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制造商与第三方再制造商知识产权共享路径研究
——再制造产业有序快速发展视角

刘嫣然1,张士彬2

(1.Pepperdine University,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 90263;2.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摘 要:研究原制造商和第三方再制造商知识产权共享路径,协调双方知识产权关系,推动再制造产业有序快速发展。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研究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理顺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知识产权关系;构建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博弈模型,研究如何促进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和吸引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行为;构建再制造商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博弈模型,研究如何促进再制造商同意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最后,提出了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之间的知识产权共享路径,制定了动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原则,为双方实现正向协同效应提供指导,推动再制造产业有序快速发展。

关键词:原制造商;再制造商;再制造产业;知识产权共享

0 引言

再制造是一种对废旧产品实施高技术修复和改造的产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缓解能源危机具有重要作用[1]。Robot[2]、Steinhilper[3]、Gaudette[4]、Guide[5]、Savaskan[6]等从废弃物可再制造性、节省能耗性、减少废弃物排放性等方面指出再制造产业可带来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作为新兴产业,再制造产业的法律问题也随着出现。例如,美国墨盒打印机案中,Repeat-O-Type公司购买惠普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墨盒并将其改造为可以重新灌装的墨盒销售,惠普公司认为Repeat-O-Type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但联邦巡回法院认定Repeat-O-Type公司并没有构成对惠普公司的侵权[7]。日本打印机墨盒案中,中国境内的Recycle Assist公司收集使用过佳能公司生产的BCI—3e系列喷墨墨盒,并再次填充墨水制成再生墨盒销售。佳能公司认为Recycle Assist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日本最高院也认定Recycle Assist公司构成对佳能公司的侵权[8]。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等曾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专门对此案件进行研讨[9],事关我国国际贸易健康持续发展的问题。基本相同的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其背后隐含的是国际上再制造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思路不清晰,特别是原制造商和第三方再制造商(以下简称再制造商)之间的知识产权关系问题。

原制造商与再制造商的知识产权关系问题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的关注。首先,关于再制造商的再制造行为是否侵权的法律研究。周永新[10]、石必胜[11]、吴广海[12]等都指出按照权利用尽原则,对产品进行维修是合法的,再造就违反专利法,但由于产品维修与再造的标准界定不清楚,侵权与否的判定困难重重。而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现有的再制造商大都不重视其使用的废弃物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发展秩序混乱。其次,关于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之间利益关系问题的研究。Rashid[13]指出,现在的再制造市场份额大部分被再制造商控制,再制造产业发展缓慢的很大原因是原制造商未能充分参与到再制造产业发展中来,在专利保护背景下再制造商的进入有利于原制造商利润增加[14],但再制造商时刻面临着原制造商的威胁,因为原制造商会通过游说立法部门、主张分享收益等形式阻止再制造商进入[15]。熊中楷[16]研究了专利保护下再制造闭环供应链间利益协调机制,提出了第三方回收再制造的收益分享与费用分担契约协调机制,而且,如果原制造商是Stackelberg博弈的领导者,则在一定承诺下,费率合同可以使原制造商实现利润最大化[17]。关于再制造行为是否侵权的法律问题和协调机制已有一定的研究,但对于再制造商的再制造行为是否侵权缺少经济性评价,对于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之间的知识产权关系也缺少系统性研究。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首先探讨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知识产权冲突关系;其次,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研究废弃物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再次,构建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博弈模型,研究如何促进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和吸引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行为;最后,构建再制造商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博弈模型,研究如何促进再制造商同意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

1 原制造商与再制造商知识产权冲突分析

从再制造产业链出发,结合对玉柴再制造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实地调研,分析再制造的主要业务流程,梳理再制造的主要关联主体,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再制造产业的业务流程和业务主体两部分。

