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基金资助企业基础研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

吴 杨1,王 媛1,吕钰琪1,陈 希1,王晓庸2

(1.北京理工大学 教育学院;2.北京理工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1)

摘 要:国家通过科学基金资助企业研发项目是激发企业参与基础研究,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来源的主要途径,也是我国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破解关键核心技术与促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以中国、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5个国家支持企业研发创新的资助项目为研究对象,从设立目的、资助企业条件要求、经费来源、资助模式与规模等方面对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进行综合比较,总结上述国家在支持企业研发与创新方面的成功经验及特点。提出我国引导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协同创新的对策建议:一是优化“双轮驱动”资助目标,统筹兼顾战略导向与市场需求;二是构建“差异化”企业资助体系,精准施策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三是打造“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矩阵,多元协同实现多方共赢;四是完善“分类分层”资助模式,稳步提升资助支持实效。

关键词:企业研发项目;科学基金资助策略;基础研究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Chinese Pathways in National Science Funds Supporting Corporate Basic Research

Wu Yang1,Wang Yuan1,Lyu Yuqi1,Chen Xi1,Wang Xiaoyong2

(1. School of Education,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 Graduate School,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081,China)

Abstract:The government's support for corporates to carry out applied basic research through the funding of science funds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corporates in China to enhance their independent innovation capability,master key core technologies and deeply integrate industry,academia and research. This study selects five countries—China,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Kingdom, Japan, and South Korea—and examines their respective government-supported R&D innovation funding initiatives for corporates. It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by comparing the objectives of establishment, eligibility criteria for funding recipients, funding sources, and the mechanisms and scales of R&D funding programs across these nations.

In terms of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ment,the government-supported corporate R&D funding programs of the five countries have clear targets. The funding program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 are primarily aimed at enhancing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rporates, encouraging their participation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D to improve their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levels. Additionally, the United States is dedicated to fostering collaboration between industry, academia,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thereby propelling the advancement of corporate technology R&D and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outcomes. China, Japan and South Korea provide funding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strategic priorities. China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urgent needs and cutting-edge research of key technologies. Japan focuses on major technological breakthroughs,aiming to address the forefront technological issues that are urgent at regional,national,or even global levels. South Korea,on the other hand,centers on resolving current technological bottlenecks,offering categorized funding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echnological fields.

The five countries have varying eligibility criteria for corporate funding. China is stringent, favoring strong or partnered corporates. The US offers the broadest funding scope, targeting small businesses and promoting industry-academia-research collaboration, where corporates share R&D outcomes on a membership basis. Japan emphasizes tri-partite cooperation and requires joint university applications for funding. The United Kingdom and South Korea do not have explicit requirements for the types of corporates eligible for funding,with South Korea focusing on encouraging deep cooperation among various innovation institutions,allowing corporates to apply individually or in conjunction with research organizations.

In terms of funding sources,China has been developing a multi-subject input mechanism.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supported corporate R&D funding programs encompass a mix of government,corporate,and other institutional contributions,with many programs adopting a corporate membership fee model for corporate participation in funding. Other countries primarily rely on government grants or procurement. In terms of funding models and scales,the United States sees significant variations in the amounts of R&D funding programs,with corporates eligible for funding ranging from $100,000 to $9 million,over periods of 2.5 to 5 years. Japan and South Korea adopt a natural-year format for their funding,with a broader span of funding periods ranging from 1 to 10 years. This approach of longer natural-year funding cycles enables many original innovation and core technology areas 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to receive long-term,stable support.

Regarding funding evaluation,China's corporate-funded projects usually carry out strict evaluation on the mid-term and final assessment. Bo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 conduct reviews at various stages of funded projects. The United States performs performance evaluations at the completion of each phase,with continuation to the next phase contingent upon passing these assessments. The United Kingdom establishes formal evaluation and auditing processes during the funding period and upon submission of project results.

In light of the current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to strengthen basic research support for Chinese businesses, this paper first suggests aligning strategic funding goals with market needs to enhance the dual-drive strategy. Second, it recommends developing a differentiated funding system to specifically encourage corporate innovation and expansion. Third, it advises creating an industry-academia-research cooperation funding structure to promote mutual benefits through a variety of partnerships. Finally, it calls for the refinement of the classified and layered funding model to progressively increase the effectiveness of financial assistance.

