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科技保险供需双冷困境及其化解

李亚青1,2

(1.广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2.珠三角科技金融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广东 广州 510320)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科技保险肩负着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的历史使命。然而,科技保险试点10年来,依然面临需求低迷与供给不足并存的发展困境。其主要根源在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失灵、“跛行”的财政支持政策不能形成有效激励以及不成熟的行业环境制约。要想走出这一困境,仅仅从需求方着力是远远不够的。科技保险的正外部性和科技保险市场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必须从财政支持、产品创新、机制创新、中介培育及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供给侧改革。为此,提出应当构建供需并重的差异化财政支持机制、加大与需求侧相匹配的科技保险产品供给、创新科技保险契约模式及运行机制、搭建科技保险中介服务和信息支持平台等建议。

关键词科技保险;供给侧改革;科技创新;供需双冷

0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的深度融合;2015年,又先后发布《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高端制造业的国家战略规划——《中国制造2025》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在全国吹响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角,使以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持续增长逐渐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

科技保险是国家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科技风险管理中最为有效的市场化机制,科技保险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和互补性。自2007年首批试点、2010年全面推广,科技保险在我国走过了十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依然是需求低迷与供给不足并存,科技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2014年8月国务院“新国十条”再次提出完善科技保险体系、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2015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同年,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对经济长期增长的重大意义。随着该理念的推广,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和科技保险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在新时代背景下,科技保险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如何正确认识并尽快走出科技保险“供需双冷”的发展困境成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1 文献综述

由于科技保险属于新生事物,国内外关于科技保险的研究相对不足。国外并无“科技保险”的概念,但早在20世纪末,一些学者就开始关注科技风险特点或者影响力[1-2],并从保险学角度分析保险行为对创新活动的积极作用[3]。在国内,谢科范和倪曙光[4]首次提出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的概念。但是直到2007年科技保险在我国试点以后,学界对科技保险的讨论才逐渐热烈,研究对象包括科技保险概念和属性[5-6]、科技保险运作模式[7-8]、科技保险发展现状与对策[9-10]、政府责任和财政补贴的必要性[11]等问题。

近年随着科技保险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文献开始关注供需两端存在的问题并分别进行了专门研究。在需求端,主要是基于调查问卷对科技保险需求或参保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如吕文栋[12]研究了管理层风险偏好和风险认知对科技企业参保意愿的影响;李红坤等[13]和王媛媛[14]分别利用山东省、广州市的调查数据,对影响企业科技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在供给端,学者们主要从产品创新、财政激励等视角寻求科技保险发展策略。如赵湜等[15]通过构建系统动力学模型,对促进科技保险险种创新进行了探讨;张祥祯等[16]就科技保险的结构性财政激励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邱兆祥和罗满景[17]从保险公司专业能力、金融机构协同、政府支持管理等方面尝试构建科技保险支持体系等。

现有文献对科技保险相关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由于科技保险涉及各种高新技术产业和不同类型企业,问卷调查难度较大,加上缺乏官方统计数据,因此,关于科技保险的研究并不多。总体上看,现有文献或者是对科技保险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全面总结,或者是针对供给或需求的某个特定方面进行研究。当前科技保险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供需双冷”,而供给侧改革可能是走出该困境的关键,但现有文献缺乏针对该问题的研究和基于科技保险供给侧改革视角的研究,本研究试图弥补这一不足。

2 供给侧改革理念与科技保险的历史使命

2.1 供给侧改革理念

经过30余年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增长之后,中国于2010年成功跨越“温饱”、进入中上等收入阶段,经济发展也随之进入新常态。根据国际经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之后,经济发展会停滞不前,甚至发生深刻危机。例如,于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达到中上等收入水平的拉美国家(除海地之外)在经历40余年的苦苦挣扎后,至今仍有大部分国家滞留在“拉美漩涡”中[18];西亚北非诸国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距今已有20余年,不仅未能跨越“中上等收入陷阱”,而且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爆发全面危机。国际经验表明,中等收入国家要成功跨越上中等收入陷阱平均需要15.9年,但即便跨越成功,还可能出现晋级一退出一再晋级的反复[19]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二元经济体,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一个非比寻常的关键期。能否顺利跨越中上等收入阶段将直接影响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进程。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宏观态势下,中国面临严峻的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并存、需求下降与需求外移并存现象[20],传统的主要依靠要素投入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和总需求管理的宏观调控方式均面临根本性挑战[18]

