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ovation consortia, as carriers of complementary resources, emphasize the leadership role of leading enterprises. They focus on addressing bottleneck technical challenges and conducting original research aligned with national strategic needs. Meanwhile,the governance mechanisms of these consortia can significantly impact the success of breakthrough innovation. The inherent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of breakthrough innovation, combined with potential spillover effects, can lead to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s and hidden risks among consortium partners. This "cooperation paradox" often hinders effective collaboration and the realization of key technological breakthroughs. It is also believed that the appropriate governance mechanism chosen by joint research organization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the alliance , which can ensure the operation of the alliance and realize the value-added effect of cooperation, and help the alliance to carry out breakthrough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refore, the influence mechanism of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innovation consortia on breakthrough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ill needs to be further studied. In addition,the government's support for the innovation consortia,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novation consortia, has an impact on the direction of technological research of the innovation consortia, and encourages it to combine its own advantages to perform resource coordination.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ource coordination ability and government support, both of which are important influencing factors for innovation consortia to carry out breakthrough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refore, this paper focuses on exploring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resource collaboration and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government suppor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innovation consortia and breakthrough technology innovation.
This study collected relevant data on innovation consortia in the Jiangsu region through a questionnaire survey. Based on the pilot list of innovation consortia proposed by the Jiangsu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the period of 2022—2023, as well as lists released b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s in various cities within Jiangsu, 40 innovation consortia were selected. These consortia primarily cover key areas such as integrated circuits, high-end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new materials, and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respondents included the chief scientists of each consortium, representatives from participating units, and the heads of the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s of the leading units. This selection ensured the accuracy and authority of the collected data. Ultimately, 268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obtained, yielding a response validity rate of 67%.
