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制度创业与合法性保护
——小米科技纵向案例研究

李 雷,刘 博,何 果

(桂林理工大学 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摘 要:在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为创业企业赋能过程中,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性不受侵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隶属于组织关系层面的分隔机制进行批判性回顾的基础上,依据制度创业相关理论对小米进行纵向案例研究,结果表明: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在资源禀赋与相关预期目标的驱动下,依次采用资源策略、理论化策略和认知策略,逐步打造出创业生态系统文化、规制和规范,使创业企业感受到来自创业生态系统的模仿压力、强制压力和规范压力,进而约束其不端行为,最终促使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得到有效保护。结论有利于揭示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通过制度创业保护合法性的相关机理,对于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进行平台赋能具有实践指导价值。

关键词:创业孵化型平台;制度创业;合法性保护;创业生态系统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and Legitimacy Protection of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A Longitudinal Case Study of Xiaomi Technology

Li Lei, Liu Bo,He Guo

(Business School, 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ilin 541004, China)

AbstractHow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 empower startups and protect their own legitimacy from being harmed by them are important issues to be addressed.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iteratures on the protection of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could be harmed because of the cognitive relevance brought by some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s or relationships between organizations. Therefore, the literature advocat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coupling. In the follow-up research, scholars conceptualize the theory of decoupling as a compartmentalizing mechanism, and believe that the compartmentalizing mechanism can be used to protect the legitimacy of the enterprise. However, the compartmentalizing mechanism can only be used as a short-term emergency governance mechanism instead of a long-term mechanism. First of all, the compartmentalizing mechanism advocates relationship separation, so it is difficult to restrain the behavior of the organizations with problems from the source; secondly, the compartmentalizing mechanism is not forward-looking and belongs to ex-post control, so it is difficult to recover some losses that have already occurred.

The relevant viewpoints of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institutional theory can make up for the limitations of the compartmentalizing mechanism.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means that under the drive of certain factors,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 from a certain organizational fie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adopt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ial strategies for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ial objects, promote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al reform or form a new system so as to achieve the interests of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 Among them, the organizational field is an important analysis unit connecting the organizational level and the social level, and it is not only suitable for the interactive network formed by competing organizations, but also helpful for the system formed by the focus organization and its important related actors. Given the background of this study, the entrepreneurial ecosystem formed by the focus organization of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and its important related actors can be regarded as an organizational field in theory.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 actively adopt a series of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ial strategies to promote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al change or form a new system in the entrepreneurial ecosystem, and thus the misconduct of start-up enterprises is effectively restricted so a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cy of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

This study adopts a longitudinal single-case study method, and selects Xiaomi Company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e results show that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 driven by their own resource endowments and related expected goals, adopt the resource strategies, theorization strategies and cognitive strategies in turn, and gradually build entrepreneurial ecosystem culture and regulations. It brings the start-ups the imitation pressure, coercion pressure and normative pressure from the entrepreneurial ecosystem, and constantly restrains their misconduct. Finally, the legitimacy of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 can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The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of this paper lies in that it provides a new explanatory logic for the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 legitimacy on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at the organizational field level, and changes the concept of enterprise legitimacy protection of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from passive relationship separation to active source control, which makes up for the limitations of the compartmentalizing mechanism at the inter-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 level. From a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his paper can provide a set of dynamic solutions for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egitimacy protection along the institutionalized path.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 are suggested to make full use of their social resources and technical management resources to provide all-round support for entrepreneurial enterprises by defining products, 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design, channel management,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anagement,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nd other means. Moreover they should establish exclusive brands, e-commerce channels and internal testing systems, and design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systems,etc. to constrain any possible misconduct of start-ups. Finally the value of the good relationship with the partners should be stressed.

