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腐败社会网络属性类型与结构

董 阳1,2

(1.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12;2.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北京 100190)

摘 要:由于管理者和使用者分离,集体腐败逐渐演变为科研经费腐败行为的主流形式,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社会网络的相关结构及特征,因而可以将嵌入载体和运作路径作为解析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两个重要变量。嵌入载体表达的是腐败网络建构和生成的场域,以此区分科研经费腐败行为中不同个体之间的联结机制究竟是通过公共权力还是私人关系,而运作路径则用于区分行为主体实施腐败的过程是直接或是间接。根据这两项重要变量,可以划分出4种不同结构的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类型,即公职人员自体腐败网络、公共组织寻租网络、科研人员自体腐败网络以及科研人员—中介网络,这4类科研经费腐败网络较为全面地概括出了当前我国科研经费腐败的共谋方式,据此提出了科研经费腐败防治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研经费;科研腐败;社会网络

0 引言

财政部数据显示,全国财政科技支出从2006年的1 688.5亿元提高到2015年的约7 005.8亿元,年均增长35%,9年累计增长5 317.3亿元,占同期全国财政支出的3.98%。科研经费投入逐年递增,然而,我国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三大突出问题:经费分配不公、经费使用效率低下、经费使用违规与违法性腐败[1]。科研经费甚至逐渐成为腐败高发领域。而且,一个值得关注的新趋势是,随着市场规则的健全、法制环境的完善,以及权力制衡机制的形成,“单体腐败”越来越来难以进行,集体腐败则成为腐败的主流形式[2],科研经费领域亦如此,腐败问题日益凸显。科研经费腐败和普通腐败类型的区别在于,管理者和使用者分离,单独个体难以完成腐败行为,因而除极个别现象外,绝大部分科研经费腐败问题均可视为集体腐败。在很多案例中,从研究人员到课题组再到中间组织和项目主管官员、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一体的食物链,彼此在各自的环节吞食着科研经费[3]”。科研经费腐败已然成为一种内生的潜规则,使学术生态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从立项、审核、审批到经费拨付以及项目验收和监管等,都有腐败的踪迹,而且“官”“商”等科学共同体之外的主体也越来越多地加入到科研腐败中,使得原本在象牙塔里的科技人员不得不去跑关系、拉项目,从而基于科研经费腐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社会网络。

然而,现有关于科研经费的研究对科研经费腐败问题着墨不多,主要集中于探讨科研经费投入相对效率测算(许治,2005)和有效使用的特征与影响因素[4]、科研经费的分配[5]和优化配置问题[6]、知识经济时代下科研经费管理的角色转变[7]、我国现行科研经费管理的体制机制(刘波,2003)和改革趋势[8]及其影响(王忠,2014),或从政策变迁角度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发展历程(李燕萍等,2009),比较不同国别政府部门的科研经费投入及管理方式[9]。科研经费配置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受到了关注,例如财政投入科研经费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杨得前等,2006),特别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0],有学者试图为此类问题找出对策,提出应通过建立拟成果购买制完善公共产品类科研经费投入管理模式(奉公,2003),并指出其在经费使用效率、研究机会均等、遏制腐败等问题上的优势所在[11]

通过整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现有科研经费腐败方面的研究成果尚不甚充分,因而聚焦于科研经费腐败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将是一种有益尝试。本文旨在发掘出适当的维度对科研经费腐败问题的特征进行概括,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一个较为系统的分类框架,对该问题作出分类,进而选取典型个案,对不同类型科研经费腐败案例中的社会网络特征进行描述性分析,对分析框架予以完善。

1 文献综述

根据相关媒体对历年审计报告的梳理可以发现,涉及“问题科研经费”的至少有39份,问题多发生于2007—2012年(李柯勇等,2013)。可见,科研经费腐败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学界相关研究尚较为有限。尤其是集体性科研经费腐败问题,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但是,科研经费腐败作为腐败的一种类型,往往具有腐败的一般性特征,与其它腐败类型有着相通之处。因此,可借鉴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关于腐败问题,尤其是集体腐败问题的研究成果,并结合科研领域的具体特征展开研究。

