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及政府对策

方 放,钟 凤

(湖南大学 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摘 要:团体标准制定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提升产品竞争力。然而,在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使用中,团体标准的专利权人在对外许可专利时往往存在信息隐匿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据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池的专利特点,分析了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的信息隐匿问题,探究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同时通过案例研究,在总结与对比国内外对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中国提出政策建议,以期推进中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培育与发展,提升高技术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提质增效。

关键词: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政府对策

0 引言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号召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程序,制定与发布并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1]。中国鼓励制定团体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建立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从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

高技术产业是技术创新与标准制定活动非常活跃的领域,凸显了技术的兼容性与专利化特点。虽然中国整体的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刚刚起步,但相关实践也已开展。根据国内外标准制定经验,在使用技术标准过程中存在大量专利信息被隐匿现象,处于信息优势的专利权人通过向被许可者隐瞒专利信息,谋取高额利润,使应用该技术标准的产品价格被提升,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同时导致标准扩散受阻,不利于创新技术共享,使社会福利受损。因此,从专利许可者与被许可者视角,深入分析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中的信息隐匿问题,探究解决该问题的政府对策,有助于消除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保护中私有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于加速新型标准体系建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中国经济发展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文献述评

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针对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专利权人隐匿专利信息以及政府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其中,有部分学者对普通专利许可中的专利权人信息隐匿问题进行了一定探讨,但围绕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问题的研究较缺乏。代表性的观点有:技术标准制定中存在提案制定者故意不披露技术标准专利信息的现象,如将非必要专利纳入标准、拒绝必要专利进入标准、滥用支配地位等[2]。同时,Rivera[3]认为专利权人欺瞒标准制定组织的行为主要包括:提供不完整的专利清单给标准制定组织;不披露正处于申请状态的专利;修改已经存在的权利要求;故意不遵守FRAND的许可原则。此外,Contreras[4]提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隐匿其所拥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信息,当标准通过并被广泛采纳后,专利权人向所有适用该标准且使用了专利技术的用户收取费用。针对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专利信息隐匿问题,国外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建立管理机构并在法律上赋予其权威性,专门监督专利权人是否充分披露专利技术的兼容性[5]。同时,Lemley和Shapiro[6]指出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反托拉斯行动,强制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遵循FRAND的承诺。中国也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具体包括:①行政途径。通过派遣政府人员参与联盟、政府采购、监督等方式直接介入联盟标准制定,同时,通过领导视察、政府奖励、自主研发等方式间接介入联盟[7];②政策途径。利用政策制定促进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8];③法律途径。通过《合同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进行多层次的法律规制[9]

在普通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隐匿专利信息的行为主要有:专利技术信息透露不完整,无法进行批量生产[10];专利质量信息披露不充分,专利产品无法投入市场应用[11];专利权人捆绑销售或搭售专利[12]等。专利权人隐匿专利信息的行为将抬高专利许可费[13],使最终的产品价格过高,从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及知识财富的逆向流动[14],形成技术垄断[15]

综上可知,国内外学者已关注到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专利许可信息隐匿问题,并探究了应对该问题的政府监管途径。但是,聚焦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问题及政府监管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本文将重点关注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息隐匿问题,剖析导致信息隐匿的原因,并通过案例研究,总结与对比国内外监管措施,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的政府对策,以期实现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权人私有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为中国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导。

2 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问题

2.1 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池的特点

高技术产业是尖端技术、先导技术领域中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群[16],具有专利密集性、应用开发性、创新性、相互依赖性等特点[17-18]。高技术产业的专利密集性促使制定团体标准时,将各组织的核心专利聚集,形成专利池,统一将专利打包对外许可。同时,高技术产业的创新性要求标准组织不断更新专利池中的专利,以使其专利技术走在时代前沿。高技术产业的相互依赖性要求团体标准专利池中的各项专利具有互补性。因此,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专利池具有以下特点:

(1)专利池中的专利具有互补性。在高技术产业领域,不同技术间的相互依赖性决定了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专利池是由具有互补性的必要专利组合而成的,即各项专利之间不存在替代性。每项专利在入池前都必须被审核是否与池中其它专利互补及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

(2)专利池中各项专利的有效期不同。高技术产业的专利密集性促使各个企业将自己的专利汇集为专利池,但每项专利的申请时间、有效期、剩余有效期都不同。因此,团体标准需要定期对专利池的专利进行整理归类,在添加新的专利时,将过期专利剔除。

(3)专利池的市场价值是动态变化的。专利池的市场价值不是按单一专利的市场价值衡量的,而是根据整个专利池的专利市场价值来衡量。高技术产业的创新性促使团体标准的专利池需要不断纳入新专利,从而提高整个专利池的市场价值。同时,因池中各专利的时效性不同,随着科技进步及市场迅猛变化,池中原有各项专利的市场价值不断下降。新专利的进入和旧专利的贬值使专利池的市场价值处于动态变化中。

(4)专利池的专利被统一打包对外许可。专利池中的专利数量较多,使得团体标准专利池的管理工作较复杂。团体标准专利池中的专利被统一打包对外许可,可以降低交易合作费用。

综上可见,相对于普通专利许可而言,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专利池由有效期不同、技术互补的必要专利组合而成,其统一打包的许可方式和不断变化的价值使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的信息隐匿问题具有独特性。

2.2 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的信息隐匿问题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专利权所有人与专利使用者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之前,作为专利被许可者的下游企业与专利权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专利权人扮演代理者角色,专利被许可者扮演委托者角色。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很可能向信息劣势的委托人隐瞒专利的内部及外部信息。专利内部信息是指与专利本质属性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与专利价值相关的信息;专利外部信息是指除专利本质属性之外的与专利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专利权信息、搭售专利信息。具体而言,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专利许可存在3个方面的信息隐匿问题:

(1)专利权人隐匿专利价值信息。专利价值主要是指专利的市场价值,即专利技术是否能转换成产品以及转换后的市场占有率。高技术产业应用开发性的特点要求专利技术能进行生产与应用,这凸显了专利的价值。在专利许可过程中,由于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池中各项专利的时效性不同,随着时间的发展,有些技术专利可能被新的技术专利取代,专利池的市场价值不断变化。这导致专利权人可能隐瞒专利池中的专利价值,如专利在市场中的需求量和竞争力。同时,专利池中的专利价格很难被准确评估,而专利许可者与被许可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为专利权人隐瞒专利池的市场价格提供了契机。专利权人隐瞒专利价值的行为将导致消费市场的“逆向选择”,使低质量专利在市场上流通,高质量专利被闲置,从而不利于先进技术扩散。

(2)专利权人隐匿专利权信息。专利权人隐匿专利权信息通常表现在专利审查、专利许可、专利诉讼、专利质押4个方面。考虑到高技术产业专利技术的特点,在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实施中,专利权人隐匿专利权信息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前3个方面。在专利审查中,专利权人隐匿专利权信息涵盖多种情形:①由于专利审核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专利审核过程可能出现纰漏。如有些缺乏创新性或新颖性的专利也通过审核,使申请人侥幸获得专利权;②由于审查工具或审查方法的差异化,导致同族专利在不同国家申请会出现不同审查结果;③专利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专利时隐匿国际申请进程,使其专利在目标国更易获得授权。以上3种情形都可能导致专利权存在不稳定性。在专利许可中,因为高技术产业突出专利技术的创新性,所以团体标准的专利池需要不断注入新专利,然而各项专利的申请日期不同,原有专利可能因超过有效期变成无效专利。当专利权人向下游企业租售专利时,可能会隐瞒这些无效专利。如专利即将过期或在其它区域申请时未被通过,导致下游企业花费较高的成本租赁专利后,该项专利却被宣告无效。在专利诉讼中,专利可能被提出异议,被判无效。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权人隐匿专利权信息的行为会严重浪费被许可者的各种投入,使专利交易市场紊乱,削弱社会的存量财富。