Key Words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Legitimacy Protection;Entrepreneurial Ecosystem

收稿日期:2022-09-26

修回日期:2022-12-0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2074058);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项目(桂科政字〔2022〕64号);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专项项目(2019206);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项目(桂教人〔2018〕18号)

作者简介:李雷(198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桂林理工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战略管理、服务创新管理;刘博(1995-),女,河南郑州人,桂林理工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战略管理;何果(1996-),男,四川南江人,桂林理工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服务管理、战略管理与风险控制。

DOI:10.6049/kjjbydc.202209072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中图分类号:F2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24)06-0108-10

0 引言

在一次“米粉家宴”上,小米公司(小米)创始人雷军身着一件小米孵化的创业企业生产的抓绒衣和米粉见面,本意是要为这家企业站台,聊到高兴处雷军把抓绒衣脱了,没想到绒衣严重掉毛,在雷军的衬衣上十分显眼,各位米粉与雷军面面相觑,场面极其尴尬。那时,雷军就强烈地感觉到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用小米背书,凡是它们中任何一家出现了问题,都会上升为小米的危机,如果不重视这类事情,小米将被毁于一旦[1]

事实上,小米的遭遇只是一个缩影,它代表当下一类共性问题:为了打破产业增长的天花板,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实现面向未来的战略升维[2],如小米这样的产品冠军开始向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转型[3],它们依托数字技术搭建孵化平台,进而对各类技术或服务资源进行大规模集中和模块化调用,为创业企业赋能[4],从供给侧助推创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5]。然而,赋能过程存在着“阴暗面”:一些创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向用户提供低质量产品与仿冒产品,以及夸大宣传[1]。这些不端行为会殃及为其赋能的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影响用户对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的信任,从而导致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受损[6]。因此,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在为创业企业赋能过程中,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组织合法性保护相关文献认为,组织合法性之所以会遭到破坏,是因为组织间的某些合作关系或关联性使其在受众眼中形成认知相关,从而导致荣辱与共[6-7]。为此,这些文献提倡基于解耦(decoupling)的观点解决组织合法性保护问题。在后续研究中,学者们将解耦这一理论概念化为分隔机制(compartmentalizing mechanism),并认为可以采用分隔机制对企业合法性进行保护。Sinha等[8]探讨并购后的整合阶段,并购企业如何通过分隔机制调整自身与发生问题的并购对象间的关系,才能降低这些问题企业对并购企业合法性的破坏问题;魏江等(2017)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当海外子公司行为与受众期望发生偏差时,海外子公司会通过组织结构设计与母国总部及其它海外子公司分隔,主动提升与母国总部及其它海外子公司的耦合程度,以此确保母国总部及其它海外子公司的合法性免受侵害。

然而,分隔机制只能作为短期应急型治理机制,不能将其作为长效机制使用。首先,分隔机制倡导关系分隔,难以从源头上对组织行为进行约束;其次,分隔机制不具备前瞻性,属于事后控制,难以挽回已经发生的损失。新制度理论视角下制度创业相关研究[9-11]可以解决分隔机制存在的局限。制度创业是指在一定因素驱动下,制度创业者立足某一组织场域,针对制度创业对象主动采取制度创业策略,推动现有制度变革或形成新的制度,从而获得制度创业者利益的过程。其中,组织场域是联系组织层面与社会层面的重要分析单元[12],不仅适用于存在竞争关系的组织所构建的互动网络,而且适用于焦点组织与重要相关行动者所构建的系统。基于本研究背景,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这一焦点组织与重要相关行动者构建的创业生态系统(entrepreneurial ecosystem)在理论上可以被视为组织场域。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针对创业企业主动地采取一系列制度创业策略,推动创业生态系统现有制度变革或形成新的制度[13],使创业企业不端行为受到有效约束,进而保护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这是解决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在为创业企业赋能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性的可行思路。

综上所述,本文采用纵向单案例研究法,遵循“制度创业动因→(制度创业者+制度创业策略+制度创业对象)→制度创业直接结果→制度创业间接结果”的逻辑链条,从演化角度探讨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为创业企业赋能过程中,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性这一问题。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立足组织场域,为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保护提供新的解释逻辑,使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保护思路由消极被动的关系分隔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源头控制,从而弥补隶属于组织间关系层面分隔机制的局限性。从实践角度看,结论可为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沿着制度化路径破解合法性保护难题提供动态解决方案。

