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移动互联网等媒介技术的发达,借助于新媒介的广泛传播作用,各类职业“网红”人物层出不穷。在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固定职业的背景下,科学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因为科学发现优先权(priorities in scientific discovery)而受媒体和公众异常关注的“网红科学家”(internet celebrity scientist),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现象。
自科学社会学的奠基者默顿(R·K·Merton)提出学院科学(academic science)及其规范以来,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科学研究已经进入到后学院科学(post-academic science)时代,在此大背景下,科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也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利益等纠缠在一起。在学院科学中的科学发现优先权及其争夺,在后学院科学中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利益演变。
科学发现优先权讲究时效性,强调的是某项科学发现的首先发现者。当前,部分“网红科学家”及其背后各类组织,重视科学发现优先权中独创性所表征出的时效性,但忽视了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的承认与检验。实际上,“网红科学家”主张的科学发现优先权,如果通不过科学共同体的检验与承认,其自身以及背后支持组织也会受到“网红”这把“双刃剑”的损害。
默顿于1957年发表了《科学发现的优先权》,该著作也成为科学社会学的重要支撑部分。科学史上的一些案例也证实了学院科学中存在着一些科学发现优先权之争[1]。当然,学院科学时代的科学发现优先权之争,更多的是一种科学共同体内部的荣誉之争,对于其背后经济利益等的关注则相对较少。
科学发现优先权强调的是一种对世界的观察和研究中获得的、以前没有的、创新性的新发现的权利。科学发现作为人类智慧的凝聚物,既不同于物质产品,也不同于一般的精神产品,是人类探索自然世界的结晶,其价值具有持续影响力。尤其是由于科学发现在影响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中展现出的能力,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科学新发现。默顿[2]认为,学院科学具有CUDOS的规范,即指Communalism(公有性)、Univernalism(普遍性)、Disineterestedness(祛私利性)、Originity(独创性)和organized Skepticism(有条理的怀疑主义)5种规范的首字母缩写,其中的祛私利性、公有性和独创性与科学发现优先权紧密相关。
科学发现最主要的目的是增加人类的新知识,如果一项科学发现没有独创性,是科学研究人员已经公布过的旧知识,那么其对于科学共同体是没有什么作用的,也就不能主张相应的优先权[1]。因而,对于科学发现优先权的主张,非常强调时效性,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必须在别的科学研究人员还没有发现或尚未公布时就发布,才能确定该项科学发现的独创性,并经过科学共同体承认后,获得相应的科学发现优先权。一方面,对科学发现优先权进行公正鉴定和评价,既是对学院科学规范中祛私利性、公有性的保护,也是对独创性的一种检验[3];另一方面,祛私利性和公有性的规范,使得学院科学时代下科学家可以无偿地将新知识、新发现公布于世,进一步促进更多“独创性”科学新发现的生产。科学发现优先权的确定需要获得科学共同体内部承认,正如默顿[4]所指出的:科学王国的基本通货是承认。
“网红”是“网络红人”的简称,通过网络,人类社会联系的时效更高,传播速率更快,覆盖面更广。“网红”的走红,主要是自身某种特质在网络作用下被放大,而且,“网红”自身也有意或无意间受到网络世界的追捧。随着“网红”带来的可观经济效益等刺激,后期更多“网红”由背后支持组织,即职业团队进行网络包装和推广。根据“网红”从事的职业类型,可以划分为相应类型的“网红”,譬如“网红作家”、“ 网红演员”和“网红歌手”等。在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固定职业的背景下,自然也就有了“网红科学家”。