This paper, for the first time, approaches the topic from a governance perspective, combining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and relational exchange theory to examine the impact mechanism of the innovation consortia on resource orchestration and breakthrough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government support indicates that both innovation consortia with contractual governance and those with relational governance contribute to promoting breakthrough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performance, with relational governance having a greater effect than contractual governance. Resource orchestration partially medi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the innovation consortia and breakthrough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Government support positively mode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oth types of governance within Innovation Consortia and resource orchestration, with a more significant moderating effect on relational governance.
在日益复杂的全球科技竞争中,突破性技术创新能够引发产业技术架构与组件的双重变革和市场颠覆[1],是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培育新质生产力的破局之举。突破性技术创新强调通过全新的理论原理或技术路线,突破现有技术轨道进行新业务或生产线开发[2],表现为对现有知识、技术的重构,以获取经济、社会、生态等多重效益。由于突破性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复杂性等特征,对创新要素和资源具有更加复杂的要求,单个企业难以维系,更多需要依赖创新联合体开展创新合作。
作为承载优势创新资源的载体,创新联合体强调要发挥领军型企业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立足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原创性、突破性技术攻关,其是一种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组织。创新联合体的不同创新治理机制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具有不同作用,如何通过创新联合体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对此进行积极探索。部分研究认为,由于突破性技术创新活动的内在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及其所产生的技术创新溢出效应,合作单位在联合研发过程中可能存在集体行动的难题与隐患[3],创新联合体合作单位间无法进行有效耦合,“合作悖论”成为困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难题[4];也有学者认为,联合攻关组织选择恰当的治理机制是联盟成功的关键[5],其可以保障联盟运行并提升合作增值效果[6],有助于创新联合体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因此,关于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有待进一步研究。
创新联合体承载丰富的创新要素和资源,资源协奏是影响创新联合体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资源协奏是指创新联合体对自身集聚资源进行整合与利用的能力[7]。创新联合体通过资源协奏可降低资源冗余程度,优化资源配置,将集聚的创新要素和资源向既定技术创新目标集合与转化。因此,本研究重点探究资源协奏在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
创新联合体开展突破性技术创新不仅取决于组织自身资源协奏能力,还依赖于外部政策支持。2018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提出,支持龙头企业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2021年12月,创新联合体被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了其在科技创新中的功能和作用。地方政府在创新联合体组建和发展中扮演着推动者的角色,创新联合体组建之初,政府支持对其技术攻关目标与方向产生影响。创新联合体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提供项目资金、建设创新平台和人才支持等措施,激励创新联合体结合自身优势进行资源协奏。资源协奏能力与政府支持紧密相连,它们共同构成影响创新联合体开展突破性技术创新的两个核心因素。因此,本文致力于研究政府支持在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与资源协奏之间的调节作用。
鉴于此,本研究主要探究创新联合体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的路径。从资源编排视角出发,遵循“资源建构—能力—价值创造”逻辑结构(张青等,2020),通过构建“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资源协奏—突破性技术创新”理论分析框架,聚焦“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如何影响突破性技术创新”这一基本问题,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社会交换理论,将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分为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从创新联合体整体层面探讨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影响,明确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资源协奏、政府支持与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关系,为创新联合体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提供参考。
资源编排理论融合资源基础观和动态能力理论,通过整合资产管理模型和资产编排理论,深入探究资源相似企业绩效差异的根源,认为管理者对资源管理水平提升起关键作用。Sirmon等[8]将资源编排划分为3个阶段:①在资源组合建构阶段,管理者重点获取与积累有价值资源,并舍弃无价值资源;②在资源捆绑形成能力阶段,管理者聚焦于对已建构资源进行协奏整合,促使其转化为企业能力;③在利用能力创造价值阶段,管理者旨在借助资源协奏实现价值产出。资源编排理论为资源的有效管理与利用提供了理论框架,有利于打开从资源管理到价值创造的“黑箱”。张青等(2020)指出,资源编排理论为有效解决资源来源、转化和利用问题提供了有益视角,通过建立资源建构—能力—价值创造路径框架,促进资源转化为持续竞争优势;邓渝[9]将资源编排过程精炼为结构化、能力化与杠杆化3个主要环节。
