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得到持续发展,“市场换技术”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不同性质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均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然而,与外资企业相比,国有、民营企业在创新能力方面仍有较大差距,核心技术受制于人。2016年汤森路透公布的全球创新企业百强名单中,中国内地仅“华为”1家民营企业上榜,国有企业无一入选。外资企业利用母国技术,在中国增资扩股,牢牢控制着我国中高端消费市场。《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数据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高技术内资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为22 567.468亿元,占全国高技术企业的51.8%,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之和接近50%。在汽车制造领域,大众、通用等外资品牌占据着中国轿车市场的主要份额。在集成电路产业中,排名全球第一的台积电2016年营收为294.88亿美元,市场占有率为59%,而我国内资企业中芯国际的营收为29.21亿美元,市场占有率仅为6%。企业处在一个“大市场和弱技术”的复杂非对称环境下,不同性质企业由于产权结构、自然禀赋和制度逻辑等不同[1],彼此间存在一定技术差距,在创新效率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若不考虑技术差距而将不同性质企业放在同一技术前沿下进行比较,则其可比性存在质疑,且无法确定效率损失的真实原因。若考虑技术差距,那么国有与民营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技术差距的程度如何及形成机理是什么?如何缩小这一差距?这些都值得深入研究。为此,本文拟基于共同前沿理论和DEA模型,探索我国各省份不同性质企业创新效率差异,进而分析国有与民营、内资与外资之间技术差距及其影响因素,对充分发挥不同性质企业创新潜力,实现内资对外资企业的技术追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高技术企业创新绩效提升关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现代经济体系建设,创新绩效分为结果绩效和效率绩效。其中,创新效率绩效是指创新产出与创新投入之比,衡量企业将现有创新资源转化为科技经济产出的能力,而不仅是拥有多少创新资源[2],这将有助于清晰了解创新过程,并可辅助改善技术创新活动[3]。学者们主要从区域[4-5]、行业以及企业[6]等不同层面对创新效率进行分析,测算方法主要为单产出/单投入法(如:专利/研发经费支出)、多投入多产出的数据包络分析(简称DEA)和基于生产函数的随机前沿分析法(简称SFA),研究发现东中西部地区创新效率差异明显,各工业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效率损失等。随着研究的深入,技术创新的产权性质差异受到学者们关注。产权性质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资源获取方式以及制度逻辑,从而对创新过程和绩效产生作用[1,7]。Hart等[8]认为政府所有制企业缺乏创新投资和降低成本的压力,私营企业往往更有竞争优势和创新效率;Lee & O ′Neill[9]基于美国和日本企业数据发现,美国企业产权集中度显著提升了企业R&D投资,而日本企业产权集中度与R&D投资并不相关;Ersoy & Koy[10]基于土耳其上市公司数据发现,所有权结构、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间存在显著正向关系。在中国企业创新效率研究方面,Lin等[11]利用世界银行调研的2 400家中国企业数据研究发现,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比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强;孙晓华和王昀[12]利用DEA模型对2004-2009年我国工业企业研究发现,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创新效率明显高于内资企业,国有和私营企业存在严重的研发经费和人员冗余;张秀峰等[13]利用DEA方法对广东省省部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效率分析发现,由港澳台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研发效率最高,国有企业主导的效率最低。而孙早等[7]利用2006-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发现,中央政府控股企业所占比重与产业创新绩效正相关,应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控制企业的优势。类似的研究还有Zhang[14]等。
上述文献关注企业性质差异对效率的影响,但并未将区域和企业性质差异纳入统一研究框架,对于不同地区而言,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创新效率可能存在差异。现有不同性质企业相关研究结论并不一致,根据创新价值链理论,企业创新活动可分解为研发和成果商业化两个阶段[15],国有企业是否创新效率低下?哪一阶段出了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