关于“腐败”一词,透明国际在2002年对其作了全新的定义,即“滥用委托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随后,我国2007年通过的《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也标志着腐败的惩处对象“从最早的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逐渐扩大到所有可能掌握委托权力的人[12]”。置于科研场域中来看,腐败的可能主体不再限于负责管理科研经费的公共组织,同样也包括科研经费的使用者,即科研人员。根据双层委托—代理模型[13],纳税人、科研经费管理部门以及科研人员之间分别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于纳税人与主管科研经费的政府部门之间,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于科研经费管理部门与科研人员之间。科研人员获得的科研经费通常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同样来自于纳税人。作为科研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科研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形成了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因而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的违法违规使用同样是一种滥用委托权力的行为,应当视为腐败。

集体腐败,也称为腐败窝案或共谋性腐败,其实是“不同类型腐败之间的一种结构性调整[14]”。据有关部门资料,某省仅2000年查处的大案要案中属集体合谋类型的就约占全部案件的38%,比上年增长10%,是前10年的8.5倍[15]。目前,有关集体腐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3个方面:

(1)集体腐败成因。王沪宁[16]指出,集体腐败的形成往往取决于3个方面的原因,即体制转换过程中体制缝隙较多、资源分配规则转换以及道德制约松弛。王程韡[17]认为,腐败中的个人不是孤立的,而是处在网络状的利益链条中,需要从社会、文化语境中找原因,尤其是我国独具的“变通”的文化特质,为集体腐败的生成提供了土壤。Johnston[18]提出了“嵌入性腐败”的概念,首先腐败与正式制度行为高度结合,同时腐败行为自身形成了规则,并与正式制度之间相互渗透,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混合型共生结构。

(2)关于集体腐败的形成机理。顾斌(2000)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指出集体腐败所形成的“利益风险共同体”使个体实施腐败行为所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和面临的风险得以降低,从而降低了个体腐败心理成本,为集体腐败的生成创造了条件。谭亚莉等[19]从心理社会微观视角出发,阐释了基于不同阶段的心理动力机制和社会动力机制,以及由组织中管理者非伦理行为到集体不道德,再到组织腐败的衍变过程。薛刚(2013)也认为,集体腐败涉及多元组织成员的持续参与,应从过程视角看待这一问题,通过将“腐败过程的涉入点”和“腐败后果的知情点”进行分离,可以对组织成员卷入集体腐败的过程和机制予以分析。陈国权等[20]则基于社会交换分析,尝试解析出我国腐败裂变式扩散现象的动力机制,“一是内驱机制,即腐败行动者为了更安全地实现利益扩张而建构腐败关系网络;二是外驱机制,即腐败行动者受到圈子内规范约束而维护腐败关系网络”。

(3)集体腐败社会网络结构与特征。Scott[21]基于对东南亚政治变迁的研究,提出腐败往往嵌入于特殊主义的庇护网络中,并强调庇护网络具有互惠、不平等、面对面以及扩张弹性等特征。唐利如[22]着重强调了“腐败网络”的概念,认为腐败网络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以公告权力为纽带、以信任为基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以‘团伙犯罪’为特征的网状型腐败组织”,“既是腐败的载体,也是腐败的产物”。乐云等[23]运用SNA方法,结构化地呈现了政府投资项目中腐败案件和工程事故背后的合谋网络,用定量方式展示了腐败合谋关系的结构特征。邓培林[24]选择招投标腐败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以博弈论为工具,建立集体利益同盟博弈模型,分析了成员间在博弈过程中的相互依赖关系,讨论了“分利集团”的基本特征。陈艳莹等[25]则关注了腐败寻租网络中一个新的参与主体——中介机构,研究得出,寻租型中介机构的存在会提高经济中的腐败水平,且中介机构与官员之间的社会关系纽带强度越高,腐败水平上升越显著。

