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促进还是抑制

宁金辉,金 宇,张永贝

(天津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天津 300222)

摘 要:在绿色发展背景下,基于环保部公布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录,实证检验环责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结果显示:投保环责险能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其在企业创新治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环责险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环责险对非国有企业创新水平促进效果更显著;环责险与环境规制不能发挥协同作用。结论丰富了企业创新影响因素以及环责险经济后果的理论研究,对深化绿色保险改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创新;环境规制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nterprise Innovation: Promote or Suppress?

Ning Jinhui,Jin Yu,Zhang Yongbei

(Accounting School,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Tianjin 300222,China)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green development, we empirically tests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on enterprise innovation and its mechanism based on the list of companies insur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published by 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study found that, first of all, insur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can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enterprise innovation capability, indicating th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corporate innovation governance. Secon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enhances corporate innovation by easing the financing constraints. Moreover,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has a stronger effect on the innovation level of non-state-owned enterprises. Finall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cannot play an effective synergy.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paper enrich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factors of enterprise innovation and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deepening green insurance reform and achieving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Key Words: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Enterprise Innovatio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DOI10.6049/kjjbydc.2019010455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9)17-0090-08

收稿日期:2019-05-08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GL18-016)

作者简介:宁金辉(1990-),男,河北邯郸人,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会计、财务管理;金宇(1988-),男,天津人,博士,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无形资产与企业创新等;张永贝(1993-),女,河北邯郸人,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会计、财务管理。

0 引言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创造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但“褐色发展”累积下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屡见报端。从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2007年太湖水污染、2008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到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溃坝、2011年康菲石油渤海湾溢油以及2012年广西龙江镉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而且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障碍。在我国生态环境纠纷处理机制尚不完善的现实情境下,受害者如果仅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向肇事企业索赔,有可能得不到充分、及时的补偿,公民基本环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1]。企业环境污染往往波及范围广、受害民众人数多,而高昂的诉讼理赔费用会深度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活动,严重阻碍重污染行业转型升级进程。有鉴于此,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被保险人(企业)因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2-4]。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第三方环境权益受到污染企业侵犯时,被保险人(企业)的理赔责任(如赔偿金和治理成本)转嫁给保险公司履行。自环保部首推环责险以来,平安财险、华泰财险、人保财险等公司相继推出多种环责险产品,如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场所清理费用保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等。不难看出,环责险作为重污染企业绿色经营的保障机制,正在迅速发展。那么,企业投保环责险作为挤占内部资源的另类“投资”活动,对于其转型升级究竟是利是弊?

尽管环责险能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但在以创新引领重污染企业转型的现实背景下,环责险可能对企业创新活动形成促进或抑制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从积极作用看,环责险一方面能将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增加管理层风险承担意愿,从而激励其大胆从事创新活动;另一方面,环责险作为新兴治理机制,承保人即独立金融机构能起到外部监督作用,对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从负面效果看,环责险既会对企业创新活动依赖的内部资源形成“挤出效应”,也有可能触发管理层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而抑制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在我国“绿色引领转型”和“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环责险对企业创新究竟发挥着促进作用还是抑制作用,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已有关于企业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端、市场端和企业端3个层面。其中,政府端包括产业政策[5-6]、经济政策[7]、所得税改革[8]等;市场端包括金融发展程度[9]、媒体关注[10]、机构投资者[11]等;企业端包括高管个人特征[12-13]、所有制结构[14]等。尽管目前对企业创新影响因素的探讨较为充分,但很少涉及环责险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这为本文创新研究提供了切入点。

1 理论基础

1.1 制度背景

随着我国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深入化,绿色金融蓬勃兴起,政府部门积极通过金融杠杆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其中,环责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双重功能。环责险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连、沈阳、长春等城市的环保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尝试推出绿色保险,但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项目市场有限,业务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07年12月,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保公司、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多种环责险产品,并经保监会备案后投入市场。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由于昊华公司于2008年7月投保了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责险,事发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的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这是我国首例环责险理赔案,对扩大环保融资渠道、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2013年,环保部又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在15个试点省市的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高环境污染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政策的出台使我国环责险正式进入迅速发展阶段,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存在制度设计框架不合理、环境侵权责任认定困难,以及寻租现象频发等问题,因此环责险的实施效果仍有待考察。