1 研究述评

1.1 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保护

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一系列界面设计和基础设施投入,赋能客户需求场景中的创业企业,并将创业企业与客户互动链接起来的新型组织形式[14]。在创业孵化平台上,既包括具有独立所有权的创业企业,也包括虚拟独立核算的创业企业(简称“小微”),后者经过发展壮大,大多演变成为具有独立所有权的创业企业[15](现有文献一般将创业企业年龄界定为8年以内[16] )。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通常由传统产业的领导者转型而来,在转型之前,它们是产品冠军,深受用户青睐,具有高水平合法性。学者们通常将组织合法性界定为在某一包含规范、价值观、信仰和定义的社会建构系统中,对实体行为是令人满意、合适或恰当的普遍性感知或假设判断[14]。现有研究认为,合法性能够给组织带来良好的绩效和竞争优势,同时帮助组织获取其它资源,对于组织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杜运周,张玉利,2009)。因此,保护自身合法性不受外界侵害,对于包括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在内的任何组织都非常关键。

1.2 分隔机制与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保护

组织合法性保护[7]是新制度理论视域下的研究议题。相关研究认为,组织合法性之所以会遭到破坏,是因为组织间的某些合作关系或关联性使其在观众眼中形成认知相关,从而导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6]。在新制度理论视域下,Meyer等[17]最早提出解耦的观点,解释组织为了同时响应外部制度环境和技术环境的要求,而将组织正式结构与组织实际运作相分离的行为。随着研究不断深入,学者们认识到存在一种松散耦合的组织结构,其中包含的要素彼此间松散地联系在一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自主行事,并且所有社会系统都具有这种显著特征[18]。在具体研究中,解耦被进一步概念化为分隔机制。综观现有文献,可以概括性地将分隔机制解释为能够降低某组织与另一组织一体化程度、弱化二者认知相关性,以及将二者加以区分以彰显某组织独立身份的一系列措施。例如,Haack等[19]发现,组织不应一味地与合法性资源拥有者保持高度耦合,当合法性资源拥有者的行为与受众期望存在偏差时,组织可以通过减少合作、发布声明、弱化关系等方式与之相隔离,由此降低组织合法性被破坏的可能性;李雷等[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分隔机制有助于降低创业企业不端行为对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的破坏程度。

然而,分隔机制的某些天然属性导致其具有难以规避的短板:一方面,源于解耦观点的分隔机制仅作用于组织间关系层面,其本质是通过弱化组织间一体化程度或认知相关性降低组织间的相互影响,并未触及破坏组织合法性的根源;另一方面,分隔机制是被动型机制,往往在组织察觉到自身合法性受到破坏后才被使用,此时损失已难以挽回。

1.3 制度创业与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保护

本研究针对分隔机制的两个短板“对症下药”:一是变关系分隔为源头控制;二是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基于此,新制度理论视域下的制度创业研究可为这一思路提供理论基础[20-22]

制度创业是指在一定因素驱动下,制度创业者立足某一组织场域,针对制度创业对象主动采取制度创业策略[20],推动现有制度变革或形成新制度,从而获取制度创业者利益的过程[17]。在这一定义中,组织场域是制度创业涉及的宏观因素,代表制度创业发生情境,包括关键供应商、原料、产品购买商、规制机构及其它提供类似服务与产品的组织共同构成的制度生活领域[21]。此外,制度创业还涉及一系列微观因素:制度创业动因是制度创业的起点[22];制度创业者是制度创业的主体,包括政府、专业协会、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制度创业策略是制度创业者开展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有助于现有制度变革或新制度确立;制度创业对象是制度创业者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制度创业的直接结果是组织场域中现有制度变革或新制度形成;制度创业的间接结果是制度创业者获利。

基于本文研究背景,随着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与创业企业互动程度加深,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会不断推动创业生态系统构建。创业生态系统是一个隐喻,它是从生物学中的生态系统概念演化而来,通常被解释为由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创业企业、用户、其他创业参与者及所处环境构成的有机整体,彼此间进行复杂交互,致力于提高创业活动水平[23]

2 研究方法

2.1 方法选择

本文选择纵向单案例研究法,主要基于如下两个原因:

(1)案例构建理论适合回答未开发领域中“how”和“why”的问题,纵向案例研究尤其适用于分析新领域中纵贯发展变化的全过程[24]。本文研究目标与纵向案例研究特征相匹配。

