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创新研究

赵成国,李 萌

(南京工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目前,互联网科技众筹存在两种基本运行模式——股权众筹模式和权益众筹模式,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政府扶持引导、法律规范、信用风险、社会认知和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专业性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通过归纳总结,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项目特点,创新性地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政府扶持引导模式、联动模式与增信模式;最后,从法律监管、自律监管、平台内部控制、社会监管与政府引导方面提出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协同监管机制的建议,以规范和促进互联网科技众筹模式运行与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科技众筹;股权众筹;权益众筹;协同监管机制

0 引言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尤其是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相关的互联网科技众筹以其创新性受到创业者和投资者关注与青睐。《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2016》显示,众筹主要采用权益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形式,其中权益众筹在众筹市场上已得到广泛认可,而股权众筹在众筹市场上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1]。但是,我国互联网科技众筹在整个众筹市场中占比较小,缺乏专业化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运行模式单一、适用性较差,且目前专门针对互联网科技众筹出台的政策文件较少,法律监管尚处于空白状态,极大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科技众筹发展。

为突破互联网科技众筹发展障碍,支持科技创新和创业,需要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项目转化特点,结合互联网科技众筹运作流程,创新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建立体现互联网科技众筹特色的运行机制[2],促进互联网科技众筹发展。

1 文献综述

随着众筹模式逐渐得到社会和监管层认可,互联网科技众筹作为众筹的一个重要分支,相关研究成果也日益增多,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科技众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适用性、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及互联网科技众筹存在的风险与问题等方面。

1.1 互联网科技众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适用性

刘俊棋(2014)通过构建信息不对称模型探讨其博弈均衡发现,众筹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申海霞等(2015)认为互联网众筹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先选择;郭喜才(2014)认为科技众筹不同于传统融资手段,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提供了新途径;张亚欣[3]指出互联网科技众筹比传统投资更具优势,既有利于融资也有利于融智,是比较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王静(2016)通过研究众筹微观机理发现,众筹与中小企业生命阶段存在一定关联,适用于解决中小企业早期融资缺口问题。

1.2 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探讨

张亚欣(2016)通过分析股权众筹流程及特点,指出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互联网众筹模式为股权众筹;黄玲等(2016)通过实证研究众筹网融资项目发现,当前金融发展水平和融资约束与互联网科技众筹融资业务存在正相关关系,缩小金融发展水平区域性差异、缓解融资约束有利于规范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林鸿(2015)通过研究互联网众筹项目运作机理指出,互联网众筹平台已从单一融资渠道转变为综合服务平台。因此,需要创新运行模式,加快互联网科技众筹生态建设。赵颖等[4]创新性地提出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的思路,如基金入股众筹模式、网络联保众筹模式等。

1.3 互联网科技众筹风险与问题

赵颖等(2017)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众筹融资存在业务模式单一、缺乏完整的产业链条等问题;郭喜才(2014)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质决定了其融资方式选择在不同时段会有变化,而这不利于互联网科技众筹深化企业合作及开拓业务层次;申海霞等(2015)指出互联网众筹法律不健全、法律风险突出,尤其是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难以区别。众筹平台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都是高风险领域,而信用是互联网众筹面临的很大风险;王富贵等(2016)通过建立S-D-E框架研究我国互联网科技众筹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发现,互联网科技众筹目前存在运行模式不规范、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等问题。

目前,关于互联网科技众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性的研究较多,而关于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的研究并不具体,风险研究也多是以整个众筹为对象,针对互联网科技众筹风险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首先分析我国互联网科技众筹基本运行模式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创新思路;最后,基于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与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协同监管机制、利用监管手段规范互联网科技众筹发展等相关建议。

2 互联网科技众筹基本运行模式与问题

2.1 互联网科技众筹基本运行模式

互联网科技众筹基本运行模式包括权益众筹模式和股权众筹模式两种。

2.1.1 权益众筹运行模式

权益众筹又称作奖励众筹、回报众筹等,即投资人在投资时得到相应产品或服务作为奖励或回报[5]。投资者在对互联网科技众筹产品进行投资时,不仅关注产品创新点,还关注产品能否顺利生产及其产生的效果,而权益众筹以产品或服务为回报,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目标,因此在互联网科技众筹市场中占据很大比例。