1.2 文献回顾

1.2.1 环责险内涵

对于环责险,国内外学者主要从概念界定、制度构建等角度进行了研究探讨。在概念界定方面,严湘桃[3]指出环责险是以被保险主体因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王亚男和李磊[16]指出,环责险是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风险为主要内容的险种。制度构建方面,别涛和王彬[17]在介绍我国环责险立法现状与初步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环责险机制的基本设想;李凤英等[18]总结了国外实践经验,结合国内试点情况,提出由市场机制、专家系统、政策保障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构成的环责险制度框架;邓延陆[19]研究了环责险制度商业化运作相关问题,认为只有将环境风险保险的民事赔偿纳入商业化运作,才能保证环责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1.2.2 环责险微观影响

关于环责险的微观影响主要从企业环境治理、风险管理与资本市场等方面展开。环境治理方面,刘历歌和栾胜基[20]运用规范分析方法,研究了环责险对提高企业环评有效性的作用,认为环责险能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和环评机构评价过程发挥监督作用,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Misheva&Irena[21]探讨了高环境风险企业风险管理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就工业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变化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方面,Misheva& Irena[22]根据高环境污染企业运作模式,综合分析环境因素和风险因素,揭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工业企业风险管理的影响。资本市场方面,赵阳等[15]指出投资者对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响应更积极,与强制投保企业相比,资本市场对自愿投保企业的反应更为强烈。

1.2.3 企业创新影响因素

已有关于企业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端、市场端和企业端3个层面。政府端方面,产业政策、经济政策、所得税改革等均会对企业创新活动产生显著影响。余明桂等[5]指出产业政策可以促进企业创新水平提高,尤其对民营企业的促进效果更显著;黎文靖和郑曼妮[6]的研究表明,产业政策支持显著增加了企业非发明专利申请量,表明产业政策对企业实质性创新具有激励作用;钟凯等[7]发现货币政策使企业创新更依赖于内部资金,而财政政策能为企业创新提供外部资金支持;Bloom 等[8]认为税收激励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市场端方面,金融发展程度、媒体关注、机构投资者等与企业创新活动密切相关,解维敏和方红星[9]发现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能提高企业研发投入;杨道广等[10]认为媒体负面报道抑制了企业创新;Wang和Zhao[11]研究表明对冲基金能够提升企业研发效率。企业端方面,高管个人特征、所有制结构等均会影响企业创新;Sunder等[12]发现拥有飞行员证书的CEO更可能推动企业创新;虞义华等[13]认为发明家高管对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吴延兵[14]发现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强于国有企业。

综上可知,既有环责险研究集中在概念界定和制度构建等方面,且以规范研究为主;环责险微观影响研究侧重于企业环境治理、风险管理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面。尽管目前对企业创新影响因素的探讨较为充分,但对环责险与企业创新的关系关注不足。本文在绿色发展大背景下,实证检验环责险对微观企业创新的影响,以期丰富企业创新影响因素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理论研究。

1.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3.1 环责险与企业创新

首先,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风险,环责险也不例外。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波及范围较广、受害民众人数较多,而重污染企业作为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者,通常面临着高昂的诉讼理赔费用,这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创新活动,但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合同,将赔偿金和治理成本转嫁给保险公司[2-4]。充足的资金供给是企业研发的必要条件,但创新投资具有高风险、机密性、低担保等特点,并且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创新比常规运营活动面临更严重的融资约束[23]。环责险转嫁了企业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释放其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创新内部资源约束。此外,环责险的风险分散功能降低了企业破产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经营,为企业创新营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进而提高管理层风险承担意愿,激励其大胆创新,有助于创新活动顺利进行。其次,环责险是一种新兴治理机制,具有外部监督作用。现有研究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创新发展[24-27]。就环责险而言,保险公司具备评估投保公司的风险治理能力,其作为理性经济人,在承保后,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转嫁的赔偿损失,会对承保企业经营活动发挥高效监督及外部治理职能。金融机构通过引导、督促企业技术创新,实现其集约式发展,降低环境公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公司投保环责险有利于创新。