不同性质企业由于资源禀赋、创新激励[16]、技术获取方式[12]以及制度逻辑[1]存在一定差异,使得他们可利用的技术集(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等)有所不同。外资企业可采用母国技术,在我国开展技术商业本土化[16],且外资企业研发能力较强。国有企业创新激励不足,研发整体水平相对落后,主要采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模式。民营企业产权明晰,具有一定创新活力,但创新投入和核心技术与外资企业还有一定差距,处于技术追赶阶段。若不考虑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间技术差距,将处于不同技术水平的决策单元置于同一技术前沿面进行测算,则会使得研究结果平面化和表面化,无法确定效率损失的真实根源。李新春等[17]考虑区域和产业间技术差距,将中国高技术产业分为东部高技术、中西部高技术、东部低技术和中西部低技术产业4个群组,然后,利用共同前沿理论[18]构建前沿面,并选取SFA模型(仅为单产出指标)测度分析创新活动中资金、劳动单要素效率的地区和行业差异;姚炯和沈能[19]利用多产出指标的DEA模型构建共同前沿面,在两种前沿下测算我国工业企业创新效率及区域技术差距;Park & Shin [20]考虑政府研发投资项目的技术异质性,利用共同前沿理论分析了2007-2013年韩国16种亚生物技术研发项目的效率值。我国对不同性质企业技术差距分析并不多见,肖仁桥等[21]基于内资、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群组间技术差距,利用共同前沿理论模型测度分析我国15种不同性质工业企业创新效率,并将无效率值从群组技术和管理水平维度进行分解;陈元志[22]将共同前沿理论和曼奎斯特指数相结合,在三大群组和共同前沿下测算我国16种不同性质工业企业创新效率。
然而,上述研究对象主要为区域或工业行业,未考虑不同性质高技术企业,且以往研究将企业分为内资、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3个群组,但内资中国有和民营企业具有明显不同的技术和制度逻辑差异[1],因而需要区别分析。另外,以往较多文献仅对两种前沿下创新效率及技术落差比率进行测算,缺乏对不同性质企业间技术差距程度的测算与比较。企业竞争力不仅来源于自身创新效率提升,还更多地与其它企业间技术差距有关,那么,国有和民营、国有和外资等企业间技术差距程度有多大?演变趋势如何?如何缩小技术差距?为此,本文拟将区域差异和企业性质纳入统一研究框架,并考虑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4种类型企业间技术差距,利用共同前沿-两阶段价值链理论以及DEA模型,测度分析各省份不同性质企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效率差异,进而探讨国有-民营、国有与港澳台资、国有与外资企业间技术差距的时变特征,最后,从政府、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出发,利用动态GMM模型系统分析导致上述3种技术差距的主要因素。
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企业人才和资金资源较为丰富,创新投入和产出高于民营企业。但由于国企创新剩余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以及创新的高风险性,经营者主要考虑其任期绩效,创新激励不足[23],且国有企业股权相对集中从而容易导致专权,创新优势并未转化为市场优势。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冗余也是突出问题,有些企业效率低下,扭曲资源配置,且国企承担了较多社会责任,从而制约了创新绩效提升。民营企业产权结构明晰,企业家具有较强危机意识,但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高、创新资源有限且研发领域较为分散[24]。因产权结构、技术水平等存在差异,我国各性质企业可利用的技术集(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等)有所不同。国有、民营企业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创新模式,起初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基础相对薄弱。外资企业可利用母国技术,同时开展研发合作创新活动,主要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25]。我国不同性质企业的生产技术前沿面是不一样的[17-18],若各自采用不同技术前沿分别进行测算,则可能因缺乏共同标准而难以比较。因此,有必要考虑各群组技术集的差异性,建立不同群组的前沿生产函数,进而构建包络所有群组前沿的共同前沿生产函数[26],实现群组差异分析和共同比较的统一。
如图1所示,共同前沿(全国高技术企业)是各群组前沿(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群组)的包络曲线。基于创新价值链理论[3,15],将企业创新活动分解为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两个阶段,科技研发效率是指企业科技研发阶段的科技产出(如专利等)与创新投入(如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等)之比。下面以科技研发阶段为例进行分析,成果转化阶段情形类似。共同前沿代表全国高技术企业的最优科技研发水平,该前沿下的效率值以全国最优研发技术作为参照物,而群组前沿则隐含特定群体(如国有企业群组)所能达到的潜在最优研发水平,效率测算以群组最优研发技术为参照[22,26]。共同前沿与群组前沿下科技研发效率的比值,称为技术落差比率(简称TGR),各群组(如国有、外资群组)科技研发阶段技术落差比率之差即为群组技术差距,如:国有-民营企业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值为该阶段民营与国有企业技术落差比率值之差。测度不同性质企业间技术差距程度,分析影响技术差距的因素,有利于寻找缩小各性质企业间技术差距的路径。
图1 共同前沿与群组前沿
首先,构建群组前沿。将高技术企业分为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4个群组,如图1所示。各群组下决策单元(指各省份不同性质企业)投入和产出归属于同一技术集合Tk。
Tk={(x,y):x≥0,y≥0,x在k群中生产y}
k=1,2,3,4
(1)
其上界记为群组前沿,x、y分别指决策单元的投入和产出指标。群组前沿隐含了各省份不同性质企业在群组间技术差距无法被超越的情形下,追求最小投入的技术前沿[18]。群组前沿下中国各省份不同性质企业的距离函数(基于投入最小化)为:
(2)
群组前沿下各区域不同性质企业创新效率值TEk(x,y)=[Dk(x,y)]-1。
然后,构建共同前沿。假设国有等群组4个技术集Tk(k=1,2,3,4)均运行于同一技术集T之下,则共同技术集T为各子技术集Tk的并集,即:T=T1∪T2∪T3∪T4,且:
T={(x,y):x≥0,y≥0,x能生产y}
(3)
其上界记为共同前沿。如图1所示,共同前沿隐含了群组间技术差距可被超越,各性质企业都可能达到相同最佳技术水平情形下追求投入最小化。此时不同性质企业的距离函数为:
(4)
共同前沿下决策单元创新效率值TE(x,y)=[D(x,y)]-1。TE(x,y)表示决策单元实际投入水平(既定产出情形下)与共同前沿下决策单元潜在最优水平的比率。共同前沿是不低于群组前沿的包络曲线,因而群组前沿和共同前沿下决策单元创新效率值之间的关系如下:
D(x,y)≥Dk(x,y)⟹TE(x,y)≤TEk(x,y)
(5)
共同前沿下决策单元创新效率为公式(6)的最优值。
[D(x,y)]-1=TE(x,y)=minθ1
λj≥0;j=1,2,...,n;r=1,2,...,s;i=1,2,...,m
(6)
其中,λ为权重系数,θ1为共同前沿下企业创新效率值(假设规模报酬可变)。同理得出群组前沿下各省份不同性质企业创新效率值。
[D(x,y)]-1=TE(x,y)=minθ2
λj≥0;j=1,2,...,n;(x,y)∈Tk
(7)
其中,θ2为群组前沿下效率,技术落差比率(TGR)可衡量群组与总体间技术差距[19,26],即:
k=1,2,3,4
(8)
选取2005-2016年中国大陆30个省市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高技术企业进行分析。由于西藏数据不全,故不在本研究范围之内,对两阶段创新投入和产出指标界定如下:
图2 高技术企业两阶段创新投入产出指标体系
(1)初始创新投入。图2给出了两阶段创新活动及投入产出指标,本文选取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和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表示科技研发阶段投入[13,14]。考虑到研发活动的累积效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采用存量指标,利用永续盘存法进行测算,以2000年为基期,折旧率为15%,在计算存量之前,用研发价格指数进行平减,转化为2000年不变价。由于2001-2004年研发经费支出仅为各地区层面数据,非各地区不同性质企业,借鉴余泳泽[27]的类似处理方法,采用2001-2004年附近年份(即2000、2005-2007年)各地区不同性质企业研发经费占该地区所有企业研发经费比重的均值,分别乘以2001-2004年各地区企业研发经费支出。
(2)中间产出。主要从科技产出角度进行衡量,选取专利申请数和有效发明专利数两个指标。专利申请数代表企业将研发投入转化为科技产出的努力程度,由于专利授权审查周期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学者们通常采用专利申请数这一指标[6]。即使有些专利申请并未授权,也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促进作用。发明专利是3种专利中技术水平最高的一种,有效发明专利数代表了企业技术水平和质的飞跃,也是常用指标之一。
(3)非研发创新投入。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不仅将中间产出作为投入,而且包括引进消化吸收费用和新产品开发经费两个非研发创新投入指标。我国大多数地区企业仍然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创新模式,因此,将引进消化吸收费用纳入研究框架,在数值上等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购买国内技术及技术改造等经费支出之和。现有科技成果转化较多以项目、新产品开发方式展开,因而需将新产品开发经费纳入体系。该两项非研发创新投入指标也采用存量方式,与R&D经费存量的处理方法类似,不再赘述。
(4)最终产出。选取新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出口交货值3个指标。新产品销售收入能较好反映企业创新带来的产品和市场竞争优势[21]。另外,有些小的发明或工艺改进可以实现价值增值,但这并不是新产品销售收入所能反映的,还需包括工业增加值或主营业务收入指标[28],考虑信息重叠和数据可获取性,本文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最后,出口交货值反映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采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对新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出口交货值进行平减,以2007年为不变价。
以上指标数据来自历年《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以及《中国经济普查2008》等,由于创新活动的时滞性,选取滞后期为2年,即初始创新投入为2005-2014年数据,中间产出和非研发创新投入为2006-2015年数据,最终产出为2007-2016年数据。DEA模型要求投入产出指标数据均大于0,本文中少数省份企业个别指标为0,故进行标准化处理,将其转变为[1,100]之间的数值,具体公式为:
(9)
其中,xij为平减处理之后的初始数据,是将xij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满足DEA模型要求的数据。
本文利用共同前沿理论和DEA模型,将我国区域不同性质高技术企业分为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4个群组,测算两种前沿下我国各省份不同性质企业创新效率值,共同前沿下2007-2016年我国区域不同性质高技术企业创新效率均值见表1,效率变化趋势见图3和图4。