目前,集体腐败相关研究成果更多集中在对其成因和形成机理等问题的探讨上,关于集体腐败的社会网络结构与特征尚待深入挖掘。因此,本文试图对科研经费腐败的社会网络结构展开分析,并尝试结合集体腐败成因和生成机理中的社会文化心理因素、过程视角等研究进路,对其进行深度刻画与阐释。

2 科研经费腐败社会网络属性

作为集体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科研经费腐败同样呈现出社会网络的结构特征。社会网络是指社会个体成员之间通过互动而产生的相对稳定的关系体系[26]。但是通过对不同个案的观察可以发现,不同个案中的腐败网络结构往往形态各异:有的网络结构中个体节点是同质性的,有的则是异质性的;有的腐败运作方式是直接的,有的则是间接的;有的是以科研经费管理机构为主导,有的则是科研人员自身行为等。对于此类不同的科研经费腐败网络形式,有必要作出适当的类型学意义上的划分,方能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类型划分框架的建构,需要首先提取相应的关键性解释变量。林南[27]对于社会网络结构问题曾提出了几个关键概念:资源、结构位置与团体封闭性,可以作为分析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重要支点。基于这一理论,对社会网络的不同属性进行比较和筛选可以发现,能够较好地反映集体性科研经费腐败的社会网络结构特征维度主要有两个:嵌入载体和运作路径。嵌入载体重点呈现的是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结构属性,运作路径则体现了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过程属性。

2.1 嵌入载体:公共组织与私人关系

将嵌入载体作为解释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结构属性的重要变量,主要是以此区分该网络的性质。根据Granovetter[28]的定义,“嵌入”是指社会个体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与紧密性。社会网络的形成,必然源于不同个体基于一定载体所产生的相互联结关系。个体间的联结关系往往分为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和混合了情感与工具交换的混合性关系[29],在科研经费腐败社会网络中,联结关系也有“公”“私”之分,而这主要是由于该网络所嵌入的载体不同,或镶嵌在官僚体制之中,或植根于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可将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嵌入载体划分为公共组织和私人关系两种类型。

众所周知,当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嵌入载体为公共组织,就意味着集体腐败行为的联结机制是基于公共权力展开的,“公共权力及其派生的对稀缺资源的控制和分配权,是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原始动力[30]”。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也是腐败的最主要形式。在科层化的公共组织中,等级控制和逐级代理成为了基本管理技术,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其职权和地位,以公共组织为载体,将相关个体整合在一起,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从而偏离了其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31]。科研经费腐败也是“权力腐败的衍生品”(张碧晖,2013),目前我国科研经费分配渠道主要是稳定的机构式资助和竞争性项目资助,“两种资助渠道均缺少宏观的绩效问责机制,对主要的科研机构、科技计划和竞争性项目管理机构尚未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绩效评价”(李晓轩,2013),特别是竞争性科研经费,由于经费管理部门对其拥有较大话语权,常常沦为长官意志的产物。科研经费作为一种资源,本质上仍以一种高度组织化的方式来分配,“与制度结构中某个职位紧密相连的,是制度的产物”,因而这样的资源分配结构与方式又更加强化了资源的稀缺性和效用,为腐败创造了条件(白锐,2010)。与其它类型的腐败一样,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形成往往取决于一些关键领域、重点部门和重要环节,处于这些位置上的公职人员“任意处置权”过大(胡鞍钢等,2001),对于腐败网络的整合能力极强,集体性腐败发生的可能性也很大。综上所述,公共组织是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一个重要嵌入载体。

