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特性与专利联盟经济效率——以生物技术产业为例

洪结银,陶 雨

(合肥工业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由互补性专利形成的专利联盟能够克服“专利丛林”问题、提高纵向产业链经济效率,这一结论是对专利联盟的一般共识。以生物技术产业为例,从产业特性角度,分析在存在溢出效应和产品差异化的情况下,由互补性专利组成的专利联盟经济效率问题。研究发现,当专利联盟的形成导致溢出效应很大且最终产品近似可替代时,由互补性专利组成的专利联盟会降低社会总福利水平,这为专利联盟的反垄断规制审查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见解。

关键词:专利联盟;产业特性;经济效率;生物技术产业

0 引言

专利联盟(patent pool)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专利权人达成协议,互相交叉许可或向第三方进行许可的组织形式。目前,在消费电子、通讯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专利联盟有DVD3C/6C、MPEG-2、MPEG-4、CDMA2000联盟等。对于专利联盟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兴起的原因,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研究。Shapiro[1]指出,在生物技术、半导体、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密集性和知识积累特性,很容易产生“专利丛林”问题,而专利联盟是克服“专利丛林”问题的有效方式。Delcamp[2]指出,专利联盟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避免专利费用堆积。罗猷韬等[3]认为,产业内专利数量以及研发企业所拥有专利总量是专利联盟形成的关键因素。

现有研究表明,专利联盟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竞争。Carlson[4]指出,专利联盟可以清除障碍性专利,降低专利诉讼成本,分担创新风险,促进技术应用和发展。Colangelo[5]认为专利联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汇集互补专利,清除障碍专利,避免高昂诉讼。Shapiro[1]根据障碍专利的性质,将古诺互补品的思想引入到专利联盟分析中,认为如果专利联盟包含的专利是完全互补的,则可以提高经济效率。Schmidt[6]在研究互补专利与市场结构时也认为互补性专利组成的专利联盟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专利联盟创新效应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Delcamp和Leiponen[7]研究了公司加入专利联盟后对创新的影响,发现专利联盟可以促进知识流动,提高创新激励。Vakili[8]基于1997-2004年成立的7个专利联盟数据,研究发现基于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对后续创新有积极作用。吴琨、翟立琪[9]依据AVS专利联盟研究了专利联盟对创新的影响,认为专利联盟成立后联盟成员仍保持较高的创新积极性。 刘辉[10]对基于技术标准专利联盟的创新效应进行了研究,认为专利联盟对于促进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的推广与扩散起着积极作用。汤天波、张宇飞[11]从产业技术创新视角对专利联盟建设流程以及我国专利池组建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专利联盟可以为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提供良好的共享平台,对推动产学研合作具有积极意义。Dequiedt和Versaevel[12]通过构建连续时间多阶段创新模型,发现企业研发强度比专利联盟形成前明显提高,而且联盟发起者人数越少、越接近联盟成立时,这种激励效应就越强。但是,联盟形成前期过度的创新投入会导致后期研发无力。Llanes等[13]在序贯创新条件下,构建了一个动态模型,指出专利联盟的形成会增加全局创新的可能性。罗猷韬等[14]通过构建竞争性专利联盟创新效应模型,研究了独立许可条款下竞争性专利联盟的累积创新效应问题,发现竞争性专利联盟可降低专利许可费,促进专利使用,并促使企业积极创新,且在独立许可条款下会进一步鼓励创新行为。

一个值得反思的现象是当代成功的专利联盟主要出现在消费电子和信息通信产业领域,而同样是专利密集生物技术产业,虽然很多专利对商业化产品开发而言是互补和必要的,但是,该领域专利联盟数量却屈指可数。本文将对该现象进行研究,首先,对生物技术产业特性进行分析;其次,依据该产业累积性创新过程中研发努力的溢出效应和默会知识在创新链条上传递对最终产品差异化的影响,构建溢出效应和产品差异化程度外生给定的博弈基准模型;接着,分别分析溢出效应和产品差异化边际变动对专利持有人、下游进行商品开发的生产商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然后,基于上文分析逻辑,对专利联盟的形成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专利联盟反垄断政策建议。