由表1可知,共同前沿下2007-2016年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科技研发效率均值分别为0.591、0.778、0.837和0.770,而在成果转化阶段,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效率依次递增,分别为0.743、0.800、0.901和0.902。这进一步拓展了Zhang等[14]、孙晓华和王昀[12]的研究结论,本文从两阶段角度分析,且将内资分为国有和民营进行考虑,得到结论更为细化。这说明近年来国有和民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效率与外资企业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并未出现明显改观,国有企业效率损失更为严重。
表1 共同前沿下我国区域不同性质企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效率均值(2007-2016年)
地 区科技研发效率均值成果转化效率均值国有民营港澳台外资国有民营港澳台外资北 京0.3970.4930.8230.4930.3450.8970.6040.508天 津0.5920.8500.7920.3120.6960.6970.9350.815河 北0.4330.7220.8240.8290.8240.7770.8510.938山 西0.8640.9060.9890.9630.9600.8820.9970.997内蒙古0.9840.9500.9950.9970.9980.9820.9941.000辽 宁0.2510.8250.8820.7530.6590.7960.9200.928吉 林0.8240.6630.9870.9970.9360.7420.9971.000黑龙江0.2880.9890.9840.6670.7600.9700.9920.922上 海0.2870.9130.4910.2340.4640.8960.7210.486江 苏0.4430.4920.4070.2160.5320.5930.5040.986浙 江0.3720.3910.4230.3360.7110.4140.4660.689安 徽0.5940.8390.9310.9140.7170.6710.9500.976福 建0.4930.8520.2640.3980.6970.8980.7550.583江 西0.3520.7750.9520.9030.8430.7690.9910.932山 东0.3250.4820.7510.3240.4880.5830.9080.773河 南0.5530.7180.7310.8570.7640.7980.9800.976湖 北0.3650.5560.7500.9000.4270.6510.9240.918湖 南0.5420.7580.8990.9440.7260.7560.8470.985广 东0.7110.8070.4040.6450.2180.6620.7510.925广 西0.8630.7630.9660.9940.9800.8380.9850.995海 南0.9310.9670.9940.9560.9950.9131.0000.995重 庆0.5530.8700.9480.8630.8040.8120.9960.936四 川0.3210.6450.9910.9370.5900.6040.9950.909贵 州0.5660.9081.0000.9780.7820.8321.0000.993云 南0.8710.8830.9560.9620.8640.8820.9870.981陕 西0.1750.5930.9970.7250.5300.7880.9950.931甘 肃0.8200.8661.0001.0000.9770.9381.0001.000青 海1.0000.9821.0001.0001.0000.9991.0001.000宁 夏0.9530.8980.9781.0000.9980.9670.9931.000新 疆0.9990.9751.0001.0000.9980.9801.0000.999全 国0.5910.7780.8370.7700.7430.8000.9010.902
分类型来看,各地区不同类型企业创新效率差异明显。如:在科技研发阶段,北京市除港澳台资企业效率值达0.823以外,其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研发效率均处于较低水平,是效率损失的关键环节。上海市民营企业研发效率相对较高,但国有、外资企业研发效率均未超过0.300。广东省国有和民营企业研发效率相对较好,分别为0.711和0.807,而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科技研发效率分别为0.404和0.645。对于中部省份湖北而言,其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研发效率分别为0.365、0.556、0.750和0.900,与全国情形类似,国有和民营企业研发效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西部地区重庆市国有企业效率(0.175)偏低,而陕西省国有和民营企业均与外资企业有较大差距。在成果转化阶段,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湖北、四川、陕西等省市国有企业成果转化效率值均不超过0.600,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转化过程中存在阻碍。民营企业效率整体相对较好,但部分省份也存在较大效率损失,如:江苏、浙江、山东和四川等地,效率值均不超过0.600。港澳台资企业中北京、江苏和浙江效率相对较低,其它大多数省份均超过0.800。外资企业中北京、上海、浙江和福建等地区效率损失明显,其它地区则总体处于较优水平。
图3 共同前沿下不同性质企业科技研发效率趋势
图4 共同前沿下不同性质企业成果转化效率趋势
由图3可知,2007-2016年我国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科技研发效率总体呈现略为下降的趋势,这可能与技术进步速度有关,前些年中国与欧美国家技术差距较大,通过模仿创新可迅速提高创新生产率,随着中国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国外技术引进越来越难,自主创新升级也非一朝一夕能见成效。国有企业研发效率始终与其它3种类型企业存在一定差距,国有企业拥有较多技术人力资源和政府支持,也取得了如高铁、特高压输电以及超级计算机等瞩目技术成就,但是,较多国有企业仍然缺乏创新动力,研发创新活动缺乏长期规划,与外资企业研发还有一定差距。由图4可知,考察期内我国各不同性质企业成果转化效率均存在明显递减趋势,尤其是国有和民营企业,如:国有企业由最初的0.902下降至0.561,年均降幅高达5.42%。
