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创新受到一定限制,金融结构存在二元性,资金资源配置与信贷定价双重扭曲,导致中小微科技企业由于高风险等特征面临融资难问题。近年来,适用于科技创新项目融资的互联网科技众筹应运而生,凭借融资融智融资源、投融资门槛低等优势得到快速发展。互联网科技众筹在助力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的同时,风险与弊端逐渐暴露,诈骗融资、平台跑路等问题频发。十九大报告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全国两会提出“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累积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已成为监管层的重要关注内容。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作为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子系统,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与风险控制体系,在生态主体、生态环境、生态关系等方面均存在风险隐患,亟需构建一个完善的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
由于金融行业联系紧密,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我国已进入金融风险高发期[1]。易宪容[2]认为,信用不断扩张是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防控金融风险应着重于金融去杠杆;黄益平[3]指出,防范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从宏观政策、市场纪律、监管框架3个方面构建风控体系;王达[4]认为,影子银行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剧了影子银行风险;张屹山和王大明[5]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相比传统金融风险更加难以防范,需要把握好创新与监管的平衡。
金融风险影响了金融生态平衡,基于该认识,有关金融生态及其风险控制的研究日益丰富。徐诺金[6]借鉴仿生学原理,定义金融生态是一个动态有机系统;陈麟[7]进一步研究了金融生态的周期性特征,认为金融生态在动态均衡中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互联网金融为金融行业带来新鲜活力,同时影响金融生态平衡[8]。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互联网金融累积风险需要高度警惕。因此,互联网金融生态风险控制值得关注。夏政[9]、刘曦子[10]、陆岷峰等[11]分别基于系统论、商业生态系统、政产学研用金视角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构建问题,研究表明,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规范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生态在互联网科技众筹领域的细化表现[12]。王玉祥等[13]、王正沛等[14]利用案例分析法,研究了众筹生态系统的合理性与演化机制,研究表明众筹生态是众筹必然发展趋势;袁毅等[15]认为众筹平台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平台,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生态闭环,从而有利于风险控制与监管;有学者认为科技众筹是金融深化的表现,突破了科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16],但是当前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频发,众筹风险突出[17];王倩[18]基于信息经济学角度,总结得出股权众筹存在信用风险、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ARMOUR[19]、华斌[20]等探讨了众筹平台的法律定位,认为股权众筹与证券法存在冲突是众筹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SORENSON[21]认为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极大限制了其发展;樊云慧[22]梳理了国外众筹的监管立法措施,认为我国众筹监管应重视平台的中心作用;赵颖[23]指出,科技众筹尚未形成完整产业链,难以监管,需尽快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
当前研究多集中于互联网金融生态、众筹金融生态、众筹风险等方面,以及服务于科技创新项目的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而较少研究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因此,本文基于互联网科技众筹风险控制体系逻辑与结构,结合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存在的风险问题,研究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以推动互联网科技众筹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了解、分析互联网科技众筹业务模式是研究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逻辑与结构的基础。互联网科技众筹作为典型的双边市场,主要服务于科技创新项目应用与产业化。根据零壹财经的调查,权益众筹和股权众筹是互联网科技众筹的基本业务模式。本文将结合以上两种模式,概括出具有普适性的互联网科技众筹业务模式:科技创新项目发起者(双边用户1)向众筹平台(双边平台)发起项目,披露科技项目相关信息及后期投资回报等,平台负责审核科技创新项目并将其发布给投资者(双边用户2)。若采取股权众筹方式融资,一般是“领投+跟投”模式,决定投资后需要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若采取权益众筹方式融资,一般由投资者直接投资即可。当前的互联网科技众筹大多实行阈值融资制度,并设立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即融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满标便可获得资金,否则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者。项目成功运行后,按照约定方式以产品(权益众筹)或股权(股权众筹)回报投资者,在此过程中投资者可深度参与项目运行管理。当前的互联网科技众筹一般业务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当前互联网科技众筹一般业务模式