Key Words:Corporate R&D Project; Science Foundation Funding Strategy; Basic Research

收稿日期:2024-08-12

修回日期:2024-11-07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优先关注课题(AEGA24012)

作者简介:吴杨(197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智慧教育;王媛(1997—),女,山西吕梁人,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智慧教育;吕钰琪(1999—),女,福建南平人,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教育信息化;陈希(1990—),女,安徽枞阳人,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等工程教育、科技政策;王晓庸(1984-),男,河北宁晋人,博士,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智慧教育。本文通讯作者:王晓庸。

DOI:10.6049/kjjbydc.2024080248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25)05-0150-11

0 引言

2023年4月,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近年来积极推进一系列改革措施引导企业进行基础研究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来源结构单一,主要依赖政府资金投入,2021年政府基础研究投入占比约90%,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占比达到9%[1]。因此,我国需要大力激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研发,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渠道。第二,我国基础研究创新主体研究活力尚未被充分激发,主力军仍是大学和科研机构。2022年,在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执行主体中,高校和研发机构执行的基础研究经费占全国基础研究经费的比例为85%,企业执行基础研究经费仅占9%[2]。因此,我国亟需培育基础研究多元创新主体,鼓励企业贡献力量,共同推动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第三,我国企业参与基础研究研发渠道匮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单位主要面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3]。企业作为营利性单位不能直接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基础研究的积极性和创新动力。基于此,如何完善企业基础研究研发资助机制,如何引导企业进行有效科技创新,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成为重要议题。

目前,国内学者对发达国家资助企业科技研发政策措施的研究较少,已有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系统角度对整个国家研发资助体系进行设计,包括对企业、大学、重点实验室等创新主体的资助设计。如孙海华等[4]指出,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对象十分广泛,包括高校及学术联盟、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和国际组织等;丁上于等[5]分析了英国最新科研管理体系中的5个主要部分并总结了其特点。二是从企业创新角度考察国家对不同企业的资助计划。在中小企业研发资助方面,朱春奎等[6]对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资助策略、申请资格和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该计划实施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保障、严格的资格审核与项目评审等;李振兴[7]分析了英国创新券计划的资助标准、资助领域和重点、申请与资助流程及其突出特点;王茜[8]分析了英国小企业研究计划的发展、实施及评估流程。综上所述,在以往研究中,美国、英国等国家关于资助企业申报条件要求、资助流程等方面的内容为本研究提供了借鉴。但大部分文献仅针对单一国家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的某方面进行阐述,缺乏对企业资助体系的综合分析,同时关于企业受资助情况的研究比较笼统,既缺乏资助对象条件要求、资助周期与经费规模等方面的描述,也缺乏国家间不同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特点的比较,因而难以为我国企业研发资助提供可行建议。

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在科技创新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同时其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研发的资助项目具备多样性和成熟性。2023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显示,上述4个国家均处于全球创新前列,其中美国、英国、韩国分别位列第2、4、10[9]。这些国家在研发投入方面也表现突出,2021年韩国、美国、日本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GDP的比重分别为4.93%、3.46%、3.3%,分别位居全球第1、2、4,中国R&D经费占GDP的比重为2.44%,仍有较大进步空间[2]。因此,本文以中国、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5个国家科研资助机构的企业研发资助项目为研究对象,从设立目的、资助对象条件要求、经费来源、资助形式与规模等方面对各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进行对比分析,在总结其他4个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科学基金资助机构支持基础研究项目的政策建议。

1 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设立目的比较分析

中、美、英、日、韩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几乎都是竞争性经费,各国企业研发资助体系如图1所示。从设立目的看,其本质是通过科研项目资助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助推相关产业和领域的长足发展,如表1所示。其中,中国资助项目主要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关键技术研究;美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布局较为完善,兼顾中小企业和产学研合作;英国研发资助项目主要针对中小企业;日本注重国家战略重点领域产学研合作;韩国研发资助项目对资助对象限制较少,按照国家战略重点领域进行分类资助。

表1 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设立目的
Table 1 Objectives of corporate R&D funding programs in five countries

国家项目名称资助机构设立目的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10]科技部支持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福祉的关键性研究,以及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前沿研究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整合全国优质科研资源,支持产业发展急需、关键技术领域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促进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协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美国中小企业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12]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支持小企业参与项目研发,加强高科技创新,满足特定领域或目标的研发需求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13]注重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促进非营利性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美国技术创新计划(TIP)[14]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重点资助企业前沿性研发活动,促进美国科技发展持续保持技术领先企业与其它机构合作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计划(IUCRC)[15]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搭建大学或科研机构研发初期与商业化之间的桥梁,推进现有企业技术进步美国制造业计划(Manufacturing USA)[16]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打造先进制造业创新集群英国SBRI计划[17]英国创新署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市场上稀缺的小企业技术产品,资助其技术创新日本创新中心计划(COI)[18]日本科技振兴机构搭建大学与行业研究的合作平台产业-学术合作计划(COI-NEXT)[19]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组建共创中心,解决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问题韩国原始技术、核技术社会福利技术项目[20]韩国国家研究基金会资助原创技术、安全辐射技术研发,以应对气候变化危机,关注国民健康和增强产业竞争力

