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焦点国际化解经验及改善路径

刘 利1,2

(1.中南民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2.中南民族大学 中科院国家民委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联合实验室,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专利联营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技术来源。随着技术进步和创新主体的多样化发展,专利联营核心专利组合的市场价值能否实现已经成为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的焦点。以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焦点为研究对象,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得出被许可人获得许可后的经济利益净增值、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费底线和被许可人缴纳的许可费底线是影响专利联营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实现的3个重要关联因素。通过借鉴国际活跃专利联营的先进经验,指出核心专利质量不高、对外许可效率低下是本土专利联营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无法实现的主要障碍。在此基础上,立足专利联营供给侧角度,从自主创新能力、政产学研合作和人力资源建设3个方面提出本土专利联营满足被许可人需求、化解对外许可冲突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化解经验;专利组合

0 引言

专利联营(Patent Pool)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技术来源,它以契约形式集中核心专利,通过“一站式”方式对外许可,可以解决由于技术密集性和离散性导致的“专利丛林”问题[1]。当前,随着技术的发展,因创新主体多样化导致的“专利丛林”问题更加错综复杂,很多专利联营核心专利组合的市场价值已经不能满足被许可人日益增长的需求,导致双方在对外许可过程中容易产生冲突,使专利联营无法成功对外许可,不利于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阻碍了产业创新。针对该困境,国际上一些活跃的专利联营迅速调整对外许可的关注重心,从联营内专利权人的利益需求转向被许可人对联营内专利组合市场价值的需求,并抢先在全球相关高新技术产业链上构建技术壁垒。我国的专利联营由于没有及时应对市场需求调整运营策略,导致对外许可冲突频频发生,在全球高新技术产业链的竞争中非常被动。基于此,本文以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的关注焦点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关联要素,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以期化解本土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

1 文献综述

虽然专利联营的出现距今已有160年的历史,但是针对专利联营系统的理论研究发端于20世纪末著名的反公共地悲剧理论[2]。其后,国内外学者在核心专利生成、专利联营形成、演进、对外许可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Kim[3]发现纵向制造商是核心专利的主要提供者。随着技术发展和创新主体的多元化,高校、研究院和科技型企业逐渐成为核心专利的重要来源[4、5]。袁晓东和孟奇勋[6]从专利集中战略视角探讨了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致力于创新整合的非纵向运营实体也是专利联营的重要主导者;Merges[7]认为专利联营形成是核心专利权人讨价还价的结果,“一站式”对外许可方式能够降低被许可人的成本;Morse[8]认为对外许可定价需要考虑同一产业中不同专利联营和技术叠加等因素;Lemley[9]、Quint[10]、徐绪松和魏忠诚[11]以及葛翔宇等[12]则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专利联营对外许可的定价方法;刘利和朱雪忠[13]认为,最大化自身利益是专利联营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契约的唯一考量因素。专利联营主导企业有将低价值专利纳入联营的潜在风险[14、 15];江喜林等[16]认为上游潜在专利权人的出现有利于提升专利联营的市场效率,而Mattioli[17]则认为联营外的授权人会削弱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能力;赵天武和巫晓倩[18]、宋伟和翁磊[19]以及张军荣等[20]探讨了本土专利联营的运作模式;张平[21]、洪结银[22]、吕明瑜[23]等从反垄断规制角度探讨了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冲突。

从现有文献可以看出,技术发展和创新主体多元化已使专利联营核心专利组合的市场价值无法持续满足被许可人日益增长的需求,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专利联营在对外许可中容易与被许可人诉求发生冲突;一些发达国家的强势专利联营有垄断市场的企图,加剧了对外许可冲突,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发展。当前,关于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的研究大都从专利联营核心专利权人的主导作用出发,很少从管理角度考虑被许可人对冲突形成的反向作用,本文拟作此方面尝试,探讨专利联营冲突的影响因素及化解方案。

2 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实现: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的焦点

核心专利组合是专利联营对外许可的凭证,其市场价值实现是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的焦点。在某一对外许可价格下,当核心专利组合能够为被许可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润时,才会促使被许可人与专利联营签订许可契约,专利联营也会获得更多许可费,实现合作双赢的预期;当核心专利组合不能给被许可人带来利润,则会引起冲突,导致双方无法合作。由此可见,双方之间的冲突最终是一个围绕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实现的博弈问题,冲突的解决方法是双方达成合作,签订许可协议。因此,本文通过构建专利联营与被许可人集合的合作博弈模型,推导专利联营在对外许可过程中影响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实现的因素,为化解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提供理论依据。

