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科研相关问题的法治解决路径探析

杨继文1,刘 华2

(1.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1620;2.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有组织科研的“一强化、两加快、两提升、四推进”重点举措,目标在于加快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力量建设、科研评价机制改革等方面的创新发展。在有组织科研推进过程中,存在组织机制、创新的法治保障与激励、科学家权益保护、“有组织科研”与“自由式探索”的关系协调等方面的问题。有组织科研相关问题的法治解决路径主要包括:署名问题的知识产权法治应对;以有组织的科研法人模式打通产学研全过程;完善科学家权益的法治保护机制;构建“有组织科研”与“自由式探索”相互协调的法治保障进路。

关键词:有组织科研;法治保障;权益保护;科研评价

The Legal Solution Path to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Problems

Yang Jiwen1, Liu Hua2

(1.School of Criminal Law,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 China;2.College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China)

AbstractIn the current era of big data,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a digital society needs to adapt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ies and then promote and realiz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governance through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Generally speaking, promoting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is an important path for China to achieve a high level of self-reliance and self-improvement and build a worl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wer. Notwithstanding its significance, there are challenging issues in the practice of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For instance, there are research projects guided by top researchers who contribute mainly by attracting public attention and gaining government trust, but by the end, it is difficult to produce satisfactory results. Some projects whose importance cannot be shown for a while or that are not suitable for large-scale operation may be marginalized and thus cannot stimulate the innovative spirit of research groups and scientists, making it impossible to integrate production, education and research together. Thus,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o verify the path, mechanism and method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cont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modern scientific research.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are mainly manifested in its organization, its research frontiers, and its comprehensive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sk governance,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is the core content of benign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Due to the uncertainty and contingency of research, both overorganiz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are not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national strategies for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The mode mismatch among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organization,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production, and the inappropriate evaluation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why Chinese universities are still insufficient in promoting original innovation, solving bottleneck problems, and responding to major social needs. The resource allocation mode, the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 system that unify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production mode, and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output goal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key elements to acceler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strengthen the important role of university scientific research in serv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carry out logical reform and innovation on the premise of deeply grasping the diversified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organizational forms and method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y adopting the key measures of "strengthening, accelerating, improving, and advancing"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it is aimed to accelerate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key technologi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forces, and the refor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evaluation mechanisms.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there are organizational mechanism issues, requiring innovative legal guarantees and incentive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cientists, and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ganized research" and "free exploration".

Hence, it is advocated to examine through institutionalized and rigid rule of law systems , reflect on the reflexive legitimacy and externality legitimac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focus on 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novation factors, subjectivity and externalities, and ensure academic democracy and academic authority, academic freedom and organization, scientific uncertainty and technical purpose, expert decision-making and the coordination of multiple interest communities. Furthermore, because the rule of law solution path for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problems mainly includ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ule of law response to the issue of authorship, it is necessary to open up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duction, learning and research" with the model of an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legal person, improve the mechanisms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cientists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 a coordinated approach to the rule of law with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free-style exploration". In summary, taking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delves into the main problems, especially legal issu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hen constructs a legal guarantee path for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provides a rule of law solution for problems related to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Key Words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Prote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Protection of Rights; Evalu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收稿日期:2023-05-23

修回日期:2023-11-17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4041)

作者简介:杨继文(1985—),男,山西大同人,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律大数据;刘华(1978—),男,贵州石阡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大数据。本文通讯作者:刘华。

DOI:10.6049/kjjbydc.YX20230518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中图分类号:G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24)23-0011-08