除此之外,在我国语境中,私人关系往往对腐败网络的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科研经费腐败网络另一重要嵌入载体。值得强调的是,作为科研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科研人员虽然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个重要主体,但并不掌握公共权力,因而该类人群所建构的科研经费腐败网络依托于私人关系。在差序格局[32]的语境中,私人关系呈现为血缘、地缘、趣缘等个体化关系,并通过这些“强关系”[33]形成联结,以建立和维护关系网络为中心,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固的互惠关系。此时,原本立足于情感而产生的关系逐渐凸显出功用功能,形成一种人情交换关系,体现出较大弹性[34],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传统关系型社会,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合谋行为往往对于个体社会经济地位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35]。私人关系作为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嵌入载体,主要是通过情感性关系与工具性关系的共同作用,将私人之间的情感作为联结机制,进而有效实现利益上的共谋,以共同攫取科研经费及其所连带的相关资源,正是这种以私人关系为纽带的共谋方式,增加了此类风险防范的难度。

2.2 运作路径:直接与间接

在科研经费腐败网络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属性是网络运作路径。所谓“运作路径”,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网络建构者或其中的主要个体获得资源的方式。从腐败的发生类型来看,通常可以分为自体腐败和交易型腐败,前者是直接攫取公共资源,谋取私利,表现为贪污等,后者通过交易方式间接换取私利,表现为受贿等[36]。以此类推,科研经费腐败网络中主导者获取经费资源的路径也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

直接性运作路径,意味着科研经费腐败的主体可以直接接触到经费资源,可以直接贪污、盗窃、侵占、挪用、挥霍科研经费,而其所建构的腐败网络更多起到了一种辅助和支撑作用。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分别拥有经费管理权和使用权,均能够直接接触到经费本身,因而此种类型的科研经费腐败往往最为普遍,科研经费成为变相收入补贴已是“公开的秘密”(李柯勇,2013)。此时,其背后社会网络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其腐败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分散其个人风险等。在部分高校,就存在导师动员学生收集发票等报销凭据,帮助其套取科研经费的现象(邱晨辉,2012)。作为“利益共同体”的课题依托单位往往也会适当放宽限制,在“预算范围”内默许课题组适当报销部分非真实支出的票据[37]。而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科研经费结算环节,主要是由现行科研经费结算制度中的相关弊端所导致,经费管理人员和课题负责人权限过大,能够采用直接性运作路径将科研经费变为个人收入(雷宇等,2012),实质上是一种贪污行为。

间接性运作路径,则通常呈现为交易型腐败的形式,通过寻租方式进行。Khan[38]将交易型腐败的庇护网络定义为以利益交换为基础而建立的“代理人式庇护网络”,体现为一种伙伴关系,个人效忠成分较少。现行科研经费分配是一种以权力为轴心的资源配置方式[39]。伴随着科研经费的逐年增长,经费管理部门的权力垄断和政绩冲动也随之上升,最终演变为权力与符号资本的共谋:权力利用经费实行对共同体的规训;共同体则希望通过申报项目积攒符号资本,为未来换取更多经费(李侠,2013)。同时,一种新形式的间接性运作路径初现端倪,即中介机构作为腐败网络中个体运作的桥梁和纽带,其与政府、社会之间经由社会关系纽带维系而建构的寻租网络逐渐成为科研经费腐败案件中的新形态。科研项目的部分工作可以委托给公司,该公司能获得相关项目经费,公司经费该用多少,用到哪里,学校是无法审核的,有的教授会将其委托给自己或家属所开设的公司,合同随意性较大(王珊,2013)。

3 科研经费腐败社会网络类型与结构

科学探究的关键就在于“将看起来完全不同的事件置于精简的数据和理论结构中,发现它们的排列方式和对它们进行说明”,以便为组织信息提供系统框架,从而设法对数据加以分类[40]。因此,综合科研经费腐败社会网络以上两个属性和相关假设,可以将科研经费腐败社会网络分为4种类型。表1中两个维度分别代表“嵌入载体”和“运作路径”,用它们垂直交叉所形成的4个象限分别代表4种类型的科研经费腐败网络。