注:作者根据相关文献整理而得,下同

图1 五国企业研发资助体系
Fig.1 Corporate R&D funding systems in five countries

中国为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研发活动提供支持的主要资助项目是科技部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导的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多项科研资助计划整合而成,于2015年首次实施,旨在集中科技资源攻克关键技术难题,推动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于2019年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设立,致力于引导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聚焦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集中各方优势科研力量攻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

美国中小企业资助项目中,SBIR计划、STTR计划和TIP计划3个项目在目标性研发、成果转化、前沿科技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其中,SBIR计划、STTR计划分别设立于1982年和1992年[21],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资助和管理,是美国为了鼓励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研发任务所提供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TIP计划设立于2007年,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资助和管理,仅支持具有科学技术优势且有潜力成为最先进技术的研究,此类研究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22]。此外,IUCRC计划和Manufacturing USA计划旨在搭建企业与科研机构、大学合作平台,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IUCRC计划于1973年启动,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组织管理,该项目旨在促进大学与企业组成科研联盟,企业以会员制方式参与,会员企业基于自身需求向大学、科研机构及各行业领域招标。因此,该计划设立的项目涉及所有会员企业共性问题,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由会员共享。Manufacturing USA计划于2016年由国家制造创新网络计划(NNMI)更名而来,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组织管理,一方面为了提升美国制造业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为了推动国内企业与大学、国家研究院所、联邦机构深度合作并组成创新联盟。

英国于2001年效仿美国SBIR计划推出SBRI计划,由于不同企业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政府引导不足、配套政策缺乏等原因,这种简单模仿并未有效促进企业技术研发,经费投资带来的效益较低。2009年,英国对SBRI计划进行了改革,此项目由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于2014年更名为英国创新署(Innovate UK)。目前,英国SBRI计划由英国创新署(Innovate UK)资助,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研发项目[8]

日本于2013年和2020年相继推出COI计划、COI-NEXT计划,前者旨在构建大学与行业合作的大型科研平台,以实现未来长远规划中的愿景。这些平台通过密集研发促进可持续技术创新。后者致力于构建一个独立的由产业界、学术界和政府共同参与的合作中心,以大学为主导,通过共同推进项目研发活动,促进创新成果产生,助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该计划对共同创造领域、战略重点领域(量子技术领域、环境能源领域、生物领域)和区域共同创造领域进行项目资助[18]。其中,共同创造领域和区域共同创造领域分为全面型与培养型,各领域由不同研发中心或基地组成[19]

韩国资助企业开展研发的专项旨在扩大企业、大学及研究机构间合作项目规模,提升研发成果的实用性。与日本COI-NEXT计划类似,该项目遵循国家科技战略规划,设立气候变化危机技术、核辐射技术、空间核能国际合作以及PM2.5国家战略等4个领域资助项目。

综上所述,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的资助目标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美国和英国均支持中小企业专项项目。美国资助企业目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引导企业产学研合作,前者旨在鼓励美国中小企业参与科学技术研发,促进其创新发展;后者通过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推动企业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英国SBRI计划旨在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能力与创新水平。第二,中国、日本和韩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目标存在共同之处,即以国家重点战略发展需求为导向,满足本国科技发展的战略需求,解决当前科技创新技术瓶颈。中国关注迫切需求和关键技术的前沿研究;日本聚焦大兵团科技攻关,关注区域、国家乃至全球亟待解决的前沿科技问题;韩国专注不同技术领域特定需求,以解决现实技术瓶颈为核心,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进行分类资助。

2 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资助对象条件要求比较分析

从中、美、英、日、韩五国政府支持企业研发的资助项目对资助对象的条件要求看,中国支持企业参与的资助项目对企业条件具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美国对资助企业性质和规模要求较为严格,日本要求必须是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联合申报,英国和韩国对资助对象的条件限制较少,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资助对象要求
Table 2 Requirements for funding recipients in corporate R&D funding programs in five countries

