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与非排他性策略下创新授权契约机制研究

王君美

(烟台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05)

摘 要:分析了不完全信息下,拥有提高产品质量技术的创新企业,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向进行Cournot竞争生产低质量产品的生产企业技术授权的契约优化问题。研究表明,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双重收费契约下信息不完全能使接受授权生产企业赢取更多的创新企业特许权补贴;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不完全信息能够削弱创新企业通过双重收费契约设计对产品间接市场的垄断程度。在排他性授权交易下,信息不完全使特许权收费契约优于固定收费契约成为可能,这不同于Li and Wang的研究结论。基于提高社会创新能力视角,政府应鼓励创新企业更多采用特许权收费授权契约,削弱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赢取更多研发投资利润回报。

关键词:(非)排他性选择;产品质量创新;授权交易契约

0 引言

创新技术能够促进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改善,甚至产生划时代的技术革新。技术创新研发者可将新技术应用于生产服务活动中,或者寻找市场路径进行传播,参与到其它生产企业生产运作中,实现创新应用价值。创新授权交易能够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市场渠道,授权契约机制则是这一市场渠道的具体载体。不同交易契约模式可为创新者带来不同的研发投资回报。因为创新技术类型、革新力度大小、授权策略选择、信息完全程度不同,交易契约具体表现为固定收费、特许权收费和双重收费3种契约模式。

本文基于不完全信息,研究一个单纯从事研发的外部创新者,向下游从事Cournot竞争的生产低质量产品的企业,转让自有高质量产品专利的契约优化行为,授权策略分为排他性策略与非排他性策略两种。创新者向生产者转让技术时提供的契约基于“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假设。

研究表明,不完全信息能够削弱创新技术企业的赢利能力,不同契约模式下这种削弱关系产生的机理差别迥异,其能够影响创新企业契约优化路径与契约偏好。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信息不完全因素使特许权收费契约优于固定收费契约,此结果与固定收费契约始终优于特许权收费契约的经典结论不同[1-2]。在双重收费契约模式下,信息不完全性不影响单位产出费定价,但由于高质量产品竞争力增强而扩大销量,可使购买专利的生产企业获取更多补贴总额。高额补贴对于创新企业而言,可由信息不完全情形下更高的部分固定收费收益来弥补。

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技术转让利润在固定收费契约下仅受创新企业信息不完全性的影响,且在特许权收费契约下,该授权利润受参与专利交易各方信息不完全性的影响。与排他性策略情形相似,不完全信息能够加大创新企业对特许权收费的偏好。信息不完全对于双重收费契约优化的影响,表现为削弱高质量产品市场通过授权契约引致的间接垄断程度。创新企业信息劣势在双重收费契约下,同样可通过高质量产品销量扩张得以补偿。

自1990年始,全球创新技术授权交易急剧增加,技术授权在企业技术交易经营策略、战略联盟和交叉授权协议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3-6]。Fauli-Oller和Sandonis[7-8]对技术拥有者兼并授权偏好选择进行了研究,探讨了不同策略带来的社会福利影响。闫庆友等[9]、田晓丽等[10]对不同寡占竞争市场格局下的专利技术传播路径进行了研究。技术授权理论作为创新技术理论发展方向之一,近年来获得了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创新授权专利技术的广泛传播虽然使社会整体受益,但交易契约不同导致社会福利提高程度有所差异,且存在企业契约优化目标与社会目标是否一致等问题[11-12]。由于研发企业授权导致生产企业垄断专利,创新授权甚至还会引致社会福利水平下降[13]。本文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创新技术授权所引致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讨论。

Katz、Shapiro[14-15]讨论了拍卖交易方式下的技术授权问题;Fan等[16]对寡占竞争下创新授权拍卖契约模式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当下游生产企业间存在Cournot产量竞争时,竞标企业倾向于出高价;而当下游市场竞争格局存在Bertrand价格竞争时,竞标企业则偏好于出低价。Lin[17]认为,固定收费合同方式下的技术授权容易导致授权交易双方形成串谋。Gelves和Heywood[18]分析了研发企业股权结构对技术授权固定费用契约偏好的影响,认为随着研发企业公共股权份额的提高,固定费用契约对其吸引力越强,固定费用契约越能纠正市场失灵。Wang等[19]考虑到企业财务结构的影响,主张产品需求方差变化大时特许权收费契约具有优势,反之则排他性授权策略下的固定收费契约更优。李仁耀和黄金树[20]将研究背景拓展至不完全信息情形,探讨了向垄断企业转让低成本专利技术优化问题。李长英和王君美[11]探讨了完全信息情形下专利权人向生产异质品的寡占生产企业转让低成本授权优化问题。Fan 等[21]分析了创新者向一个生产企业进行固定收费契约授权而向其它生产企业进行特许权收费契约授权,并实行契约组合转让降低生产成本的创新技术问题。