综上所述,资源编排理论3个阶段为剖析创新联合体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内在机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可搭建清晰的资源建构—能力—价值创造路径框架。具体而言,创新联合体作为资源建构整合的重要载体,与资源编排理论中的资源组合建构阶段相契合。在这一阶段,创新联合体凭借多元成员构成优势,广泛吸纳来自不同主体的各类资源,为后续创新活动提供资源要素。资源协奏凸显对已汇聚资源进行动态、灵活整合与调配的能力,这与资源编排能力化阶段一致。创新联合体通过成员间的紧密协作、资源交互融合以及创新流程优化协同,使分散的资源凝聚成强大的创新能力,实现从资源堆砌到能力塑造的跨越。开展突破性技术创新本身便是价值创造阶段的直观体现,创新联合体凭借前期构建的资源基础与形成的协奏能力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达成从能力运用到价值产出的最终转化。因此,资源编排理论为本文分析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指导路径。
自创新联合体作为政策概念被提出以来,学术界对创新联合体内涵进行了积极探索。白京羽等[10]从组织形式和合作机制角度出发,认为创新联合体是具备实体组织的新型联盟,通过股权分配或成果共享机制构建互利共赢合作模式;张赤东等[11]从组建动机出发,指出创新联合体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由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组建,根据实际需求选定成员,是“任务型”产学研高级合作研发组织。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社会交换理论,创新联合体的缔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赖社会资本的关系治理,二是依托专用性资产的契约治理。这两种治理机制在复杂的外部环境中为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协调与合作提供了重要方式,它们在防范组织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合作的稳定性、促进知识转移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从而能有效促进组织间协作。
(1)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契约治理侧重于通过正式规则、条款和程序来协调合作伙伴之间的活动,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它假设合作各方均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强调在合作初期签订的契约对于合作绩效的重要性。契约治理通过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承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作目标、政策和战略,从而减少创新联合体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12]。契约治理倾向于事前处理,通过硬性协议条款规范成员行为,并突出创新联合体各主体利益最大化,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王龙伟等,2011)。
(2)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基于社会交换理论,关系治理强调信任在维护和协调合作关系中的核心作用,通过建立和发展非正式关系规范与行为准则来约束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弥补正式规则条款的不足[13],强调成员在签约后的自我约束行为[14],主动抑制自身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关系治理聚焦于“事中、事后控制”,依靠信任、共享、规范等非正式手段增进创新联合体成员间的合作,具有一定社会属性。
(1)资源协奏。Sirmon等[7]提出资源协奏的概念,从行动视角出发认为资源协奏是对资源进行动态整合、配置与利用,将新资源与现有资源进行交融互动的活动,强调对资源的主动管理才是企业绩效产生差异的关键。资源协奏是指管理者通过结构化、捆绑、利用资源的管理行为,从企业不同层面(广度、深度和生命周期)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运用,涵盖资源吸收、整合和利用阶段[15],进而将资源转化为竞争优势的动态能力(黄明等,2023)。
(2)政府支持。政府支持是指政府运用其掌握的公共资源、权力和政策工具,为创新活动提供政策、资金和服务层面的支持与保障。政府作为制度环境的关键塑造者,扮演着“看得见的手”的角色,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文件,如税收优惠、研发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与有效引导,进而提升组织突破性技术创新效率。
创新联合体作为优势创新资源互补的重要载体,其治理机制在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突破性技术创新本质上是异质性知识的创新性组合与应用,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复杂性等特征,要求创新主体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整合异质性知识与资源。创新联合体治理能促进知识在创新联合体各参与单位间的转移和交流,为异质性知识融合创造有利条件,对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发挥关键作用,有助于加快突破性技术涌现与推广。从成本角度看,创新联合体作为资源的集合体,创新资源的相似性和互依性有利于成员投入各自优势资源和要素(杨震宁等,2024)。从创新联合体组建动机看,创新联合体立足国家战略需求,得到政府支持与引导,能够集中力量开展突破性技术创新。
(1)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影响。突破性技术创新能够引领新兴产业的出现,并引发产业格局发生变化,从而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大成果分配可能存在冲突,因而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尤为关键。首先,通过事先设定的规章制度,契约治理为创新联合体集体活动提供明确的合作框架,确保创新成果分配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能够有效保护各创新合作单位的创新成果不被侵占。同时,契约治理能确保所有参与方对自身贡献和潜在回报有清晰预期,减少潜在冲突与分歧,激励成员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研发,从而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实现。其次,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通过契约共享资源,可提供单一主体原本无法获得或者需要支付高额成本才能获得的创新资源,进而节约交易成本。再次,从风险角度看,机会主义行为负向影响创新[16]。突破性技术创新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具有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特征,契约治理通过事前约定的联合协议,在进行突破性技术研发时,通过在契约中设立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对创新主体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强化创新合作过程中的规则遵守和权威执行,避免出现机会主义行为[17],确保创新联合体成员间的合作遵循明确和公平的规则,确保创新联合体的有效运行,进而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发展。最后,创新联合体通过契约治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能降低原本单一主体开展突破性技术创新面临的风险,保护各方权益,进而为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提供坚实的合作基础。
