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市场界定的适用困境及应对策略

周 围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研发市场是经营者在特定产品和技术竞争中形成的市场范围。由于研发活动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执法机关在界定研发市场时难以准确厘定市场边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维持竞争与激励研发的关系尚不明晰。研发竞争中的垄断行为难以通过相关市场界定的方式判断其违法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市场条件,动态分析涉案行为是否损害产品或技术研发竞争。

关键词:研发市场;研发竞争;相关市场;动态竞争分析

0 引言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机制,竞争不仅能鼓励经营者以合理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所需产品,而且能推动技术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虽然普通民众、经营者、各国政府乃至国际组织对于竞争的理解不尽一致,但有一点不容置疑,即“任何竞争都发生于具体的市场关系中”[1]。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之一[2]。对未来技术的不断探索和革新不仅可以提升产业整体科技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助力,而且能够为从事创新研发的经营者在后续经营中带来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因此,研发领域的竞争同样与具体的市场关系密切相关。虽然研发成果尚未获得,但参与研发的经营者们为了争夺未来市场的经营优势和市场份额,自发形成了特定的竞争关系,并且构成了以创新研发为载体的市场范围[3]。虽然在研发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交易行为[4],但经营者们为了加快研发进度、获取研发成果,往往会采取一些有利于自身研发活动的行为,如获得研发所需关键技术的授权或与有前期研发基础的竞争对手合并。一旦这些有利于自身研发活动的行为涉嫌排除与限制研发竞争,受限于研发成果尚不存在,反垄断机关难以适用产品相关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维度判断其垄断行为的违法性。

为了有效衔接我国反垄断法条文与实务操作中的规则间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早在2015年就启动关于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起草工作。在2017年3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界定行为涉及的相关市场应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和一般方法,同时兼顾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难以全面评估行为的竞争影响,根据个案情况,还可以考虑行为对创新、研发等因素的影响。”这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8月1日率先出台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的做法一致,即将研发过程中垄断行为的界定和评估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项考量因素。美国司法部(U.S.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则在2016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修订稿中使用研发市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Markets)的概念来描述受许可安排不利影响的开发或产品改进过程的竞争范围,并指出“经营者间的许可安排或合并可能对研发产生一定竞争影响,而这些影响通过传统产品市场或技术市场难以准确识别[5]”。这说明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垄断行为的规制并不局限于现有产品或技术的授权许可。换言之,基于预防、制止垄断行为以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避免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结果,纵使参与研发的经营者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其不当限制竞争行为仍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本文以市场界定中的研发市场为对象,通过梳理反垄断机关在研发市场中的实践经验,厘清研发市场结构与研发效率间的潜在关联,并结合“Schumpeter-Arrow”争论所衍生的各种经济学观点,系统考察创新和研发在科学、准确界定市场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引入动态竞争分析,克服传统研发市场界定的理论盲区,探索与分析垄断行为对创新、研发活动反竞争影响的具体思路。

1 研发市场界定概述

1.1 研发市场概念与源流

引入研发市场的目的在于传统反垄断分析中难以发现对现存市场创新研发活动的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可能对参与合并的经营者不直接发生竞争的市场范围或者对不被认为是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范围造成损害。研发市场概念首次被应用于司法实践是在1990年FTC诉Roche的合并案[6]中。该案中Roche公司和Genentech公司在人类生长激素等3个领域的研发活动中产生重合。FTC指控两者合并可能会减少这些领域研究、发展、生产以及销售活动的竞争。虽然2010年美国的《横向合并指南》中并未对研发市场作进一步解释,但DOJ和FTC在该指南中承认“竞争会刺激经营者进行创新”并认为“一项合并可能会通过鼓励合并后的经营者减少创新投入从而削弱创新竞争”。无独有偶,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指南》中,欧盟委员会虽未采用“研发市场”概念,但也明确指出“某些许可协议可能影响创新竞争。但是在分析这种影响时,委员会通常会将协议对竞争影响的检测限定在现有产品和技术市场。这些市场竞争可能受到延缓改进产品或取代现有产品的新产品协议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创新是评估协议对产品市场和技术市场影响时必须被纳入考量的潜在竞争来源。但是在少数情况下,单独分析研发活动中的竞争效应也十分必要,特别是当协议影响创新产品的研发活动以及早期识别研发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析达成协议后是否会有足够数量的研发竞争存在以保持有效的创新竞争[7]”。