为此,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在供给端发力,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推动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是新常态下发掘经济新增长点、最大限度释放生产力的关键举措。通过从供给侧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新驱动引领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实现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转向创新驱动型,及宏观调控重心由总需求管理向总供给管理的转移,有利于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变后发优势为先发优势,实现后来居上的现代化。

2.2 科技保险的历史使命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在于提升创新驱动效率,走创新型国家之路。根据经典经济增长理论,劳动力、土地与自然资源、资本、科技创新、制度5个要素是支撑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源。国际经验表明,前三项通常在国家经济发展初期与“起飞”阶段作用巨大;后两项即科技与管理创新,在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2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要“补短板”,其中就包括由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导致的产业结构升级乏力。因此,有学者提出,科技创新能否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力,应当成为衡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败的标准之一[22]

然而,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特征是高风险性[23]。科技创新活动涉及多方领域,风险来源广泛。从宏观上看,科技企业涉及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等多个行业,不同行业具有显著不同的风险特征。从微观上看,科技企业整个运营过程面临多种风险。例如在选题立项和研发实施阶段,存在资金短缺、项目延期、开发失败、研发人才流失等风险;在产品生产和市场推广阶段,面临成果转化失败、产品替代、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在销售服务阶段,可能面临客户需求变化、经营成本上升、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等风险。除此以外,战略决策失误、宏观政策变化、利率及汇率变化都会不同程度威胁到企业经营状况。科技创新的风险来源非常复杂,既有企业内部的技术、管理、人才等因素,也有市场条件与宏观环境等因素,增加了风险管控难度。

尽管如此,科技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直面科技风险,这就离不开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科技保险正是体系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科技保险并非是一个独立险种,而是对承保企业为应对科技创新过程中由于各种内外部因素影响而导致的项目失败、终止或无法实现预期价值等风险的一揽子保险的统称[6]。作为科技风险管理中最为有效的市场化机制,科技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有效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企业仅仅支付低廉的保费成本,便可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多方位、全过程,针对生产、研发、人员、贸易链、信用链的风险保障,在科技创新活动失败或发生损失时,能够通过获得保险补偿而摆脱财务困境;二是助推科技企业融资。科技保险产品如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能对企业起到增信效果,消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银行放款的顾虑,有利于解决众多科技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资金周转难等问题。同时,企业通过购买科技保险,对外界传达重视风险管理的讯息,有利于获得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支持;三是促进科技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在监督科技创新风险的同时,可发挥其风险管理优势,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自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

显而易见,在新历史时期,科技保险肩负着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的历史使命。通过特有的风险分散机制和损失补偿功能,科技保险可以在全社会重新配置风险,满足技术创新的资本需求,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企业发展壮大,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重要的机制保障。

3 科技保险发展困境:“供需双冷”

3.1 科技保险实际供给乏力

从理论上看,科技保险产品供给应当是全方位、差异化和多样化的。然而,我国科技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科技企业多样化保障的需要。以广东省为例,市场提供的科技保险品种虽然涵盖财产损失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四大类别,但险种基本限定在国家试点推广的险种范围内,具体见表1。

表1广东省试点科技保险产品

科技保险类别科技保险产品财产损失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财产保险、专利保险、投资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人身保险 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与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总体上看,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现有险种结构不能满足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经营所有流程节点的保障需要。据调查,科技企业对选题立项和研发阶段的险种需求最高,其中,技术研发失败位居风险之首,其次是高管人员决策失误以及技术成果无法顺利转化为产品,但市场上尤其缺乏这类保险产品[9]。二是险种设计缺乏创新。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遵照试点要求提供科技保险产品,导致险种不能充分契合不同科技企业风险特点和不同高新技术行业差异。在试点的15个险种中,除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和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险种直接涉及科技创新过程之外,其余约2/3的险种实际上是传统险种的简单“变身”,甚至“换汤不换药”。例如科技企业营业中断保险的风险责任范围与传统保险一样,主要是火灾、爆炸及常见自然灾害;科技企业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没有充分体现高新技术产品的风险特征。