2.1 专利联营与被许可人集合的合作博弈模型构建

将专利联营核心专利组合的市场价值作为专利联营和被许可人进行讨价还价的考量因素。专利联营是以契约形式呈现的核心专利组合,代表联营内所有专利权人的利益,对外许可的目的是与更多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契约,而单个被许可人作为一个纵向制造商,由于与专利联营在谈判地位上的不对等,其关于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实现的诉求不会影响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策略。为使谈判双方都具有谈判实力,假设专利联营1作为专利权人的利益集合体,被许可人2是n个同质化的单个被许可人的集合体,即所有单个被许可人的生产规模相同,被许可后获得的利益净增值相同,愿意缴纳的许可费底线也相同,n是专利联营潜在被许可人的数量。因此,在二人讨价还价模型基础上,构建专利联营1与被许可人2的合作博弈模型(F,v)。求解该模型,就是找到某个可行性配置φ(F,v),使

F∩{(y1,y2|y1x1,y2x2}

(1)

其中,F是该博弈可行性配置集,即被许可人的可能许可费集合,v=(y1,y2)是局中人得到许可后的利益增值,是R2的一个点,FR2R2是一个二维空间,包括两个极端点:(v({1,2}),0)和(0,v{1,2}),即被许可人得到许可后的利益净增值完全被专利联营所有或自己拥有,后一种情况也是专利联营免费许可的情况。x1是专利联营的许可费底线,x2是被许可人愿意缴纳许可费的底线,(x1,x2)即为专利联营与被许可人关于许可费意见的不一致点。因此,从式(1)可以看出,可行性配置φ(F,v)的求解标准是使专利联营对外许可的利益增值大于或等于自己的许可费底线,被许可人得到许可的利益增值大于或等于自己缴纳的许可费底线。

2.2 可行性配置φ1(F,v)、φ2(F,v)的取值范围考察

假定(F,v)是可转移效用的讨价还价问题,根据纳什讨价还价解和可转移效用的合作博弈特征,找到可行性配置φ1(F,v)、φ2(F,v)与专利联营的许可费底线x1和被许可人愿意缴纳的许可费底线x2以及单个被许可人得到许可后的利益净增值x之间的数量关系。

根据纳什讨价还价解的定义,得到:

(2)

假定(F,v)是可转移效用的两人讨价还价问题,所以可行配置集F也通常具有如下形式:

F={(y1,y2)∈R2|y1+y2y12}

(3)

其中,y12表示由两个局中人共同实现的最大可转移货币量,在这里表现为被许可人得到许可后的经济利益净增值,y12=nx

由式(2)、(3)得到,要在R2中找到一个合理配置,使局中人的经济利益都能实现,其必须是在点(x1,x2)和Pareto曲线y1+y2=y12所围区域内(图1),即纳什讨价还价解应位于直线y1+y2=y12与双曲线(y1-x1)(y2-x2)=c的切点,即(y1,y12-y1)。

图1 专利联营与被许可人关于许可费合理配置的可能区域

由式(2)、(3)可得:

(4)

(5)

由式(4)、(5)可以看出,局中人间的可行性配置(φ1(F,v),φ2(F,v))与被许可人获得许可后的经济利益净增值y12、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费底线x1和被许可人缴纳许可费的底线x2有关。专利联营的被许可人越多、被许可人获利越大,y12值就越高,φ1(F,v)和φ2(F,v)就越大,达成合作的可能性也越大;专利联营和被许可人各自的许可费底线对自身的可行性配置起正向作用,对对方起反向作用。

2.3 意见不一致点(x1,x2)之间的关系探究

通过博弈论中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关系,讨论专利联营的许可费底线x1和被许可人愿意缴纳的许可费底线x2之间的关系。设σ1σ2分别是专利联营与被许可人的混合策略,u1(σ1,σ2)和u2(σ1,σ2)分别是该策略剖面(σ1,σ2)下的盈利,点(x1,x2)即为所求。

(6)

从式(6)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局中人预期最大利益底线的同时要顾及对方最小的利益底线。这个结论对非纵向结构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策略尤其重要。当专利联营中核心专利权人不是纵向制造商主导时,即使专利联营组合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但在对外许可中也要关注被许可人的市场利润。所以,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策略不仅是在双方对外许可范围内选取合适的对外许可价格,而且还考虑到被许可人获得许可后实现专利联营市场价值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冲突,成功实施许可。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专利联营若要在对外许可中避免发生冲突,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的实现是唯一考量因素,其中包括被许可人获得许可后的经济利益净增值、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费底线和被许可人缴纳许可费的底线。所以,要想化解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一定要从上述3个关联要素着手,寻找合适路径。