自《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发布之后,DOJ和FTC已经结合众多反垄断案件,从研发市场维度对合并可能潜在的影响展开调查,并在如何界定研发市场以及识别研发市场中的潜在损害等问题上积累了一定经验。具体而言,DOJ和FTC认为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难以获得市场份额数据或该数据无法准确反映市场竞争状况,那么将无法界定研发市场[8]。因此,界定研发市场的关键在于识别从事涉案研发活动的必需能力或设备。

1.2 研发市场界定方法

虽然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详细描述了界定研发市场的原理,但该指南并没有提供界定研发市场的具体方法。在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发布后不久,时任DOJ反垄断局副总检察长的Richard JGilbert与Steven CSunshine联合撰文,详细阐述了利用假定合并评估研发活动研发市场的界定方法,并认为这种方法能够识别案件中被传统反垄断分析忽略的潜在反竞争效应。该界定原理与《合并指南》中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基本相同,差别仅在于相关产品市场是分析小幅、显著且非暂时性的价格上涨,而研发市场是基于小幅、显著且非暂时性削减创新投入来分析。具体来说,该方法分为5个步骤[9]

(1)确定涉案经营者之间重叠的研发活动。与利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相关产品市场范围时需明确涉案产品一样,采用该方法时首先应明确案发时经营者正在参与何种研发活动;其次,识别经营者的研发活动有哪些是互相重叠的。这里的“重叠”是指研发活动将要开发的产品或技术是否会在未来产品市场中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影响未来市场中的产品质量或价格。

(2)寻找重叠研发活动的替代性研发活动。在研发市场中,界定对象是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活动,而非特定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应寻找从事替代性研发活动或拥有从事该研发活动所需的专门设备或技术的经营者。换言之,即考察研发市场中可能存在的供给替代和潜在竞争者。

(3)评估下游市场的实际和潜在竞争者。对创新研发进行投入能够扩大假定垄断者在下游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并带来更多利润。如果下游市场竞争激烈,那么小幅、显著且非暂时性削减研发投入将造成假定垄断者的利润损失甚至竞争机会丧失。如果削减研发投入不足以抵消假定垄断者在下游市场中的损失,那么经营者不会选择削减研发投入,从而保证了研发活动的竞争状态。

(4)评估研发集中度和研发投入诱因。在确定研发市场范围后,还应进一步分析涉案研发市场份额是否影响市场总体研发水平,并考虑是否受到下游产品市场竞争影响及其它对竞争产生影响的特殊因素。

(5)评估研发效率。分析技术许可或合并可能对研发造成影响的最后一步是评估研发效率。必须考虑合并或其它联合行为是否达到提升创新价格以及可能性的效率优势。这需要评估利用互补研发设备和研发经济规模的潜力以及消除冗余研发项目的潜力。

为了确保充分考虑潜在的紧密替代品,《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修订稿还增加了新的评估因素,具体包括:其它经营者所拥有研发项目的性质、范围和规模;其它经营者可获得的财政支持、知识产权、技术人员或其它专门设备;其它经营者的时间;其它经营者单独或通过与他人合作,成功使研发成果商业化的能力。虽然这些因素可能扩大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进而使部分危害竞争的行为免于反垄断审查,但修订稿尚未将这些新审查因素列为认定潜在紧密替代品的决定性因素,仅作为潜在审查因素。

2 研发市场界定的适用困境

将研发市场应用到反垄断实务中,其关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合并对经营者研发诱因的直接影响以及从事研发活动的竞争能力,也即研发竞争。如FTC委员Pamela JHarbour[10]就认为,“对创新的垄断削弱了创新领域的所有重要竞争,并且减少了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因此这种行为反竞争的假设似乎是恰当的”。利用研发市场能够审慎地分析技术垄断案件,从而将减少创新并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合并从其它合并案件中分离出来[11]。DOJ和FTC在界定研发市场当前或可能的潜在竞争者时将所有相关证据(all relevant evidence)纳入考量。一旦研发市场被界定,侧重点将转移到计算参与者的市场份额以及评估相关市场的集中度。执法机关需考虑市场参与者的研发经费份额和第三方市场参与者在合并竞争中的重要意义[12]。如果结论认为合并可能在研发市场产生显著的反竞争效应,那么需提出合并促进竞争的理由,如合并互补的研发项目可以加快创新成功的步伐、提升成功率或者减少研发成本[13]。执法机关也会评估交易是否损害其它相关市场竞争。但即便如此,《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引入的研发市场概念以及Gilbert & Sunshine的界定方法仍受到反垄断学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质疑与批评。这种质疑主要认为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尚未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来证明合并会减少创新或损害社会福利。