英国剑桥大学的物理学家霍金(S·W·Hawking)教授算是较早的“网红科学家”,即使在很受观众热捧的美剧《生活大爆炸》(The big bang theory)里都有其客串。霍金教授本已是世界著名科学家,并且喜欢在推特等自媒体上发布信息,这也使得他在世界范围内收获了更多网络“粉丝”。在网络等媒体上发布的一些新观点和看法,更加扩大了其影响力的普及面,如人类是否应该与外星人寻求联系和接触的评论,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公众的思索和热烈探讨。某种意义上,霍金教授是当之无愧的早期代表性“网红科学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霍金教授的科学发现与研究成果,大多已经经过科学共同体的有效检验,其“网红科学家”身份更多的是建立在已有的科学研究功绩上,实际上,这也为其“网红科学家”的身份增加了科学的“信誉”和“担保”。
然而,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还有一些之前名不见经传的科学研究人员在学术期刊或者网络上,主动或被动地抢先在第一时间突然公布某个科学研究重大发现,成为记者和网络追捧对象,从而在有意或者无意间变成“网红科学家”,并且他们一般也比较享受“网红科学家”的身份。学者A,就是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网红科学家”,而让他成为“网红”的主要因素,是其于2016年5月在某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一篇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新研究成果,这宣告了其在这一科学发现上的优先权(实际上,在论文正式发表前,学者A已经提交了专利申请书)[5]。学者A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曾经有两次科学研究,在最终科学发现成果出来之前,被其他科学家抢先发表[6],也就失去了相应的科学发现优先权。可能是汲取这两次经历的“教训”,学者A对科学发现优先权更加重视,因而在有意和无意之中,沉浸在“网红科学家”的角色中。
在该论文正式发表后的几天内,有学术公众号就介绍了学者A这一科学发现的重要意义,这一新的科学发现不仅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引起轰动,也引起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注。该公众号的介绍文章被多次转载、引用,在第一天就已获得300多万的阅读量。在学者A“网红科学家”的影响力达到顶峰时,有报道认为这一科学发现是“诺贝尔奖级别”的重要成果。时至今日,使用百度搜索学者A,仍然能找到250多万条搜索结果。此外,一些辅助性因素进一步提升了网民对学者A的关注度,尤其是有些自媒体不断爆料学者A的业余爱好,例如喜欢读古典文学、弹奏古琴等,尤其是在一个非著名高校中甘坐多年冷板凳,在较为有限的实验条件下,潜心研究科学的事例,进一步丰富了其作为“网红科学家”的多彩形象[7],满足了网民对于学院科学时代经典科学家建构出的幻想,这更加巩固了学者A作为“网红科学家”的被关注度。当前,类似学者A这样的“网红科学家”不断出现,近期,学者B宣布实现了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的科学新突破,成为了当前关注度颇高的“网红科学家”。这种现象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探讨其背后深层次原因。
学院科学经过长时间发展,在当下已进入到后学院科学时代,或者如齐曼[8](J·Ziman)解释的,也是“产业科学”的时代。在后学院科学中,科学研究与产业、经济等紧密相连,必然使学院科学时代的规范发生新的演变。例如,在学院时代强调的公有性和祛私利性都受到了新的挑战。齐曼[8]认为在后学院科学中,科学研究已经有了所有者所属(Proprietary)的特点。这种所有者所属的特点必然会使其所有者在商品经济的大浪潮中,主张自身科学发现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在科学发现中不断出现的知识产权交易和研发服务等商品化趋势,实际上也是衍生于后学院科学中“所有者所属”的规范。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国面临的全球化和研发外包(R&D outsourcing)趋势[9],科学发现“所有者所属”特性得以进一步向商业靠拢,这也必然导致其所有者对经济利益的不断追求。
在科学的社会体系内,恰如默顿所指出的,最重要的事莫过于科学发现优先权。学院科学时代的科学家在面对科学发现优先权时,大多仅仅满足于科学共同体内的声望或者社会给予的荣誉,而对于研究成果经济价值方面的回报基本不作考虑。一方面,在后学院科学时代,这种学院科学规范下对于名望、荣誉与经济利益进行分割的局面正在被不断打破;另一方面,由于研发工作中需要投入的各种资金和人力资源等不断扩大化的压力,大学里的部分教授与科学家也渐渐地将自身的科学发现工作类比于一般的商业活动,从而,为了维持自身的科学研究工作也迫切需要从已有的或者未来的科学发现中获得经济利益[10]。而在这之前,当核磁共振这一科学新发现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被研发出来时,科学家们仍然仅仅满足于名誉上的回报,把经济利润让渡给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然而,在后学院科学视角下,这种对于科学发现优先权的处理,实际上被看作一个失败案例用以警醒后人[11]。更进一步地,在知识产权等相关法规的保障与支持下,以及研发外包等市场需求的带动下,后学院科学中“所有者所属”的特点使得科学发现具有更大的转化为商业利益的可行性。
