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cusing on the mechanisms and boundary conditions through which a chain-leader's integrative innovation governance affects its key cor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this study addresses two core questions: (1) Can a chain-leader's integrative innovation governance effectively drive the development of its key cor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2) Can government governance contexts provide robust support for the driving effects of such governance While prior studies have recognized the positive impact of integrative innovation on firms' breakthroughs in key core technologies, systematic analyses of the composition of key cor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in chain-leader enterprises remain limited, and the mechanisms through which governance strategies foster this capability are not well understood. To fill this gap, this study adopts an industrial chain perspective to categorize chain-leader enterprises' integrative innovation governance strategies into two types: chai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and organizatio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It further conceptualizes their key cor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as comprising four dimensions:(1) the capability for sustained high-intensity R&D investment,(2) the capability for fundamental research driven by common demands,(3) the capability to support industrial digital-intelligent transformation, and (4) the capability to deliver high-impact innovation outputs. This framework aim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revealing the governance functions and strategic choice logic of chain-leader enterprises in integrative innovation within industrial chains.
Specifically, the study defines distinct types of integrative innovation governance under the industrial-chain perspective and employs a sample of A-share listed firms from China's Top 500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2-2019) to empirically test the effects of two governance strategies, namely chai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and organizatio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on key cor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It further examines the boundary-moderating effects of two core government governance contexts, specifically government innovation subsid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protection, and analyzes threshold effects in government innovation subsidies. The main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1)Within the integrative innovation governance framework, both chai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and organizatio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significantly enhance a chain-leader's key cor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2)Government governance contexts exert heterogeneous moderating effects: government innovation subsidies weaken the positive effect of chai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but significantly strengthen the positive effect of organization integration governance;IP protection significantly strengthens the effect of chai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but has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organizatio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3)Each governance strategy exhibits distinct threshold effects in enhancing key cor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single-threshold effects for chai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driven by the intensity of government innovation subsidies) and double-threshold effects for organization integration governance.
随着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深入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已成为学术界与业界关注的焦点议题。学术界普遍将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界定为围绕特定领域技术制高点开展的创新活动[1]。有研究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技术封锁升级、产业链脱钩断链现象日益严峻背景下,基于产业链视角深化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理解具有重要战略意义[2]。基于此,本文认为,产业链视角下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是指围绕产业链核心节点进行战略布局,旨在促进产业链关键知识溢出效应并聚焦产业链整体价值提升的创新活动[3]。因此,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目标设定与战略协同不仅需从产业链中观层面寻求系统化解决方案,还需在微观层面培育支撑创新过程的组织能力基础。作为产业链中居于优势、主导地位的企业,链主企业有能力与意愿获得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话语权与领导力。