图1 再制造产业业务流程及主要关联主体

再制造产业链是一个闭环供应链,其业务流程始于原产品,首先是利用原材料生产出原产品,供消费者消费;原产品被消费者消费后,成为废旧产品;废旧产品经过再利用商的回收运输和拆解加工等活动,转化为可以再次利用的再生资源(废旧产品或零部件);再生资源通过清洗、检测、表面加固等再制造工艺后,被重新组装生产成为再制造产品;再制造产品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再次销售给消费者;再制造产品被消费者消费后,再次产生废旧产品,开始新一轮的再制造活动。在再制造过程中,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管理,例如发改委组织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工信部组织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从再制造产业业务流程中可以看出,再制造产业的业务主体主要包括原制造商、再制造商、消费者和政府。

再制造产业知识产权运用的关联主体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对知识产权问题各执己见、思路不统一。从知识产权角度看,与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废弃物有关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如图2所示,其知识产权冲突是所有争执的关键。

图2 再制造产业知识产权关联主体冲突关系

原制造商一般是原产品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产权授权的许可使用人。再制造产品必然会侵占原生产品的市场份额,损害原制造商的利益。所以,原制造商会积极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将再制造商对废弃物的再利用视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主张对再制造商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

再制造商是再制造产业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主体。在知识产权视角下,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是直接的利益冲突方。再制造商主张权利用尽原则,即认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合法置于流通环节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拥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再制造商希望不通过原制造商的授权就可以进行废弃物再利用,这样既可以方便地获得废弃物,也便于对废弃物进行拆解再利用,更能节省知识产权使用费。

资源再利用过程中是否涉及侵权问题是原制造商与再制造商之间争执的焦点。然而,通过开篇案例可以发现,资源再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争议,没有形成共识,最终导致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其背后隐含的是资源再利用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秩序混乱,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知识产权关系不清晰,影响再制造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而,首先需要研究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2 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争执的焦点是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即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是否仍然属于原制造商,这涉及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时是否需要首先得到原制造商的知识产权许可。闫文军等[18]指出,应从法律、政策、经济、利益、环境等多个角度考虑再制造行为是否侵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将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2.1 经济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本节从产业链整体经济收益出发,研究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即构建博弈模型,分别讨论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在属于原制造商和不属于原制造商的情形下,整个产业链的经济效益,进而讨论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1)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属于原制造商时。当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属于原制造商时,原制造商的知识产权权利仍受到法律保护,废旧产品在被再制造时需要得到原制造商的知识产权许可。再制造商通过销售再制造产品获得收益,原制造商通过收取再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分享再制造收益[19]

假设:市场上一家原制造商和一家再制造商同时生产一种产品,再制造商每生产一单位的再制造产品需要向原制造商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c,再制造商生产再制造产品产量为q2、生产成本为c1、价格为p2,原制造商生产新产品产量为q1、生产成本为c2、价格为p1。在此种情形下,原制造商的总收入为:

R1=p1q1+cq2-q1c2

(1)

再制造商的总收入为:

R2=p2q2-cq2-q2c1

(2)

则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总收入为:

R=R1+R2=p1q1-q1c2+p2q2-q2c1

(3)

(2)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原制造商时。当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原制造商时,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原制造商也没有权利要求再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为了防止再制造商影响自己既有的市场份额,原制造商会通过提高原产品的技术难度等途径,阻止其它厂商对原产品的回收和再制造,这就需要增加研发成本。假设原制造商为了提高产品技术难度而为每单位产品增加的研发投入为C3,其它变量不变,此时原制造商没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收入,其获得的收入为:

(4)

再制造商如果想继续从事再制造,为了克服原制造商所提高的技术难度,也需要增加研发投入,假设每单位产品研发投入增加c4,则其收入为:

(5)

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总收入为:

q2c1-q2c4-q1c2-q1c3

(6)

同时,当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原制造商时,原制造商的知识产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原制造商不但要进行产品创新,还要增加对再制造商的“防御性”创新,大大增加了研发成本,会挫伤原制造商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现。

在这两种模式对比之下,很容易看出,R>R′,即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属于原制造商的经济性优于不属于原制造商的情形,因为当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原制造商时,原制造商将部分资源投入到了对再制造商的防范上,再制造商将部分资源投入到了对原制造商技术攻克上,而这两方的资源消耗对经济社会创造的价值并不大。因此,从经济角度分析,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应属于原制造商,再制造商的再制造行为必须得到原制造商的知识产权许可,否则不利于产业可持续发展。