3 化解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的经验借鉴

目前,国际上能够较好实现专利联营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成功化解对外许可冲突的专利联营大多集中在美国,典型代表就是高智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除此之外,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ITRI)作为受地方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在实现专利联营市场价值方面也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3.1 高智公司化解对外许可冲突的经验借鉴

高智公司是由微软公司前首席技术官内森·米沃尔德(Nathan Myhrvold)和软件架构师爱德华·荣格(Edward Jung)等人在2000年共同创立的专注于发明投资的公司。该公司的初始产品是单项专利,最终产品是整合单项专利后的核心专利组合并以项目专利联营形式对外呈现。到目前,这些核心专利组合的对外许可率已达到50%以上,几乎囊括所有高新技术领域,对全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24]。其中值得借鉴的做法主要表现在:

(1)三类基金奠定了单项专利的市场布局。单项专利的市场价值是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的基本单元,因此高智公司在获取初始产品时就十分关注其市场价值。高智公司有3类不同功能的基金负责完成初始产品的原始积累,分别是发明科学基金、发明投资基金和发明开发基金。发明科学基金主要在公司内部完成核心专利的创造功能,它通过邀请全球不同领域的顶级专家进行“头脑风暴”获取未来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在公司实验室进行技术和商业价值方面的可行性验证,保证了核心专利的未来产业布局。发明投资基金主要完成核心专利的收购功能,即面向世界范围的智力资源购买具有市场潜力的发明专利,迅速形成技术集聚,直接创造市场价值。发明开发基金主要完成核心专利的合作功能,即通过“发明人计划”,按照确立发明指南→投资发明创意→开发国际专利→促进发明转化→分享发明成果等流程[25],与领先的大学、科研院所及公司合作,产生新发明,从而有效填补上述两类基金中核心专利的缺失。由此可见,三类基金相辅相成,使高智公司基于全球智力资源,通过初始产品,完成对未来和当下市场的布局,为最终产品市场价值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项目专利联营是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实现的有效载体。高智公司的最终产品是整合单项核心专利后的专利组合,分别归属于各类项目专利联营中。技术专利化、专利联营化是当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趋势。任何单项专利的市场竞争力有限,只有进行整合,才能稳定实现市场价值。从最终产品的形成来看,高智公司犹如一个大“码头”,通过工作人员的调配,先把上述三类基金投资的初始产品进行汇总,建立强大的专利数据库,再把这些专利进行分类、组合,“装箱”成各种技术类型的项目专利联营。项目专利联营的出现使多个同类核心专利能够聚合在一起集中发挥作用,扩大了单项核心专利的功能范围和市场安全性,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3)与大企业合作并关注售后,实现了核心专利组合的市场价值。项目专利联营中的核心专利组合是市场价值实现的物质基础,而与三星、SAP公司、RIM公司和HTC等全球领先公司保持积极的合作关系则从实践上推进了其市场价值的实现。通过合作,高智公司不仅争取到重量级的被许可人,迅速占领业界市场,而且可以通过这些客户,结合他们的需求改进核心专利组合的数量和种类,从而保持专利联营的产业领先地位。此外,高智公司还对其它被许可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高质量满足被许可人的需求。重视与大企业合作并注重售后的做法能够消除项目专利联营与被许可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有效实现核心专利组合的市场价值,把对外许可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4)高效的专家团队是实现核心专利组合的有力保障。高效的专家团队是高智公司项目专利联营占据业界主要份额的有力保障。目前,高智发明共拥有760多名雇员,由科学家、技术专家、商业领袖、项目管理专家、律师以及知识产权专家等各行业精英组成,能够针对被许可人的需求,完成从专利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整个流程,为项目专利联营市场价值的实现“保驾护航”。具体而言,在利用三类基金生产初始产品时,高智公司引入了科学家、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对每一件专利进行详细的风险预测、评估。在对初始产品进行入库、分类、组合,形成最终产品进入项目专利联营时,还引入了项目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保证了核心专利组合的市场针对性。当项目专利联营进行对外许可和售后时,引进具有技术背景的营销专家,以确保专利联营与被许可人间的顺畅合作,避免冲突产生。