提升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对构建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融通创新日益成为实现资源共创共享与开放协同的重要产业组织模式,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增强系统性创新能力提供内生动力。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3年9月14日,由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中央企业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正式启动。同时,各地政府也积极推动链主企业主导的融通创新实践。相较于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与政策推动,现有文献对产业链视角下的融通创新治理关注不足[4]。已有研究基于产业链合作关系视角,将融通创新划分为纵向与横向两种类型,并初步揭示其组织形态(周杨理理等,2024),但尚未深入探讨链主企业在其中所承担的治理职能以及所采取的治理策略,难以为战略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链主企业在融通创新治理中的核心职能及治理策略。融通创新治理的根本目标在于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的系统性突破。已有研究虽关注融通创新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积极影响[5],但多停留在技术创新范畴,忽视了一个关键事实:当研究视角拓展为产业链视角时,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不再仅限于技术范畴,而是拓展为包括知识、场景、应用等更加多维和系统的创新形式(郭波武等,2025)。此背景下,链主企业不仅需要合理制定产业链融通创新治理策略,更需要构建支撑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多维度能力基础。已有文献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构成的分析尚处于起步阶段[6],对融通创新治理如何促进这一能力发展的理解较为有限。因此,本文引入产业链视角,探讨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对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机制与边界条件,旨在揭示链主企业在产业链融通创新中的治理职能及策略选择,为理解其对企业乃至产业链发展的推动作用提供新的实证证据。
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效能的发挥受外部政府治理情境的影响。中国转型制度情境以“有为政府”在引导与推动创新中的关键作用为核心特征[7]。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创新制度设计与资源配置中展现出的战略引导意图和体系支撑能力,不仅通过创新补助、税收减免等方式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还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与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为企业创新成果提供制度性保障[8],形成“支持—保护”并举的政府治理情境。本文研究情境中,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面临如何协调多元主体间价值共创与价值分配的双重挑战(李东红等,2025),仅依赖链主企业自身治理策略难以解决利益均衡与激励相容问题,还需充分发挥政府在创新支持与保护方面的治理职能[9]。尽管现有研究基于不同视角,就政府创新补助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10-11],但较少将其作为政府治理逻辑下的情境变量纳入分析框架。融通创新中,企业治理与政府治理并非相互割裂,而更可能构成协调发展、相互支撑的复合型制度安排。因此,有必要将政府创新补助与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政府治理关键情境变量纳入研究框架,以揭示其对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效应的调节作用。
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问题如下: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能否驱动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发展?政府治理情境能否为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的驱动效应提供支撑?对此,本文在产业链视角下界定了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类型,并选取2012—2019年中国制造业500强中A股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两类治理策略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效应,同时考察政府创新补助与知识产权保护两种政府治理核心情境的边界调节作用,并进一步分析政府创新补助的门槛效应。本文理论贡献如下:第一,揭示链主企业通过不同类型融通创新治理策略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内在机制,不仅从产业链与微观治理双重视角丰富融通创新理论研究,也为探讨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机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第二,将政府治理情境与链主企业治理策略纳入统一分析框架,深化对二者适配性与耦合关系的理解,丰富中国情境下融通创新协同治理的理论阐释。第三,将政府创新补助引入门槛效应分析,揭示企业融通创新治理与政府创新补助在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过程中的非线性“合力”机制,为政府科学优化研发补助力度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作为新兴创新范式,融通创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价值创造为驱动,通过集聚与整合多元创新主体,实现资源、知识、价值协同共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深度融合与协同演进,体现为由产业链协同催化的理论衍生。广义产业链的内涵已超越传统对上下游企业间经济交易关系的狭隘理解,涵盖高校、政府机构以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非市场化主体间的非经济性创新协同活动[12]。这一拓展视角揭示了产业链“知识—技术—产品—产业化”的链式衔接过程,以及多主体围绕“研发—生产—市场”形成的价值共创关系(赵彬彬等,2025),可为深入探讨融通创新提供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
当前,融通创新前沿研究呼吁对其微观基础的深入剖析。鉴于链主企业在产业链协调与资源整合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与核心治理职能,本文基于产业链视角,聚焦以链主企业为主导的融通创新治理策略。借鉴王钰莹等(2023)在联盟治理研究中提出的链路融合与主体融合两个维度,本文将其作为理解产业链情境下融通创新治理策略的切入口:前者聚焦产业链多功能环节间的衔接与协同,体现融通创新从知识创造到产业化全链条的功能耦合性;后者强调产业链内多元主体间的协同与共创,体现融通创新以价值共创为导向的制度机制创新。本文引入上述两个维度,是融通创新关键特征(链条功能深度耦合与多元主体制度化协同)在治理层面的具体体现。作为融通创新治理的基本构成,上述两个策略契合我国产业链关系与情境特征。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产业链普遍存在“断点”与“断裂”等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上游基础研究薄弱与关键环节技术缺失[13]。随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多主体协同创新的组织机制日益健全,为融通创新的主体融合治理奠定了实践基础。综上所述,链路融合治理与主体融合治理构成产业链视角下融通创新的关键治理策略,两者彼此独立又相辅相成。
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面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所构建的资源与能力集合。基于这一概念,本文认为与一般企业不同,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旨在支撑产业链视角下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因而能力特征体现为战略重要性、基础性与系统性。基于能力的“投入—过程—产出”框架,本文认为,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涵盖4个维度:
(1)持续高强度研发投入能力。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过程周期长、难度大、风险高,需要链主企业发挥引领作用,投入资金并汇聚高质量人才等关键要素,以保障创新要素投入既具备稳定性,又能维持高强度水平。
(2)共性需求驱动基础研究能力。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在研发链条上高度依赖基础研究,在大多数链上企业缺乏基础科学自研能力与动力的背景下,链主企业需要主导形成“有组织出题、有组织基础研究、有组织科研、有组织成果转化”的循环(陈劲等,2024),并溢出至全链条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3)产业数智化转型支撑能力。数智资源潜力释放,能够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创造有利条件。链主企业需要主动创造并传递数智化共享、交易与同步创新愿景,以带动整个产业链面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数智化转型发展。
(4)高影响力创新产出能力。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深层次逻辑是获得技术发展的主动权与控制权,链主企业需要以提升核心专利水平、增强标准竞争力作为最终目标。
1.3.1 链路融合治理与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关系
链路融合治理策略下,链主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上下游企业、竞争性企业间的合作互动,呈现出以“结构协调为导向”的治理特征。此治理逻辑下,融通创新以“强化上下游各环节有效链接”为核心原则,旨在实现“产业链、创新链交互引领与双向赋能”的战略目标。此机制更加强调企业与合作伙伴在产业链多个连续功能环节中的协调互动,关注功能分布广度与连续性。已有研究表明,合作广度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其重要性源于创新所需的技术与知识体系日益复杂,且广泛分布于整个产业价值链中[14]。基于此,本文认为,链主企业采取链路融合治理策略,有助于强化融通创新的功能延展性与环节协同性,对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正向影响。
(1)链主企业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依赖于资金、人才、数据等多元创新要素的有效衔接与系统性整合。当前,我国产业链“卡脖子”问题的症结并非要素数量不足或质量欠佳,而是要素流动与配置存在壁垒。链路融合治理策略为构建要素流通与循环渠道提供支撑,进而助力链主企业在全链条范围内更为高效地集聚与配置优势资源。在资金要素方面,链路融合治理不仅能将重大实践需求转化为普适性科研问题,还能明确基础研究成果的技术转化方向与产业路径,从而契合学界、业界与政府关注焦点,确保企业高强度与可持续资金投入;在人才要素方面,链路融合治理既能将企业实际需求嵌入人才培养与基础研究前端,加快复合型技术人才成长,又能吸引契合关键技术体系的科研团队与领军人才[15],从而提升企业人力资本存量、质量与可持续性,夯实企业持续高强度研发投入能力基础。此外,借鉴链路融合治理经验,链主企业能够在自身与上下游联盟伙伴之间,构建基于资源共享与要素协同的认知共识与组织惯例[16]。这不仅有利于消解产业链数智化转型中的信息沟通障碍,还能引导链主企业将抽象的经验性知识转化为结构化、可视化数据与流程,从而提升其在产业数智化转型中的支撑能力。
(2)为支持产业链全链条关键核心技术共享、交易与同步创新,链主企业在培育自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过程中,需重点加强产业共性基础研究,构建完善的标准化体系。这要求链主企业在主导构建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闭环中发挥重要作用。此背景下,在强化产业链、创新链交互引领与双向赋能方面,链路融合治理策略具有显著优势。具体而言,链路融合治理经验有助于链主企业从产业链全局视角识别关键共性技术与基础科学问题,前瞻性地把握技术演进趋势,同时有效组织多元创新主体协同攻坚,通过对异质性创新要素的创造性整合,突破共性基础研究瓶颈,推动相关创新成果在产业链中的应用,从而赋能产业链各环节。此外,链路融合治理能够发挥线性与非线性链节交互模式的优势,有助于链主企业引领上下游企业跨越技术形成、转化与推广过程中的“死亡之谷”,为链主企业优化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及产品提供契机,同时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形成,最终体现为企业高影响力创新产出能力跃升。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融通创新链路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正向影响。
1.3.2 主体融合治理与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关系
主体融合治理策略下,链主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上下游企业、竞争性企业间的合作互动,呈现以“实体化运作为导向”的治理特征。此治理逻辑下,融通创新的核心原则是“创设多元逻辑并行的制度场域”,主要目标是实现多元主体价值共创。此策略强调企业与合作伙伴构建稳定、深层次协同制度,关注组织协同深度与一致性。已有文献多基于抑制焦点视角研究发现,合作深度提升有助于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江鸿(2025)进一步构建基于促进视角的分析框架。基于此,本文认为,链主企业实施主体融合治理策略有助于提升融通创新的目标一致性,对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正向影响。
(1)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贯穿从基础研究、应用开发、零部件制造到产品制造及大规模产业化的全过程。融通创新参与主体通常跨越多个产业领域与链条环节,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差异显著。即使上述主体高度认同链主企业主导的创新目标,也可能在目标理解与认知方式上存在分歧,进而影响融通创新效能发挥。主体融合治理通过涵盖目标设定与执行全过程的制度安排,强化多元创新主体间的利益共识,为化解各方在价值观与行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提供有效路径。在目标设定阶段,该治理逻辑通过创设多元逻辑并行的混合实体[17],弥合多方利益诉求差异。在目标实施阶段,主体融合治理通过嵌入式机制强化个体层面互动,推动认知框架与行动惯例协同演化。在数智化转型实践中,常见做法是外派与轮岗,将具有不同组织背景的人员纳入混合实体。该机制既能显化并协调个体差异,又能在动态合作中培育各方对数智化目标、路径与工具的共识。同时,参与成员通过维系与原属组织的紧密互动促进认知范式扩散与制度内嵌,进一步强化产业数智化转型支撑能力。
(2)主体融合治理突破传统联盟范式中知识由单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线性转移的单向路径,重构为多元主体间高频互动、双向嵌套的知识共创机制。跨主体协同过程中,知识实现动态循环与增量式转化,不仅推动原有知识体系的重组与本地化适应,也持续催生新的知识形态,为后续技术演化与应用拓展奠定基础,进而增强链主企业在高影响力创新产出方面的持续能力。此外,主体融合衍生的实体组织通常采取多方共建模式,在资本投入、资源配置及运营机制方面实现制度创新。一方面,通过构建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如设立控股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以股权增值及经营利润反哺创新实体),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稳定、可持续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在人才引进机制上推动制度性突破,与国内外顶尖高校及科研机构构建联合引才与人才互聘机制,采用全职双聘、项目聘用等灵活用人模式,逐步构建符合复杂技术协同与持续突破所需的人才配置体系,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构筑人才根基。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融通创新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正向影响。
1.3.3 政府创新补助的调节作用
新制度理论认为,政府创新补助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弥补市场机制不足、参与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纽带,被视为影响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情境变量[18]。以往文献对“政府创新补助能否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看法不一,鉴于融通创新中链路融合治理与主体融合治理策略差异,本文认为,政府创新补助对二者的影响不同,可能会削弱链路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而增强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
