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开放度与创新绩效关系的案例研究

阳银娟1,陈 劲2

(1.浙江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7;2.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 )

摘 要:针对我国本土企业面临的外部知识源爆炸性增长及合作创新收益捉襟见肘的窘境,以中国本土制造企业为研究对象,以企业创新获利为研究视角,探索中国管理情境下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的表现特征,以及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与开放度对本土制造企业创新绩效的共同作用机制,旨在揭示企业创新获利过程中内部要素的优先级,并验证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与开放度对企业开放式创新绩效的共同作用。研究结论顺应了创新获利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趋势,丰富了创新系统和开放式创新理论。

关键词:开放度;合作创新;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创新绩效

0 引言

随着技术飞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企业外部创新资源稀缺已不再是最紧迫的问题,而是如何有效从内外部创新资源中获利。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企业创新模式由封闭式创新向开放式创新转变,企业拥有的创新资源和知识逐渐由独占演变成为共享。开放式创新为企业带来外部互补性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知识泄露[1]、知识产权风险[2]和机会主义行为[3]等3大创新溢出风险,导致我国本土企业陷入“外部知识源爆炸性增长与合作创新收益捉襟见肘”的窘境。因此,如何在开放式创新过程中降低创新溢出风险并最大化企业自身创新收益,已经成为产业界、学界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

Arrow在1962年最早指出,企业对组织外部信息披露悖论(Paradox of Disclosure)是企业面临的“根本矛盾”。Laursen[4]和Salter[5]也指出,在开放式创新中,企业面临着开放度困境,即过度封闭不利于企业获取外部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而信息开放则存在知识滥用和创新被模仿的风险。因此,在开放式创新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陷入“独占还是开放”的两难困境。如何在开放式创新中独占创新收益成为企业维持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已有研究主要从制度层面、产业层面探讨企业合作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正式独占性机制问题,极少实证研究基于发达国家情境,以专利、商标等正式独占性机制作为考量因素,对企业外部合作研发和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探讨[4,6]。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弱的新型经济体国家中,常常存在“制度失灵”或“制度漏洞”,使得企业难以完全凭借正式的独占性机制保护自身知识资产。随着我国企业对合作研发投入增加,企业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的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保护合作创新成果、提高合作研发产出。开放式创新模式下是否存在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合作研发成果,并使企业自身创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安排,成为本文的主要研究目标。

1 理论基础

1.1 独占性概念与内涵

1950年,熊彼特最早提出“独占性(Appropriability)”概念,认为只有赋予创新以某种程度的垄断,才能激励创新行为。Arrow(1962)认为,有必要使用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等工具限制模仿者的搭便车行为,从而激励创新。Rumelt (1984)指出,企业可以运用隔离机制,如模仿障碍和提前行动者优势,防止创新被模仿。在此基础上,Teece [7]提出了从创新中获利(Profiting From Innovation)的理论框架,拓展了单纯保护创新知识的视角,认为企业创新独占性的基本要素包括技术知识本身特征、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以及互补性资产的自有性质。Levin [8]将企业保护和占有创新回报的能力定义为独占性机制(Appropriability Mechanism)。随着商业环境复杂性和动荡性的增加,学者们认为创新独占性机制不仅来自企业难以决定的外生因素,同样也受到企业行为影响。研究者们不仅将创新独占性机制作为外生资源体制的后果,更是从企业内部策略和行为层面研究独占性机制问题,这使得独占性机制由单纯的外生变量转变成企业可选的内生变量[9]。此外,Pisano[8]、闫春等[10]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自身战略布局建立独占性机制。借鉴已有学者的研究成果,本文将独占性定义为,从事创新的企业或个人能够完全占有创新利润的可能性,而独占性机制则是指创新者获取创新利润的机制。