生物学上的生态是指生物主体在一定生存环境下保持的一种良好发展状态。将仿生学原理应用到金融领域,由此产生“金融生态”概念,一般认为金融生态是指不同金融主体与其生存发展的内外部生态环境构成的动态协调平衡系统。伴随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成长,因此互联网金融生态也受到重点关注。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之一,互联网科技众筹主要为科技创新项目服务。当前互联网科技众筹乱象丛生、风险频发,因此建设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应重点“落地”风险控制体系。本文认为,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生态、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为层层递进的系统与子系统关系。金融生态是一个多层结构系统,互联网金融生态是金融生态的子系统,而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是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子系统,既符合互联网金融生态一般发展规律,又具有其自身特点;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是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的子系统,是当前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的重点。
正如自然生态系统的构成一样,一个有效的金融生态体系必然也存在生物部分(生态主体)、非生物部分(生态环境)与生态调节机制(生态关系)。作为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子系统,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体系是指由互联网科技众筹主体及不同主体、主体与生态环境间关系总和而形成的生态系统,呈现出系统性的动态平衡特点。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更注重基于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系统的金融监管与风险控制。
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的生态主体为与科技众筹项目从发起至运营成功、回报投资者等一系列过程相关的风控主体,包括双边用户、众筹平台、第三方存管机构、专业领投机构、科技保险公司、知识产权机构及政产学研主体。生态主体的不同需求是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体系演化与发展的动力。
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的生态环境包括内部生态环境与外部生态环境。其中,内部生态环境包括众筹平台公司治理、中小微科技企业内部控制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它们为互联网科技众筹的规范运行提供内部保障系统;外部生态环境包括法律、监管、征信与技术环境,它们为互联网科技众筹风险控制提供外部准则。
基于仿生学原理,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关系包括生态主体间的竞争、互利、共生(互利共生、偏利共生)等关系,不同主体间既可能存在单一生态关系,也可能存在多种交叉关系。多元化的生态关系作为生态调节机制,有助于保证生态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生态主体与生态环境融合共生,共同推动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发挥作用。
结合互联网科技众筹业务模式,基于金融生态视角,互联网科技众筹在生态主体、生态环境、生态关系等方面均存在风险问题。
目前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主体包括众筹平台、双边用户及第三方存管机构,但是缺乏配套的风险控制主体,存在生态主体不全面及风险隐患。
(1)众筹平台道德风险。由于平台收入直接与项目融资成功率挂钩,而投资者与众筹平台间信息不对称,因此平台为扩大收益,可能存在与融资者(科技中小微企业)串通或降低科技项目筛选标准、粉饰融资者及科技项目等行为,其滋生的道德风险易扰乱科技众筹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权益。
(2)融资者(科技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我国尚无专业的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平台筛选融资者及科技项目的能力不足,为虚假信息披露埋下了隐患。同时,融资成功后的项目运行、投资回报等难以监管与追踪,极容易引发融资者信用风险。
(3)投资者的不理性投资行为带来投资损失风险。当前投资者对于科技众筹的认知存在偏差,部分投资者将权益众筹简单理解为“科技产品预售”,将股权众筹理解为“私募投资”等,并未意识到科技众筹存在的风险,存在不理性投资行为,且当前我国科技众筹投资尚未设定限额,难以控制投资者损失范围。
(4)缺乏风控主体,引发知识产权侵害风险。互联网科技众筹项目具有创意性、产品未成形等特点,由于尚未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容易被盗取、剽窃。此外,当前缺乏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且尚未建立科技创新项目信息披露标准,科技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害;同时,缺乏科技保险公司作为风险补偿机构,一旦遭受侵害难以实现风险转移。
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易带来内外部风险。如内部众筹平台治理不规范,容易引发内部控制风险;外部法律、监管、征信环境不健全,容易引发法律风险与信用风险。
(1)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内部治理风险。互联网科技众筹当前依托的是规模不等的平台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失衡等问题,易引发内部控制风险。当前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尚未建立披露体系及融资项目披露标准,信息披露不到位,降低了内部控制效率。此外,缺乏众筹行业的自律组织与自律规则,众筹平台的股权结构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标准,内部执行力不强;缺乏严密的内部审计与监督体系等,容易引发平台内部控制风险。
(2)外部环境不健全,易引发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当前我国互联网科技众筹主要采取权益众筹和股权众筹模式运行,由于外部环境不完善,易引发外部风险。一是法律及监管体系不完善带来法律风险。互联网科技众筹通过产品或是股权形式回报投资者,易滋生非法集资行为,因此潜藏着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存在证券发行风险,2017年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也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律风险突出;二是征信体系不完善,易引发信用风险。社会征信不健全,互金平台尚未接入央行征信,无法准确辨别融资者信用,因此容易引发信用风险。
当前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系统并不完善,生态关系单一化,缺乏多样、有机的生态种群,导致调节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容易引发风险。具体包括单一化的平台竞争生态关系加剧平台道德风险、缺乏多样有机的生态关系引发科技创新项目市场风险。