(1)政府创新补助可能削弱链路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一方面,链路融合治理策略下,链主企业通过制度设计引导上下游主体实现有组织或自组织的知识互动与资源整合,逐步形成稳定的激励逻辑与行动基础。作为外生性激励措施,政府创新补助可能改变原有内生驱动的激励结构,促使参与主体将关注焦点由协同创新转向对补助资源的竞争及策略性配置。这种转变易诱发“协同懈怠”与“搭便车”等行为,进而降低链路融合治理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应千伟等(2022)指出,政府创新补助在实践中可能伴随验收扭曲与监管压力等负面效应。当前,补助验收标准普遍侧重于可量化的研发支出、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考虑到合规性与补助延续性,链主企业倾向于采取“重数量、轻质量”的策略安排。此背景下,即便企业采纳链路融合治理策略,也可能存在仅签署合作协议而缺乏实质推进,或仅在有限环节落实协作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损害合作各方互信基础与协同动能,不利于治理优势发挥。为应对外部监管的不确定性,链主企业更易选择路径依赖性较强的既有方案[19],形成能力固化与资源惯性,限制其突破性技术探索空间,进而抑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成果产出。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a:政府创新补助削弱了融通创新链路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
(2)政府创新补助可能增强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一方面,主体融合治理通过制度化安排提供预期稳定的多元化资源,但在实际运行中,参与方往往会低估自身资源责任而高估合作方投入能力,导致在关键阶段出现资源供给不足。当实际资源需求远超各方可承受范围时,融合实体面临融资压力和资源紧张,被迫调整既定技术路径,甚至偏离创新目标与使命框架。此时,作为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与导向性的政策性投入手段,政府创新补助能够有效缓解资源约束与融资瓶颈,为融合实体在面临资源波动时提供韧性支持,助其在使命框架内对目标进行适度调整,从而保障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任务的连续性与战略导向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政府创新补助还可能在制度层面提升主体融合治理的规范性与组织化程度。目前,主体融合治理机制与组织模式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治理机制碎片化与执行标准不统一等挑战。当多元主体利益诉求差异较大时,更易引发协调失灵与决策迟滞。此背景下,政府创新补助不仅能够推动各参与主体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组织透明度与履行信息披露责任,还能激励链主企业持续完善主体融合治理机制创新,提升其运行效率与组织能力,进而支撑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体系建设。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b:政府创新补助增强了融通创新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
1.3.4 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
新制度理论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在激励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已成为影响企业创新行为的重要制度情境。既有文献对“知识产权保护能否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尚存分歧[19]。鉴于融通创新中链路融合治理与主体融合治理策略差异,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二者的影响不同,可能增强链路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而削弱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
(1)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增强链路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一方面,链路融合治理策略的核心在于,链主企业通过发挥对上下游创新主体及其功能环节的知识外溢效应,推动产业链技术革新与能力跃升。此过程中,链主企业面临的关键挑战在于,如何在促进知识共享以实现协同价值创造与加强知识保护以实现专有价值获取之间进行有效权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链主企业更有效地应对融通创新合作中的竞合关系,在抑制知识外流风险与减少非预期知识溢出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这对于维持产业链中稳定、高效的上下游协作关系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涉及基础研究和高强度创新投入领域[20]。另一方面,产业链上下游主体通常分布于不同地理区位,地方保护主义、跨区域管辖与执法力度不足等现实问题,往往会加剧链主企业对合作中潜在机会主义行为的担忧[21]。此背景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跨区域执法机制能够增强链主企业在链路融合中的安全感,促使其与合作伙伴建立互补互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享隐性知识,推动认知共识和组织惯例形成,进而在多维度上提升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a: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了融通创新链路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
(2)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削弱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一方面,主体融合治理策略下的知识共创活动既包括参与主体的优势互补与分工合作,还包括对组织既有知识成果的吸收、利用与转化,由此引发产权归属界定的高度复杂性。此背景下,基于契约自治原则构建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逐渐显现出其在多主体协同情境下的适配性不足。例如,该类规范仅聚焦于链主企业与合作主体间的产权安排,忽视了共创主体间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共有、交叉许可和动态共享情况,难以有效回应权利归属的多边性与演化性。众多融合实体在创立初期通过章程嵌入明确的知识产权条款,形成内生性的产权治理机制,对正式制度构成事实上的替代。此类内部治理安排与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叠加,可能进一步抑制融通创新中的产权激励效果与知识共享意愿,进而削弱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为主体融合治理营造相对稳定的合作环境,但其本质仍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排他性垄断形式[22],可能在实际运作中引发对知识的过度占有与控制,进而削弱参与各方对共享创新目标与集体使命的认同感,导致主体融合治理偏离协同治理的初衷与优势路径,难以发挥其效能优势。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b:知识产权保护削弱了融通创新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
综上,本文构建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研究框架
Fig.1 Research framework
目前,多地发布了链主企业遴选标准,主要聚焦企业规模、行业地位以及产业带动能力等方面,遴选出的链主企业大多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为链主企业识别提供了现实依据。因此,本文基于中国制造企业500强榜单,筛选出连续3年入榜的企业作为数据集,选取其中A股上市企业作为初始样本。已有研究多以供应链中心度为依据,识别链主企业。本文参考李强等[23]的研究,选取供应链网络中心企业与制造业500强上市企业的样本交集,最终确定101家链主企业样本。