2.2 法律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目前,我国对再制造侵权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曾试图对此问题进行界定,即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1]第229号)都曾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但上述两份会议讨论稿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003年10月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第27条规定,组装专利产品、收集已售出的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并重新组装成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回收他人使用过的包装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于包装自己的产品等都属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而且,专利产品的数量、质量等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此规定一公布,就引起了部分学者的质疑,比如,“收集专利产品零部件组装专利产品”被定义为“制造”,而按照我国《专利法》,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制造就会侵权,这项规定无疑扩大了再制造的范围,因为更换正常使用的产品零部件应该属于维修行为,并不属于再制造。最终,在200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删除了原第27条规定。

2001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1]第229号)第113条规定:“制造该产品。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可以包括:①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制造方法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②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的视为参与制造;③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制造;④对专利产品的部件进行更换性维修,或者对已过使用寿命的专利产品进行维修行为属于制造。”这对制造进行了界定,但也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比如第④条中的“更换性维修”如何界定,“更换性维修”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所有的零部件更换都属于更换性维修。

在这里本文不对司法解释等规定中的内容作更深入的研究,但可以进行一定的学术研究。通过我国相关规定对“制造”的界定可以发现,我国也在探索区分维修与再制造的标准,而且,政府部门已经针对此问题制定了相关政策。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其中一条原则为:再制造企业应获得可再制造旧件的原生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同时,其颁布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中第9条规定,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通过自身或授权企业原产品的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络回收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第15条规定,再制造企业和授权企业对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共同负责,承担相应保修责任和售后服务。但维修与再制造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界限很难划分,而我国正处于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和制定细致的准则。

通过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应属于原制造商,再制造商要想利用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废旧产品或零部件进行再制造,则必须获得原制造商的知识产权许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以及再制造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审判技巧等。

3 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的知识产权许可博弈

出于市场份额被侵占等方面的考虑,原制造商可能不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本文主要运用博弈论构建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扩展型博弈树,研究如何提高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意愿和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的意愿,促进再制造产业快速发展。

3.1 问题描述与研究假设

假设市场上只有一家原制造商和一家再制造商,双方信息不对称。原制造商的策略是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或不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再制造商的策略是从事再制造行为或不从事再制造行为。

假设原制造商转让知识产权获得使用费为ry,为转让知识产权所做工作的投入成本为cy;如果原制造商不同意进行知识产权许可而再制造商强行生产再制造品,原制造商肯定会对再制造商进行积极维权(不考虑不维权的情形),需要付出的维权成本为cyy(包括为此付出的人工成本、费用等),而且,原制造商在付出维权成本cyy之后,能够监管到再制造商的侵权行为并给予再制造商以侵权惩罚,其中,rycyyyy≥0。p代表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可能性,p∈[0,1],p越大代表原制造商越愿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特殊地,当p=0时,原制造商不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许可;当p=1时,原制造商完全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

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所获得的收益为rz,再制造成本为cz,如果不从事再制造,则收益为零;在原制造商不同意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情况下,再制造商从事侵权再制造,会被原制造商维权,不仅其获得的收益rz会被原制造商追回,而且会被处以x的侵权惩罚[20],同时,其信誉损失为t,其中,rzcz≥0,rz>ry,即再制造商所获得再制造收益大于知识产权使用费,否则再制造商不会进行再制造。q代表再制造商进入再制造产业的可能性,q∈[0,1],q越大表示再制造商越倾向于从事再制造,特殊地,当q=0时,再制造商不会从事再制造;当q=1时,再制造商肯定会从事再制造。

从以上分析可知,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之间属于混合策略博弈,双方都有一组混合策略V1=[V11(同意许可),V12(不同意许可)]。根据前文假设可知,其概率分布为P1=(p,1-p),其中,0≤p≤1。再制造商的混合策略为V2=[V21(从事再制造),V22(不从事再制造)],根据前文假设,其概率分布为P2=(q,1-q),其中,0≤q≤1。

