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as part of the broader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is a comprehensive and multifaceted approach that encompasses security status,security dynamics,and security capabilities.It is characterized by its systematic,dynamic,and relative nature.Within the framework of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 extends across various domains,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securit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facilities,an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tivities.
In today's world,the important rol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 in enhancing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and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attracted increasing attention from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At the same time,China's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curity is also facing complex and severe domestic and foreign risks,and the work of maintaining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curity is facing multiple threats and challenges.Specifically,first,China's security in ke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fields is facing severe challenges.Second,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 is facing the risk of uneve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Third,the improper application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will seriously threaten 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Fourth,among the multiple risks facing 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the outflow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talents is one of the major risks that cannot be ignored.Fifth,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 is facing complex and severe foreign threats,which seriously restrict 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ic deployment of the new security pattern to ensure the new development pattern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important support provided b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Safeguarding the 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and given the critical importanc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 and the severe consequences of threats and infringements upon it,there is a need to continually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gal framework and to strengthen legal protections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curity.Drawing on China's current norm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and an analysis of global trend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gislation,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it is essential to issue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curity Law" in a timely manner,strengthen legislation on ethic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continuously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safet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talents,and further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从“努力发展自然科学”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再到“科技是国之利器”,我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福祉、实现民族复兴等重要领域的关键作用[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到2035年,我国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2]。科技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技术基础,面对复杂的世界格局,各国纷纷加快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进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提升综合国力。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科技安全是维护整体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与坚实基础,是提升国家安全能力的基本前提。科技发展事关民族振兴,科技创新事关国家富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科技安全面临复杂交错的传统与非传统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健全完善科学可行的科技法律体系,运用法治力量保障国家科技安全,是社会发展向国家安全工作提出的时代新题。
我国学者围绕科技安全的定义展开讨论,形成诸多观点。在回答如何加强科技安全的法律保障这一问题之前,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对科技安全概念进行准确界定,以明确法律的保护对象。
科技由科学与技术组成,二者具有紧密联系,同时又相互区别。科学意在发现事实与现象间固有关系并将其抽象成理论,通过对未知的探索,致力于新的发现与新的突破。技术出现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包含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其原理。近代自然科学的出现与工业革命的到来推动科学与技术交融,以科学为理论基础,技术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方面作出的贡献日益突出。科学技术发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无法预测、难以控制的风险,例如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给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便捷,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金融安全等带来较大风险,又如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技术的不合理利用会对社会伦理、社会道德产生极大冲击,甚至引发严重犯罪。科技安全面临诸多新兴的、严峻的挑战,科学技术管理难度也由此加大。科技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公众也逐渐重视科技安全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学界经过长期探索,形成了“状态说”“态势说”“能力说”等不同维度的国家科技安全概念(游光荣等,2019)。