本文从CSMAR数据库、CNKI数据库和WOS数据库、国家标准数据总库、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官方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以及上市企业年报中,搜索2013—2022年101家链主企业多维能力指标数据。考虑到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长期性与累积性,本文采用当年及后两年(t到t+2年)企业能力测度的平均值作为企业当年能力指标,数据观测期为2013—2020年。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通过多渠道获取自变量与调节变量数据。自变量融通创新数据通过Wind数据库、企业官网、年报等渠道获取,根据文本信息中涉及的合作目的与内容对融通创新活动进行识别、编码和比较。具体而言,本文将融通创新界定为多种形式的联盟合作,涵盖企业间合作与产学研合作,故选取具有知识转移潜力的合作类型(如研发合作、技术许可与联合制造等),由此确定2008—2019年101家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活动。根据滚动的5年窗口构建自变量并作滞后一期处理,样本观测区间为2012—2019年。此外,调节变量与控制变量的补充数据主要来自CSMAR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方网站、《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等。
在样本筛选过程中,剔除数据不完整以及ST企业样本,仅保留观测期内连续5年中至少开展两次融通创新活动,且至少拥有两年完整数据的企业。通过上述数据搜集、整理和匹配过程,本文获得2012—2019年中国制造业500强中86家A股上市企业非平衡面板数据,共计542个观测值。
构建基准计量模型如下:
Key_capbi,t+1=α0+α1Inti,t+α2Ci,t+μi+δt+εi,t
(1)
其中,i、t分别代表企业和年份,Key_capbi,t+1为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Inti,t为融通创新治理策略,即链路融合治理和主体融合治理,Ci,t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μi、δt分别为企业和年份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
构建调节效应模型设定如下:
Key_capbi,t+1=ρ0+ρ1Inti,t+ρ2Subi,t+ρ3Inti,t×Subi,t+μi+δt+εi,t
(2)
Key_capbi,t+1=η0+η1Inti,t+η2IPPi,t+η3Inti,t×IPPi,t+μi+δt+εi,t
(3)
其中,Subi,t为政府创新补助水平,IPPi,t为所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据ρ3、η3等估计系数的显著性及大小,判断政府创新补助、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及影响程度。
2.3.1 因变量: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
本文借鉴已有文献,遵循指标选取的科学性、可行性与简洁性原则,构建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Key_capb)测度指标体系。构建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11个初始测度指标(见表1),遵循指标体系开发原则,保证各维度包含两个以上的测度指标。
表1 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初始测度指标
Table 1 Measurement indicators for the key core technology innovation capability of chain-leader enterprises
一级指标初始测度指标持续高强度研发投入能力X1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X2企业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比重X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X4企业跨组织合作科技期刊论文数量占发表论文总数的比重共性需求驱动基础研究能力X5学术论文成果受到国家重点项目基金支持的科技期刊论文数量占发表论文总数的比重X6企业年报中数智化转型相关词频的自然对数产业数智化转型支撑能力X7企业中与数智化转型相关的无形资产占总无形资产的比重X8企业是否作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X9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占申请专利总量的比重高影响力创新产出能力X10企业牵头技术标准制定数量占同行业企业主导标准总数的比重X11企业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数量
为避免多重共线性并减少误差,本文在拟合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指数时,遵循如下步骤:首先,开展KMO检验和Bartlett检验,计算得到KMO检验值为0.620,大于KMO抽样适当性参数检验临界值0.5,并通过Bartlett球形检验,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该组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其次,采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法提取因子,并结合最大方差法正交旋转,对初始测量指标进行筛选,标准如下:特征根大于1、指标因子载荷大于0.4、不存在交叉负荷。结果显示,累计方差贡献值达到58.330%,相应得到4个最终因子(F1,F2、F3和F4)。表2是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因子提取的因子分析矩阵,结果显示,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呈现为四维度11个指标,因子结构与前文提出的特征维度一致。
表2 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成分得分系数矩阵
Table 2 Component score coefficient matrix for the key cor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pability of chain-leader enterprises
指标F1F2F3F4X1: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0.4060.0310.014-0.052X2:企业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比重0.448-0.0500.094-0.133X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0.375-0.335-0.1050.237X4:企业跨组织合作科技期刊论文数量占发表论文总数的比重0.048-0.0080.552-0.071X5:学术论文成果受到国家重点项目基金支持的科技期刊论文数量占发表 论文总数的比重0.005-0.1460.5850.083X6:企业年报中数智化转型相关词频的自然对数0.0280.3810.0520.040X7:企业中与数智化转型相关的无形资产占总无形资产的比重0.1060.305-0.1490.239X8:企业是否作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0.0990.452-0.106-0.050X9: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占申请专利总量的比重-0.1470.2550.0610.392X10:企业牵头技术标准制定的数量占同行业企业主导标准总数的比重-0.057-0.146-0.0050.600X11:企业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数量0.0150.041-0.0090.309方差贡献率0.178 00.151 60.132 80.120 9因子命名持续高强度研发投入能力产业数智化转型支撑能力共性需求驱动基础研究能力高影响力创新 产出能力
采用计算因子加权总分的方法,以表2中各公因子方差贡献率为权重,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该指标值越高,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越强。计算公式如下:
F1=0.406X1+0.448X2+0.375X3+0.048X4+0.005X5+0.028X6+0.106X7-0.099X8-0.147X9-0.057X10+0.015X11
(4)
F2=0.031X1-0.050X2-0.335X3-0.008X4-0.146X5+0.381X6+0.305X7+0.452X8+0.255X9-0.146X10+0.041X11
(5)
F3=0.014X1+0.094X2-0.105X3+0.552X4+0.585X5+0.052X6-0.149X7-0.106X8+0.061X9-0.005X10-0.009X11
(6)
F4=-0.052X1-0.133X2+0.237X3-0.071X4+0.083X5+0.040X6+0.239X7-0.050X8+0.392X9+0.600X10+0.309X11
(7)
Key_capb=
![]()
(8)
2.3.2 自变量:链路融合治理与主体融合治理