银行贷款作为企业最主要的外部资金来源,对技术创新至关重要。但对多数企业而言,轻资产、重技术导致的无抵押物和收益不稳定等特征,使其难以获得银行的青睐,而创新活动需以充足的资金投入为保障,内部资源成为企业创新的重要支撑。投保人购买环责险,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会消耗本就有限的内部资源,进而对技术创新产生“挤出”效应。此外,由于投保环责险将理赔责任转嫁给第三方保险公司,而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在经营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致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8],从而弱化管理层受托责任、削弱公司治理效应,甚至诱发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如增加在职消费、建立商业帝国等。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a:公司投保环责险与企业创新正相关;

H1b:公司投保环责险与企业创新负相关。

1.3.2 融资约束

履行环境责任是当前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行“绿色信贷”必要的准入条件。企业通过投保环责险将自身环境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机构,减少环境污染赔偿损失,极大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同时,企业投保环责险降低了银行借贷风险,从而能为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借贷条件。因此,环责险能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使其更容易获得银行的绿色信贷支持。投保环责险预示着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通过信号机制向投资者传递良好社会责任履行者的形象,以满足其投资偏好。赵阳等[15]研究发现,环责险投保名单公布后,名单中的重污染企业累计超额收益显著高于未投保企业,说明资本市场普遍认可企业投保环责险。企业通过履行环境责任,积累剩余资本与道德资本,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水平,降低债权人风险认定。由此可见,企业投保环责险能缓解融资约束,而持续不断的资金投入正是创新成果产出的保障。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投保环责险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这一中介机制作用于企业创新。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与数据

环保部公布的投保名单主要包括化工、重金属、印染业等重污染企业,保险公司推出的环责险产品主要面对的也是重污染企业,因此本文选取重污染企业作为研究样本。重污染行业的确定主要借鉴颉茂华等(2014)的研究,并根据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比对环保部 2008 年公布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中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类别,分别选取采掘业、纺织服装皮毛业、金属非金属业、石化塑胶业、食品饮料业、水电煤气业、生物医药业和造纸印刷业作为重污染行业。购买环责险的样本公司来自环保部于2014年、2015年发布的投保环责险企业名单,并通过如下原则进行筛选:①剔除ST和ST*公司;②剔除数据异常的样本;③剔除指标残缺的样本,最终得到重污染企业1 321个样本观测值,其中有238个样本投保了环责险。环责险数据通过手工整理得到,上市公司其它基础数据来自CSMAR和WIND数据库。为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进行1%和99%水平缩尾处理。

2.2 倾向分值匹配

由于购买环责险的上市企业样本偏少,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误问题,借鉴冯来强等[29]的思路,使用倾向分值匹配法解决该内生性问题,即根据协变量对实验组和处理组的评分进行样本匹配,以保证实验组和处理组的随机性。具体而言:以投保环责险的重污染企业作为实验组,以未投保的重污染企业作为处理组;匹配变量需同时影响结果变量和处理组状态,本文选择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现金流(CF)、资本结构(Lev)、偿债能力(Liquidity)、留存收益(Retain)、资产的有形性(Tangibility)、总资产收益率(Roa)、董事会规模(Board)、独立董事(Indep)、管理层持股(Manage)、产权性质(SOE)等财务特征和公司治理特征作为匹配变量,利用Logit回归技术计算实验组和处理组倾向得分;使用1∶1近邻无放回抽样匹配法构建配对样本。

2.3 变量定义

2.3.1 被解释变量

企业创新(Patent/Invent)。专利申请量被广泛认为是衡量企业创新水平最准确、直接的指标,因为当专利处于申请状态时,就表明创新活动已取得成果。《专利法》规定专利一般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最能体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更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及改善企业经营业绩[30]。因此,本文选取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衡量企业创新能力。

2.3.2 解释变量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Insurance)。借鉴赵阳等[15]的研究,如果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环保部2014年和2015年度公布的投保环责险企业名单中,且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Insurance赋值为1,否则为0。

