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视角下新兴技术治理的社会公众角色演变

陈 瑜,丁 堃

(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

摘 要: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感情与情绪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与争议能够影响政策决策的执行,但社会公众在政策决策中的主要角色和作用仍然没有得到清晰阐释。为了提升新兴技术治理绩效,从网络视角切入,基于治理网络理论的3种公共行动分析方法,以转基因技术作为新兴技术研究对象,分析我国社会公众在新兴技术治理中的角色定位。研究发现,我国社会公众角色不够完善,仅发挥了监管者和促进者的作用。由此提出,分配新兴技术治理行动者的决策权、建立审议参与式的公众参与程序、培育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的审议环境等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兴技术治理;治理网络;新兴技术政策

0 引言

不恰当地使用新兴技术会使人类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在新兴技术早期发展阶段,人们可能忽略了新兴技术安全问题,而受馈于新兴技术带来的利益。例如,纳米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材料与制备、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医学与健康、航天与航空等领域,用纳米材料制作的器材质量更轻、强度更高、寿命更长、维修费更低。然而,当新兴技术已经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时,控制其安全问题带来的社会影响非常困难。在纳米工厂,吸入过多纳米颗粒的工人引发了心脏和肺部严重的胸腔变色积液和胸膜异物肉芽肿。此时即使采取措施管理纳米技术,人们受到的健康损害也已无法挽回。

随着社会公众受教育水平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兴技术风险有了更多了解,对新兴技术的风险意识迅速增强。这使社会公众角色在新兴技术社会影响的议题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具体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某项新兴技术应用的激烈争议。例如,我国“挺转派”和“反转派”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争议。20世纪早期新兴技术PX项目引发的各类群体性冲突在多个城市不断发生。

新兴技术治理(Governance of Emerging Fechnologies)是指来自于政府又超越政府的关涉新兴技术发展的社会性公共机构及其行为,是建立在多个主体公共利益的相互认同和博弈基础上的集体互动管理过程[1]。这意味着社会公众角色在新兴技术治理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而现有新兴技术治理是政府基于精英专家提供的客观知识而作出的政策决策,忽视了社会公众在新兴技术治理中的意见、知识和角色,导致了不可追偿的社会损失。这种忽视社会公众角色、仅依靠有限理性的精英决策方式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因此,新兴技术治理政策目标制定和新兴技术应用实践开展,需要优先考虑社会公众等多元行动者的意见与建议、感情与情绪[2]。基于以上研究背景,本文研究问题为在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需要扮演何种角色,包括两个子问题:一是我国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是否扮演了角色;二是社会公众在新兴技术治理中需要扮演何种角色。

1 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角色的研究,大多是基于社会公众对话、透明及民主参与的公众参与政策过程。一是社会公众参与科学相关问题研究,描绘社会公众参与科学技术对话的角色以及行动者间的关系[3]。二是社会公众通过参与式技术评价方法发挥自身在科学和技术治理中的作用研究。Martin Lengwiler[4]讨论了参与式方法的历史缘起与当前实践,表明参与式方法被应用于科学技术政策是科技治理的发展趋势。Degelsegger[5]认为,参与式评价是当今科学技术政策和实践的一部分,参与技术评价不应该被看作是公共关系形式和公众意见的传感器,而应该是政策项目多元理性共同发展论坛。三是公众参与主要模型的相关研究。Jennifer L Shirk[6]认为,无论研究背景是什么,研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项目设计阶段的公众参与质量均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影响因素。四是公众参与主要路径的相关研究。Anna Drazkiewicz[7]基于德国4个环境规划决策过程案例,研究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规划,提出了4个成功的规划参与路径,并识别出参与质量与执行质量的影响因素。