0 引言

2022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的“一强化、两加快、两提升、四推进”重点举措,目标在于加快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力量建设、科研评价机制改革等方面的创新发展[1]。在大数据时代,数字社会发展与建设需要适应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科技创新和有组织科研推动科技发展并实现科技治理[2]。高校作为科研创新的主要阵地之一,应当进一步加强有组织科研机制建设,促使高校教师向高水平学者转型,形成高校有组织科研的基本体系。“有组织科研”的实质在于,通过完善科研组织方式,快速产出国家急需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有组织科研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如重大攻关项目往往集中在“大牛”名下,存在“只出名不出力”的现象;某些重要性一时无法显现的项目可能被边缘化,无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精神。这些问题的应对与解决,急需依靠法治路径,加强科研的法治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也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3]。因此,本文以有组织科研为研究对象,揭示有组织科研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进而构建有组织科研的法治保障路径,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法治思路和方案。

1 有组织科研的类型与特征

1.1 有组织科研的类型

推动有组织科研是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路径[4]。有组织科研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我国科研组织的良好运行和技术创新,促进科研人员流动与经费管理优化,实现科研成果创新与评价有机衔接。在这种组织化的体系中,有组织科研的组织性和前沿性进一步凸显,体现其独特特征和优势。例如,科研组织模式创新是高校开展有组织科研的重要内容,当前高校有组织科研可以分为建设重大科研平台、设立科研特区、设立独立新型科研机构等9种组织模式。高校采用何种组织模式受到服务面向、经费来源、研究问题清晰程度、研究实力强弱等具体情境的影响。高校加强有组织科研,要开展有组织科研战略谋划,整合优化有组织科研载体,创新有组织科研运行机制,改革科研管理体制[5]

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组织形式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依托学术机构或研究基地,如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面向特定领域持续开展有特色的科学研究。二是高层次人才、知名教授引领的学术梯队模式,大多承担有重大科研项目,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科研团队,有组织科研的特征也比较明显。三是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牵头组建学术团队,依托行政资源,开展与学科发展方向相关的研究。四是最常见的“教师+学生”课题组模式,由一位或几位老师带领研究生团队开展研究,或依托课题,或自由探索,虽然建制化程度不高,但比较有活力。

这4种类型的选择,与有组织科研涉及的主题、科研队伍及科研成果形成机理等密切相关。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为提升自身的全球科研竞争力,倡议在国家科学基金会成立科学与技术部门,投资关键技术领域,开展战略性研究,同时拓展大学伙伴关系,推进研究型大学有组织科研,完善科研生态系统,体现了美国科教政策变革的有组织科研取向。中国可借鉴美国经验,构建国家新型科研体制,加强科研资助,发挥政府在科研创新共同体中的统筹协调作用,鼓励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开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6]。再如,法国和德国推动有组织科研具有不同侧重点,法国国家科研中心与德国马普学会,在组织运行上,前者注重中央集权,后者侧重分权制衡;在人员与经费管理形式上,前者严格管理而后者灵活多变;在评价体系上,前者侧重事前评价,后者侧重动态持续评价;在创新与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上,均注重成果转化效率且形式多样;在国际交流合作上,均与多主体建立广泛的合作机制。又如澳大利亚,有组织科研深嵌于高校科研外部治理之中,体现为学术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合作关系。近年来随着知识生产模式的转变,澳大利亚通过优化分类资助的科研拨款机制、采取绩效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观照责任伦理的科研诚信政策、指向数据驱动的科研管理系统等,重构高校科研外部治理体系,呈现出国家利益驱动、独立机构管理、多元主体参与、目标分类设置等特征,以此推进世界级科技创新研究[7]。对此,中国可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明晰有组织科研的革新路径,坚持科研自主和诚信理念,优化人才队伍建设与结构布局,完善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国内外交流合作(胡德鑫,2023)。

1.2 有组织科研的主要特征

(1)有组织科研的组织性。在新兴科技革命时代,科研组织模式发生了改变。从文艺复兴到二战前,科学研究的主阵地在欧洲,这个阶段科研还没有完全职业化、组织化。当前,各国家和地区日益强调科研组织模式发展与创新,科学研究成为一种有组织的职业,科研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同时,科学研究越来越同质化,产生了一定的“马太效应”。为避免科研创新性原创性的匮乏,国家提出了有组织科研的组织性问题,推出促进科研人员积极创新的机制,探索“破五唯”的科研评价体系。