权益众筹通常用于创新产品融资或是预售商品融资,体现在互联网科技众筹上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融资。权益众筹一般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权益众筹一般业务流程

科技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发布项目,展示科技项目内容,公布融资目标、生产计划和成果回报等信息,审核通过后科技项目上线,供投资者自由选择,最终实现项目匹配。项目发起人发动筹款,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筹集目标金额,则表明项目发起人能够获取资金,进行科技项目生产、经营及控制活动,同时接受投资者及众筹平台监督,在科技产品完成生产后将产品或服务回报给项目投资者。众筹平台在科技项目成功上线后,应及时关注科技项目筹资情况。筹资成功后,平台将从筹资金额中扣除一定的服务费用,此时投资者也可提供有助于科技项目实施的相关建议,并优先获得科技产品。若融资没有成功,平台则将实际筹资金额退还给投资者。

权益众筹改变了传统科技产品生产流通模式,由先生产后销售获得资金模式转变为先募集资金后生产销售模式,极大程度上鼓舞了创新者的创业热情,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推陈出新[6]。权益众筹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使用,通过创新产品概念吸引投资者兴趣,进而获取资金支持,有利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同时,权益众筹也是一种变相的营销手段与宣传策略,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或服务传播与推广。

2.1.2 股权众筹运行模式

股权众筹以股权方式回报给投资者,有人称为“新五板”,是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必不可少的部分[7]。股权众筹与其它众筹模式相比,特色在于多采取“领投+跟投”运行模式[8]。其中,领投人是指合规投资人,如专业人士或风投人士等,通过考察与调研项目,带领普通投资者投资。当前,我国股权众筹运行模式主要分为3类: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参与主体包括项目发起人、投资者和众筹平台以及部分平台指定的托管人[9]。股权众筹一般运行模式见图2。

图2股权众筹一般运行模式

项目发起人首先向众筹平台申请发起科技项目,披露企业相关背景、现状等,众筹平台作为中介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和科技项目进行审核及监督。审核通过后,众筹平台展示申请人和科技项目内容,公布融资目标信息,以便于投资者了解评估。项目投资者通过平台了解科技项目相关信息,根据个人喜好或评判作出投资决策,签订项目协议。其中,部分平台指定托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保管资金,以提高资金透明度和安全性。若融资成功,则发起人获得资金,进一步运营科技项目;若融资失败,则资金全部退还给投资者。

股权众筹简化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程序,降低了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程度,融资门槛相对较低,比较适合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股权众筹不仅可以获取融资资金,还可以获得投资者智慧支持与资源支持,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2 我国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现存问题

权益众筹和股权众筹虽然有助于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我国尚未建立专业化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缺乏专业性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当前运行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2.2.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保护制度不完善

当前,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尚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具体表现在:①互联网科技众筹项目较少,往往仅是具有创意的项目,有的尚未申请专利,且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科技众筹发布的招投项目很多是创新产品,由于平台信息披露要求众筹平台必须向广大投资者开放,以最大限度地公开披露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或产品创新点,因此极易使产品创新点遭到剽窃和模仿,使产品市场和顾客群被抢占,侵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打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积极性;②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知识产权价值得不到科学评价,使项目评估定价往往难以确定,在项目招标时难以得到投资者认可。当项目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在申诉过程中往往面临知识产权价值赔偿界定难题,在向知识产权机构备案或申请专利时也面临知识产权价值确定等问题。

