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3D打印技术的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梅术文1,2,3

(1.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2.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与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江苏 南京 210094;3. 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镇江 21201)

摘 要:3D打印技术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发生改变。其最大变化在于,进一步丰富了网络邻接权和网络专利权制度体系。因此,有必要构建模型制作者权,完善网络邻接权法;同时加强对CAD文件专利权的保护,运用专利权控制CAD模型的生产过程,制定网络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机制,进而推动形成网络专利法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3D打印;网络知识产权;网络邻接权法;模型制作者权;网络专利法

0 引言

3D打印被普遍认为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标志”,正迅速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形成成熟的3D打印商用模式,而我国正在进入3D打印时代。3D打印是一种快速成型技术,即以数字模型文件(CAD或其它)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方式制造物体。这种制造技术无需大型加工设备或专门的模具,只需要数字图形文件和3D打印机,从而大幅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目前,3D打印技术不仅成功制造了玩具、珠宝、手机等日常用品,甚至可以用于制造人体骨骼、手枪和房屋等。因此,3D打印是现代制造技术的重大突破。

国外学者围绕3D打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①关于保护模式。英国学者Simon Bradshaw等[1]认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保护和反假冒法可适用于3D打印技术。虽然版权能对3D打印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但仍有建立网络专利制度的必要;②关于保护理念。Rich Steeves[2]认为,3D打印会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噩梦”。Davis Doherty[3]认为,专利权将成为3D打印的法律障碍;③权利内容和限制。Daniel Harris Brean[4]认为,由于CAD文件并不是专利产品的一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帮助侵权者,因此,直接打印受专利权保护的作品以及在互联网上销售CAD文件,很难被认定为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而引诱侵权只针对在网络上进行的恶意传播行为。Keslsey B Wilbanks[5]认为,必须采取综合性标准以判定使用者打印专利产品部件的行为是属于合法“修理”还是构成侵权“再造”。

国内学者直到2013年前后才开始关注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已有研究成果尚处于起步阶段。姚强、王丽平[6]认为,经由扫描得到的CAD文件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杨延超[7]认为,3D打印过程可以视作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复制,如果这种复制行为未经作者授权许可,便可被认定为侵权。蔡元臻[8]认为,3D数据文件作为重要的侵权客体,能够借助网络迅速传播,进而对现有专利制度提出挑战。王玉凯[9]认为,在3D打印技术背景下,需要修改侵犯专利权的构成条件,划清帮助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着重解决CAD模型制作者与传播者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问题。

事实上,3D打印技术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最大变化在于,进一步丰富了网络邻接权与网络专利权制度体系。如果说网络技术发展使网络著作权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规则成为必要,那么网络技术与3D打印技术相互结合后,将推动网络邻接权法和网络专利法的形成与发展,加快网络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化进程。

1 模型制作者权的理论证成与制度架构

数字模型文件是3D打印的基础。物品一旦数字化,就会变得很容易复制和传播;当某个新物品的草图或设计方案在网上传播时,相应的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便应运而生。例如,2010年美国发生了首例要求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删除3D设计文件(CAD)的通知,瑞典文件共享网站“海盗湾”于2013年宣布共享3D印刷设计[10]。CAD是否会像音乐、视频文件一样,成为新的网络共享主体,引发了权利人的担忧。由于3D打印模型在整个规则体系中牵涉面极广,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全面考察,更好地把握3D打印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而在知识产权制度实践方面作出有效应对。

1.1 模型制作者权的理论证成

实践中,有3种方式生成3D打印模型:①通过对实物进行扫描;②通过软件将二维平面图形或图案转化为3D打印数字模型;③运用相关建模软件设置数字参数建立模型。在3D建模过程中,模型制作者制作行为的性质是制度设计的关键。直接扫描或者经过软件转化成为CAD文件,以及通过设置参数形成CAD文件,究竟应该被认定为作品创作过程、还是复制过程,抑或是定义为其它性质?20世纪90年代,数字网络技术刚刚兴起,针对数字化复制属于复制还是演绎创作,曾有过广泛讨论。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指出,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复制行为。该规定否定了对已有作品数字化复制者的智力创作者地位,因而进行大规模数字复制的投资者,只能通过承揽者角色获得相应利益,而不具备独立的著作权主体资格。