3.2 科技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从理论上看,科技企业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潜在需求强烈。在实践中,政府为了激励科技企业参保,也大力提供财政支持。尽管如此,科技保险的有效需求依然低迷。针对北京中关村的问卷调查发现,仅有7%的被调查企业投保了科技保险,且未投保企业中有57%的企业根本没有购买意图[9];随后基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试点地区的问卷调查也表明,科技保险参保率仅为5%[10]。受问卷调查样本所限,上述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偏误。但实际统计数据更不容乐观:2012-2014年,拥有1万余家科技企业的苏州累计为300家(次)高新技术企业提供700亿元风险保障。据此估算,每年大约不到1%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2016年,广东省共有高新技术企业19 857家,总量居全国第一,但全年仅有170家(次)科技企业参保科技保险,投保率只有0.89%。可见,相较于数量众多的科技企业和全国各地正蓬勃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科技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远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在低投保率的同时,伴随着投保险种的高度集中。以重庆市为例,企业财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人员团体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传统险种占比高达78.5% ,而最能体现科技企业风险特征的研发责任险、专利保险等险种几乎无人问津[10]。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官方提供的保费补贴数据(表2),除深圳外,其它地区的投保险种高度集中。如东莞2/3的投保险种是传统的企业财产保险;广州86.7%的投保险种集中在高管、关键人员健康与意外伤害险以及企业财产保险;佛山作为全国唯一的县级专利保险示范基地,其2011-2016年补贴科技保险2 408单全部投保专利保险。

表2广东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分布单位

险种广州(2014)深圳(2014-2016)东莞(2016)高管、关键人员团体健康及意外伤害险22-2企业财产险17126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环境责任保险2-4研发责任险/关键设备研发险141产品责任险/信用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346未注明险种-4-

注:表中数据来自广东省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下同

鉴于科技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科技企业需要提供具有综合性的多险种保障。投保险种的高度集中既体现了供给与需求不匹配下的结构性失衡,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不重视。根据对广东省投保企业的调查显示,一些科技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是因为可以享受保费补贴,而非完全出于企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的考虑。这可能是造成财产保险等传统型险种投保率较高的重要原因。

4 科技保险“供需双冷”的问题根源

4.1 严重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失灵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的典型特征,而科技保险市场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科技保险正处于试点和发展初期,因为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明显缺乏认知。调查显示,完全不知道科技保险的企业占比高达74%;在众多未投保企业中,有46%的企业是因为“不了解相关情况”[9]。另一方面,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高风险性及行业技术壁垒,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科技企业风险信息披露机制。由于缺乏损失概率统计与承保经验,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定价、承保和理赔难度。

此外,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需求不足和供给乏力,成为诱发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保险公司在定价时处于利润保护和市场拓展的两难境地。如果采用低价策略,将导致较高的赔付率,影响公司利润空间与积极性;采用较高的保险费率,又会直接降低科技企业的投保需求。在实践中,考虑到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保险公司出于谨慎的利润保护动机,不得不为新产品制定过高的价格[9]。以长沙高新区为例,单台成套设备的保险费约为该设备成本价格的1/4[17]。由于资金匮乏是许多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面临的突出难题,过高的保险定价使很多企业处于观望状态,成为导致科技保险需求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供需双方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科技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推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调查显示,重庆市试点前3年的综合赔付率高达373%,天津市也达到了76%。过高的赔付率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和创新积极性[10],从而造成科技保险供给乏力。

4.2 “跛行”的财政支持政策不能形成有效激励

科技保险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双重正外部性[24]。为了避免外部性带来的市场失灵,政府有必要对科技保险市场进行财政干预以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试点以来,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允许科技保险保费按150%进行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各试点地区则对科技保险采取了较高的保费补贴。以广东省为例,深圳和佛山对所有险种的保费补贴率都是50%;广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及意外保险等险种的保费补贴率是 60%,其它险种的保费补贴率是30%;东莞则分年度确定补贴比例,科技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首年保费补贴率是60%,此后降低为30%,一般引导类险种的首年保费补贴率是40%,此后降低为20%。

从绝对额来看,保费补贴力度非常大。表3显示了近3年广州、深圳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情况。可以看出,广州每单的科技保险补贴逐年递增,2016年达到6.5万元;深圳每单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最高,2014年达到了21.2万元。

表3广深莞近3年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情况

地区保费补贴情况2016年2015年2014年广州补贴单数1255445补贴额(万元)807.6118.473.5每单补贴(万元)6.52.21.6深圳补贴件数634补贴额(万元)102.644.684.6每单补贴(万元)17.114.921.2

尽管财政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力度很大,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总体上激励效果差强人意,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同质化的财政支持政策与异质性的科技保险市场存在错配[16]。具体而言,首先,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同质化严重,未能体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甚至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科技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其次,现行财政支持政策未能呼应科技企业、保险公司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等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以及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影响了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保费补贴,都是以支持需求方为主。对于同样需要激励的供给方,缺乏财政支持或支持力度不足。科技保险“供需双冷”的发展困境表明,财政支持也应该供需并重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这种重需求方、轻供给方的政策导向显然不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参与性。此外,部分试点地区还存在补贴政策不稳定、透明度缺乏、申请手续繁杂等问题[25],也影响了财政激励效果。