2.2.2 政府扶持政策与引导机制不健全

2016年,国务院将众筹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任务,要求政府带头努力深化双创空间,打造众筹平台,而目前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缺乏政府扶持与引导机制。具体表现为:①互联网科技众筹缺乏专业指导文件和材料,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机制不健全;②政府虽然拥有丰富的资金、技术和信息资源,但对互联网科技众筹扶持力度不够。互联网科技众筹项目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难以得到科研机构和高校人才青睐,亟需政府发挥推动作用;③股权众筹的特色在于“领投+跟投”模式,其中领投人发挥着重要引导作用,而政府性质的引导基金是领投人的最佳选择,但是“政府性质的引导基金领投模式”并未普及,政府引导机制不到位;④公众对互联网科技众筹认知不足,政府应加强互联网科技众筹推广普及教育力度。

2.2.3 相关法律与监管措施不到位

当前,我国众筹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具体表现在:①权益众筹和股权众筹面向社会公众筹资,通过物质或股权形式回报给投资者,符合非法集资特征,而目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非法集资的定义并不明确,为规避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科技众筹受到极大程度限制;②我国法律尚未对股权众筹实行豁免,股权众筹若面向公众以股权回报投资者,人数超过200将面临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风险,而互联网科技众筹投资者人数有时远远超过200人;③存在股权代持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在50人以下,而互联网科技众筹股东往往大大超过这一人数限制,这使得股东们不得不通过委托持股方式持有股权,而这很容易引发信用风险问题。目前,该方法已被禁止;④目前,我国互联网科技众筹监管主体包括银监会、证监会等,相互实行分业监管,监管职能不明确,存在监管灰色地带。

2.2.4 运行模式信用风险比较突出

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权益众筹和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科技众筹的两种主要形式,在项目筛选、平台运营等方面存在很大信用风险[10]。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众筹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项目(产品)缺乏专业了解,容易被不法分子蒙蔽,使互联网科技众筹市场存在虚假信息和恶意诈骗。同时,由于技术、市场及经营不善等原因,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项目发布方科技项目运营失败容易产生违约行为;②众筹平台为吸引投资者,存在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的现象,而这极易造成信用风险传染,无法确保产品回报按时履行。另外,众筹平台也可能发布虚假项目,诈骗投资者资金,形成众筹平台信用风险;③众筹平台注册时一般为工商企业,无权托管资金,有些众筹平台自己充当资金托管主体,不利于资金监管,资金流与信息流没有分离,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无法完成项目融资,最终造成项目违约。

2.2.5 运行模式认知不充分

目前,互联网科技众筹参与者多为年轻的科技产品爱好者,大多数投资者对互联网科技众筹认知不充分,对当前互联网科技众筹基本运行模式存在认知偏差或偏见。首先,权益众筹并不等于“团购”,权益众筹是指投资者要求对众筹项目投资得到相应回报,直接表现类似于“团购”,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①在产品方面,权益众筹是为尚未生产且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筹集资金,即先筹资后生产[11],而团购则是主要为已经销售的产品继续筹资并扩大生产,即先生产后筹资;②在融资目的方面,权益众筹主要为生产产品筹集资金,而团购主要是为增加销量和利润。其次,股权众筹不等同于股权私募[12]。当前,我国大多数股权众筹为避免非法发行股票风险,不面向大众筹资,表现为股权私募[13]。但是2015年,证监会明确规定股权众筹为公募股权众筹,取得牌照方可经营[14]

2.2.6 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专业性不足

我国目前没有专业的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仅在一般众筹平台上开展科技众筹业务,难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专业服务与支持。①众筹平台没有准入连接到央行征信系统,无法获取央行的征信资源,因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背景的识别和筛选并不准确,导致互联网科技众筹企业良莠不齐。而且,目前尚未对互联网科技众筹项目设定统一的准入标准或评估标准,大众对科技众筹项目并不了解,投资者缺乏项目选择经验,使得互联网科技众筹市场项目参差不齐;②众筹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缺乏专业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在要求项目发起人披露信息时容易侵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③平台在退出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比较落后,当平台或项目发起人违约时,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3 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创新