(1)互联网科技众筹生态关系单一化,加剧平台道德风险。互联网科技众筹尚未形成完善的产业链,生态关系单一,主要为众筹平台间的竞争关系,不利于保持生态系统稳定、化解平台道德风险。由于众筹平台服务同质化,加上双边用户的多归属特征,导致平台间竞争激烈,众筹平台为保持用户粘性[24],存在虚假夸大收益等误导性宣传,加剧平台道德风险。
(2)缺乏多样化生态关系,引发科技创新项目市场风险。互联网科技众筹项目需要融资融智融资源[25],但是当前科技众筹生态关系不充分,缺乏各种互利、偏利关系的补充,无法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足够资源支撑,使得科技创新项目市场风险较大,容易“夭折”。一是缺乏知识产权机构的偏利共生关系,导致科技创新项目难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项目失败概率;二是缺乏政产学研主体的互利关系,导致科技创新项目难以获得资源引导与智力支持,加大项目市场风险。
根据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逻辑与架构,结合存在的风险,基于科技众筹特点,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
完备的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主体应包含:众筹平台、双边用户、第三方存管机构、专业领投机构、知识产权机构、科技保险公司及政产学研主体。
(1)众筹平台,包括科技众筹平台与其它众筹平台。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是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的核心主体,其它众筹平台与科技众筹平台良性竞争、相互促进。
(2)双边用户,包括科技项目发起者(科技中小微企业)与投资者。双边用户是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中最活跃的生态主体,两者需求互补、融合共生,推动风险控制体系演化。
(3)第三方存管机构,本文特指银行。银行作为存管机构并不直接参与融资过程,避免了众筹平台设立“资金池”的问题[26],有利于规避信用风险,维持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的稳定。
(4)专业领投机构。借鉴法国众筹投资咨询服务与意大利众筹专业投资保底机制,设置专业领投机构,基于科技创新项目的专业分析作出合理投资行为,发挥领投效应[27],在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将投资者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
(5)知识产权机构。它不直接参与众筹融资过程,在项目众筹前评估科技创新项目价值,实现合理定价科技创新项目,帮助科技项目发起者申请专利或备案。
(6)科技保险公司。科技保险为双边用户(中小微科技企业与投资者)实现风险转移[28],降低风险损失,有利于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
(7)政产学研主体。即参与科技众筹的政府、高校和科研机构等。通过构建政产学研-科技众筹联动机制,不仅有利于众筹项目融资融智融资源,而且有利于政产学研主体科研成果转化,形成良好生态循环体系,降低风险概率。
从内外部视角营造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环境,内部包括众筹平台治理机制、中小微科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外部包括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征信环境、技术环境。
(1)内部生态环境维持系统平衡。众筹平台公司治理机制,即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良好的治理体系,对内包括合理的股权结构、明晰的激励机制及严密的风控制度,对外包括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监督体系及有效的行业自律,两者相互依托、相互作用,是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内部生态环境的前提保障。中小微科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即从科技项目发起者的角度建立内部生态环境,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合法合规为导向,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这是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内部生态环境的基础目标。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是通过设立科技保险,设置投资者投资限额,赋予投资者一定期限的撤销权等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构建内部生态环境的重点。
(2)外部生态环境提供运行准则。法律环境,即与互联网科技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是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外部生态环境的准则与依据。监管环境,即互联网科技众筹多层次的监管机制,如“一委一行两会”(金稳委、央行、银保会、证监会)的监管导向,中国互金协会互联网股权融资专委会的监管举措等,是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外部生态环境的强有力保障。征信环境是指互联网科技众筹的征信共享机制,具体包括众筹平台、双边用户、领投机构等在内的征信评级体系;黑名单制度及与银行信用接轨的数据共享机制等,是构建外部生态环境的信用保证;技术环境涵盖互联网科技众筹风险控制应用的各项技术,如应用于征信评级体系的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等。
生态关系即生态调节机制。复杂、多样、有机的生态关系包括生态主体间的竞争、互利、共生(互利共生、偏利共生)等。
(1)其它众筹平台与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间形成良性竞争关系。科技众筹平台为提高用户粘性,必须提供专业化、差异化服务以获得竞争优势。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建构良性竞争关系是基础。
(2)双边用户与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间的互利共生关系。双边用户是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运行的基础,同样,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为双边用户拓展投融资渠道。双边用户与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相互依存,互利共生。
(3)第三方存管机构(本文指银行)与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存在竞争、互利关系。传统银行受众广泛,用户粘性高,与科技众筹平台之间存在一定竞争关系。但是,作为第三方存管机构,银行避免了平台的“资金池”风险,自身也增加一定收入,二者存在互利关系。