(2)单案例作为“一只会说话的猪”(a talking pig)[25],特别适用于讲好一个有趣的故事。在讲好故事的基础上,单案例能够对某一特定现象或问题进行深入描述和剖析,有助于理解某一特定现象背后的动态复杂机制,由此提炼出解释复杂现象的理论或规律。此外,采用单案例研究方法可以全面、细致地揭示事物动态变化过程,并从中提炼出深刻的理论洞见,这与本文研究背景和研究问题相契合。

2.2 案例选择

本文选择小米作为研究对象。小米成立于2010年,在其主营手机业务取得突出业绩后,于2012年开始向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转型。在这一战略目标的驱使下,小米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也遇到了危机,如智米科技(创业企业)生产的空气净化器涉嫌抄袭日本品牌巴慕达,以及纯米科技(创业企业)生产的电饭煲被质疑抄袭无印良品等。由此可见,创业企业的负面事件使其背书者(小米)合法性严重受损。上述背景下,小米开始通过制度创业构建创业生态系统,解决合法性保护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19年起,小米连续3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其创业生态系统受到广泛认可。因此,本文选择小米作为案例研究对象,既遵循理论抽样原则,又能体现出个案特征。

2.3 阶段划分

小米于2012年2月孵化了第一家创业企业——紫米科技,因而本文将这一年作为案例研究时间起点。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案例划分为3个研究阶段(见图1)。

图1 小米制度创业阶段划分
Fig.1 Division of entrepreneurial stages of Xiaomi system

2.4 数据收集

本文通过以下3种方法收集数据。

(1)访谈(主要数据来源)。研究团队共进行了15次面对面半结构化正式访谈,访谈对象包括小米创业企业孵化负责人、3家创业企业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10位小米用户、10位创业企业用户。此外,借助微信、QQ、电话对上述人员进行了30余次追踪性非正式访谈,以此对正式访谈数据进行补充。

(2)二手数据。主要包括小米及其孵化的创业企业新闻报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书籍等。此外,研究团队通过参加线上、线下有关小米及其孵化的创业企业活动(共32场次),进一步丰富二手数据。

(3)现场观察。研究团队成员以调研人的身份,对小米及其孵化的3家创业企业组织行为、日常活动进行现场观察并记录,这些观察都是在组织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通过上述3种方法收集的数据有助于形成三角验证,从而确保本文研究信度和效度。

2.5 数据分析

本文运用结构化方法进行数据分析(毛基业,2020),归纳从案例数据中涌现出的构念,以此构建理论模型,同时强调现有文献在上述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为此,在对数据进行分析前,对制度创业与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保护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提出理论预设,以此作为数据分析的参照。基于此,本文数据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数据结构
Fig.2 Data structure

3 案例发现

对3个阶段依次进行阐述,先对每个阶段进行案例描述,然后分析案例,以期将单案例研究“讲故事”与理论挖掘的双重优势充分融合。

3.1 第一阶段

表1对阶段一涉及的聚合构念、二阶主题及代表性条目进行了介绍,目的是便于案例描述,以及在案例分析时展示二者间的关联性,从而为本文理论模型构建提供基础。

表1 第一阶段数据结构及代表性条目
Table 1 Data structure and representative entries in the first phase

代表性条目二阶主题(强度)聚合构念·雷军在金山就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多少人都盼着能和雷军合作·雷军在资本市场也是呼风唤雨的大人物,在创办小米之前,其实他已经 投了不少企业制度创业者资源禀赋(++)制度创业动因·小米在建设一片竹林,小米自己就是这片竹林的大管家·既然小米要孵化这些企业,那小米就要设计出制度来管理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制度创业者·这些小企业吸收来自小米的养分要听小米指挥·小米生态链的重要成员会遵从小米生态链的各项制度创业企业(/)制度创业对象·小米帮助授权这些创业企业使用小米品牌、小米销售渠道等·小米给钱给资源给方法,创业企业绩效好了,自然就会更加相信小米资源策略(++)制度创业策略·小米生态链的文化与小米自己的使命、愿景、价值观有很多相通的地方·从根本上讲,小米生态链它秉承了小米的文化基因形成创业生态系统文化(++)制度创业直接结果·自智米科技发布空气净化器以来,外界的质疑声就没有停止过·紫米科技生产的小米充电宝用起来都烫手创业企业不端行为受到约束(N)制度创业间接结果·小米生态链企业出了不少负面新闻,我们不会像以前那样相信小米了·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小米被队友牵连了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受到保护(N)