我国互联网科技众筹目前尚未形成一套专门适合其自身特色的运行模式与运行机制。尽管某些众筹平台敢于创新,但总体上还是沿袭众筹的一般模式。如京东众筹采用“电商+众筹”模式,其既是众筹平台也是孵化平台,为参与者提供流量、数据和科技等支持,引入供应链服务,努力打造京东众筹生态圈[15]。虽然其有了很大的创新,取得了良好效益,但根本上还是采用一般权益众筹融资模式,既受电商平台帮助也受到制约。因此,为真正发展我国互联网科技众筹,需要对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进行创新。本文根据互联网科技众筹特点,总结现有互联网众筹和互联网金融经验与问题,提出互联网科技众筹新模式。

3.1 互联网科技众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不断创新来保持活力和发展,但是互联网科技众筹在筹资过程中极易造成创新创意和知识产权泄露,并被模仿和盗版。因此,可以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维护互联网科技众筹发展,如图3所示。

图3互联网科技众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备案,并定期披露相关进展,众筹平台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签订协议,并自觉接受监督。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起项目进行登记,不再接受以后类似其他项目发起人提供的项目,并且不强制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披露核心技术信息。投资者和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全力配合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运行,当平台违约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利益将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保护和索赔支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利于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降低或转移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3.2 互联网科技众筹政府扶持引导模式

政府扶持引导模式即政府一方面通过政策扶持科技项目,为其提供资金、人才等资源,引导科技项目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基金通过积极发挥领投作用,利用资源优势,选择可行的创新项目带头投资,并及时跟踪监督,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如图4所示。

图4互联网科技众筹政府扶持引导模式

政府基金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定期披露信息,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社会大众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创业领域,不仅有助于提高互联网科技众筹项目成功率,还能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缩短产品开发周期。

3.3 互联网科技众筹联动模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存在融资困难,而且缺乏研发技术资源和管理资源,这对企业发展造成很大限制;而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储备较多,研发资源丰富,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众筹平台具有中介功能,这有利于资源整合,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以互相弥补不足,实现资源共享;政府应该大力引导与扶持互联网科技众筹发展,推进政产学研合作。通过众筹平台中介连接,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政府间建立起联动合作机制,一方面,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支持,提高互联网科技众筹融资成功率和企业经营能力,进而提高平台知名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促进互联网科技众筹及我国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如图5所示。

图5互联网科技众筹联动模式

3.4 互联网科技众筹增信模式

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大众投资者对于互联网科技众筹存在顾虑。因此,在互联网科技众筹市场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是项目发起方为提高融资资信,必须寻求合作,与资信实力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多方合作,提高融资资信水平。互联网科技众筹增信模式如图6所示。

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项目发布方通过考察信用水平、偿债能力、项目周期、资本规模等指标,选择连带成员,共同签署连带责任协议,形成一个连带责任共同体,一旦有企业违约,其它企业将承担连带责任[16]。连带责任共同体向众筹平台提出申请,发起科技项目众筹,担保企业和金融担保机构作为连带责任体提供信用担保,与众筹平台签订协议[17],众筹平台进行考察筛选与审核监督,并向大众投资者定期披露信息,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创造良好的信用条件。一旦科技型中小企业违约,由担保机构代偿,保证投资者收益,同时担保机构具有追偿权。通过互联网科技众筹增信模式,不仅能够降低互联网科技众筹信用风险,还能促使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融资成功,并提升众筹平台信用水平和知名度。

图6互联网科技众筹增信模式

4 互联网科技众筹协同监管机制构建

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创新,控制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科技众筹健康发展,应构建并加强互联网科技众筹协同监管机制。

4.1 完善互联网科技众筹相关法律体系

完善法律规范、弥补基础法律和监管缺失,是加强互联网科技众筹监管机制以及发挥政府指导、引导和支持作用的基础和保障。①政府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推动众筹基础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尤其是针对股权众筹豁免问题,应出台关于互联网科技众筹的专门性文件或政策[18]。同时,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等与之相协调一致[19],为互联网科技众筹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②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科技众筹监管主体及其职能。借鉴功能监管理念,将监管灰色地带纳入监管范围,遵循审慎监管原则,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内容;③健全互联网科技众筹配套法律条款。如新增或修改《刑法》、《民法》等法律中与科技众筹相关或相冲突的条款,根据互联网科技众筹特点设置相应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规范和促进互联网科技众筹发展。