虽然现有文献从不同方面研究了技术授权问题,但均为涉及不完全信息对提高产品质量创新技术授权的影响。新技术的应用,使得终端产品市场高质量产品对原有低质量产品形成冲击,进而影响生产企业决策。契约价格受不完全信息影响发生变化,容易造成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生产成本发生变动,导致高低质量产品市场竞争势力相应改变,并产生社会福利效应。在不完全信息下,创新研发企业应如何设计契约价格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建立模型并进行数理分析,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本文从一个单纯从事技术研发的非生产性外部企业入手,考察不完全信息下向寡占市场结构的生产企业转让提高产品质量的垂直创新技术问题。本研究重点参考Li等[2]及王君美[22]的观点。Li和Wang[2]研究了完全信息情形下创新企业垂直技术创新授权策略选择问题,但未考察不完全信息对于研发创新企业授权策略的影响。契约设计受信息不完全性的影响,可能引致研发企业在同一契约模式下授权对象发生改变,这涉及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创新技术传播范围问题。本文将研究背景拓展至不完全信息下,对(非)排他性策略下授权契约问题进行优化,比较创新企业的契约偏好,分析不完全信息在不同交易契约模式下的作用机制。

1 初始市场状态

在创新企业未向生产领域提供可生产高质量的专利技术之前,产品市场上只有两个进行Cournot竞争的寡占企业生产较低质量s0的同质产品,在计算方便、不影响模型结果的前提下,标准化初始低质量s0=1。低质量产品市场需求为容易求得Cournot博弈均衡价格两个生产企业取得同等销量以及同等利润

创新企业有意将自主研发的高质量产品技术向生产企业出售。将该创新技术应用于企业进行生产,能够将产品由低质量s0提升至高质量水平s1,并改变生产企业市场竞争格局。消费者在高低质量产品间进行取舍的偏好其中从而存在其中,p1为高质量产品价格,p2为低质量产品价格。

由于新技术尚未应用于生产领域,参与专利授权交易的创新者、生产者和产品终端消费市场就新技术对产品质量的提高程度λ存在认知差异。生产企业相对于单纯从事研发的创新企业而言更接近最终产品消费市场,掌握的信息也更加全面,对于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创新企业而言,其创新技术市场价值评估能力高于单纯从事研究开发的技术创新企业。

λ1为创新企业3对技术创新质量提高的认知程度,λ2为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对于技术创新质量提高的认知生产企业,λ3为整体社会消费者对于技术创新质量提高认知的程度。生产企业由于更了解最终产品消费市场信息,掌握信息也更加全面,所以对于高规格垂直产品技术创新而言,其创新技术市场价值评估能力高于单纯从事研究开发的技术创新企业。由此,对于技术革新力度较大、而各方评价不一的高新技术而言,大多存在以下认识关系λ1>λ2>λ3。这意味着,越是高强度的技术创新,参与授权交易的各方认知程度越低,技术创新者作为提高产品质量的最重要贡献者,则越难以获取这种创新溢价。

对于革新力度社会消费群体认可程度低的创新技术,存在λ1>λ3>λ2的可能,此时意味着引进研发技术的生产企业高估了消费者市场对创新技术革新力度的认知。生产企业需要付出比消费市场高估技术革新程度的信息风险代价。λ1λ2是交易授权达成的必要条件,λ1>λ3是创新技术存在应用价值的前提。在完全信息情形下,涉及创新技术授权交易、生产应用与消费各方能够完全获取真实的技术革新信息,存在λ1=λ2=λ3=λ。本文在探讨授权契约优化的同时,考察哪种契约更有利于创新企业规避信息劣势并获取应有的创新利润,对不完全信息情形下基于λ1>λ2>λ3的假定前提进行深化研究。

