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泽尔产权理论视域下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以常州科教城为例

史竹琴1,3,蔡瑞林2,朱先奇1

(1.太原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2.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经贸管理系,江苏 常州 213164;3.太原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摘 要:以常州科教城协同创新为例,运用巴泽尔产权理论对创新主体产权进行经济学分析,揭示最小化浪费是协同创新的内在动力机制,所有知识交易均可以依靠“契约”和“非契约”两种机制得以混合实施;发现协同创新在知识溢出的同时,系统交易成本随系统的不断演进呈递增趋势;认为科技资源集聚存在一个适度规模、功能互补和网络结构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大杂烩”式的科技资源集聚并不一定能够激发协同效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好协同创新实施方案与制度建设的顺序关系、发挥政府主导推进与资源配置效用的调节作用、把握协同创新系统规模均衡、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采用科技资源交易混合实施5大政策建议。

关键词:巴泽尔产权理论;产学研协同创新;交易成本

0 引言

当前,协同创新契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与此同时,还存在着目标诉求不兼容、参与意愿不强烈、组织融合不紧密、管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Park 等[1]在研究韩国政产学研合作行为时指出,政府科技政策加剧了协同创新系统的不确定性,使得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发展能力逐渐减弱,类似结果也得到了国内实证研究的支持。李培凤[2]采用三螺旋算法测算了产学研机构之间的协同程度。结果发现,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性、网络结构性呈长期弱化趋势,并未达到科技政策调控的预期效果。协同创新本质上是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在跨界共享基础上的开放式创新,在内生增长理论面前,还有什么能够让利益最大化的创新主体放弃知识溢出带来的经济增长动力?或许有微观的根本性制度因素左右着创新主体的协同行为选择?约拉姆·巴泽尔的产权理论能够为这一问题提供崭新视角,并为协同创新制度供给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沿承巴泽尔运用实例构建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基于产权经济分析视角揭示协同创新机制,总结协同创新区域经验,提出促进协同创新的政策与建议。

1 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框架

1.1 理论分析

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国家理论》等著作中详细阐述了产权思想。武建奇等[3]在总结巴泽尔分析方法、产权思想的基础上,认为与其他产权理论家相比,巴泽尔产权理论具有更强的可读性、挑战性和解释力。巴泽尔的产权思想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权相对性。巴泽尔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都可以被放置在产权分析框架内。产权可分为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类型,前者是对经济获利的预测性术语,后者是指法律意义上对资产的索取权。但由于权利转让、获取和保持都会产生交易成本,由此决定了法定权利很难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完全体现。因此,产权是不完整的;二是商品(资产)多属性与权利分割。巴泽尔将权利束转向产权属性,认为商品具有多重属性,不同主体、不同情景对产品属性有不同的认识,现实经济活动中难以获取特定商品(资产)所有属性的全部信息;洪名勇[4]将巴泽尔与德姆赛茨、斯蒂格利茨有关产权的思想进行了比较,发现巴泽尔产权理论不仅清晰回答了产权制度研究中存在的“界定不清”、“产权残缺”等问题,而且指出除“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这两种极端情形外,还存在“商品部分拥有”这一中间状态;三是产权界定与公共领域。巴泽尔认为,产权界定、产权实现都是不完整的,个人产权获取、保持及放弃是一个基于预期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决策。当个体认为拥有产权主张带来的可能收益大于产权界定成本时,其会主张获取和保持产权;反之则不会选择运用权利,而是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所有资源的价值称为“租”;四是限制产权与价值最大化。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任何对产权采取的约束措施都会“稀释”产权,因此产权约束是有害的。但巴泽尔[5]认为,产权多属性特征及商品所有权的分置性决定了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攫取、偷盗和剩余索取权的争夺,其主张限制产权。巴泽尔对产权的限制实际上是通过价格机制优化资源分配,有利于对权利价值最大化行为进行调节。程民选[6]强调巴泽尔是西方产权经济学代表人物中深入公共领域探讨共同财产问题的少数学者,也是率先提出“限制产权的行为不都是有害”观点的西方学者。

产学研协同创新本质上是指创新主体将科技资源置于公共领域,通过异质性资源的交互共享,降低资源转让、获取和保持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在巴泽尔产权理论视域下,协同创新过程可还原为资源跨界共享合同关系下对产权的重新界定,通过对公共领域产权进行限制,有利于减少利益损失并实现整体资源价值最大化。本文结合常州科教城协同创新案例,对协同创新主体产权进行经济学分析,揭示协同创新的内在机理,并提出促进协同创新的相关政策与建议。