国内学者针对新兴技术治理方面的研究非常有限。一是社会公众在科学和技术治理中的角色重要性研究,研究者普遍认为国家政府、市场(跨国公司)和公民社会是科技治理中最重要的行动者[8],并认为新兴技术治理框架应包括科技人员、科协、政府、企业、高校、金融部门、中介等社会组织及公众、国外部门8个主体。二是社会公众角色模型研究。王路昊与刘立[9]认为,在STS视域下公众参与主要包括3种模型:缺失模型中理解与参与过程是分离的,并且理解是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批判-诠释模型强调专家与公众相互理解,公众参与是非常必要的,并作为一种对专家观点的补充;混合性论坛模型强调公众参与不仅应该是互动式、协商式,而且应该是合作式。基于上述观点,研究提出在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大众传播、大众咨询和大众参与阶段三阶梯模型。

综上所述,关于我国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角色的研究非常有限,但却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因此,挖掘社会公众在新兴技术治理中的作用能够为后续研究奠定重要基础。

2 政府-市场-社会公众治理网络理论与新兴技术治理

2.1 新兴技术不确定性特征与治理网络理论匹配性分析

新兴技术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一般是指由于人们缺乏技术知识和信息,对技术的可能结果知之甚少,不能通过现有理论或经验进行预见和定量分析。正是由于新兴技术的不确定性,使得现有“新公共管理”方式无法回答和处理新兴技术管理中的动力机制问题,造成了诸多“科林格里奇困境”。由此,新公共治理范式应运而生,特别是新公共治理范式下的治理网络理论、政策网络理论、社会网络理论为消解新兴技术的不确定性提供了可能。

以治理网络理论消解新兴技术不确定性。在网络治理理论中,政策网络理论集中讨论政府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强调网络内权力分配不平衡,某些行动者被排除在网络外,政策网络内的行动者为能够参与政策决策的主体。社会网络理论强调对政策网络行动者或者舆情网络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描述,解决了用政策网络解释政策现象不够精确、预测能力不强等问题,使政策网络研究转向定量化。由此看出,政策网络理论将部分最底层的社会公众排除在决策网络外。社会网络较为注重方法运用,虽然能够将最底层的社会公众意见纳入网络中,但缺乏有效理论支撑。治理网络理论认为,政策和服务供给需要在一个由多元行动者构成的、相互依赖的网络中形成和执行[10]。由拥有目标、利益、价值的多元行动者构成的网络在相互作用时,必然会出现矛盾、冲突、非一致结果,即网络具有不确定性。与此同时,治理网络准则要求网络不确定性与治理结果一致性并存。这意味着网络化视角下新兴技术治理必然涉及多元治理主体,这些治理主体依靠网络运行机制维持网络良性运转。网络运行机制一方面体现为网络治理过程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治理结果具有一致性。既要求没有单一的统治者,又要求治理结果的一致性,只有如此新兴技术治理才有意义。这种困境正是新兴技术治理的难题。B Guy peters[11]主张以社会力量包裹不确定性和一致性的“政府-市场-社会公众”行动治理网络理论,消解新兴技术治理不确定性与一致性特征并存的困境。治理网络理论将社会公众正式纳入网络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角色动态变化与相互作用,在不同公共行动中,发挥了不同行动者角色作用。特别是对于新兴技术不确定性问题,没有人能够对应用新兴技术会出现何种变化给出肯定答案,只能将政府、市场、社会公众正式纳入网络中,通过共同协商、对话和互动,制定出一致的治理方案以及治理规则。因此,运用治理网络理论消解新兴技术不确定性最合适。

2.2 治理网络公共行动与“政府-市场-社会公众”角色作用

新兴技术领域内“政府-市场-社会公众”作用尤为突出,是一个最正式的、包含组织一体化、自治及水平主义的结构和操作动态。这种直接作用来自于协同治理、互动治理以及星座治理实践,后者进行了广泛的权力重新分配和角色定位,包括有限的国家强制力、契约的市场权力和一致的社会公众权力[12]。权力重新分配是指个体、群体或组织根据自身利益和价值解释决策及组织安排的改变,角色定位则决定了对权力的重新分配[13]。角色是指个体根据社会地位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14]。“政府-市场-社会公众”角色能够包容新兴技术治理的不确定性与一致性。社会公众在3种公共行动中的角色是有差别的。