2 创新技术授权交易

若将创新技术授权给生产企业应用,则能够将企业产品质量提升至较高质量水平s1,在创新企业不同的授权策略下,有可能改变生产企业市场竞争格局。消费者在高低质量产品间进行取舍的平衡偏好为其中从而存在其中,p1为高质量产品价格,p2为低质量产品价格。

高低质量产品的市场需求分别如式(1)、式(2)所示:

技术创新企业向生产行业转让技术产权,需要考虑进行排他性还是非排他性转让策略问题。在每一笔产权交易中,创新企业可就收取固定费用F或(和)单位产品费用r进行选择,从而衍生出3种基本收费契约模式:固定收费、特许权收费和双重收费。本文通过博弈模型,探讨不完全信息下创新技术革新评估力度不同导致不同技术转让策略下的3种授权交易契约优化问题。

2.1 排他性技术授权

在排他性技术授权策略下,创新企业选择唯一的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假定获得排他性授权的企业为生产企业1(下同)。那么,生产高质量产品的生产企业1面临的反需求函数为而生产低质量产品的生产企业2面临的反需求函数则为

2.1.1 不同收费契约模式下的定价策略

在固定收费契约下,创新企业根据自身对技术革新程度的预估λ1设置技术转让费其中部分为基于创新企业视角,生产企业1通过应用新技术获取的收益,这一收益剔除生产企业原有利润后,通过固定收费转移为企业3产生创新研发回报生产企业则根据自身对创新技术价值的估计λ2制定市场价格,从而有消费者群体对这一价格作出反应,在消费者对创新进行真实评价的基础上,市场均衡销量高质量产品为低质量产品为由此,在博弈均衡情形下,生产企业1获取的利润其中部分为生产企业通过应用创新技术从产品消费市场获取的收益。未获取新技术的生产企业2的利润为

消费者剩余的具体值为:

而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为创新企业的利润回报、生产行业利润及消费者剩余之和具体值为:

在特许权收费契约下,创新企业通过对生产企业生产每单位产品收取单位产出费rRE获取利润生产企业1赢利生产企业2赢利分别对求关于的一阶导数以寻求企业1、企业2的利润最大化,得到各自的反应函数为进而得到Cournot均衡产量创新研发企业通过排他性特许权收费得到利润

信息的不完全性在于,创新授权企业3依据自身对技术革新程度的估计,制定最优单位技术授权费用收取标准。通过求解利润最大化,最优单位收费为若0<λ1≤0.43,则;若0.43<λ1<1,则如果0<λ1≤0.43,技术革新程度足够高到令创新技术交易双方共享新增利润;如果0.43<λ1<1,意味着技术革新程度较低,利润最大化存在角点解。在完全信息情形下,引进新技术的生产企业难以留存新增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在技术交易完成后,应用新技术进行生产的产品销量不仅取决于创新企业3的单位收费水平rRE,还取决于购买技术创新专利产权的生产企业1和消费者整体认知λ2λ3

因此,如果0<λ1≤0.43,那么根据生产企业拥有信息估计市场销量为高低质量产品在此信息下最优定价分别为消费市场依据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水平认知形成的均衡产量为相应地,创新企业专利所得为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的利润为

如果0.43<λ1<1,那么根据生产企业拥有信息估计市场销量为高低质量产品在此信息下的最优定价分别为:p1=消费市场依据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水平认知形成的均衡产量为

企业3的利润为:

在双重收费契约下,创新企业3收取的技术转让费由固定收费和特许权收费两部分组成。在完全信息下,企业3可通过契约优化完全获取企业1通过新技术应用创造的新增利润,但在不完全信息下,该新增利润由创新企业、购买技术专利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3方依据各自对信息的拥有程度而共享。

在排他性双重收费契约下,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的利润函数表达式分别为企业3收取的专利转让费为在生产企业Cournot竞争均衡格局下创新企业3的专利授权利润

出于利润最大化目的,创新企业3的单位产出费最优设置此时,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基于拥有的信息状况,遵循利润最大化企业目标,博弈均衡结果高、低质量产品分别定价为在此价格水平下,两种产品的市场销量为