(1)尚无证据证明竞争减少将导致研发活动或新产品产出量减少。相反,研发活动的竞争可能导致研发投入重复,造成研发资源浪费。消除冗余研发支出的合并能够降低获得相同研发成果的研发成本,甚至以更低成本获得更多知识。另外,研发合作可以促进思想交流和资源分享。因此,研发减少并不必然对消费者造成损失。在Genzyme案中,FTC也认为在研发和创新领域,理论和实务中都缺乏合并与垄断关系的必然联系。因此,不应推定合并对创新研发活动具有反竞争效应[14]

(2)尚无证据证明保持研发市场的竞争状态会提升产品或技术的研发速度或研发效率。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某些特定假设下,从事产品或技术研发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会对研发活动起到激励作用,但对那些不涉及专利竞赛的经营者则是不存在的。即使身处专利竞争中的经营者比未参与竞争的经营者更有动机去加大研发投入,竞争也不会使消费者获利。事实上,在研发竞争中,每一个竞争者都力求加快研发进度,比竞争对手更早地获得研发成果。此时竞争对手的存在将导致研发支出超过社会最优水平。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这会增大经营者赢得研发竞争优势的机会并有可能成为新发明的合法垄断者,但是增加的成本可能超过新产品提早面市带给消费者的福利[15]。研发竞争同样可能导致经营者追求风险更高的研发技术[16]。因此,即使研发竞争会提升获得研发成果的速度,但这种速度提升并不必然增加消费者福利。

3 研发市场界定困境的成因

3.1 研发市场适用的产业局限

虽然反垄断执法机关逐渐接受并开始在实践中使用研发市场来阻止破坏研发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合并,但在法律实践中想要准确界定研发市场,必须依赖合理透明且可预见的创新研发活动。然而在产业实务中,创新研发活动通常难以察觉。药品、医疗器械和生物制药产业是反垄断创新分析的典型领域。这些产业研发周期长且创新研发成果必须获得行政部门批准或知识产权部门授权。因此,其潜在竞争者和研发阶段等相关信息都更为公开与可预期。但在创新活动频繁且不可预测的产业,受研发竞争影响更多的是作为界定产品市场或技术市场的考量因素,很少具有独立评估价值。在这样的市场,创新是一种普遍现象,使得来自反垄断机关的公共干预变得多余,即使市场真实存在行使垄断权力的垄断者,但想要准确界定研发市场仍然十分困难。

3.2 创新成果特征难以识别

当专利许可或合并可能影响某个新技术或新产品研发时,互相竞争的研发活动通常需要借助被影响的新产品或新技术来界定相关市场。为了识别具有紧密替代性的产品或技术,执法机关通常会考察与被开发的相关产品、技术或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以及与研发项目有关的经营者。而判断哪个研发项目可以纳入研发市场范围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知悉创新成果特征。若在专利许可或合并完成时,研发项目十分接近成功获得创新成果,那么研发成功的可能性以及创新成果被获批上市的可能性非常大。基于这一前提,创新成果的替代性技术或产品也就容易识别,进而研发市场范围界定的准确性也相对较高,但专利许可或合并并不总是发生于创新成果特征已经较为明显的阶段。因此,在研发初期阶段能否利用研发市场来分析合并或技术许可对创新研发的影响也成为反垄断实务中普遍关注的执法难题。模糊且难以识别的创新成果特征会增大替代性研发活动范围的界定。