注:++代表很高水平,N代表极低水平,/代表不涉及强度,下同

3.1.1 案例描述

在创办小米前,雷军已经在金山公司工作了16年,其间作为总裁完成了金山上市。上述经历使雷军在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同时积累了丰富的社会关系和人脉资源。基于此,雷军于2010年创办了小米,小米主营业务智能手机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与此同时,雷军察觉到物联网将成为继移动互联网崛起后的发展方向,于是小米在2012年开始向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转型,通过孵化创业企业丰富产品系列。

针对创业企业,小米主要完成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老熟人好办事”的原则。最典型的是,小米孵化的第一家创业企业紫米科技创始人张锋和雷军相识多年,在2011年小米名不见经传时,时任英华达南京总经理的张锋第一个答应生产小米手机。二是小米将这些创业企业主营业务定位为手机周边产品或智能硬件生产,并采用“只投资不控股、只孵化不内化”的方式对其进行全方位赋能。在赋能过程中,创业企业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也逐步认同小米的愿景和价值观,但许多问题也开始暴露。例如,自智米科技发布空气净化器以来,就面临外界对其抄袭日本品牌巴慕达的质疑。由于该产品对外宣称是“小米空气净化器”,因而这些负面影响被全盘转移到小米身上。此外,有不少用户诟病紫米科技生产的小米移动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发热异常,虽然紫米科技多次从技术角度进行了解释,但用户质疑仍然没有停止,这无疑给小米造成了又一次“重击”。

3.1.2 案例分析

在金山公司16年的工作经历使雷军具备了较强的创新导向,塑造了其企业家精神,更重要的是帮助雷军完成了资源积累。这些资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资源,主要体现为丰富的社会联系,以及雷军在互联网领域的地位。上述社会资源可以帮助小米搜寻到符合自身要求的“老熟人”,进而孵化创业企业。“老熟人”这层关系能够使小米顺畅地与创业企业进行互动沟通,将自己的使命、愿景、价值观等传递给创业企业。另一类资源是技术管理资源,主要体现为有关产品定义、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知识。小米依托此类资源为创业企业赋能,助推其快速成长。良好的业绩可以激发创业企业互惠行为,即在接受小米赋能后给予小米支持与回馈,该行为无形之中强化了创业企业对小米使命、愿景、价值观的认可。从理论上分析,基于小米资源禀赋激发的一系列行为,实质上是小米实施资源策略的体现[26]

随着各创业企业对小米的认知程度加深,创业生态系统中涌现出关于社会性质的共同理解与建构意义的认知框架,以上述元素为内核的创业生态系统文化开始形成。创业生态系统文化是创业生态系统中的基本制度形式,以此为依托,小米对创业企业进行干预,其核心逻辑是小米以各方都能接受的角色、角色关系及惯例为标杆,对创业企业施加模仿压力,迫使其模仿成功实践或组织结构,借此约束创业企业行为,降低其破坏小米合法性的可能性[21]。然而,创业生态系统文化[27]仅仅是基于共识的制度形式,随之产生的模仿压力有限。在上述背景下,小米合法性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综上,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1:在自身资源禀赋的驱动下,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采用资源策略,营造创业生态系统文化;创业生态系统文化对创业企业不端行为的约束,以及对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的保护,均处于极低水平。

3.2 第二阶段

阶段二涉及的聚合构念、二阶主题及代表性条目如表2所示。

表2 第二阶段数据结构及代表性条目
Table 2 Data structure and representative entries in the second phase

代表性条目二阶主题(强度)聚合构念·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还是没有像小米设想的那样,把生态链中的负面事件 降到一个很低的程度·不少用户对小米还是不满意,这些不满意来自生态链企业制度创业者未实现预期目标(++)制度创业动因·小米考虑进一步通过制度设计,完善生态链管理·生态链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治理问题,是制度问题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制度创业者·如果生态链企业不按照小米制定的制度办事,它们会毁掉小米,也会毁掉它 们自己·小米最头疼的就是,所设计的制度对于少部分生态链企业不怎么管用创业企业(/)制度创业对象·内测系统把内测标准化、流程化,让我们对内测有了更深的理解,也更愿意 接受·“米家”和“米家有品”对生态链企业的产品品牌和渠道进行了更加系统化的 管理理论化策略(++)制度创业策略·生态链企业做错了事情就要受到惩罚·生态链企业和小米都签订了明确的合同形成创业生态系统规制(++)制度创业直接结果·绝大部分生态链企业都能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用户对纯米科技的米家压力IH电饭煲提出质疑,纯米科技也进行了解释创业企业不端行为受到约束(+)制度创业间接结果·我觉得小米还有进步的空间·我对小米还没法做到100%的认同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受到保护(+)