生产企业1通过生产销售高质量产品,事实上可从终端消费市场获取收益但创新企业依据其拥有信息估计生产企业1的收益值为由此,创新企业3根据自有信息优化双重收费契约中固定收费部分为而在优化双重收费契约中的特许权收费部分时,根据优化单位产出费和事实上生产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高质量产品销量,真实的特许权收费部分为这与原本创新企业3估计的有所不同。原因在于,三方信息不同,造成事实上的市场销量和各方估计值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特许权收费部分是一种补贴,创新企业3给予这一补贴的目的是为增强高质量产品在消费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刺激其销量扩张、占有市场。在此契约交易模式下,创新企业3获取的技术授权利润整体为

生产企业1最终得以保留的具体利润额为生产企业2的利润由于高质量产品的存在受到挤压,产品价格和销售受到双重打击,企业利润值降至

消费者剩余为:CSTE=

社会福利水平为

2.1.2 排他性授权选择下的契约偏好

在创新企业选择只对外授权一家生产性企业的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固定收费契约、特许权收费契约和双重收费契约在创新程度不同、信息完全性不同时带给创新企业不同的利润回报。本文通过比较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3种不同契约交易模式优化设计问题,得到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不考虑信息不完全因素,基于创新授权企业视角,固定收费契约始终优于特许权收费契约。

在完全信息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固定收费始终优于特许权收费。这是因为,相对于固定收费而言,特许权收费能够提高购买创新技术专利的生产企业的边际成本,从而影响其市场扩张力,高质量产品销量提高幅度低于固定收费契约模式。尤其是在特许权收费契约模式下,创新技术革新程度较高时,购买专利的生产企业得以保留增量利润,达到创新授权交易双方的共赢状态,这更加削弱了特许权收费契约对创新企业的吸引力。因为在固定收费契约模式下,完全信息能够保障创新企业掠走所有创新技术带给生产企业的利润增量。

在此基础上,突破完全信息的前提,考虑不完全信息因素,本文得到以下两个命题:

命题1: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创新企业采用固定收费契约会因信息不完全降低授权利润,特许权收费契约能够更好地缓解授权利润降低程度,信息不完全使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授权交易下特许权收费契约优于固定收费契约成为可能。

创新企业虽然掌握着创新技术原理及其应用情况,但其对新技术应用市场消费前景的把握,却远远逊于更接近消费市场的生产企业及整个消费者整体,这直接影响了创新企业对专利技术商业价值的评估。在固定收费契约模式下,授权收费与高质量产品销量无关,创新企业收取一次性专利转让费用,该费用值取决于创新企业对技术专利革新市场价值的认知λ1。创新企业的认知λ1不高于生产企业对于技术革新程度的认识λ2,否则技术转让双方交易无法达成,生产企业相对于创新企业而言拥有更多信息优势,这一优势使得生产企业获取相应利润,该利润来自于新技术应用带来产品质量提升取得的消费者认同。

在特许权收费契约下,虽然创新企业根据自身信息拥有程度λ1设置了最优单位产出费,无法分享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拥有的信息λ2λ3,但在创新企业设定单位产出费后,购买技术专利的生产企业会依据自身信息拥有状况λ2设定高质量产品价格p2,而消费者群体则依据自身效用形成创新技术革新市场认同度λ3,从而使得高质量产品的市场销量同时取决于创新企业、购买专利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3方的信息拥有度。创新企业得以从产品销量上弥补自身信息不足,从而获取相对较多的专利转让利润。

特许权收费契约相对于固定收费契约而言,可使创新企业规避部分信息不完全性风险,获得的专利收益更趋向于市场认同价值。对于尚未被创新企业、生产企业完全认同的技术创新,特许权契约是值得采用的契约选择,尤其是当应用该技术的高质量产品得到消费者市场高度认可时。相反,如果是被创新企业、生产企业高估的创新技术,应用该技术的高质量产品的市场认同度远远低于专利交易企业双方。这样,特许权契约可降低购买专利的生产企业的风险,降低其支持专利费用额度。总体而言,特许权收费契约使得专利转让利润更逼近其市场认知价值,这是固定收费契约无法达到的,这将直接导致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完全信息状态不被采用的特许权契约,在非完全信息时成为选择的可能。

命题2: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信息不完全性不影响双重收费契约下创新企业对单位产品的补贴设定,单位补贴能够提高高质量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刺激销量,由此上升的补贴总额授权企业通过设计更高的固定收费获取补偿。

