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研究系统论范式构建

杜佳音,马治国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研究进入新发展阶段,现有研究范式在应对理论困境与制度矛盾时,存在3个方面的局限:分析视角单维化、本土化改造不足和动态性缺乏,这些问题间接影响制度运行与实践效果,知识产权研究范式有待转型。“自创生”系统论为知识产权研究提供了一种整体性视角,能够兼容现有范式并弥补其不足,该方法基于客观存在的知识产权实践,从政治、经济和法律3个子系统的特有视角进行分析,实现研究范式的“破”与“立”。在适用原则上,系统论研究范式要求在政治系统中坚持党的领导,在经济系统中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在法律系统中加强协同运行。具体实施路径对应于政治系统的决策取向、经济系统的支付取向和法律系统的稳定预期取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研究范式;自创生;系统论

Paradigm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s Theory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u Jiayin,Ma Zhiguo

(School of Law,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49,China)

AbstractAfter decades of development,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has evolved into a relatively mature system.However,as China enters the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the existing research paradigm manifests significant limitations in addressing theoretical predicaments and institutional contradictions.This study critically examines these limitations and proposes a systematic transform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paradigms using Autopoietic System Theory,which offers a holistic analytical framework that complements existing approaches while remedying their inherent deficiencies.

The exis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paradigm in China exhibits three limitations that impede theoretical advancement and practical efficacy.First,the unidimensional perspective of analysis leads to disciplinary isolation,with legal,economic,and management studies operating in relative isolation despite the inherently interdisciplinary na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is fragmentation results in the phenomenon of not being able to see the whole picture,wherein specialized knowledge accumulates without comprehensive integration.Second,insufficient localization transformation is evident in the uncritical application of foreign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ameworks to China′s unique socioeconomic context.Although many Chinese scholars draw on Western paradigms to analyze domestic issues,they often overlook the fact that many problems are intrinsic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s rather than being specific to China.Moreover,seemingly similar issues i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may actually arise from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historical trajectories and causal mechanisms.Third,the lack of dynamis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persists because existing paradigms remain anchored in static property theories.These theories inadequately address rapid technological changes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s.This overemphasis on value rationality and abstract conceptualization limits the practical guidance for behavioral norms in an increasingly complex innovation landscape.

These limitations have given rise to practical issues,including distorted innovation incentives,poor social acceptance,institutional deviation,and inefficiencies in legislation,due to the static nature of current research paradigms and inadequate loc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cepts.Autopoietic system theory provides a promising alternative paradigm that observ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a holistic perspective while maintaining analytical rigor.Unlike traditional reductionist approaches that decompose complex systems into simpler components,this paradigm emphasizes the integrity and 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 of social systems.The theory conceptualizes society as composed of distinct yet interconnected subsystems,each operating according to its internal logic while maintaining structural coupling with other subsystems.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text,this framework facilitates analysis through three primary subsystems:political,economic,and legal,each with its distinctive observational perspective,binary code,and operational logic.

The proposed systems theory research paradigm emphasizes thre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in its application.In the political system,it upholds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s the cornerstone for absorbing social complexity and providing strategic dir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In the economic system,it affirms the market′s decisive role in resource allocation,recognizing that market competition optimally manages complex risks and enhances payment capabilitie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s.In the legal system,it emphasizes independent operation that stabilizes normative expectations across time,ensuring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main predictable despite political instability and market volatility.

The implementation path of this paradigm corresponds to the three subsystems' distinct orientations.The political system,characterized by decision-making orientation,systematically absorbs complexity,formulates strategic direction,and dynamically responds to emergent challenges,thus making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onger.The economic system,with its payment orientation,facilitates resource allocation through market mechanisms,forms effective payment structures,and continuously optimizes resource flows,thereby expanding the sca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legal system,guided by stable expectation orientation,establishes normative frameworks,transforms abstract norms into concrete guidelines,and adaptively adjusts to changing circumstances,thereby mak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e stable.

This research make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ontributions.It not only provides a novel analytical framework that transcends disciplinary boundaries,embraces local contexts,and incorporates dynamic evolution,but also offers practical suggestion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in China′s new development stage.The system theory paradigm ultimately serves as a methodological foundation for achieving high-qual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and enhancing China′s innovation-driven growth strategy.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Paradigm;Autopoiesis;Systems Theory

收稿日期:2024-09-11

修回日期:2025-04-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1BXW038)

作者简介:杜佳音(1993—),男,陕西咸阳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科技法;马治国(1959—),男,陕西绥德人,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科技法、知识产权法、传统知识保护。