1 生物技术产业特性与专利联盟

在专利联盟集中的消费电子、信息通讯技术等领域,很多标准必要专利是产品商业化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即在所有研发完成之后,获取专利许可是商业化开始之前的最后一步。而知识产权的爆发式增长、产品技术的日益复杂,使得“专利丛林”问题日益严重,不过互补性专利组成的专利联盟的出现,极大地缓解了“专利丛林”、“反公地悲剧”、“专利挟持”、“多重边际”等基于标准的必要专利在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生物技术产业专利联盟为数不多,但同样存在“专利丛林”问题。目前,生物技术产业具有代表性的商业性专利联盟只有3个,即黄金稻米专利联盟、绿色荧光蛋白专利联盟、动物繁殖技术专利联盟[15],以及由联合国发起的具有公共健康组织性质的药品专利联盟(MPP)。

针对这种现象,国内外学者进行了相应探讨。Gaule Patrick[16]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现行反垄断政策难以满足生物产业专利联盟的需求;二是专利持有人不一定采用专利联盟形式,可以采用交叉许可等更为有效的方式获取较高收益。Alexander Lee[17]研究专利联盟对于树枝状纳米技术专利丛林的影响时,认为专利联盟对于这个领域是不必要的,因为大量专利被一家公司——Dendritic Nanotechnologies控制,并且其是最受欢迎的树枝状专利的主要来源。陈欣[18]认为生物医药领域组建专利联盟的特殊性有3点:①难以确定纳入联盟的专利;②专利权人难以形成联盟的协议;③涉及专利数量过多。赵艳[19]指出,生物技术领域技术标准化程度较低且下游市场结构偏于垄断,所以,构建生物技术专利池存在很大难度。

但上述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现代生物技术产业的技术特点,以及从原始创新到产品商业化过程中创新的累积性特征。生物技术是指利用细胞和分子过程解决问题或制造产品的技术,包括传统生物技术和现代生物技术。其中,现代生物技术主要有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酶工程以及发酵工程等,且基因工程是最核心和最关键的技术。生物技术产业具有如下产业特性:

(1)生物技术产业创新通常具有累积性,原始专利通常并不完整,需要通过后续开发创新才能实现商品化。消费电子与信息通讯等产业通常是上游研发企业进行研发投资,其成果许可给下游生产商即可转化为最终产品,而与之不同的是在生物技术产业领域,下游生产商也需要进行创新研发活动。例如,基因工程药物在上游需要进行基因的研究、纯化、测序、克隆以及工程菌的培养和筛选等活动,下游则需要进行目标蛋白的纯化及工艺放大、药品的临床实验等研发活动。所以,下游生产商获得上游研发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只是产品商业化的第一步,后续创新工作还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同时,原始创新的不完整性和相关知识的专有性,使得原始创新发明人的默会知识对后续创新具有重要影响。

(2)生物技术产业对“等价原则”不适用。“等价原则”是法院判定一个技术是否侵权的原则,若结构和功能之间关系被明确定义,或通过公认的反应机理、物理性质的原理,可以判定两个技术是等价的,则构成侵权。这在大多数机械、化学领域等是直接应用的,但在生物技术领域,由于结构功能等关系尚未得到很好的理解,两种在结构上非常相似的蛋白质可能出乎意料地发挥着根本不同的作用,并且很难证明生物技术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因为它们发生在复杂的生物体中,涉及许多尚未被了解的机制。

(3)生物技术领域的可专利性,尤其是基因的可专利性受到了较大争议。基因的化学本质是核酸,主要起作用的是DNA,而生物体的遗传信息主要根据DNA上4种碱基的排列组合决定。所以,研发人员可以将生物体中的基因片段通过特殊方法分离出来,并进行移植或控制,以实现特定的目标。这样,一个基因片段可以引发无数的后续创新,若研发人员将此基因片段申请专利权,则会阻碍后续创新。所以,基因序列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成为国内外学者广泛讨论的问题。而专利法是基于机械、化学技术发展起来的,生物技术与之存在很大差异。所以,现有专利法难以涵盖生物技术领域。美国对于基因的可专利性的不同主张从相关案例判定结果的不断变化中可见一斑,如1948年Funk Bros.Seed,Co.V.Kalo Inoculants Co.案例中明确表示自然现象的揭示不具有可专利性,1958年Merk & Co.Inc.诉Olin Mathieson Chem.Co.案例中法院认为利用人工合成的高纯度维生素B12具有可专利性,2011年Myriad案例中美国地方法院认为分离的人类基因不具有可专利性,但随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否定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该基因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范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只要相较于自然物质而言,存在显著的区别即具有可专利性。但目前没有统一的法规规定基因的可专利性,只能根据实用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进行判断。而在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了基因片段实质上是人们在自然界找到的物质,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但若是首次发现,不曾有过记载,且具有利用价值,则可以授予专利权[20]

