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V框架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瓶颈分析

姜文宁1,2,关汉男3,谈 毅4

(1.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3.上海交通大学 党政办公室;4.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上海 200030)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被认为是高校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基于RCV框架分析发现,现有体制下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3个维度上都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指出虽然以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众多,但基本呈“头重脚重中间轻”,即高校前沿技术研发(头部)与技术最终商业化(脚部)之间存在一大段政策空白。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政策设计重点解决高校科技研发到成果最终商业化的“接力”与“协同”问题。因此,在高校内部,可对评价机制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制进行改革探索。一方面设置开发研究高级职称,另一方面赋予科研团队应有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充分激发高校科研团队进行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在高校外部,可通过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培育一批致力于中试的企业或机构,对高校非成熟前沿技术进行接力研发,进而有效解决产业链与技术链协同问题。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政策; RCV分析框架

0 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少、效果欠佳,备受诟病,被归结为是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1],即高校大量优秀科技成果因信息不对称、权益分配矛盾等原因,最后未能得到转化。但在实践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是因高校教师在强大的学术导向下执着于对前沿领先技术的追求,而轻视甚至无视对已经取得的领先技术成果进行进一步完善,从而导致技术商业化应用动力不足。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绝大部分都是不成熟的,与技术商业化要求相去甚远,不仅仅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1 研究进展与实践探索

随着国家对高等院校科研投入逐年增多,高校科技成果数量迅速增加,近年来我国高校每年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万件,完成课题近百万项,但真正得到转化的科技成果比例很低,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应的成果更是寥寥无几。既有研究表明,中国高校每年有 80% 以上的科研成果被闲置,实际转化率只有20%左右[2-3]。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高校缺乏科学的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或激励机制[4-6];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6-7];③高校科技成果市场应用性不强或科技成果同市场需求不匹配[6];④科技中介市场不健全[8];⑤科技中试环节薄弱,从应用研究到商业化过程中关键环节缺失[4,9]。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学者通过研究分析给出诸多建议,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4,6];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4,10];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渠道作用[10,6];改革高校职称考核评价体系,加大高校中试阶段资金投入,进而缩短科技成果与商业化应用间的距离[11-12]等。虽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高于中国,但其学界同样认为存在与我国类似的问题:产学研深度合作需要投入大量高校不具备的资源[13],同时大学研究人员较之新技术商业化,更加信奉“开放科学”和“知识是公共物品”的理念,对于产学研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商业利益较为淡漠[14]。此外,创业文化氛围缺乏、程序阻碍和制度架构不完善以及政府支持力度不足,也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症结所在[15]

在理论研究推进的同时,各高校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途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三方主体,即成果所有方、成果转化方和成果应用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成果转化1.0 时代,高校身兼三方角色,但其优势在于研发,因此直接建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效果不佳;2.0 时代,高校意识到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性,开始积极寻求与企业合作。但由于校企价值观不同,在产学研合作中,投资方对商业价值的追求与高校对技术价值的重视难以平衡,大量高校科研成果从产业化角度看并不成熟;3.0时代,大量高校逐步探索“理论—研发—成果(种子)—初创企业(树苗)—转让”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16]。该模式基于树苗理论,即高校与政府搭建的孵化平台进行“带土孵化”,在“高校苗圃”环境中,通过技术和人才投入将科技成果“种子”培育成符合商业化要求的“树苗”,再转交给擅长市场运作的企业进行产业化,大幅提高了科技公司“树苗”培育的成活率。