实际上,在后学院科学中,科学发现优先权能够带来更多“附加值”,尤其是在经过网络宣传,成为“网红科学家”获得更多层面的关注后。以上文探讨的学者A为例,他主张的关于某种手段的基因编辑优先权,在其成为“网红科学家”后,获得从校方到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种“附加值”滚滚而来。学者A被其所在高校推荐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候选人的同时,又很快当选为所在省份的省科协副主席,并获得其它一些荣誉头衔。某基金委也批准了其100万的课题申请经费,该省发改委更是同意投资数亿元在学者A所在高校建立一个大型基因编辑中心[6]。上述情况与学者A在未成为“网红科学家”之前难以获得大笔资金资助、默默无闻的状况形成鲜明对比。
另一个基因编辑领域的案例更深刻地揭示了因科学发现优先权而导致的科学家背后利益攸关方介入的新状况。2012年6月,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杜德娜(J·Doudna)与合作者在某学术期刊发布了一项科学新发现,即通过CRISPR系统进行体外编辑DNA。2012年10月,华裔科学家张锋带领的团队向国际著名学术期刊《Science》投稿,宣称第一次在人类细胞上实现了CRISPR编辑。此后,杜德娜团队与张锋团队打了几场官司,均主张自己对于CRISPR的基因编辑能力这一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由于该项新发现能够对人类基因进行“裁剪”,可以预见会对人类基因遗传疾病、免疫系统等治疗具有重要功用,甚至可以治疗癌症,具有极大的商业应用前景。因此,风投资金公司开始介入并积极站队,对两个团队进行投资。张锋创立的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获得近1亿美元的投资,而杜德娜的公司也获得了8 000多万美元的投资。这些分别站队的风险投资公司都希望自己投资的团队能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等的裁决中获得该项科学发现优先权,从而最终获得其所能带来的丰厚经济利益回报。此外,杜德娜和张锋分别所在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及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博德研究所,皆是世界上享有很高声誉的高校与科研机构,然而在后学院科学的大背景下,也难以避免地卷入了这场科学发现优先权的争夺。一方面,该项科学发现优先权的所属权,关乎两个著名科研机构在科学声誉、社会影响力方面的竞争;另一方面,在后学院科学大背景下,也关乎由于美国“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等法律条文的保障与支持所能带来的丰厚的经济利益回报[12]。
科学共同体概念,一般认为由英国科学家珀兰依(M·Polanyi)最早提出,默顿和库恩(T.S.Kuhn)等继续发展了这个概念。按照库恩[13]的解释,科学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的“范式”(paradigm)的科学研究人员组成的一个集合体。一般认为,科学共同体具有共同的追求目标,是为加强科学交流、促进科学进步而形成的一个团体。科学共同体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是科学建制的表征,也具有相应的社会团体职能[14]。科学共同体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维护科学研究人员之间正常的竞争和协作秩序,尤其在面对科学发现优先权等相关利益争夺情况下,进行有效的处理与协调,使得共同体内部能够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从而使科学共同体处于一种有序发展状态中[15]。部分“网红科学家”在第一时间发布自己的科学发现,重视了科学发现优先权中独创性所表征出的时效性,但却忽视了科学发现需要经过科学共同体的承认才能最终获得“优先权”这一硬性要求。
当前,由于科学复杂性不断提升,已经超出绝大部分公众理解范围,即使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知识分子也难以理解非本专业领域的科学前沿知识,更不用说对其进行有效探讨。齐曼[8]认为,人类生活的当下,是一个技术科学成果以及对其认识都具有高度复杂性的时代。在此背景下,对于科学发现的验证与解读只能依靠科学共同体的内部检验结果。布兰尼根(A·Brannigan) [16]认为,科学发现是一种多方参与的意义赋值过程,科学共同体的选择也是科学发现的基础之一。正如品奇(T·Pinch)等[17]指出的,科学发现的争议是典型的科学共同体内的争议。由于当前科学指数级增长的复杂性,能够对科学发现优先权进行的争议与辩论,只可能发生在科学家同行之间[18],这也对科学共同体提出了具体要求。