3.2 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化解对外许可冲突的经验借鉴

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工研院)是具有官方色彩的民间研发机构。作为任务导向型的应用研究机构[26],自1973年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台湾的工业转型与升级,已成功从一个技术引进者升级为全球范围内多学科的技术集成者和引领者,并被美国总统竞争力研究会力推为成功的国际级科研院所。工研院的产品是研发出来的专利技术,大多通过专利联营形式实现技术转移。与企业经营的专利联营不同,作为研究机构,工研院在化解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实现专利联营核心专利组合市场价值方面有自己的运营特色。

(1)财团法人体制提高了专利联营对外许可效率。财团法人体制,即形成以财产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体制。工研院的资金来源构成是:台湾地区政府占50%(通过研发合同等方式拨付),针对民间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服务占41%,衍生企业的利润回馈占9%[27]。这种资金来源结构的财团法人体制能使专利联营在对外许可中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化解对外许可冲突,提高对外许可效率。首先,政府承担一半的资金来源使工研院具有公益性质,避免“与民争利”的后果,让工研院有责任并且有能力对研发专利进行中试,通过示范工厂对产品的市场化进行探索性研究和试验,从而为企业带来产业示范效应,降低被许可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保持核心专利组合应用市场的稳定性。其次,较有分量的企业投资使企业参与了专利联营的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可以引导专利联营在研发和对外许可中始终坚持以市场应用为导向,保证了核心专利组合技术研发的市场稳定性。再次,工业院的小部分投资能够让工研院自主进行部分技术开发和管理工作,不受政府和企业的牵制,在化解对外许可冲突方面可以保持较好的灵活性。

(2)三大核心业务板块相辅相成,全方位保证专利联营的持续市场供给。工研院的三大核心业务板块使专利联营的技术研发和对外许可变得更加开放,有利于充分进行资源配置,持续适应市场需求,有效减少对外许可冲突。一是技术研发板块,在前瞻技术指导委员会的定期指导下,可以自行研发台湾中长期关键领域和关键技术;二是产品创新中心,一般通过企业的技术委托,负责台湾未来3-5年的短期实用研究;三是产业服务和价值衍生板块,负责将上述两大板块技术聚合成符合企业需求的专利联营并成功对外许可[28]。由此可见,三大业务板块优势互补,能够使专利联营的核心专利组合持续满足市场供给。首先,解决了当前和中长期产业发展的技术供给问题,其主要由前两个业务板块提供;其次,解决了专利联营对外许可中的技术组合、营销和售后问题,主要由后两个业务板块提供;再次,三大板块并非独立分割的,而是在董事会、产业咨询委员的统一指导下分工合作并有机整合。如技术研发板块的专利可能是产品创新中心的技术需求,这些技术的有机连接会经过第三板块的产业经济与趋势研发中心进行整合。

(3)对外许可与孵化并举,直接实现专利联营的市场价值。由工研院成立的衍生公司将专利联营市场价值实现融入到对外许可环节中,从而直接消除对外许冲突。如果某专利联营比较成熟且有市场前景,但是市场暂且没有能力接受时,工研院就成立衍生公司,自己孵化,等公司成熟后再推向市场,同时,自己占有少量股份(一般是5%)以用于后期技术服务。目前ACLED产业的引领者晶元光电以及半导体产业执牛耳者的台积电、台联电、台湾光罩,都是以这种模式发展壮大的。以晶元光电为例,该集团董事长李秉杰曾是工研院的一名工程师,参与了ACLED核心专利的研发工作,后在工研院和业界投资下,与工研院的部分员工一起创建了晶元光电。当晶元光电成熟并走向市场后,他们仍通过联合实验平台与工研院持续合作,经过技术-市场的技术扩散机制和市场-技术的技术机会再发现机制[29]形成不断循环,最终在世界强手如林的LED领域占有了一席之地。可见,工研院把专利联营核心技术研发、对外许可、售后跟踪等环节融入了衍生公司的孵化进程中,直接消除了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冲突。这样,不仅借助工研院的科研力量弥补了被孵化企业科研能力和市场能力的不足,而且可以借助被孵化企业的市场敏感度促使专利联营精准聚焦市场需求,同时在孵化过程中,使工研院的部分科研和管理人员能自由流动于被孵化企业中,与工研院保持更加紧密的合作,有效实施专利联营。