图5和图6给出了两种前沿下4种类型企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效率均值,可以发现,共同前沿下各不同性质企业科技研发效率值均不超过群组前沿下效率值,在成果转化阶段,也得到了类似结论。下面以天津市国有企业为例进行分析。群组前沿下天津市国有企业科技研发效率值为0.734,这表明若参照国有企业群组的研发技术,则天津市国有企业已实现群组最优技术的73.4%,效率提升空间仅为26.6%,而共同前沿下科技研发效率值为0.592,预示若采用全国企业潜在最优研发技术,则其效率改进潜力增至40.8%,二者间效率缺口为14.2%。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群组和共同前沿下天津市国有企业成果转化效率值分别为0.966和0.696,表明若仅以国有企业群组成果转化技术作为参考集,则天津市国有企业成果转化水平已接近最优水平,效率值高达0.966,但若参照全国最优成果转化技术,则还有30.4%的提升空间。两者测算分析结果差异明显,群组前沿下效率值被明显高估,需引起高度重视。另外,这也说明天津市国有企业在现有群组技术条件下,自身内部管理水平已接近最优(0.966),但外源性动力不足,整体效率损失主要来源于相对落后的国有群组技术水平和环境。
图5 两种前沿下国有和民营企业两阶段创新效率均值(2007-2016年)
注:1-30分别指北京、天津、……、新疆等30个省市国有企业,31-60分别指北京、天津、……、新疆等30个省市民营企业
图6 两种前沿下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两阶段创新效率均值(2007-2016年)
注:1-30分别指北京、天津、……、新疆等30个省市港澳台资企业,31-60分别指北京、天津、……、新疆等省市外资企业
表2给出了不同性质企业两阶段创新的技术落差比率(TGR)及其技术差距测算结果,在科技研发阶段,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TGR均值分别为0.880、0.978、0.959和0.928。外资企业在保持专利等创新产出不变情形下,可达到全国企业潜在最优研发技术水平的92.8%,港澳台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也实现了全国最优研发技术的95.9%和97.8%。国有企业科技研发阶段TGR均值仅为0.880,与全国潜在最优技术相比,还有11.2%的提升空间。另外,本文利用Kruskal-Wallis检验法分析我国不同性质企业技术落差比率的群组差异性,发现四大群组在两阶段都存在明显的技术落差,显著性检验水平均不超过5%。通过两种性质企业TGR值进行相减,得出彼此之间的技术差距,可以发现,考察期内国有-民营、国有-港澳台以及国有-外资企业间技术差距均值分别为0.097、0.079和0.048,且通过图7中各年份数据比较发现,这一技术差距呈现先增后减变化趋势,2013年国有与其它企业之间技术差距达到峰值,2014-2016年彼此间技术差距略有缩小,这可能与“十八大”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和推动国企自主研发有关。
表2 我国4种类型企业两阶段创新TGR值及其技术差距(2007-2016年)
年份科技研发阶段TGR及技术差距成果转化阶段TGR及技术差距国有民营港澳台外资国-民国-港国-外国有民营港澳台外资国-民国-港国-外20070.9330.9950.9780.9580.0620.0450.0250.9630.9560.9910.985-0.0080.0280.02220080.9160.9990.9780.9540.0830.0620.0380.9600.9470.9880.983-0.0130.0280.02420090.9150.9920.9800.9350.0770.0650.0200.9300.9410.9870.9670.0110.0570.03720100.8870.9840.9690.9200.0960.0810.0330.9220.9320.9910.9740.0100.0690.05220110.8760.9720.9650.9220.0970.0900.0470.9060.9130.9880.9780.0070.0820.07220120.8650.9830.9620.9260.1190.0980.0610.8710.8950.9850.9730.0240.1140.10220130.8560.9810.9460.9210.1250.0900.0650.8350.8650.9830.9610.0300.1480.12620140.8480.9690.9490.9210.1210.1010.0730.7900.8270.9810.9660.0370.1910.17620150.8530.9650.9350.9220.1120.0820.0680.7500.7960.9850.9640.0470.2360.21420160.8560.9380.9290.9030.0820.0730.0470.6950.7570.9820.9660.0620.2870.270均值0.8800.9780.9590.9280.0970.0790.0480.8620.8830.9860.9720.0210.1240.110
在成果转化阶段,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技术落差比率(TGR)均值分别为0.862、0.883、0.986和0.972,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基本实现了全国最优技术成果转化,依次为98.6%和97.2%,而国有、民营企业仅实现了全国最优技术成果转化的86.2%和88.3%。考察期内国有-民营企业之间技术差距并不明显,各年份比较显示出正负交错格局,且技术差距均值仅为0.021。而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之间的技术差距均值分别为0.124和0.110,技术差距较为明显。由图8可知,考察期内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之间的技术差距持续扩大,2016年两种技术差距均已接近于0.300,外资企业在技术商业化和品牌市场建设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近年来国有、民营企业的研发技术并未很好地转化为产品市场优势。