1.2 独占性机制分类

独占性机制通常可分为正式独占性机制和非正式独占性机制[11],正式独占性机制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设计专利权等,而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主要包括领先时间、行业秘密和复杂性等。Amara[12]认为,当外部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不能有效满足企业对知识资产保护的需要时,企业就会动用内部组织资源,通过实施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以加强研发独占性。此外,学者们还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较弱的新兴经济体国家,企业偏向于运用非法律手段保护研发成果[13 14]。朱爱辉、黄瑞华[15]基于国内制造型企业的实证调研发现:我国专利在获取许可收入和阻止竞争者模仿方面的有效性相对较低。同时,保密机制、领先时间、销售和服务努力、学习曲线优势、互补性制造能力是有效的独占性机制。潘铁、柳卸林[14]通过统计分析得出,跨国公司对于显性知识的保护越来越倾向于使用非法律保护手段。Keupp[16]对中国这类独占性机制较弱的新兴经济体情境下的保护机制进行了研究,并识别出5种有效的实际专利保护独占性机制:技术复杂性、实际的保密机制、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教育消费者。王雎[17]在对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中国企业独占性行为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企业从关系性知识产权中获利的方式与途径。Minyuan Zhao[18]、Keupp[16,19]一致认为,在新兴经济体国家中,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相对较弱,企业更偏好采用非正式的实际独占性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尽管众多学者都认同企业独占性机制是可以运用于其战略布局的内生变量,然而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情境仍是具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达国家,聚焦于正式独占性机制如专利、商标、版权、设计专利权等方面,而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的新兴经济体如中国、印度等国家制造型企业的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和机理研究相对不足。借鉴已有研究,本文拟从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对中国本土制造企业的创新绩效提升路径入手,进行案例研究。参考Zhao(2006)和Keupp(2012)对非正式独占性机制的内涵界定,从技术保密机制、人力资源管理、顾客锁定程度等3个维度对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进行深入探索。

1.3 独占性机制与开放式创新的关系

目前对于独占性机制如何影响企业开放式创新,学界并未得出一致结论。一派学者认为,企业独占性机制对开放式创新有负面影响。Chesbrough(2003)指出,企业需要打破保护思维的框架,不断开放组织边界与外部主体进行合作互动。Von Hipple(2005)也认为企业对知识的过度保护将错失与创新系统中其它创新主体交换知识的机会。Bessen以及Maskin(2009)认为,对独占性过度关注不利于新产品和新服务开发。Jensen和Webster [20]基于澳大利亚企业的实证研究指出,偏好保护内部研发机密、专利知识产权的企业,其开放度更低。Alexy等[21]的研究结果表明,专利密集型企业在绩效不足的情况下,更偏向于实施封闭式创新;另一派学者则认为,独占性机制有利于企业开放式创新。正式独占性机制对内部知识和技术的保护能够减少外部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管理者更有信心面对外部动荡的环境[22]。Baum等(2000)认为,企业独占性机制能够增加它们从创新中获得收益的机会。Hagedoorn和Ridder (2012)基于86家积极参与开放式创新的企业调研结果显示,90%的企业认为专利是展示企业核心技术能力的关键,专利使用能增加企业自身交易谈判砝码。郭尉(2016)认为,在开放式创新情境下,企业独占性机制有利于创新租的获取。尽管既有研究已对独占性与开放式创新之间的关系作出大量探索与论证,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①对独占性与开放度关系的研究聚焦于二者间的单向影响,对实际独占性机制与开放度如何共同影响开放式创新的关注不足;②研究情境大多基于法律、经济制度高度规范与完善的发达国家,针对弱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经济体国家后发企业的研究还有待深入。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新兴经济体企业的开放式创新面临着更高的创新溢出风险,包括被本地竞争对手窃取,以及在开放式创新过程中共享的核心知识泄露给外部其它创新伙伴。因此,在弱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情境下,企业如何通过平衡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与开放度的关系以提升创新价值获取能力,成为企业维持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2 研究设计

2.1 案例选择及数据收集

借鉴Yin(2003)对案例研究资料的收集规则,本研究首先从企业文件、档案记录、管理者采访、直接观察等多渠道采集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创新发展历程。其次,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等国内数据库搜集相关企业案例研究记录、案例研究文件、图表资料等,建立案例研究资料库。最后,通过对案例研究资料库进行深度文本分析,找出案例研究中引用的具体证据来源,结合本研究目的,形成案例研究系列证据链。

此外,为了保证数据收集的真实性,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尽量选取企业内部核心管理层进行访谈。其次,在访谈过程中,与受访者保持中性、非评价性关系,涉及到实质内容时不作个人评价。最后,通过非引导性方法对不完整的问题进行追问,鼓励受访者举例补充说明具体情况。