2.3.3 控制变量

参考余明桂等[5]、黎文靖和郑曼妮[6]的研究,设置控制变量如下: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现金流(CF)、资本结构(Lev)、偿债能力(Liquidity)、留存收益(Retain)、资产的有形性(Tangibility)、总资产收益率(Roa)、董事会规模(Board)、独立董事(Indep)、管理层持股(Manage)、产权性质(SOE)等。此外,进一步控制行业(Ind)、年份(Year)和地区(Region)固定效应,以克服遗漏变量问题。变量具体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变量名称符号定义 专利申请量Patent年度专利申请总数,加1取自然对数发明专利申请量Invent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总数,加1取自然对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Insurance环保部公布的投保名单有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则赋值为1,否则为0融资约束SA根据企业规模和企业年龄构建SA指数企业规模Size企业总资产取自然对数企业年龄Age公司自成立年份起的年数,取自然对数现金流CF现金流水平=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资产资本结构Lev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留存收益Retain留存收益加1取自然对数偿债能力Liquidity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的有形性Tangibility资产的有形性=固定资产净额/总资产盈利能力Roa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董事会规模Board董事会规模=Ln(董事会人数+1)独立董事规模Indep独立董事比例=Ln(独立董事人数+1)管理层持股Manage管理层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数量/总股本产权性质SOE虚拟变量,若为企业为国有企业,取1,否则取0行业Ind行业虚拟变量年份Year年份虚拟变量地区Region地区虚拟变量

2.4 研究模型

参考温忠麟等[31]的研究,建立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如下:

Patenti,t/Inventi,t=β0+β1Insurancei,t+Control Variablesi,t+εi,t

(1)

SAi,t=α0+α1Insurancei,t+Control Variablesi,t+εi,t

(2)

Patenti,t/Inventi,t=γ0+γ1Insurancei,t+γ2SAi,t+Control Variablesi,t+εi,t

(3)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全样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平均值分别为27.48、16.63,中位数分别为5和2,表明大部分重污染企业创新未达到平均水平;两个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差距较大,表明重污染企业之间的创新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环责险的均值为0.18,即重污染企业中投保企业仅占18%,说明重污染企业投保环责险情况并不乐观,环责险产品存在“叫好不叫座”的怪相。此外,样本企业公司规模均值为22.09,上市年龄平均约为2.83年,现金流平均约为0.05,资产负债率平均达到0.44,资产有形性平均达到0.31,总资产收益率平均约为0.03,管理层持股比例平均约为11%。

表2 全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

变量N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中位数标准差Patent1 3210.005 629.0027.485.00250.66Invent1 3210.004 517.0016.632.00 183.16Insurance1 3210.001.000.180.000.38Size1 32118.8828.5122.0921.931.27Age1 3211.954.032.832.830.27CF1 321-0.76 0.880.05 0.050.08Liquidity1 3210.1368.972.251.393.39Lev1 3210.023.260.440.420.24Retain1 32113.8127.5220.1820.081.41Tangibility1 3210.000.930.310.280.18Roa1 321-2.560.340.030.030.11Board1 3210.002.892.152.200.20Indep1 3210.000.630.370.330.05Manage1 3210.000.800.110.000.19

为了全面考察环责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本文根据是否购买环责险将倾向分值匹配后的样本进行分组,以考察企业创新是否存在差异。表3显示,投保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值分别为2.488 3和2.041 7,在1%的水平上显著高于未投保企业的1.660 8和1.113 6,说明投保企业创新水平显著高于未投保企业,初步验证H1a

表3 均值差异检验结果

变量名称投保企业(1)未投保企业(0)(1)-(0)t值Patent2.488 31.660 80.827 5***6.230 1Invent2.041 71.113 60.947 2***7.866 7

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

3.2 回归分析

表4显示了环责险与企业创新的回归结果。其中,列(1)和列(3)报告了环责险单独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回归结果,列(2)和列(4)加入多个控制变量并控制了年度效应、地区效应和行业效应。结果显示,列(1)和列(3)Insurance的系数分别为0.827和0.928,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列(2)和列(4)Insurance系数分别为0.453和0.455,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由此可见,环责险有利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H1a得以验证。该检验结果表明,环责险不仅分散了经营风险,而且具有外部监督作用,能够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就控制变量看,规模越大的企业,创新水平越高,这主要是因为大公司具有资金优势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创新失败风险承受能力。盈利能力与企业创新正相关,因为企业盈利能力越强,能为创新活动提供越多的现金流,从而促进企业创新。资产负债率与企业创新负相关,企业资产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越高,为了降低整体运营风险,不愿意实施具有高风险性的创新活动。