1.2 案例研究框架

协同创新是创新主体科技资源共享基础上的开放式创新,依据巴泽尔的产权理论,科技资源可视作组织的产权,创新活动可视作蕴含产权获取、保持及放弃等行为的合同关系。由于信息、人才、资本、技术、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不仅是异质性资源,而且同一类资源也包含着不同属性,创新主体无法完全了解这些资源的当期价值,更难以预测其未来价值,故本文将未知属性和部分产权置于协同创新公共领域。在资源共享共用、协作创新过程中,这些资源的产权不断被重新界定,并由此产生交易成本。由于资源投入种类、数量及创新成果剩余索取权的争夺,使得创新主体预期收益和成本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依据利益最大化原则,需进行两方面的权衡:一是原来置于协同创新系统公共领域的科技资源产权是否选择重新界定;二是究竟是依托协同创新系统还是采取市场化交易方式从外部获取所需资源。显然,这两个方面左右着创新主体的协同意愿,并由此影响着协同创新系统规模。

产学研协同创新方向既要坚持市场导向,又要坚持国家目标导向,政府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发挥着引导和集成作用[7]。即使在国外,各国政府也都在通过科技政策及专项资金,积极引导和推动大学、科研机构、产业与政府开展合作[8]。结合巴泽尔产权理论,本文构建协同创新机制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政府在协同创新系统中发挥着集成、推进和引导作用,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分别为三大创新主体。由于行政区划管辖分割和创新主体地理分布,这一系统参与主体呈现出相对稳定和区位性态势。同时,协同创新系统具有开放性特征,不仅原有创新参与主体能够保留进入和退出的选择权利,新的创新主体也可以随时选择进入和退出。当科技资源在创新系统内部跨界流动时,产权获取、保持和放弃不断演化,并以合同形式构成各类协同关系。由于异质性资源的产权界定成本较高,加上资产属性的多样性和归属主体的分割性,决定了创新主体对资源产权的不完全性。随着协同创新活动的不断推进,不同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系统中的相对地位和相对责任发生改变,导致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称分化。加上受创新风险结果的影响,使得创新主体面临着究竟是维持在创新系统内部还是通过外部市场获取所需资源的决策,即当他们相信维持在创新系统内部产生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他们就选择保留在协同创新系统内部;相反则退出系统,直到系统参与主体数量和协同创新程度达到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

图1 巴泽尔产权理论视域下协同创新机制分析框架

2 案例选取与描述

2.1 案例选取

Murmann[9]在总结美国管理学会会刊AMJ刊发论文的研究方法后指出,案例和质性研究日益得到管理学界的重视和普遍采纳,其提出了有趣案例研究的3个特征。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界享有盛誉的教授,巴泽尔喜欢采用实例阐述其思想,他强调“一个精心寻找的实例往往提供了比任何一种理论模型都丰富得多的内容”。本研究之所以选择江苏常州科教城作为案例,是因为常州本身不过是江苏一个普通的三线城市,常州科教城科技资源禀赋也并不十分突出,却能够在知名杂志《创业邦》组织的评选中连续3年获得仅次于北京中关村的“中国最佳创业园区”称号,“常州智造”也成为响誉全国的城市品牌。常州科教城协同创新成效远远超过其它地区创新科技园区,为什么能够取得与科技资源禀赋反直觉的创新成效?难道内生增长理论不能解释常州地区的经济增长动力机制?巴泽尔产权理论又如何解释协同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产权问题?本研究案例选择符合Murmann教授强调的有趣案例研究的特征。

2.2 案例描述

常州科教城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与常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分为高教园区、科技园区和产业园区3部分。其中,高教园区由常州大学及5所高职院校组成;科技园区主要包括中科院常州中心6个实体研究所和16个研发中心,此外还有20多个研究型大学在常州设立了公共研发平台。产业园区主要围绕“智能、设计、信息”三大方向,共包括250多家智能制造高科技公司、60多家设计领域的科技企业和300多家产业互联网公司[10],高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组成了协同创新的三大主体。

常州科教城以“政府主导、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为理念,在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之间实行人才、信息、技术、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跨界“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具体而言:一是统筹规划政府在园区成立管委会,协调6所高校图书信息资源、实训实践场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建共享;二是常州地区虽无名校,但积极对接中科院、全国多所知名高校,吸引和鼓励异地创新主体来常州设立科研机构。另外,将分散高校集中在一起,组建资源共享型常州大学城;三是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所共建专业、开发课程,推进由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现代学徒制”和由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做实协同育人;四是推进人才互聘。通过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之间的高层次人才互聘,促进能工巧匠、技术骨干、企业家、专业带头人之间深度融合,协同攻关;五是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创新服务、人才服务、创业咨询、需求对接、专利上网、企业孵化、项目申报、金融支持等途径,加强创新主体之间的沟通;六是政府主导。科教城通过设立教育、科技、经济等业务处室,努力做好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引导、服务、推进和激励工作。通过10多年的协同创新,常州科教城不仅成为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引擎,而且奠定了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的核心地位,赢得了多项省部级和国家级荣誉。一个科技资源相对匮乏的三线城市,其协同创新经验多次获得主流媒体争相报道,并受到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致好评,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3 案例分析