3.2.1 案例描述

在阶段一中,小米的努力既未能使创业企业不端行为受到有力约束,也未能使自身合法性得到有效保护。为此,小米开始了阶段二的工作。之前的经验积累为小米内测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例如早期孵化的爆品小米手环,前后发放了大约500个内测机,发下去之后建立工作群,在群里直接收集意见,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之后,小米于2016年1月开通了专门的内测系统,邀请众多资深粉丝、普通用户以及公司内部员工参与。相关负责人员表示:“产品如果被内测人员严重吐槽,而创业企业又拿不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小米宁可放弃潜在的丰厚利润,也不会让它上市。”

此外,小米注意到其品牌管理比较混乱,导致自身承载了过多负担,这样不利于约束创业企业行为。于是,小米于2016年3月推出了“米家”品牌与“米家有品”电商平台,专门用来承载创业企业产品。为了使“米家”和“米家有品”更好地发挥作用,小米推出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制度有两类:一类是退出制度,如果创业企业出现了严重问题,则无权继续使用“米家”与“米家有品”。另一类是有关小米与创业企业合作方式及各自权责约定,主要体现为其共同签署的《商业合作协议》。

在该阶段,创业企业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约束,但仍有个别负面事件出现,导致用户对小米存在诟病。例如,纯米科技在小米全方位赋能下进行产品研发和制造,通过了小米内测系统的严格测评。于是在2016年3月,小米发布了米家压力IH电饭煲,此款电饭煲在“米家有品”上同步销售。然而,米家压力IH电饭煲一经发布就有网友质疑其外观抄袭无印良品,虽然小米产品规划相关负责人帮助纯米科技在微博上进行了回应,但媒体又质疑该款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称其并未达到宣传效果(采用粉体涂层防止粘锅),再一次将小米推入了舆论漩涡。

3.2.2 案例分析

阶段一的制度创业虽然未能帮助小米实现自身合法性保护,但却为小米明确了下一步制度创业方向。小米意识到之前内测效果不好,所以设计了专属内测系统,并基于此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专属内测系统可以理解为小米对于其期望推出的新内测模式进行系统化、抽象化、简明化的结果,它不但能够帮助创业企业更加深刻地理解内测的内涵与特征,而且可以促使创业企业切身体会到内测与产品发布、产品绩效间的因果关系。从理论上讲,小米采用的策略可以被解释为理论化策略。此外,小米发现了其品牌管理的混乱并期望采用新的品牌管理模式解决这一问题。为此,小米推出了“米家”品牌与“米家有品”电商平台,专门用来承载创业企业产品。小米设计了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从理论上讲,上述举措同样可以被界定为理论化策略。之后,小米通过设计退出制度、权责制度明确权责分工,进一步揭示新的品牌管理模式内涵,使其便于创业企业理解和应用。

在推出新的内测模式、品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小米进一步完善了创业企业管理制度、奖惩规则等。上述制度元素共同构成创业生态系统规制,可以将其理解为小米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对创业企业进行干预的治理机制,其核心逻辑是创业企业对创业生态系统内正式制度安排的集体遵从。

创业生态系统规制对创业企业施加了强制压力,这是如小米这样具有权威的重要组织对创业企业的强制要求,创业企业若不顺从,就会受到惩罚。此外,在阶段一中已经形成的创业生态系统文化会持续对创业企业施加模仿压力。虽然双重制度压力能够有效约束创业企业行为,但纯米科技等负面事件仍影响了小米的合法性。综上,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2:由于未实现预期目标,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采用理论化策略,构建创业生态系统规制;创业生态系统规制与之前形成的创业生态系统文化对创业企业不端行为的共同约束,以及对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的保护,均处于一般水平。