(2)有组织科研的前沿性。当前,有组织科研需要解决与解释的科学问题发生了重大改变。例如,生成式的法律大数据、人工智能研究[8],其目标是开发具有自主感知、认知、决策、学习、执行和社会协作能力,符合人类情感、伦理与道德观念的通用智能体。智能体在日常生活中,同时需要具备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机器学习、认知推理、机器人学、多智能体等多方面能力,既要考虑客观的物理环境与数据,又要考虑主观的价值、心智与意识,这就需要用统一的理论框架赋能大量智能体,迫切需要组织跨领域的交叉研究,以系统论、整体论思维开展有组织的团队科研攻坚。

(3)有组织科研的综合性。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主体,应面向国家需求,发挥多主体协同优势,推进综合性的有组织科研,持续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针对研究选题沟通不畅、科技资源分配有待优化等有组织科研存在的共性问题,应优化顶层设计,聚焦科技创新“四个面向”;统筹资源配置,给予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长期稳定的支持;构建灵活的组织模式,促进多主体深度融合;完善组织运行机制,营造包容共享的科研环境[9]。在新发展阶段,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化解“卡脖子”风险隐患的根本途径。明确高校有组织科研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中的作用机制,需要提炼高校有组织科研的本土概念,探讨其关键优势及下一步发展空间。高校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以基础研究和技术突破为主要方向,需要主动瞄准国家战略前沿,组建跨学科集成创新团队,贯通“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机制,以高水平科研成果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刘震,2023)。

2 有组织科研的结构要素及其法治问题

从风险治理角度来看,组织合法性是组织良性发展的核心内容。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过度组织化或自由化都不利于有组织科研目标的实现。科学内在的不确定性和科研外在的复杂性导致科研项目存在风险性,虽然一般项目倡导风险包容以促进高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但是,重大科技项目成本高而且数量少,难以像一般风险项目投资那样,用少数成功的高风险项目的超额收益弥补多数失败项目的成本,越是重大科技项目越具有风险厌恶的特征。重大科技项目的高复杂性使得其需要通过多重委托代理的方式实现有组织科研的分工与合作,除科学的内在风险之外,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等因素,也会产生代理人控制、逆向选择、形式主义、效用衰退等风险[10]

科研组织方式与科研生产方式不匹配以及不适切的科研评价,是我国高校在推动原始创新、解决“卡脖子”问题、回应重大社会需求等方面仍显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构建高校科研生产方式与科研产出目标相统一的资源配置方式、管理与评价体系,是建设世界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的关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高校科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在深刻把握高校科研生产组织形式和方式历史演变的前提下,开展遵循逻辑的改革创新(杜育红,2022)。因此,应通过制度化和刚性的法治思维进行审视,反思科研的自反性合法性和外部性合法性,重点关注组织要素、创新要素、主体性和外部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协调学术民主与学术权威、学术自由与组织化、科学不确定性与技术目的性、专家决策与多元利益共同体关系[11](见表1)。

表1 有组织科研的结构要素及其法治问题

Table 1 Structural elements of organ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its law issues

结构要素具体问题呈现组织要素 “只出名、不出力”创新要素 原创性、引领性创新激励问题主体性要素科学家权益的保护问题外部性要素“有组织科研”与“自由式探索”的关系协调问题

2.1 组织要素问题:“只出名、不出力”

组织要素鲜明地体现为有组织科研的决策机制问题。高校有组织科研的组织要素及其决策机制,应充分考虑高校自身特点,防止出现科研人员“挂名”现象。一方面要着眼于当下,发挥转承启合的作用,将国家战略意图、产业和区域发展的现实需求与高校资源及能力基础对接起来,明确有组织科研成员的任务定位,并据此引导科研团队的科研行为;另一方面,要有创造性和想象力,瞄准世界科学前沿,探索国家可能有需求、市场可能有机会、科研人员自身有一定基础条件的新兴领域,开展科研力量的前瞻性部署和研发能力的战略性储备。

