数据分享平台)显示:自2018年9月3日以来,“科研诚信”搜索指数由原来的0上升到日均150以上。2018年10月,美国著名生命科学媒体STAT和《撤稿瞭望(Retraction Watch)》网站爆出哈佛医学院教授Piero Anversa涉及31篇论文的学术造假丑闻[1]。同年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南京大学梁莹教授作为第1或第2作者的120多篇中文学术论文陆续从中国知网等国内主要学术期刊数据库中消失的事件[2]。以上事件迅速成为社会热点,引爆了社会各界对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问题的极度关注。
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和维普资讯等3个国内主要期刊数据库,以“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为主题词,检索近20年来(自1999年以来)的相关文献,分别检索出4457、4891和4361篇,相关文献年度分布如图1所示。
图1 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研究文献年度分布(1999-2018)
由图1可见,关于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问题的研究在近10年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热点。综观现有研究文献,分别有叶继元[3]、Anderson等[4]关于学术规范内涵和外延的研究;黄军英等[5]研究不同主体在科研诚信体系中的作用;蒋美仕[6]、Helgesson等[7]分析不同主体在科研诚信问题上的表现及危害;王英杰[8]、方玉东[9]、Horbach等[10]从科研体制、评价制度、人文环境、法律等方面剖析科研诚信的成因;董建龙[11]、蒯强[12]、解本远等[13]借鉴国外经验,探讨科研诚信建设和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等。但尚未发现从体系视角探讨治理科研失信、学术不端问题的研究成果。
本文基于整体性治理理念,从科研生态系统视角切入,探讨解决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问题的整体性解决方案,以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科研诚信长效机制。
各国都积极倡导科研诚信、反对学术不端。虽然目前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但在《刑法》、《民法》以及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转移、教育考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诚信问题均有所论及。
当前的科研治理中主要有两种力量发挥作用:一是由科学研究人员构成的科学共同体;二是由政府官员等公共政策制定者构成的政治共同体[13]。关于科研诚信问题的界定主要来源于上述两个方面。
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将研究不端行为(research misconduct)定义为,“在研究提出、执行或研究综述、报告研究结果时所作的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等行为”。其中,伪造(Fabrication)是指编造数据或结果,并记录与报告它们;篡改(Falsification)是指操纵研究材料、设备及过程,更改、忽略数据或结果,以致研究结果不能在研究记录中准确表示;剽窃(Plagiarism)是指盗用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言语而没有适当致谢[1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以及其它行为视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15]。国家科学技术部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16]。
中国科学院认定,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它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17]。中国工程院规定,违背科学道德行为是指违反客观、求实、诚信等科研准则的行为;有损院士声誉和形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行为;科技活动中的其它不端行为 [18]。
综合上述规定,本文认为,科研诚信问题或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各种编造或伪造、虚构或作假、抄袭或剽窃、滥用、骗取,以及其它违背科研伦理或道德的行为。
科学研究是指为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为发明新技术、创造新材料等提供理论依据,而利用科研手段和装备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系统性的创造性工作[19]。如果把科研近似看成一个线性循环的封闭系统,那么科研系统可以由“…科研项目—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延伸科研项目…”等若干子系统构成,每个子系统又包括若干关键环节或领域,如科研项目可以分为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研究、验收等环节;科研活动可以分为调查、运算、分析、实验、试制等环节;科研成果可以分为成果生成、鉴定、发表、应用、推广、获奖等环节。各子系统形成一个线性闭环系统,科研诚信问题就萌生于这个线性闭环系统中。主要表现在:
(1)科研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及其它项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背科学道德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如项目申请中的围标、陪标等虚假招投标行为;项目评审中的托请、找关系、打招呼等违规行为;项目实施中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等行为;项目验收中的成果拼凑、过度包装或走过场等行为。