4 市场价值实现:化解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的路径

4.1 我国专利联营对外许可面临的窘境

在世界产业竞争格局下,产业链高端市场份额不足,对外许可冲突不断是我国当前本土专利联营对外许可面临的主要窘境,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专利联营提供的核心专利组合质量不高,缺乏国际市场竞争力。以我国LED专利联营为例,虽然勤上光电、邦臣光电、福地电子、科磊得等13家LED企业联合抱团组建专利联营是为了抵御国际活跃专利联营在直流电和交流电领域编织的专利网,但是由于这些企业的专利质量不高,无法突破国际LED领域活跃专利联营的技术壁垒,只能在LED产业链的低端获取微薄利润。二是专利联营中的核心专利没有及时进行质量升级,导致本土专利联营在市场上只能昙花一现,无法与国际强势专利联营进行持续的市场竞争。以我国高清视盘机领域为例,2009年的国内市场还是蓝光、中国蓝光和中国红光专利联营三足鼎立的态势,仅仅5、6年后,只有发达国家主导的蓝光专利联营独霸国内市场且核心专利仍在不断扩充。到目前为止,其专利权人从最初的3个增至17个,在全球范围内的被许可人数也达到73个。三是缺乏高效的专利联营运营团队。创新主体的多元化使产学研合作的专利联营成为发展主流。如何协调核心专利权人的利益需求、有效收集和创造高质量专利,并进行集中和对外许可,充分实现其市场价值,已不仅仅是一个管理问题,而是集管理、知识产权、技术和法律于一体的复杂性综合问题,需要专业运营团队来完成,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专业团队,尤其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管理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无法有效实现专利联营中核心专利组合的市场价值。

4.2 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冲突化解路径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专利组合并最大化其市场价值是专利联营化解对外许可冲突的不二法门。对我国而言,专利联营核心专利质量不高和对外许可效率低下是专利联营无法占领市场的最大障碍。因此,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从供给侧角度提升专利联营核心专利质量和对外许可效率,满足被许可人需求是我国本土专利联营化解对外许可冲突的有效路径。

(1)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专利联营核心专利质量。核心专利质量是专利联营市场价值实现的物质基础,没有自主创新的核心专利,专利联营犹如“空中楼阁”。因此,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是保证核心专利质量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要在成熟领域另辟蹊径,在西方强势专利联营地找出空白点进行突破,从而占领业界新高地;另一方面,提升新兴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面对全球都在积极争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是人工智能和新能源等一些未来产业,要尽快进行专利布局,加强自主研发,生产出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专利充实专利联营,提前抢占国际市场,以免落入被动挨打的局面。

(2)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创造高价值专利。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优质的智力资源散布在产业界和学术界各个领域。由于这些资源的利益取向不同,可以借助国家政策引导他们进行创新并汇聚他们的智慧成果为产业所用,加强产学研合作。当前,创新主体的多元化使专利联营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不仅产业界有纵向结构型专利联营和服务型专利联营,而且学术界也有很多研究院型专利联营,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参与上述各类专利联营的组建和运营。无论哪种类型的专利联营,都非常重视产学研的智力合作以及高价值专利的创造。在我国,专利联营对具有市场竞争力核心专利的渴求与高校智力资源闲置的矛盾日渐凸显。如何借助国家政策,加强产学研合作,调配社会资源,通过优势互补产出高价值专利,进而提升专利联营核心专利的市场竞争力,是当前我国专利联营化解对外许可冲突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基于三螺旋互动基础的产学研合作专利联营不失为一种有效解决思路[30]。这类专利联营可以充分利用政界、学界和产业界优势,产出高价值专利,在对外许可过程中凸显知识资本化动力充足、合作契约顺利达成和事实标准容易形成等优势,有效促进技术转化,进而化解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冲突。

(3)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升专利联营对外许可效率。与早期核心专利权人来源较单一不同,当今专利联营的核心专利权人不仅来自产业界,而且来自学界,甚至政府还参与部分专利联营的管理。提升本土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效率,需要加大相关人才的建设与投入。一方面,要着力本土培养,对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经历或相关学术背景的人才进行复合培养,使他们熟悉两项或三项与专利联营运营有关的领域,充实本土专利联营运营队伍;另一方面,要抱着开放的态度积极引进国际专利联营先进运营人才,借用他们的才智助推本土专利联营的对外技术转化。

参考文献:

[1] SHAPIRO C.Navigating the patent thicket: cross licenses, patent pools[J]. Innovation Policy and the Economy, 2000(1):119-150.

[2] HELLER M A.The tragedy of anticommons:property of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J].Harvard Law Review,1998(111): 621-688.

[3] KIM S H.Vertical structure and patent pools[J].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004,25(3):231-250.