3.3 创新成果供给不可预期

根据Gilbert & Sunshine的界定方法,执法机关在认定经营者之间重叠的研发活动后,需要识别现存市场上与该研发活动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它研发活动。在这个界定过程中,主要依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实证调查,而非经济计量分析。创新可以任何不可预知的方式出现。根据对前述案例的梳理不难发现,识别所有有能力实施与涉案研发市场相关的替代性研发行为的经营者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很多重要创新来自于未被识别的经营者,这就给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研发市场识别工作增加了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例如1997年在对Baxter与Immuno合并案[17]的调查中,FTC认为纤维蛋白封闭剂市场的集中度过高。当Immuno的产品于1998年率先进入市场后,FTC要求Immuno向Baxter进行技术许可以作为允许两者合并的附加条件。然而,在合并完成后,有Aventis、Omrix等多家公司的纤维蛋白封闭剂产品陆续进入市场,且均不是FTC在调查中识别的潜在竞争者,即FTC对纤维蛋白封闭剂市场结构的判断存在明显偏差,从而导致附加条件通过合并决定不够准确。

4 研发市场界定困境的应对策略

4.1 研发市场界定路径选择

不可否认,在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创新研发是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过去五十年的每一项研究表明,创新对发展的推动作用是远超过任何其它经济效能的”[18]。但是,何种市场条件最利于创新被认为是近年来经济学界讨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也是研发市场界定结果科学性遭到普遍质疑的症结所在。

Joseph A Schumpeter认为,集中度对促进创新至关重要。过于分散的市场结构会造成研发行为无序、社会总体研发成本增加,产生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已故美国最高法院Antonin G Scalia[19]大法官在Verizo诉Trinko案中认为,至少在短期内,获取垄断价格的机会能够诱导经营者承担风险,产生创新和经济增长。为了保护创新动力,除非它伴随反竞争行为的要素,否则拥有市场力量不会被认定为非法。

与之相反的是,许多学者对Schumpeter的观点提出质疑,如Kenneth J.Arrow[22]就认为,“由于创新的成本非常高,竞争对手可以从拥有的不会产生其它成本的技术中获得经济利益,垄断者具有强烈抑制进一步创新的愿望”,“对发明的激励在垄断条件下将比竞争条件下减弱”。同样地,F M Scherer和David Ross[20]也认为,“过高的市场集中度容易限制独立研发项目的数量并且抑制经营者通过加快研发来获得市场地位的积极性,从而延缓进步。”Michael E Porter[21]也表示,“竞争对刺激创新有直接作用”。Richard T Rapp[22]则认为“现有实证研究也不能确定集中度和创新的密切关系”。

反对市场集中度与创新效率正相关的观点主要基于研发活动对竞争的依赖性。适度的竞争对研发活动具有激励作用。因此,如果针对某种技术或产品的研发项目过少,那么处于研发竞争中的经营者就可能缺乏足够的诱因去进行高效率的研发。换言之,如果目标市场内现存经营者未面临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威胁,那么创新研发的速度可能受损。这些经营者同样有诱因去反竞争地减少研发[23]。而且,研发项目的多样性有助于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专利许可或合并完成后,如果涉案经营者将两个研发项目减少为一个或者意图延迟特定产品开发,这将剥夺消费者从创新和竞争中可能获得的利益,也即在不同产品之间选择的权利。另外,保持研发项目数量能够增大研发成功的机率。研发总是充满风险和失败,数量更多的研发项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成功机率。维护种类与寻求维持研发资源的最小数目具有紧密关联,这增强了未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任何保持未来产品市场竞争的政策同样也是保护未来产品潜在竞争的政策。除了将更多产品推向市场,以更低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出售,保持产品市场的竞争性也将增大市场参与者持续创新的研发诱因。

作为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创新研发始终面临不断重复的博弈过程,尤其是市场经营者受到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竞争压力时。反垄断政策关注的核心是市场力量的发挥。市场力量会影响创新研发速度和研发成果种类等内容。换言之,市场力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能产生有利于竞争的结果。反垄断法实施与垄断行为的竞争效应之间应存在稳定的因果联系,但理论和实践均未表明实质性的市场力量普遍有利于技术进步。鉴于此,技术研发或新产品引进的市场条件存在很大个案差异,市场集中度与创新效率的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案情来分析。事实上,反垄断法真正关注的是专利许可或合并对创新的整体影响,这种影响通过具体市场条件分析和评估更容易获得准确结论。研发市场涵盖了产品或技术的研发竞争,研发的预期成果决定了相关市场边界。然而研发市场的界定范围主要取决于未来产品或技术的特征。这种不确定性与调查时研发活动所处阶段关系密切,但与相关产品和技术市场广泛而稳定的适用性特点相悖。换言之,反垄断语境下基于研发竞争而形成的研发市场在相关市场界定规则下能够满足理论上的自洽,但实践中对创新成果特征认知的乏力使得研发市场概念难以承担起创新分析工作。