从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经验看,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特点,采取了不同的转化进程加快和转化效率提高措施。日本政府于1998年颁布并实施《关于促进大学等的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法律》,鼓励大学成立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机构(简称TLO),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美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国家技术转让和促进法》、《联邦技术转让商业法》等法案,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体系,并设立技术成果转化标准办公室(TTO),由技术、法律和商业领域的专业人才组队提供中介、专利营销等配套服务,同时还制定了科学的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英国政府大力支持高校技术创新及自助创业,以“科学企业挑战计划(Science Enterprise Challenge)”为抓手,投资5 700万英镑在高校建立8个创业中心,配备了专业化设备以支持创新设想及研究成果商业化;德国政府自1983年起就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80多个科技中心,以政府、国家银行和企业各出资1/3的模式维持中心运营,免费为高校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提供咨询服务。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理论研究及实践总结都较为全面,但大多数研究都是从高校内部或政府扶持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如果不按照系统思路构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完整链条,在高校内部按创新环节进行分类管理,在市场上培育将高校科技成果进一步发展成熟的“接力者”,那么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就永远无法实现根本性突破。

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瓶颈分析

2.1 RCV分析框架

根据系统论观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不能单纯从高校内部找原因。根据参与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创新一般规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瓶颈包括3个维度,即社会分工[17-18]、创新链条分布[19-20]及不同主体的价值追求[21],三者共同构成RCV分析框架。

从社会分工(Role of Society—R)维度看,高校应当以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为主,大量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应由企业和专门的科研院所完成,若高校将重心放在后端,就有“越位”之嫌。于是在高校与企业或专门的科研机构间分工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

从创新链条(Chain of Innovation—C)维度看,高校教师虽然是科技研发的主力军,但根据熊彼特创新理论,他们仅是创新的“新要素”或“新条件”[22],而组合这些要素或条件应由企业家完成,将技术商业化从而实现其市场价值并不是教师擅长的。教师可以偶尔客串技术转化角色(亲自创业或参与企业经营),但这不可能成为主流。因此,高校教师的科技活动仅是创新链条前端的一个环节,与最终的技术商业化之间同样存在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

从价值判断(Value Pursuit—V)维度看,高校教师追求科技成果的技术先进性与企业家追求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都是理性的,但二者诉求显然不相一致。这种目标的不一致性很难通过市场交换手段完全调和。

综上可知,无论从哪一个维度观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都面临者难以逾越的“鸿沟”(图1)。

图1 RCV框架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鸿沟

2.2 社会分工维度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分析

在社会分工高度细化的今天,虽然高校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但核心仍然是人才培养。对于研究型大学,其科学研究突出的是基础研究,并强调以科学研究带动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23]。至于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以及高等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其科学研究功能更是逐次弱化。虽然教学研究型大学也有科研功能,但研究实力相对较弱,科技成果水平较低,更谈不上科技成果转化价值。

当然,由于高校数量庞大,高校科研力量仍在全社会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高校科研成果应得到有效转化是社会各界的共识,但这并不能改变高校在社会分工中的角色功能。科技活动主体,尤其是以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活动主体不应当是高校,而应当是社会中的企业及专业研究机构(科研院所等)。

2.3 创新链条维度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分析

根据熊彼特的定义,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将一种从来没有的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而这种新组合的构建目的在于获得潜在利润[24]。这种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的组合,有些需要通过新的生产手段、工艺、方法实现,而该环节涉及到技术本身。

但即使在技术创新环节,高校教师仍然只占到其中一小部分,大量科技人员分布于社会企业和科研机构之中。如上文所述,由于高校的功能定位,决定其从事的科技研发以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至于将技术商业化并最终实现其市场价值,主要还是企业家的责任和使命。高校教师的专长是教学与科研,让他们去做技术商业化、经营企业,必然成功几率不高。虽然在1980年以后,西方许多高校涉足所谓的“第三使命”[21],教授也像其他专业人员一样更多地进入市场[25],但进行创业或直接经营企业的毕竟是少数,成功的更少。至于国内,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或支持政策,但真正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数。

因此,从技术创新链条看,高校教师从事的科学研究仅是创新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并且是偏向前端的环节,与技术商业化终端之间有较大距离。