国家项目名称资助对象条件要求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10]在中国境内注册满1年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对牵头单位有较高要求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11]已加入联合基金的企业及其下属研发机构;鼓励联合资助方企业所属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申报,但对合作机构数量有限制美国中小企业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12]要求小企业独立申报,将小企业纳入科研资助体系,为其特定目标的科技创新提供经费支持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13]“硬性要求”小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并要求两者分工明确美国技术创新计划(TIP)[14]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大企业只能以研发合作联盟的形式参与研发企业与其他机构合作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计划(IUCRC)[15]两个项目均要求产学研联合申报,其中IUCRC计划只允许单个大学或多个大学合作申报,企业必须依托大学进行项目申报美国制造业计划(Manufacturing USA)[16]英国SBRI计划[17]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机构均可申报,中小企业优先日本创新中心计划(COI)[18]倡导企业和大学或科研机构合作;项目运行采用双负责人制,分别负责研发与日常运行产业-学术合作计划(COI-NEXT)[19]倡导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政府紧密合作。项目由以大学为代表的3个以上机构组成合作中心进行申报,其中至少1个机构为民营企业韩国原始技术、核技术、社会福利技术项目[20]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资助对象是国内注册一年以上、具备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等。该计划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且对牵头单位研发实力的要求较高。申请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需已成为联合基金的联合资助方,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比,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更侧重于产业化前景与技术转化,鼓励联合资助方企业所属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申报,但对于合作机构数量具有明确规定,集成项目、重点支持项目的合作机构分别不超过4个和2个。

美国SBIR计划、STTR计划和TIP计划均要求申请者为中小企业,SBIR计划和STTR计划对被资助企业具有明确条件限定。SBIR计划要求企业法人必须是美国公民,企业性质是独立经营并以营利为目的,员工规模不超过500人。同时,要求项目所申请中来自中小企业的研究人员必须超过50%,即主要研究者必须受雇于中小企业。与SBIR计划不同,STTR计划将“中小企业和研究机构合作”作为申请项目的硬性要求[23],要求企业必须与其它科研机构联合申报。TIP计划的申请对象以中小企业为主,同时也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学、国家实验室或其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合作。但大学、大企业不能获得该计划直接资助,大企业只能以研发合作联盟的形式参与研发[8]。IUCRC计划和Manufacturing USA计划要求企业必须与大学或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充分发挥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协同优势[24]。IUCRC计划只允许单个大学或多个大学申请,企业必须依托大学才能进行项目申报,而且企业不参与具体研发活动。Manufacturing USA计划要求由“合作共建创新中心”进行项目申请,创新中心采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商业化治理模式,企业可申请成为中心会员,截至2023年共建17个合作共建创新中心,在参与项目的企业中73%为中小型制造企业[25]

日本COI计划和COI-NEXT计划均要求企业必须与大学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以共创中心或共创基地的形式进行项目申报。其中,COI-NEXT计划要求大学作为申请主体,企业作为参与方[26]。2020—2021年COI-NEXT计划参与企业有日本邮政株式会社、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等大型企业[27]。英国SBRI计划申报条件比较宽松,几乎所有英国企业都可以申报,且中小企业申报成功率更高。韩国资助项目对于资助对象条件几乎没有要求,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研发主体均可申请,申请单位既可单独申请也可与其它研发机构联合申请。

综合比较分析可知,中、美、英、日、韩五国资助企业类型较为广泛,对资助企业的要求各不相同。中国对资助企业的条件限制较为严格,必须是实力强或已在合作方范围内的企业。美国资助小企业的项目有STTR计划、SBIR计划,要求必须为营利性企业,且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美国STTR计划不仅面向中小企业,而且硬性要求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美国IUCRC计划和制造业计划项目资助模式中,企业无论是否参与实际研发,都可以会员制形式参与项目。日本重视企业与政府和大学间的合作关系,明确要求企业必须与大学联合申请项目,并且部分资助项目实行双负责人制,即两位负责人分别来自企业和大学;重点战略领域项目支持国内龙头企业参与。韩国注重鼓励各创新机构深度合作,企业可单独申报也可与研发机构联合申报。英国则是任何企业均可申请。

3 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比较分析

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类,分别是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模式和政府、企业及其它机构多元主体投入模式,如表3所示。

表3 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
Table 3 Funding sources for corporate R&D funding programs in five countries

经费投入模式国家项目名称经费来源政府投入为主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12]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卫生和公众服务部、运输部、环保总署、航空航天局、国土安全部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等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13]国防部、卫生和公众服务部、能源部、航空航天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英国SBRI计划[17]政府采购部门、地方或者相关领域创新创业基金会日本创新中心计划(COI)[18]以政府拨款为主产业-学术合作计划(COI-NEXT)[19]韩国原始技术、核技术、社会福利技术项目[20]政府拨款为主,基金会自筹为辅多元主体投入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10]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企业、金融资本及其它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等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资助企业美国美国技术创新计划(TIP)[14]联邦政府、企业、地方政府和其它组织机构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计划(IUCRC)[15]IUCRC行业成员,如大公司、中型市场公司、小企业和初创企业、非营利组织、政府机构或其它感兴趣的非学术团体美国制造业计划(Manufacturing USA)[16]联邦政府和会员企业