图7 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
图8 成果转化阶段技术差距
以往研究较多关注企业自身创新效率的影响因素[7,15,21],然而,企业竞争力更多来源于企业相对于其它企业的技术差距与比较优势[25],且缩小技术差距的最终目标也是提升企业自身创新绩效。故本文基于技术差距视角,从政府、市场和技术因素等方面[1],探讨不同性质企业间两阶段创新技术差距的影响因素。①所有制结构(owner)。Zhang等[14]基于8 341家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发现,国企具有更低的研发和生产效率,国有经济比重越大,企业研发和转化效率越低。也有学者认为国企并非天然缺乏创新能力,国企在创新资源和规模效益方面具有优势,可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激发企业活力,缩小与外资企业间差距[29]。因而,所有制结构的影响还有待检验,可采用各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所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表示;②政府支持(govnm)。政府支持分为资金和政策支持,政府研发补贴一直被美国指责为不公平竞争,但其创新补贴计划更多。政府支持往往关注前景大的基础性研究,且可能对企业资金产生挤出效应[6,15],而根据信号理论,政府支持的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和其它技术服务,因而政府支持的作用还有待检验。采用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中政府资金占比表示;③劳动者素质(labor)。劳动者是企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的重要技术载体,劳动者素质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对外资企业技术的学习吸收和再创新,缩小技术差距。采用15岁以上人口中大专以上人数所占比例表示;④产学研合作(coorpe)。产学研合作有效促进了企业研发技术水平提升[13],不同类型企业均与高校、研究所合作,以获取其相应技术支持,并促进企业间技术溢出。用各省份企业R&D活动经费外部支出中对研究院所和高校投入之和占工业GDP的比重表示;⑤知识产权保护(IPP)。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发创新者积极性,但知识产权保护过度并不利于后进企业技术吸收模仿创新,且高技术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能更为敏感,采用技术市场交易额占GDP的比重表示[30];⑥金融环境(finan)。技术创新离不开银行、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的支持,采用各地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比重表示;⑦外商投资(fdi)。外商投资为区域企业带来技术和管理示范效应,但其高薪聘请本土人才可能造成内资企业人才短缺。采用各地区高技术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和占高技术企业总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表示。
根据上述影响因素分析,以2008-2016年中国30个省份不同性质企业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阶段技术差距为被解释变量,以各影响因素为解释变量,并考虑政府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变量的内生性,即政府支持对不同性质企业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产生影响,反过来,技术差距变化也会导致政府支持的差异。以这些解释变量的一阶滞后项为工具变量,克服变量间内生性,利用系统GMM动态面板模型构建回归方程如下:
TGit=α0+α1TGit-1+α2ownerit+α3govnmit+α4laborit+α5coorpeit+α6IPPit+α7finanit+α8fdiit+εit
(10)
其中,TGit为2008-2016年中国各省份高技术企业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阶段国有-民营(或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技术差距,TGit-1为滞后期技术差距值,α0为常数项,α1-α8为待估系数,εit为随机误差项。利用STATA14.0软件进行计算,结果见表3。
表3 不同性质企业技术差距影响因素回归结果(2008-2016年)
变 量科技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国有-民营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国有-民营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滞后期值0.733∗∗∗0.811∗∗∗0.754∗∗∗0.888∗∗∗1.035∗∗∗0.928∗∗∗(25.17)(26.92)(21.32)(10.12)(46.86)(49.37)所有制结构0.101∗∗∗-0.0100.081∗∗∗0.2400.120∗∗∗0.021(5.62)(-0.54)(6.70)(0.88)(7.15)(0.71)政府支持-0.070∗∗∗0.145∗∗∗0.012-0.035-0.528∗∗∗-0.279∗∗∗(-3.59)(4.07)(0.35)(-1.16)(-7.34)(-3.19)劳动者素质-0.397∗∗∗-0.023-0.232∗∗∗-0.357∗∗0.191∗∗∗-0.226∗(-6.14)(-0.20)(-5.09)(-1.99)(4.68)(-1.80)产学研合作-4.68013.884∗∗3.678-15.516∗∗-11.507∗∗8.637∗∗(-1.16)(2.33)(0.69)(-2.43)(-2.21)(2.13)知识产权保护0.4850.018-0.4030.5441.044∗∗∗2.153∗∗∗(0.90)(0.04)(-0.79)(0.50)(2.58)(3.67)金融环境0.008∗∗-0.010∗∗0.0090.219∗∗-0.0110.001(1.97)(-2.14)(1.39)(2.20)(-1.36)(0.23)外商投资0.064∗∗-0.063∗∗∗-0.063∗∗∗0.3360.0250.040∗(2.55)(-4.87)(-4.09)(0.80)(1.22)(1.69)常数项0.038∗∗∗0.0210.043∗∗-0.0640.042∗0.044∗∗(2.95)(1.53)(2.02)(-0.67)(1.81)(2.10)AR(1)0.0160.0190.0110.0140.0030.026AR(2)0.4160.1300.9880.1200.4720.719Sargan