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强调,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此举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推动国防科技工业高速发展的重要决策。作为国防科技工业创新发展的基础,国防知识产权是军民融合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国防知识产权成果高效转化是国防科技资源价值的真正体现[1]。国防科技成果产业化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在融资方式受限的条件下依托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模式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而军工领域大量国防知识产权是国防科技工业核心的“无形资产”,通过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在军工科研体系、民间金融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共同作用下,实现由无形技术成果向资金流转化,为国防专利再研发与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物质保障[2]。因此,军工企业对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3]。但由于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在投资来源、创造主体、产权模式、权利获取方式、交易市场及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使得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尚未进入实践层面,亟待探索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加速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步伐,实现国防知识产权实际价值,提升国防自主创新能力。
本文基于军民融合战略,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着手,分析其制约因素,并通过对国外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建设的研究,尝试构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总体框架,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近年来,为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2010年,财政部、工信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而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在国家财政政策的扶持下,北京、上海、湖北等多个省市纷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并结合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成功做法。相关数据显示:2013-2017年,全国共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总额达2 057亿元,年均增长33%。在军民融合背景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高速发展为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借鉴思路。自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在国防安全、军事装备及信息技术方面取得了大量知识成果,2017年国防科技工业全系统专利申请量超过5.7万件,截至2018年我国已累计发布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逾1 800项。国防科技成果产业化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在融资方式受限的条件下,单纯依托传统融资已无法满足军工企业的资金需求。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为国防知识产权有效转化提供了新融资渠道,是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知识产权高效转化的有效措施之一。然而,国防知识产权在投资来源、创造主体、产权模式、权利获取方式、交易市场及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与普通知识产权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在质押融资实践操作层面存在较大困难。
根据现有资料,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因此,尚未真正进入实践层面。首先,在国防知识产权自身属性方面,国防知识产权私权范围及公权范围划分不明确,导致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无效竞争。从国防知识产权创新视角而言,权属不明制约着国防知识产权内在创新力发展。其次,国防知识产权保密性限制了其市场化应用,解密是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前提。然而,目前我国主要依靠自下而上权利人主动申请的解密策略,加之较长的解密周期,使得国防知识产权的效用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发挥。最后,国防知识产权第三方评估费用高昂以及自身法律、经济风险等原因造成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过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程。因此,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就要破除其在实践层面的障碍,构建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并建立保障其有效运行的机制体制。
一直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极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他们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我国构建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知识产权融资方式中,美国以证券化、质押融资、信托3种方式为主,3种方式有效结合切实推动了美国知识产权的有效兑现。政府在此过程中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政策、资金支持,但不参与质押融资相关事务的直接管理。政府发挥宏观协调作用,把企业、银行、担保机构等分散的组织有效协调起来。德国政府对各参与机构的有效协调为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构建交流平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传导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促进相互间合作共赢。在知识产权质押策略中,德国实行严格的风险共担策略,通过多方机构共同参与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只要担保机构出现代偿风险,实力雄厚的大型银行以及联邦政府、州政府会共同分担损失,其损失额的65%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其余部分则由放贷商业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2∶8的比例分担,商业银行承担的最终信贷损失仅为7%。建立风险共同承担机制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保障,增加了企业融资成功几率,使企业知识产权能最大程度实现其价值,塑造了无形资产变现的安全、宽松环境,夯实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础。
国防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以及适时有效的解密制度是保证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实现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管理方面,国外经过多年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实践后,普遍形成了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障国防安全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在涉及国家安全时,政府和承包商谁能更有效保护国防利益,知识产权就归属于谁;在不涉及国家安全时,国防知识产权优先归属于承包商,但要求承包商在获得国防专利后定期报告技术使用和转让情况,促进技术推广应用。在国防专利解密管理方面,美国国防专利正式成功申请保密后,其保密状态仅保持一年。一年后,保密专利自动解密,如若专利需要继续保密,则由专利创造者再次提出继续保密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继续保密。在德国,主要由国防部出面,组建专利事务处理专家库,由专利库专家对专利保密申请或解密申请进行审核。解密后,国防专利进入普通知识产权程序。而俄罗斯将密级变更作为专利授权机构专利审查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具体解密程序由知识产权机构办理。无论何种做法,各国均十分重视国防知识产权的适时、及时解密工作。
各国对具体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公开较少,信息不易获取。目前虽然未能找到国外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直接经验,但通过对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管理经验的梳理,仍然能为破除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面临的制度障碍、构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提供参考,并在国防知识产权解密机制设计、风险担保机制构建以及价值评估体系完善等方面提供借鉴。