以宪法为根据,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我国于2015年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指出国家安全是“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这一规定表明,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强调的国家安全概念,不仅是一种安全状态,而且是一种维护安全状态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指导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科技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其内涵的廓清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论指引,以《国家安全法》为规范依据。《总体国家安全观干部读本》指出,科技安全是“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危害,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该定义表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的科技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立体化、全过程的概念。首先,科技安全是一种静态的安全状态,具体而言,其是国家具有完整独立的科技安全体系,能够自主掌握核心技术,国家核心利益与安全不受干扰与侵犯的整体安全状态。其次,科技安全是一种动态的安全态势,具体而言,其是在科技不断发展、社会日益进步、世界局势风云变幻的背景下,持续保障国家科技体系、科技研发能力、重点领域科学技术以及国家核心利益安全稳定的态势。最后,科技安全是一种维持静态安全状态与动态安全态势的安全能力。综上所述,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科技安全是融合安全状态、安全态势与安全能力的一体化的总体安全概念。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科技安全具有系统性、动态性、相对性等特征。系统性指科技安全强调的是系统整体、有机联系的安全。除内部的科技体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安全外,科技安全还强调与国家安全其它领域互动互通,通过相互作用、互为支撑,共同维护整体的、体系性的国家安全。科技安全的动态性与相对性指一国的科技安全水平与程度不会一成不变。随着科技发展速度加快,各国为了长久维护本国科技安全,持续提高相关领域科学技术能力,以免在国际科技竞争中陷入被动。科学技术发展丰富了科技成果、科技设施、科技活动甚至科技人员的内涵,使得科技安全的具体内涵具有动态发展性。同时,不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发展速度不同,并处于动态发展中,某一国家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后,可能会改变本国科技安全态势甚至世界科技安全格局。因此,各个国家之间的科技安全也是相对的、动态的。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的科技安全涵盖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安全、科技人员安全、科技设施安全、科技活动安全等。第一,科技成果安全是科技安全最为核心与基础的内容,强调重大科技成果不被泄露、不被破坏。第二,科技人员安全也是国家科技安全的重要内容,要想取得科技上的更大进步、更多成果,必须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科研人员,国家间的科技竞争归根到底是科研人才的竞争。科技人员安全除最基本的科技人员人身安全外,还强调科技人员不过度外流。第三,科技设施安全是科技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往往需要特定的仪器、设备、场地等,科研设施之于科研活动正如生产工具之于生产活动,完备先进的科研设施有利于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甚至决定科研成果的最终取得,尤其是航空航天工程、基因工程、新能源工程等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都离不开完备的高精尖科研设施,科技设施安全强调防止相关设施被恶意破坏。第四,科技活动安全也是科技安全的重要内容。科技发展的目的是取得技术进步、创造科研成果,但科技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离不开无数科技活动的顺利开展。此外,科技安全还涵盖科技体制安全、技术引进安全、国际科技合作安全等内容。
科技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前提。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是多个领域安全要素有机联系形成的安全体系,科技安全与其它领域安全要素之间存在触发、扩散、连锁反应等关联关系(陆兆聪,2020),通过各领域安全要素互联互通,实现对整体国家安全的有效支撑。此外,科技安全是实现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手段,也是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所在。
构建新安全格局是党中央为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的重大部署。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着力构建新安全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与前提。世界局势风云变幻,我国国家安全面临错综复杂的各类风险,科技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要着重发挥科技安全在新安全格局构建中的关键作用。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严峻的风险挑战,需要以战略眼光理解和重视科技安全,以期在未来的世界科技竞争中取得优势。须依靠更多更好的科技创新保障国家安全,“科技创新是核心,抓住了科技创新就抓住了牵动我国发展全局的牛鼻子”[3]。
新安全格局下的科技安全是集科技创新、科技自强与风险治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安全体系(周宁南等,2023)。科技安全对推动新安全格局的构建、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科技安全是提升综合国力的中坚力量。以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工程等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具有颠覆性影响,其重新定义了综合国力的具体内涵。只有提升我国现代科技实力,掌握重要领域核心技术,并提高防范化解重点领域科技风险的能力,才能使我国在新一轮产业革命与综合国力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国家安全发展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科技安全是构建新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重大风险,威胁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的传统与非传统安全。推动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安全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与难题,才能充分维护相关领域的安全。科技安全对其它安全领域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是构建新安全格局的技术基础与重要力量。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动力,加大信息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研发,有利于加速新安全格局的构建,应对新型安全风险与安全威胁。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4]。新质生产力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形成的先进理论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新质生产力理论强调“以新提质,以质催新”,以创新理念与科技手段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积极探索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与生产力发展路径,推动经济效率与动力变革,努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分析新质生产力的内涵要素与本质特征不难发现,维护国家科技安全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基础。