双重收费契约由于是固定收费和特许权收费组合的搭配运用,所以优于单纯的固定收费契约或特许权收费契约。双重收费模式的存在能够加强对外转让技术创新企业与购买技术专利生产企业之间的同盟,通过单位补贴方式提升下游生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刺激高质量产品销量;而固定收费部分不仅可以弥补创新企业由于补贴带来的损失,而且还能够最大程度上获取专利收益。创新者、生产者和消费者3方不完全信息的存在,能够削弱生产企业终端产品定价能力及创新企业对高质量产品的销量估计。创新企业由于低估了其对生产企业的补贴总量,虽然其最优单位补贴并不受信息不完全性的影响,但由于信息不完全低估了固定收费额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市场消费者对生产企业定价的反应估计销量,获得相对较多的固定转让专利收益,从而减少信息不完全性带来的影响。

在排他性创新授权策略下,专利技术转让带给创新企业利润回报的同时,创造了更高的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不完全信息的存在,进一步促进了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的提升程度,这一结论在3种授权交易契约模式下都成立。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提高的原因在于:一是不完全信息使原先创新企业享有的利润向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倾斜;二是创新企业信息劣势导致相对较低的专利收费,降低了生产企业成本,刺激了高质量产品生产,从而创造了更多消费者和社会福利。

2.2 非排他性技术授权

如果创新企业出于技术传播或遏制潜在进入者的目的进行创新研发竞争,并向生产行业进行非排他性技术授权,两个生产企业的产品由低质量s0提升为高质量则高质量产品的市场需求为在非排他性授权意向下,创新企业在不同收费契约模式下实行利润最大化优化决策,信息不完全性影响创新授权交易契约的内生性选择。

2.2.1 不同收费契约模式下的定价策略

在固定收费契约模式下,创新企业将专利技术非排他地转让给多个生产性企业,如生产企业1和生产企业2。获取新技术并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两个企业实力相当,在创新企业拥有信息λ1情形下,创新企业从引进技术专利的两个生产企业获取固定专利费生产企业1和生产企业2根据自身拥有信息估计水平λ2,将双方博弈市场均衡价格定为在这一价格水平下,市场最终均衡销量为事实上,由于信息不完全性,获取高质量产品生产技术专利的生产企业1和生产企业2的利润为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分别为

在特许权收费契约模式下,两个引进技术产权的生产者1、生产者2和创新企业3的利润表达式分别为两个生产者依据Cournot寡头竞争进行各自利润最大化决策,决定各自的市场均衡销量,从而得到销量关于单位产出费的表达式专利拥有者企业3进而作出利润最大化决策,依据自身拥有的信息水平优化单位产出费。如果;如果相应地,当时,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按其信息拥有度的估计销量为从而将高质量产品市场价格定为事实上,在此价格水平下,市场真正销量为创新企业专利转让所得为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的利润为

时,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按其信息拥有度的估计销量为从而将高质量产品的市场价格定位为在此价格水平下,市场的事实销量为创新企业专利获利所得为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的利润为

在双重收费契约模式下,购买创新技术从事高质量产品的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的利润函数表达式为创新企业3从引进技术的两个生产企业收取的专利费为出于利润最大化目的,创新企业设置的首位产出费为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是进行Cournot竞争的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假定创新企业对两个企业实行无差别对待,从而有在其评估的生产企业销量和利润下,收取的固定费用部分为基于生产企业拥有的不完全信息λ2,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的最优定价为消费市场对这一定价的反应是高质量产品销量为该产品为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2带来的利润,同时创新企业3可从每个生产企业获得的特许权收费,创新企业3获得的专利授权费总额为

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双重交易契约模式下,消费者剩余为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为WTN=

2.2.2 非排他性授权选择下的契约偏好

创新企业选择对外广泛授权其技术专利,不同的契约模式设计机制带来的专利收益亦不同。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不考虑信息不完全因素,基于创新授权企业视角,在技术革新力度较强状况下固定收费契约优于特许权收费契约;在技术革新力度较弱状况下特许权收费契约优于固定收费契约。