3.1 经费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

在五国相关项目中,以政府投入为主的项目较多,包括美国的SBIR计划和STTR计划、英国SBRI计划、日本COI计划和COI-NEXT计划及韩国相关研发资助项目。美国SBIR计划、STTR计划以及韩国各项资助项目经费以政府拨款为主、国家科学基金会自筹为辅。日本COI计划和COI-NEXT计划经费投入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英国SBRI计划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采购部门,当地或相关领域创新创业基金会也会投入经费。

3.2 经费来源于政府、企业及其它机构多元主体投入

中国和美国相关项目经费由政府、企业及其它机构等多元主体投入。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逐步探索与健全多元主体投入机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企业、金融资本及其它社会资金共同投入;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经费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联合资助企业。美国TIP计划、IUCRC计划、Manufacturing USA计划项目经费来源及占比各不相同,具体如下:第一,TIP计划经费由联邦政府、企业、地方政府和其它组织机构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拨款最高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第二,IUCRC计划经费由NSF和企业共同承担,NSF经费仅用于各研究中心的行政管理等支出,不作为研究经费,而研究经费主要通过企业会员制筹措,会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参与实际研发但可以根据会员资金支持等级享受科研成果。各研究中心依据其成员中大学数量分为单个大学研究中心和多个大学研究中心,每个研究中心的会费收入情况因其类型差异而有所不同。项目规定单个大学研究中心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必须总共获得每年40万美元以上的会费收入,第二阶段必须总共获得每年40万或60万美元以上的会费收入;多个大学研究中心(大学数量为N)第一阶段至少需要获得15×N万美元会费收入,第二阶段至少获得20×N或30×N万美元会费收入,第三阶段至少获得25×N万美元会费收入[15]。第三,Manufacturing USA计划项目经费由合作共建创新中心承担[28],创新中心成立前期由政府资金引导带动各方配套资金,后期由创新中心自给自足。创新中心采用分级会员制度,会员企业承担缴纳会费、参与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责任,同时享有创新中心的技术及知识产权、使用研发设施等权利[29],企业可享受创新中心研发成果的具体情况依会员等级、出资水平等条件而定。其中,第一级是特许会员,条件是5年投入研究经费500万美元以及每年10万美元的创新中心管理费用;第二级是高级会员,该类会员5年投入研究经费须达到100万美元,且每年缴纳2万美元创新中心管理费用;第三级为资源会员,为创新中心带来有价值的资源可成为中心会员;第四级是联盟会员,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员工人数低于500人)每年分别需缴纳1万美元和5 000美元会费[30]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企业研发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分为“中央—地方—企业—其它资本”多主体投入与“政府—企业”双主体投入两类。其中,多主体投入的有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美国TIP计划;双主体投入的有中国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美国IUCRC计划和Manufacturing USA计划。在两国双主体投入项目中,美国资助项目对企业各阶段投入金额比例的规定更为详细,可参与企业范围更加广泛,企业参与方式自由度更高,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与能力选择参与级别。

4 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资助模式及比较分析

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的资助模式主要有3类,包括一次性资助、分阶段资助和按自然年资助,如表4所示。

表4 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资助模式
Table 4 Funding models for corporate R&D funding programs in five countries