(1)在“政府”行动中,政府是拥有者、提供者、监管者和促进者,提供新兴技术的综合社会服务,拥有新兴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并拥有配套公共物品(如水、电、通信和交通)以及其它物品和服务的所有权。这种角色结构使政府广泛而正式地影响整个市场和社会公众。

(2)在“政府-市场”行动中,政府是提供者或促进者,并以执行机构而不是部委或部门作为执行实体,这些执行机构在扁平结构中能够更多地关注角色绩效。市场在“政府-市场”中的角色是新兴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供给者、所有者,而社会公众没有出现在“政府-市场”行动中。

(3)在“政府-市场-社会公众”行动中,政府角色之一是服务协同者,政府一方面为一体化网络作贡献,另一方面保留必要时超越其他治理主体的自治权。政府将协同视为一体化目标,这种方式的服务供应是结构化且可以实现的。政府角色之二是网络合成器,在相关网络中作为活跃的贡献者能很好地配置和管理网络,关注焦点从组织中的网络转向网络中的组织[15]。角色之三是本能的适配器。前两个角色是适配器支撑角色,因为有效的网络协同和合成需要非常稳定的组织能力进行调整,才能在社会和经济调节作用中保持敏捷性,从而满足服务供应需求。政府通过最大化“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协同组织网络进行新兴技术治理,基本上依赖于协同意愿和组织能力。市场在“政府-市场-社会公众”中的角色是新兴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供给者、所有者,通过购买合同输入一群用户,包括产品和服务需要与招标建议、实际服务供应等。社会公众角色应该是促进者、监管者和拥有者,对于政府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三者共同行动,是参与决策权力的拥有者[11](见表1)。

表1公共行动成分的相互作用

“政府”行动、“政府-市场”行动的部分决策可能没有反映出社会集体价值,仅反映了有限数量的行动者偏好[16],这就是当前国家出现的民主运用问题[17]。总之,在各种政治系统中需要包括政府、市场及社会公众,这3种行动被认为是管理和治理形式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兴技术治理的理论基石。

2.3 社会公众角色与新兴技术治理

因为新兴技术活动具有不确定性,新兴技术治理才会存在,而政府对新兴技术治理更多地体现为以新兴技术政策对新兴技术活动进行治理。治理是政策的理论原点与实践出发点[18]。由于新兴技术活动的不确定性,新兴技术政策应运而生。不确定性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干预,而在政府干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政府失灵。新兴技术活动还会导致伦理失范,因而需要对新兴技术活动进行治理。这就是新兴技术治理与新兴技术政策关系的基本逻辑,即以公共科技政策作为手段,作用于新兴技术活动,从而达到治理目的。因此,新兴技术治理内涵是指行动者以新兴技术政策为载体,运用一定的治理方式和手段,通过引导新兴技术政策方向,从而影响特定新兴技术活动的应用与发展。

社会公众需要在新兴技术政策中发挥作用。新兴技术政策以解决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为导向,社会公众在政策制定、执行及实施效果评估过程中具有主体和客体双重身份。社会公众既是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主体,又是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目标指向的客体[19]。因此,新兴技术政策需要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这意味着在价值取向上政策制定不能与社会公众意愿相差太远。一项新兴技术政策的出台,本质上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若一方主体在政策形成过程中缺位,政策博弈结果必然有失公平、公正。在中国制度情境下的新兴技术治理中,决策者往往忽视了社会公众在新兴技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角色。

3 中国转基因技术治理网络与社会公众角色演变

3.1 研究逻辑与数据来源

(1)研究逻辑:一是选择目前中国最具争议的新兴技术——转基因技术,作为本文研究对象。新兴技术主要体现为会聚技术(NBIC),是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及认知科学的总称。目前,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治理问题在中国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与社会争议,具有研究价值。二是选择2014年8月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案例作为本文研究对象。决策者往往忽视了社会公众参与转基因技术研发与试验环节的治理过程,而此环节需要社会公众发挥作用,因为社会公众参与该环节技术活动治理能够减弱新兴技术投入市场后的阻力。三是采用案例研究和文本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案例转基因技术研发与试验环节的政策文本进行深度分析,研究社会公众应在转基因技术研发试验环节治理中扮演何种角色。