2.4 价值判断或利益诉求维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分析

在各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主体中,高校与企业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诉求存在很大差异。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社会分工、角色还是创新链条位置看,高校在科技创新中始终以基础研究为主,仅部分涉及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事实上,大量高校科技成果均是论文形式的基础研究,而其它形式的科研成果即便在技术上实现突破,甚至达到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但往往是局部或点状突破,成熟度较低,商业价值并不高。由于高校传统的功能定位以及现实中过于倚重产出论文的职称评价导向,高校教师对科研成果的价值追求必然是科技领先性——发表具备顶尖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科技奖项,而将科研成果商业价值放在非常次要的地位,或者根本没考虑过商业价值。

但在市场的另一端,即技术需求方——企业看来,技术领先固然可贵,但其更看重商业价值。如果技术不成熟或技术成熟但商业化以后的市场狭小(仅适用于部分受众),技术商业价值必然大打折扣。

于是,在技术市场上,当高校科技成果进入交易环节时,通常的情况是,一方面,高校认为产出的科技成果非常先进,价值非常大;另一方面,企业认为技术成果确有价值,但商业价值并不大。二者在价值判断上的分歧无法消除,最终将导致交易难以实现(图2)。

图2 供需双方对科技成果价值判断错位导致的鸿沟

3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瓶颈突破途径

上述分析表明,现行体制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但这并不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就可以袖手旁观或无可作为。虽然高校始终都应以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研究型大学和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科研活动倾向于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而中国高校教师数量庞大,其作为一支重要的科研力量每年产出大量科研成果。2016年我国高校提交专利申请23.67万件,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3.78万件,获得专利授权14.95万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6.64万件。如果能通过相关政策对高效科技成果转化善加引导,就能实现良好市场收益,对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不可估量。

按照现行的高校管理体制以及科技政策,上述RCV框架能助力高校跨越鸿沟。因此,新的政策设计应立足于两个方面,即高校内部和高校外部。

3.1 高校内部如何跨越科技成果转化鸿沟

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及内在原因,高校通过自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从两方面进行突破:一是对高校评价体系进行改革,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评价指标体系,这一改革必须由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强有力地推动。不打破以往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评价重论文、重项目、重奖励的倾向,高校自身就不可能有动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发展;二是对高校内部职称评价体系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改革探索。从职称评价体系看,高校具体可尝试通过设置专门的“开发研究”系列高级技术职称,鼓励一部分教师专注于研发。现有职称评审中并没有“开发研究”系列正副教授设置,为了防止该专门岗位的技术职称在高校职称评审中被异化,可以将这类岗位的教授和副教授职称交由所在省市统一评审,并且专职专用,不得转为传统的学术系列职称。这一系列技术职称岗位设定不仅能够促进高校将技术先进但尚不成熟的科技成果持续推向成熟,而且能够促进理工科高校将生动而实用的科技研发活动与教学结合起来,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当然,考虑到不同类型高校的科技研发活动强度和水平差异较大,可首先在理工类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研究大学中试行,根据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可初步设定“开发研究”系列教师比例为全部教授和副教授岗位数量的1/5。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看,职务发明人或其团队奖励中必须明确职务成果所有权,西南交通大学在这方面的探索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从2010年开始,西南交大就在校内的科技园层面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分割一部分给科研团队,有效激发了科研团队的成果转化积极性。2016年1月西南交大印发《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简称“西南交大九条”),正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实践探索上升到校级层面,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以及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有效解决了“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三张皮问题。目前已有数十个教授团队的职务成果成功进入分割确权、评估作价入股等流程,与科技园、投资机构共同成立科技型创业公司,其中包括同相供电、气体保护焊机、低速磁悬浮二代技术等国际领先的职务科技成果,彻底改变了“教授团队没有股权、高校成果无法转化、政府得不到科技型企业”的局面。