(2)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影响。首先,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通过深层次沟通与合作推动隐性知识传播和共享,进而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知识共享转移理论,作为一种高度个人化的知识形式,隐性知识构成知识资源的核心,成为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在创新合作与交流过程中,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有助于促进合作成员之间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各参与主体通过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在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主动分享与交流知识,有利于隐性知识转移与共享[18]。从成本控制角度看,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通过积极主动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共同的隐性行为规范,能够降低创新联合体在开展突破性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协调成本。其次,创新联合体成员之间由于共同研发、交流频繁,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可减少因重复签约与竞价产生的交易费用[19]。最后,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有利于打造知识共享氛围,促进知识外溢及隐性知识转移与扩散,减少沟通过程中由噪声引起的信息失真,降低整体交易成本。据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
H1a: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1b: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创新联合体作为资源和异质性知识聚集的创新载体,能够集聚知识、技术、人才、设备等优势资源,使独立、分散的单一主体转变为优势创新资源互补的集合体,具备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所需的技术与资源基础。然而,创新联合体在集聚多家合作单位资源过程中,也会造成资源冗余与重复,并非所有资源都对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具有积极价值。创新联合体通过资源协奏发现与识别有用的异质性资源,通过对资源的动态整合、配置和利用,促进资源效能最大化,进而提升创新效率[7]。该过程能够避免资源的无效堆叠和浪费,同时突破创新联合体中不同主体之间的障碍,将原本静态的资源和知识通过动态协奏转化为活跃的创新要素,使原本冗余且异质的知识和资源得以重组与创新,进而促进创新联合体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此外,资源协奏能够将创新联合体的互补性资源调整至适宜范畴,从而有效控制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风险[16]。在创新联合体治理框架下,创新联合体能够有效协奏分散在不同单位的创新资源,包括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从而加速突破性技术创新整体进程。
因此,资源协奏作为创新联合体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的关键变量,能帮助创新联合体实现从资源建构到创新成果的转化。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通过明确的条款规定资源投入、使用和分配,能够有效避免“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这种契约治理机制为联合体成员提供了清晰的资源管理和调配框架进行资源协奏,以确保创新资源的高效利用,从而有力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开展。在关系治理中,成员间通过经常性互动与合作建立深厚信任,达到较高的契合程度,促进隐性知识共享与吸收,进而提高跨组织边界资源交换和整合效率[20]。这为资源协奏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有效减少联合体在资源搜索和协调方面的投入,进而降低创新成本。此外,面对外部环境变化,资源协奏使得创新成员单位能够迅速调整资源配置,以适应新的挑战,从而加速突破性技术创新进程。据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2a:资源协奏在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
H2b:资源协奏在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
鉴于突破性技术创新资源投入大、风险性高的特征,仅依赖市场自我调节和领军型企业主动运行创新联合体并不可行。Tassey[21]认为,为缓解市场失灵对企业研发行为的不利影响,政府需要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创新联合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旨在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因此,创新联合体组建和运行需要政府介入,政府能协助领军型企业更好地协调创新联合体运作,并整合各方面创新资源。国内外创新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政府支持是促进产学研联合攻关、组织协同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22]。
政府在推动创新联合体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不仅为其提供必要的创新资源支持,还为创新联合体创造有利的知识基础和制度环境,从而促进创新联合体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Hong等[23]和Greco等[24]的研究表明,政府引导并参与的基础知识与共性技术研发为企业商业化和实用性研发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研发环境,有利于创新活动顺利开展。此外,政府支持形成一种重要的信号传递机制(伍健等,2018),向创新联合体内外部传递国家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重视,能有效激发创新联合体内部成员的创新动力,面向战略需求实现资源协奏,进而提高创新效率。同时,还能吸引外部第三方创新投入,共同推动创新成果产出。在创新成本方面,政府可为创新联合体的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不仅能提高创新联合体资助力度,而且还能激励创新联合体增加自身研发投入,同时吸引相关外部资金支持,有效缓解其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25]。从风险角度看,通过支持创新联合体制定相关规则,政府能够有效参与和监管创新联合体的创新实践活动,进而规范各主体行为,减少创新活动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创新联合体的创新风险。另外,通过政府监管和支持,构建创新合作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有助于降低创新联合体各方的交易成本和失败风险。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a:政府支持正向调节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与资源协奏之间的关系。即在较高水平的政府支持下,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对资源协奏的正向影响更强;