有组织科研的组织要素及其决策机制,既要充分发挥校内高层次人才和学术骨干的作用,也要汲取国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企业技术带头人以及科技智库的智慧;既要考虑有组织科研的方向选择、制度保障和资源统筹,也要加强与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等重要决策的互动,避免有组织科研中“只出名、不出力”的问题。

2.2 创新要素问题:原创性、引领性创新激励问题

历史上每次国际格局发生重大改变的关键时期,都催生了重大科技成果。究其原因,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驱使各国必须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并以此为指引,有组织地攻关根本性问题。创新的法治保障,体现为原创性、引领性创新评价与激励问题,即评价和考核机制调整问题。高校教师个体的科研行为受到评价和考核指挥棒的影响,而当下高校科研评价和考核机制对于有组织科研并不友好。首先,这一问题体现为“导向虚化”,有组织科研要求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并指向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高质量发展。但是,这些理念层面的概念较为抽象,高校很可能出现理解上不充分不准确、行动上难以落实的情况。其次,高校科研评价体系主要关注学科发展指标,虽然也体现了以上需求,但在操作层面这些导向很可能被形式化。因此,需要在评价和考核中将这些导向尽可能地具象化,除进一步完善相应指标外,还需要着重考虑如何健全相关机制。最后是“首位偏好”问题,体现为有组织科研的成果应用及合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涉及创新保障与激励机制。在科研评价和考核中,日益强调“首席”,课题要求是“主持人”,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获奖要求“第一完成人”,其他科研合作者的贡献则被低估甚至忽略。如果人人都争“头把交椅”,那么有组织科研可能将无从谈起。因此,需要保障有组织科研中各参与人的知识产权,保障相关主体的权益,以激励其创新。

2.3 主体性问题:科学家权益保护问题

科研活动的主体是人,保障科学家权益就是保护科研生产力。只有以人为本,才能真正激发和释放科研队伍的创造力[12]。“有组织的基础研究”的3个原则体现为以科学目标为导向、以自由探索为科学活动的根本形式、以科学家为主导[13]。因此,有组织科研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障科学家的权益。

(1)科学家可能存在法律知识的欠缺。科学家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领军者,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的深厚知识储备,但是,对涉及科学研究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可能不甚了解。面对日益增多的科研活动具体事务时,科学家很难真正明确、精准和高效地了解法律风险审查与识别,在科学研究推进、科研经费使用、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存在法律盲区,亟待专业性、职业性的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智力支持。例如,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付林涉嫌贪污,造成220余万元科研经费损失,如果当时有法律顾问参与,那么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2018年9月21日,付林收到(2017)京0108刑初1423号裁定书,海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林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于2018年9月20日决定对被告人付林撤回起诉。海淀区法院经审查该项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允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诉[14]