3.1 公职人员自体腐败网络

对于公职人员自体腐败网络,本文选取某高校财务部会计贪污案进行分析,案例材料来源于网络和报纸的公开报道。C为一所高校财务部派驻化学学院的会计,其在长达9年时间里,通过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贪污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为科研经费,涉案达106笔之多(雷宇,2011)。

表1 科研经费腐败社会网络典型模式

嵌入载体直接运作间接运作公共组织公职人员自体腐败网络公共组织寻租网络 私人关系科研人员自体腐败网络科研人员-中介网络

在本案例中,会计C直接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首先就是一种有意识的自体腐败,而造成其腐败行为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①公职人员的身份和社会角色为其直接攫取资源提供了条件。社会资源与公共组织中行为人所处的位置紧密联系,处于不同位置的行为人可以获取资源的性质与多寡不等。C为组织中的财务会计,其职能是公允而真实地提供可信的财务信息[41],因而C能够接触到组织中有价值的财务及变动情况,正是C特殊的组织位置,为其在进行科研课题经费账户管理、报销时撷取公共资源提供了条件;②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直接进行自体腐败。C作为经费管理人员却不是经费的实际拥有者和直接使用者,因而C在长达9年的贪污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其背后的社会支持网络,这种社会支持网络是由个体间关系构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体系[42],是助力直接性腐败的一种支撑力量。C在公共组织中所处的位置和掌握的公权力,尤其是在课题经费结算环节中的关键作用,使得相关科研人员对其产生了一种依赖性,希望C能在经费结算时给予方便,而这种依赖性实质上就是基于公共职权所生成的社会关系联结。因此,作为一种回报,当C试图将自己的私人票据混入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报销凭据中套取科研经费时,他们往往采取默许态度,“只要账户内还有钱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授们往往不太关注账户金额的变化”。

因此,在上述互动过程中,形成了公职人员自体腐败网络。该网络以管理科研经费的公职人员为核心,他们可以运用公共权力直接贪污公共科研经费,属于自体腐败行为。但此类人员并不掌握经费使用权,无法单独完成腐败行为,需要背后的支持网络来辅助。而科研人员则扮演了这样的角色,因为对经费管理者的公共职权有所依赖,便会在一定程度上为其贪污行为提供便利,以作为回馈,从而联结成一个辅助性社会支持网络。正是由于这种联结关系基于公共职权而生成,这样的腐败网络也必然是以公共组织为载体的。

3.2 科研人员自体腐败网络

对于科研人员自体腐败网络,本文将以Y大学S案件中的社会网络形成情况进行分析,案例材料来源于网络和报纸的公开报道。S作为Y大学A项目子课题的团队负责人,利用审批和分配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列劳务人员名单的方式,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据为己有(高思维,2014)。

图1 公职人员自体腐败网络结构

在本案例中,S作为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一定决定权,但由于我国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劳务费用的管理较为严格,劳务费预算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15%,而且只能用作支付项目组临时人员的工资以及咨询专家的费用,正式科研人员不允许从中支付应有的智力成果收入。因此,S难以直接以提取自己劳务费的名义占有科研经费,只能通过私人关系向亲戚朋友寻求帮助,借此建构一个社会支持网络进行科研经费套取。基于私人关系,他向自己的同乡、亲戚、朋友借到身份证等证件作为报销凭证,以发放劳务费的名义套取了68万元科研经费。S的社会支持网络关系基础是以熟悉性因素为特征构建的,这种熟悉性因素体现在行为人之间的认同以及共同经历的情形上[43]。其社会支持网络是依靠家庭和亲属关系、邻居和同乡关系、同事关系构建起来的,该网络的特点是高度相互信任,这种熟悉性和信任感使他们能够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S从事不法行为[44]