H3b:政府支持正向调节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与资源协奏之间的关系。即在较高水平的政府支持下,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对资源协奏的正向影响更强。
综合以上对资源协奏中介效应和政府支持调节效应的论述,本研究认为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两个维度与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关系通过资源协奏进行传导;同时,政府支持会对该传导机制产生调节作用。据此,本文构建一个有调节的中介模型,提出如下假设:
H4a:政府支持正向调节资源协奏对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的中介效应;
H4b:政府支持正向调节资源协奏对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的中介效应。
综上所述,本研究构建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概念模型
Fig.1 Conceptual model
为确保测量效度和信度,本研究借鉴国内外成熟量表,并结合本文研究情境对所使用量表进行调整与完善。除控制变量外,其余变量的每项测量指标均采用李克特10点量表衡量。
(1)解释变量: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借鉴张华等[26]的研究,分别设计3个题项测量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和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
(2)被解释变量:突破性技术创新。选用吴言波等(2019)开发的量表,包括3个题项。
(3)机制变量:资源协奏。参考Wang等[27]的研究,设计3个题项。
(4)调节变量:政府支持。参考周雄勇和许志端[28]的研究,设计5个测量题项。
(5)控制变量。参考已有研究,本文将可能对突破性技术创新产生影响的创新联合体特征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选取创新联合体所属行业、规模作为控制变量,并以成员数量测量创新联合体规模。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研法收集江苏省创新联合体相关数据。根据2022—2023年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的创新联合体拟建设试点名单,以及江苏各地级市科学技术部门发布的创新联合体名单,调研40家创新联合体,主要覆盖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绿色环保等关键领域。问卷填写对象为各创新联合体首席科学家、参与单位负责人以及牵头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首先,为确保所收集数据的可信度、效力和真实性,在问卷前言部分明确指出调研的学术性质,并保证所有收集到的数据将严格用于学术研究,同时承诺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匿名处理和保密,从而保障数据可靠性。其次,鼓励调研对象在完成问卷填写后,将其转发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潜在参与者。
预调研过程中,本文采用面对面访谈与问卷填写相结合的方式,与填写问卷的受试者进行深入交流,仔细询问他们对每个题项的理解程度、是否存在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表述,并记录他们的反馈意见。随后,根据反馈,对问卷进行全面、细致的修订,最终形成正式调研问卷。问卷发放前,向调研对象发送调研函,明确告知调研目的和保密承诺,以提高响应率。2024年3-5月,本研究对江苏省创新联合体进行深入调研,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320份。经过严格筛选,剔除无效问卷后,最终得到268份有效问卷,有效问卷回收率为67%。
本研究在对可能存在的共同方法偏差进行程序控制(如匿名填写、部分项目反向计分等)的基础上,运用AMOS24.0软件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模型拟合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五因子模型各项拟合指标均达到可接受水平,χ2/df=2.052,GFI=0.913,IFI=0.960,RMSEA=0.063,SRMR=0.044 1,均达到判定标准,且优于其它备选模型。此外,采用控制未测单一方法潜因子法[29]对共同方法偏差进行检验,在五因子结构的基础上增加共同方法因子,构建六因子模型。通过比较五因子模型和六因子模型主要拟合指数发现△GFI=0.028, △AGFI=0.025,△CFI=0.02,△IFI=0.021,△TLI=0.021,△SRMR=0.0236。主要拟合指数的变化均小于0.03,表明加入共同方法因子后,模型未得到显著改善,说明测量中不存在明显的共同方法偏差问题。
表1 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
Table 1 Results of confirmatory factor analysis
模型 χ2/dfRMSEAGFIAGFICFIIFITLISRMR五因子模型a2.0520.0630.9130.8770.9600.9600.9500.044 1四因子模型b2.4580.0740.8920.8540.9420.9430.9310.046 1三因子模型c2.5230.0760.8860.8500.9380.9390.9270.046 7二因子模型d4.1070.1080.8040.7460.8720.8720.8520.058 6单因子模型e5.3210.1270.7610.6930.8200.8210.7940.073 4五因子+CMV模型f1.6110.0480.9410.9020.9800.9810.9710.067 7
注:N=268;a表示假设的五因子模型;b表示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合并为一个因子;c表示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和资源协奏合并为一个因子;d表示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关系治理、资源协奏和政府支持合并为一个因子;e表示5个变量合并为一个因子;f表示在五因子结构的基础上增加共同方法因子