要准确恰当地评估专利许可或合并可能对研发竞争造成的负面影响,还需要从具体市场条件和案情事实入手,进行动态竞争分析[24]。欧盟和美国已逐渐认识到该问题并在某些案例中进行尝试。例如在Ciba案中,FTC就认为,“当研发作为未来市场的重要因素被评估时,必须采用比涉及现存市场案例中更加广泛的方式进行分析”[25]

4.2 研发领域竞争的考量因素

当涉案创新成果特征难以直接识别时,专利许可或合并对创新的影响分析就不应固执地选择相关市场理论,而应将分析重心置于对具体案件市场条件的动态分析。动态竞争分析要求重新审视传统反垄断法关于市场界定的基础或方法的适用性。传统的反垄断市场界定重点关注对经营者价格(产出)的现实约束而忽视潜在竞争约束,这可能造成动态竞争下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窄。在动态竞争市场上,处于竞争优势的经营者需要面对竞争对手的动态竞争,如由某个创新产出形成的创造性破坏随时会导致处于市场竞争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需求骤减,从而削弱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范围的市场优势。这种创新威胁不仅迫使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者加大研究与开发投入并适时更新产品,而且还会制约其产品价格策略。若价格设置过高,则消费者需求减少,形成的网络效应也相应减小,其它经营者的市场进入就更容易;反之,亦然。因此,相关市场竞争绝不仅仅表现为价格(产出)的现实竞争。一旦竞争集中于创新研发领域,经营者的竞争就比单纯的价格竞争和成本竞争更为复杂。如此,在评估反垄断相关市场范围时,就应该将这些竞争因素纳入到分析中来。

(1)是否存在增减研发投入的诱因。这种分析不同于传统的以创新成果为核心的研发市场界定方法。实践表明,通过分析是否存在增减研发投入的诱因可以更细致地检验合并对研发活动的影响,因为它能够真正将创新条件从接近未来产品市场的特定情景中剥离出来。例如,在Glaxo Wellcome案例中,FTC[26]在分析两者合并对研发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疗方法的影响时,认为案发时市场上还未出现预防疱疹的疫苗产品,若批准Smith Kline与Glaxo Wellcome合并,则有可能导致两者在合并后放弃重复的研发项目或延长预防疱疹疫苗的研发进度,最终消除两种疫苗可能产生的价格竞争。

(2)涉案经营者是否拥有特定的研发能力。一般而言,如果专利许可人或参与合并的经营者拥有很强的研发能力或研发工具,那么极有可能削弱创新以及涉案市场中创新维护竞争的作用。在Ciba案例中,FTC分析和界定了几项产品的研发市场,甚至涉及到整个基因技术的研发市场。这是因为除了参与合并的经营者,还有一些经营者在该领域正在实施开拓性研发活动。由于这些领域具有广阔的技术前景和商业机会,因此经营者对这些领域的创新活动具有非常强烈的参与欲望。但参与合并的Ciba公司和Sandoz公司控制了其它经营者难以获得的技术组合并足以支持其将基础性基因治疗研究成果商业化,这将严重削弱第三方经营者实施基因治疗研发的动机和能力,基因治疗的创新潜力也将因此受到制约。

(3)涉案研发活动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压力。由于研发成果特征并不能被准确识别,以经营者是否具有反竞争性地降低研发投入或影响整体研发条件的诱因,狭隘地界定研发市场与评估研发竞争并不是最佳选择。但对那些针对特定疾病的创新药品的研发项目,由于创新药品的细节特征并不完全依赖研发项目的预先计划,因而在创新研发活动的早期阶段,针对特定疾病的不同研发项目也可能被视为具有竞争关系。虽然研发成功后两个研究项目的创新成果之间并无明确的紧密替代关系,但在漫长的研究过程中,两者仍会因为开发原理相同或技术近似而互相面临竞争压力。