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特许权契约适合相对较弱的革新技术转让,而固定收费契约更适合较强程度的革新技术转让。非排他性策略使创新企业拥有更多的对外授权选择,建立了更多的合作授权契约关系,从而使新技术得以更广泛应用。相对于排他性策略,特许权收费契约成为完全信息情形下的选择。尤其是在技术革新力度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广泛对外转让技术专利、提高新技术在生产行业中的应用率可创造更高的商业价值。这一价值高于排他性授权下唯一接受授权的生产企业从高质量产品市场获取的新增利润,尽管该利润来自于新技术应用和相对竞争市场优势两个层面。

引入不完全信息因素的影响,通过对3种契约优化结果中创新企业利润进行比较,本文得到以下两个命题。

命题3: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创新企业由于信息不完全采用固定收费契约产生的利润缩减程度大于特许权收费契约,信息不完全能够强化特许权收费契约的相对优势。

交易方总是受益于自身拥有的信息优势。一般而言,越是接近终端市场的交易方,其了解的信息越精准,最上游单纯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显然滞后于消费市场,甚至更接近消费市场生产企业。值得庆幸的是,基于终端产品销量的专利授权交易契约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部分信息不对称性的影响,特许权收费契约便是该交易契约模式中最为简单的一种。非排他性授权策略能够扩大创新企业技术专利传播广度,具体表现为终端产品销量与授权企业数量同步上升,特许权收费在这一授权策略下很好地规避了部分信息不对称现象。

总体而言,在信息不完全情形下,创新企业对特许权收费契约的偏好程度与信息不完全程度正相关,信息不完全性使得特许权收费契约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扩大了特许权收费契约的偏好程度。

命题4: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信息不完全使创新企业无法通过设计双重收费契约中的单位产出费间接垄断高质量产品市场,引致授权利润下降。但垄断效应弱化利润下降可通过高质量产品产量上升部分得到弥补。

与排他性授权策略不同,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创新企业不再通过负的单位产出费向购买专利技术的生产企业提供补贴,以争取更多的固定费用。其更关心专利技术广泛覆盖带来的规模收益,获取专利技术的生产企业与未获取专利的生产企业间的相对优势变得不再重要。在新技术覆盖整个生产行业的情况下,创新企业可通过设置正向单位产出费来降低生产行业产品销量,以间接提升整个行业的垄断性。这一垄断的根源在于创新企业技术的唯一性,虽然创新企业信息劣势使整个市场不至于达到完全垄断程度。弱化的垄断效应损害了创新企业利益,但高质量产品销量的上升,在正向单位产出费带动下,创新企业可获取较高的特许权收益,并弥补信息不完全导致的部分利润损失。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5:不完全信息能够削弱创新企业赢利能力,较低的技术引进成本促使生产企业扩大高质量产品产出,进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在非排他性授权双重收费契约模式下,当垄断效应大于技术革新影响时,不完全信息能够降低社会福利下降程度。

在(非)排他性创新授权策略下,信息不完全能够削弱创新企业授权契约定价的精准性,降低其转让专利技术赢利能力。相关作用机制表现在设置的单位产出费相对较低,或在双重收费契约下给予接受授权的生产企业更多补贴,购买专利的生产企业成本相对降低,由此对最终高质量产品的定价也就相应较低。消费市场在较低价格水平下,可实现较高的消费量,从而削弱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的垄断效应,同时创造更多消费者效用。从这一角度看,信息不对称对于技术革新高于企业预期估计的专利授权是一种传播鼓励,较低的固定收费定价和单位产出费定价隐性刺激了高质量产品产出,而特许权收费契约和双重收费契约又可凭借事后高质量产品在真实市场上的销量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创新企业的部分损失。可以这样理解,信息不完全以牺牲创新企业部分利益、换得高新技术更广泛传播应用,以相对提高高质量产品销量、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水平。

在创新技术革新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覆盖全行业的广泛非排他性技术授权,尤其是生产企业只有少数几个寡占生产企业,如模型中进行Courtnot竞争的两个生产企业,这种情形下的授权可能引起社会福利水平下降。新技术的普及应用虽然能够提高产品质量,但由于授权契约设置的创新企业最优单位产出费限制了生产行业产出,从表象上看,可理解为高质量产品上市量能产出难以跟上(在实践生产中不排除这种情形)。但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双重收费契约模式下,从模型结果可得到理论上存在技术间接垄断性导致销量下降的深层原因。当垄断效应大于创新质量提升行业利润和消费者效用时,社会福利水平整体下降,但此时不完全信息降低了社会福利下降程度。