协同创新是政产学研等创新主体借助创新资源跨界共享,通过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促进创新绩效,最终实现最佳资源配置效用的过程。因此,协同创新系统包括创新主体、创新客体、创新目标、创新活动、创新环境等诸多要素,这些要素通过相互结合和相互影响决定创新预期收益和产权交易成本变化情况。依据巴泽尔的产权思想,协同创新主体将部分创新资源置于公共领域进行共享利用,由此产生了产权界定、权利分割、限制公共领域利益损失、剩余索取权调节等一系列问题。常州科教城协同创新实践需要解决协同创新内在动力机制、政府在协同创新中的主导地位与调节作用、创新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协同创新系统交易成本演进、协同创新系统均衡等诸多问题,图2为案例分析整体框架。

3.1 协同创新内在动力机制

依据巴泽尔产权属性的观点,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校3类创新主体,对其拥有的信息、技术、知识、人才、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属性的认识都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不仅体现在如何挖掘和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的现有价值等方面,而且也无法预知将来的潜在价值,因此对现有资源的产权认识比较模糊。创新主体组织优质科技资源参与协同创新,其中包含置于协同创新公共领域尚未认识、界定的部分产权。这些碎片化资源通过复杂非线性关系,往往能够产生知识溢出协同效应。也即,在创新主体单独利用科技资源时,由于资源多维属性和认识的局限性,难以高效利用现有资源。事实上,无论哪种科技资源,在由政府主导的协同创新系统中,其产权本身都是多主体交互分割所有。正是协同创新系统的开放性,才使得置于公共领域的部分科技资源产生非线性叠加效用,并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小化浪费”,进而实现资源配置效用的最大化,这是创新主体协同创新的内在动力机制。常州科教城科技资源跨界“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克服了资源单独封闭式利用对产权属性认识的局限性,促进了创新主体协同创新和协同育人。

图2 常州科教城协同创新案例分析框架

3.2 政府在协同创新中的地位与作用

产学研3类主体可以彼此形成“2-2”的合作创新模式,并采用自我实施的合同模式,这种合作创新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随着参与者的不断增多,自我实施的弊端就会凸显。巴泽尔认为,当合同由第三方实施时,能够显著降低由于参与者数量增多而带来的不经济性。在常州科教城协同创新系统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其同时还担当着协同创新合同第三方实施者的角色,能够有效降低众多异质性创新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系统带来的潜在冲突。另外,由于科技资源产权的多主体分割,在协同创新中容易发生侵权、偷窃等不当攫取行为,政府主导地位有助于规避创新主体产权的不道德运用,并加强公共领域产权运用方式约束。当然,政府对产权主体的约束行为虽然能够避免公共领域利益受损,但同时也意味着提高了协同创新剩余索取权,从而可能导致政府在引导科技资源共享中存在“诺斯悖论”[11]。常州科教城一方面坚持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公共产品,为创新主体提供周全的创新服务;另一方面,十分注重加大对技术攻关、基础研究的经费投入,帮助产学研机构提高创新能力。正是扮演了“科技创新服务商”和“科技创新催化剂”的双重调节角色,科教城才有效破解了政府的“诺斯悖论”,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知名科研院所和大学来常州设立研发中心,并由此形成了“他方资源、我方利用”的常州特色。

3.3 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

协同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问题,在巴泽尔看来,知识交易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并且依靠“契约”和“非契约”两种机制得以混合实施。其中,契约机制是指依托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度框架进行治理;非契约机制是指利用长期协作关系和文化软环境进行治理。就专利保护与开发而言,由于科教城推行人才互聘协同创新模式,专利所有权申请面临个人、原派出单位和临时接纳单位之间的纷争。常州科教城在相关法律法规外,依据人才发展机制制订了明确的科技成果转移、开发规章制度,注重保障科技人员个人利益,目的就是为了在专利所有权分割下限制相关专利所有者的不当实施行为,防止专利轻易沦为公共财产并挫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此外,科教城在专利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专利开发,在对专利所有产权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每年举办2~3次技术需求与专利对接,目的就是在协同创新过程中激活专利预期经济权利,让知识真正转变为生产力。除依靠“契约”机制保障专利知识交易外,科教城还注重培养长期协作关系和协同创新文化氛围,具体而言:一是制订产学研机构人才互聘管理考核制度,特别是明确了人才互聘的详细流程和考核人事关系;二是加强人才互聘促进协同创新先进事迹和重大贡献的报道,营造促进协同创新的外部软环境,促进协同创新制度变迁。