DOI:10.6049/kjjbydc.D2202409033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25)13-0139-10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从无到有并迅速发展,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运行和修订提供了重要支撑。然而,随着科技创新与社会变革加速,知识产权研究过度侧重于实践应用,对基础理论建设关注不足,导致理论裂痕和制度矛盾逐渐凸显,加剧了既缺乏明确逻辑起点又难以找到理论归宿的困境[1],削弱了其应对复杂现实的能力。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2],而新质生产力标志着新发展范式的兴起[3]。作为发展范式基础,研究范式的转型不仅关乎理论更新,更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内在支撑。知识产权研究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和交叉学科特征,特别是随着《纲要》明确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知识产权已从单纯的研究领域发展为独立学科,其研究范式作为学科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需从基础理论出发才能实现革新。基于此,本文尝试从系统论新视角,在社会功能分化的基础上观察、理解并分析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知识产权研究的系统论范式。

1 知识产权研究范式转型的必然性

知识产权制度既是西方“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历史成果[4],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与这一舶来制度并不完全契合。我国在短短数十年间实现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的跨越式发展,但在理论研究、文化认知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仍面临一系列适应性困难,这主要源于现有知识产权研究范式难以有效回应和解决实践中涌现出的新挑战。随着知识产权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研究范式的转型尤为必要。

1.1 知识产权研究范式的内在缺陷

现有研究范式有助于识别当下问题,却难以提供有效解决方案,尤其是针对一些特定问题,主要体现在分析视角单维化、本土化改造不足和动态性缺乏3个方面:①分析视角单维化。知识产权制度可追溯至十七世纪初,随着其影响力的不断提升,相关研究逐步深入,并呈现出明显的学科化趋势。我国由于起步较晚,知识产权研究更多倚重实用主义,主要分为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三大类。法学研究主要采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种路径,前者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解释和阐释法律,后者借助社会科学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经济学研究则基于“最优化+均衡”的逻辑[5],主要采用外部性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6],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及制度实效。管理学研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前者关注立法、司法和政府战略等,后者聚焦具体主体行为。这些方法虽然深化了研究,但知识产权制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单一学科视角难以全面把握。尽管有学者尝试采用跨学科方法,但仍以本学科为主体[7],容易导致“见树不见林”。②本土化改造不足。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其研究范式不可避免地受西方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影响。部分学者运用其理论分析我国问题并提出对策时,未能充分认识到许多相关问题实际是知识产权制度固有,而并非我国特有;另外,我国知识产权发展问题虽表面上与西方相似,但背后的历史脉络和形成原因却截然不同,因此提出的解决对策虽能治标,但难以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特定的问题。③缺乏动态性。我国实践与知识产权价值理性存在一定背离,部分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和价值理性过于静态化与抽象化,难以有效指引行为规范[8]。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借鉴了有形物财产理论,导致相关学术研究多集中在此框架内关注价值理性和具体行为,如正当性辩驳、价值位阶分析、权利边界和侵权判定等,这种静态思维在技术快速发展、社会剧烈变革的背景下,难以应对现实挑战。

上述3个局限形成了消极的互强机制:单维视角抑制本土经验吸收,强化静态分析依赖;动态性缺乏限制了对不同学科视角的整合和本土实践的持续更新;三者耦合导致知识产权研究范式整体效能持续下降。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例,当前研究多从单一学科视角分析:法学拘泥于传统作品保护标准,经济学关注市场价值评估,管理学集中于创新管理模式。人工智能产业作为全球性新议题,世界各国都缺乏成熟经验。由于缺少跨学科综合分析,现有研究难以准确把握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应用场景丰富、市场需求旺盛、创新主体活跃等特点,对产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使得在权利客体认定、商业模式创新、管理机制构建等方面的研究缺乏动态适应性,进而无法形成本土实践的制度创新。

1.2 知识产权研究范式的外在影响

研究范式虽源于现实,但现实问题与研究范式局限并非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而是耦合的复杂关联,已经形成的研究范式反过来也会对实践产生负面影响。

(1)倚重实用主义的研究范式过度关注制度移植的作用发挥,而视角单维化则导致实践背离制度立法目的。在实践中,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目的,还出现了阻碍技术创新、压制商业竞争、耗费资源、侵占公共领域等异化现象,这是知识产权工具化的危险信号[9]。我国经济发展正转向创新驱动模式,但其前期高投入和中长期回报特性,与追求短期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错位。评价体系重视统计数字,使各利益方对知识产权的功能定位从促进创新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展示成果和吸引资源。当知识产权被简化为统计数字,其作为创新激励机制的价值实现必然受到制约。企业将知识产权视为市场竞争工具无可厚非,但受评价指标体系影响,使得其行为选择逐渐向量化指标靠拢,忽视了持续的知识产权能力建设[10]。这导致知识产权发展偏离制度本质,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创新激励弱化[11],影响整体质量和转化实效。