3.3 第三阶段

阶段三涉及的聚合构念、二阶主题及代表性条目如表3所示。

表3 第三阶段数据结构及代表性条目
Table 3 Data structure and representative entries in the third phase

代表性条目二阶主题(强度)聚合构念·生态链企业的负面事件还是没有得到很有效的控制·我们小米这么努力地帮助创业企业解决问题,但用户有时还是会对我们 质疑制度创业者未实现预期目标(+)制度创业动因·小米期望从规范层面为生态链设计一些制度·小米提出的一些口号往大处说其实是小米设计的一些制度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制度创业者·小米倡导的各种规范对华米科技影响非常大·小米期望创业企业与它一起成为“国货运动”的推动者创业企业(/)制度创业对象·各界对小米的认可度很高,推广一个新理念对于小米来说不是问题·雷总往那一站就有号召力认知策略(++)制度创业策略·与小米合作的企业如果犯了严重的错误,其声誉必然会受损·小米生态链更提倡道德规范、正直规范形成创业生态系统规范(++)制度创业直接结果·与小米合作,我们都不好意思犯错误·在小米制定的这个框架下工作,我们必须非常自律创业企业不端行为受到约束(++)制度创业间接结果·我对小米已经是信心满满了·我觉得小米各方面都很成功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受到保护(++)

3.3.1 案例描述

阶段二,小米虽然未完全实现预期目标,但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小米期望借助这一关系优势,进一步约束创业企业不端行为,使自身合法性得到有效保护。

2017年8月31日,雷军在“上海国际商业年会”上提出小米要做科技界的无印良品。雷军认为,小米要用真材实料生产出感动人心的产品,使产品体现出较高的体验价值与社会价值,致力于让每个人都能享受科技带来的美好生活,推动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助力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此外,小米提出“新国货”“新零售”等理念,期望通过自身实际行动,为中国实体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引领中国制造水平提升。

在这一过程中,创业企业既是小米实现战略升维的支点,也是小米理念落实的重要载体。为此,小米要求内部相关部门尽可能在不同场合与创业企业进行互动。同时,雷军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高管也在小米生态链年会、交流会等场合,向外界推广上述理念。经过小米的努力,其倡导的理念得到创业企业的广泛响应,同时帮助创业企业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例如,2018年2月8日,华米科技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小米首家在美上市的创业企业。在小米不断努力下,各创业企业更加自觉地约束自身行为,用户对小米也是信心满满。

3.3.2 案例分析

经过阶段二,小米仍未能完全实现自身合法性保护目标,但积累了大量粉丝,雷军甚至成为了“网红”。对于小米而言,这是一种巨大的关系优势。基于此,小米采用认知策略进一步开展制度创业。小米通过提出“新国货”“新零售”等理念,从道德标准、规范等维度,对其倡导的制度框架进行设计,实质上初步构建了创业生态系统制度框架。随后,小米充分利用自身较高的公众认可度,尤其是创始人雷军的“网红”身份,在小米生态链年会、交流会等公共场合与创业企业互动,阐述这一制度框架的内涵与核心观点,同时根据公众反馈对其进行完善,使这一制度框架被广泛接受。由此,创业生态系统规范形成。

创业生态系统规范能够向创业企业施加规范压力,促使创业企业与创业生态系统的观念或思维趋同。实质上,这是小米对于创业企业的平级化干预机制,其核心逻辑是创业企业对创业生态系统内自发形成的道德标准、规范、声誉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集体遵从。除来自创业生态系统规范压力外,在一、二阶段已经形成的创业生态系统文化和创业生态系统规制,仍然会持续向创业企业施加模仿压力与强制压力。三重制度压力能够有效约束创业企业行为,帮助小米实现自身合法性保护。综上,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3:由于未实现预期目标,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采用认知策略,构建创业生态系统规范;创业生态系统规范与之前形成的创业生态系统文化、创业生态系统规制对创业企业不端行为的共同约束,以及对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的保护,均处于较高水平。