3D扫描或软件转化过程与常规数字化复制存在很大差异。3D模型制作行为既不属于创作行为,也不属于数字化复制行为,而是一种信息传播行为,因而应享有邻接权:首先,转化过程需要借助相关技术加以实现,并不是任何普通民众都能够进行数字化的扫描或者转化。民众DIY行为必须经过专业化矫正后才具有3D打印效果;其次,通过扫描或软件转化而成的3D模型必须能够被3D打印机识别,因而只有专业化的智力操作才能产生配套效应。在当前技术环境下,离开智力传播活动,3D模型就不可能产生。但是,这种智力活动并没有形成最终作品,只是对原有作品进行传播,没有达到创作的标准。例如,歌手演唱、录音师对其进行录音,产生的是作品传播效果。虽然制作3D模型属于传播行为,但是不同的3D模型会产生不同的打印效果,因而该过程凝聚了模型制作者的智力劳动。

通过设置软件参数建成3D模型的过程应该如何定性呢?由于利用参数建模过程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大量创造性投入,将其界定为智力劳动过程并无疑问。存疑的是,该智力成果应判定为何种客体?本文认为,即便是独立设计完成CAD文件的模型制作者,也属于邻接权人。独立设计CAD文件参数的复杂性在于,需要掌握、运用相关技术手段,虽然一般人均可为之,但只有技术熟练者才能发挥出效果。CAD文件不是图形作品,同时某个物体在网络上的虚拟再现不具备独创性,实际上也没有评判其独创性的必要标准。因此,CAD文件不是真正可以转化为实物的设计图,而是依赖于3D打印机的虚拟构图。即便这种参数或者系数独具创造性,但经由3D打印机生成的物品可能不具备任何独创性。因此,CAD文件设计本身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随意性,既可以作为作品传播的载体,也可能是一件复制品传播载体。该结论进一步表明, CAD文件并不是平面或者立体图形作品,而能否生成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完全取决于3D打印效果。从这层意义上看,即使模型制作者自己建成三维数字模型,也只能享有模型制作者权。

1.2 模型制作者权的制度架构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设定模型制作者权这一新邻接权是有必要的。具体来说,模型制作者权是CAD模型制作者对其首次制作的CAD模型、文件、参数享有的法律权利。该种邻接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主体是首次制作CAD模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其对CAD文件进行修改和再次传播的行为,并不产生相应权利;受保护的权利对象是CAD模型、文件及参数。由于这类对象可能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发展而来,因而模型制作者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利益。具体规定为,如果这类对象是制作者根据现实中的物品设计而成,或者通过设定参数经由软件建模形成,只要是其首次制作完成,就能获得邻接权保护,但不包括模型作品或图形作品;模型制作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对CAD文件的复制、发行、出租或者借助网络向公众提供等行为。

在承认模型制作者权的同时,不能忽视CAD文件中可能包含的作品元素,这些元素仍然属于著作权人权益范围。换言之,如果CAD文件制作过程是对既有作品的数字化复制过程,是将现实作品转化为虚拟3D模型,那么模型制作者只是作品的传播者。基于作者著作权和传播者模型制作者权,任何第三人对于3D模型的复制和传播行为,除应征得模型制作者同意外,还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当然,按照邻接权的一般法理,在此种情况下,模型制作者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作品的模型制作和传播。

2 CAD文件的专利权控制与限制

从制度内容看,网络技术对专利制度影响问题往往可以在传统框架下得到有效解决。目前,网络技术并没有衍生出新的专利权内容和限制规则,也没有产生全新的保护模式。具体而言,虽然网络环境下的专利客体范畴不断扩大,网络技术也被应用于专利申请和审查中,但产生的专利权保护新规则较少,以至于网络知识产权法主要被解读为网络著作权法,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3D打印技术的出现极有可能改变这一现状,推动专利制度的变更与发展。

