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竞争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促进了产业分工与市场业务的不断细化,获取外部知识成为组织突破自身资源局限、塑造竞争优势的关键。在此背景下,开放式创新逐渐取代封闭式创新,成为组织的首要创新战略。开放式创新是创新主体有意识地搜索外部知识或进行知识输出,进而促进内部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的一种新颖的创新范式[1]。为扩大知识来源或开发知识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尝试与外界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通过跨组织边界的知识转移实施价值共创。然而,不断开放的组织边界也滋生出目标分歧、利益冲突、机会主义等合作隐患,开放式创新的关系治理日益成为理论研究与管理实践的热点问题。
开放式创新的表象是组织间知识转移,本质是多元创新主体参与的价值创造(value creation)与价值获取(value capture)活动[2]。一方面,知识转移促进了组织间知识耦合与交互学习,外部知识输入(内向知识转移,inbound)拓展了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价值创造活动的实践领域;另一方面,知识转移为组织开辟了更多的价值获取机会,组织可借助知识输出(外向知识转移,outbound)获得技术转让收益或分享合作创新利润。由于知识转移的交互性,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往往共存于开放式创新的跨组织合作过程,并随着合作内容变化而保持良性互动[3]。理论上开放式创新能够促进组织间知识转移,提高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效率,为建立共存相生、互利共赢的合作创新格局指明了方向[1]。但是,实践中开放式创新面临多种挑战。组织间战略目标、利益诉求、资源投入等矛盾将严重影响创新绩效与合作关系质量,进而诱发一系列关系治理问题。例如,合作动机、价值观以及管理理念等方面的认知差异不但会增加建立合作关系的交易成本,而且容易产生合作创新决策、商业模式选择等价值创造过程的目标分歧,从而破坏合作关系甚至导致合作创新失败;受个体利益最大化驱使,一些组织在分配合作创新收益时也可能利用自身知识与权力优势强迫合作伙伴作出利益妥协,从而诱发组织间利益冲突;此外,不确定性以及非对称信息也为“搭便车”“以次充好”等知识窃取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造成合作伙伴知识泄漏并降低价值创造效率。因此,开放式创新关系治理对于增进组织间价值认同、协调利益冲突、激励知识投入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近年来,开放式创新关系治理问题已引起学界重视,相关研究分别从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两个层面展开。①关系治理与价值创造问题。在早期研究中,学者们试图从知识转移视角探索开放式创新的合作关系对价值创造的影响,认为知识转移促进了组织间合作开放,合作创新所产生的新知识组合提高了创新成果商业价值[4-6]。但是后续研究发现,知识转移与合作开放只是开放式创新的必要条件,交易成本、目标分歧、机会主义动机等都将抑制跨组织合作过程的价值创造,过度开放将增加组织知识泄漏风险,过于封闭则会阻碍组织与外界的学习与合作,对开放式创新的价值创造构成不利影响[7-8];②关系治理与价值获取问题。Chesbrough等[2]指出,开放式创新的价值不仅由组织的价值创造驱动,还由它们的价值获取能力驱动,组织的谈判能力与收益分配机制等影响开放式创新的价值获取。Almirall & Casadesus-Masanell[9]认为,组织间目标分歧对个体创新能力及价值获取均具有负向影响。Chou & Zolkiewski[3]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学习能力与资源依赖关系是影响价值获取的决定因素。Dyer等[10]进一步研究表明,学习能力、资源依赖关系、专用性资产投入等通过影响组织谈判能力,引起收益分配方案变化。Felin & Zenger[11]认为,关系治理促使组织将注意力集中于知识共享与合作努力,而非一味地关注不可预知的创新绩效。Bouncken等[12]将信任作为关系治理机制,研究发现关系治理对开放式创新绩效具有正向影响。然而,赵振[13]的研究表明,关系治理(信任)与开放式创新绩效间呈倒U型关系。