(2)科研经费使用的法律风险。在有组织科研中,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是一种契合科研规律与公共财政基本要求的经费管理方式,但关于包干制的内涵及其制度建构尚未形成共识,存在内涵界定不清、包干方式不明问题。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应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现实情境出发,在分析总结改革政策落地难的基础上,理顺并打通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的法治脉络,并依据中央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顶层设计,重塑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的法治范式,进而推动有助于改革政策落地的具体制度建构,最终实现经费使用包干制和“放管服”改革的有机融合[15]。在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国家配备高额的科研经费和昂贵的科研仪器设备,以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持续推进。当前我国科研经费管理的立法较为粗疏,经费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度行政化问题,忽视科研经费使用的自主性,经费使用责任界定不明等,致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往往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反科研合同的违约行为、违反科技法律的违法行为,会导致违约民事责任、违法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科研档案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开放交流合作、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与共享以及开放创新生态建设,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科研档案是国家科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量科技供给的重要信息支撑,其开放共享对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信息支撑作用[1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视角,主张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依法享有利用档案的权利。该权利从第五条的字面解读来看,似乎可理解为狭义上的“查阅、复制”等利用权利,但从该法全文的深度解读来看,更应该借鉴广义上的“凡涉及档案有关”的所有权利,故统称为“档案权利”[17]。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档案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在科研项目推进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于科研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档案权利”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不足,可能导致学术研究中具有商业价值的档案、数据和信息被不合理使用、盗取或者泄露。现实中,涉及专利、版权乃至保密事项的知识产权法律侵权、法律投诉与司法诉讼层出不穷。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科研档案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妥善管理,否则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4)所办关联企业的法律风险。为了促进科学研究成果的集中转化和良好应用,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往往利用相关科研人才、先进设备和实验技术等条件,兴办一些关联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关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套取科研经费,科研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相近,关联方之间财务核算混乱,成本在科研事业单位核算,收益由关联公司收取,部分科研人员甚至通过签订假合同、购买假发票、随意拆借资金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二是国有资产流失,关联业务的无对价性决定了关联方内部市场的特殊性,这些交易可能被人为操纵,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8]。关联公司或者企业在市场利益驱动下,实际经营中可能面临许多法律风险,如公司成立时的出资人权属判断与争议问题,公司与科研项目的关联交易问题,科研合同、公司担保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风险问题。例如,在中国工程院原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案中鲜明地体现了关联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原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19]

2.4 外部性问题:有组织科研与自由式探索的关系协调问题

如何有效开展有组织科研,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二是资源配置和条件保障。在资源配置和法治保障方面,大多数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存在用于有组织科研的资源有限、自由式探索的法治保障乏力等问题。在有组织科研中,虽然高校科研经费规模少则数千万元,多则上百亿元,但从经费来源结构看,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或是纵向,来自各级政府部门,或是横向,主要来自企业及院所,通常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形式体现,具有鲜明的组织性与团体性。而在自由式探索研究中,一般科研经费对每位科研人员都有明确的任务、成果和进度约定,有利于激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和科学家们的自由式学术探索。因此,在有组织科研的外部性方面,亟待协调团队意义上的有组织科研和个体意义上的自由式研究探索。

3 有组织科研问题的法治应对路径

3.1 规范科研论文署名

有组织科研除要组织科研人员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外,还强调科研人员拥有责权利相统一的科研主体权,这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欲望、工作热情的根本制度保障。某些高级别项目的总负责人仅对项目分包、经费划分等问题作出决策,其余环节则很少过问,而对于总负责人不上心的项目,分项目负责人一般也不会全心投入,科研人员也不太积极、主动。因此,在有组织科研中,应明确规定著作权权属、完善署名规则,解决负责人“只出名、不出力”的挂名问题。在大型项目研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聘请著作权专业律师。

3.2 构建有组织科研的法人模式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对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十分重要,但当前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不容乐观,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相关立法存在滞后、可操作性差、认识不到位、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以及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提高市场转化立法认识、提升规范性文件的位阶、立法中明确市场转化主体等措施,改善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环境,促进产学研结合、经济与科技共同发展[20]。基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高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强调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通过约束性与激励性两类合法机制发挥功效。强化高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通过政策细化提供明确的法治保障;通过价值观、行业标准、行业协会与组织建设提供专业规范;通过社会文化理念、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文化的融入提供行动逻辑;通过激励制度与运行规范、典型案例宣传推动产教融合的理性认知和自觉行动[21]