(3)专利权人搭售非必要专利。搭售是指将超过两种以上的商品进行捆绑销售,购买者如果想要获得某件商品,必须同时为其它商品埋单。高技术产业技术间的相互依赖性使得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池的专利被统一打包对外许可,当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将专利池的专利捆绑进行统一租售时,专利池外的成员可能面临专利搭售问题,即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池的专利,就必须支付捆绑在一起的专利费用,而不能仅仅支付单项专利的费用。由于专利具有唯一性,专利许可者只有通过专利权人的授权才能使用该项专利,因此导致“专利劫持”现象。专利被许可者为了获得必要专利的授权,不得不为那些被捆绑在一起的非必要专利埋单。美国司法部认为,专利联盟中包含的专利必须是有效的,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存在欺瞒的情况下,该专利必须从专利联盟许可中删除[19]。在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池中,团体标准的专利权人为了使自己的私有利益最大化,会将一些无效专利纳入专利池并打包向下游企业搭售,导致下游企业成本增加。这种专利成本费会最终被转嫁给消费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3 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原因

(1)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缺乏有效的自我管理。具体为:①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对入池专利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当一项专利进入专利池时,团体标准组织需要审核该项专利是否为必要专利以及是否与专利池中的其它专利互补。高技术产业专利密集性的特点使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池的专利审核难度较大。同时,团体标准组织如果对审核小组缺乏有效监督,将导致团体标准的专利审查员与被审核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生利益勾结,致使垃圾专利混入池中;②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对专利池缺乏有效整理。专利池中各项专利的申请日期和有效日期都不同,并且专利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和技术进步会不断降低,这就要求团体标准组织对专利池必须定期进行整理,将过期专利和没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剔除,或者根据市场变化重新调整专利许可费。如果团体标准组织缺少整理,将为专利权人隐瞒许可专利中的过期专利提供机会;或者,有些专利的市场价值明显降低,专利权人欺瞒被许可者并依然维持原有的许可费标准。

(2)规范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国内外规范专利许可的法律主要有《反垄断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是现有法律仍存在不足。首先,国内外《反垄断法》都没有将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隐匿信息的行为纳入禁止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中,且针对垄断协议的内容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法规虽然规定专利权人在实施专利许可时需遵循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原则,但其内容较笼统,缺乏量化指标,使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隐匿专利信息有了可乘之机。此外,管理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法律法规比较匮乏,导致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在管理专利池时比较松散懈怠,为了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出现贿赂专利审核机关及向被许可者隐匿专利信息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对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的监管不到位。国内外虽然出台了相关法律并建立了监管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的管理机构,但监管仍然不到位。此外,缺乏对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公开专利信息的奖励措施,使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公开专利信息的动力不足。同时,中国对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隐匿专利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导致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的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研究

基于对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问题的理论分析,以DVD联盟与MPEG-2联盟为例,展开案例研究,比较中国对DVD联盟标准隐匿专利信息的监管措施与国外对MPEG-2联盟标准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的监管措施,论证上述关于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问题的分析观点。