新质生产力是对先进生产力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与革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徐政等,2023)。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强调科技赋能的重要价值[5],创新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起主导作用。通过科技创新,在发展新兴产业的同时,为传统行业、传统领域增添活力,推动传统行业、传统领域转型与升级,努力实现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科技创新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能够催生新兴产业、创造新型动能、探索崭新模式。新质生产力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标志着科学技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赋能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动力与重要支撑[6]。科技创新发展是新安全格局下科技安全的重要内容,强调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也是强调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而科技创新发展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紧密联系。
新质生产力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形成,存在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之中,代表生产力未来发展方向的新型生产力,其归根结底属于生产力的范畴,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三大要素组成。新质生产力相较于传统生产力,“新”体现在组成要素上,即新质生产力是由新型劳动者、新型劳动资料、新型劳动对象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有机统一体[7],是生产力要素的优化跃升。维护科技安全,有利于促进构成新质生产力的三大要素的发展。第一,新质生产力下的新型劳动者是指能够熟练运用新型劳动资料以适应现代化工作环境的高水平、高素质人才。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运用等工作的科技人员无疑属于重要的新型劳动者。科技安全包括科技人员安全,维护国家科技安全意味着为科研人员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同时避免科研人员过度外流。从根本上保护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要素,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基础。第二,新型劳动工具是新质生产力区别于原有生产力的重要标志。在数字时代,人工智能、物联网、自动化设备等新型生产工具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同时这些新型劳动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也带来新型风险。维护国家科技安全,意味着推动新型劳动工具革新与升级,防范化解新型劳动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维护科技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新型劳动工具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第三,新型劳动对象是新型劳动者运用新型劳动工具改造、加工的对象,新型劳动对象是新质生产力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数据是最具代表性的新型劳动对象[8],维护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是科技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科技安全必然包含对重要新型劳动对象的保护。综上,稳定的科技安全状态与科技风险防范能力可以有效促进新质生产力各要素发展。此外,新质生产力发展离不开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以及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等重要环节,而科技安全能够为之提供重要的助推力。
科技安全在提升综合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我国科技安全面临复杂严峻的国内外风险,维护科技安全面临多重威胁与挑战。
(1)我国关键科技领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关键核心技术是决定一国科技实力与科技水平的核心要素,关键科技领域安全是国家科技安全的重要内容。我国取得了诸多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但整体科技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目前,我国关键科技领域的基础研究水平与研究经费投入仍有待提高,关键科技领域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关键科技领域缺乏重大原创性成果,部分核心技术仍受制于发达国家[9],这些因素都威胁着我国关键科技领域安全并影响整体科技安全。
(2)我国科技安全面临科技发展不均衡的风险。第一,不同科技领域研究水平不均衡。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与科睿唯安联合发布的《2023研究前沿热度指数》,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11大学科领域的110个热点前沿和18个新兴前沿中,我国研究前沿热度指数位居世界第二,但强势领域的短板较为明显。在农业科学、化学与材料科学、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我国热度指数得分位居世界第一,但临床医学、天文学、天体物理学等领域我国得分较低[10]。第二,区域科技发展水平不均衡。例如金融科技领域地区发展存在不均衡现象(李轩轩等,2022),也有学者利用超效率SBM模型与Dagum基尼系数实证研究发现长江经济带存在区域科技创新非均衡发展趋势[11]。科技领域与区域发展不均衡会制约我国整体科技发展水平与发展程度,影响国家科技安全。
(3)新兴技术的不当应用会严重威胁国家科技安全。例如生物科技的不当利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12],近年来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滥用生物科技事件当属贺建奎利用健康胚胎开展基因编辑试验[13]。基因编辑技术经过20余年的发展升级,已在众多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中发挥作用并有效解决疾病治疗等领域的现实问题[14]。同时,基因编辑技术的不当使用会引发严重的技术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与伦理风险[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打击滥用、误用、不当使用基因编辑技术的犯罪行为。又如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可能引发交通安全风险、数据泄露风险、失业风险等多重风险[16],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当应用会引发算法安全风险、科技伦理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等科技安全风险,还会导致传统犯罪模式异化[17]。在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中,我国一方面面临加快脚步取得新兴科技研发与应用成果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新兴技术应用的有效管理和规制,防范化解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新风险。
(4)科技人才外流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科技人才是开展科技活动、推动科技发展、创造科技成果的重要主体,是国家重要的智力资源与维护科技安全的重要保障。现阶段科技人才安全更加重视人才外流问题,强调加强科技人才管理,避免因科技人才过度流失而损害经济社会发展,削弱国家经济实力与科技竞争力(汪利平,2011)。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家间人才流动性不断增强,人才全球流动速度加快,且主要表现为由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同时,随着跨国公司的建立,发达国家在他国境内吸纳其他国家的优秀人才。我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但是人才流失问题不容小觑。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实力与综合国力的提升,科技人才外流现象有所缓解,但我国仍是人才输出大国,面临的人才流失问题仍然严峻[18]。科技人才外流可能影响国家科技发展的主体基础,还会带来科技泄密等风险,威胁国家科技安全。如何有效维护国家科技安全,尤其是科技人才安全,是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5)我国科技安全面临复杂严峻的国外威胁,制约我国科技发展。外部环境是影响国家科技安全态势的重要因素,和平发展是当今世界的整体潮流,但是局部摩擦仍有发生。近年来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中面临新的挑战,加剧了一些国家之间的竞争与矛盾。在诸多因素的刺激下,技术民族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出现回潮趋势,多个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打压、抹黑、排斥他国科技成果,限制全球科技交流与科技合作,威胁他国科技安全[19]。技术民族主义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回潮催生了科技霸权主义,推动发达国家出台与实施打压中国科技发展的政策[20]。由于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差异,以及中国崛起让部分国家感到恐惧,某些发达国家将中国视为“假想敌”,对中国实行技术封锁与遏制,企图限制中国科技发展。自美国政府将科技竞争列为中美战略竞争的重点领域以来(李峥,2020),中美科技交流面临创新链脱钩、供应链脱钩、资金链脱钩、人才链脱钩、关系链脱钩等诸多风险。对中国而言,维护国家科技安全的工作任重道远。