表4 环境污染责任险与企业创新:基本回归结果

变量Patent(1)Patent(2)Invent(3)Invent(4)Insurance0.827***0.453***0.928***0.455***(6.23)(3.09)(7.87)(3.57)Size0.559***0.464***(5.17)(4.92)Age-0.027-0.053(-0.10)(-0.23)CF-0.690-1.400(-0.59)(-1.37)Liquidity-0.0080.003(-0.19)(0.08)Lev-1.160**-0.710(-2.08)(-1.46)Retain-0.0090.018(-0.11)(0.25)Tangibility0.0060.007(0.01)(0.02)Roa0.5603.156**(0.32)(2.06)Board-0.2620.071(-0.72)(0.22)Indep-0.1380.053(-0.09)(0.04)Manage0.3900.056(0.99)(0.16)SOE-0.237-0.278*(-1.45)(-1.96)_cons1.661***-9.794***1.114***-9.850***(17.68)(-5.18)(13.35)(-5.98)省份固定效应NOYESNOYES行业固定效应NOYESNOYES时间固定效应NOYESNOYESN476476476476Adj.R20.0740.3200.1140.373F38.8144.54161.8855.485p0.0000.0000.0000.000

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

表5为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列(1)是投保环责险对融资约束的回归结果,Insurance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投保环责险缓解了企业融资约束;列(2)是投保环责险对企业创新的回归结果,Insurance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投保环责险促进企业创新水平提高;列(3)为加入投保环责险与融资约束后对企业创新回归的影响,Insurance和SA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降低融资约束是环责险提高企业创新水平的重要路径,H2得以验证,列(4)和列(5)结果同样证明了该结论。综上可知,企业投保环责险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从而起到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保障创新活动的开展,进而提高企业创新水平。

3.3 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文结论的可靠性,进一步作稳健性测试:使用1∶2近邻有放回抽样匹配法和核匹配法构建配对样本;用专利申请量滞后一期作为企业创新的代理变量;将专利授权量作为企业创新绩效的代理变量。检验具体结果如表6所示,与上文结论基本一致,说明本文研究结论稳健。

表5 融资约束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变量SA(1)Patent(2)Patent(3)Invent(4)Invent(5)Insurance0.043**0.453***0.421***0.455***0.425***(1.97)(3.09)(2.88)(3.57)(3.34)SA0.723**0.704**(2.21)(2.47)控制变量YESYESYESYESYESN476476476476476Adj.R20.9890.3200.3260.3730.381F695.6114.5414.5895.4855.562p0.0000.0000.0000.0000.000

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

表6 稳健性检验结果

变量1∶2近邻匹配核匹配专利申请量滞后一期专利授权量Patent(1)Invent(2)Patent(3)Invent(4)Patent(5)Invent(6)Patent(7)Invent(8)Insurance0.514***0.566***0.500***0.529***0.393***0.416***0.488***0.314***(3.83)(4.77)(5.04)(6.24)(2.64)(3.27)(3.59)(2.96)控制变量YESYESYESYESYESYESYESYESN55055012531253476476476476Adj.R20.3050.3230.3080.3360.3170.4050.3260.366F4.8245.1569.84911.0474.4956.1434.6445.356p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

4 进一步研究

4.1 产权性质的影响

产权性质是我国财务学研究的重要制度背景,上市公司按照最终控制人属性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种类型,这为本文进一步研究环责险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切入视角。表7列示了产权性质对环责险与企业创新关系调节作用回归结果,列(1)Insurance×SOE系数不显著,但列(2)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国有企业性质对环责险与企业创新关系起着负向调节作用,环责险对非国有企业创新水平促进效果更显著。其原因在于,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骨干力量,理应成为创新发展战略实施的排头兵。然而,受国有企业政治目标多元、竞争忧患意识不足、高管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其创新强度和效率低于非国有企业。除此之外,国有企业高管因“政绩”考核,普遍存在短期行为动机,使得国有企业创新投入较少[32]。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压力更大,更有可能通过研发活动提升其创新能力,生产新颖产品,进而吸引消费者、应对激烈的竞争、控制经营风险[33]