(2)数据来源。本文以政策文本作为研究数据,数据来源于CNKI政报公报数据库、法律数据库、国务院网站、农业部网站、科技部网站、卫生部网站。本文从上述数据库与网络中获取转基因技术研发与试验环节政策法规的文本数据。

3.2 案例背景

(1)近10年来,全社会围绕着转基因技术活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特别是2014年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事件(以下简称安全证书事件),关于转基因技术审批管理问题引发了全社会新一轮争论。2014年8月,华中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华中农大)拥有的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中国农科院)拥有的转基因玉米生物安全证书到期,技术专家和社会公众围绕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是否续签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技术专家认为,转基因技术具有“实质等同”的安全保障,希望政府能够续签安全证书。社会公众认为,转基因技术可能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物种与环境安全,希望政府不再续签安全证书。政府则表示,签发安全证书不等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2015年1月14日,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华中农大的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华恢1号和Bt汕优63)、中国农科院的转基因玉米安全证书(BVLA430101)进行了签发,有效期均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至此,该案例引发的社会争论告一段落。

(2)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政策。研发与试验环节的政府政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①2000-2009年我国政府采取谨慎、低调的态度对待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管理,政府针对管理转基因技术研发与试验环节政策法规的数量相对有限(见表2)。因此,将2000-2009年作为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政策法规的第一阶段;②2010-2016年政府对原有转基因技术政策法规进行了适当调整与修订,并且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见表3)。2010-2016年我国政府采取决策后以公开的态度对待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管理,政府针对管理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的政策法规进行了适当修订。因此,将2010-2016年作为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政策法规的第二阶段。

表2第一阶段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政策法规(2000-2009年)

实施年份政策法规200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6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200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注:政策法规选取标准以政策文本注明的适用对象为依据;2000年以后国家对2000年之前的政策法规予以废止,所以没有纳入第一阶段的研究范围,下同

表3第二阶段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政策法规(2010-2016年)

实施年份政策法规20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版)2013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201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201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版)201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本案例中,审批管理转基因安全证书主要涉及研发与试验环节的政策法规,因而本文只将对应的政策管理模块纳入数据研究范围,主要原因在于如果过多涉及与案例情境联系不紧密的行动者,将不利于清晰阐释特定的技术环节行动者角色。例如,2016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仅考虑研发与试验环节的政策管理模块。

3.3 转基因技术治理网络的社会公众角色演变

根据B GUY PETERS (2015)的研究成果,将行动者分为拥有者、促进者、生产者、供给者、监管者5种角色。

(1)第一阶段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的行动者可以归入“政府-市场”二元主义的行动中(见表4)。由表4可知,第一阶段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没有社会公众行动者参与。

表4第一阶段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的政府-市场角色(2000-2009年)

角色行动者政府拥有者角色农业部;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国务院;省、市、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促进者角色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技术检测机构;外经贸部;环保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科技部;林业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市场促进者角色中外合资/合作或外方独资研究与试验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研究/试验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市场生产者角色研究/试验单位;中外合资、合作或外方独资研究与试验单位

政府角色之一是权力拥有者。具体体现为决策权、辅助决策权、执行决策权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农业部拥有的农业转基因技术问题决策权;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等幕僚机构拥有的辅助决策权(联席会议协调了11个部委联合管理,涉及转基因技术的重大决策需要通过联席会议的商讨,联席会议在管理决策、政策建议、修订规章、协调部委、应对突发事件、制定标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第三个层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拥有的管理当地转基因技术执行决策权。政府角色之二是服务促进者。服务促进者体现为日常执行机构、第三方独立机构、协调机构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日常执行机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系专业幕僚机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安委会、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其它协调部委、地方省市政府及监管对象的职能任务;第二层次是决策机构与幕僚机构通过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监管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第三层次是各部委为政策决策提供辅助建议和资源。