在组织要素中,通过法人模式、法人制度和法人权益保障机制促进产学研融合。产学研包含创新链上的三个不同阶段,要真正打通这个链条并不容易,原因在于这些阶段具有不同的科研文化与群体,需要通过规范化的法治机制进行整合。有组织科研需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优势,纵向贯通产学研、横向实现大交叉,在共同目标下形成“纵横交织”的创新联合体。例如,北京通用人工智能研究院,通过搭建科研集成平台,打造原创的通用人工智能系统,促进院企联合实验室公司法人建设,采取研究院与大型国企合作的形式建立一批院企联合实验室,对接国企承担的国家重大需求,解决有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难点与痛点。

3.3 完善科学家权益的法治保护机制

(1)构建科学家法律顾问制度。为保障科学家“将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应为顶级科学家配备专门的法律顾问。顶级科学家的法律顾问应由知名高级律师担任,以服务顶级科学家为宗旨,专业从事科研、开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在于开展科研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其一,在顶级科学家的对外合同事务中,积极参与起草、审查和建档等法律工作。其二,在顶级科学家参与或组织的科研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科技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等工作的法律建议。其三,在顶级科学家主导的科研成果转化和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申请过程中,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供给和法律预案准备工作,保护顶级科学家的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

(2)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的法治保护进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是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核心之举。我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组织机制不科学、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阻碍经费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现代化进程的稳步推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法治化的本质是在尊重科学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科学家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权力(利)、义务和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在“放管服”背景下,随着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由监督管理向规范服务转变、由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向法人责任制转变、由过程控制向结果导向转变、由精细预算向包干预算转变,科研经费内部控制的重点也发生了变化,由项目层面为主的风险转变为单位层面为主的风险[22]。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应以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权力配置为基础,以增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权利保障为目标,以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效兼容为保障,探索既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基本要求又契合科研活动基本规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法治化道路,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23]。立足于科研管理与财政拨款实践,拓宽科研绩效评价内涵,从科研投入—过程—结构—产出—效果多维指标层面构建科研评价体系,把握科研“量”与“质”之间的互变逻辑,形成学科评估与经费拨款相适应的治理框架,建立成本补偿与绩效激励兼具的经费支持机制[24]

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需要通过法治进路和法律机制进行引导,保障科学家的科研自主权,完善单位组织与科研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一,需要构建科研经费合理使用的目的约束机制,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完善预算执行与支出过程中基于合理诉求的动态调整机制。其二,借鉴“清单管理”制度,变“监管”为“管理”,在科研经费申请、审批、调整、使用和审计等重要环节设置管理“清单”和具体指标,克服科研经费管理的行政化弊端和隐性壁垒。其三,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的法律责任风险防控机制,改进科研经费使用相关立法,明确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违约、违法边界。

(3)基于《知识产权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为科研档案提供专业保护。科研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树立科研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证据法律理念,做到档案管理工作“处处留痕”,妥善保存项目申请书、仪器设备审批书、立项通知书等有关文件,有效管理项目阶段性报告、结题报告、专利、论著等资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是国家秘密”,国家项目和个人项目中的研究报告、工艺配方、信息数据等秘密事项都是国家秘密,需要科学家、科研人员和科研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秘密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保护。

(4)促进所办关联企业的合规审查机制构建。在关联企业市场交易过程中,需要构建企业合规审查机制。其一,科学家及依托科研项目创办的关联企业和公司,应当遵循利益回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科学家所在的科研单位申请牌照、登记和备案。科研经费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属于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划拨给高校后,其属性仍是国有财产,而不是属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的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科研经费的用途具有明确的专属性,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其二,在科研合作过程中,科学家的法律顾问要做好尽职调查,科学地进行价值评估,在合同交易过程中完善约定条款以防范法律风险。其三,提高关联企业管理经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明确招投标、合同签订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其四,参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对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和评估。其五,构建企业决策的法律论证前置制度,着重考查与科学家、科研人员以及科研项目相关的市场交易行为。