(2)现有范式忽视本土化改造,导致认识层面缺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建立并发展,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由于发展历程较短,我国社会未能充分形成知识产权的制度传承和文化土壤,社会认同感不足,曾出现大量侵权行为,“制度化违背”形成常态[12]。同时,我国被动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难以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发展不均衡的大型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政策选择的空间有限,更多是被迫接受发达国家的规则,但这种选择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易在区域发展水平差异显著的地区间形成内生矛盾[13]。创新资源集中地区倾向高标准保护以维护创新成果和竞争优势,而技术追赶地区则基于知识扩散与技术吸收需求,客观上更需要灵活的保护环境,致使统一的制度安排难以在各区域间实现最优配置。在外部因素影响下频繁调整的保护标准因缺乏长期稳定指引,致使市场主体、执法部门与司法机构等难以形成对权利边界与公共领域范围的一致理解,这种预期的不稳定性阻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进程与国内统一市场的建设。

(3)缺乏动态性的研究范式难以应对我国跨越式转型出现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扩展,囊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形式。同时,科技进步打破传统技术壁垒,也产生了难以应对的新问题,如人工智能创作物等。这些变革需要时间过渡,但由于快速发展,“外生型现代化”特征明显[14],未有充足时间吸收转化,使得跨越式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协调性不足,似乎“客体之间不具有除了非物质性之外的共同特征”[15]。同时,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和成本高特点,易形成诉累;加之类案难以类判,间接导致诉讼工具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对知识产权发展、创新主体活动和市场规则统一均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制度整体规划滞后,各单行法自行修订发展,导致制度愈发难以回应市场需求,陷入改革困境[16]

1.3 知识产权研究范式转型的现实要求

研究范式为制度设计提供规律认识,为制度运行提供分析方法,为制度效果提供评估反馈,是知识产权制度长期高效运行的基础。研究范式的局限最终会反映在制度和实践中,当前制度无法回应现实挑战的困境以及实践异化的现象,都表明研究范式的转型势在必行。从被动角度看,知识产权发展面临多方压力。国内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大量现有制度难以规制的情形。同时,公众对更广泛保护的期待日益增强,例如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扩大以及对“数据知识产权”的呼吁,这些都反映出现有制度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变化的现实。只有具备全局性和系统性视角的研究范式,才能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此外,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正面临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目前更多地是适应国际规则和标准,亟需更加开放灵活的制度作支撑,也促使研究范式必须转型。从主动角度看,学界的认识和期待不断变化,积极推动着范式转型。一方面,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新质生产力概念提出,促使单维研究转向多元和综合的跨学科研究,通过政企学互动合作,深化对研究范式和制度理论的理解,实现研究范式转型并推进制度改革完善。另一方面,当前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主要由发达国家制定,满足其发展需求并保护其利益。改变现状的根本在于研究范式转型,其关系知识体系构成、国家态度取向和国际话语权,是分析和完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以保护我国利益的基础。因此,我国需要主动进行研究范式转型,积极推进制度改革,以提升国际知识产权竞争力。

2 知识产权研究系统论范式的理论阐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17]。正确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是有效保护的前提,这需要一种系统、综合和整体的方法,系统论研究范式应运而生。

2.1 理论视角

系统论范式与控制论有相似之处,目前在法学研究中主要存在于法理学、宪法和环境法研究。系统论从社会功能分化出发,视社会为异质而非等级的整体,为社会分析提供整合和协调的理论框架。传统研究多为还原论,自下而上将整体复杂对象分解为部分简单对象进行处理,以理解整体。在实践中表现为碎片化解决纠纷,但会导致资源配置低效化,对科技创新形成体制性扼制[18]。外部环境的干扰和价值普遍化进路的局限表明,应该从整体把握事物本质[19]。系统论注重系统整体功能,通过社会子系统的“封闭性”运作和子系统间的“开放性”耦合实现功能分化并持续运作,这也是现代社会的特征。系统通过自我观察的封闭性运作建立与环境的边界,维持自身结构与功能;同时,系统借助特定二值代码将环境刺激转译为系统内部可理解的信息形式,实现自我与异己的区分,在保持封闭性运作前提下与环境建立结构性耦合,具体如图1所示。在“功能—结构”视角下,系统不是实在,而是一种观察和分析方式。由于社会异质性,每个子系统均有其特定逻辑,不能被其他系统逻辑主导;子系统的优先事项各有合理性,但不能强加于整个社会。