(4)生物技术具有不确定性。这里的不确定性是指一项生物技术被研发出来后,其作用大小及作用方向还不能确定。例如,人类基因组科学公司获得编译CCR5蛋白质的基因专利时,这个蛋白质的效用还不清楚,当时对此专利的估值也没有很高,但后来研究发现,CCR5蛋白质对于对抗HIV起着重要作用,之后此专利的估值大幅度上升。而且由于生物技术产业的不确定性高、技术通用性强以及产品多样性强,从而导致生物技术标准化存在很大困难,使得生物技术产业的技术标准化程度较低,而很多电子和信息通讯产业中专利联盟都是基于一定的技术标准而组建的,生物技术产业的标准化程度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利联盟的形成。

概言之,生物技术产业的自身多重特性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该产业中专利联盟并不常见。而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基于产业特征角度研究“互补性专利联盟在总体上可以促进社会福利”这一无论在理论文献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被普遍接受的信条是否一定成立。因此,本文主要关注该产业的第一个特征。如前所述,在生物技术产业领域,一般获得专利是产品开发的前提条件,很多专利持有人所持有的原始创新是不完整的,需要进一步创新才能转化成可以推向市场的产品,这导致基础知识和产品商业化之间的缺口需要后续创新来弥补。除专利不完整之外,很多原始创新具有默会知识的特征,这使得建立在科学发现基础上的产品创新必须首先将默会知识转化成编码知识,这就需要专利持有人与开发企业之间相互沟通和交流。当专利所覆盖技术不完整和包含默会知识时,发明专利的研发人员需要与下一个环节的产品开发者保持紧密联系。因此,专利联盟的形成也决定了知识如何从专利持有人向下游开发者转移,进而专利联盟可以看成一个信息分享机制。这意味着当没有形成专利联盟时,下游开发企业独自获取和集成使用上游多种专利所需技术知识。然而,当专利联盟形成时,与专利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的结合在专利持有人层面就完成了,在向下游传递诀窍之前,他们之间会相互合作和交流信息。因此,专利联盟有助于增加下游开发过程中的溢出效应,使得下游的研发轨道更加趋于一致,进而降低下游市场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当溢出效应在商品开发阶段很显著时,产品差异化程度的下降对开发努力具有负面效应。特别是当产品差异化程度的降低会增加下游市场竞争时,下游产品开发商会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开发努力存在“搭便车”企图,这会导致研发努力程度下降,使得下游市场规模更小和利润更低。此类负面效应如果足够强,则会减少产业链上的总体福利。这一结论会推翻既有“互补性专利联盟能够提高经济效率”的传统共识,也对生物技术产业专利联盟并不常见提供一种理论上的解释。

2 基准模型及均衡分析

2.1 模型描述

假设在生物技术产业纵向创新和产品开发链条上,上游的原始创新都被专利化,下游进行成果转化和生产的生产商需要对原始创新作进一步开发才能生产出消费者需要的最终产品。下游生产商进行产品开发时会产生溢出效应,进而影响下游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博弈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上游的两个基础专利被两个不同的专利持有者kl拥有,他们需要决定组建专利联盟或进行单独许可,若形成专利联盟,则他们之间会交换更加详细的关于发明的信息,并共同决定专利许可费;第二阶段,下游生产商ij获得专利许可并付出努力e,开发生产差异化产品,付出的努力程度受溢出效应β的影响;第三阶段,下游生产商之间在最终产品市场上对各自生产的差异化产品进行价格竞争。

进一步假设在第一阶段专利权人对被许可人按照每单位产出收取许可费率R,这与很多专利联盟许可费收取方式相吻合,现实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第三阶段,下游生产商进行差异化产品价格竞争,每个厂商的反需求函数为:

Pi=Ai-Qi-γQj

(1)

其中,i,j=1,2,且ij,γ代表产品差异性程度,当γ=1时产品完全可替代,γ=0时代表每个生产商都具有垄断地位。由于存在专利联盟时专利持有人会交换默会知识,而且会与下游生产商合作,所以,产品会趋于同质。定义γ=γx∈{γp,γn},其中,1>γpγn>0,p代表存在专利联盟,n表示无专利联盟。

Ai是生产商i产品的基本需求,其取决于生产商i在第二阶段进一步创新时所付出的努力大小,同时还受厂商j努力程度的影响。

Ai=a+ei+βej

(2)