本研究采用Cronbach′s α系数进行问卷信度检验,运用SPSS24.0软件对变量进行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Cronbach′s α系数在0.7以上,说明量表具有较高信度。由表2可知,所有变量的Cronbach′s α值均在0.8以上,说明各变量具有较高信度。同时,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资源协奏、政府支持和突破性技术创新各变量因子载荷值所在区间为[0.648,0.878],表明各变量题项具有较高代表性,且组合信度CR值大于0.8,平均方差变异AVE大于0.5,说明量表具有良好的聚敛效度。
表2 变量测量题项与信效度检验结果
Table 2 Measurement items of variables and test results of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变量题项载荷值Cronbach's αAVECR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契约具体说明创新联合体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0.8440.8240.6170.828契约清楚界定合作中的重要事项0.774创新联合体各主体制定公平、详细的契约0.735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创新联合体成员间彼此信赖0.8130.8700.6930.871创新联合体成员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0.832创新联合体成员有共同目标和愿景0.851资源协奏我们能够高效吸收各种资源0.7630.8390.6400.842我们能够高效整合各类资源0.824我们能够高效利用各类资源0.812政府支持政府实施有益的政策或者法规0.7970.8760.5970.880政府帮助获取资源(资金、劳动力、原材料等)0.754政府提高生产要素(土地、设备、技术等)扶持力度0.878政府给予各类收费优惠(税收、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0.769政府提供到位的服务措施(用工、配套服务等)0.648突破性技术创新对现有技术开展根本上的重大改进0.7800.8160.5960.816使用新技术提高产品不可替代性0.750能够带来市场消费模式的实质性改变0.786
表3汇报了变量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结果。结果显示,各变量的AVE平方根值均大于该因子与其它因子的相关系数,说明变量间区别效度显著。利用方差膨胀因子VIF进行检验,发现VIF值均小于4,说明变量间多重共线性问题不严重。由表3可知,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r=0.512,p<0.01)和关系治理(r=0.520,p<0.01)均显著正向影响突破性技术创新;资源协奏(r=0.502,p<0.01)显著正向影响突破性技术创新;政府支持显著正向影响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r=0.565,p<0.01)、关系治理(r=0.572,p<0.01)和突破性技术创新(r=0.417,p<0.01),这为研究假设提供了初步支持。
表3 变量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结果
Table 3 Descriptive statistics and correlation analysis
变量均值标准差行业规模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资源协奏政府支持突破性技术创新行业3.4902.891NA规模3.3902.177-0.214**NA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6.3691.525-0.0920.0930.786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6.4611.647-0.0510.0740.737**0.832资源协奏6.3321.543-0.0170.1000.778**0.742**0.800政府支持6.5401.728-0.0320.125*0.565**0.572**0.610**0.773突破性技术创新5.9801.652-0.173**0.135*0.512**0.520**0.502**0.417**0.772
注:N=268;*表示p<0.05、**表示p<0.01;对角线数值表示AVE的平方根;NA表示不适用,下同
(1)主效应检验。本研究使用层次回归法对模型主效应进行检验。将创新联合体所属行业、规模纳入回归模型中构建模型1,分析控制变量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再将创新联合体治理的两个维度即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分别纳入模型2和模型3,检验自变量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的直接效应,结果如表4所示。由表4可知,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β=0.496,p<0.001),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也具有显著正向影响(β=0.508,p<0.001),且关系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影响作用大于契约治理,假设H1a、H1b通过验证。
表4 创新联合体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回归分析结果
Table 4 Regression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innovation consortium governance on breakthrough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变量 突破性技术创新模型1模型2模型3模型4控制变量行业-0.151*-0.113*-0.133*-0.120*规模0.1030.0650.0690.062自变量 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0.496***0.262**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0.508***0.316***R20.0400.2820.2960.328△R20.0400.2420.2560.046(0.031)F5.535**34.588***37.086***32.047***
注:N=268;*表示p<0.05、**表示p<0.01、***表示p<0.001
(2)资源协奏的中介效应检验。本研究使用Bootstrap方法对资源协奏的中介效应进行检验(样本量选择5 000,95%置信区间,模型4),结果见表5。从中可见,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通过资源协奏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影响的间接效应系数为0.235,且95%置信区间不包含0。因此,资源协奏在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假设H2a成立。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通过资源协奏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影响的间接效应系数为0.192,且95%置信区间不包含0。因此,资源协奏在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假设H2b成立。