科技安全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维护国家安全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进国家安全工作是实现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21]。推动国家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下顺利运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内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注重国家安全法治的完善(莫纪宏,2016)。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22],为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能够依法开展,我国不断完善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张璁,2023),为科技安全的法律保障提供一系列明确的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23],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科技安全的法律保障首先体现在宪法对科技安全的保障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0条、第47条等有关推动科技发展、奖励科技创新的规定,为科技安全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合宪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法,为科技安全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有效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中也有维护科技安全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严惩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为科技安全提供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科技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法律,为科技安全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法律保障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为科技安全提供保护的法律依据日益丰富,同时科技安全的法律保障还存在部分规定不够明确直接、一些重大风险缺乏专门立法应对等困境,科技法律体系仍略显单薄,相关立法活动亟须推进。
基于我国科技安全面临的多重风险与严峻挑战,为有效维护科技安全,需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国民维护国家科技安全的意识,加速建立健全维护科技安全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科技法律规范体系[24]。
科技法是调整科技活动、科技管理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赵立新,2005)。科技法的制定与完善是促进科技发展与进步、规范科技研究与应用、加强科技管理、维护科技安全的重要制度构建。科技法律体系是全部科技法律规范分类组合形成的有机整体(陈乃蔚,1997)。各国科技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该模式下的科技法律体系缺乏科技基本法,由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科技管理、科技政策等内容的法律规范构成。另一类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基本法立法模式,科技法律体系具有基本法,例如法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规划与导向法》、日本的《科学技术基本法》。这些基本法对国家整体科技发展目标与布局、科技发展政策评估与制定、科技资金管理等宏观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成为科技法领域的统领,指引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推动一国科技法律体系的形成(朱赟,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科技研发与应用、科技创新、科研人员保护、科技合作等基础问题进行规定,具有科技法领域基本法的性质。
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加速科技领域立法进程,出台多部法律法规。随着科技安全内涵与外延的扩展以及科技安全面临风险的复杂化,现行科技法律体系仍有补充的空间。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给予科技安全更为全面、细致与有效的法律保障,应当立足我国国情,顺应国际科技立法趋势,持续完善我国科技法律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国家安全确立为“民族复兴的根基”,强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中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我国不断推动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构建逻辑是围绕国家安全重要内容的重点领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以此构建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具体领域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由该领域的国家安全基本法和配套的专门法律组成,目前,我国已经围绕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等领域建立相关法律制度[25]。
科技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是规范科技管理、防范科技风险、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维护国家科技安全离不开法治保障,加强科技安全领域的立法能够为科技创新发展与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在国家安全重要性日益凸显的时代背景下,适时出台《科技安全法》是完善科技法律体系与健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共同需要。《科技安全法》在科技安全法律制度中应具有基本法的地位,就维护国家科技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目标任务、基本原则等作出规定,对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科技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构建、科技安全能力建设、具体科技风险防范化解等重点事项进行统一规定,确保维护国家科技安全的具体工作能够依法开展。科技安全遭受侵害后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科技安全法》应当对科技安全的司法保护进行原则性规定。可以基于我国现有公益诉讼理论成果与规范依据,构建科技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科技安全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诉讼流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内容(何士青等,2015),以此进一步加大科技安全法治保障的力度。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前沿科技成果的研发与应用对一国科技创新能力与科技实力具有重要影响,但新兴科学技术在研发与使用过程中也会产生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前沿科技,尤其是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不当研发与应用会引发严重的伦理风险,威胁国家安全。因此,强化前沿科技的法律保障必须加强法律对科技伦理风险的规制,以法治手段巩固伦理底线,避免前沿科技研发及应用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对科技伦理审查、治理、监督等内容均有所涉及,但存在规定分散、内容抽象等不足,科技伦理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26]。加强科技伦理的法律保障,需要重视3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科技伦理审查主体,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组织保障。