其中,i,j=1,2,且ijβ表示溢出效应,衡量下游生产商j的努力在多大程度被厂商i所利用。与γ类似,当存在专利联盟时,专利持有人可以彼此分享知识,以协调与下游被许可人进行知识转移的合作,增强企业之间溢出效应。定义β=βx∈{βp,βn},其中,1≥βpβn≥0。

除了进一步开发面临的二次开发努力成本之外,为了简化起见,假定下游生产商的成本只有按每单位产品收取费用的专利许可费率R,其它生产成本都忽略不计。

2.2 均衡分析

采用逆向求解法求得这个博弈的精炼纳什均衡,首先考虑第三阶段下游两个产品生产商在最终产品市场上的价格博弈。这些分析都是从生产商i的角度进行的,但因为生产商ij相对称,相应的结论也同样适用于生产商j

由于只考虑专利许可费,忽略其它成本,生产商i的利润函数为:

πi(Pi|Pj)=(Pi-R)Qi(Pi,Pj)

(3)

根据式(1)可得:

Qi(Pi,Pj)=[(Ai-Pi)-γx(Aj-Pj)]/(1-)

下游生产商追求利润最大化,则有:

πi/∂Pi=0,∂πj/∂Pj=0

解得:

(4)

(5)

由式(4)、(5)可得:

(6)

式(6)是下游生产商利润最大化时的利润,受AiAj的影响。而根据式(2),A受到努力程度e的影响,因而在第二阶段, 生产商决定付出多大的努力程度进行研发。第二阶段厂商的目标函数为:

i(ei|ej)=(Ai(ei,ej),Aj(ei,ej))-

(7)

均衡解为:

e*(R)=(a-R)(2--γxβx)/κx

(8)

其中:

κx=(2-γx)2(1+γx)(2+γx)-(1+βx)(2--γxβx)

将式(8)代入式(2)可得:

A*(e*)

=

(9)

P*=1-(a-R

(10)

Q*=(a-R

(11)

将式(2)、(8)带入式(5),可得:

(12)

现在考虑第一阶段上游企业如何决定专利费率R。当存在专利联盟时,专利持有人的目标函数为:

V=Rp×2Q*(Rp)

可得:

(13)

当专利持有人进行独立许可时,分别决定各自的许可费rkrl,则对于专利持有人k的目标函数为:

Vk=rk×2Q*(rk+rl)

可求得反应函数:

则均衡解为:

r*=(1/3)a

那么总许可费为:

(14)

最后,将下游生产商、消费者剩余以及专利持有人收益表示出来,∏、CSV分别代表下游生产商利润、消费者剩余和专利持有人收益,且x∈{p,n}。将式(8)代入式(7),可得:

(15)

依据Singh和Vives[21]的研究,消费者效用函数为:

U(Qi,Qj)=AiQi+AjQj-(+2γQiQj+)/2,

则消费者剩余为:

CS*=U*-2P*Q*

可得:

CSx=(1+γx)[(a-Rx)(4-)/κx]2

(16)

将式(11)代入V=2RQ*中,有:

Vx=2Rx(a-Rx)(4-)/κx

(17)

若假定专利联盟的形成不会影响βγ,那么可以直观地看出存在专利联盟时的福利水平高于无联盟时。因为的值都是存在专利联盟时较高。这表明在不考虑其它外部性的情况下,完全互补专利联盟的确解决了双重边际化或“专利丛林”问题。

3 溢出效应、产品差异化与社会福利

上述结论建立在专利联盟形成与否并不影响后续产品开发创新时生产商之间外溢效应和产品差异化的基础之上,亦即参数βγ是外生给定的。接下来,分析当专利联盟影响溢出效应大小和产品差异化程度时,专利持有人、下游生产商和消费者福利以及总体社会福利有何影响,进而判别此时互补性专利联盟的经济效率问题。

3.1 溢出效应

首先,给定任意的初始溢出效应以及固定的产品差异程度,考虑溢出效应的影响。当其它条件不变时,增加溢出效应会提高基础需求A,所以,专利持有人会认为增加溢出效应是有益的,但当其它条件变化时,增加溢出效应对最优努力程度e有影响。其中,产品差异性γ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式(8),将eβ求一阶导数,令其等于0,可得临界函数:

Se=

命题1:当产品差异性足够大,满足γ<Se时,最优努力程度e*随着溢出效应β增加而增加,亦即>0;反之,当差异化程度很小,亦即γ>Se时,生产厂商意识到溢出效应使得竞争对手增强,进而会对自身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因而会减少最优努力程度。而当产品差异性γ<SA时,基本需求A*随着溢出效应β增加而增加,亦即>0,反之则降低(其中,SA>Se)。