资助模式国家项目名称规模特点一次性资助美国美国技术创新计划(TIP)[14]单家企业周期3年,最多300万美元;多个企业联合周期5年,最多900万美元项目按照单家企业和多企业联合两类进行资助美国制造业计划(Manu-facturing USA)[16]项目资助周期5年,最多延长2年。其中,联邦政府经费投入约0.7~1.2亿美元政府前期一次性投入,后期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参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并享受项目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使用研发设施分阶段资助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10]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计划下设近60项重点专项,各项目经费差异较大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11]资助周期为4年,重点支持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约为260万元/项,集成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为1 000万元/项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12]第一个阶段周期6个月,最多15万美元;第二阶段研发和推广的资助周期2年,最多100万美元项目研发分3个阶段,但一般只资助前两个阶段;获第一轮资助且评估合格者才能申请下一阶段资助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13]第一阶段周期1年,最多10万美元;第二阶段周期2年,最多75万美元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计划(IUCRC)[15]第一阶段每年15万美元;第二阶段每年10~15万美元;第三阶段每年5万美元资助3个阶段,前两个阶段合格者可申报第三阶段。企业不参与实际研发活动,但会员企业可共享科研成果英国SBRI计划[17]第一阶段周期6个月以内,经费5~10万英镑;第二阶段周期18~24个月,经费25~100万英镑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具有较完善的成果评估体系,评估不合格者,将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以自然年为单位资助日本创新中心计划(COI)[18]研发周期9年,每个中心的研发费用约为1~10亿日元/年全面型项目资助周期较短(2年),培养型项目和战略重点领域项目资助周期可达10年产业-学术合作计划(COI-NEXT)[19]全面型项目研发周期2年,经费投资2 500万日元/年;培养型项目研究周期10年,经费投资最高4亿日元/年韩国原始技术项目[20]项目期限1~10年,每个项目2~174亿韩元/年部分研发领域允许的研发周期跨度较长,可达1~10年,使得很多原始创新及核心技术领域可获得长期稳定的资助核技术项目[20]项目期限为1~ 9年,每个项目0.5~30亿韩元/年社会福利技术项目[20]项目期限为2017—2019年,每个项目457亿韩元

4.1 一次性资助模式

一次性资助项目有美国TIP计划和Manufacturing USA计划。TIP计划中,单家企业3年受资助经费最多可达300万美元,多家企业联盟5年受资助经费最多可达900万美元[22]。由于政府没有持续为计划拨款,2012年TIP计划已关闭[31]。Manufacturing USA计划中,政府资金主要资助期为5~7年,政府出资总额一般介于0.7~1.2亿美元,之后各中心采用可持续收入模式实现财务独立。

4.2 分阶段资助模式

分阶段资助项目有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美国SBIR计划、STTR计划和IUCRC计划以及英国SBRI计划。美英两国各项目各阶段均设有准入门槛与评估制度,只有获第一阶段资助且评估合格才能申请第二阶段资助。其中,美国3个项目的资助周期均为3个阶段,SBIR计划和STTR计划仅对前两个研发阶段进行资助,对第三阶段不予资助。

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3~5年,“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数学和应用研究、干细胞研究与器官修复、纳米前沿、信息光子技术等近60个重点专项。该计划最初采取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助经费模式,确保研发项目投入资金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4年3月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开始逐步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2021年平均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为251.3万元[32],各项目资助经费因研发领域和研发特点差异而有所不同。在管理机制方面,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项目执行全程严格监管,除评估项目执行年度报告外,还会对执行期为5年以上的项目进行中期评估[10]

中国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4年,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给予资助,每个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的平均资助经费分别为260万元、1 000万元[33],按照符合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的经费拨付计划对不同科研项目进行支持[34]。在管理机制方面,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项目进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均具有明确要求,并将是否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作为评估标准之一。

美国SBIR计划的研发过程主要分为可行性研究、产品研发、产品推广3个阶段[6],该项目仅资助前两个研发阶段。第一阶段是可行性研究,该阶段资助周期为6个月,资助金额最多为15万美元。项目规定,该阶段至少2/3的工作由中小企业完成,其余1/3可由其它机构或承包商完成。第二阶段是产品研发,项目承担者在第一阶段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核心研究活动。该阶段的资助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多可获得100万美元资助资金,特殊情况可由企业与NSF另行商议,以延长资助周期或增加资助金额。这一阶段中,规定中小企业至少要完成50%的工作。第三阶段是产品推广,企业不再获得该项目资助,但承担项目的企业仍可继续使用之前各阶段研究成果及相关数据。

美国STTR计划第一阶段项目周期约为1年,最高资助金额为10万美元,第二阶段项目周期约为2年,资助金额不超过75万美元,第三阶段不再资助。资助期内,NSF对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工作任务分配明确,研发项目的两个阶段中均规定中小企业必须至少完成项目工作的40%,科研机构至少完成30%,其余30%的工作可由其中任何一方或承包商完成。

美国IUCRC计划资助周期为3个阶段,每个阶段5年。第一阶段,每个合作研究中心每年获得15万美元资助。第二阶段分两种情况,分别为每年10万美元资助和每年15万美元资助。第三阶段每年获得5万美元资助,但只有当第一阶段评估合格时才有机会获得第二或第三阶段资助。

英国SBRI计划分两个阶段对项目进行资助,整个项目周期为2~2.5年,第一阶段为6个月,资助金额5~10万英镑;第二阶段可获资助25~100万英镑。此外,SBRI计划在资助期内对研发成果评估具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由产业界和学术界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整个项目过程进行评审,重点对企业产品和技术进行考核与评估[8]