表5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Table 5 Mediation effect test results
路径效应效应值标准误Boot CT下限Boot CT上限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资源协奏→突破性技术创新间接效应0.2350.0720.0910.374直接效应0.3020.0910.1280.482总效应 0.5370.0600.4160.653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资源协奏→突破性技术创新间接效应0.1920.0610.0780.315直接效应0.3180.0800.1590.476总效应 0.5100.0550.4040.620
(3)政府支持的调节效应检验。本研究使用回归检验法进行调节效应检验。为规避多重共线性问题,首先对自变量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和调节变量政府支持进行中心化处理,并计算二者交互项,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模型5将控制变量、自变量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调节变量政府支持纳入回归模型;模型6将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与政府支持交互项纳入回归模型,分析政府支持对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与资源协奏的调节作用;模型7将控制变量、自变量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调节变量政府支持纳入回归模型;模型8将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与政府支持交互项纳入回归模型,分析政府支持对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与资源协奏的调节作用。由模型6可知,政府支持对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促进资源协奏的正向调节作用显著(β=0.115,p<0.01),假设H3a得到验证;由模型8可知,政府支持对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促进资源协奏的正向调节作用显著(β=0.091,p<0.05),假设H3b得到验证。
表6 调节效应检验结果
Table 6 Moderating effect test results
变量 资源协奏模型5模型6模型7模型8控制变量行业0.056*0.0480.0280.029规模0.0210.0080.0280.016自变量 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0.654***0.642***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0.585***0.564***调节变量政府支持0.240***0.245***0.273***0.289***交互项 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政府支持0.115**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政府支持0.091*R20.6620.6750.6030.611△R20.6620.0130.6030.008F128.839***108.852**99.863***82.244*
进一步,本研究绘制不同水平政府支持对创新联合体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关系的影响效应。总体来看,政府支持对资源协奏的影响具有显著差异。如图2和图3所示,相较于低政府支持水平,高政府支持水平下创新联合体治理与资源协奏之间的正向关系更显著。
图2 政府支持对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与资源协奏的调节作用
Fig.2 Moderating effect of government support on relationship governance and resource orchestration in innovation consortia
图3 政府支持对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与资源协奏的调节作用
Fig.3 Moderating effect of government support on contract governance and resource orchestration in innovation consortia
(4)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本研究使用Bootstrap方法进行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样本量选择5 000,95%置信区间),结果如表7所示。政府支持水平在低、中、高三种条件下,资源协奏在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影响中均发挥中介作用。因此,假设H4a、H4b得到验证。
表7 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Table 7 Moderated mediating effect test results
中介路径调节变量效应值标准误Boot CI下限Boot CI上限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资源协奏→突破性技术创新低政府支持(M-1SD)0.1560.0510.0590.260中政府支持(M)0.1910.0600.0750.311高政府支持(M+1SD)0.2270.0710.0890.367创新联合体关系治理→资源协奏→突破性技术创新低政府支持(M-1SD)0.1220.0430.0440.211中政府支持(M)0.1460.0460.0570.237高政府支持(M+1SD)0.1700.0530.0650.274
本研究以创新联合体为研究样本,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社会交换理论,以资源协奏为中介变量、政府支持为调节变量,从资源编排视角,探究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1)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均正向影响突破性技术创新。创新联合体通过契约治理对集体活动进行协调并对创新成果进行预先分配,避免潜在冲突和分歧;同时,通过契约共享资源,节约交易成本,强化合作规则,减少突破性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而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创新联合体通过关系治理促进深层次沟通与合作,加强隐性知识传播和共享,降低协调和交易成本,进而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此外,关系治理比契约治理更有利于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