[4] LAYNE-FARRAR A , LERNER J. To join or not to join: examination patent pool participation and rent sharing rule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011,29(2):294-303.

[6] 袁晓东,孟奇勋.开放式创新条件下的专利集中战略研究[J].科研管理, 2010, 21(5):157-163.

[7] MERGES R P.Institution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s: the case of patent pools[EB/OR]. http://www.law.berkeley.edu/institutes/ bclt/pubs/merges/pools.pdf.

[8] MORSE M H.Cross-licensing and patent pools: legal framework and practical issues[J].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2002(3):42-53.

[9] LEMLEY M A. Ten things to do about patent holdup of standards(and one not to)[J].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2007(48):149-160.

[10] QUINT D,Economics of patent pools when some(But Not All) patents are essential [EB/OL]. http://www.ssc.wisc.edu/~dquint/papers/patent-pools-quint.pdf.

[11] 徐绪松,魏忠诚.专利联盟中专利费的计算办法[J].技术经济,2007,26(7): 5-8.

[12] 葛翔宇,唐春霞,周艳丽.产品发明专利池的定价研究——基于跳扩散实物期权理论的模拟分析[J].中国管理科学,2014,22(11):368-374.

[13] 刘利,朱雪忠.基于博弈模型的专利联营许可行为研究[J].科研管理,2011, 32(11):63-70.

[14] BARON J, POHLMANN T. The effect of patent pools on patenting and innovation —— evidence from contemporary technology standards[EB/OL]. http://idei.fr/sites/default/files/IDEI/documents/conf/Internet_2016/Articles/baron.pdf.

[16] 江喜林,董亮,易艳春.独立许可、专利池与一体化:累计创新中的厂商行为[J].中国科技论坛,2016(2):147-153.

[17] MATTIOLI M. Patent pool outsiders [J].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2018,33(1).

[18] 赵天武,巫晓倩.从国内专利池组建看我国的探索和实践[J].电子知识产权,2010(5):37-40.

[19] 宋伟,翁磊.我国智能语音技术分析与专利池构建[J].科技与法律,2012,95(1): 33-37.

[20] 张军荣,丁璇,袁晓东,等.深圳LED专利池技术分析与发展策略[J].情报杂志, 2014,33(1):50-55.

[21] 张平.专利联营之反垄断规制分析[J].现代法学, 2007, 29(3): 97-104.

[22] 洪结银.基于产业组织和反垄断规制视角的专利池经济理论研究梳理[J].产业经济研究, 2008(2): 26-34.

[23] 吕明瑜.中国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制度的构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4(6):10-14.

[24] 修红义.美国高智专利运营模式及案例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5):17-23.

[25] 袁晓东,孟奇勋.揭秘高智发明的商业运营之道[J].电子知识产权,2011(6):19-25.

[26] 丁云龙.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成功经验[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 (11):38-41.

[27] 吴金希.公立产业技术研究院与新型工业化经济体技术能力跃迁——来自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经验[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9 (3):136-146.

[28] 许宏宇.产业开路先锋助推升级与转型 ——访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自审项目经理魏依玲女士[J].竞争情报,2016,12 (2):55-58.

[29] 张雅群,方本新.科技研发机构技术商业化创新路经研究——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商业化的创新实践及其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14 (20):1-5.

[30] 刘利,陈朝晖.三螺旋互动下专利联营促进成果转化的许可优势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6,33(22):7-12.

PatentPools'LicensingConflicts:FocusInternationalResolvingExperienceandImprovementMeasures

Liu Li1,2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2.Agriculture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Laborator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and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Patent pools are the organic part of national technical transfer system infrastructure, and they are also the important technical resources of high and new technology industry development. With the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diversified of innovation main body, the market values of the core patent portfolio in a patent pool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conflicts during licensing. With the focu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establish a cooperative game model,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economic net added value after licensing for the licensees、the bottom licensing fees of the patent pool and the bottom licensing fees of licensees are the important contacted factors. Based o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active patent pools, points that low-quantity core patents and low licensing efficiency are the main obstacles for the market values of the core patent portfolio in a patent pool. And then, combined with patent supplying, puts forward three improvement measures to resolve the conflict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ability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government-university- industry cooperation and human resource construction for patent pools.

Key Words:Patent Pool; Licensing Conflict; Patent portfolio

收稿日期:2017-10-26

基金项目: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CSD17017)

作者简介:刘利(1972-),女,湖北荆门人,博士,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与创新管理。

DOI:10.6049/kjjbydc.201708X004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8)02-0123-06

(责任编辑:胡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