3.2 模型构建

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原制造商会根据其期望收益决定是否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再制造商会根据其期望收益决定是否从事再制造行为,乃至于是否从事侵权再制造,如图3所示。

图3 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博弈树

当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如果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行为并向原制造商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则原制造商收益为ry-cy,再制造商收益为rz-ry-ca;如果再制造商不从事再制造行为,则原制造商会损失其为转让知识产权所付出的成本cy,而再制造商的收益为0。当原制造商不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授权时,如果再制造商进行侵权再制造,则原制造商会对再制造商进行维权,获得的收益为rz+x-cyy,再制造商会损失再制造成本和对原制造商的侵权补偿-cz-x-t;如果再制造商不进行侵权再制造,则两者的收益都为0,如表1所示。

表1 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收益矩阵

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q不从事再制造1-q原制造商同意许可pry-cy;rz-ry-cz-cy;0不同意许可1-prz+x-cyy;-cz-x-t0;0

当原制造商选择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纯策略时,其期望收益函数为:

u11=(ry-cy)q-cy(1-q)=ryq-cy

(7)

当原制造商选择不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纯策略时,其期望收益函数为:

u12=(rz+x-cyy)q-0*(1-q)=(rz+x-cyy)q

(8)

由以上可知,当原制造商选择混合策略P1=(p,1-p)时,其期望收益函数为:

π1=u11p+u12(1-p)

=(ryq-cy-rzq-xq+cyyq)p+(rz+x-cyy)q

(9)

当再制造商选择从事再制造行为的纯策略时,其期望收益函数为:

u21=(rz-ry-cz)p+(-cz-x-t)(1-p)

=(rz-ry+x+t)p-(cz+x+t)

(10)

当再制造商选择不从事再制造行为的纯策略时,其期望收益函数为:

u22=0*p+0*(1-p)

(11)

由以上可知,当再制造商选择混合策略P1=(q,1-q)时,其期望收益函数为:

π2=u21q+u22(1-q)

=(rz-ry+x+t)pq-(cz+x+t)q

(12)

式(9)、(12)分别对pq求导:

(13)

(14)

可得:

(15)

可以得到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16)

(17)

讨论π1q之间的关系:

(1)当q<q*时,即原制造商的利润π1p的增加而减少。所以,原制造商选择p的最小值,即p=0,原制造商不同意授权。

(2)当q>q*时,即原制造商的利润π1p的增加而增加。所以,原制造商选择p的最大值,即p=1,原制造商同意授权。

(3)当q=q*时,双方策略对对方没有影响,构成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原制造商同意与不同意授权对再制造商利润没有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可得出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策略的反应函数及其纳什均衡:

3.3 模型分析

(1)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可能性分析。由上述分析结果可知,当越小时,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许可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则可能性越小。分子越大、分母越小,分式越大,反之,则分式越小,结合研究假设可知:

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可能性,与原制造商转让知识产权获得的使用费和原制造商在面对侵权再制造时所付出的维权成本正相关。知识产权使用费越高,原制造商的收益越大,则其越愿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如果原制造商对侵权再制造的维权成本过高,则为了防止再制造商进行侵权再制造,会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

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可能性,与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侵权惩罚、原制造商为转让知识产权所做工作的投入负相关。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侵权惩罚越高,意味着当再制造商进行侵权再制造时,一旦被发现,原制造商就会获得较高的侵权补偿,而再制造商也会为此付出很高的代价,在此情况下,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授权的可能性会降低。如果原制造商为了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授权,其所花费的成本较低甚至没有其它成本,则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可能性就会提高,反之,如果需要花费的成本过高,则其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2)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的可能性分析。由上述分析结果可知,当越小时,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可能性越小。结合研究假设可知:

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的可能性,与再制造成本、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侵权惩罚、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信誉损失、原制造商转让知识产权获得使用费负相关。相对而言,再制造成本越高,再制造商的收益就越小,其进行再制造的可能性就越小;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侵权补偿和信誉损失越高,再制造商从事侵权再制造的代价就越高,进行再制造的可能性就越小;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许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越高,再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就越高,其进行再制造的可能性就越小。