(4)涉案研发市场是否存在市场进入壁垒。如果案发时尚无法准确识别创新成果及其特征,可以评估该研发市场是否存在潜在市场进入壁垒,如潜在竞争者获得涉案技术关键投入品或替代品的可能性。在1994年Pasteur Me rieux和Merck的合并案[27]中,两个在该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经营者试图汇集目前市场上的疫苗抗原和技术并展开合作。由于两者合并后获得的未来疫苗和技术显然是其它经营者无法获得的关键投入品,一旦合并可能减少两者在未来疫苗研发领域的竞争活动。然而调查显示,许多其它同领域的经营者,如生物公司、独立研究中心和公立学术机构都具有足够研发能力成为创新成果的潜在合格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经营者拥有研发特定产品的研发能力或研发工具,但潜在竞争者可以较快地获得类似研发能力或研发工具,不会对研发市场竞争产生严重损害。

(5)对研发市场整体潜在研发的影响。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研发市场的关注重点是涉案行为是否会损害涉案市场范围的长远竞争。在研发活动初期,当创新成果特征、研发成功可能性乃至未来市场环境都存在大量不确定性而涉案市场行为可能出现反竞争效应时,应该采用更动态的分析方法。因此,有必要对研发市场的潜在研发行为进行整体评估。在前述的Glaxo Wellcome案例中,当FTC在分析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疗方法的市场条件时,将多种处于不同研发阶段的治疗研发项目纳入考量,即对于疫苗市场创新潜力进行了长期的整体评估。

5 结语

研发市场并非实际进行专利或产品交易的场所,其仅包含经营者投入的研发创新活动。因此,研发市场并不存在具体交易的主体与客体,亦没有具体的交易行为[28]。研发市场是由诸多为获得未来竞争优势而进行的研发行为所构成的。因此,研发市场也被认为是“为了保护未来产品竞争,而并非一个稳妥适当的相关市场分析维度”[29]。关于市场行为对创新研发造成的影响,需以经营者从事的研发活动作为判断依据。但研发活动仅包含经营者对创新的投入,并不包含创新成果。由于研发活动可能在最后产生完全无关的产品或技术,因而对以研发投入作为参考的分析方法形成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使得研发市场难以成为像相关产品或技术市场那样稳定的界定维度。基于该前提,研发市场的适用一直是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难题。立足于研发活动的动态竞争分析克服了反垄断法中关于研发市场界定适用范围的局限,以及成果供给不确定以及成果特征模糊等诸多障碍,能够帮助反垄断执法机关形成对涉案研发市场竞争状态的长远预期,从而在评估涉案行为影响竞争范围时形成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的有力补充。因此,我国在制定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时,应充分认识到研发市场维度在分析技术许可、合并等市场行为影响创新研发活动中的固有缺陷,避免陷入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界定研发市场的实践困境。从动态竞争角度,将研发诱因、研发能力、竞争压力、进入壁垒以及潜在竞争等因素纳入评估范畴,对于准确识别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种科学、灵活的分析方法能够弥补从静态维度评估特定技术垄断行为负面效应的缺陷,是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一种外部完善,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活动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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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bleDilemmaandResponsesofResearchandDevelopmentMarketDefinition

Zhou Wei

(The School of Law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China)

Abstract:Innovation market is the market of firms in the R&D competition. Due to the uncertainty of R&D activities, it is difficult for antitrust enforcement agencies to accurately clarify the market boundaries in defining the innovation market. And a deeper reason i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intaining competition and stimulating R&D is indistinct. Monopoly in R&D competition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its illegality in the way of defining the innovation market. This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specific circumstances and market conditions directly determine whether the behavior damage the R&D competition.

Key Words:Innovation Market; R&D Competition; Relevant Market; Dynamic Competition Analysis

收稿日期:2017-06-19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2016M602331);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41300008);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6692104900)

作者简介:周围(1986-),男,湖北宜昌人,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DOI:10.6049/kjjbydc.2017030920

中图分类号:F2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8)01-0116-06

(责任编辑:胡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