综上所述,既有文献已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结论,但仍存在一些理论缺口。学者们已认识到开放式创新关系治理对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的重要影响,但对于如何解决关系治理问题仍缺少实质性的对策建议;在研究方法上,多数研究集中于对价值创造或价值获取活动的比较静态分析,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二者间动态关联,未能从知识转移全局视角分析价值实现过程关系治理问题的形成机理;此外,针对治理机制的研究较少而且结论莫衷一是,已有研究集中于分析信任与创新绩效的作用关系,忽略了合作关系建构规则、行为规范等机制对跨组织合作行为的影响,限制了研究结论的实践指导意义。鉴于此,本文将借鉴关系治理与交易成本理论,基于“知识搜索→知识整合→商业化”的开放式创新过程,考察关系治理问题的表现与形成机理,并提出关系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为开放式创新相关研究与组织管理决策提供理论参考。
Chesbrough[1]、Lichtenthale[14]等强调,开放式创新不仅是跨组织边界的知识转移,而且是面向模糊前端、合作研发直至创新成果转化的价值实现过程[1]。因此,只有从全局视角看待开放式创新的跨组织合作行为,才能深入挖掘关系治理问题的本质与形成机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过程管理视角研究开放式创新相关问题。例如,Chesbrough[1]将开放式创新界定为“知识获取→知识利用→知识吸收”的合作过程;Lichtenthale[14]将开放式创新描述为“知识探索→知识保留→知识应用”的知识管理活动;Stefan & Bengtsson[15]认为开放式创新是“创意生成→设计与制造→商业化”的产品创新行为;Lauritzen & Karafyllia[8]从“关系建立→资源整合→商业化”等阶段分析开放式创新问题。尽管出于不同研究目的,学者们持有的过程管理理念不尽相同,但仍存在很多共性特征。首先,获取外部知识是开放式创新的开端,在这一阶段组织通过与外界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弥补自身资源局限;其次,无论是产品研发还是技术创新,有效整合内外部知识、促进组织间交互学习都是合作研发阶段的核心活动;最后,开发创新成果的商业价值既是开放式创新的实践主旨,也是被众多学者所认可的跨组织合作过程的终点。
创新的本质是知识集成与创造[16],鉴于知识转移在合作创新中的关键作用[1,14],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由“知识搜索→知识整合→商业化”等阶段构成的开放式创新过程管理架构。图1描述了互利共赢的“理想”状态下开放式创新的跨组织合作过程,其中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关系随着合作内容而改变,在不同创新阶段达到动态均衡。
图1 开放式创新过程管理特征
作为开放式创新的起点,知识搜索的主要任务是帮助组织识别创新机会、甄选具有知识互补性的合作伙伴并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知识搜索指组织通过多种渠道搜寻、获取与利用外部知识[17],既包括组织对已有知识的搜寻与获取,也涉及新知识的创造与利用。一方面,为弥补自身知识资源不足,知识搜索促进组织对产业中现有(或成熟)知识的搜寻与获取,这些知识既可能与组织当前业务活动相关,也可能是即将开拓新业务的必备知识,此时组织通过技术引进或合作研发等手段实施产品、技术或商业模式创新。另一方面,当自身能力与产业中现有知识无法满足组织业务发展,特别是面对复杂的产品研发以及剧烈的市场需求变化时,组织需要不断创造新知识以保持其竞争优势,此时知识搜索为技术创新与市场机会开发创造了实践条件,组织将寻找具有潜在创新能力的合作伙伴,通过合作研发开展新知识创造。可见,知识搜索促进了组织与外界的知识交流和信息沟通,不但有助于合作伙伴甄选与合作关系建立,而且将增强组织研发复杂产品与技术的资源基础,从而为合作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提供保障。按照知识专业化程度,知识搜索一般分为广度与深度搜索两种策略,前者指组织向供应商、大学及科研院所、用户甚至竞争对手等创新主体搜索多样化跨专业知识,后者指组织针对某一创新主体获取专业领域核心知识[7,14]。
在互利共赢的理想状态下,知识搜索阶段的合作关系一旦建立,组织间知识转移将使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活动得到充分发展并维持二者间战略平衡。对于产业中现有知识,组织既可通过内向知识转移开展价值创造(例如技术引进、专利交叉许可或技术共享等),也可依靠外向知识转移获取创新收益(例如专利许可、技术共享等);对于产业的知识缺口,组织需要与外部创新主体合作完成新知识创造,此时组织可以借助知识搜索物色潜在合作伙伴,通过甄选、协商、签订契约等一系列程序建立合作关系,完成开放式创新初期的创意开发与机会识别等价值创造活动,确定合作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过程的资源投入与价值获取规则。因此,知识搜索不但促进了合作关系建立,而且推动了开放式创新的价值实现活动。