参考王钰莹等(2023)的研究,并结合融通创新实践情境,构建链路融合治理(Chain_Int)与主体融合治理(Organ_Int)。其中,链路融合治理是指企业在产业链多个连续功能环节中与联盟伙伴的协同合作程度,具体采用联盟组合层面企业与上下游创新主体合作所覆盖的连续功能环节数量的平均值衡量。功能环节涵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中试与成果转化、产品研发、生产制造与市场运营6个阶段。主体融合治理则反映企业通过实体构建实现对联盟活动的制度化、组织化管理程度,具体以联盟组合层面企业与上下游创新主体平均共建的实体数量衡量。所涉实体类型包括研发实体(如联合实验室、技术研发平台)、教学实体(如产学合作实训基地)、经济实体(如联合投资企业)。
2.3.3 调节变量:政府创新补助与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创新补助(Sub)。参考郭玥(2018)的研究,基于上市公司年报搜集并整理政府创新补助信息处理程序与标准,采用关键词检索方法搜索政府补助明细中的项目名称,将政府补贴明细中包含与研发相关的关键词条目(如研究、创新、研发、技术创新、专利、科技成果、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等)计为政府创新补贴,加总得到企业每年获得的政府创新补助总额,采用政府创新补贴加1取对数衡量。
知识产权保护(IPP)。参考李香菊等[21]的研究,采用知识产权法庭设立情况衡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收集各地级市知识产权法庭设立时发布的官方文件,识别实际管辖范围,据此确定链主企业所属地区知识产权法庭设立时间。为确保研究设计的严谨性,若知识产权法庭设立时间为上半年,则将其设立年份认定为当年;若设立时间为下半年,则将其设立年份顺延至次年。基于上述设定,构建表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虚拟变量。
2.3.4 控制变量
首先,本文对企业层面的企业年龄(Firm_age)、规模(Firm_size)、所有权性质(SOE)、冗余资源(Slack)、上市类型(IPO_type)、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进行控制。其中,企业年龄采用企业成立年限取自然对数衡量;企业规模采用企业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所有权性质采用哑变量表示,1代表“国有企业”,0代表“非国有企业”;冗余资源采用未吸收冗余(速动比率)、已吸收冗余(费用收入比)和潜在冗余(权益负债比)3个指标标准化后的加总值衡量;上市类型采用哑变量表示,1代表“集团整体上市”,0代表“主营业务子公司上市”。其次,对前期链路融合治理(Chain_lag)、前期主体融合治理(Organ_lag)进行控制。前期链路融合治理、前期主体融合治理分别采用上一年度企业融通创新链路融合治理程度、主体融合治理程度衡量,对潜在内生性问题进行了处理。最后,对宏观层面的重要变量加以控制。其中,行业集中度(HHI),采用行业内每家公司总资产与行业总资产比值的平方累加测度;区域创新能力(Inn_region),采用《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中的综合指数测度。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结果(篇幅原因,网络版详细呈现)显示,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整体水平偏低,分布相对分散,仅少部分企业呈现较高的链路融合或(和)主体融合治理水平;主体融合治理、政府创新补助、知识产权保护与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链路融合治理与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间的相关关系不显著。此外,各变量间相关系数均小于0.60,且各回归方程的VIF值均小于10,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3展示了融通创新链路融合治理、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以及政府创新补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表3列(1)(2)结果表明,链路融合治理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即链主企业在融通创新中的链路融合治理程度越高,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越强,支持假设H1;主体融合治理的系数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链主企业在融通创新中的主体融合治理程度越高,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越强,支持假设H2。
表3 主效应与调节效应检验结果
Table 3 Main and moderation effect test results
注:*p<0.1,**p<0.05,***p<0.01;()内为t检验值,下同
变量 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1)(2)(3)(4)(5)(6)链路融合治理0.093***0.082***0.101***(3.704)(3.278)(4.004)主体融合治理0.237*0.1330.241*(1.769)(0.971)(1.760)政府创新补助0.025**0.034***(2.189)(2.936)链路融合治理×政府创新补助-0.034**(-2.503)主体融合治理×政府创新补助0.040**(2.564)知识产权保护-0.034-0.029(-0.740)(-0.630)链路融合治理×知识产权保护0.033**(2.108)主体融合治理×知识产权保护-0.000(-0.020)企业年龄0.0920.0950.0970.1220.1340.109(0.430)(0.438)(0.456)(0.565)(0.623)(0.497)企业规模-0.0070.020-0.082-0.0030.0080.024(-0.135)(0.382)(-1.483)(-0.059)(0.160)(0.466)所有权性质-0.008-0.009-0.009-0.009-0.009-0.009(-0.928)(-0.980)(-1.064)(-1.084)(-1.008)(-1.025)冗余资源-0.013-0.010-0.015-0.011-0.017-0.010(-1.021)(-0.820)(-1.191)(-0.853)(-1.396)(-0.826)上市类型-0.324-0.335-0.353-0.357-0.343-0.323(-1.198)(-1.225)(-1.322)(-1.318)(-1.278)(-1.178)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0.004-0.004-0.004-0.004-0.003-0.004(-1.350)(-1.373)(-1.343)(-1.590)(-1.270)(-1.348)前期链路融合-0.033*-0.007-0.025-0.015-0.039**-0.007(-1.757)(-0.406)(-1.326)(-0.847)(-2.088)(-0.407)前期主体融合-0.287-0.528-0.265-0.328-0.253-0.526(-1.488)(-1.569)(-1.384)(-0.963)(-1.312)(-1.504)市场集中度0.0160.046-0.0270.0790.0300.024(0.049)(0.137)(-0.082)(0.235)(0.090)(0.070)区域创新能力0.0030.0010.0030.0010.0000.000(0.474)(0.156)(0.408)(0.218)(0.036)(0.045)年份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企业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常数项-0.041-0.5301.381-0.579-0.438-0.640(-0.030)(-0.394)(0.996)(-0.426)(-0.325)(-0.472)样本量542542542542542542调整R20.7700.7640.7750.7700.7710.764
表3列(3)(4)结果表明,政府创新补助与链路融合治理的交互项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政府创新补助削弱了链路融合治理与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间的正向关系,支持假设H3a;政府创新补助与主体融合治理的交互项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政府创新补助增强了主体融合治理与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间的正向关系,支持假设H3b。
表3列(5)(6)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链路融合治理的交互项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了链路融合治理与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间的正向关系,支持假设H4a;知识产权保护与主体融合治理的交互项系数为负且不显著,假设H4b未能得到支持。原因如下:现实情境中,主体融合治理下的内部知识产权安排难以替代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在合作初期,虽然部分融合实体会通过章程、合同或联盟协议明确成果归属与收益分配,但其适用范围往往局限于既有参与方及直接产出的成果,难以覆盖开放式创新情境下的动态成员变动与衍生性知识产出。同时,内部协议执行刚性有限,其效力更多依赖于成员间的互信与既有合作惯例,出现利益冲突或外部环境变化时,缺乏法律强制力解决复杂的产权争议。此外,正式知识产权保护除具备确权与交易功能外,还在技术转让、融资以及市场竞争中发挥制度信号作用,这些功能是内部知识产权安排难以实质替代的。