市场角色之一是促进者。由研发/试验单位的安全小组协调本单位转基因技术研发的相关工作。市场角色之二是生产者,从事基因工程的单位提供转基因农业生物。由此可见,第一轮政策网络没有对社会公众进行权力分配,社会公众也没有参与政策网络的转基因技术治理。

(2)第二阶段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的行动者角色可以归入“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的行动中(见表5)。

政府角色之一是权力拥有者,具体体现为决策权、辅助决策权、执行决策权3个层次。相较于第一轮政策网络结构,本轮第一个层次的决策权增加了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明确规定其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个层次的辅助决策权和第三层次的执行决策权则没有变化。政府角色之二是服务促进者,体现为日常执行机构、第三方独立机构、协调机构3个层次。日常执行机构增加了农业部行政综合审批办公室,由其统一受理和回复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站式”办公。

表5第二阶段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的政府-市场-社会公众角色(2010-2016年)

角色行动者政府拥有者角色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农业部;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省/市/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政府促进者角色 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行政综合审批办公室;技术检测机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卫生部;环保总局;林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场促进者角色 研究/试验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方独资研究与试验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市场生产者角色 中外合资/合作或外方独资研究与试验单位;研究/试验单位社会公众监管者角色媒体社会公众促进者角色媒体;相关领域专家

市场角色仍然是促进者和生产者。第二阶段转基因技术研发与试验环节治理突出了社会公众角色。社会公众角色之一是监管者,媒体作为质疑政府颁发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过程的主要发起者,对政府审批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等提出疑问,并进行多方求证与深度采访,对我国转基因技术发展起监督作用。社会公众角色之二是促进者,除媒体外,其它领域专家提出了与自然科学家不同的意见与观点,从而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转基因安全证书案例的广泛关注。

(3)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角色变化。我国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发挥了一定作用。从两个阶段转基因技术研发与试验环节治理行动者的角色看,第一阶段治理行动者不包括社会公众,主要原因在于从2000年开始我国社会公众开始关注转基因技术应用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围绕转基因技术应用方向引发了强烈的社会争议。然而,该时期政府关于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更多地受转基因技术带来的诸多收益的影响,并认为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主要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事,与社会公众无关,因而对于社会舆论重视不够,没有重视社会公众在研发与试验环节的治理作用。第二阶段治理行动者开始包括社会公众,主要为媒体、相关领域专家,原因在于该时期社会公众希望参与政府新兴技术治理决策的呼吁越来越强烈,有关转基因技术治理的任何政府行动都会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社会公众开始自发组织活动,例如黄金大米“品尝会”、各媒体网站广泛播放某央视主持人赴美国实地调研的转基因技术纪录片。政府已经意识到自媒体时代,媒体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希望通过媒体传递给其他行动者有关政府对于转基因技术治理行动的信息。与此同时,政府开始关注其它领域专家的意见。可见,我国研发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存在一定的社会公众参与,但是参与程度有限。

我国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作用的发挥。第二阶段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扮演了监管者和促进者的角色,监管者体现为媒体对政府行动的监督,促进者体现为其它领域专家为政府提供信息和建议。彼得斯主张“政府-市场-社会公众”行动中社会公众应扮演拥有者角色,这在本案例中没有体现。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并未参与研发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过程,没有发挥影响转基因技术发展的作用。

我国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的角色限制。从两个阶段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的行动者变化推断,现阶段我国政府对于研发与试验环节转基因技术治理的社会公众角色存在一定的限制,具体体现为:①社会公众制度供给匮乏。我国对于环境治理中社会公众角色的制度供给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缺乏关于新兴技术治理社会公众角色的法律规范。不仅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而且对社会公众角色具体参与过程、要求、范围等也没有作详细规定,不利于社会公众意见通过合理渠道进行表达;②社会公众角色发挥作用的渠道不足。若政治体系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参与渠道,那么社会公众就能够较好地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从制度和机制层面看,目前我国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主要为论证会、听证会、咨询会等[20]。因此,制度供给不足和渠道限制不利于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角色作用的发挥。