图1 系统论理论框架

Fig.1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systems theory

作为社会的观察者,观察者与观察工具都包含在观察对象中,因观察者无法置身社会之外,故只能获得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因此,对社会的认识并非客观反映,而是观察者通过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所建构的结果,系统便是由观察所构建的实在。基于此,分析者需要超越一阶观察的局限,采用二阶观察的立场,即对“观察者如何观察”本身进行观察。当前,管理学对复杂系统的研究主要从微观切入,以个体即人或组织的沟通为中介,而非系统间沟通,这在宏观分析和体系化方面尚有不足。这种微观个体间沟通主要受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影响,将沟通与行动主体连接,并附加规范性要求和道德评价[20]。这种涉及个人沟通的模式缺乏中立性和科学理性。同时,“人是目的”,个体不应被简化为系统分析的工具和手段。因此,系统论范式应“置身事外”,以二阶观察者视角观察系统间沟通,而非个体间沟通。

2.2 理论特征

系统论范式具有多种特征和优势,不仅兼容现有范式,还能弥补其内在缺陷。它提供了系统、综合、整体的研究方法,并非简单地追求大而全,而是在全面把握的前提下提供多维切入点。首先,视角多元化。系统论范式跳出学科藩篱,不选择特定视角,从客观事实出发,通过观察者的观察建构社会系统,再通过二阶观察者视角进行分析。观察者是一个虚拟存在,如同数学的变量“X”,其视角本质上是多元的。其次,立足本土化。知识产权制度虽源自国外,但系统论要求社会系统的建构必须立足特定社会环境。由于观察者不可避免地嵌入于本国本地区,其对系统的观察与描述必然内含本土因素,这从理论源头要求知识产权研究必须立足“本土资源”,重视本土化改造。最后,以动态性为基本属性。社会子系统内部不断创生、运作和消亡,通过二值代码进行观察,将刺激内化并处理。子系统间的耦合类似数学的“交集”,同时属于多个系统,在观察中更需动态调整,这也是系统论范式的基本属性。

2.3 知识产权各社会子系统的结构性耦合

(1)市场是经济系统分立的系统内环境。市场囊括了主体的支付可能性,将外部环境的无序复杂性转化为系统内部可处理的有序复杂性,并在系统内部可预测的确定性与外部环境不可控的不确定性之间建立分界。当市场中支付的不确定性导致风险时,这种风险被现代财产结构的竞争所吸收,因为竞争能使风险具有结构性。竞争不同于冲突,追求的并非零和博弈,抵消了“双重偶然性”问题,转向“对财产的一往情深”[21],目标是增加自身财产和支付能力,提高对他人支付的期待性,强调交换价值。市场基于分工形成动态稳定的竞争结构,减少系统内部复杂性,将风险简化为可设想情形[22]。市场价格高低决定了支付行为的产生,并通过货币完成,从而实现自我生成和再生产,并从社会中分立。因此,市场作为经济系统内部的环境至关重要[23],经济系统正是通过市场产生和变更对外部环境的观察[21]。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各自以特有视角观察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产出、定价、转化成本和效益等数据关系经济系统,而发展战略、生产总值、转化率、消费数据和税收等指标关系政治系统。虽然两系统观察的是同一市场中的知识产权运作,但由于视角不同,实现了系统间的区分。例如,政治系统通过“权力”观察,确定预期差距,作出集体约束力决策,吸收社会剩余复杂性;经济系统通过“货币”观察,设定产品价格,影响支付可能性,通过“支付/不支付”二值代码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2)经济政策是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的一阶耦合。在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政策是基本治理手段[24],是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耦合产物。具体而言,经济系统向政治系统输入信息,政治系统处理后为减少预期差距做出有拘束力的集体决策;政治系统向经济系统输入决策,经济系统接收刺激后通过“支付/不支付”二值代码实现刺激内化,按自身规则运行。虽然经济政策实现了两系统的结构性耦合,但其本身存在稳定性不足的问题。首先,经济系统具有固有的波动性特征,其二值代码和媒介虽能以“另一种不稳定性控制这种不稳定性”[21],但系统本身就存在不稳定性,特别是价格波动。其次,政治系统具有灵活性,处理复杂问题时不预设“因果关系唯一性”,而是根据效果要求过程,不强调先例的拘束力,不时打破常规解决特殊问题。最后,政治系统灵活性会加剧经济系统波动,降低耦合的稳定性。政治系统不强调先例拘束力可能导致决策非连续性,输入处于波动的经济系统,会加剧经济政策的不稳定性。