2.1 CAD文件专利权保护

在CAD文件保护模式选择上,专利权也是必须考虑的选项之一。CAD文件具有的功能性和表达性更接近计算机软件。另外,计算机软件虽然被看作是文字作品,但其源程序是一种机器识别语言。或者说,计算机程序是指导机器进行相关操作的一种代码,而CAD文件是人可以识别的模型,是对现实物体结构在网络环境下的虚拟再现,因而在进行3D打印时,必须经过STL等软件进行转化识别,才可以由机器执行打印。因此,CAD文件不能等同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CAD文件与计算机软件的相同点在于:它们同属于智力成果,都会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这种技术效果既可以与相应的硬件结合产生,也可能是CAD文件本身所具有的,能够与任何硬件结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鉴于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双重保护模式值得参考,即在给予CAD文件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保护的同时,不妨碍CAD文件获得专利保护。具体来说,可根据CAD文件与硬件的结合情况,从整体上判断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如果CAD文件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则3D打印所控制或处理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这种情况下CAD文件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2 3D打印过程与专利权控制

3D打印是基于CAD文件、模型及相关参数,通过打印机制作产品的过程。3D打印技术将CAD模型转化为立体产品的过程,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①3D打印设备对产品设计图进行处理,将网络虚拟形象转化为现实物品,本质上是对CAD文件的有形再现。无论是对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再现,还是对不具有独创性的CAD文件外在表现形式的再现,都可以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或者模型制作者权控制的行为范围。由于“生产”和“复制”界限的融合,复制权覆盖了从虚拟图形到立体三维实物的生产过程;②3D打印过程是将CAD文件中的技术效果付诸实施。即CAD文件包含生产制造中的必要技术参数,通过转化特定技术方案,或与相互配套的3D打印设备结合,才可以产生特定的技术效果,缺少这些参数或硬件将不能进行打印。基于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该制造过程仍不是复制行为,而属于生产行为。只有在CAD文件及其技术参数申请专利后,才由专利人控制这一制造过程。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进行线路板生产的行为,认定为工业产品生产行为,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这与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表达的原理相同。由此可见,3D打印背景下的网络著作权法和网络专利法仍需遵循传统定义和实践准则,在调整行为上存在明确分工。

2.3 网络专利权限制

网络技术对个人使用作品和个人使用专利产品规则的影响具有差异性。无论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出于营利性目的,因而一般不会干预个人的非营利性、非竞争性使用。从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成本效益看,个人使用行为并不会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相反,控制这些私人使用反而会增加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例如1909年颁布的《美国版权法》明确将非营利作品的使用行为和琐细的使用行为排除出著作权人的控制范围[11]。但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法律对私人复制和私人传播行为的立场发生了改变:首先,取消了营利性的限定,将所有复制、表演、展示等作品利用行为纳入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同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其次,一些国家立法规定版权补偿金,以弥补消费者私人复制行为对版权人造成的损失[12];最后,在个人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规则制定方面,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更为宽泛的权利控制系统,通过“三步测试法”[3]检验合理使用的合理性。

传统专利法遵循与著作权相同的规制思路,将个人制造、使用行为排除在权利控制范围之外[4]。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该项专利。该条款表明,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包括他人出于非营利性、私人目的制造和使用专利技术。但是,在3D打印技术出现后,私人制造专利产品或者制造专利产品相关专用品可能成为普遍现象。网站、自媒体、移动媒体等形式,拓展了消费者个人使用专利产品的空间。而传统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保护基础在于,专利产品制造的高昂成本,3D打印显然已经改变了这种成本效益的基础现状[13]。如果允许使用者免费使用和制造专利产品,而禁止私人复制行为,从法律层面看有失公允[14]。因此,3D打印技术必然会推动专利权对私人使用方面的相关规定发生变革,进而需要借鉴网络著作权法的研究成果,实现前述规则融合:其一,专利权人控制的行为范围不再局限于营利性生产,非营利性、非竞争性个人制造行为和传播行为也属于专利权范畴,但是法律会规定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其二,借鉴补偿金制度,规定通过3D打印机制造、使用专利的补偿金。在3D打印设备出售时,支付售价的一定比例给专利权人,作为对随后可能的私人3D打印行为补偿费;其三,建立专利权合理使用的“三步测试法”机制。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特殊情形,在利用CAD文件进行“重作”、“修理”或者“实验”行为时构成合理使用,但是这种合理使用必须受到限制。原则上看,合理使用对网络专利权的限制不得影响到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及其合法利益。