知识整合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产品研发或技术创新,本质是通过知识解构、交互学习等活动创造新知识。如果说知识搜索为开放式创新搭建了合作关系,那么知识整合则要求组织将合作伙伴的知识与能力融合到自身知识管理及知识库建构过程中,通过知识创造发展组织业务活动[18]。一方面,对于获取的现有知识,组织可通过知识解构与融合等手段创造出新的知识组合。其中,知识解构是组织分析、处理、消化外部知识的方法与流程,组织通过知识解构将外部知识与自身知识库有效融合,充分吸收合作伙伴的技术、经验等显性与隐性知识,从而推动产品研发或技术创新[18-20]。另一方面,对于产业中的知识缺口,组织间可通过创新资源配置与交互学习等手段开展新知识创造。创新资源配置将增强组织与合作伙伴间知识耦合,促进产品研发或技术创新过程的专用性资产投入,进而发挥跨组织合作的协同效应;交互学习则通过组织间正式与非正式合作互动,激励多个创新主体共同参与跨组织学习与知识共享活动,激发合作创新过程的创意与灵感,以此促进新知识创造。所以,知识整合伴随组织间频繁的合作互动,对组织创新能力、联盟管理能力以及知识管理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维护合作关系、增进与合作伙伴的价值认同等对于提高知识整合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无论是基于现有知识而产生的新知识组合,还是集成创新主体能力与资源所创造的新知识,知识整合阶段的组织行为都聚焦于价值创造,使价值创造超越价值获取成为开放式创新价值实现的主要活动。随着组织间合作互动与交互学习的不断深入,内向知识转移(例如专利交叉许可、技术共享等)在知识整合阶段的作用将被凸显,此时有效的知识共享、充分的专用性资产投入以及完善的合作监管机制等对于促进新知识创造将发挥重要作用。
这一阶段的主要活动是将产品设计方案、技术专利与经验等创新成果(知识)转化为商业利润,并在合作组织间分配创新收益。作为一个开放式创新周期的终点,创新成果价值转化效率与质量将直接影响组织的可持续创新能力与合作关系存续。因此,价值获取的地位将超越价值创造成为各个创新主体关注的价值实现焦点。
一般而言,创新成果商业化过程包括商业模式创新、互补性资产投入以及创新收益分配等活动。首先,选择有效的商业模式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商业利润的前提,组织与合作伙伴间需要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在客户价值响应、流程再造与渠道开发等方面为创新成果价值转化选择可行的实践途径;其次,商业模式实践过程受产业分工与个体资源局限的影响,对于多数创新主体而言,其创新成果商业化需要综合利用自身资源与外界的互补性资产[21],此时组织与合作伙伴将在运营管理、渠道维护、市场开发等方面投入互补性资产,通过合作创新缩短产品上市周期、加快专利许可与技术转让速度,使创新成果便捷、高效地转化为商业利润;最后,收获创新成果转化的商业利润后,组织间还应根据事先约定的程序与规则分配创新收益,此时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将成为应对组织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知识搜索→知识整合→商业化”的过程管理理念。在开放式创新价值实现过程中,由于知识转移的交互性,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的关系随着合作创新内容而改变,在互利共赢的理想状态下达到动态均衡。然而,实践中维持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的动态均衡面临多种挑战,解决开放式创新关系治理问题成为实现互利共赢目标的必然选择。
虽然多元创新主体的参与促进了开放式创新实践,但也增加了监督与约束跨组织合作行为的难度,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的动态均衡一旦被打破,开放式创新过程中大量的专用性资产投入将产生严重的资源浪费与效率损失,这也是解决关系治理问题的意义所在。