test0.9960.9870.9940.9680.9990.999
由表3可知,无论是科技研发、还是成果转化阶段,3种类型技术差距GMM估计的自回归AR(1)、AR(2)以及Sargan检验结果中,AR(1)的伴随概率均小于0.05,而AR(2)和Sargan检验值的伴随概率均大于0.10,说明本文工具变量选择是有效的。滞后期值均对当期技术差距值具有正向作用关系,说明我国不同性质企业技术差距的形成是长期积累的过程,且有继续深化的趋势。对影响因素回归结果解释如下:
(1)所有制结构对国有-民营、国有-外资企业间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具有正向影响,国有经济比重越大,越不利于缩小其技术差距,在成果转化阶段,国有-港澳台企业间技术差距与国有经济比重也得到类似结论。与本文假设基本一致,国有企业产权模糊,管理者缺乏创新动力[15],国有经济比重越大,越不利于民营和外资企业入驻发展,国有与民营、国有与外资企业间技术差距越大。
(2)政府支持有利于缩小国有-民营企业间科技研发技术差距,在成果转化阶段,政府支持越大,国有-港澳台资、国有-外资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也越小。政府往往通过基础性研究项目或研发补贴等方式提供支持,国有企业因其与政府的密切合作关系以及产业体系、技术范式契合,使得其能更好地发挥政府资助的积极效应,而外资企业往往利用母国技术,根据企业战略需要开展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
(3)劳动者素质在1%的检验水平下与国有-民营、国有-外资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负相关,劳动者素质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国企员工对外资企业技术的吸收、模仿和再创新[21],使得技术差距不断缩小。在成果转化阶段,也得到了类似结论,只是国有-港澳台企业成果转化阶段技术差距与劳动者素质正相关,可能与中国内地较多高素质科技型员工被高薪引入港澳台资企业有关。
(4)产学研合作对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缩小作用不突出,但在成果转化阶段,产学研合作与国有-民营、国有-港澳台间技术差距显著负相关,预示其在此阶段技术溢出效应明显,可能原因在于科技研发阶段,一些技术研发内容有明显的保护和限制,而在成果转化阶段,一些商业模式和生产管理经验等更容易在企业间互相交流和传递。
(5)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研发阶段企业间技术差距作用不明显,在成果转化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反而加剧了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间技术差距,这也与本文预期保持一致,外资企业在技术商业化、品牌建设方面具有优势[16],通过设置专利壁垒、抢先注册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营销等,使得国有品牌生存空间下降,技术差距也不断增大。
(6)金融机构贷款越多,国有-民营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增大,可能与当前金融支持更多投向基建和能源等国有企业,过度投资抵消了金融支持的积极作用有关。港澳台资企业自身资金雄厚,且有更多的融资渠道,金融贷款对其作用并不明显,因而缩小了国有-港澳台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在成果转化阶段,得到了类似结论。
(7)外商投资与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间科技研发技术差距显著负相关,外商投资带来了先进技术[6],促进了国有企业科技研发效率提升,缩小了与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但外商投资越大,国有-民营间技术差距越大,可能因为外商投资对民营企业的技术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在成果转化阶段,外商投资与国有-外资间技术差距在10%的检验水平下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可能与外商投资的市场竞争优势有关。
本文将企业创新活动分解为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两个阶段,并将产权性质纳入两阶段创新研究框架,考察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利用共同前沿理论和DEA模型测度分析2007-2016年两种前沿下我国区域不同性质企业创新效率差异,探索不同性质企业两阶段技术差距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①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科技研发效率均值分别为0.591、0.778、0.837和0.770,成果转化效率则为0.743、0.800、0.901和0.902。各省份不同性质企业效率差异均较为明显,国有企业效率最低,而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效率较高,各性质企业成果转化效率均存在明显递减趋势。