命题1的结论是很直观的,因为溢出效应越强,给生产商的竞争对手带来的正外部性就越大。如果竞争对手之间产品差异化参数超过了一定程度,即γ>Se,那么生产商认为此时溢出效应增加了竞争对手的优势,会对自身利润产生负向影响,因而减少自身努力程度。当这种消极效应足够大时,溢出效应的增加会对均衡时基本需求A*产生负效应。

接下来,分析溢出效应对生产商利润、专利持有人许可收益和消费者剩余的影响。对式(15)求导,通过一阶最优条件的分析,得到命题2。

命题2:除非溢出效应非常大,且下游厂商的产品替代程度很高,否则溢出效应的增加有利于提高下游生产商的利润。存在一个临界值函数SΠ,当β<SΠ时,>0。

命题2成立的缘由是专利持有人与下游生产商的利益目标不同,下游生产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专利持有人追求许可收益最大化。因为专利许可费用根据单位产出收取,所以,相对于专利持有人而言,当产品更具有替代性时,下游生产商会因为更低的研发努力水平带来的成本减少而获益,而专利持有人会因基本市场需求增加而带来的产出增加获益。根据命题1可知,当下游生产商之间产品高度替代时,溢出效应增加使得研发努力程度及基本需求下降,与专利持有人相比,生产商受益于努力成本下降,而专利持有人受损于基本需求下降导致的产出水平下降。

同样,消费者也会偏好于溢出效应增加。当许可合同既定,命题1中产品差异化的临界参数SA得到满足时,消费者剩余和专利持有人的许可收益是一致的,由此可以得到命题3。

命题3:除非下游厂商的产品之间具有高度替代性,否则当给定专利许可费率时,溢出效应的增加有益于专利持有人和消费者,亦即当γ<SV,CS=SA时,>0,>0。

下游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利益有冲突,但是,专利权人与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专利权人的收益与消费者剩余都与产出水平相关。当产品近似可替代时,溢出效应增加致使基础需求下降,产出水平也下降,则专利权人收益和消费者剩余都将下降。

依据基准模型中对专利持有人收益、下游生产商利润和消费者剩余的设定可知,社会总福利(TW)是三者之和,分别考虑专利联盟和独立许可两种情况下溢出效应边际变化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得到命题4。

命题4:除非下游生产商的产品之间具有高度替代性,否则专利联盟引起的溢出效应增加会促进总体社会福利,亦即当γ<STW时,>0。相反,如果下游生产商的产品之间有高度替代性,则专利联盟引起的溢出效应会减少社会福利。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不考虑差异化效应的影响,只要下游生产商产品差异化程度足够大,溢出效应增加就会总体上有利于社会福利。

3.2 产品差异化

现在考虑当给定既定程度的溢出效应时,产品差异化程度的边际变化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与对溢出效应边际变动的影响分析相似,理解产品差异化变化对福利影响的关键是理解生产商在商品开发阶段提供努力程度的动力。显然,下游生产商之间产品替代性越强,则最终产品市场的竞争越激烈,研发努力回报越少,给生产商利润带来负向效应,所以,生产商会降低研发努力程度,基本需求也会下降。因此,不同于溢出效应的边际影响,产品差异化的边际变动对均衡努力程度的影响是确定的,因而对基本需求A的影响也是确定的。由此,可以得到命题5。

命题5:不论溢出效应多大,均衡努力程度和基本需求都随着产品同质化而减少,即γ越大,产品越趋于同质化,努力程度和基本需求都会减少,亦即<0,<0,∀γ,β

接下来,分析生产商之间产品差异化的边际变动对生产厂商利润、专利持有人许可收益和消费者剩余的影响。

依据命题5,生产商之间产品差异化程度越小,市场竞争越激烈,生产商的研发投入努力越小,企业利润越少。由此,可以得到命题6。

命题6:无论溢出效应有多大,下游生产商的利润都会随着产品同质化程度的提高而减少,即<0,∀γ,β

虽然随着产品同质化程度的提高,产品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生产商的利益会因此而受损,但是,当更激烈的市场竞争意味着行业产出水平增加时,按产出收取许可费用的专利持有人会从中受益。同样,更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产出增加,价格下降,消费者剩余也可能会增加。进一步地,结合基准模型,利用一阶条件,得到命题7。