(1)机会主义动机与目标分歧。一方面,由于非对称信息,组织在甄选合作伙伴、协商合作契约等过程中往往难以充分获悉潜在合作伙伴的能力、资源以及真实合作意图,为具有机会主义动机的个体以隐瞒、欺诈等手段签订利己契约创造了条件。此时,掌握信息优势的创新主体可能在契约订立过程中操纵知识定价、知识供给质量以及努力程度等约定,在创意开发与机会识别过程中干预合作伙伴价值创造,从而扭曲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间战略平衡。此外,如果行业中专利、版权等知识保护机制存在法律监管与执行漏洞,则知识搜索将进一步助长个体机会主义动机,增加知识输出方的知识泄漏风险,对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产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合作创新存在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与制约因素,受个体有限理性的影响,在契约协商过程中参与方往往无法将所有合作中的“或然事件”写入契约条款,由此订立的不完全契约为组织间目标分歧埋下隐患。受利益最大化驱动,组织间目标分歧将影响合作过程的知识转移与知识创造效率,在缺乏有效沟通与冲突处理机制时妨碍价值创造。
(2)领导权争夺。合作创新领导权决定了组织间资源投入、利益分配、任务指派等合作规则,是影响合作关系与创新绩效的重要因素。如果将领导权作为牟利手段,那么组织间对于领导权的争夺,将既不利于在友好氛围下建立合作关系,也会增加协商与订立合作契约的交易成本,对知识搜索过程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都将产生消极影响。
(3)组织惯性与认知差异。组织惯性与认知差异也会影响知识搜索阶段的价值创造。一方面,组织可能基于既有经验形成知识搜索的路径依赖,而不愿拓展新的合作关系或业务领域,因而错失一些重要的市场机会。另一方面,创新主体在战略目标、价值观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认知差异也将影响知识搜索效果(例如外来技术歧视(not-invented-here)、消极合作(not-connected-here)以及过度技术保护(not-sold-here)等现象)[22],组织在评估外部知识价值与潜在合作伙伴创新能力的过程中可能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对外部创新主体的能力、地位以及经历形成认知偏见。
(1)技术窃取。在知识整合阶段组织间通过知识解构与交互学习开展产品研发或技术创新。但是,由于非对称信息以及不完全契约的规则漏洞,组织往往难以有效监督合作伙伴的隐性知识投入与努力程度,为个体的技术窃取行为提供可乘之机。特别是在知识保护机制保障不力时,不完全契约将进一步助长模仿、技术窃取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创新主体知识泄露;而且,如果机会主义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创新主体也会有意减少自身核心知识投入与努力程度,从而导致无效知识冗余。上述情况都将抑制知识整合阶段的价值创造。
(2)逃避职责。不完全契约还会滋生个体的“搭便车”“以次充好”等逃避职责行为。无论是研发有形产品还是产出无形技术专利与经验,知识整合都表现为新知识创造。由于知识具有流动性与扩散性等特征,合作创新过程将派生出非正式、未补偿的知识溢出,使组织以较低成本甚至免费获得合作伙伴专业技术与经验。对于产业中知识缺口,创造新知识需要组织间共同努力与资源投入。如果知识整合过程的个体知识贡献与努力程度难以被直接、客观地识别,则一些具有机会主义动机的组织将逃避合作责任与义务,并刻意减少自身核心知识投入与努力程度。而且,合作群体规模越大,个体的逃避职责行为越难以被合作伙伴识别,在缺少有效监督机制时造成合作创新过程的知识共享不足。
(3)拒绝适应。知识整合需要组织间充分配合,拒绝适应的消极行为将影响整体价值创造。创新充满了不确定性,合作创新目标、产品研发方案以及技术路线等需要根据外界环境(例如经济周期、技术变迁、消费者偏好等)变化而适时修正。但是,任何适应环境的变革都意味着放弃部分既得利益或损失某些前期专用性资产投入,因此,极易产生组织间战略目标分歧与利益冲突。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某些组织不愿首先作出改变或寄希望于合作伙伴承担战略风险的行为[23],往往会错失一些重要的市场机会,导致知识产出下降并妨碍合作创新过程的价值创造。
(1)知识产权纠纷。创新成果的产生需要合作参与方共同进行知识、资金与合作努力等生产要素投入,这些生产要素不是简单地汇总,而要经过复杂的聚合过程才能创造出新的产品与技术,期间个体隐性知识投入与努力程度往往无法被直接、有效地观察,单个组织在创新成果中的边际贡献也难以被准确地度量,造成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如创新成果权益归属、损失补偿、风险分担等。由于不完全契约的规则漏洞,合作参与方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中会产生额外交易成本,也将影响创新成果价值转化时机与绩效。