4 结语

4.1 理论贡献

现有文献认为,组织合法性之所以会遭到破坏,是因为组织间存在认知相关,故提倡以解耦相关观点作为参照,通过分隔机制解决组织合法性保护问题,但忽略了分隔机制存在的短板。本文以分隔机制的两个短板作为切入点,选取制度创业相关研究作为理论参照,遵循“制度创业动因→(制度创业者+制度创业策略+制度创业对象)→制度创业直接结果→制度创业间接结果”的逻辑脉络,将现有文献倡导的消极被动的关系分隔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源头控制,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组织合法性保护研究。

此外,一个完整的理论一般要清晰地展示为何、何谓、何时、何人、何地、如何这6个要素[27]。本文对在为创业企业赋能过程中,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性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基于小米案例提出3个命题并构建整合理论模型(见图3),系统地展示上述6个要素,揭示了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通过制度创业保护自身合法性的内在机理,丰富了组织合法性保护研究。

图3 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通过制度创业保护合法性的理论模型
Fig.3 Theoretical model of protecting legitimacy of entrepreneurial incubation platform enterprises through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注:++代表很高水平,+代表一般水平,N代表极低水平

4.2 管理启示

(1)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应基于自身积累的社会资源和技术管理资源,通过定义产品、合作研发、工艺设计、渠道管理、投融资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式,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在此过程中,要加强与创业企业沟通互动,激发其互惠行为,进而潜移默化地将自身使命、愿景、价值观传递给创业企业,对创业企业行为进行初步约束。

(2)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要以孵化赋能过程中涌现出的品牌管理问题与产品内测问题为着眼点,建立专属品牌、电商渠道及内测系统,设计出系统化、抽象化、简明化的管理制度,并向创业企业展示这些制度的内涵及因果关系,进而使其被创业企业理解和接受,由此对创业企业行为产生进一步约束。

(3)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要认识到自身与各方合作者建立的良好关系具有极大价值,充分利用自身较高的公众认可度,通过公司年会、客户见面会、论坛沙龙、个人公开演讲等形式,或利用公司领导人的“网红”身份,为创业企业“讲好故事”,形成创业生态系统规范,进而更好地约束创业企业行为,实现自身合法性保护这一目标。

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不向用户提供质量低下的产品,不向用户提供仿冒、伪劣产品,不向用户夸大产品功效。此外,创业企业要充分响应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的号召,积极参与创业生态系统构建及完善。

4.3 理论贡献

本研究遵循“制度创业动因→(制度创业者+制度创业策略+制度创业对象)→制度创业直接结果→制度创业间接结果”的逻辑链条,从演化角度探讨在为创业企业赋能过程中,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性这一问题。结果发现,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在合法性保护这一预期目标的驱动下,依次采用资源策略、理论化策略和认知策略构建创业生态系统文化、规制及规范,促使创业企业感受到来自于创业生态系统的模仿压力、强制压力和规范压力,由此约束创业企业不端行为,最终实现自身合法性保护这一预期目标。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立足组织场域层面,为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保护提供了新的解释逻辑,使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合法性保护思路由消极被动的关系分隔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源头控制,弥补了隶属于组织关系层面分隔机制的局限性。从实践角度看,本文可为创业孵化型平台企业沿着制度化路径破解合法性保护难题提供动态解决方案。

4.4 不足与展望

本文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与小米与创业企业相关的协会、联盟等主体在小米制度创业过程中也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为了使研究聚焦,本文对此并未关注,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第二,基于小米资源禀赋的资源策略在阶段二、阶段三也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为了突出各阶段主要制度创业策略,本文对此并未关注。第三,在案例阶段一、阶段二,创业生态系统中多种制度共存,上述制度能否发挥互补或替代作用,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第四,在案例阶段三,小米实现了合法性保护目标,但这并不是案例的终结。可以预见,随着时间推移,必定会有创业企业出现不端行为。面对新的问题,小米是否会采取新的策略开始第四阶段的制度创业,这需要持续跟踪小米案例才能给出答案。第五,本研究源于对分隔机制的批判性思考,并不是对分隔机制的否定。事实上,相较于创业生态系统系统层面的规制、规范、文化,隶属于组织关系层面的分隔机制在解决突发问题时具有更大的优势,后续可以尝试将两类制度置于同一个框架进行深入分析。第六,本文采用的是单案例研究方法,虽然可以对单个情境进行深入剖析,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后续可以使用多案例研究方法进行补充,从而实现研究命题和理论模型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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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