3.1 中国对DVD联盟标准隐瞒专利信息的监管案例

(1)6C联盟对中国企业实施欺诈定价。中国DVD企业主要依据“3C集团”和“6C集团”联合发布的DVD规格标准进行生产制造。1998年,每台DVD机的售价超过100美元,6C联盟专利池许可专利时收取DVD售价的3.5%或者最低5美元的许可费。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DVD机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DVD专利池中的专利市场价值也急剧下跌。2005年DVD专利池中的专利价值远低于1998年的市场价值,但是DVD专利权人向被许可者隐瞒了专利的市场价值,使专利许可费依旧维持为5美元,接近DVD平均净售价的20%[20]。同时,在2002年,虽然6C联盟与中国企业达成协议,即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向中国企业许可专利,但由于其协议内容模糊,导致6C联盟以较高费用将1 000多项专利打包许可给中国DVD企业,使DVD企业每生产1台DVD需支付专利费21.3美元,严重挤压了DVD企业的利润,导致中国DVD企业出售1台32美元的DVD只能获利1美元,而支付给6C联盟的知识产权费却高达售价的65%。但是6C联盟在美国的专利许可费却仅为净售价的4%[21],如表1所示。这种欺诈定价的行为使中国DVD企业受到巨大打击,整个产业几乎沦陷。

表1 6C联盟各项专利在美国的专利许可费

专利类别许可费用DVD-Video-Player净售价的4%或3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最高8美元DVD-AudioPlayer净售价的4%或3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最高8美元DVD-ROMDriver净售价的4%或3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最高8美元DVD-ROMDisc每张disc4.5美元DVD-VideoDisc每张disc4.5美元DVD-AudioDisc每张disc4.5美元DVDDecoder净售价的4%或1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DVD(Video)Recorder净售价的4%或6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DVD(RecordableDisc)Drive净售价的4%或6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DVDEncoder净售价的4%或1.5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DVD-RDisc净售价的4%或6.5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DVD-RWDisc净售价的4%或6.5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DVD-RAMDisc净售价的4%或6.5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RecorderDiscCase净售价的4%或0.5美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

资料来源:JAMES C G.Committee on develop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2013-12-16).www.wipo.int/edocs/mdocs/mdocs/en/.../cdip_12_inf_2_rev

(2)3C联盟向中国企业许可无效专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阶段包括公开、实质审查及授权。当3C联盟专利权人向中国企业实施专利许可时,其专利池中与DVD-ROM和DVD-Video相关的部分专利实际上处于实质审查阶段,还未获得授权,即这些专利可能被驳回而成为无效专利。但由于中国缺乏对3C联盟专利池专利有效性的审查,且对实施垄断行为的联盟标准组织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使3C联盟专利池的专利权人明知这些专利还未获得授权,却依旧将其列入许可的专利列表中。表2是3C联盟专利池向中国企业许可的无效专利中的两项。

如上所述,3C联盟专利池对外许可的专利清单中存在未被授权的专利,这为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隐瞒专利权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飞利浦是3C联盟成员之一,2005年6月飞利浦的一项欧洲专利EP0745307被德国法院判决在其境内无效,由于没有启动无效程序,飞利浦在中国等其它国家继续申请在德国境内已被宣告无效的同族专利。此外,3C联盟对中国企业许可DVD专利时,将一项名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接收机”(专利号95192413.3)的无效专利列入许可清单中,而中国企业在接受DVD专利许可时并不知情。

表2 3C联盟专利池向中国企业许可的无效专利

专利号国家专利权人申请日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时间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时间95192574.1CNPhilips1995/2/11997/8/62006/3/82006/10/495191995.4CNPhilips1995/11/81998/2/182006/3/82007/1/24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页(http://www.pss-system.gov.cn/)

(3)中国应对DVD联盟标准隐瞒专利信息的监管措施。

第一,出台了《反垄断法》,以规制联盟标准专利许可中的信息隐匿行为。3C联盟隐匿专利信息的行为严重制约了中国DVD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加速了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2006年6月7日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并于2006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禁止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变更价格;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价格出售商品;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由反垄断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课以罚款。

第二,建立了反垄断机构,监督联盟标准组织隐匿专利信息的行为。在《反垄断法》颁布后,中国建立了反垄断机构。《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具体执行《反垄断法》中,分别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行政权力及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审查、价格垄断行为的审查。这3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联盟标准在专利许可中隐匿专利信息行为的发生。