4.2 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自律监管体系

互联网科技众筹自律监管是法律监管的辅助手段,比政府监管更加具有自觉性,有利于打造专业化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推动互联网科技众筹与政府、高校等机构开展合作。①设立专门的互联网科技众筹自律组织,目前的行业自律组织缺乏独立性,组织制度亦不完备,应通过设立互联网科技众筹自律组织,制定互联网科技众筹自律细则;②互联网科技众筹行业自律组织应加强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了解其对科技众筹的需求,听取相关建议和指导;③加强互联网科技众筹行业自律组织协助监管能力。互联网科技众筹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根据政策导向调整自律规范,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4.3 构建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内部控制体系

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内部控制体系是维持众筹平台正常运营、规避信用风险、优化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的保障。①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和科技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审核是互联网科技众筹的基础,众筹平台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②对项目发起人和科技项目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对项目发起人背景、信用记录等信息以及项目回收期、未来回报等对众筹项目运营与成功有重要影响因素的信息需要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同时,根据互联网科技众筹项目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应保护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③设置发起人和单个项目众筹融资额度限制与退出机制。通过设置项目发起人在平台上融资的总额度限制与单个项目融资额度限制,有利于规避发起人诈骗等信用风险,同时设置相应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4.4 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社会监管体系

互联网科技众筹社会监管体系主要包括:征信体系、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基于大数据和网络,应建立互联网科技众筹社会监管体系。①互联网科技众筹应借助大数据建立征信体系,降低互联网科技众筹信用风险。首先,尽快建立众筹行业统一征信标准,扩大征信范围,推动征信环境规范建设。其次,搭建联系互联网科技众筹参与主体的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间及互联网科技众筹各参与主体间的信息资源共享;②积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首先,媒体应保持独立性[20],为保证媒体传播信息真实准确,媒体应不受互联网科技众筹相关利益的影响。其次,媒体监督应及时,关于互联网科技众筹的相关政策或信息,媒体应该及时报道和披露;③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通过媒体或众筹平台宣传,纠正大众投资者认知偏差和偏见,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监督互联网科技众筹平台、众筹项目发起人。

4.5 完善政府引导机制

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政府将大力支持中小微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创新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①积极扶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打造移动互联网协同创新平台和新型孵化器,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②鼓励支持互联网科技众筹行业在探索互联网众筹模式方面尽量利用新技术、创造新模式,创新扶持移动互联网创业的金融工具,消除阻碍和影响利用移动互联网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性障碍;③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评价机制,引导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担保机构及其它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在互联网科技众筹运行模式方面进行政产学研金合作,拓展并引导境内民间资本和风险资本进入互联网科技众筹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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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udyontheInnovationofOperatingModelsofInterneteco-technologyCrowdFunding

Zhao Chengguo, Li Meng

(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1816, China)

AbstractAt present, there are two basic operating models in the Internet eco-technology crowd funding——equity-based crowd funding model and rewarded crowd funding model. To begin with,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of operating models i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ment support, legal norms, credit risks, social cognition and the professionalism of Internet eco-technology crowd funding platform. In addition, it is based on such problems which are mentioned before, and we combined the paper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ci-tech SMEs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Moreover,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odel, the government support model, linkage model and credit enhancement model. Last but not least, it offers a proposal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llabora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Internet eco-technology crowd funding on legal supervision, self-supervision,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crowd funding platforms, social supervision and government support aspects, and we hope to regulate and promote the operation of Internet eco-technology crowd funding model, and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middle and small-sized enterprises.

KeyWords:Internet Eco-technology Crowd Funding; Equity-based Crowd Funding; Reward Crowd Funding; Collabora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作者简介赵成国(1970-),男,安徽繁昌人,博士,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兼金融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李萌(1995-),女,江苏徐州人,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互联网金融、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等。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5BJY160)

收稿日期2017-11-03

文章编号:1001-7348(2018)14-0008-0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832.48

DOI10.6049/kjjbydc.201708X290

(责任编辑:王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