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的可能性与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所获得的收益正相关,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所获得的收益越高,其进行再制造的积极性就越高,从事再制造的可能性也越大。

4 再制造商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博弈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废旧产品和零部件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属于原制造商,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再制造商愿意从事再制造行为。但是,再制造商并不一定愿意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有可能会在不经过原制造商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侵权再制造。因而,本文构建再制造商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博弈模型,研究如何提高再制造商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意愿,促进再制造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4.1 问题描述与研究假设

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时,必须要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但是,再制造商出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不经过原制造商许可的前提下进行侵权再制造,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不利于再制造产业可持续发展。

因而,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行为时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和不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即合法再制造和侵权再制造。原制造商也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对再制造商的再制造行为采取积极维权的态度和消极维权的态度,如果原制造商采取积极维权的态度,则肯定能够发现再制造商的侵权再制造行为,如果原制造商采取消极的维权态度,则不会监测再制造商的侵权再制造行为。

基于上文研究假设,同时,假设再制造商侵权而未被发现,则会给原制造商带来市场风险f,包括再制造商侵占的原制造商市场份额损失、侵权产品给原制造产品带来的信誉风险等;再制造商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概率为m,不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概率为1-m;再制造商采取积极维权策略的概率为n,采取消极维权策略的概率为1-n

4.2 模型构建

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和再制造商愿意从事再制造的背景下,再制造商根据期望收益决定是否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即进行合法再制造还是侵权再制造;原制造商根据期望收益决定对再制造商进行积极维权还是消极维权,如图4所示。

图4 再制造商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博弈树

当再制造商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时,如果原制造商进行积极维权,则再制造商的收益是rz-ry-cz,原制造商的收益是ry-cy-cyy;如果原制造商消极维权,则再制造商的收益是rz-ry-cz,原制造商的收益是ry-cy。当再制造商不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时,如果原制造商进行积极维权,则再制造商的收益是-x-cz-t,原制造商的收益是x+rz-cy-cyy;如果原制造商消极维权,则再制造商的收益是rz-cz,原制造商的收益是-cy-f,如表2所示。

当再制造商选择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纯策略时,其期望效用函数为:

w11=(rz-ry-cz)n+rz-ry-cz(1-n)

=rz-ry-cz

(18)

表2 原制造商与再制造商收益矩阵

原制造商积极维权(n)消极维权(n)再制造商缴纳使用费(m)rz-ry-cz;ry-cy-cyyrz-ry-cz;ry-cy不缴纳使用费(1-m)-x-cz-t;x+rx-cy-cyy;rz-cz;-cy-f

当再制造商选择不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纯策略时,其期望效用函数为:

w12=(-x-cz-t)n+(rz-cz)(1-n)

=(-x-t-rz)n+(rz-cz)

(19)

所以,当再制造商选择混合策略时,其期望效用函数为:

R1=w11m+w12(1-m)=(-x-t-rz)n+

(x+t+rz)nm+(rz-cz)-rym

(20)

当原制造商选择积极维权的纯策略时,其期望效用函数为:

w21=(ry-cy-cyy)m+(x+rz-cy-cyy)(1-m)

=(ry-x-rz)m+(x+rz-cy-cyy)

(21)

当原制造商选择消极维权的纯策略时,其期望效用函数为:

w22=(ry-cy)m+(-cy-f)(1-m)

=(ry+f)m-(cy+f)

(22)

所以,当原制造商选择纯策略P1(n,1-n)时,原制造商的效用函数为:

R2=w21n+w22(1-n)=(-x-rz-f)mn+

(x+rz-cyy+f)n+(ry+f)m-(cy+f)

(23)

运用一阶微分求导:

(24)

(25)

可得:

(26)

(27)

从而得到再制造商与原制造商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再制造商均衡策略:

原制造商均衡策略:

讨论R1n之间的关系:

(1)当n<n*时,即再制造商的利润R1n的增加而减少。所以,再制造商选择n的最小值,即n=0,再制造商不愿意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

(2)当n>n*时,即再制造商的利润R1n的增加而增加。所以,再制造商选择n的最大值,即n=1,再制造商愿意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

(3)当n=n*时,双方策略对对方没有影响,构成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再制造商对是否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倾向性不明显。

根据以上分析,可得出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最优策略的反应函数及其纳什均衡:

4.3 模型分析

本文将对再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由研究结论可知,越小,再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意愿越高,反之,则意愿越低。分子越大、分母越小,分式越大,反之,则分式越小,结合研究假设可知:

再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意愿,与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所获得的收益、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侵权惩罚、再制造商侵权行为被发现后的信誉损失风险正相关。当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的收益较低时,其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积极性不高,但积极性会随其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当政府规定的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侵权惩罚较高时,再制造商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而更愿意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当再制造商侵权行为被发现后的信誉损失风险较大时,再制造商也更愿意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因此,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侵权行为成为全社会的众矢之的时,再制造商的侵权行为被发现后的信誉损失较大,再制造商进行侵权再制造的意愿会大大降低。

再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意愿与知识产权使用费负相关。显然,原制造商收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越高,再制造商越不愿意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当知识产权使用费降低时,再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意愿会提高。

5 原制造商与再制造商知识产权共享路径

我国再制造产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再制造产业知识产权运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对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尚不明确。因此,应明确和完善原制造商与再制造商之间的知识产权共享路径,如图5所示。

图5 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知识产权共享路径

(1)明确产权归属。明确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属于原制造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研究发现,废旧产品或零部件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应属于原制造商,再制造商要从事再制造就必须获得原制造商的知识产权许可,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2)知识产权许可。根据研究结果,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可能性,与原制造商在面对侵权再制造时所付出的维权成本正相关,与再制造商进行侵权再制造被发现时所需要缴纳的侵权补偿负相关;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的可能性,与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侵权补偿、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信誉损失负相关。较低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成本和侵权后的信誉损失及较高的维权成本,都是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体现,都有利于推动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和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行为。因此,在当前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推动原制造商同意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鼓励再制造商从事再制造行为,应该实行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应该通过财政补贴、简化工作流程等方式,降低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减少原制造商为转让知识产权的投入。对于再制造商,应尽可能降低再制造成本,增加再制造收入,使其能够向原制造商分享更多再制造收益。

(3)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根据研究结果,再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意愿,与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侵权补偿、再制造商侵权行为被发现后的信誉损失风险正相关。较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成本、再制造商侵权被发现后的信誉损失,都是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体现,都有利于推动再制造商同意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因此,在再制造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应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督促再制造商向原制造商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促进再制造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总体来看,为了实现再制造商和原制造商的知识产权共享,应该制定动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该随着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而不断加强,即在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再制造商营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再制造产业快速发展,随着再制造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有序发展。这也符合国外发展经验,例如,美国早在1790年就制定了著作权法,但由于美国当时的文体事业发展水平较低,所以,美国当时就奉行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著作权法随着美国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1831、1879、1912、1976、1998年经过多次修改,著作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1]。德国制药工业是世界一流的,发展已较为完善,为了促进其发展,德国将制药专利保护期限由20年增加到25年,而对软件产业等弱势产业,则采用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2]

6 结语

本文提出的知识产权共享路径不仅明确了废旧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还可为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之间实现正向协同效应提供理论指导,为原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实现知识产权共享创造条件,推动再制造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在共享路径的指导下,原制造商对再制造商进行知识产权许可,通过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分享市场收益;再制造商利用获得的知识产权许可进行再制造,通过销售再制造产品获得收益。此时,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而且有利于推动再制造产业有序快速发展,产生“1+1>2”的正向协同效应。

参考文献:

[1] 朱慧贇,常香云,范体军,等.碳排放税机制下企业再制造技术选择决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20):80-84.