4.2 环境规制的影响

要想激发企业的创新波特效应,不仅需要积极发挥环责险的治理作用,而且还要加强环境规制,形成与之配套的监察和金融手段。一方面,如果环境规制为环责险治理效应的发挥提供良好的环境,二者协同配合支持企业创新,表现为互补效应。另一方面,环境规制本身对企业创新发挥治理效应,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从而弱化环责险对企业创新的边际作用,即并不能发挥有效的协同作用,具体表现为替代效应。那么,环责险与环境规制究竟对企业创新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本文参考杨海生等[34]的研究,选取“排污费收入总额/交纳排污费单位个数”度量环境规制强度。表7为环境规制调节作用的回归结果,列(3)Insurance×Reg系数不显著,但列(4)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环境规制与环责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有替代性。由此可见,环责险和环境规制并不能有效发挥协同作用,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中国环境规制水平较低,环境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可避免地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挤占其创新所需的资金,无法诱发企业补偿或遵循成本的创新行为[35-36];另一方面,政策配合度不够。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机制,未形成有效协同方式。

表7 产权性质与环境规制的调节作用

变量Patent(1)Invent(2)Patent(3)Invent(4)Insurance0.565***0.668***0.629***0.760***(3.05)(4.16)(2.68)(3.73)SOE-0.108-0.034(-0.52)(-0.19)Insurance× SOE-0.251-0.474**(-0.99)(-2.16)Reg0.0080.055(0.07)(0.56)Insurance×Reg-0.025-0.043*(-0.96)(-1.91)控制变量YESYESYESYES476476N0.3200.379476476Adj.R24.4865.5200.3180.376F0.0000.0004.4055.395pPatent(1)Invent(2)0.0000.000

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

5 结语

5.1 研究结论

本文在绿色发展背景下,根据环保部公布的投保环责险企业名单,分析了环责险与重污染企业创新能力的关系以及融资约束在二者之间的中介效应,并深入探讨了产权性质对二者关系的调节效应,最后从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出发,考察了环责险与环境规制是否对企业创新发挥协同效应,得到以下结论:

首先,投保环责险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表明环责险在重污染企业创新治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次,环责险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再者,环责险对非国有企业创新水平提升的促进效果更强;最后,环责险与环境规制不能有效协同。本文利用实证方法分析了环责险的经济后果,拓宽了相关研究视角,并且从绿色发展角度丰富了企业创新的影响因素研究。

5.2 对策建议

基于本文研究结论,对政府、保险机构和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1)政府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保障环责险有效实施。应结合我国环责险发展实际,通过立法明确环责险实施路径,用宏观调控手段弥补保险市场失灵,制定以“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法律体系,充分调动保险公司、污染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等在环责险实践中的积极性,打破环责险“叫好不叫座”的僵局。

(2)保险机构针对不同行业推出多样化的绿色保险产品。应结合行业属性,根据污染企业风险防控能力、现金流水平以及行业风险,界定保险范围、费率以及赔偿标准,与银行等信贷机构合作,设计出保险与信贷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产品,以满足企业的多样化需求。

(3)企业积极响应政府绿色发展号召,加大环责险投入力度。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环责险产品,将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分散经营风险,进而提高创新水平,充分发挥环责险对企业的治理作用。

5.3 不足与展望

本文还存在以下不足:由于环保部仅在部分年份公布过投保环责险企业名单,使得实证研究不可避免地受到样本量过小的干扰。本文主要采用研发产出作为企业创新水平的主要指标,但在绿色发展背景下,重污染企业更加注重对绿色创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并且绿色创新是一个从投入到产出的持续过程。因此,随着我国企业环责险信息披露逐步完善,未来研究可以从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两个方面构建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综合指标体系,综合考察环责险对绿色创新活动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李晓西. 中国绿色金融报告[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4.

[2] 别涛.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 求是, 2008(5):60-62.

[3] 严湘桃. 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探讨[J]. 保险研究, 2009(10):51-55.

[4] 李华.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J]. 南京社会科学, 2010(2):105-110.

[5] 余明桂, 范蕊, 钟慧洁. 中国产业政策与企业技术创新[J]. 中国工业经济, 2016(12):7-24.