3.2 高校外部如何填平科技成果转化鸿沟

上述通过在高校内部设置“开发研究”系列技术职称仅能解部分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毕竟高校还是以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为主。要解决高校大量半成熟先进应用研究成果转化难题,必须在整个创新系统中搜寻“接力者”。受到人力资源结构、生产设施、场地等限制,即使在高校自身建立的孵化器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部,将众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中试再到产业化的过程也面临着极大挑战,并且这样也不符合社会不同创新主体间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因此,在作为技术供给方的高校与作为技术最终需求方的企业之间还需要一类“接力者”,负责将大量青涩而新颖的 “果子”育熟。这类接力者或育熟平台需拥有各技术领域研发人才、专用研发实验设备以及丰富的科技型企业管理经验。这类主体的使命就是全天候扫描高校已经取得的非成熟先进科技成果,以较低的市场价格获取,再将其育熟(接力开发研究)后出售。

显然,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需要大量的外部“接力者”,但实际上目前这类主体数量非常少,其原因在于,这类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非常大且经济外部性明显,一旦遭遇失败,损失全部由企业自身承担,而成功转化后虽能获得收益,但下游企业乃至整个社会获益更多。按照经济学基本原理,经济外部性是公共政策介入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创新政策设计中应关注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金、股权或混合形式获取高校科技成果,建立一批专门从事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的中试基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于这类“中试”性质的平台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比例可以尝试提高至200%,同时对其增值税减半征收。另外,对于高校教师在科技成果转让中获得的个人股权,允许其选择递延纳税。

4 结论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着三大难题:在社会分工方面,高校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为主的定位天然地将其与企业和科研机构区分开来;在创新链条分布方面,高校教师科研成果与最终商业化目标之间距离遥远;在价值判断方面,高校强调技术的前沿性与企业追求技术的商业价值的价值取向不相一致。在现有体制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困难重重,并不是通常认为的“最后一公里”。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分别从高校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着手。在高校内部,教育主管部门应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评价指标体系,改革高校内部职称岗位系列,设置专门的“开发研究”高级技术职称。同时,积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赋予高校内部创造性劳动者应有的知识产权,并通过市场检验实现其价值;在高校外部,必须在整个创新系统中培育大量的“接力者”(类似于专门的中试公司),源源不断地将高校先进但不成熟的科技成果育熟后二次转让给生产企业。相信通过以上举措,可以促进更多的高校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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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ontheBottleneckofTransform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BasedonRCVFramework

Jiang Wenning1,2, Guan Hannan3, Tan Yi4

(1.School of International & Public Affairs,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2.China Institute for Urban Governance,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3.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e,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4.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Press, Shanghai 200030,China)

AbstractThe crux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universities has long been regarded as the 'last mile' issue. This paper, however, by the analysis based on RCV framework, shows that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universities has insurmountable huge gap in three dimensions under current system. Although the previous policies, which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have been implemented a lot, the area between the top and the end of the industrial chains, that is, universities' cutting-edge technology research sector and the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 sector respectively, is still not set foot in. To solve this problem, a policy design for synchronizing the two sectors is needed. To fully inspire the university researchers' endogenous power,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ownership reform are necessary. On the one hand universities have to set up a 'professor series' for thos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researchers, on the other hand the research team should get prop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For the market aspect, to cultivate a group of enterprises or institutions, specializing in the further R & D of universities' non-mature cutting-edge technology, could effectively promoting the synergies between industrial chains and technological chains.

KeyWords:Universities;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echnological Policies; RCV Framework

作者简介姜文宁(1978-),男,山东黄县人,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产学研合作、创新战略、高等教育管理;关汉男(1987-),男,吉林长春人,上海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教育信息技术;谈毅(1974-),男,陕西西安人,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风险投资、技术创新管理与评价。

基金项目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17692180303)

收稿日期2018-04-26

文章编号:1001-7348(2018)21-0142-05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644

DOI10.6049/kjjbydc.2018020280

(责任编辑:林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