(3)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需在时间维度与法律系统形成二阶耦合。经济政策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与法律系统的二阶耦合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即一阶耦合的法制化,旨在解决“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法律系统的核心功能在于处理“双重偶联性”问题,即各主体在社会交往时无法确知彼此意图,面临不确定性。一方的行动选择都依赖于对他方行动的预期,而这种预期建立在历史经验基础上[25]。法律系统具有简化复杂性与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26],在时间维度上稳定这些预期,使主体能够在面对“失望”(预期未实现)时坚持原有期望,而非被迫调整自身行为。其通过实证性和“合法/非法”二值代码提供规定形式和内化可能性,确保即使政治决策变化和经济波动,仍能通过法律系统处理问题,而非直接受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影响。

3个系统间的关系体现为封闭性运作与开放性耦合相互依存,这既是系统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功能社会维持运转的基本机制。封闭性运作指各系统皆通过其特有的二值代码维持边界自主性,如法律系统的“合法/非法”判断不受制于政治系统的“有权/无权”或经济系统的“支付/不支付”逻辑;开放性耦合体现为系统间通过特定的结构性联系,使外部刺激被转译为系统内部可理解的形式。虽然政治决策和经济发展可能在个案层面间接影响法律事件的走向,但这在结构上主要体现为法律系统对何种刺激形式予以优先响应的倾向性调整,而非对法律系统内部运作的直接干预,法律系统更不会单纯成为政治系统或经济系统的投影。这种看似矛盾的共存关系恰是系统论的精妙之处,系统通过维持运作上的封闭,才能在复杂环境中保持其功能稳定性;同时又通过结构上的开放性耦合,实现与环境的信息交换与动态适应。

经济系统与法律系统间通过财产与契约耦合。当财产没有流转时,通过“合法/非法”二值代码确认其归属法律系统;经济系统则关注其是否能提升支付能力。当财产进入流转状态时,法律系统视之为“契约”;经济系统则将这一流转视为“交易”。两系统各自依循内部逻辑进行封闭性运作,彼此互不干扰。法律系统追求程序正义,经济系统关注物质利益。两系统的开放性耦合对政治系统具有不可抗拒的吸引力,成为政治系统权力媒介的媒介。借助经济、法律系统间的开放性耦合,政治系统作出集体约束力决策间接塑造法律规范以影响经济运行,通过经济发展反馈调整政治决策,又通过调控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间接实现其政治目标,使其能与两系统分别建立结构性联系。

综上,社会子系统的结构性耦合展现出系统论的复杂性、整体性和平衡性,具体如图2所示。一方面,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通过经济政策实现一阶耦合,政治系统以决策给予经济系统刺激,同时保持经济系统自主运行,有效引导市场行为。经济政策既反映政治系统对经济发展决策规划,又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系统波动性和政治系统灵活性,经济政策存在确定性和稳定性不足的问题。法律系统通过二阶耦合,在时间维度上稳定预期,确保即使政治决策变化和经济波动,知识产权制度仍保持相对稳定运行,这对激励创新和保护权利至关重要。因此,通过多层次耦合机制,3个系统在保持独立封闭性运作时实现有效互动,形成动态平衡的协同体系。

图2 社会子系统的耦合关系

Fig.2 Coupling relationship of social subsystems

3 知识产权研究系统论范式的适用原则

知识产权的跨学科性导致问题复杂交错,单一学科视角往往难以突破学科藩篱妥善解决问题。因此,认识、理解和解决知识产权发展问题应坚持问题导向,从整体层面采用系统论范式思考分析,这需要明确各系统内部的理念遵循作为研究前提。

3.1 政治系统:坚持党的领导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知识产权发展的正确方向。首先,中国共产党在知识产权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源于其先进性[27]。通过自我革命和持续提升执政能力,党能够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发展规律,科学认识创新规律,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其次,党的领导是整合知识产权治理资源的关键。通过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科学决策机制,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知识产权治理合力[28]。最后,党的领导为知识产权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从顶层设计到具体实施,党的领导确保知识产权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为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政治系统在知识产权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3.2 经济系统: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市场是经济系统的本质核心[21],贯彻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对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只有通过市场,才能真实反映创新价值。市场以分工为基础形成高度竞争,可有效减少寻租空间和套利机会,促使创新主体将资源投入研发创新。其次,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形式。在市场导向下,创新资源自发流向最具创新活力的主体,形成良性创新生态,最大化提升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效率[29]。最后,市场提供了价值实现的有效途径。通过市场交易,知识产权不仅能实现使用价值,更能获得交换价值,为持续创新提供支持。因此,只有贯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实效,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当前,迎来第四次工业革命,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保持科技创新优势至关重要。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保障作用须以市场为导向,因为市场分工能实现生产要素最优配置,对人才和知识产权成果进行合理评价,充分体现其价值。在经济系统中,知识产权成果包含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数据等要素,决定了其成本与价格,同时反映在企业订单数量、产品需求变化等方面。这些信息必须在市场中才能显现真实价值,也只有在市场中经济系统才能封闭性稳定运作。