4.3 以自然年为单位资助模式

日韩两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自然年为单位进行资助。日本COI计划的项目周期为9年,每年各中心研发费用为1~10亿日元。资助期内,各中心项目运行的核心管理层必须设置两个关键职位,即项目负责人和科研负责人,来自企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研发与监管工作,来自研究领域的科研负责人负责为与研发相关战略规划提供支持。

日本COI-NEXT计划对共同创造领域、区域共同创造领域和战略重点领域进行资助。在共同创造领域和区域共同创造领域,全面型项目周期为2年,每年投资经费2 500万日元;培养型项目周期为10年,投资经费2~3.2亿日元。在战略重点领域,项目研发周期为10年,经费投资根据不同战略重点领域设定,最高可达每年4亿日元[19]。受资助项目实施框架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由项目主任与其他外部专家组成委员会,承担项目运营策略规划、执行方案设计等职责。该委员会负责深入了解项目涵盖的各领域,为受资助项目提供专业咨询与指导服务。第二,各领域项目负责人通过项目评估、资金分配、现场考察等方式有效推动项目研究活动开展。

韩国各项目研发周期为1~10年,其中经费投资额最大是PM2.5国家战略项目,每个项目457亿韩元;生物与医疗技术发展项目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发展项目经费投资额次之,分别为100亿韩元和174亿韩元[20]

综上所述,各国面向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的资助策略各具特色,同时在资助过程中制定了严格的资助评估要求。首先,在资助策略方面,中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资助周期为3~5年,每个项目平均资助金额为250~1 000万元。在美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中,企业可获资助经费介于10~900万美元之间。美国除TIP计划外,其余项目分阶段对企业进行资助,一般对第二阶段资助最多,最高可达100万美元。英国也采取分阶段资助模式,第二阶段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00万英镑。日本和韩国按自然年的形式进行资助,两国资助周期跨度较大,日本资助企业项目周期为2~10年,每年资助经费最高可达到10亿日元;韩国资助项目周期为1~10年,每年资助经费最高为457亿韩元。这种以自然年为单位的资助形式使得日本、韩国很多原始创新及核心技术领域获得长期稳定的资助。其次,在资助评估方面,在5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中,中国、美国和英国均对项目资助各阶段进行评审。中国企业资助项目通常对中期与终期进行严格评估。美国SBIR、STTR计划在每阶段工作完成时进行绩效评估,只有评估合格才能获得下一阶段资助[15]。英国SBRI计划具有较完善的项目评估体系,在项目成果提交时进行正式评估和审核。当项目结束时,评估合格的企业在提交项目成果后,仍拥有知识产权可继续进行研究与开发,政府机构在采购产品和技术时需要与企业签订相关知识产权合同。但如果在项目结束时企业未能按时提交成果,则视为开发失败,需要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偿[17]

5 企业研发资助策略综合分析

纵观中、美、英、日、韩政府企业研发资助项目可知,各资助项目具有多样化资助模式与科学的资助策略。分析我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的不足与资助企业参与基础研究的潜力,总结美、英、日、韩4国特色亮点与经验,以期完善我国支持企业研发项目资助策略。

5.1 我国企业研发资助策略

目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是我国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两大主力资助项目,为解决我国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和提升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申请企业的科研实力和管理经验要求较高,可申请企业范围有限,未能充分激发我国各类企业研发活力。第二,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已达成合作的企业联合资助方数量不足,截至2022年,仅12家大型企业加入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11],该资助项目的协同效应有限。第三,我国现行资助企业研发的项目种类、经费来源、资助模式相对单一,未能形成多元化资助体系。

近年来,我国部分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数量不断增长,已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一方面,部分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自身创新研发能力提升。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2023年欧盟工业研发投资记分牌》显示,在其统计的2022年全球研发投资最高的2 500强企业中,有679家中国企业,其中位列世界500强的中国企业有93家,研发投入最高的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位列第5[35]。另一方面,我国部分企业发明专利数量位居世界前列,研发实力不断提升。美国商业专利数据库(IFI Claims)2023年专利报告表明,上榜全球250强的中国机构有50家,包括9所大学和41家企业,企业上榜数占比达到82%[36]。由此可见,我国部分创新型企业已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资助企业开展研发可以有效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对企业研发产出直接进行转化是实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之间成果贯通的重要途径。企业研发机构的科学研究贴近产业,能够准确把握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其背后关联大多是基础科学问题。因此,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有利于加快破解核心技术难题或满足市场应用需求[37]。2021年,我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7 294.3亿元,其中企业作为技术输出方的合同成交额达到34 550.6亿元[38],占比为92.6%,凸显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当前,许多重大科研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在应用环节出现瓶颈,原因在于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团队缺乏与市场、产业沟通的渠道,难以实现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因此,企业及其下属科研机构承担国家资助项目,能够有效减少当前基础研究成果转化阻碍,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创新体系,实现科研成果应用。