命题7:当溢出效应较小时,专利持有者和消费者会随着产品同质化而受益,即,当β<DV时,>0;当β<DCS时, >0。其中,临界值是DVDCS

命题7意味着当溢出效应很大时,下游生产商研发努力不足会导致均衡时产出下降,这对专利持有人的许可收益和消费者剩余具有负面影响。反之,如果溢出效应很小,那么专利持有人和消费者受益于差异化效应。

相对于专利持有人,消费者更加受惠于差异化效应。因为γ越大,市场竞争越激烈,而消费者剩余不仅与下游厂商的产出正相关,还会随着产品价格的降低而增加。但是,专利持有人的收益只与下游厂商的产出相关,与产品价格无关。

关于差异化边际变动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可以基于命题4相似的比较静态分析得到命题8。

命题8:当溢出效应较小,且一开始下游生产商之间产品高度替代时,总体福利水平随着产品差异化程度降低而增加,即存在临界值DTW,且β<DTW时,>0。

这说明消费者和专利权人受益于产品同质化导致的竞争加剧,使得总体福利水平也随着产品同质化而增加。但是,若考虑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努力程度激励,则当差异性不是很小,溢出效应不是很大时,总体福利会减少。

4 专利联盟福利效应

互补性专利组成的专利联盟可以避免双重边际和许可费用的堆积。因此,即使专利联盟的形成导致了溢出效应和产品差异化的内生性变动而存在负面边际影响。如果专利联盟形成带来的许可费用下降能够弥补上述负面效应,那么专利联盟仍然是可行的。但是,专利联盟形成后,导致商品开发阶段有很强的溢出效应,且产品之间有很强的替代性,则下游生产商在开发阶段会有强烈的搭便车动机和行为。结果,相对于专利持有人独立许可的情形,溢出效应的增加和产品同质化程度的提高会大大减少生产商开发阶段的努力。因此,结合命题4,可以得到专利联盟形成总体上对社会福利带来负面影响的必要条件,即专利联盟会导致很大的溢出效应以及下游生产商之间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结合生物技术产业创新的相关特征,从溢出效应和产品差异化两个角度研究了专利联盟形成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当专利联盟的形成导致溢出效应很大,且最终产品近似可替代时,即使是由互补性专利组成的专利联盟也会降低总体社会福利水平。

当前,专利联盟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产业中专利交易的重要组织形式,是规避“专利丛林”的有效方式之一。很多西方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关于专利联盟的反垄断规制指南或者法律条款。目前,关于专利联盟反垄断审查的一个主要依据是纳入专利联盟的专利是否互补或者是否是相关标准的必要专利。结合上述内容,本文建议:

(1)由于产业之间特性有所不同,互补性专利组成的专利联盟的经济效率可能也会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专利联盟的反垄断规制审查,不能主要基于专利之间是否是互补关系或者基于标准而言是否必要,而要根据产业特性进行审视。对具有累积性创新的产业而言,当后续创新由于专利联盟而引发的溢出效应很大,产品趋于高度同质化时,专利持有者之间不结盟可能更有利于总体福利水平提高。

(2)鉴于高新技术产业中专利联盟的作用日益突出且专利联盟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态势,应抓紧出台关于专利联盟反垄断规制的相关指南。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对于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行为在第55条进行了界定,但对于专利联盟规制的指南和相关条款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决策者应在考虑现有专利联盟的理论成果和国外既有规制指南或者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知识产权和专利联盟反垄断规制的相关条款,以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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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贤贤)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and Economic Efficiency of Patent Pools——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Biotechnology Industry

Hong Jieyin,Tao Yu

(School of Economics,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It is a general consensus that patent pools made up of complementary patents can overcome patent thicket problem and improve economic efficiency in vertical industrial chain. In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based on the biotechnology industry, it analyzes a complementary patent pool is whether efficiency-improving or not when spillover effects and differentiation are in the case. The conclusion is that when the formation of a patent pool leads to a large spillover effect and the final products are almost substitutable, even a complementary patent pool could reduce the level of social welfare. The result offers a new theoretical insight for antitrust review on patent pools.

Key Words:Patent Pool;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Economic Efficiency; Biotechnology Industry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20-0057-07

DOI:10.6049/kjjbydc.2017030777

收稿日期:2017-06-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4BJY006);中央高校基地项目(J2014HGXJ0158)

作者简介:洪结银(1974-),男,安徽怀宁人,博士,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学、创新经济学;陶雨(1993-),女,安徽六安人,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