2.2 数据分析方法

首先,依照Yin(2003)的建议,根据理论预设模型中包含的研究内容,将数据分成几类,具体包括企业开放度、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企业创新绩效情况;其次,采用分析性归纳(Analytic Intruduction)法对案例进行分析;再次,建立文本,重组并归类资料,进行初步假设以及竞争性解释的复核,描绘深层结构,并进行案例内研究;最后,结合不同企业的特质及其创新模式、创新路径,提炼并总结出各案例间的共性,运用案例间研究再次验证研究的初始问题,进一步提出对应的研究命题。

2.3 案例企业简介

(1)HR企业。HR企业是1997年由连云港恒瑞集团、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药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历经20年发展,已经成为国内最大抗肿瘤药物生产与研发基地、最具有创新能力的制药企业之一。到2016年底,HR企业销售额达110.93亿元,净利润额为26.34亿元。HR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和国际化战略,每年投入营业收入的6.75%到新药研发中,并不断借助外部研发力量开展合作创新,先后承担了4项国家863计划重大科技专项、7项国家星火计划项目、12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目前,企业累计申请200多项药物发明专利,其中5个原料药、2个固体制剂、3个注射剂已通过美国的FDA和欧盟认证。

(2)XH企业。XH企业成立于1999年,是全球最重要的维生素生产企业之一,主营业务为维生素营养品、香精香料、高分子复合新材料以及原料药,主导产品有VA、VB、VD3以及类胡萝卜素,产量居全国首位。XH企业总部位于浙江新昌,拥有山东潍坊、浙江上虞、新昌3大生产基地,借助国际化营销手段使产品分销渠道遍布欧洲、南美、北美、亚太、中东等地区。2015年,XH企业销售收入达38.2亿元,净利润为3.9亿元。同年,XH企业被评选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次年,其聚苯硫醚(PPS)第一项国际专利在日本获得授权。

3 研究结果分析

3.1 案例内分析

2016年,我国本土医药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高达30 000亿元,预计2017年将达到32 000亿元,医药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也将持续提升,预计在2017年达到3 686亿元。但我国生物医药行业大而不强,多数企业规模较小,主打产品大多为科技含量较低的药品。由于本土医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磅炸弹”级药品数量不多,导致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一个新药品从研发到中试、动物实验、临床实验,再到上市,周期长达10-20年,研发投入经费高达10亿美元。每万个研发新药中,最终能进入临床的可能只有10个,而真正销售能超过10亿美元的“重磅炸弹”级产品可能只有1个。此外,新药研发涉及知识的隐性程度较高,在研发过程中,研发人员流动会使企业内部核心技术知识外溢。正是由于生物医药行业的研发周期长、投资额度高、研发成功概率低、知识隐性程度大、研发外溢水平高,导致国内医药企业纷纷打破组织边界,与外部医药研发机构建立多元合作关系,旨在提升互补资源整合效率及新药研发效率。

企业通常通过契约项目制、股权合伙公司制、共性基础研发平台以及研发业务外包等方式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共同研发合作,但在合作过程中,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笔者调研的企业在与外部组织进行合作过程时,大部分未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从而使合作研发投入的创新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导致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不足,进而陷入合作窘境:一方面,新药品研发特征迫使企业不得不进行外部合作以提升研发效率;另一方面,合作研发的不可控性、合作投资的高风险性以及知识产权外溢风险又让医药企业对开展外部研发合作迟疑不定。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创新保护机制提升企业合作创新效益、最大化自身创新利益,是众多本土医药企业面临的重要难题。由此,本文选取国内HR和XH两家医药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探索企业外部开放合作策略与创新保护机制如何共同影响企业创新绩效。