科技伦理审查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手段[27],西方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审查的主体构建与工作开展,例如德国在实践中发展出较为成熟完善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体系,不断加强传统领域与新兴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构建。德国通过明确各审查委员会的工作领域与工作职责,推动各领域审查委员会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加强其与相关联合组织的联动协作,充分发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积极作用[28]。英国拥有较为完备的科技伦理监管法律体系,在各领域新兴技术监管工作中强调整体监管与灵活监管相结合,强调对科技计划项目的伦理监管,高度重视信息化平台在科技伦理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2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了科技伦理委员会在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但现有规定存在覆盖领域不全面、体制机制不健全、权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未来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科技伦理审查主体的准入要求,以增强相关组织专业性;健全国家与地方层面立体化的科技伦理审查组织;厘清科技伦理审查主体的权力与责任,增强相关组织的独立性。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应当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构建多元治理模式,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拥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积极参与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二是通过统一规定与专项立法,为科技伦理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科技上游研发及下游应用中相关科研人员应遵守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构建基本的科技伦理法律框架;加快推进专项立法,对生命科学、医学等科技伦理问题突出的前沿领域进行专门规定,提供更具针对性、更有效的法律保护。三是通过试点先行与审慎立法提高科技伦理立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科技伦理风险与科技创新和科技研发应用相伴而生,且科技伦理问题具有专业性、复杂性与易变性,在不妨碍科技发展的前提下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化解科技伦理问题并非易事。为了尊重法律安定性的同时兼顾及时有效地应对科技伦理挑战,可以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通过地方立法积累经验,考察分析地方立法的效果后再推动相关法律制定,以此提高科技伦理立法的科学性与精准性。
在科技竞争激烈的当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与保护,纷纷出台法律法规以加强人才培养、保护人才权益。我国科技人才安全面临复杂严峻的风险与挑战,加强科技安全的法律保障不能忽视科技人才领域的立法完善。
健全科技人才领域的法律法规需要重视两个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不断完善有关科技人才培养与选拔的法律法规,提高我国科技人才的数量与质量,从根本上维护科技人才安全。我国历来重视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才培养与选拔,202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完善了人才培养法律保障。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进一步明确科技人才培养的目标、任务、实施措施与保障机制,为科技人才培养提供专门的法律支撑;进一步细化明确科技人才的选拔、聘用、晋升机制,努力实现人尽其才,为国家选拔有理想、有信念、有能力的科技人才;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健全包含财政拨款、税收优惠、专项基金扶持等内容的科技人才培养投入机制,为科技人才培养的物质投入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以法律手段防止科技人才过度外流。避免科技人才过度流失是新时期科技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归属认定、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才交流等领域的立法,为科技人才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让科技人才更愿意留在国内从事科研工作;要建立科技人才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科技人员管理与保护,及时回应科技人才的诉求,减少科技人才外流[30];对重要领域、掌握重要秘密的科技人员流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管并进一步完善竞业禁止规则,避免因科技人才外流导致核心技术、重要秘密外泄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国际科技立法正处于“科技创新”立法时期,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创新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要素在法治轨道内运行、防范风险以维护科技安全、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31]。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与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美国通过长期系统化的科技立法推动创新主体多元发展、创新系统自组织演化以及创新环境协同开放,以实现国家科技创新范式从线性创新向生态系统性创新演变(魏琼,2023)。日本通过调整科技创新战略和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宋佳宁,2020)。加强科技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国际科技立法趋势,也是完善我国科技法律体系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32]。加强科技安全的法律保障,必须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科技创新立法的广度与深度,完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尤其是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设专章规定了科技创新治理相关问题,体现出我国科技立法对科技创新的重视。为巩固现有科技创新成果,回应科技创新发展的新需求,在推动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健全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3个方面内容。一是实现科技创新主体多样化。鼓励更多主体加入科技创新事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制度,不断提高多元主体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政府、高校、企业、非营利机构等不同科技创新主体间的交流互动,构建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共生关系。二是注重以法律形式明确科技教育与科技人才培养、基础科学促进、科技合作保障、科技信息保护、科研资金配置、国家实验室管理以及科技成果保护与奖惩等内容(杨利华等,2022)。三是通过立法营造多元开放的科技创新环境。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的资金、政策扶持,推动科技交流与合作。在开展科技创新立法工作的同时,要不断健全科技创新法律规范的配套细则、规章与司法解释,增强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有效引导科技创新法律保障工作的实施。
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一个内涵丰富、逻辑严密、不断发展的思想体系,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具有重要指导地位。科技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明显,科技安全遭受侵害后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应着重发挥法治的作用,完善科技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对科技安全的维护与保障。应当进一步加大法律对科技安全的保护力度,拓宽法律对科技安全的保护领域,以此巩固我国科技安全状态、增强我国维护科技安全的能力,为提升综合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推进科技立法时,应当严格遵守科技立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人本主义与现代化治理相结合(初萌,2024),统筹兼顾发展与安全。
[1] 杜博士.中国共产党科技自立自强思想的历史与现实逻辑[J].科学管理研究,2023,41(4):7-15.