[2] ROBOT T LUND.The remanufacturing industry-hidden giant[R].Research Report,Manufacturing Engineering Department,Boston University,1996.

[3] STEINHILPER R.Remanufacturing:the ultimate form of recycling [M].Stuttgart:Fraunhofer IRB Verlag,1998:100.

[4] GIUTINI R,GAUDETTE K.Remanufacturing:the next great opportunity for boosting US productivity [J].Business Horizons,2003,46(6):41-48.

[5] GUIDE JR V D R.Production planning and control for remanufacturing:industry practice and research needs [J].Journal of Operations Management,2000,18(4):467-483.

[6] SAVASKAN R C,BHATTACHARYA S,VAN WASSENHOVE L N.Closed-loop supply chain models with product remanufacturing [J].Management Science,2004,50(2):239-252.

[7] STRACKER E.Hewlett-packard Co.v.Repeat-O-Type Stencil Manufacturing Corp [J].Berkeley Tech.LJ,1998,13:175.

[8] 岳丽华.论专利侵权纠纷中修理与再造的认定[D].天津:南开大学,2016.

[9] 超青.再生墨盒是否构成专利侵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06-21.

[10] 周永新.专利产品修理再造的侵权认定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11] 石必胜.专利权用尽视角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J].知识产权,2013 (6):14-20.

[12] 吴广海.3D打印背景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标准[J].知识产权,2017(3):43-49.

[13] RASHID A,ASIF F,KRAJNIK P,et al.Resource conservative manufacturing:an essential change 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paradigm for sustainable manufacturing [J].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2013,57:166-177.

[14] 黄宗盛,聂佳佳,胡培.专利保护下的闭环供应链再制造模式选择策略[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2,17(6):15-21.

[15] FERGUSON M.Strategic issues in closed-loop supply chains with remanufacturing [J].Closed-Loop Supply Chains:New Developments to Improve the Sustainability of Bus.Practices,2009(5):9-22.

[16] 熊中楷,申成然,彭志强.专利保护下再制造闭环供应链协调机制研究[J].管理科学学报,2011,14(6):76-85.

[17] HENRY WANG X.Fee versus royalty licensing in a differentiated Cournot duopoly[J].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2002,54(2):253-266.

[18] 高攀.不同市场环境下考虑异质需求的产品差异定价策略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4.

[19] 刘光富,张士彬,鲁圣鹏.中国再生资源产业知识产权运用机制顶层设计[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4(10):3-12.

[20] 张伟,孙燕玲.论知识产权侵权与反侵权的成本-收益博弈[J].科研管理,2012(5):86-94.

[21] 徐家良,赵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创新:上海的实践[J].中国行政管理,2013(8):26-30+98.

[22] 隋文香,张子睿.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J].科技与法律,2008(4):15-19.

The Research on the Unifie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tween the Original Manufacturers and the Third Party Manufacturers——Based on the View of the Orderl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Remanufacturing Industry

Liu Yanran1,Zhang Shibin2

(1.Pepperdine University,California 90263,USA;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Abstract:The study on the research on the unifie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tween the original manufacturers and third party manufacturers, promoting remanufacturing industry rapid orderly. The paper make research on the use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manufacturing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y and law, the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wasted products is analyzed, and the game models are respectively constructed to discuss how to promote the manufactures licens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the remanufacturers and how to promote remanufacturers to pay for the us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us constructing shared pa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y remanufacturer and original manufacturer.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under unifie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tween the original manufacturers and third party manufacturers, establishes the principle of dynamic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both sides can provide the theory and method to guide positive synergies, lay theoretic foundation for orderly and rapidly development of remanufacturing industry.

Key Words:Original Manufacturer; Remanufacturer; Remanufacturer Indu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aring

DOI:10.6049/kjjbydc.2017030750

中图分类号:F2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8)06-0122-09

收稿日期:2017-06-1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ZD073,15ZDC03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2AZD104)

作者简介:刘嫣然(1991-),女,上海人,Pepperdine University MBA,研究方向为再生资源、知识产权;张士彬(1986-),男,山东临沂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再生资源、再制造、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万贤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