4 新兴技术治理中社会公众角色绩效提升建议

4.1 新兴技术治理行动者决策权分配

决策权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精英决策”政治是将决策权分配给政治家和科学家,科学家能够不同程度地影响科学技术政策制定,由科学家和政府共同主导科学技术政策过程[21]。通过分析、研究和调查,后者将他们认定的社会利益输入到公共政策中,而非通过各种社会组织传递社会利益,从而导致政策制定主体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缺乏有效互动。同时,我国既有社会利益表达机构,如政协和人大会议作为一种最规范、被赋予了实际决策权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社会利益传递渠道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政协和人大会议召开时间是有限制的。因此,政府可以通过重新配置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和角色,一方面加大决策委员会内非政府组织的决策权力(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协、政协和人大代表等),另一方面将非政府组织作为信息传播和获取的主要法定部门,发挥其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中介作用。当具有争议性的新兴技术问题需要决策时,由法定决策委员会主持,由独立的专业性非政府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并保证将活动结果纳入既定的政策决策过程。

4.2 审议参与式的公众参与程序建立

开展以参与式技术评价为主要程序的审议实践。诸多国家实践表明,没有任何治理主体的单方面决策能够保证政策(决策)顺利执行。社会公众参与能够使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探讨未来新兴技术应用方向,其中参与式技术评价是最主流的有效方式。参与式技术评价是指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进行公开讨论、充分审议、理性协商,以促成参与主体达成有效共识,能够提升社会公众对政策(决策)的接受程度。通过培养社会公众决策所有权意识,可以提升决策执行成功的可能性。参与式技术评价是指公共管理者在作出决策前,与社会公众进行讨论、协商,从而有序地引入公众参与,增进双方了解,并促进集体学习。公众参与决策阶段涵盖从立项到环境评价的全过程。

4.3 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的审议环境营造

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主动性,需要营造公开辩论的审议环境。哈贝马斯提出,审议民主理论的核心是决策前需要通过广泛的商议,参与者应该平等且范围广泛,而非单纯的选举过程,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政治决策的合法性,才能提高政策执行的有效性[22]

(1)决策者要善于利用争议性事件发起审议活动。新兴技术在某个发展阶段,必定会面临由于技术应用而引发的全民热议,政府决策者要适时利用社会公众的关注,在政策决策制定前启动相应的审议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直接、及时的市民选择。通过对话,使参与者意识到在与他人共同从事一种活动,并在参与过程中滋生自由与平等的民主意识。

(2)审议过程公开与透明。审议过程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设计与指导,审议活动设计应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工具(活动会议、网站直播、网络论坛等)进行宣传,确保信息能够在决策者、参与者、关注者之间传递。更重要的是,审议活动需要利用媒体进行宣传,使全社会了解审议活动的内容、程序及结果。

(3)应普及科学研究成果。目前科学研究成果仅限于在学术圈、同行间进行交流和讨论,这种信息流动的局限性导致了多元治理主体对于新兴技术问题的认知差距。利用多种媒体工具,对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普及,这对于营造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的审议环境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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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lutionofSocialPublicRoleinGovernanceofEmergingTechnologiesfromthePerspectiveofGovernanceNetwork

Chen Yu, Ding Ku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 116024,China)

Abstract:The public opinion and suggestions, feelings and emotions b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governance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Strong opposition and controversy from the public can affect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policy decisions. However, the major roles and effect of the public in policy making are still not clearly explained.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governance performance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three public actions of the governance network theory, using the transgenic technology as the research object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and analyzes the role of Chinese public in governance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role of China's social public is not perfect and only played the supervisor and facilitator. The research proposes the need to allocate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governance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actors, establish public participatory procedures, and cultivate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delibe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Key Words:Emerging Technology Governance; Governance Network; Emerging Technology Policy

DOI:10.6049/kjjbydc.2017050152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8)05-0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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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7-06-29

基金项目:中国工程院咨询项目(2016-XZ-03)

作者简介:陈瑜(198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科技政策、新兴技术治理、城市化与区域治理;丁堃(1962-),女,辽宁海城人,博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副部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科学计量与科学管理。

(责任编辑: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