(4)专业领投机构与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间的互利共生关系。专业领投机构借助平台发挥领投效应、提升声誉,同时通过专业筛选与判断,将平台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因此二者互利共生。
(5)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与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的偏利共生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通过评估科技创新项目,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侵害赔偿问题,有利于提升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品牌形象,对于知识产权机构而言并无不利影响,因此二者存在偏利共生关系。
(6)科技保险公司与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的互利共生关系。科技保险作为新险种,在为科技众筹项目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自身也获得推广与发展,因此二者存在互利共生关系。
(7)政产学研主体与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间的互利关系。政产学研主体扶持中小微科技企业,不仅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而且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项目融资成功率,打造科技众筹平台品牌形象,因此二者存在互利关系。
基于以上生态主体、生态环境、生态关系的分析梳理,完整有机的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如图2所示。
图2 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
互联网科技众筹定位于科技创新项目融资的利基市场,拓宽了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实现了民间资本与科技创新的有效对接。但风控体系尚未跟上科技众筹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乱象丛生,在生态主体、生态环境、生态关系上均存在风险隐患,导致众筹平台倒闭、诈骗筹资、项目创意被窃等风险频发。因此,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是当前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发展的重点内容。
借鉴仿生学原理,运用金融生态系统理论,构建了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具体包括全面的风险控制生态主体,即除众筹平台、双边用户外,还包括避免成为平台“资金池”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发挥领投作用的专业领投机构、配套的知识产权机构、转移风险的科技保险公司、集聚资源的政产学研主体;完善的内外部生态环境,内部包括公司治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权益保护机制,它们负责维持内部系统平衡;外部法律、监管体系、征信体系、技术环境,它们负责提供风险控制的准绳与技术支撑;多样有机的生态关系,包括良性竞争关系、互利关系、共生关系(互利共生、偏利共生)等,它们作为调节机制维持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系统的活力与平衡。形成良性循环的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系统,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科技众筹规范运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微科技企业发展。
(1) 积极发挥生态主体的风险控制作用。全面发挥生态主体的风险控制作用是完善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的基础。科技众筹平台运用金融科技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严格审核项目信息,从源头控制风险;政产学研主体积极与中小微科技企业交互,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资源、人才、技术支持,降低项目风险;第三方存管机构保持与众筹平台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资金存管作用;定时评估领投机构专业能力,借鉴意大利的“专业投资保底机制”,众筹项目5%以上资金应由专业领投投资,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知识产权机构建立科技众筹项目备案机制,做好风险应对措施;科技保险公司提升业务精算能力,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提供最大化风险保障。
(2)完善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环境。完善的生态环境为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提供了内外部屏障。对内,科技众筹平台借鉴传统银行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治理经验,设立内审部门,时刻监控风险;中小微科技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运用科技金融手段提升自身竞争力,提高内部控制水平;赋予投资者“七天撤销权”[29],推动投资者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对外,完善众筹法律,与《证券法》、《公司法》保持一致,规避证券发行和非法集资风险;借鉴双峰监管理念,营造审慎有度的监管环境;利用大数据构建征信共享机制,包含众筹平台、双边用户、领投机构等在内的黑名单制度和信用评级机制,打造良好信用环境;汲取区块链理念,重组互联网金融生态价值链,将技术充分应用于风险控制。
(3)优化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关系。良好稳定的生态关系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科技众筹金融生态风险控制体系良性循环。对于存在竞争关系的其它平台,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应当充分利用其优势,在平台服务、运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使竞争关系成为创新进步的动力;对于共生关系的双边用户,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平台形象等措施提高客户忠诚度,与双边用户和谐共生;对于存在互利、偏利共生关系的主体,众筹平台发挥资源集聚作用,与知识产权主体、存管机构、领投机构、科技保险公司等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构建完整的生态产业链,形成风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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