3.4 协同创新系统交易成本演进趋势

按照巴泽尔的思想,常州科教城协同创新系统并非只是众多产学研机构的简单集合,而是科技资源交易合同的集合,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产权不断界定是一项核心工作。随着协同创新的不断演进,系统内科技资源交易成本呈现由低到高的演进趋势,如图2所示。交易成本演进原因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科技资源共享基础上的协同创新本身是异质性科技资源非线性关系的相互利用。在巴泽尔看来,异质性产权界定成本较高,随着科教城人才互聘规模的持续扩大,产权界定成本也将持续递增;二是随着协同创新的不断推进,原来未定价的置于公共领域的科技资源产权需要重新界定,并明晰权责利对应关系,这将导致交易成本递增;三是科教城进驻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呈逐年递增趋势,协同创新参与主体增加,将消耗更多公共管理资源;四是随着协同创新的不断推进,不同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强弱分化,非法侵占、偷窃等不当产权行行为随之出现增加,政府限制产权行为也会增加交易成本;五是科技资源产权多主体所有必然导致创新成果多主体所有,协同创新成果产权分割界定将产生新的交易成本。事实上,协同创新并非只是规避了创新风险[12],创新失败责任分担界定同样也会够增加交易成本。因此,虽然内生增长理论有助于促进科技资源集聚并产生溢出效应,但协同创新系统整体交易成本随着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持续演进呈现上升趋势,协同创新同样存在负外部性。

3.5 协同创新系统均衡

本文分析发现:首先,协同创新系统交易成本演进规律决定资源配置效用变化情况,由此左右着创新主体面临究竟是维持在创新系统内部还是通过外部市场获取所需资源的决策。图2说明,创新主体进入和退出系统决定创新系统规模演变情况,创新系统存在一个合适、相对稳定的规模,并由此形成系统规模均衡。事实上,无论是科技资源禀赋还是产业基础,常州科教城的基础和规模在江苏均不具备突出优势,在全国更显得微不足道,但其却能够成为协同创新的典范,依靠的并不是科技资源集聚规模上的数量优势,而是维持了一个相对经济、高效的均衡规模。其次,协同创新系统需要保持参与主体数量与功能柔性,互补性产权交易关系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就科教城而言,6所高校、30多个科研院所、700多家科技型企业共同形成了竞争与共生的生态关系,而适当的生态关系是协同创新系统趋于相对稳定均衡状态的基础[13]。最后,科技资源交易关系构成的网络结构相对稳定,有助于降低产权界定成本。就常州而言,地方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光伏产业、装备制造业、输变电设备、软件产业、纺织产业、医药产业等,但科教城始终围绕“智能、设计、信息”三大创新方向组建创新网络,这种有选择的网络结构有助于长期协作关系的形成。在巴泽尔理论中,长期协作关系基础上的“非契约”机制能够大大降低产权界定成本,提高系统协同效率。

4 结论、讨论与政策启示

4.1 结论

作为产权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巴泽尔喜欢运用实例阐述其独特的产权思想,其在全球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本文并非主要介绍巴泽尔产权理论,而是尝试运用其产权思想分析协同创新模式,通过常州科教城实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是协同创新开放性有助于实现科技资源利用的“最小化浪费”,能够实现创新主体预期利益最大化,这是协同创新的内在动力机制;二是应该维持政府在协同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让政府机构担当协同创新合同第三方实施角色;三是既要注意协同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更要强调知识产权开发,并且所有知识交易都可以依靠“契约”和“非契约”两种机制得以混合实施;四是随着协同创新的不断演进,产权界定成本将会递增,整个系统交易成本呈上升趋势;五是协同创新系统存在均衡状态,这种均衡体现在系统规模、参与主体功能互补和网络结构相对稳定3个方面。本文通过实例揭示协同创新内在动力机制,回答篇首提出的创新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系统决策机制以及协同创新系统均衡问题。