上述结论基于生产企业保守估计技术革新力度不完全信息λ1>λ2>λ3的假定前提,然而,如果事实上消费市场认可的技术革新程度低于生产企业预估技术革新程度,即λ1>λ3>λ2,那么不完全信息带来的影响则相反。创新企业可以获取由于生产企业高估授权技术革新程度带来的授权溢价。生产企业为相对消费市场高估技术革新力度的代价是利润缩减甚至亏损,具体取决于生产企业盲目乐观导致的高估程度(λ2越小,意味着生产企业越过于高估技术革新程度)。最为极端的情形是,这种高估可能导致高质量产品定价过高,从而难以获得整个市场认可(表现为高质量产品销量锐减甚至为零),尽管创新技术本身拥有市场发展空间(λ1>λ3)。在这一情形下,虽然创新企业通过授权交易获得相对较高的回报,但是,由生产企业过高估计革新力度承担的信息成本阻滞了新技术的应用传播。鉴于生产企业谨慎的商业属性,这一情形有可能发生但并非常态。在该情形下,虽然特许权收费契约较固定收费契约不能更好地获得生产企业高估风险的授权溢价,但是从长期累积创新授权动态博弈看,特许权收费契约更有助于技术授权交易长久、平稳地进行下去,烫平信息风险带来的创新技术价值波动,推动创新技术价值向产品市场认知程度回归。

3 结语

本文通过构建一个博弈模型,探讨不完全信息下、拥有产品质量提高的创新企业在不同授权策略下,向寡占竞争生产企业转让专利技术的契约优化问题。研究发现,不完全信息有助于增强创新企业对特许权收费的偏好程度,尤其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原本在完全信息下不被采用的特许权收费契约,成为创新企业转让技术专利路径之一,这与KamienLi[1-2]的结论不同。原因在于,特许权收费受单位产出费和创新产品销量的共同影响,而销量是创新授权发生后的结果,这一事后因素使得创新企业得以规避部分信息不完全风险。

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信息不完全并不影响双重收费契约中的单位产出补贴设定,但信息劣势能够导致创新企业双重收费总和下降。在非排他性授权策略下,信息不完全有助于放松创新企业通过双重收费契约间接垄断产品市场的程度,信息劣势带给创新企业低估专利技术的损失可通过消费市场对高质量产品的购买量得以部分弥补。在双重收费契约下,政府应重点关注排他性授权策略下创新企业的补贴行为,避免由补贴引起的行业过度竞争。另外,还应监管非排他性授权策略间接引致的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社会福利。

创新技术是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专利技术传播路径市场化有助于创新企业实现研发收益,还可推动创新企业进行进一步累积创新经验,从而实现创新技术更替的良性循环。基于提高社会创新能力视角,政府应鼓励创新企业更多采用特许权收费授权契约,削弱信息不对称性的影响,以赢取更多研发投资利润回报。另外,还应倡导特许权契约的广泛运用,降低研发创新企业授权转让交易风险,刺激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创新力度,为当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更多的创新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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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敬敏)

Study on the Innovation Licensing Contract Mechanism under Exclusive and Non-exclusive Strategy

Wang Junme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of Yantai University, Yantai 264005,China)

Abstract:Under incomplete information, this paper studies the mechanism of licensing contracts where a non-producing innovator sells its quality-improving technology to the producers which compete in Cournot market. The innovator can choose exclusive or non-exclusive licensing strategy. It finds that, in the exclusive licensing, under two-part tariff contract incomplete information makes the innovator give more royalty subsidy to the licensee. However, in the non-exclusive licensing, incomplete weakens the degree of monopoly which is induced by the two-part tariff contract offered by the licensor. Incomplete information makes it possible that the royalty contract can be better than fixed-fee contract under exclusive licensing strategy, which is different with Li and Wang. To improve the social innovation ability,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courage the licenser to choose royalty contract, which can weaken the influence of incomplete information.

Key Words:(Non-) Exclusive Choice; Quality-improving innovation; Licensing Contract

收稿日期:2016-11-14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40215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790185);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2CJJZ07,14CJJJ08,15CJJJ27)

作者简介:王君美(1974-),女,山东招远人,博士,烟台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及应用、技术经济及管理。

DOI:10.6049/kjjbydc.2016090575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04-0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