(2)科技研究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科研活动中的虚假科技活动(如2006年上海曝光的“汉芯一号”造假事件)、违规操作(如2018年的深圳“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以及在科研计算、科学实验等方面的数据资料造假行为。
(3)科研成果方面的失信行为。如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行为;利用中介机构等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行为;在奖励评审、专利申请中弄虚作假行为等。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迭代,人类社会步入了以移动互联网、自媒体、大数据与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标志的新时代,科研诚信问题亦呈现出易发性、高频性、复合性、高危害性等新样态与新特征。
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跟踪观察,可以发现,诱发科研诚信问题的因素众多。方玉东、孔艳等[9,20]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发现科研诚信环境缺失、不正当学术竞争、科研利益冲突、科研资金使用规范缺乏及科研能力不足是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常亚平、Marcovitch等[21-22]从组织因素角度,应用多元统计分析手段,研究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素质、能力条件、学术道德等主体性因素的影响;王英杰、Mycyk等[9,23]通过比较分析方法,研究了科研政策、监督、学术诚信环境、社会环境等环境性因素的影响。归纳起来,科研诚信问题的诱发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2.1.1 主体性诱因
(1)科研能力——相对不足。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能力相对有限或低下,在约定的合同时间内无法完成科研任务,故而通过伪造和篡改数据,甚至抄袭剽窃等方式以短期内提高科研产出水平等。如一些高校的青年教师或者研究生,为了尽快通过取得科研成果来提升职称和获取更多资源或者及时毕业等,引发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此类情形易发生于刚步入科研工作领域的起步阶段或初级阶段。
(2)科研动机——功利化。科研工作者科研动机的强功利性和利益驱动色彩,诱发科研不端行为。重大、突破性的科研成果能带来名和利的双重回报,使得一些科研工作者千方百计寻找科研成果产出的捷径。2006年曝光的“汉芯一号”造假事件就是当事人为了获得我国自主研发高性能芯片“盛名”和获取巨额科研经费,不惜铤而走险,最后身败名裂。
(3)科研道德——水平不高。科研工作者自身伦理道德和素养水平不够高,不能正确规范科研行为。如近日曝光的深圳“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就是有关科研团队为了所谓技术进步,突破科学伦理、科学道德底线,甚至违反了相关法律。
2.1.2 环境性诱因
(1)“四重四轻”的科研浮躁氛围[24]:重成果数量、轻研究质量,重论文发表、轻学术贡献,重资源获取、轻科研产出,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这是当下急功近利的社会风气在科研领域的反映。
(2)数字指标导向的简单量化评价体系。许多管理者在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管理实践中,简单地采用基于文献数字指标统计的绩效考评管理方式,忽视了项目、人才、机构“三评”中的异质性、不可比性以及实际价值与贡献。如许多地方执行的职称评审条件中,规定了论著等成果数量,却没有明确质量要求;在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中,只注重论文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和论文数量,却没有关注研究本身的价值或贡献等。
(3)科研活动商业化。如论文代写、代投、代审、代发“一条龙”的黑色产业链;科研项目申请、评审等活动中的商业性交易;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等活动中的商业化运作等。一旦商业化渗透进科研领域,科研诚信问题就难以避免。
(4)科研失信成本低下。表现为科研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小、查实成本高、处罚轻微等。一些失信行为可能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还关系到一些组织和机构利益。面对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庞大群体,会出现对科研失信行为不愿查、不敢查、不能查的情况,即使发现也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得违反科研诚信者的失信成本很低。
在前述科研能力、科研动机、科研道德等3个主体性诱因和科研氛围、评价体系、商业环境、失信成本等4个环境性诱因中,主体性诱因是引致科研诚信问题的内在根源,而环境性诱因则是生成科研诚信问题的前提条件。
为了研究科研诚信问题的生成机理,以科研活动作为自变量(用X表示),以科研诚信作为因变量(用Y表示),研究主体性诱因的中介效应与环境性诱因的调节效应[25]。
(1)由于科研活动(X)主要通过主体性诱因影响科研诚信(Y),因此把主体性诱因作为中介变量,用Me表示。具体中介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主体性诱因对科研活动与科研诚信的中介关系
由图2所示的中介变量关系,构建科研活动与科研诚信通过主体性诱因发挥作用的中介变量模型,X→Me→Y表示科研活动通过主体性诱因影响科研诚信。
(2)由于环境性诱因会影响科研活动(X)与科研诚信(Y)的关系,因此把环境性诱因当作自变量X与因变量Y关系的调节变量,用Mo表示。Mo对X与Y关系的调节作用如图3所示。