(2)资源协奏部分中介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影响,即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不仅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具有直接影响作用,还通过资源协奏发挥间接影响作用。
(3)政府支持在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与资源协奏之间发挥调节作用。政府支持对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关系治理与资源协奏间关系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4)政府支持调节资源协奏在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
(1)本研究丰富了创新治理机制研究。不同于企业层面研究,本文将研究视角从企业层面扩展到创新联合体整体层面,考察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与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关系,构建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影响突破性技术创新的理论模型,发现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均有利于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研究发现,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呈现相似效应,且中介路径亦具有一致性,两者各自在创新联合体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重要性均得以证实。深入剖析并理解这两种治理机制的特点,对于创新联合体在战略层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有助于其在复杂多变的创新环境中更好地协调资源,从而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目标。另外,还拓展了治理机制研究情境与理论边界,并拓展了治理机制在创新联合体中的应用。
(2)本研究从资源编排视角出发,基于“资源建构—能力—价值创造”逻辑结构,考察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影响的内在机理。本文将创新联合体内部因素资源协奏能力和外部要素政府支持纳入统一研究框架,揭示资源协奏在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之间的中介作用以及政府支持的调节作用,有助于打开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与突破性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黑箱”,为创新联合体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提供参考。
(1)创新联合体在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过程中应重视治理机制的积极作用。作为一个涉及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多方参与的协作平台,创新联合体需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通过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促进跨学科、跨产业、跨领域合作,进而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实现。此外,考虑到关系治理机制对突破性技术创新更具有积极作用,创新联合体需营造一个开放、包容、激励创新的合作环境,定期组织交流会议和研讨会等活动,创建在线协作平台,如内部论坛或工作群组,以便于成员间即时沟通和共享信息。此外,通过加强成员间的交互学习,深化信任基础,从而为突破性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合作氛围。
(2)提升创新联合体资源协奏能力。以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为导向,建立高效的技术供给体系,加强牵头单位对资源的管理。创新联合体应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卡脖子”技术清单,积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引导瞄准技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在前期规划阶段,牵头单位需明确资源协奏重点和方向,有针对性地选择创新合作伙伴,并制定详细的资源地图,明晰各成员单位的资源和能力,充分整合资源以实现项目目标。在具体运作阶段,牵头单位需实施项目里程碑计划,确保资源在不同合作单位和环节之间顺畅衔接、转化与协同,从而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率,为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3)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创新联合体组建、运作和推进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面临多重挑战的复杂过程,强调领军型企业的主导地位,发挥企业的出题者作用,同时,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因此,政府需提供研发资金支持,如税收减免、直接补贴或创新基金等,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做好各级政策的贯通和优化组合工作,为突破性技术创新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设立政策咨询委员会,由政府官员、行业专家和创新联合体代表组成,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为创新联合体提供政策咨询和支持;出具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指导,帮助创新联合体成员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激发创新动机。
本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在数据收集方面,主要依赖横截面数据检验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即时效应。未来可采用纵向数据持续追踪和分析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长远影响和动态变化。二是重点探讨创新联合体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独立影响,未考虑两者可能存在的交互作用。在实际创新过程中,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往往相互交织、共同作用。未来可考察这两种治理机制交互作用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综合影响,并进一步探索不同治理机制在不同类型创新研发项目中的影响效应,以期为创新联合体高水平运行、更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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