(2)利益冲突。商业化阶段的利益冲突制约创新主体价值获取。各类合作组织需要集成技术、制造、营销等多种专用性资产才能开发创新成果的商业价值,如果组织对合作伙伴的专用性资产具有强烈的单边依赖(unilateral dependence)[21],在利益分配时则可能遭遇后者的“敲竹杠”威胁,由此产生的利益分配冲突将增加组织的创新收益损失风险。此外,如果价值转化过程的知识保护机制失效,则创新成果既可能被合作伙伴窃取,也可能被竞争者模仿,从而造成创新收益损失或商业化失败。
(3)强制让步与拒绝适应。组织间利益诉求、风险偏好差异容易滋生强制让步与拒绝适应等行为,阻碍商业化阶段的价值获取。强制让步(forced renegotiation)是指组织利用领导权与资源优势迫使合作伙伴在利益分配、资源投入、风险分担等方面作出妥协,从而攫取更多个体利益[23]。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具有领导权的组织往往占据决策与利益分配主导权。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领导者可能将权力优势转化为牟利工具,抢占合作创新的集体利益或掠夺合作伙伴创新资源,从而加剧合作关系破裂风险。此外,如果在商业模式选择上难以形成共识,则一些组织的拒绝适应行为也将制约商业化阶段的价值获取效率。
针对开放式创新的关系治理问题,本文从“知识搜索→知识整合→商业化”的过程管理视角,提出关系治理机制理论框架。在管理实践中,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是两类主要治理模式[24]。前者通过契约、制度等书面形式界定组织间权责关系与合作程序[25];后者通过信任、关系规范等社会关系与规则,以非书面形式约束个体合作行为[26]。上文分析表明,尽管契约治理具有严格的执行程序与制度刚性,但由于不完全契约的规则漏洞,契约治理无法有效约束个体签约后的合作行为。因此,需要借助多种手段应对开放式创新的关系治理问题。关系治理实践表明,经济活动嵌入在社会关系中,行为规范与关系规则能够促进组织间价值认同与集体行动,在签约后形成个体的“自我履约”(self-enforcing)效应,从而弥补不完全契约的局限[24]。
在理论研究中,大量文献已验证了关系治理机制对于激励、引导与控制组织合作行为的积极作用,其中,信任、关系规范(relational norms)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两个关系治理机制[24,27-28]。鉴于此,本文基于Macneil[26]、Zaheer等[28]、Jap & Ganesan[29]等的研究,针对“知识搜索→知识整合→商业化”过程的关系治理问题,从合作关系内在规则(信任)与外在行为(关系规范)两个层面,分析关系治理机制的作用效果(见图2)。
信任是组织对合作伙伴不确定行为所持有的积极合作预期并有意为之承担风险的一种意愿[28]。在组织间合作互动中,信任具体表现为组织从声誉、能力等角度对合作伙伴的公平性(fairness)、可靠性(reliability)以及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所作出的综合判断。信任对于抑制知识搜索阶段的机会主义动机,防范知识整合阶段的技术窃取、协调商业化阶段的利益冲突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1)抑制机会主义动机。在知识搜索阶段,信任一旦形成就意味着组织将以正直与友善的态度开展积极合作,从而降低不确定性与非对称信息的影响,以此在合作关系建立时规避利己契约引致的风险。此外,组织间相互信任还将为协商契约条款提供便利的沟通渠道,使各类创新主体在和谐、友好的氛围下充分讨论契约的权责关系与合作程序,提高契约对组织行为的约束力度。因此,信任不但可以增加契约完备性,而且有助于抑制个体机会主义动机。
图2 开放式创新关系治理框架
(2)避免领导权争夺风险。在合作关系建立时,组织间将相互评估彼此创新能力与知识储备,此时基于可靠性与可预测性所建立的信任关系将影响组织对合作创新预期收益的判断。在协商契约条款的过程中,随着沟通的不断深入,合作创新的预期收益将变得更加清晰与具体,组织间也将形成基于价值实现的利益绑定关系。随着预期收益的不断细化,组织间利益绑定关系也将不断稳固,当不合作的违约成本大于预期收益时,信任将引导组织积极合作,从而避免创新主体间领导权争夺。
(3)防范技术窃取行为。信任机制所具有的公平属性表明,组织在合作过程中除具有自利偏好外,往往还具有公平偏好的行为倾向,即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所得收益的公平与否也表现出极大的关切[28]。这种基于公平性的信任关系也形成了组织对合作伙伴的威慑,要求合作参与方按照承诺与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在知识整合阶段,组织的“搭便车”“以次充好”等技术窃取行为一旦被发现,必将遭受合作伙伴的抵制。因此,在信任机制的影响下,互利互惠将逐渐成为多数组织采取的合作策略。