不同性质企业在共同前沿下效率值均不超过群组前沿下效率值,需突破群组前沿限制,实现群组技术升级;②国有等四大群组间在两阶段均存在明显的技术落差,外资企业相对较高,而国有企业TGR值最低,其群组与共同最优技术前沿面距离最远。国有-民营、国有-港澳台企业科技研发技术差距均值分别为0.097和0.079,成果转化阶段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技术差距均值分别为0.124和0.110,且两种技术差距值不断增大,2016年均已接近0.300;③所有制结构加剧了国有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政府支持、劳动者素质对国有-民营、国有-外资企业两阶段技术差距起阻滞作用,产学研合作有利于缩小国有-民营、国有-港澳台成果转化技术差距,但对国有-港澳台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起扩大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加剧了成果转化阶段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间技术差距,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利于缩小国有-港澳台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外商投资缩小了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间科技研发阶段技术差距,但对成果转化阶段国有-外资企业间技术差距影响为正。
本文理论贡献如下:①肖仁桥等[21]、陈元志等[22]将中国企业分为内资、港澳台资与外资企业三大群组,而本文考虑国有、民营企业之间技术和制度逻辑差异,将中国企业细分为国有、民营、港澳台资与外资企业四大群组,丰富了不同性质企业创新效率理论研究;②陈元志等[22]关注共同前沿下各性质企业创新效率和技术落差比率测算,肖仁桥等[21]则主要关注创新效率测算和无效率分解,缺乏对不同性质企业间技术差距的深入分析。本文聚焦于我国区域不同性质企业间效率差异及技术差距,并重点分析国有-民营、国有-港澳台、国有-外资之间的技术差距及其影响因素(政府、技术和市场),有利于寻找缩小国有与其它企业间技术差距的路径;③以往有关技术差距的研究基于一阶段创新模型展开,本文将技术差距和两阶段创新理论纳入统一的研究框架,深化了对不同性质企业技术差距的认识。本研究样本为2007-2016年中国各省份不同性质企业,这比以往基于全国层面不同性质企业数据更为详实,结论更为稳健可靠。
(1)充分认识到我国不同性质企业间技术差距,深入挖掘各类型企业创新潜力。国有企业需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完善董事会治理机制,通过实施针对性的兼并重组,整合优化创新资源,进一步明晰企业产权和管理责任,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管。对处于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在保证产业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业务拆分、环节拆分等方式,建立非公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让民间资本分享国企创新与发展成果,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影响力。民营企业需转变片面追求经济规模的发展方式,注重技术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继续学习外资企业的先进技术和创新精神,建立合作型研发中心,增加技术入股比例等。
(2)从缩小群组技术差距和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两方面,提升我国企业创新水平。国有和民营企业需将提升群组技术水平作为重要突破口,大力引进国际优秀技术人才,注重对国际前沿技术的跟踪、模仿学习和再创新,完善企业孵化器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加强与高校、研究院所的合作,鼓励科技人才在企业和高校间相互挂职锻炼等,营造良好的开放式创新环境,减少外源性创新障碍。与此同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树立宽容失败,不断反思的创新机制,将反思和干中学有效结合起来。继续推进石油、电力以及电信等国有行业的价格改革,引入竞争性环节,保障生产要素资源配置和金融市场改革的公平性,并保护私有产权不受侵犯,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
(3)充分利用外资这一重要技术资源,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快市场环境建设等方式,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研发机构,根据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和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有效促进外资与内资企业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并使外资企业按照母国环境和技术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加强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与管理,增加对硕士和博士培养的经费与管理力度,增加博士出国联合培养项目,加大对技工型人才的招生培养。地方政府可效仿深圳特区做法,支持高校在企业或产业园附近布局专业研究机构,共同解决企业技术难题,促进高校实验室技术转化为企业产品和服务,实现国有、民营企业对外资企业的技术追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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