科学共同体在面对科学新发现时,如何去伪存真进行辨别,典型方法就是对相关新发现、实验进行重复性操作,看能否得出同样的结果,从而祛除偶然性的、孤立的“巧合”,这就是科学发现的“可重复性”问题[19]。实际上,一篇科学研究论文,尤其是在高影响因子、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都被要求提供足够的实验细节数据,从而能够让科学共同体内的同行进行重复性实验。如果科学共同体不对科学发现进行“可重复性”检验,那么科学也就沦落到和巫术时代的通灵术、占卜术等混为一谈,没有什么区分度与辨别度,就必然不能成为今日备受认可的科学[20]。对于前文探讨的学者A发表的基因编辑成果,国内科学共同体进行了重复性检验,有个别学者(匿名)表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果,另有更多学者在多次重复性实验后,提出相关质疑及否定意见。需要注意到,科学研究没有国界,在当前全球化环境中,科学共同体也可以跨国界进行协作。随着时间推移,有更多的国外学者对其提出了否定意见。例如,2016年7月,澳大利亚学者G·Burgio公开质疑,表示其团队不能重复学者A声明的实验结果。国际转基因技术协会甚至直接告诫所有会员,不必无谓地尝试重复学者A的实验,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最后,刊载学者A研究成果的某著名国际学术期刊开始介入,要求学者A提供更多的实验数据并回应相关科学同行的质疑[21]。一段时间后,学者A仍然无法提供让科学共同体内部信服的新数据与新证据,于是2017年8月,该国际著名学术期刊正式宣告撤回学者A的该项科研成果论文。在经过科学共同体的内部检验后,这个被国内媒体冠以“诺贝尔奖级别”头衔的科研突破,无论是什么原因或理由,最终以撤稿方式结束了此项成果科学发现优先权的宣告,或者至少可以说,在这个阶段,已经放弃主张该项科学发现优先权。
需要明确的是,科学发现以及在科学发现优先权的争辩中,并不一定必然存在实验数据造假、隐瞒关键事实等问题,更多时候,争辩是由于各方对该项科学发现的认识视角、掌握情况不同等因素所致[22]。在科学发现过程中,存在证据尚不充分,甚至自相矛盾的现象,此时科学争辩就具有其合法性[11]。但是,科学争辩的合法性并不能掩盖某些科学家个体及其背后组织对科学发现优先权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力等“附加值”的激烈争夺。在互联网时代,网络造就的“网红科学家”中,有些是在科学发现并不具备严格的确证性,或者至少还没有经过科学共同体的有效检验,因科学的复杂性以及公众科学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吹捧”、宣传产生的。在后学院科学中,有学者甚至认为,科学已经从“为了公众利益”的科学,堕落为“为了个人利益的科学”(science in the private interest)[23]。因此,在后学院科学中,科学发现优先权的影响力可以通过“网红”效应放大,有其有利的一面,但也要注意不利的一面。既然在后学院科学中,科学发现优先权与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纠缠在一起,那么“网红科学家”也需要承受这一科学发现优先权“双刃剑”的压力[24-25],即经过科学共同体的检验,如果这份科学发现的优先权被否定之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更大损失。
“网红科学家”也属于科学共同体的一份子,与科学共同体紧密相连,因此,有必要从科学共同体内部首先对“网红科学家”进行一些规范、预防以及追责。
(1)科学共同体应继续加强学院科学规范引导。虽然已经进入后学院科学时代,但仍然需要呼吁科学研究的本源精神——发现真理,而不是当前科学发现优先权背后各种资源与利益的牵扯。默顿提出的学院科学中“祛私利性”规范,尤其值得继续倡导,这也是对当下科学共同体风气的澄净。尽管有种种声音认为学院科学的规范已经不符合后学院科学的实际,但是包含“祛私利性”的CUDOS规范,是使得科学这一建制区别于其它一般职业的重要标志。
(2)科学共同体内应加强科研道德规范等的建设。美国是当今科学研究最活跃与发达的国家,后学院科学中由于科学发现优先权而涉及的经济利益之争在美国也时有发生。美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强调科研规范道德建设,努力提高科学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意识,着重从科学研究起步阶段进行相关科研道德规范教导。例如,有专门编撰的《诚实做学问:从大一到教授》,对愿意从事科学研究职业的本科生、研究生进行科研道德规范灌输,并贯穿其整个科研生涯[22]。
(3)科学共同体应第一时间介入“网红科学家”的科学发现优先权“爆料”中,并对其进行检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快捷,影响波及面每时每刻以指数级增长。这就要求科学共同体更新观念,第一时间介入到“网红科学家”的科学发现优先权“爆料”中,积极组织相关领域科学家对其宣称的成果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迅速通过新媒介告知“网红科学家”及社会公众,尽量消除“网红科学家”不实“爆料”对于科学研究、科学共同体产生的不利影响。