2.4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及其限制

网络专利法和普通专利法的重要区别在于,构建制度体系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专利权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专利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其中,间接侵权责任是法律规制的重点和难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是指,因实施引诱、教唆和帮助等间接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D打印技术有必要划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及其限制规则:当CAD文件及技术参数受到专利权保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进行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该文件未经许可的情形下,仍然提供存储空间或者定位服务,或者帮助、引诱他人上传这些文件、模型和数据,或者提供专利权的专有物品CAD文件,应该认定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但是,对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处以过重法律责任,势必会妨碍消费者通过网络途径获取各类CAD文件、模型和数据,进而抑制3D打印技术和产业发展。因此,在网络专利法中引入网络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具有重要意义。“避风港”规则的使用分为两种情形:①对处于技术中立地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没有理由知道侵权事实存在,也没有能力移除侵权信息,可以免除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持技术中立,虽然没有理由知道侵权事实存在,但有能力移除侵权信息,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可免除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 结语

3D打印能够拓展网络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相关规则融合的重要原因在于,CAD文档、模型和参数在法律保护模式上具有多元性特点,使其在复制、传播、生产和制造过程中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多个领域。已有的网络著作权规则能够对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解释,但对3D模型制作者权和网络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对于3D模型制作者,不仅要防止侵权行为发生,而且要保护自身作为传播者的合法利益;同时网络专利法将呈现出类似“版权化”的趋向,在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避风港”规则等方面势必会发生全面改革。这一全新发展趋势将改变网络知识产权制度仅以著作权为主体的现状,将范畴扩展到邻接权法、专利法领域,并且平衡个人使用作品和个人生产专利产品在法律机制上的差异,催生出适用于多种权利形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及“避风港”规则,从而推动网络知识产权制度的更深入变革。

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网络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形成普适研究体系框架。究其原因在于,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知识产权法体系局限在著作权法领域,并且网络知识产权法甚至被等同于网络著作权法。实际上,网络知识产权法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对于电脑技术、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以及后来产生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当然,在3D打印技术出现之前,网络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些制度创新,例如权利内容扩张、权利限制的压缩、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等,主要发生在著作权领域,而随着3D打印技术的出现,这些状况必将改变。未来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应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专利权、网络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域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等内容,进而形成网络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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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吴广海.3D打印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J].知识产权,2014(7):17-22.

[14] 刘强.3D打印技术专利侵权问题研究[J].武陵学刊,2014(1):55-60.

(责任编辑:林思睿)

The Innovation of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Based on 3D Printing Technology

Mei Shuwen1,2,3

(1.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2.Coordinative InnovationCen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210094,China;3.Jiangsu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Center,Zhenjiang 212013,China )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3D printing makes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extend its protection scope.3D Printing technology has brought a set of region such as neighboring right and patent righ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the rights of model producers, improve the network neighboring right; and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atent right of CAD file by the patent right to control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f the CAD model, making the network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patent rules, establish the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of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form a network of patent law.

Key Words:3D Printing Technology;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Digital Neighboring Right Law; Right of CAD Designer;Digital Patent Law

收稿日期:2016-10-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15BFX14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3095012102)

作者简介:梅术文(1975-),男,湖北黄梅人,博士,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与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网络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战略管理。

DOI:10.6049/kjjbydc.2016080098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07-0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