[6] 黎文靖, 郑曼妮. 实质性创新还是策略性创新?——宏观产业政策对微观企业创新的影响[J]. 经济研究, 2016(4):60-73.

[7] 钟凯, 程小可, 肖翔, 等. 宏观经济政策影响企业创新投资吗——基于融资约束与融资来源视角的分析[J]. 南开管理评论, 2017(6):4-14.

[8] BLOOM N, GRIFFITH R, REENEN J V. Do R&D tax credits work? evidence from a panel of countries 1979-1997[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2, 85(1):1-31.

[9] 解维敏, 方红星. 金融发展、融资约束与企业研发投入[J]. 金融研究, 2011(5):171-183.

[10] 杨道广, 陈汉文, 刘启亮. 媒体压力与企业创新[J]. 经济研究, 2017(08):127-141.

[11] WANG Y , ZHAO J . Hedge funds and corporate innovation[J]. Financial Management, 2015,44(2):353-385.

[12] SUNDER J , SUNDER S V , ZHANG J . Pilot CEOs and corporate innovation[J].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2017,123(1):209-224.

[13] 虞义华, 赵奇锋, 鞠晓生. 发明家高管与企业创新[J]. 中国工业经济, 2018(3):136-154.

[14] 吴延兵. 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研究[J]. 经济研究, 2012(3):15-27.

[15] 赵阳, 袁迪, 沈洪涛.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本市场反应研究[J]. 财务研究, 2018(2):53-63.

[16] 王亚男, 李磊.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的可行性分析[J]. 学术交流, 2011(5):107-110.

[17] 别涛, 王彬.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想[J]. 环境保护, 2006(11b):24-29.

[18] 李凤英, 毕军, 曲常胜, 等.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框架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9(4):36-41.

[19] 邓延陆. 环境风险基金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商业化运作[J]. 环境保护, 2007, 380(18):50-52.

[20] 刘历歌, 栾胜基. 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提高环评有效性的作用[J]. 环境保护, 2014,42(9):51-53.

[21] MISHEVA, IRENA. Expert assess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risk of technogenic nature: an ele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of 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s[J]. Business Management, 2017(3):83-108.

[22] MISHEVA, IRENA.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a part of risk of management in enterprises utilising hazardous production[J]. Economics 21. 2016(2):60-84.

[23] EDERER F , MANSO G . Is pay-for-performance detrimental to innovation[J].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Series, 2009, 59(936643):1496-1513.

[24] WANG Y , ZHAO J . Hedge funds and corporate innovation[J]. Financial Management, 2015, 44(2):353-385.

[25] ATANASSOV J. Arm's length financing and innovation: evidence from publicly traded firms[J]. Management Science,2016,62(1):128-155.

[26] BARANCHUK N,KIESCHNICK R L,MOUSSAWI R.Motivating innovation in newly public firm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4,111(3):578-588.

[27] CHANG X , FU K , LOW A , et al. Non-executive employee stock options and corporate innovation[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5,115(1):168-188.

[28] 李雪松, 孙博文. 生态补偿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J]. 保险研究, 2014(5):13-20.

[29] 冯来强, 孔祥婷, 曹慧娟.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权益资本成本——来自信息质量渠道的实证研究证据[J]. 会计研究, 2017(11):65-71.

[30] 徐欣, 唐清泉. R&D活动、创新专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J].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10,22(4):20-29.

[31] 温忠麟, 张雷, 侯杰泰, 等. 中介效应检验程序及其应用[J]. 心理学报, 2004(5):614-620.

[32] 李丹蒙, 夏立军. 股权性质、制度环境与上市公司R&D强度[J]. 财经研究, 2008, 34(4).:93-104.

[33] 张传财, 陈汉文. 产品市场竞争、产权性质与内部控制质量[J]. 会计研究, 2017(5):67-74.

[34] 杨海生, 陈少凌, 周永章. 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政策——来自中国省份数据的证据[J]. 南方经济, 2008(6):15-30.

[35] FARZIN Y H , KORT P M . Pollution abatement investment whe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s uncertain[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 Theory, 2000, 2(2):183-212.

[36] LEITER A M , PAROLINI A , WINNER H .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investment: evidence from European industry data[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11, 70(4):759-770.

(责任编辑:林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