第三,借助民众力量阻止3C联盟隐匿专利信息。2005年12月,北京大学张平教授通过搜索专利文献库,发现名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接收机”(专利号95192413.3)的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并以个人名义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飞利浦在中国申请的这项专利无效。2006年1月中国知识产权界的5名教授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请求书,针对该项专利,再次提出无效申请。最终,3C联盟将这项专利从DVD专利许可协议的专利清单中撤出。

3.2 美国司法部和反垄断部门对MPEG-2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的监管案例

(1)MPEG-2专利联盟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MPEG-2专利联盟于1997年成立,最初由富士通公司、朗讯、索尼等8家企业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发起建立,其专利池有27项必要专利,并作为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MPEG-2设立的独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MPEG LA。MPEG LA全权代理MPEG-2的专利池,将专利统一对外许可,并负责处理相关专利纠纷和诉讼谈判事务。由于MPEG-LA对MPEG-2授权的H.2642专利池专利的必要性缺乏有效监管,导致MPEG LA对外许可H.2642专利池专利时,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H.264 FRExt。因此,当H.264专利池专利对外许可时,被许可者除了支付标准必要专利H.264的专利费外,还需支付非标准必要专利H.264 FRExt的费用,而H.264 FRExt对被许可者来说毫无意义[22]

(2)美国政府应对MPEG-2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的监管措施。

第一,美国司法部颁布准则,避免非标准必要专利流入联盟标准专利池。美国司法部规定,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按照六条准则对新建联盟标准专利池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程序必须公开透明,同时对其发布商业审查函,这六条准则是:①专利必须是明确标识,并由被许可者选择单独许可或打包许可;②专利池中的专利必须有效且不得过期;③必须是必要的技术专利,并通过独立的专家评估;④专利池应该具备期限;⑤专利许可费用是合理的;⑥在全球实施非排他性许可[23]。这些准则有助于避免非标准必要专利流入新建的联盟标准专利池中,为杜绝联盟标准专利权人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建立了第一道防线。在这些准则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专利池中的专利必须是必要专利。为了确保专利池中只有必要专利,美国司法部规定,当联盟标准专利池开始建立时,需对专利池中的专利实施反垄断审查,主要审核联盟标准组织专利池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及其组织模式可能引发垄断的法律风险。

第二,美国反垄断部门规定联盟标准需建立独立部门对入池专利进行审核。美国反垄断部门规定,联盟标准必须由独立部门的专家判定入池专利是否具备必要性,这些独立专家担任必要专利的仲裁者角色,被判定无效或者缺乏操作性的专利将从池中撤除。例如,MPEG-2的必要专利由专利池成员协议,成立专利管理机构MPEG-LA负责组织专家评估。MPEG-LA最初检索了8 000多项美国专利摘要,评估了100多个专利权人的800多项专利,最后确定其中的27项专利为联盟标准的必要专利[24]。同时,MPEG-LA整理了MPEG-2中即将过期的专利数量[25](如图1所示)。这样可以定期剔除专利池中即将过期的专利,为避免联盟标准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隐匿专利信息建立了第二道防线。

图1 MPEG-2到期专利数量

资料来源:GOLDMAN G,OSWALT K,VALDEZ A,et al .Committee on develop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2014-11-14).http://www.wipo.int/edocs/mdocs/mdocs/en/cdip_14/cdip_14_inf_13.

第三,通过征收巨额罚款遏制联盟标准专利权人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联盟标准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美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具有垄断嫌疑的企业或组织实施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并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组织或者企业实行惩罚性罚款,罚款金额3倍于损害金额。在具体司法操作上,美国奉行“多轨制”。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受损企业或消费者可以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3倍的损失赔偿。这种严厉的惩罚措施为阻止联盟标准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隐匿专利信息建立了第三道防线。