4.3 不成熟保险行业环境的制约

根据《2016-2017保险业风险管理白皮书》,2016年我国保费收入达到3.1万亿元,对全球保费总收入贡献近一半,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保险大国。尽管如此,我国保险业总体上仍处于外延型增长阶段。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加速对外开放,新兴保险公司不断出现,市场供给主体迅速增加。与此同时,保险业低水平竞争也空前激化。在以产品推广、规模扩张为核心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客户服务和风险管理方面相对不足,并面临人才紧缺的挑战。作为需要高端细分的科技保险市场,由于试点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响应政策要求和履行社会责任,因此缺乏足够动力去研究科技保险市场需求、开发科技保险新产品以及改善客户服务,更谈不上建立差异化和动态化的科技保险竞争策略。如新产品开发往往是在缺乏充分调研基础上的“闭门造车”或简单改造,难以契合市场需求。

与此同时,我国科技保险试点实际上是一种排他性试点,即对供需双方限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导致很多因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和大量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在这种保护色彩浓厚的行政垄断下,科技保险市场实际上处于高度分割状态,影响了其竞争效率和市场良性演化。另外,在转型时期,国民保险意识尚未全面苏醒,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缺失,无疑也影响了科技保险的有效需求。

5 供给侧改革:走出“供需双冷”困境的关键

“供需双冷”首先是因为供给不足。科技保险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试点十年来,尽管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较大力度的财政支持,各试点地区对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率最高达到60%,但科技企业的高潜在需求依然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其关键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市场供给意愿和能力[9]。超低的投保率及投保险种高度集中于传统保险产品,表面上看是需求方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源自供给侧,即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财政支持缺乏针对性、中介服务与信息支持滞后、政府推动过程中的行政管制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技保险发展。例如,在针对中国人保广东分公司的调查中发现,保险机构提供的科技保险产品种类受制于保监会下发的文件,只有文件中列明的险种才能够获得保费补贴。由于文件的滞后性,这种行政管制无疑影响了市场效率和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另外,科技保险产品不同于普通商业和服务,其高度的专业性决定了需求方难以自发地接受,因此需要供给方的积极营销和大力推广;科技保险较强的正外部性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机构更需要激励,而政府需要在配套支持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走出科技保险“供需双冷”的困境仅仅从需求方着力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从供给端发力来寻求问题解决“良方”。

5.1 构建“供需并重”的差异化财政支持机制

保险公司通过提供科技保险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对整个社会具有正外部性,但是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科技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科技保险的经营成本远高于普通保险。因此,纯商业化运作很难实现市场的自发形成与发展,实施政策性科技保险已成为学界共识[11,25]。为了激发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财政支持政策应尽快从以需方为主转向供需并重。除了针对需求方提供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措施之外,还应当尽快出台和明确针对供给方的财政支持政策,包括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及对科技保险业务实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鉴于科技保险市场具有供给与需求的双重异质性,应当对供需双方均实行差异化的财政补贴[16]。对于需求方来说,除险种区别外,还要考虑企业所属行业的战略重要性、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规模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与支付能力等差异,从而决定补贴水平;对于供给方而言,应根据科技保险外部性强弱程度和产品开发难易程度提供差异化的财政支持政策。其中,外部性强弱程度应成为确定供需双方补贴力度的首要依据。对于外部性越强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保险产品,给予供需双方的补贴力度应越大。对于那些外部性强且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科技企业,可以考虑实施强制性保险和高额补贴(甚至全额补贴)并重的特殊政策。

5.2 加大与需求侧匹配的科技保险产品供给

为了提高保险产品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匹配度,保险公司要提升供给能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尽快实现科技保险产品 “质”和“量”的同时提升。首先,积极创新适合科技企业需求的新险种,增大供给“量”。研究表明,产品创新不足是制约企业参保意愿的重要原因[9]。因此,可结合科技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专门力量,在现有试点险种的基础上大力开发新险种。如网络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委托研发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企业转让技术成果质量保证保险等。保险公司要利用市场调研、客户回访、风险管理服务等方式,了解和跟踪科技企业的真实需求,从而提升产品设计的针对性和市场适应性。其次,为特定行业或企业量身定做更加契合需求的“一揽子”科技保险解决方案,提高供给“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改变单一险种保障效果不佳的弊端,推广多险种、多年期、涵盖科技企业各阶段和不同环节风险的保险组合,以满足科技企业综合性风险管理需求。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特定行业,保监会有必要牵头组织力量研究分行业的“一揽子”科技保险示范方案,以加快科技保险的纵向渗透和定制化发展。最后,进一步强化科技保险创新激励机制,在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对率先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的保险公司给予特别奖励,加强对创新型科技保险产品的产权保护,防止市场模仿抄袭行为对原创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保监会要逐步放开保险机构准入门槛,鼓励成立专营性科技保险公司,提高科技保险经营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