4.2 讨论

罗默和卢卡斯提出的内生增长理论解决了经济增长长期动力机制问题,该理论的确能够解释知识在全球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4]。但是,其无法解释韩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新加坡以及中国大陆等新兴经济体的创新和持续发展。为此,一批经济学家将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转移到制度问题研究中,揭示了制度对于经济的解释作用[15]。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基于协同创新主体产权经济学视角,揭示协同创新系统演化与产权界定成本的关系,认为协同创新系统存在一个均衡状态。换言之,科技资源集聚并非一定能带来正外部性,而是存在一个适度规模、功能互补和网络结构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这一结论试图从微观视角诠释制度经济学对内生增长理论的补充。当然,正如巴泽尔“实例性”研究方法有时存在“解释力”和“一般化问题”的局限(武建奇等,2014),本文结论也有待在后续实证研究中验证。

4.3 政策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启示:

(1)处理好协同创新实施方案与制度建设的顺序关系。目前,国内针对协同创新问题的研究常归结为管理机制不健全,将规范制度建设作为协同创新的前提条件(蓝晓霞,2014;刘爱华,2015等)。但是,协同创新本质上是创新主体之间科技资源交易的合同组合。事实上,合同在实施中存在大量剩余需要事后进行处理。而且,科技资源产权界定本身是一个动态过程,这就不可能在“制度健全的前提下实施协同创新”,协同创新只能是“边实施边完善”。

(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产学研协同创新不仅需要坚持市场导向,而且还要坚持国家利益导向。特别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创新不仅需要迎合市场需求,更要在全球需求升级演化和产业链竞争背景下,坚持面向高端、面向未向的创新方向。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非等同于政府扮演投资者角色,而是在协同创新过程中限制公共领域的不当产权行为,捆住侵权、偷窃等不当攫取之手。政府只是扮演了“科技创新服务商”和“科技创新催化剂”的角色,以此破解政府的“诺斯悖论”。

(3)掌握协同创新系统的均衡性。协同创新固然是异质性科技资源的跨界创新,但并非“大杂烩”式的科技资源集聚就一定能够激发协同效应。协同创新需要功能互补、适度竞争的参与主体,需要明确创新主攻方向,并形成相对稳定的网络结构。此外,协同创新主体产权界定成本随着协同创新的不断演进与规模的日益扩大呈递增趋势。因此,创新系统绝对规模并非越大越能发挥协同优势,把握适度的创新系统规模,有助于提高协同创新整体绩效。

(4)注重知识产权开发。当前,学术界已对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形成了共识,但保护只是强调产权“法律意义上的索取权”,而并非等同于实现了知识的经济权利。因此,仅仅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难以发挥协同效应的。将专利置于协同创新公共领域,有助于挖掘尚未预知的产权价值。需要强调的是,人才是最难驾驭和界定的异质性资产,但常州科教城大胆推行产学研机构之间的高层次人才互聘计划,激活了知识产权开发工作。

(5)采用科技资源交易混合实施策略。科技资源跨界共享协同离不开契约机制,即必须通过合同界定各主体的产权,以此明确创新主体的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但契约机制是有成本的,其决定了产权的不完全性;在契约机制外,协同创新还需要通过长期关系、声誉机制、文化氛围等“非契约”机制降低产权界定成本。此外,协同创新还要注重创新主体产业链上下游的纵向分布,降低创新主体对剩余控制权事后分配的产权界定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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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敬敏)

Economic Analysis on the Barzel Property Rights Theory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ubjects

Shi Zhuqin1,3,Cai Ruilin2,Zhu Xianqi1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aiyuan 030024,China;2.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angzhou Institute of Light Industry Technology,Changzhou 213164,China;3.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iyuan 030024,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examples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f Changzhou Science and Education Town, property rights of innovation subjects are economically analyzed by using Barzel's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It reveals that minimal waste is the inner mechanism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and all knowledge transactions can be implemented based on the mixture of two mechanisms "contract" and "non-contract". Besides, it finds that transaction cost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ystem shows an increasing trend with system change, and it finds that agglomeration of technology resources is in an equilibrium state with moderate scale, complementary function and relatively stable network structure, while "smorgasbord" typ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ources agglomeration cannot stimulate the synergies. On this basis, the following five proposals are put forward, that is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mplementation scheme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to play a leading role of the government, to grasp the equilibrium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ystem,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o implement the mixtur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rading resources.

Key Words:Barzel Property Rights Theory; Production, Education & Research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Transaction Costs

收稿日期:2016-09-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BTQ080)

作者简介:史竹琴(1979-),女 ,山西襄汾人,太原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太原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蔡瑞林(1970-),男,江苏常州人,博士,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管理系教授,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朱先奇(1954-),男,山西定襄人,太原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

DOI:10.6049/kjjbydc.2016090335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04-0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