3.4 加强“有组织科研”与“自由式探索”相互协调的法治保障

有组织科研深嵌于科研治理之中,是学术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合作关系的体现(张强,2023)。有组织科研与自由式探索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1)为自由探索提供法治保障,是有组织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法律层面,鼓励从0到1的原始创新。对于不确定性高、基础性强的研究,应建立鼓励冒险、允许失败的自由探索机制。新时期的有组织科研不应该局限于大科学工程,而是面对复杂的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在此过程中,自由探索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例如,在大数据时代,国家应当通过相关促进型法律,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对在线诉讼等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形成着眼于解决复杂司法难题、具有原创性和引领性的科研成果[25]

(2)有组织科研的探索,需要运用法律保障国家战略需求导向,从更高的视角谋划全局,协调好计划性和探索性科研任务的合理布局,整合优势资源,形成高效的组织体系和架构,避免各自为政和无序发展。自由探索产出的是“珍珠”和“宝石”,而有组织科研把“珍珠”串成“项链”,把“宝石”镶嵌到科学的“王冠”上。例如,法学家应当积极回应国家人工智能战略需求,构建专业性的数据保护法律规则和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原则,通过法律保障自由探索与有组织科研的整合[26]。再如,在当前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背景下,基因技术风险主要体现为基因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基因科技风险防范与公平以及基因科技体系化法律保障机制欠缺等方面的问题。有组织科研的探索,需要构建基因风险的“协同治理模式”,在“回应法治”的合作协同理念和主体协同优化的要求下,明确基因风险治理的预防原则、及时原则和跟踪原则,健全基因风险事件的专业评估机制,构建重点案件的协调保障机制,注重事中和事后的衔接治理机制,建立基因风险环境事件证据保全机制[27]

(3)有组织科研的法治保障,需要鼓励科研人员突破现有思维框架、科研范式的束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与国家重大需求,实现原始创新和重大突破。例如,司法机关针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现实,支持鼓励法学家与计算机专家进行集中攻关和跨科学合作,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区块链证据的属性与效力,提供智慧司法的中国智慧与中国经验[28]。内生偏好是教师科研创新的重要动力,科研偏好不仅直接影响科研创新,还能通过强化科研投入产生间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学术制度认同制约教师的科研投入。科研偏好与学术制度认同交互作用,可以促进科研投入,且随着教师学术制度认同水平的提升,内生科研偏好会比外在学术制度发挥更强的作用(蔡红红,2023)。

尊重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和提升科研绩效一直是近年来我国科研管理政策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这是科研治理变革的重要举措。细研该政策文件可以发现,政策改革走向与规则设计背后蕴含并释放出相关法治理念和精神信号,即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协作关系的建构,以契约为基础的科研权利运行机制的拓展,以及以理性为品质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的打造等[29]。当前我国科研事业正从引进吸收、跟踪跟进向原始创新、自立自强转型和跃升,只有弘扬科学精神,积极推进有组织科研,实事求是地直面挑战,破除顽瘴痼疾,才能实现既定目标[30]

总之,随着新兴技术的迭代发展,传统意义上的科研模式亟待向有组织科研模式转型。在有组织科研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独特的法律相关问题,需要专业的法治手段进行审视和专门的法律规则进行规制。

本文贡献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有组织科研的重要意义、主要类型和基本特点。有组织科研是我国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实现科技强国的重要途径之一。有组织科研根据主体要素可以划分为平台模式、梯队模式、学术团队模式和课题组模式四大类型,具有组织性、前沿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点;第二,从法学的视角来看,本文合理界定并剖析了有组织科研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相关问题,具体体现为有组织科研的组织机制、创新的法治保障与激励、科学家权益保护、有组织科研与自由式探索的关系协调等方面的问题;第三,本文构建了有组织科研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与具体规则,主要包括:署名问题的知识产权法治应对;以有组织的科研法人模式打通产学研全过程;完善科学家权益的法治保护机制;构建“有组织科研”与“自由式探索”相互协调的法治保障进路。通过法律保障高水平有组织科研的开展,有利于我国全面加强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更高质量、更大贡献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提供更加坚实的科研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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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贤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