3.3 法律系统:加强独立运作

法律系统能从时间维度稳定社会沟通的期望结构。知识产权领域面临多重不确定性:政治系统决策影响制度走向,经济系统波动改变利益格局,技术创新挑战规范边界。只有法律系统独立运作,才能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稳定性。法律系统在时间维度上的规范稳定性,使当下制定的规范承诺能在未来环境变化后依然保持效力。这体现为法律规范提供了一般化期望的制度架构,使社会主体能够基于稳定预期进行长期决策。法律系统的“规范性期望”区别于普通认知性期望,面对“失望”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程序坚持规范有效性。这种“期望的期望”在时间维度上有效处理了复杂性,保障了法律系统自我观察和封闭性运作。同时,法律系统对环境的内化,受到内部规范性期望的反馈和控制。规范实现了规范性期望稳定化,引申的调解行为功能是其副产品。法律系统通过“合法/非法”二值代码,将复杂社会关系转化为明确的规范判断,使规范性预期不再依附于权力大小或财产多寡,这是唯一能稳定社会期望的方式。这种独立运作能够消除外部干扰,保障规则适用一致性,进而稳定社会预期。在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发展与规则更新的时间差更能凸显法律系统独立运作的必要性。法律系统独立运作从时间维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当外部变化导致预期落空时,法律系统通过规范化处理,将社会不确定性转化为可预期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动态调适、审判标准统一适用、程序规则规范运行使法律系统在保持独立性时,回应实践发展的新要求。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失望”,但法律系统能从时间维度处理这种“失望”,稳定规范性期望,确保权利保护稳定。法律系统的独立运作不仅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稳定性,也维持制度发展的适应性,为创新提供可靠制度保障。

4 知识产权研究系统论范式的适用路径

知识产权研究范式创新需要立足我国实践、把握系统动态演进特征,全局性解决知识产权发展的现实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构建中国情景下内含动态属性的知识产权系统论范式适用路径,分别对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法律系统进行分析,形成有机统一的分析方法。

4.1 决策取向的政治系统

政治系统吸收知识产权发展的社会剩余复杂性。知识产权跨领域特性对法律、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非单一领域能够单独应对。政治系统作为兜底,通过权力媒介触及、吸收并化约社会剩余复杂性,以集体约束力决策解决其他子系统无法处理的问题。

政治系统决策间接引领知识产权发展。政治系统作出集体约束力决策,需要对剩余复杂性具有足够的敏感度感知、权威性决断以及充分的执行与贯彻能力[30],理论上,政治系统决策都是间接作用,尤其区别于法律系统。基于系统不是实在,而是一种观察和分析方式,政治系统的集体约束力决策与法律系统规范在涵盖和适用范围无区别。若法律规范实现需要权力支持,则法律系统将无法独立运转,封闭性运作将成为无法实现的奢望,法律制度最终变得残缺。同时,政治系统不强调先例拘束力,需打破常规处理例外问题,通过灵活性应对复杂情况,若直接介入日常“简单”事务,将形成错位。若政治系统决策是直接作用,所有人将无法获得准确稳定预期,社会秩序无法保障,这种失序会使政治系统消耗大量精力,更使法律系统功能弱化,经济系统支付不依靠市场而转向依附权力,形成寻租空间。政治系统决策的间接引领体现在确定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方针或计划、提出立法建议、明确重大问题等方面,而非介入具体工作执行和运转。

政治系统通过系统性吸收复杂性、形成决策指向和动态回应3个阶段实现决策取向功能。第一阶段是系统性吸收复杂性。政治系统通过权力媒介识别社会发展中涌现的各类问题,借助特有的敏感度感知社会诉求;将各类问题提升为整体性考量,进行系统研判;形成对社会剩余复杂性的系统理解,确保决策科学性。党的领导主要通过调研机制和决策咨询机制体现,汇集各方智慧,吸收复杂性。第二阶段是形成决策指向。将吸收的复杂性转化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明确基本方向;通过特有组织体系确保决策权威性和整体性;保持决策间接引导性质,为其他社会系统预留独立运作空间。党的领导通过统筹规划、分级落实转化为具体行动,如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协调机构,确保决策高效贯彻。第三阶段是动态回应。保持对环境变化的持续敏感,及时发现新的社会需求;在维持决策稳定前提下,通过政治系统灵活性回应新问题;通过动态调整确保决策适应性,但始终维持间接引导本质。