3.1.1 合作创新

(1)HR企业。HR医药的发展路径是“仿制药到创新药,化学药到生物药,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从早期的仿制药研发到完全陌生的生物新药研发,HR医药在夯实自身研发基础的同时,不断借助外部创新研发资源,加速产品研发进程。在外部开放合作方面,HR企业已与中科院北京药物所、南京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等通过共建联合实验室建立了长期研发合作关系,并且已在治疗关节炎、肿瘤等领域产生了一批效果显著的化合物并申请了专利,加快了企业新产品开发速度。此外,还通过技术合作、专利转让、专利交叉许可等多种形式,与美国CHIRON、瑞典Medivir建立了研发伙伴关系,借助其研发资源,实现企业研发与国际化无缝连接;外部合作深度方面,HR企业通过共建实体联合研发的方式,与外部科研院所建立紧密联系,强调共同研发、利益共享的开放式创新模式。例如,与南京大学共建实体创新实验室和铂类化合物创新实验室、与中国医学科学院联合建立研发COX2酶抑制剂创新实验室、与中科院林国强院士和谢毓元院士合作研发手性药物及抗骨质疏松药物、与中国药科大学共建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创新实验室。通过外部研发合作建立创新实验室,拓展了企业自身的知识边界。HR医药充分利用国内已有研究基础和研究平台,将国内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具有临床显著疗效的药物。在与外部合作创新过程中,HR医药建立了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利益共享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的产学研综合体。

(2)XH企业。开放度方面,XH企业主要通过广泛与外部科研机构合作互动,拓展自身研发边界、提升自身科研实力。XH企业的创始人原为高校老师,XH企业延续了“老师文化”,提倡“对知识无边界地自由探索”。从1998年起,XH企业就与浙江大学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并逐步与江南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上海化工研究院、中科院北京化学所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广泛合作关系。2012年,XH企业与浙江大学成立联合研发中心,为吸引全球医药研发人才、发展具有国际经济力的产品研发提供了平台。2014年,XH企业与中科院化学研究所组建了院士工作站,并就超临界反应技术开发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2015年,为了拓展产品PPS复合物市场,XH企业与荷兰帝斯曼企业签订《合资合同》、成立合资公司,借助荷兰帝斯曼企业的全球营销网络及其较高的行业美誉度,通过深度合作,实现市场资源和产品研发的优势互补。此外,XH企业还借助海外渠道,成立外国专家工作站,先后引进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医药行业相关专家,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以及工艺优化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XH企业的一位高管表示:“我们这5年投入到研发中的经费非常之高,更多是以兼职或长期研发协议的方式引入外部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进入我们的研发团队,企业内部研发与外部合作两条腿走路。与外部科研机构合作能够接触到世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我们通常将一些有前景的项目引进来,再经过企业内部研发进入小试,小试成功之后,再进入中试,然后才是批量化生产。”在与产业链伙伴合作方面,XH企业通过长期供货合作协议与用户建立紧密联系,其核心产品如各类维生素、医药中间体等已销往全球市场。与供应商合作方面,XH企业通过长期合作,与供应商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提高了原材料采购方面的竞争优势。

3.1.2 内部知识保护

(1)HR企业。技术保密机制:技术保密机制是很重要的一种非正式独占机制。员工内部保密方面,企业通过保密协议以及技术保密培训实现核心技术保密,所有员工进来一律要签订保密协议,并经过专业的技术保密知识培训。HR企业所有研发的临床实验数据都存储在企业的公共网盘当中,内部员工之间的知识分享和交流也必须通过企业内部系统平台和专有网络,确保内部各类核心知识的管理和保密。此外,在与外部合作过程中,所有透露给外部合作伙伴的基础信息都须经过研发主管以及战略高层管理者讨论通过并书面审批。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HR企业进行非正式创新独占性的重要举措。HR企业主要通过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以及完善的晋升机制增强员工的稳定性。其次,HR企业还营造出一种鼓励创新、容许失败的科研环境,容许科研人员用工作时间的15%获取专业前沿知识以及自由探索新产品研发。此外,为了减少对个别员工知识的路径依赖,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强调研发过程数据的文本化和团队内部知识分享,“哪些实验做到了什么环节、每天取得了什么进展,都一一记录在公共网盘当中,而且在新老员工交接时,必须将所有历史数据和以往的实验结果进行分享,这样即使个别员工离职或者请假,也有其他员工可以跟上项目的进展,不会影响整体研发进度和效率”。