图2 科研人员自体腐败网络

上述科研人员自体腐败网络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一种科研经费腐败网络形式。科研人员受科研经费管理中相关体制机制的约束,无法直接获得相应报酬,便采取剑走偏锋的方式,动用自己的私人关系,从亲朋好友处获得支持,建构社会网络,进而套取科研经费。这种腐败网络是以私人关系为载体建构起来的,而具体运作方式依旧为自体腐败,即对公共经费的贪污。

3.3 公共组织寻租网络

对于公共组织寻租网络,本文将以G科信局Z案进行分析,案例材料来源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726号)。Z在担任G市科信局某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G市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申报、评比、验收,以及G市科技与信息化扶持项目申请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7人贿送款项共计67万元。

我国科研经费中的大部分掌握在科技部门手中。在本案例中,Z在科技部门占据关键位置,拥有对科研项目申报、审批、评比和验收的权力,在这种权力轴心下,Z能够运用权力寻租,因而Z的腐败行为,体现了“交易性腐败”的特征。这种权力轴心行为人能够处于腐败网络的中心位置与行贿者结成腐败自我中心网络,中心行为人主导该网络,通过收取贿赂实现权力变现。因此,这种腐败网络是以公共组织为载体而产生的,特别是以公共权力为网络联结纽带。在本案例中还有几位关键角色:S大学A学院的教授C和B学院的教授D,行为人C、D为获取科研项目,通过多次行贿的方式向Z送礼,作为回报,Z在行为人C、D申请的科研项目中给予了帮助。在该腐败网络中,Z得以占据核心位置的原因在于,其职位掌握了科研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C、D则希望通过Z获取科研项目,因而在这种核心位置的吸引下,C、D围绕在Z周围形成了追求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嵌入到公共组织中,Z则为C、D提供了一种“代理人式庇护网络”, 通过公共权力的作用,整合需要的社会资源,谋取特殊利益。

图3 公共组织寻租网络

在公共组织寻租网络结构中,不同节点之间的联结关系通过公共权力的方式形成,科研人员希望获得科研课题资助,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者实施贿赂。而在该网络结构中,管理经费的公共组织和公职人员依旧为主导者和受益人,他们获得个人利益的方式不再是直接贪污公共科研经费,而是充分运用手中掌握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分配权,向科研人员寻租,通过间接方式获得好处。

3.4 科研人员—中介网络

对于科研人员—中介网络案例,本文选取J大学教授Y贪污科研经费中的社会网络形成情况进行分析,案例材料来源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浙杭刑初字第36号)。Y在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A(该课题下辖10个子课题,预算经费为3.135 4亿元,其中专项经费1.055 4亿元)的过程中,利用自己作为课题总负责人的便利,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B和公司C列为课题外协单位,以承接子课题部分项目的名义,将课题1 022.664 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在该腐败网络中,Y以公司B、公司C作为媒介进行科研经费间接套取。在Y的供述中, B、C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其个人公司,主要作用是以“合法化”的方式在科研项目中套取经费,平时让学生运营管理。具有高信任度和紧密度的强关系更有可能提供“影响”或“人情”,Y利用学生D、E、F分别以B、C公司的名义,伪造虚假合同,购买虚假发票,编制虚假账目,套取科研经费。在此过程中,Y凭据师生关系构建了一个稳固的共谋网络。在该网络中,Y并非直接参与科研经费套取,而是由学生D、E、F直接运作,套取后的经费经过B、C公司,最终流向Y。该模式中的共谋网络是Y通过师生关系构建起来的,Y和学生D、E、F是联系紧密的封闭小团体,这种网络具有高度隐蔽性和私密性,不易被外界察觉。

图4 科研人员-中介网络

科研人员—中介网络主要体现为以私人关系为载体,通过间接方式套取科研经费的特征。在此类网络中,科研人员为主导者和受益人,他们套取科研经费的方式并非直接进行,而是引入或建构一个中介者、中介机构,以间接方式将科研经费转到自己手中。而该网络的建构,则是以一种私人化的方式,基于血缘、地缘等纽带引入中介,更具隐秘性。