决策取向的政治系统是知识产权治理的引领者。政治系统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吸收复杂性、形成决策指向和动态回应完成宏观间接引导。政治系统借助媒介和二值代码进行识别、研判和决策,将不确定性转化为有方向的集体行动。党的领导作为决策核心,通过理论引领、组织保障和执行监督确保了知识产权“做强”的正确方向。

4.2 支付取向的经济系统

经济系统由一系列支付行为构成,其封闭性运作通过“支付/不支付”二值代码维持,开放性耦合则将外部环境的需求信号转译为内部可理解的支付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于交易,每次交易会形成价格和有效支付行为,使权利人实现变现,促进知识流通和传播。不同价格下的有效支付基于其交换价值,意味着知识产权仍受竞争和供求关系影响,成果质量提高即使用价值提升,正面影响交易达成和支付行为产生,使权利人获得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双重认可,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市场竞争能够将外部环境的无序复杂性结构化为系统内的有序复杂性,这种复杂风险的有效减缩可以提升整体支付能力。经济系统通过货币在市场形成价格,实现有效支付行为并自创生。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人为地建构了知识财产的稀缺性,保护加强使稀缺性加剧。因此知识财产比有体物更难形成有效交易价格,更难实现消费。同时,复制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加剧了市场竞争。但这并不导致市场失序,市场主体追求财产增长即支付能力的提高,使激烈竞争为经济系统提供了动态稳定的内部结构,进而结构化减少寻租空间,提升知识产权成果质量,减少市场外干扰因素,巩固市场基础,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经济系统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形成支付机制和动态优化3个阶段实现支付取向功能。第一阶段是市场配置资源。经济系统通过市场内部环境感知资源配置需求,以价格为核心形成供需对接;基于市场竞争判断资源价值,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达成交易共识;构建供需平台,通过市场信号实现资源有效流动,确保配置市场化。第二阶段是形成支付机制。市场将价值判定转化为支付行为,通过“支付/不支付”实现资源配置;健全支付规则,通过标准化交易机制保障支付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接受市场反馈,通过支付行为检验配置效果。第三阶段是动态优化。市场对变化保持灵敏度,通过竞争及时发现资源配置新需求,实现自我调节;根据支付行为反馈调整配置方式,优化资源流动效率;创新配置模式回应市场发展,始终维持市场决定本质。

以技术交易所为例,其通过市场配置、支付形成和动态优化,展现经济系统的支付取向。在市场配置资源阶段,技术交易所构建规范化交易平台,针对市场本土实践降低技术转化社会运行成本;通过专业化价值评估体系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降低交易成本;在技术交易所的运行中保证市场在技术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支付机制形成阶段,通过知识产权评估、融资服务等措施确保支付可能,实现市场变现;通过标准化交易流程、结算制度等降低交易成本;将复杂的知识产权交易转化为明确支付行为,检验资源配置效果。在动态优化阶段,利用交易大数据等工具分析市场需求变化,完善金融创新、专业服务等功能;持续优化服务模式,从单一技术交易向全链条知识产权运营转型;基于市场反馈升级服务,维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

支付取向的经济系统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核心场域。经济系统贯彻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原则,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形成支付机制和动态优化完成资源的高效分配。经济系统将知识产权创新价值转化为可支付的市场价值,促进资源向创新领域流动,为知识产权“做大”创造条件。

4.3 稳定预期取向的法律系统

法律系统在时间维度稳定规范预期。法律系统的运行初期依赖于政治系统稳定和经济系统有序,之后逐渐发展出法律自身系统性,而在此之前只能通过司法判例缓慢对环境反馈[31]。度过初期无序阶段后,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稳定耦合连接,形成递归的稳定互动,制度化需求自然产生。法律系统独立稳定运行,给予权利人稳定保护预期,不因政治波动和市场剧变而失去权利保障。这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创新主体行为导向和市场秩序维护。通过政治系统权力刺激和经济系统支付反馈,法律系统在内部回应社会变迁,权利边界动态调整。