表4进一步展示了融通创新链路融合治理、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4个子维度的影响。结果表明,链路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共性需求驱动基础研究能力、产业数智化转型支撑能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主体融合治理则对链主企业持续高强度研发投入能力、高影响力创新产出能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由此表明,融通创新的两种治理策略在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同维度上各有侧重、各具优势。
表4 子维度检验结果
Table 4 Subdimensional test results
变量 持续高强度研发投入能力(1)(2)产业数智化转型支撑能力(3)(4)共性需求驱动基础研究能力(5)(6)高影响力创新产出能力(7)(8)链路融合治理0.0010.103*0.106*0.095(0.021)(1.709)(1.896)(1.512)主体融合治理0.506***0.041-0.1540.599*(3.244)(0.129)(-0.524)(1.836)控制变量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年份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企业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常数项-0.0280.2985.826*5.1375.561*4.723-6.168*-6.433*(-0.018)(0.188)(1.814)(1.604)(1.863)(1.586)(-1.852)(-1.946)样本量542542542542542542542542调整R20.9030.9060.6530.6500.5230.5190.5660.567
图2分别展示了政府创新补助、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效应。结果显示,高政府创新补助情境下,链路融合治理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作用减弱,主体融合治理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作用增强;高知识产权保护情境下,链路融合治理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增强,主体融合治理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未发生显著变化。
图2 政府创新补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效应
Fig.2 Moderating roles of government innovation subsid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为进一步验证结论的可靠性与稳定性,本文进行如下稳健性检验:第一,为解决潜在内生性问题,使用本地区同行业企业融通创新链路融合治理和主体融合治理的平均水平作为工具变量,该变量不能直接影响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但与企业制定的融通创新治理策略高度相关,因而同时满足工具变量的外生性与相关性要求。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如表5列(1)~(4)所示,第一阶段中,Wald F统计量均大于Stock-Yogo弱识别检验10%水平上的临界值,排除弱工具变量的可能性;第二阶段中,融通创新治理策略与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显著相关,且方向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第二,替换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衡量指标,采用各指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以避免因子分析可能导致的信息丢失,回归结果如表5列(5)~(6)所示,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第三,增加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影响效应的滞后期检验。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具有一定滞后性,因而考察自变量的滞后效果具有现实与理论意义,回归结果支持本文主要结论。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Table 5 Robustness test results
注:[]内数值为P值,{}内数值为Stock-Yogo弱识别检验10%水平上的临界值
变量 工具变量第1阶段第2阶段第1阶段第2阶段(1)(2)(3)(4)替换因变量:能力均值(5)(6)滞后二期处理(7)(8)链路融合治理0.098***0.101***0.077***(2.918)(4.094)(2.891)主体融合治理0.660***0.266**0.128(3.447)(2.044)(0.851)同地区同行业链路融合治理平均值0.911-0.022(23.760)(-2.690)同地区同行业主体融合治理平均值-0.4560.653(-2.720)(14.350)控制变量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企业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年份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观测值542542542542542542454454Kleibergen-Paap rk LM统计量101.46067.690[0.000][0.000]Kleibergen-Paap rk Wald F统计量304.19107.14{19.93}{19.93}
(1)企业上市类型。集团整体上市与主营业务子公司上市是两种企业上市类型,可呈现企业在战略聚焦与资源配置上的差异。为进一步探讨企业上市类型异质性对融通创新治理效应的影响,本文将样本企业划分为集团上市企业与子公司上市企业,回归结果如表6列(1)~(4)所示,两类融通创新治理策略在子公司上市企业中均发挥显著作用,且方向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两类融通创新治理策略在集团上市企业中均未发挥显著影响。原因如下:子公司上市企业通常围绕特定产业链环节开展经营,战略制定与资源配置高度集中于核心技术领域,链路融合治理与主体融合治理优势能够直接转化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能力提升;而集团整体上市企业通常需要在多个业务板块间分配资源、协调战略,创新投入易被分散,导致链路融合治理与主体融合治理的潜在效益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被稀释,进而影响其显著性。
表6 异质性分析结果
Table 6 Heterogeneity analysis results
变量 企业上市类型集团上市企业(1)(2)子公司上市企业(3)(4)所处地理区位东部地区(5)(6)中西部地区(7)(8)链路融合治理0.0410.120***0.101***0.052(1.155)(3.709)(2.965)(1.434)主体融合治理0.2280.307*0.344*0.005(1.168)(1.871)(1.891)(0.031)控制变量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企业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年份固定效应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控制观测值132132409409360360182182调整R20.8700.8700.7530.7450.7620.7580.7330.729
(2)所处行政区域。从所处行政区域异质性看,我国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可能导致不同区域链主企业融通创新治理策略对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存在差异。参考国家统计局的划分标准,本文进一步检验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间的差异,回归结果如表6列(5)~(8)所示,链路融合治理与主体融合治理对中西部地区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未呈现显著影响;而在东部地区,两种治理策略均显著促进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原因如下:东部地区产业链配套体系更完备,创新要素集聚度更高,制度与市场环境更成熟,可为链主企业在融通创新治理过程中形成资源协同与知识溢出效应提供有利条件。相较之下,中西部地区受制于创新资源供给不足、产业链条不完整以及制度支持有限等因素,融通创新治理的潜在效益尚未得到有效释放。