4 结语

基于以上理论和案例分析,本文勾勒出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不同类型和结构,得出以下结论:①由于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分离,科研经费使用中体现出双层委托-代理结构,科研经费腐败也是一种集体腐败行为,往往呈现出社会网络的相关结构及特征;②可以将嵌入载体和运作路径作为解析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两个重要变量,嵌入载体所表达的是腐败网络建构和生成的场域,以区分科研经费腐败行为中不同个体之间的联结机制究竟是通过公共权力还是私人关系,而运作路径则用于区分行为主体实施腐败的过程是直接或间接;③根据这两项重要变量,可以划分出公职人员自体腐败网络、科研人员自体腐败网络、公共组织寻租网络、科研人员—中介网络4种不同结构的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类型,这4类科研经费腐败网络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当前我国科研经费腐败的共谋方式。

针对科研经费腐败社会网络所呈现的相关属性和特征,提出对策建议如下:

(1)规范和健全科研人员劳务费发放相关机制。由以上案例所呈现的问题可以发现,科研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重物轻人”倾向,使科研人员难以从自身知识生产劳动中获得相应价值回报,从而不得不采取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来获取利益。因此,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健全科研人员劳务费发放相关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获取合理利益。

(2)大力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监督能力。当前,科研经费呈现出“指数化增长”态势,从客观上对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监督能力的提升并非一蹴而就,导致高速增长的科研经费总量与有限的管理水平和监督能力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应制度和政策手段对此进行提升和完善,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

(3)形成多元共治的科研经费腐败预防体系。随着各类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介入到科研经费腐败活动中,科研经费腐败问题已超出了简单的“科技类”问题范畴,而是延伸到科技体制之外,扩散到了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之中。因此,作为国家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应当将各类政府管理部门、社会监督机构以及市场治理主体纳入科研经费腐败预防体系中,形成多元、协同的治理结构,使相关主体不敢腐、不能腐,推动科研经费腐败防治从“治标”向“治本”升级。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类型和结构研究中出现的第4种模式,即科研人员—中介网络,其为一种较新型的腐败网络结构。其中,基于私人关系,引入或建构公司等市场、社会主体,作为经费套取和转移的重要环节与方式,使得腐败行为的运作更加“市场化”,甚至“合法化”,对于科研经费反腐工作而言,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因此,对科研经费腐败网络的结构特质和形成机制开展定量化研究,是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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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昭洁)

Social Network of Corruption of R&D Fund: Characteristics, Types and Structure

Dong Yang1,2

(1.National Academy of Innovation Strategy CAST, Beijing 100012, China;2.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Development CAS, Beijing 100190, China)

Abstract:Because of the separation of managers and users, collective corruption gradually evolved into the mainstream form of corrupt behavior of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ing, often more and more showing the relevant struc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networks, so the embedded carrier and operation path can be used as analytical research The two important variables of the funding corruption network, embedded in the carrier is expressed by the corruption of the network construction and generation of the field, in order to distinguish between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ing corruption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fferent individuals is through public power or private relations, And the operation path is us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main bod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cess of corruption is direct or indirect, according to these two important variables,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different typ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ing corruption network type, that is, public servants self-corruption network, public organization rent-seeking network, scientific researchers self-corruption network, as well as scientific researchers - intermediary network, these four typ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ing corruption network more comprehensive summary of the current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ing corrupt collusion, according to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ing corrup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suggest.

Key Words:R&D Fund; R&D Corruption; Social Network

DOI:10.6049/kjjbydc.2016110696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18-0007-07

收稿日期:2017-02-08

基金项目:中国科协“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青年项目”(CASTZKQN201607)

作者简介:董阳(1989-),男,安徽舒城人,博士,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创新治理、资源与环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