5.2 美英日韩四国企业研发资助策略的经验总结

美国很早就开始对企业进行资助,其企业研发资助项目最完善,所涵盖的资助对象范围最广泛,资助方式最丰富;英国对中小企业的资助在改革之后成效显著,对中小企业研发资助及资助过程的评估经验丰富;日本企业研发资助项目比较注重产学研合作;韩国则根据国家重点战略领域分类对企业进行资助。

四国在资助目标、资助条件、经费来源、资助模式及规模等方面均有可参考的经验和做法,具体如下:第一,各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目标明确,美国和英国研发资助项目主要是为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日本和韩国则根据国家重点战略需求进行资助,解决现实问题并着眼于相关领域发展前沿。第二,美国资助企业范围最广,分为面向中小企业和产学研合作两类,日本则要求企业必须与其他创新主体合作申报,英国和韩国对资助企业类型无明确要求。第三,美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涵盖政府投入为主和政府、企业及其它机构多元投入等形式,英、日、韩以政府拨款或政府采购为主。第四,美国不同研发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差别较大,周期大多为2.5~5年;日本和韩国总投资力度较大,资助周期跨度较长,周期为1~10年;美国和英国在企业研发资助过程中进行评估,且英国对资助过程及结果的评估相对规范和系统。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6.1 研究结论

我国现行支持企业开展研发的资助体系面临资助目标相对单一、资助对象范围有限、资助经费多元投入机制不完善、资助模式灵活性不足等问题,同时,我国企业研发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国外经验和做法可为我国提供参考。

在设立目的方面,当前我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主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关键技术突破展开。五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设立目的呈现两种模式:一是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模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产学研合作;二是以中日韩为代表的战略导向型模式,主要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技术瓶颈突破。

在资助对象条件要求方面,当前我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对申请企业的要求较高且限制严格,未能形成多元化资助体系。美国企业资助项目既有面向所有企业申请的项目,也有仅针对中小企业申请的项目;英国SBRI计划优先资助中小企业。

在经费来源方面,我国企业研发资助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构建尚在探索中,难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科学研发创新。美国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采用企业会员制参与模式,对企业会员等级、参与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建立了多层次经费投入体系,有效拓宽了项目经费来源。

在资助模式及规模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研发资助项目普遍采用3~5年固定周期、分阶段资助模式,缺乏灵活性和阶段性,而不同类型企业研发项目具有多样化资金需求。当前,各国构建了多层次资助体系,美国采用一次性资助与分阶段资助相结合的模式;日本和韩国实行稳定的年度资助计划,项目资助周期最长可达10年,为企业持续创新提供保障。

6.2 政策建议

(1)优化双轮驱动资助目标,兼顾战略导向与市场需求。我国应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适度借鉴市场导向型经验,明确企业研发资助项目设立目的,具体如下:第一,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设立项目,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战略必争领域形成技术优势。第二,增设面向市场需求的项目,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基础研究能力,形成战略引领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的资助格局。

(2)构建差异化企业资助体系,精准施策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我国可针对不同规模企业设立资助项目,通过项目牵引激励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原始创新研究,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具体如下:第一,对央企或国企等大型企业进行战略领域分类资助,有组织地开展技术研发,通过组织大团队、大平台、大项目联合攻关解决我国科技战略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第二,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设立专项资助项目,提高其研发能力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加快破解“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3)打造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矩阵,多元协同实现共赢。我国企业资助项目应大力引导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开展深度合作,构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具体如下:第一,设立联合申报项目,要求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联合申请,通力合作开展科技创新研发。第二,设立企业会员制项目,鼓励企业与大学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进行研发经费投入,提出具体需求或参与大学、科研机构研发过程,其成果可直接进行转化。

(4)完善分类分层资助模式,稳步提升资助支持实效。我国应建立多层次、多维度企业研发资助模式,根据项目特点、创新资源配置确定资助方式和规模,实现分类精准资助,具体如下:第一,对具备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企业实施分阶段考核资助机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动态调整资助力度,在提供充足研发资金保障的同时,有效管控研发风险。第二,针对企业长期性基础研究项目,构建稳定的年度资助机制,设定明确的项目管理要求和考核指标,持续促进基础研究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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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