[2]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N].人民日报,2022-10-26(001).
[3] 习近平.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6-06-01(002).
[4]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4-07-22(001).
[5] 王一鸣,李国杰,张柏春,等.关于科技创新赋能我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思考[J].中国科学院院刊,2023,38(5):759-765.
[6] 崔宏轶.新时代科技创新赋能中国式现代化:意蕴、突破与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23,43(4):15-23.
[7] 黄群慧,盛方富.新质生产力系统:要素特质、结构承载与功能取向[J].改革,2024,37(2):15-24.
[8] 蒲清平,黄媛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的生成逻辑、理论创新与时代价值[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9(6):1-11.
[9] 陈文博.我国关键科技领域安全:内涵、现状和对策[J].今日科苑,2020,24(9):40-48.
[10] 周秋菊,杨帆,冷伏海.国家研究前沿热度指数十一大学科领域整体分析[J].科学新闻,2023,25(6):35-42.
[11] 满云冰,程跃.长江经济带科技创新效率评价及均衡发展研究——基于超效率SBM模型与Dagum基尼系数[J].科技创业月刊,2023,36(8):1-10.
[12] 杜立.前沿生物技术应用监管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21.
[13] 李建军.基因编辑婴儿试验为何掀起伦理风暴[J].科学与社会,2019,9(2):4-13.
[14] 郑延谱,薛赛赛.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刑法规制及思考[J].法律适用,2023,38(7):78-90.
[15] 贾元.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学,2024,64(4):77-94.
[16] 谭九生,胡健雄.自动驾驶的安全风险及其治理[J].学术交流,2023,39(8):131-147.
[17] 章诚豪,张勇.生成式AI的源头治理:数据深度运用的风险隐忧与刑事规制[J].湖北社会科学,2023,37(11):127-135.
[18] 李子璇,杨波.中国科研人员的国际流动趋势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21,65(16):25-34.
[19] 李峥.全球新一轮技术民族主义及其影响[J].现代国际关系,2021,41(3):31-39.
[20] 刘国柱.特朗普政府技术民族主义论析[J].美国研究,2020,34(4):45-67.
[21] 习近平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EB/OL].(2023-05-30)[2024-05-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5/content_6883803.htm.
[22] 张文显.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29(1):5-21.
[2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01).
[24] 黄广平,徐晓林.中国科技安全图景:成果、问题和未来[J].科研管理,2022,43(1):22-31.
[25] 何志鹏,朱志远.国家安全法体系的边界[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73(6):118-128.
[26] 李店标.我国科技伦理立法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J].学习与探索,2023,45(7):63-69.
[27] 曹奕阳.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建设中的主体、程序与方法优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3,40(6):121-129.
[28] 王飞.德国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体系架构、工作机制及经验分析[J].中国科学基金,2023,37(3):403-409.
[29] 宋应登,霍竹,邓益志.英国科技伦理监管体系研究与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24,40(8):179-188.
[30] 廉思.我国高科技人才培养路径探析[J].人民论坛,2022,31(10):72-76.
[31] 贺德方,陈宝明,周华东.国际科技立法发展趋势分析及若干思考[J].中国软科学,2020,35(12):1-10.
[32]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N].人民日报,2020-11-1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