(4)科学共同体应积极与新媒介平台等加强沟通,不要过度追捧与干扰“网红科学家”。科学研究不管在学院科学时代还是在后学院科学时代,都是一个需要集中精力、避免过多干扰的严肃探究过程,尤其是涉及到新科学发现的时候[26-27]。过度宣传、追捧不仅对“网红科学家”本身心态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耗费其精力与时间于科学研究之外,也不利于科学新发现本身。在科学研究中,存在利益受到干扰产生偏向的时候,弗里德曼(P·Friedman)[28]指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学家最终科研结果的正确性。一方面,“网红科学家”希望借助新媒介平台对自身科学发现进行宣传;另一方面,新媒介平台实际上会对“网红科学家”产生相应的作用力,正如弗里德曼所指出的,这种过度宣传和追捧必然会使“网红科学家”的后续研究工作产生有意或无意的偏向甚至偏差,不利于科学新发现的进一步研究。
(5)科学共同体应协助政府管理机构等加强监管与追责。早在1989年,美国即设立了科学廉洁评审办公室,专门负责全美科学研究中涉及到廉洁程度的监管。2006年,我国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7年,又设立了中国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上述政府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科学共同体的积极配合,由于当代科学研究的高度复杂性,对于一些具体案例的认定与评审,只有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同行才能进行有效评鉴。一旦问题核实,除政府管理机构追责外,科学共同体也可以行使有效的追责措施,例如撤销其论文、通报不实情况、限定其论文在特定期刊的发表期限等,进一步对其在科学研究领域的职业发展进行强有力的震慑与追责[29]。
“网红科学家”之所以能成为网红,更多的是因为受到社会公众关注与追捧,而社会公众的科学素质相对于科研工作者,总体上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在我国。《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报告(2018年)》指出,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虽已经提高至8.47%,但仍然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从社会公众角度评判“网红科学家”的科学发现价值,尚不具备成熟条件,实际上,这需要借助科学共同体的专业判断。由于当今前沿科学不断提升的复杂性,能对科学发现优先权进行有效判断的,只有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专业人士。科学共同体通过“可重复性”对“网红科学家”宣称的科学发现优先权进行检验,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科研管理部门等组织需要给国内外科学共同体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内部自检。科研管理部门更多地应该发挥科研监管作用,待“网红科学家”通过国内外科学共同体的有效检验后,再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
需要强调的是,科学研究人员想成为万人追捧的“网红科学家”并获得相应的社会影响力及经济利益等,这均无可厚非,科学以及科学家理应成为社会关注高度聚焦的热点,从而影响更多的人,尤其是青少年加入到科学研究的队伍中来。然而,在后学院科学时代,科学研究人员仍然需要保留一些学院科学规范,不能完全被经济利益等因素异化,要重视自身科学声誉,自尊自爱,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做科学研究,经得起科学共同体和时间的检验。正如爱因斯坦[30]指出的:追求真理的科学家,他内心应该受到像清教徒一样的约束。尽管默顿提出的CUDOS科学规范,尤其是其中的祛私利性、公有性规范等已难以契合后学院科学发展实际,但毕竟是使科学研究区别于一般社会建制的重要标志[31]。
在信息爆炸时代,“网红”仿佛一阵风,在网络上红火一阵后,很快被社会公众遗忘。在后学院科学中,科学发现优先权仍然需要科学共同体的承认,部分“网红科学家”所主张的“科学发现优先权”如果没有通过科学共同体的检验,也有可能面临“过气”问题。并且,有可能在这把“双刃剑”的作用下,社会影响力化为乌有,经济利益等也成为泡影,更加严重的是,使自身的科学研究声誉与职业生涯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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