图3 环境性诱因对科研活动与科研诚信的调节关系
由图3所示的中间调节变量关系,构建科研活动与科研诚信受环境性诱因影响的调节变量模型,Mo×X→Y表示环境性诱因对科研活动与科研诚信关系发挥调节效应。
(3)科研活动是一个无法被直接精确观测的潜变量,它对应课题影响、研究难度、科研经费等3个显变量,分别用Xc、Xd和Xf表示。科研诚信也是一个潜变量,它对应前面科研诚信问题的3个主要表征,以项目申请诚信、科研活动诚信、科研成果诚信作为显变量,分别用Ya、Yb和Yp表示;由于主体性诱因是一个不便于被直接精确观测的潜变量,在分析科研诚信问题的主体性诱因时,科研能力、科研动机、科研道德分别是测量主体性诱因的显变量,分别用Sa、Si和Sm表示;环境性诱因也是一个不便于被直接精确观测的潜变量,在分析科研诚信的环境性诱因时,以科研氛围、评价体系、商业环境、失信成本作为测量环境性诱因的显变量,分别用Ss、Se、Sb和Sc表示。
现实中,主观性诱因和环境性诱因会共同对科研活动与科研诚信产生影响,即存在图4所示的既有中介变量又有调节变量的混合关系。
图4 科研活动与科研诚信中介变量、调节变量的协同作用关系
由图4所示的中介变量与调节变量协同作用关系,构建科研活动与科研诚信受主体性诱因、环境性诱因共同影响的混合模型,Mo×Me表示环境性诱因与主体性诱因共同产生中介效应、调节效应的混合效应。X→Mo×Me→Y表示只有当主体性诱因与环境性诱因同时存在且相互作用、共同发力时,科研诚信问题才会大面积爆发与蔓延。
当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的动机和目的不再是出于探求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与揭示自然奥秘的科学兴趣,而是受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趋利性影响的一种职业活动时,学术的短期化和功利化不可避免使科研活动带有个人的价值判断与利益驱动色彩,从而诱发科研不端行为。在以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为特征的项目、人才、机构“三评”体系盛行的当下,科研诚信问题频发就是有力的佐证。
教育部在2019年4月3日公开曝光的4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中指出,“南京大学教师梁莹…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学校党委(行政)对梁莹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26]这里以该案(以下简称“梁案”)为主线,结合近期国内曝光的相关案例,简要分析这些学术不端问题的生成逻辑,为科研诚信问题生成机理概念模型提供案例支持。
综观各方信息,可以发现,“梁案”发轫于2005年以前,即她的学术生涯早期。当时她攻读研究生,学术研究刚入门,科研能力有限,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铤而走险,采取了抄袭、重复发表论文等违规方式。又如2019年4月2日,湖南某重点大学微博发布的《关于LMJ硕士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及处理说明》中指出,LMJ私自摘抄了某基金申报书部分内容用于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现象,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其硕士学位。这类主观故意的抄袭式科研失信行为大都发生在科技工作者科研活动的早期或初级阶段。但后来,“梁案”继续利用这些涉嫌学术不端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弄虚作假,帮助其顺利申请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通过立项科研项目获得研究经费,2011年顺利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5年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计划,2016年获得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资助,2017年成为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可见,个人的科研能力(学术研究刚入门,科研能力不强等)、科研动机(为了申请学位、职称晋升、入选人才计划等)和科研道德(科研道德自律素养低下等)等因素是其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性诱因。
“梁案”的生成,除上述主体性诱因外,还与学术规范标准不统一、科研诚信问题的政策性规定滞后出台密切相关。如国家科技部于2006年、中国科学院于2007年、中国工程院于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才先后对科研失信进行明确界定。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很多人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学术不端行为,导致法不责众。此外,学位申请、职称晋升、课题立项和入选人才计划等评价体系不完善,过度依赖于学术论文发表数量和期刊级别;论文发表灰色利益链条的存在,提供了抄袭论文发表的条件基础;一些学术期刊要求作者采用模块化的方式撰写论文,也使论文偏离学术本质等。由于学术不端行为查实艰难,导致失信成本低下,加剧了科研失信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如南京大学社会学院6位教授曾向学校领导反映关于梁莹的学术不端问题,建议校方调查核实,但校方并没有及时处理。又如《中国青年报》于2019年4月3日刊发的《法学专家搞不定学术打假——谁来判定论文抄袭》一文,其提供的中国知网查重报告显示:被举报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除本人已发表文献的复制比达55%,另外5篇期刊论文分别为97.8%、69.1%、55.4%、53.1%和47.6%。但被举报人任职的高校回应“不构成学术不端”,授予其博士学位的母校认定“不属于轻微抄袭”[27]。此类现象可能并非个例。
正是这些主体性诱因与环境性诱因的协同作用,导致了“梁案”科研失信行为的生成,进一步验证了科研诚信问题的形成机理。