3.3 案例总结与对比

(1)中国通过颁布法律并借助民众力量对联盟标准组织实施监管。由案例一可知,当DVD联盟标准对中国企业实施欺诈定价后,中国的DVD企业遭受重创。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并规范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的有序进行,中国颁布了《反垄断法》并设立反垄断机构,以对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中的信息隐匿行为进行监管。当DVD联盟标准向中国企业隐瞒无效专利时,中国借助民众力量对其许可的无效专利申请了无效。虽然中国在监管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的信息隐匿问题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相关法律法规较匮乏,无法推动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加强自我管理,从而避免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中的信息隐匿问题。

(2)美国政府设立了三道防线对联盟标准组织实施监管(如图2所示)。由案例二可知,在联盟标准组织成立之初,美国司法部对其专利池进行必要性审查,且审查程序必须公开。此外,当联盟标准组织运营后,美国反垄断部门要求必须有独立的机构对流入联盟标准组织专利池的专利进行必要性审查,并定期整理专利池中即将过期的专利。如前所述,MPEG-2联盟标准组织是由MPEG-LA负责审查其专利池专利的必要性,以此遏制无效专利、过期专利等流入,杜绝高技术产业联盟标准组织隐匿专利信息行为的发生。并且,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对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或组织征收巨额罚款,这对实施垄断行为的联盟标准组织具有较大的惩戒作用。

图2 美国对联盟标准组织的监管

虽然美国对联盟标准组织在专利许可中的信息隐匿行为实施了监管,但仍存在不足。如美国司法部对新成立的联盟标准组织实施专利必要性审查的第五条准则内容较笼统。除此之外,美国对公开专利信息的联盟标准组织缺乏奖励,使联盟标准组织在实施专利许可时缺乏公开专利信息的内驱力。

(3)国内外监管高技术产业联盟标准组织的对比分析。

第一,相比于中国,国外针对联盟标准组织的监管体系更完善。美国的反垄断部门和司法部建立了三道防线,对联盟标准组织实施监管,即从联盟标准组织建立到其运行,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形成了内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中国虽然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及标准化管理机构,并设立了反垄断部门,各部门看似分工明确,实际上却存在多头管理。同时,国外通过监管联盟标准组织,强化了联盟标准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国外联盟标准组织的自治能力强于中国。如国外联盟标准组织建立了独立部门,对入池专利进行必要性审核并定期整理专利池专利,从而有效避免了过期专利、无效专利滞留在专利池中。

第二,国外规范联盟标准组织的法律惩罚力度大于中国。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专利权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销售总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而美国《反垄断法》规定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或组织实施罚款,罚款金额为3倍的损害金额。因此,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或组织的罚款金额明显低于美国标准,从而无法有效规制联盟标准组织在专利许可中的信息隐匿行为。

4 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问题的政府对策

根据对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问题的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对高技术产业联盟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监管的案例比较,为中国加强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监管提出以下5点建议:

(1)准确定位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中的角色。科技政策研究者认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的介入,以保护和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26]。高技术产业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当因市场失灵导致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私有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失衡时,政府应作为利益的“平衡器”,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从奥斯本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来看,政府的中心工作应当是“掌舵”,而非“划桨”。当出现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信息隐匿问题时,政府应当扮演引导者、协调者和监管者的角色,运用政策工具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政府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新成立的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池进行专利必要性审查,并创建独立机构对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池的专利流入和流出进行审核,定期对专利池中的专利进行检查,督促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将过期专利、无效专利、市场价值降低的专利剔除。

(2)健全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的法律法规。中国的团体标准发展工作刚刚起步,法律法规较少。为了促进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通过一定的竞争政策遏制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中的信息隐匿行为。首先,加强竞争政策的制定,完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准确界定反垄断行为,将专利权人隐匿信息的具体行为列入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规定专利权人公开专利的具体内容;其次,对违规的专利权人课以罚款,根据信息隐匿程度及后果决定其罚款金额;再次,加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当前的《反垄断法》针对垄断协议的内容比较笼统,需要细化。实际操作中反垄断执法部门较难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