(4)协调利益冲突。在商业化阶段,信任机制的公平性、可靠性等属性为组织间按照契约约定程序分配创新收益提供了保障。在既有的专用性资产结构下,信任机制将抑制组织机会主义动机,使组织间信息更加开放透明,约束组织恪守合作承诺、执行契约条款规定的各项收益分配细则。当存在收益分配纠纷时,组织间信任会增加彼此理解与换位思考,提高个体面对利益冲突的克制力,使收益分配纠纷得以协商解决。此外,在知识搜索与知识整合阶段所形成的相互信任也将随着合作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强化,从而提高商业化阶段知识保护机制对创新收益的保障效果。
关系规范是被群体成员所接受的惯例与行为准则,依靠集体行动与联合制裁约束个体合作行为[26]。很多研究表明,参与(participation)、团结(solidarity)与信息交换(information exchange)构成了关系规范的核心治理机制[27,29]。其中,参与机制促进了共同愿景的形成,组织间将围绕合作的各项任务联合作出战略决策与目标设置;团结机制有利于形成组织与合作伙伴间双边收益预期,对于共同关切的问题通过价值认同、利益绑定与集体行动,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信息交换机制指组织间想法与倡议可以便利、充分地分享与交流,通过协商而非对抗的手段解决冲突,并为彼此提供有帮助的信息。关系规范能够纠正知识搜索阶段的认知差异与组织惯性,约束知识整合与商业化阶段的消极合作行为,使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活动适应合作内容的变化。
(1)纠正认知差异与组织惯性。在知识搜索阶段,关系规范通过建立共同愿景,推动组织间在战略目标、价值观以及决策偏好等方面形成理解与共识,在集体监督与联合制裁下约束组织恪守公正、公平的合作态度,从而提升合作开放程度,并提高知识供给质量与努力程度。同时,关系规范还会促进组织间联合决策,避免知识搜索过程的路径依赖,使各类创新主体在共同愿景的感召下围绕机会识别、创意开发等模糊前端活动联合投入专用性资产,从而提高价值创造绩效。
(2)约束消极合作行为。一方面,关系规范有助于约束知识整合阶段的逃避职责与拒绝适应等消极合作行为。关系规范培育了组织间共同愿景与集体行动,在面对不确定性与动荡的外部环境时,不但增加了组织战胜困难的勇气与信念,而且通过集体行动产生的伙伴监督与利益绑定关系降低了非对称信息的影响。在参与及信息交换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任何个体行为都将显露于合作伙伴的集体监督之下,使逃避职责、拒绝适应等消极合作行为无所遁形,而且随着合作规模的扩大,伙伴监督效应也将同步提高,从而引导个体积极参与到知识共享与合作创新活动中;在团结与信息交换机制的共同作用下,由于知识转移以及组织学习的交互性,组织在合作过程中的知识投入与努力程度更易于被合作伙伴所感知,组织只有输出有效的技术、经验与合作努力才能获得合作伙伴的积极反馈,这种合作状态不但减少了知识冗余,而且避免了知识泄漏。
另一方面,关系规范可以提高组织应变能力,从而遏制商业化阶段的拒绝适应与强制让步等消极合作行为。创新成果的价值转化需要整合与重构组织间创新资源,在多变的外部环境中不断识别和开发商业机会。但是,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也会引起组织合作行为改变,此时关系规范将通过共同愿景与“自我履约”效应,约束个体的拒绝适应与强制让步等消极合作行为。当外界环境出现不利于创新成果转化的改变时,参与、团结机制将促进组织间达成新的战略共识,推动战略目标调整与商业模式创新;当创新成果转化需要改变原有资源投入结构时,组织间可以借助团结与信息沟通机制谋划新的收益预期,通过修订原有的收益分配方案,向存在资源投入风险的个体实施利益倾斜。此外,当创新成果转化的收益低于期望收益时,关系规范还将增加组织间合作默契与失败容忍度,为开展新的创新项目积累合作经验。
信任与关系规范既可以单独发挥治理作用,也可以共同作用于一些较为复杂的关系治理问题,通过组织间合作互信与联合行动,弥合知识搜索阶段的目标分歧,提高知识整合阶段的知识共享与努力程度,缓解商业化阶段的知识产权纠纷,从而维护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的动态均衡。
(1)弥合目标分歧。在信任与关系规范的共同作用下,知识搜索阶段的价值实现活动将聚焦于对各方有利的战略决策与长期利益,使组织创新行为转向基于共同责任与整体利益的集体行动,从而降低不确定性对合作创新的影响。此时,组织间信息交换将增加合作互信、知识转移与开放程度,降低非对称信息的负面效应;共同愿景的形成将个体有限理性与利益最大化诉求引导至对整体利益的关注,调和了个体短期目标与集体长期目标之间的利益分歧。因此,信任与关系规范的联合不但有利于弥补不完全契约的规则漏洞,使契约条款的权责关系与合作程序更加细致完备,而且有利于激励组织间知识转移与合作开放,保障知识搜索阶段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活动获得充分而平衡的发展。