根据对已经发现的科研诚信问题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有些学术不端行为是相关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的,也有些是主观无意造成的过失,而且学术不端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有轻重之分。按照科研人员学术不端的主观意愿和造成的客观后果,可以构建二维矩阵分析框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区分,如图5所示。
图5 科研诚信问题类型矩阵
对于第1、2两种情形,科研人员主观故意违反科研诚信,情节恶劣,应严惩,实行“零容忍”。除剥夺其通过科研失信获取的全部名利收益外,还要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给予一项、多项或系统性惩罚,包括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对于第3、4两种情形,科研人员没有主观故意,情节轻微,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从保护科研人员的角度出发,除根据责任主体造成的后果给予赔偿性处罚,即对其通过科研失信获取的全部名利收益“清零”外,主要采取提醒和警示教育手段,更重要的是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建立起规范科研行为、鼓励科技创新和保护科研人员的机制。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科研诚信问题,就必须消除科研、学术短期化和功利化的倾向,改变“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项目、人才、机构评价体系,充分尊重科学规律,让科研回归探索未知、揭示真理、发现规律、构建知识、服务人类的本源。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协调、动态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28]。治理体系的系统性特征要求对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遵循整体性原则。整体性治理是指以整体性协调与整合为治理机制,对治理层级、功能、公私部门关系及信息系统等碎片化问题进行有机协调和整合[29]。提供科研诚信问题的整体性解决方案,必须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构建一个有机、协调、动态和整体的制度体系,整合当前分散于政府各部门和各科学共同体的“零散化”科研诚信治理功能,有机协调不同治理部门和层级关系,通过加强政府、科研机构和科学共同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保证治理目标一致、治理手段相互强化,形成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合力。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建立健全科研失信行为防范系统和协同惩戒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与科研道德建设。通过教育和宣传,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提高科研工作者学术道德良知和学术道德自律能力,自觉抵制学术造假。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导向,引导恰当的科研动机,消除急功近利思想,去除科研功利化。
二是建立促进科技工作者成长的正常保障和长期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科研人员待遇,解决科研工作者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安心、专心地从事科研活动。着重培养青年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能力,助其树立科研工作信心。
三是推进“三评”制度改革。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中,清理“四唯”,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维度的科学评价体系,使不同类型、不同专长人才都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
四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科研诚信预警、监督和防范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科学的新近研究成果,对科研信息进行全数据比对分析,实现“人在干、网在看、云在算”,以实时识别科研活动的异常现象,及时发现那些可能涉嫌违法违规的科研主体,进行实时提醒和预警,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与治理,构建科研工作者信用体系并实现共享,从而提高科研失信防治能力并降低防治成本。
五是加快推进科研失信协同惩戒机制建设。通过学术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有机配合,促进科研诚信长效机制建设。在国家发改委等41部委出台《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之后,还要加快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从法律法规上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终极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对科研诚信问题主要表征、诱发因素和产生机理的系统分析,揭示了科研诚信问题发生的整体性逻辑,提出了科研诚信问题的整体性治理策略。囿于篇幅所限,相关分析点到即止,建构的概念模型及案例分析有待进一步量化分析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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