基于对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现状以及现实尝试中所遇制约因素的分析,结合国外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验借鉴,本文设计并构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全新模式,并明确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职能。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新模式,将有效推动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保障军工企业资金来源,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构建应遵循以下3项基本原则:①安全性原则。国防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除具备知识产权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国防工业专用性、保密性的特点。国防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必须考虑到安全性问题,因此,必须确保解密后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安全才能进行质押融资,投放于市场[17];②整体性原则。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有很强的共生性,是一个相辅相成、互相影响的有机整体,在考虑设计模式时应该从整体出发,将各个系统综合规划,以整体战略目标为核心,实现局部目标。模式设计根据地区情况差异而不同,关键是必须围绕整体性原则,以市场为枢纽,将国防知识产权质押相关部门、机构有机整合到一起,形成高效、统一整体[18];③风险分散原则。质押过程中存有诸多隐患,要推动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必须建立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管理体系,严格把控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额度,构建质押融资价值评估体系,切实落实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监控制度[19]。与此同时,应建立多层次风险共担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牵头,构建能为企业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政策性担保、分散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专业性机构。
拥有国防知识产权的贷款单位或个人进行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将国防专利解密。目前我国已解密的数千项国防专利基本采取专利权人主动要求解密的模式。需要解密的国防专利权人首先向具有解密权的责任人/单位提出详细的解密理由;具有解密权的责任人/单位作出解密意见;单位/个人将申请书、定密单位解密意见以及证明材料提交给国防知识产权局;国防知识产权局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与有效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向请求人通报解密,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转案,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贷款单位/个人在国防专利变更为普通专利后向商业银行申请推荐贷款。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为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宏观引导,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及专家人才库对其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价,审查通过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信息反馈。银行根据提供的资料同意对其发放贷款后,单位/个人将其信息录入动态数据库,一旦不能清偿贷款则交由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处置,如图1所示。
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涉及很多机构与部门,而且各机构、部门之间存在复杂关系,所以,必须让其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因此,各机构、部门的职责设计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1)解密过程涉及的主要机构/单位的职能。该模式中的首要工作是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解密,其中主要涉及两个单位/机构。①具有解密权的责任人/单位,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的解密程序,解密应由承办人提出解密理由,只有征得原定密单位的解密意见后才可解密[20]。因此,申请解密的国防专利权利人应向具有解密权的责任人(单位)提出具体解密理由,由其审核批准开具解密意见证明书;②国防专利局,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专门的国防专利解密审核人员,对申请解密的专利进行形式审查和有效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的保密专利由国防知识产权局备案,于限定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回复,通报解密,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转案,自此国防知识产权转为普通专利权。
图1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设计框架
(2)现代商业银行的职能。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银行有严格要求,一般规定放贷款项仅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不能用于证券、股本权益投资、房地产开发及各类违法经营。此外,该类贷款期限一般较短,通常维持在两年之内,最长时间也不会超过3年,且无法延期。企业在由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的前提下,以自有知识产权为质押,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授信额度等条款都要在合同中加以详细描述。在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后,要保持对企业资金运用的动态监控,防止其违规操作。同时,构建数据库,有序、有据监控项目进展,确保项目正常进行,并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
(3)中介机构与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模式。该模式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其主要作用是为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商业银行的决策提供信息。在企业贷款过程中,资产评估公司主要承担质押贷款价值评估失误所带来的风险,律师事务所则主要承担质押贷款相关法律风险。当然,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企业需向中介机构缴纳一定费用。紧密联合资产评估机构,科学构建专家库。对科技企业而言,往往拥有较多科技含量高、经济潜力大但难以评估的无形资产,在科技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牵引下,有助于提高质押融资成功概率。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建的评估队伍,以尽职、专业的专家库为核心,为知识产权价值精准评估提供保障,更好地判断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经济潜力,推动知识产权价值的精准评估,弥补以往评估偏差较大的缺陷。
(4)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职能。生产力促进中心会在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提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法律机构开展审查程序。依照审查程序,申请单位的法律状态主要由律师事务所审查,验证该单位是否具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其后,由相关政府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等)组建的专家人才库派出专家对知识产权技术含量、实用性、市场前景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同时,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还与其它职能部门有密切的关系与协作。资产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其法律状况进行确认,两者出具的知识产权报告是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评价的主要依据,之后,由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将评价信息反馈给商业银行;科技管理部门则负责宏观引导,主要提供风险补助、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为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5)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与知识产权局的职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依托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对出质产权及时处置。在交易系统中,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可综合运用相关信息推动已质押物进行交易,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等级、价值评估、挂品、交易、转让等系列工作。系统中完成全套交易程序,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通创造良好环境。知识产权交易系统应综合利用网络特点,完善知识产权再交易体系。目前,知识产权网络交易体系中,已经具备常用基础功能。同时,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还应对市场信息及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建立知识产权转让交易服务平台、融资平台,推动多类专业人才加入。对于知识产权局而言,其主要职能是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网络平台。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各地专利局、商标局等管理部门,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录入知识产权局网络平台,为质押融资各类主体提供便捷查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单位及其知识产权相关动态信息的功能。