融通创新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会因政府创新补助差异而有所不同,且上述差异可通过门槛效应体现出来。为了检验差异性政府创新补助下融通创新治理对关键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差异,本文以政府创新补助作为门槛变量,设定门槛模型如式(9)所示。
Key_capbi,t+1=w0+w1Inti,t×I(Subi,t≤γ1)+w2Inti,t×I(γ1<Subi,t≤γ2)+w3Inti,t×I(Subi,t>γ2)+w4Ci,t+μi+δt+εi,t
(9)
其中,γ为政府创新补助的门限值,I(·)为示性函数,当政府创新补助满足括号内条件时为1,否则为0。
在估计门槛模型前,开展门槛存在性检验(见表7)。采用自助法反复抽样后的结果显示:链路融合治理策略下,政府创新补助具有单门槛效应,门槛值为14.33;主体融合治理策略下,政府创新补助具有双门槛效应,门槛值分别为17.19和17.25。
表7 门槛效应检验结果
Table 7 Threshold effect test results
变量调节变量:政府创新补助(1)(2)门槛值γ114.3317.19γ217.25Chain_inti,t(Subi,t≤γ1)0.141***(3.496)Chain_inti,t(Subi,t>γ1)0.086***(4.043)Organ_inti,t(Subi,t≤γ1)0.235*(1.820)Organ_inti,t(γ1
表7列(1)显示,对融通创新链路融合治理策略而言,当政府创新补助低于或等于14.33时,其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系数为0.141;当政府创新补助超过14.33时,其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系数则降为0.086。回归结果表明,本文多数样本处于政府创新补助超过门槛阈值的区间,虽能促进链路融合治理的积极效应,但推动作用减弱。表7列(2)显示,对融通创新主体融合治理策略而言,当政府创新补助低于或等于17.19时,其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系数为0.235;当政府创新补助介于17.19~17.25之间时,其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系数提高至1.575,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政府创新补助充分发挥支持与激励作用;当政府创新补助高于17.25时,主体融合治理策略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系数降为0.219,说明当政府创新补助进一步超越阈值时,反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不利于融通创新主体融合治理在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作用。综上所述,回归结果稳健。
本文基于新制度理论,以2012—2019年中国制造业500强中A股上市企业为样本,构建了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测度指标,研究了融通创新治理(链路融合治理与主体融合治理)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以及政府创新补助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其中的调节作用,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融通创新链路融合治理和主体融合治理两种策略均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显著促进效应,具体到子维度层面,链路融合治理显著提升链主企业产业链数智化转型支撑能力与共性需求驱动基础研究能力,而主体融合治理则显著提升链主企业持续高强度研发投入能力与高影响力创新产出能力。不同于已有研究将融通创新视为整体结果,从融合度和畅通度两个维度进行测度,本文从产业链与微观治理双重视角拓展了融通创新研究,揭示了链主企业通过融通创新治理促进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内在机制,为该领域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
(2)“支持—保护”并举的政府治理情境对链路融合治理与主体融合治理的作用效应呈现差异化影响。基于新制度理论,本文分析并检验政府创新补助、知识产权保护在融通创新治理与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间的调节效应。结果表明,政府创新补助削弱了链路融合治理的促进作用,强化了主体融合治理的正向效应;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了链路融合治理的作用,但对主体融合治理的影响并不显著。该发现不仅回应了李晓翔等(2025)关于融通创新中政府治理与企业治理协同互动的论述,还进一步提出需注重政府治理情境与链主企业治理策略间的适配性及耦合性,深化了对中国情境下融通创新协同治理的理解。
(3)政府创新补助在融通创新治理与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间发挥显著门槛效应,其中,对链路融合治理存在单门槛效应,对主体融合治理存在双门槛效应。随着政府创新补助水平提高,链路融合治理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作用呈现边际效应递减的非线性特征。在主体融合治理方面,政府创新补助存在一个最优阈值区间,能够放大其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正向作用。当政府创新补助水平未处于上述区间时,这一增强效应有所减弱。与既有研究相比,本文将政府创新补助纳入门槛效应分析框架,揭示了企业融通创新治理与政府创新补助在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过程中的非线性“合力”机制,为政府优化研发补助力度提供了理论依据,有助于发挥融通创新的潜在效能。
(1)链主企业需充分认知自身在产业链融通创新中的核心治理职能,明确融通创新治理对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发展的价值,进而精准选择链路融合治理策略或主体融合治理策略。链路融合治理的核心在于促进上下游环节高效链接,链主企业可通过优化产业链多环节协同互动,提升合作伙伴在功能分布上的广度与连续性,构建覆盖全链条的协作网络;主体融合治理则强调构建多元逻辑并行的制度场域,链主企业需积极推动与合作伙伴的协同制度设计,提升联盟合作在组织协同与制度匹配上的深度与一致性,从而形成制度驱动的创新合力。
(2)链主企业需综合考虑治理策略选择与外部政府治理情境的适配性。对获得较多政府创新补助的企业而言,更适合采取主体融合治理策略,以放大其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促进效应。反之,当获取政府创新补助资源有限时,企业需优先考虑链路融合治理。对所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大的企业而言,更适合采取链路融合治理策略。此外,链主企业还需结合自身属性与所处区域发展条件进行治理策略选择。子公司上市企业可灵活运用两种治理模式提升自身能力,而集团整体上市企业需优先对内部激励与协同机制进行优化;东部地区链主企业需积极采用两类治理模式提升创新能力,而中西部地区企业需同步强化外部创新环境建设,以提升治理策略的有效性。
(3)从体制机制层面引导链主企业发挥治理职能,并构建“支持—保护”并举的治理情境。在引导方面,通过“链长制”等政策工具,确立链主企业在产业链中的战略核心地位,鼓励其在融通创新中开展治理实践。在支持方面,创新补助政策需注重精确匹配与动态调节。对于链路融合治理,避免补助过度,以防边际效应递减;对于主体融合治理,保持补助水平处于最优阈值区间,避免过低导致激励不足或过高造成效率损失。同时,提高补助筛选与识别能力,完善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估机制,确保资源高效配置。在保护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营造有利于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实现政府治理与企业治理良性互动。
本文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在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测量方面,受限于概念复杂性、数据可得性,本研究对链主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内涵界定与测度指标构建,在完整度与精练度上存在提升空间。未来可开展更深入的分析,以构建更加全面、稳健的测度指标体系。第二,所选样本在数据可得性、样本典型性等方面与研究问题较为适配,但仍具有一定的宽泛性,有待进一步聚焦。未来可采用各省市遴选的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作为研究样本,以提升研究结论的针对性与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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