客户锁定程度:HR企业的非正式独占性机制还体现在客户锁定方面,“我们主要聚焦在仿药和抗肿瘤药物的研发方面,仿药方面,我们的目标是替代价格昂贵的进口药物,而抗肿瘤药物研发方面,我们与国内众多三甲医院以及研究机构建立了长期研发战略伙伴关系,通过强有力的研发团队,我们力争为患者提供持续的高品质产品”。在与客户的互动沟通以及长期的合作研发过程中,HR企业不仅注重各种流程的规范以及细节管理,并且非常重视与客户的深度沟通,通过深度沟通不仅有利于增强对客户潜在需求的了解,而且可以降低再次合作的隐性成本。HR企业通过与客户建立互信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减少了老客户流失率,提升了创新收益。

(2)XH企业。技术保密机制:XH企业主要通过线下保存以及权限分级来保护内部核心知识不被泄露,线下保存是指所有研发过程中涉及到的实验数据和实验设计、实验结果都统一保存在企业内部没有连网的公共电脑上,科研人员经过上级领导同意,才可以从公共电脑中查询历史资料和数据,但不能复制拷贝出去。而权限分级是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对内部核心知识进行分类分版本管理,比如新进来的员工能接触到的是公司最基本的信息和研发背景资料的模板信息,而资深科研人员拥有的内部信息权限则较高。通过线下保存以及权限分级等技术保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XH企业对研发过程中涉及到的核心知识给予了有效保护。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也是XH企业进行非正式独占性的又一机制。首先,通过招聘不同学科背景的员工,增强企业团队知识异质性,促进研发创意萌芽和落地。其次,XH企业为员工提供各类学习和进修机会,其中包括到国内外知名学府和科研机构进修或短期交流,通过将员工“送出去”。同时,XH企业旨在将外部的智库以及科研团队“引进来”,进一步提升内部创新源动力。再者,针对研发人员所处的不同职业发展阶段,为研发人员提供考察式培养、轮岗式培养、历练式培养以及教练式培养等培养方式,加快研发人员在研发实践当中的成长和进步。最后,XH企业还通过各类知识技能比赛以及内部知识分享会,促进员工专业素养的提升和专业知识的掌握。

顾客锁定程度:XH企业基于其强大的科研实力和营销管理团队,与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有时候,用户是需要被教育和感化的,在与客户沟通互动过程中,不仅需要为他们提供价质优价美的产品,而且需要将我们企业的文化与持续创新的理念传递给他们并影响他们,我们企业运用一种老师文化来渲染我们的产品,与用户建立可持续性的共赢共生关系”。针对老顾客,不仅有长期的内部价格锁定机制,而且针对需要提供定制化产品的用户,企业还派技术团队帮用户解决他们遇到的产品技术问题。通过与用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XH企业有效避免了创新收益流失。

3.1.3 创新绩效

(1)HR企业。HR企业先后承担了23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拥有90项全球专利,已有一个创新药物上市,2个创新药物正在申报临床研究,8个创新药物正处于不同临床研究阶段。2015年,HR企业组建了6个新药研发团队, 聚焦于创新药物开发及临床试验,使得HR企业每年保持上市1~2个创新药、3~4个仿制药的创新速度。另一方面,HR企业通过国际化研发道路取得了不少创新成果。例如,2011年成功投产的抗肿瘤药伊立替康注射液成功进入美国市场;2012年8月,HR企业生产的注射用奥沙利铂获准在欧盟上市销售,使得HR企业成为首家获准在欧盟上市销售注射液的中国制药企业;2013年,HR企业生产的来曲唑通过美国FDA认证,获得在美国市场销售资格,七氟烷和环磷酰胺液通过美国FDA和欧盟GMP现场检查。其中,环磷酰胺以零缺陷的高标准通过了美国FDA的现场检查;2017年,阿曲库铵和多西他赛在美国获批上市,注射用醋酸卡泊芬净获得在英国、德国的上市许可。2016年,HR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10.94亿元,同比增长19.08%。公司销售收入增长主要来自肿瘤药、造影剂、手术麻醉和输液产品。其中,肿瘤药品依然保持市场领先地位,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68%,造影剂产品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05%,手术麻醉产品同比增长19.14%。另外,公司产品右美托咪定、达托霉素、艾瑞昔布、非布司他被纳入新版医保目录。