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及国防知识产权政策的相关梳理分析,多角度、分层次地对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同主体进行了相关研究,从产权解密机制、市场交易机制、价值评估体系、风险担保机制、风险预警机制以及相关法务机制6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在建立国防知识产权解密机制时,需要遵循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首重、加速推广国防科技成果、经济适用以及权利人主动申请4项基本原则。在解密年限方面,同时发挥国防专利的民用效益与经济效益。可借鉴美国国防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办法,对所有国防知识产权均设定保密期为一年,一年后则自动解密。若需继续保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签发的“保密令”,否则一律转为一般专利。在解密程序方面,放宽行政审批机制,鼓励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者主动申请解密。安排审查机构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精准评估,并由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解密专利进行综合评估及详细审核,作出继续保密、降密或解密的最终决定。在解密申诉方面,要保障国防专利创造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拥有机密申诉权。由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申诉进行受理,审核后作出复审、无效等决定。若专利创造者对申诉决议不满,则可再行提出申诉。在解密行政、刑事责任方面,制定专业定密资质制度、个人负责机制,完善国防知识产权解密制度,切实落实惩罚措施,明确解密制度中关于违规操作的惩处细则,完善国防知识产权解密行政、刑事责任。
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过程中,应充分完善其交易机制,大力发挥政府服务性效用,坚持“政策引领、市场维护、平台构建”。为保障最大限度提升国防知识产权效益,加速国防知识产权变现,亟需建立和完善相关市场交易机制。①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首先,充分发挥服务型政府效用,构建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转换中心。通过不断孵化国防知识产权成果,形成政府孵育、市场推动发展的双向机制。其次,大力发展国防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深化国防知识产权交易与金融体系融合,为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提供良好平台。最后,以降低融资成本、维护权利人效益为原则,充分调动国防知识产权资源,设计规划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系统;②建设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网络。设计构建国防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平台,降低交易成本,破除国防知识产权变现沟通阻碍。同时,建立并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平台,保障质押融资各方主体均可通过数据平台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效益挖掘实行有效监督;③建立健全国防知识产权交易信用系统。制定国防知识产权信用评估等级制度,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系统,降低国防知识产权融资风险。
开展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的最大阻碍是国防知识产权价值不能得到精确评估。评估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评估人员职业道德,切实落实责任到人制度,推动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不断完善国防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机制完善过程中,首先,建立专业评估中介机构,对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进行精准评估,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提供可靠依据。其次,加快培养国防知识产权评估专业人才,一方面在高校设置国防知识产权课程,充分发挥高校教育优势,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加强评估人员素质培养,建立严格工作流程、责任制度,对构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违法的行为进行惩罚。最后,进一步完善评估规范与制度,建立由国防科技领域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相关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评估小组,增强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可行度。同时,根据属性特点不同的国防专利建立不同的评估规范,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强产权评估理论研究,加速产权评估服务系统建设。
通过担保机制,可实现风险共担,并缓解机构内部矛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①建立保险、担保与中介三方联合担保机制。首先,引入保险公司。完善律师职业责任险及评估师责任险,当融资出现现金流断裂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其次,引入担保公司。在保险公司审核流程中,预先由担保公司提供资金,在保险公司审核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最后,当面临出质风险时,中介机构可将质押产权作为流通商品,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中介机构担保风险;②建立反担保机制,由国防知识产权质押人将产权质押给担保中心,再由担保中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从而取得质押融资;③建立互助性担保机制,以会员制管理的非盈利性民间担保机构,专业服务于会员。通过互补机制建立相互间联系,引入中间信用担保,为信用不足、继续贷款的企业分担风险,提高信用评估值。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目的是维护国防科技产业安全和国防安全,其前瞻性与预防性有利于加速推广应用国防知识产权。因此,国防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包括以下3个部分:①风险预警监测与管理系统,由系统对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态过程进行监测,实时评估项目所处安全状态并决定是否发出风险警告,同时,通过预警机制推测潜在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有效预防与处理风险;②风险评价与信息反馈流程,针对国防技术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分析,明确国防专利申请、授权及使用情况,并与风险预警指标进行对比。对比结果分为3种,一是正常状态,保持监测和管理,二是警戒状态,显示风险预警,三是危机状态,立即启动国防知识产权危机应急处理方案。最后,将风险评价结果及时传达给国防知识产权各权利人和相关政府部门,保障风险预防、应对的作用效果;③危机应急处理方案,在质押融资前,对风险进行预测并提出多种应急预案,危机状态发生时,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遵循损失最小化原则,选择最佳应急预案。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致使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展受阻。探索和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质押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是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前提。一是加快完善实施现有《专利法》、《担保法》以及《著作权实施细则》等法律,为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提供法律保障,最大程度降低法律风险;二是银保监会等部门应会同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针对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有序开展,制定评估、保护、交易等相关政策指引、操作规则,为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有序开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三是加强对国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修订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中侵权、贷款违约等情况的处理规定;四是规范质押登记制度,针对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设置统一登记机关,将质押登记制度与质押担保制度相融,简化审核程序,降低成本,为企业国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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