法律系统独立运作并自我革新。法律系统通过“合法/非法”二值代码提供知识产权规范形式和内化外界刺激,不使用“正当/不正当”二值代码是因为价值判断不在法律系统范围内。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会使法律系统难以在时间维度上提供稳定预期,因为社会认知和价值位阶会随时间演变,导致规范与当前社会认知错位,妨碍法律系统正常运作。价值判断应属于政治系统,因其需具备足够的敏感度感知、权威性决断和执行贯彻能力,能及时快速识别并转换价值判断。政治系统通过外部环境刺激与法律系统形成结构性联系,即确定立法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明确重大问题等,为法律系统的规范演进提供其他社会系统认知,实现法律系统规范演进和自我革新。在此过程中,法律系统保持独立运作,规范革新未受其他系统直接影响,仅为间接作用。理论上,法律系统不仅仅通过外部反馈监控自身运行效果并作相应调整,而是原生存在自我观察、自我生成和运作自成一体的模式。这能使法律系统减少内部和外部政治、经济系统的复杂性,因为只有法律系统才能通过“合法/非法”二值代码对知识产权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确认。二值代码使知识产权认知(审理)与道德或价值判断无涉,法律法规效力不依赖规范内容正当性,而依赖程序与形式,即规则化与程序化[32]

法律系统通过规范预期的形成、转化和调适3个阶段实现稳定预期功能。第一阶段是规范预期形成,通过类型化规则实现。法律系统识别规范需求,梳理知识产权纠纷中频繁出现的规范性问题,明确需要规则指引稳定的领域;提炼判断标准,从个案中抽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或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的指引;确立规范效力,明确不同类型规则的适用效力,构建清晰的规范预期框架。第二阶段是规范预期转化,将抽象规范转化为具体指引稳定预期。细化规范要件,将抽象规定转化为可操作标准,使市场主体能预判行为后果;统一裁判尺度,确保类案处理标准一致性和可预期性;建立反馈渠道,通过个案适用检验规范转化的有效性。第三阶段是规范预期调适,保持规范动态适应性。建立规范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对现有规则挑战的新问题;在保持规范稳定性前提下,通过渐进式修订法律法规回应新需求;适时立法填补规范空白,确保规则体系动态完整性。

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为例,其通过规范的形成、转化和调适有效解决“赔偿难”问题,发挥出稳定预期功能。在规范预期形成阶段,明确“损害赔偿难以确定”这一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构建类型化规则,为后续具体规则奠定基础;构建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和法定赔偿等多层次规则体系。在规范预期转化阶段,各级法院学习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辅以审判指导意见和法官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标准;细化法定赔偿考量因素,统一自由裁量判断尺度;通过案件上诉、再审和社会反响等检验规范转化有效性。在规范预期调适阶段,及时发现新型侵权行为和方式变化;在保持基本框架稳定前提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升赔偿制度实效,既回应市场需求,又维持规范适用稳定性,展现法律系统对新问题的回应能力。

稳定预期取向的法律系统是知识产权秩序的根本保障。法律系统通过规范的形成、转化和调适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将社会预期稳定化,以减少实践不确定性。时间维度的稳定性确保了知识产权保护可预期性,为市场交易和政策实施提供稳定规范环境,为知识产权“做稳”提供必要条件。

知识产权系统论范式从决策取向的政治系统、支付取向的经济系统和稳定预期取向的法律系统3个维度揭示了知识产权治理内在机理,具体如图3所示。三大子系统非孤立运行,而是通过结构性耦合形成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产生整体系统合力。三大系统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撑,确保系统间信息交流和功能协调。政治系统的决策取向确保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做强”;经济系统的支付取向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做大”;法律系统的稳定预期取向保障社会秩序,支撑“做稳”,三大系统合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图3 知识产权研究的系统论方法

Fig.3 Methodology of the Systems Theor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5 结语

知识产权研究的系统论范式构建不仅为解决现有研究困境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同时形成了一套可操作的分析方法。政治系统通过系统吸收复杂性、决策指向和动态回应,实现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有效引导;经济系统依托市场配置资源、形成支付机制和动态优化,确保知识产权资源的高效配置;法律系统借助规范预期的形成、转化和调适,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稳定性。这种系统化的分析框架,有效回应了分析视角单维化、缺乏本土化改造和动态性不足的问题,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了更加契合的方法论工具。

“范式的转换是死亡与新生的同构”[33],知识产权研究范式受制于传统财产制度的窠臼,在纷繁复杂和剧烈变幻的时代背景下,难以有效解决新问题。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制度支撑,与文化传承、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息息相关,也是法律体系中处于时代前沿的部门法,更应在理论层面突破,多维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逻辑和延展。知识产权研究系统论范式的尝试,不仅为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制度认知和治理决策提供了新视角,也从具体制度研究出发,提供了部门法的经验,形成法理学和部门法的良性互动。然而,具有动态性的“自创生”系统论一直未受到足够重视,即使其从整体出发,立足于观察者的视角,坚守事实之上的规范。知识产权制度不应停留于静态权利,其发展更应注重动态性。在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新发展阶段应迎接研究范式的重构,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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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岚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