(2)XH企业。XH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延续创始人的“老师文化”,十分注重创新投入,每年投入销售额的8%-9%到新产品研发,通过“请进来”和“派出去”两种方式,促进外部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在内部吸收与转换。截至目前,XH企业已经拥有15个国家级重点新产品,79个浙江省级新产品,累计申请国内外专利222项目,其中发明专利203项。2017年,XH企业研发的“重要脂溶性营养素超微化制造关键技术创新及产业化”成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3.2 案例间比较研究

通过将不同案例的变量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见表1),归纳出企业开放度、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与创新绩效间的相互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研究命题。

表1 案例企业开放度非正式独占性与创新绩效

HR企业XH企业合作伙伴构成产业型合作伙伴客户客户、供应商知识型合作伙伴高校、研究院所高校、研究院所合作方式产业型合作伙伴契约合同契约合作知识型合作伙伴契约合作股权投资项目合作合同契约、联盟、共建实体开放度开放广度64开放深度65非正式独占性机制技术保密机制65人力资源管理66客户锁定75创新绩效创新绩效65

3.2.1 开放度与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

基于上述案例企业描述性研究结果,拟探索企业开放度和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从表2可以看出,HR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产出较高,而XH企业的创新产出绩效水平较低。

开放广度方面,HR企业不仅重视与产业链上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还积极拓展创新边界,寻求与行业内外其它企业及组织合作。从合作广度看,HR企业的开放广度更高,不仅与用户、供应商进行广泛合作,还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创新中介机构、孵化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建立研发伙伴关系。与外部不同主体的广泛合作,既有利于企业搜索各类异质性知识和技术资源,还有助于其了解行业、政策动态,接触前沿科技知识,并进一步提升将创新想法变为创新成果的动态能力。因此,HR企业的创新绩效较高。由此可推断,企业开放广度对创新绩效存在正向影响。

开放深度方面,HR企业通过共建实体、开展联合研发的方式与外部科研院所建立紧密联系,强调共同研发、利益共享的开放式创新模式,如与南京大学共建实体创新实验室、与中国医学科学院联合建立研发COX2酶抑制剂创新实验室。XH企业主要通过课程培训、咨询顾问、合同契约等方式与外部不同主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合作深度较低,导致企业创新绩效也较低。由此可以推断,企业开放深度与企业创新产出正相关。通过案例比较分析可知,企业对外部主体的开放广度与开放深度对企业创新绩效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3.2.2 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与创新绩效的关系

无论是针对客户原始资料还是企业内部研发过程,HR企业都具备完善的知识保护执行体系和管理制度,确保了企业研发机密的安全。HR企业的技术保密机制、人力资源管理、顾客锁定程度等情况较好,因而其创新绩效也相对较高;相反,XH企业在技术保密机制、人力资源管理、顾客锁定程度等方面的表现都相对较弱,其创新绩效也较低。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内部技术保密机制、人力资源管理还是顾客锁定程度,均与企业创新绩效呈现正相关的关系。此外,企业在与外部合作创新过程中,只有借助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对企业合作创新过程进行管控,才能有效降低知识泄露风险和创新利益损失,并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身创新收益。企业开放度与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共同作用于企业创新绩效。

4 理论贡献及实践启示

本文聚焦于我国本土企业面临“外部知识源爆炸性增长与合作创新收益捉襟见肘”的窘境,运用案例研究方法,探讨了新兴经济体中企业开放度与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对创新的影响,实现了从管理实践到管理理论的探索过程。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越完善,开放式创新绩效越高;企业开放度与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共同作用于创新产出水平。研究结论可为企业在开放式创新管理实践中获取自身创新利益提供了理论参考及实践依据。

4.1 理论贡献

(1)拓展了Teece的创新获利理论。Teece于1986年提出从创新中获利的观点,打破了企业内部单纯保护知识的理论框架,指出创新独占性机制既包括对创新本身的保护,也包括对创新带来的超额租金的保护。Teece[7]认为,创新独占性的基本要素包括技术知识本身特征、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以及互补性资产性质,但其理论建基于发达国家高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环境,而本研究对创新获利理论在弱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进行了拓展。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技术快速迭代,企业创新模式由封闭式创新演变成为开放式创新,但开放式创新面临着“开放还是独占”的双重困境。Teece的创新获利模型忽略了企业外部合作伙伴和组织开放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研究结合企业创新合作行为及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进一步论证了开放式创新背景下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对创新的影响。