5.3 创新科技保险契约模式与运行机制

科技保险的供给与需求,最终需落实到保险契约形式上。根据委托—代理理论,通过建立激励一致的信息机制,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一致,可以避免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可以创新科技保险契约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参与科技企业经营管理。如在保险契约中规定,保险公司除了承担项目失败损失之外,在项目成功后还能够按事先协议参与收益分配。这种“保险+收益分享”模式可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实现科技企业与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更进一步地,探索建立保险方与投资方间的联动机制,允许保险公司突破传统保险人角色,以风险投资人的角色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或者通过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进行间接投资,以投资收益对冲科技保险承保中的风险。除此之外,考虑到科技企业发展周期及特点,探索建立灵活的保费支付方式。例如采用分期缴纳或前低后高的阶梯式保费支付方式;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可研究将保费支付义务作为可转换债务的具体方案[17]

5.4 搭建科技保险中介服务与信息支持平台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对供需双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发展中介服务和构建信息支持平台很有必要。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通过线下服务和线上平台的结合,增强供需双方间的信息互通,促进科技保险新险种的推广。

首先,要重视科技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激励。试点十年来,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认知不足的程度令人惊讶,并被认为是“制约科技保险市场发展的首要问题”[9],这其中的原因除了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之外,就是整个保险中介行业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尽管在试点之初就有提供科技保险服务的中金保险经纪公司,但迄今为止,科技保险市场还缺乏保险中介机构的广泛参与。建议继续扩大专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鼓励专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科技保险,提供专业化服务和信息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作用,减少供需双方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误解。

其次,探索建立科技创新技术和风险评定的公估机构。由于科技创新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仅仅依靠保险机构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建议由科技部、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公估机构,为科技保险的核保、定损和理赔出具独立、公正及权威的技术评估报告,同时,为科技企业投保和索赔提供专业咨询。该类公估机构应定位为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中介机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客户咨询费。公估人员应当为各行业的权威人士或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通过兼职或专职的形式为科技保险供需双方提供独立、公正和专业的服务。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建立科技企业风险评价机制和科技风险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不对称对科技保险供给的制约。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整合科技企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各方力量,通过基于科技企业风险评估的大数据分析,定期发布科技风险评估及分类操作指引,加强市场主体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同时,加快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整合商业银行贷款保证保险等信息资源,建立借款方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并将其作为科技企业享受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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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evelopmentPredicamentsofLowInterestinS&TInsuranceonbothSidesofSupplyandDemandontheViewoftheSupply-sideStructuralReform

Li Yaqing1,2

(1.School of Finance,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2.Pearl River Delta Development Center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f Technology and Finance, Guangzhou 510320,China)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the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T) Insurance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historical mission of navigating the way to S&T innovations. However, China gets stuck in the development predicaments of low interest in S &T insurance on both sides of supply and demand even after the policy had been executed by the government for 10 years.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 dilemma roots from serious problem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the limped financial support policy and the immature industry environment of insurance. In order to get out of the plight, it's not enough to just make effort from the demand side. Because of positive externality of S&T Insurance and the high-degre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the market,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from the supply-side on the financial support policy, product innovation, mechanism innovation, intermediary fostering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For all this,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establish a differentiated financial support mechanism emphasizing both supply and demand side , strengthen the supply of S&T insurance product that match the demand-side, innovate the contract schema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 build platforms for intermediary service and information support.

KeyWords:S&T Insurance;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S&T Innovations; Low Interest on both Sides of Supply and Demand

作者简介李亚青(1975-),女,湖南岳阳人,博士,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保险和医疗保障。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5YJC630064);珠三角科技金融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中心项目(17XT02);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6A030313712)

收稿日期2017-12-13

文章编号:1001-7348(2018)15-0119-0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840.69

DOI10.6049/kjjbydc.2017100233

(责任编辑:胡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