(2)提高知识共享与合作努力。在知识整合阶段,组织间知识解构与交互学习伴随知识溢出,若缺乏监督机制与机会主义行为约束手段,则会导致创新主体知识泄露。然而,在信任与关系规范的共同作用下,组织间知识溢出与知识创造将产生一种良性互动。一方面,合作互信将激励知识共享,使组织间知识得以广泛扩散与积累,从而帮助组织在知识解构过程中更加充分地消化、吸收合作伙伴知识;同时,参与及信息交换机制会促进组织间集体行动,在知识整合过程中使外部知识快捷地与组织自身知识库相结合。另一方面,对于知识创造,信任、参与以及信息交换机制不但为组织间搭建了交互学习平台,使研发难题、技术路线、产品设计方案等获得充分交流与技术支持,而且提高了组织应对不确定性与环境变化的适应度,激励组织间合作努力,从而提高新知识产出效率。因此,信任与关系规范的耦合不但提升了组织创新能力,而且促进了组织知识解构与知识创造。
(3)缓解知识产权纠纷。在商业化阶段,明晰的产权归属是实施创新成果转化的前提。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影响,组织间知识投入与合作努力往往难以被直接监督与测量,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纠纷埋下隐患。但是,在关系规范的作用下,集体监督与利益绑定关系将使组织边际贡献更易于被合作伙伴识别,而信任与团结机制的结合则为组织间通过协商及集体仲裁等形式确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创造了条件。此外,对于不完全契约的规则漏洞,信任与信息交换机制也有助于协商产权归属中的损失补偿、权益转让等未尽事宜,从而避免创新成果转化中的合作纠纷。
本文基于开放式创新过程管理视角,分析了关系治理问题的表现与产生机理,提出了关系治理机制理论框架。研究发现:①开放式创新表现为跨组织边界知识转移与价值实现,通过多元创新主体合作互动形成了“知识搜索→知识整合→商业化”等系统性创新过程;②维持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动态均衡是解决关系治理问题的关键,其根植于开放式创新活动并随着合作内容改变而不断演化;③目标分歧、利益冲突、机会主义行为等关系治理问题导致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间战略失衡,影响开放式创新价值实现效率;④由信任与关系规范构成的关系治理机制能够弥补不完全契约的局限,在增进组织间价值认同、协调利益冲突、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等方面解决开放式创新的关系治理问题。
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开放式创新的理论体系,主要理论贡献包括:①从“知识搜索→知识整合→商业化”的过程管理视角,较为系统地刻画了开放式创新的知识转移、交互学习等跨组织合作行为;②从过程管理视角论证了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间动态均衡及关系治理问题的本质;③整合关系治理与交易成本理论,从合作关系的内在规则与外在行为两个层面提出了开放式创新关系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对研究开放式创新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开放式创新关系治理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实施方案:①在知识搜索阶段,组织考虑的主要问题应是增加与合作伙伴间价值认同与合作互信,推动组织间知识转移,使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获得充分而均衡的发展;②在知识整合阶段,合作组织间需要培育共同愿景、建立集体行动与伙伴监督机制,以此促进组织间知识解构与交互学习,使价值创造成为合作创新的主要任务;③在商业化阶段,合作组织间需要整合内外部资源,在多变的外部环境中识别和开发商业机会,通过协商与联合仲裁等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与利益冲突等问题,从而增加组织价值获取。
本文仅从理论层面构建了开放式创新关系治理框架,进一步研究可从以下方面开展:①使用关系契约模型考察多元主体实施开放式创新的重复博弈行为,从而更加精准地分析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间动态均衡演化特征;②通过实证分析检验信任与关系规范对知识搜索、知识整合以及创新绩效的影响;③设计组织间信任与关系规范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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