(2)基于独占性机制为开放式创新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以往研究主要是基于资源基础观、知识基础观以及交易成本理论视角,本研究进一步整合了企业创新获利理论及企业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强调企业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为企业有效开展开放式创新提供了新视角。本研究在整合企业创新获利理论以及企业行为理论后,指出开放度和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均是企业自身可塑的战略行为。其中,开放度既包括对外开放广度,也包括与外部主体合作互动深度;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不仅包括企业技术保密机制,还涉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客户锁定程度。本研究通过案例内研究和案例间比较研究,进一步分析证实了企业开放度与非正式独占性机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与Keupp(2009)、Laursen(2014)的观点一致。从创新获利视角研究企业最大化开放式创新收益,不仅理论上可行,而且也得到了案例研究结论的支撑。

4.2 实践启示

(1)重新认识了非正式独占性机制之于企业开放式创新的重要价值。在已有创新价值链基础上,大多数本土企业偏好与本土用户、供应商合作,对与外部知识密集型主体合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并且对开放式创新存疑,甚至有些管理层认为与科研机构合作创新的风险极高,难以从中获得相应的创新产出。但是通过本土企业的深度案例研究发现,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在初创阶段就十分善于借用外部科研机构与高校的资源和力量,并且在合作过程中关注内部知识保护机制的完善。因此,与外部知识密集型主体的合作只有建基于强有力的非正式独占性机制,才能保证对外部异质性前沿技术知识的高效获取,进而保障自身创新绩效产出。因此,对于我国大多数本土制造型企业来说,既要全面实施开放式创新战略,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创新独占性机制,以此推动企业全面创新能力提升与发展。

(2)建立与开放式创新相匹配的非正式独占性策略。本研究在对两家案例医药企业调研过程中发现,尽管高层管理者对外部合作研发投入了大量资本,但是企业通常缺乏解决合作过程中知识保护问题的专业人员,导致合作创新项目产出不高。通过横向案例分析发现,企业可以从宏观战略、合作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3个方面制定与企业开放式创新相匹配的非正式独占性策略:宏观战略层面,企业需要制定适应开放式创新的非正式独占性战略,将知识资产与合作创新融入企业文化,通过战略实施进一步调整组织结构、培育动态能力、重塑决策机制;合作项目管理层面,在与外部科研主体合作初期,企业需要通过内部非正式独占性战略布局规避核心知识泄露风险,同时还要增强与外部主体的深度合作互动,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在合作创新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长期契约合作、共建实体等方式与外部主体建立合作共赢关系,从而确保合作创新激励机制的形成,进而提升合作创新效率;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企业需要利用核心知识保密制度等相关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培养一线知识型员工的内部知识保护意识,通过多元化激励机制提高研发团队的稳定性,尽可能降低创新溢出、提高创新产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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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as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terprises' Informal Appropriability ,Openness and Innovation Performance

Yang Yinjuan1,Chen Jin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7,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Abstract:Focusing o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explosive growth of external knowledge and the serious lack of enterprise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profit" , this project studies two major problems basing on "profiting from innovation" as the research viewpoint and "the local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as research object, as below: Exploring the dimensions and types of the informal appropriation mechanism in the Chinese context; Case studying how openness and informal appropriability jointly influence local manufacturing firms' innovation performance,to reveal the priority of the internal factors of the innovation profit process and verify that informal appropriability and openness jointly influence enterprises' open innovation performance.This project aims to develop the theory of profiting from innovation in the context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enrich the innovation system and open innovation theory as well.

Key Words:Opennes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formal Appropriability; Innovation Performance

收稿日期:2017-06-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SH107)

作者简介:阳银娟(1986-),女,湖南湘潭人,博士,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大数据驱动决策、智慧城市运营规划;陈劲(1968-),男,浙江余姚人,博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政策。

DOI:10.6049/kjjbydc.2017040127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8)06-0070-07

(责任编辑:林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