(3)通过互联网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实名制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此平台上,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需公开自己的业务范围、组织目标、组织结构、所有会员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清单与申报情况、使用价值及与其它技术的互操作性等信息。同时,被许可的企业公开自己租售专利的信息、生产能力等信息。通过建立实名制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使人们能随时掌握专利许可过程中许可者与被许可者的信用记录,同时为企业和专利权人获取专利信息、交易专利提供便利。一旦许可者有失信记录,将被拉入黑名单,并且影响其加入的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建立实名制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还便于群众监督,既可规制许可方如实宣传自己的专利,又可约束被许可方将产品的销售情况如实告知专利权人,为专利许可交易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此外,从交易费用理论来看,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降低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组织与企业寻求合作的机会成本,避免消费者出现“逆向选择”。

(4)对公开或隐瞒专利信息的企业实施奖惩措施。①对公开专利信息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颁布NCRA和NCPA两部法案,规定对公布组织工作范围和行为目标的协会标准化组织提供反垄断豁免的政策支持,以便标准组织接受公众监督。在中国,政府应当鼓励专利权人公开其所售专利清单以及专利的优缺点,如是否与其它技术存在不兼容,是否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对于这些企业,政府可以对其实施税收减免政策,或者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这对交易过程中坦诚公开租售专利必要信息的企业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同时,能激发企业积极投入研发,促进技术创新,共同增进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利益与企业利益;②对隐瞒专利信息的企业征收巨额罚款。如美国的《反垄断法》对企业或组织的欺诈定价行为实施罚款,罚款金额为3倍的损害金额。通过征收巨额罚款,可以避免专利权人在专利租售过程中出现信息隐匿行为,以此引导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遵循FRAND的许可原则,创建良好的专利交易环境。

(5)鼓励创建第三方专利评估中心。高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整合各种资源,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和技术扩散,这就要求建立各种中介机构。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第三方专利评估中心的建立,通过独立专家对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池的入池专利进行必要性和有效性评估。此外,通过专业评估中心为交易过程中的专利权人与专利被许可者提供技术咨询(如该项技术专利与其它技术专利的互操作性)、专利估价(如该项专利技术的价值)、法律服务(如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专利权人或企业获取专利信息及交易提供服务,让交易双方能更好地知悉专利信息及相关法律,消除双方之间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事后产生专利纠纷或诉讼。如英国著名的BTG(British Technology Group)主要负责寻找、筛选和获得技术,对技术成果进行评估,转让技术并监控技术转让进展,实施专利保护等。这种中介组织减少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信息隐匿问题,降低了许可双方的交易费用,使许可双方能快速准确地获得各自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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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俊健)

Information Hiding in Patent Licens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s in High-Technology Industries and Governments' Countermeasures

Fang Fang,Zhong Feng

(School of Law(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Abstract:The sett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s would benefit to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market players,increase the effective supply of standards as well as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products.While when these standards are implemented into high-technology industries,opportunism behaviors of information hiding always take place as patente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s grant patents to outsiders.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atents in the patent pool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s,it explores the information concealment problems in patent license of this kind of standards in high-technology industry and studies the underlying reasons.Meantime,through cases study and based upon summarizing and comparing the regulation measures taken respectively by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s towards the issue of information hiding in patents licensing within 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ization in high-technology industries,relate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focusing on Chinese government policies.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propel fostering and developing 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s in high-technology industries in China as well as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edge of Chinese high-technology industries so as to achieve a better-quality,more efficient,upgraded economy.

Key Words:High-technology Industries;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s;Patent Licenses;Information Concealment;Government Measures

收稿日期:2017-04-07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67308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71681220637);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5JJ6016)

作者简介:方放(1980-),女,湖南桂东人,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创新管理与公共政策;钟凤(1992-),女,江西萍乡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团体标准。

DOI:10.6049/kjjbydc.2017010418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14-007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