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效用之争:基于文献综述

金明浩1,张 艳1,2

(1.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2.托莱多大学 法学院,美国 俄亥俄州 托莱多市 43623)

摘 要: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法律、经济、政治的大势所趋。将技术进步作为直接和间接中间变量,梳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作用机理,回顾以往文献中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转移和创新、FDI、国际贸易、社会福利、收入分配及经济增长的效用争论,从研究框架、研究模型、研究视角3个方面解释该争论。分析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效用的国际、国内因素,提出最大化知识产权制度效用的生态演化系统构想。从研究内容细化、研究视角拓展、研究模型深化、研究方法多样化4个方面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效用及作用机理的未来研究作出展望。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效用;技术进步;经济增长

0 引言

2006年签订的TRIPS协定要求所有世贸组织(WTO)成员都必须对知识产权提供最低程度保护(包括专利和版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经常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的一个要求,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超越TRIPS最低标准的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1]。因此,调整的负担自然落到发展中国家肩上[2]。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1990-2005年均强化了专利保护,如巴西、中国、印度在这期间的保护水平比1960-1990年高出3倍以上[1]。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几乎每个人都是知识产权使用者和潜在创造者,也应是知识产权保护者,政策制定者更应重视。本文以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为主题,检索SCI 数据库发现,2014-2016年共发表文章1 072篇,其中法学、经济学、管理、商业、发展规划(PLANNING DEVELOPMENT)类篇数分别为267、237、196、133、95。本文以知识产权为主题,利用中国知网数据库检索发现,2014-2017年4月核心期刊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共发表文章4 414篇,其中法学和经济管理类占比分别为19.93%、41.47%。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研究的关注焦点已由法律领域转向前沿全球经济政策[3]。从项目基金分布情况看,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科基金资助比例分别为39.60%和27.36%,足以显示政府管理部门和学术研究机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研究主题。

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已主动或被动成为国际法律、经济、政治主要议题的大势下,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是起“助推器”作用还是“绊马索”作用?本文以知识产权效用为研究主题的国外30篇经典文献和2014-2017年4月国内CSSCI期刊94篇文献及2014年前少数经典文献为素材,纵览文献观点,解析严格知识产权的作用机理,剖析争论缘由,揭示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效用的因素,并提出最大化知识产权制度效用的构想,以为后续研究提供启示和借鉴。

1 知识产权保护效用作用机理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技术进步[4]。 学者们对知识产权保护作用机理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一致认为知识产权借助技术进步这一中介变量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可将知识产权保护效用作用路径概括为两种:第一种是长效传导路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转移速度→经济增长;第二种是间接传导路径:知识产权保护→FDI和国际贸易→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转移速度→经济增长。

1.1 以技术进步为直接中介变量

内生增长模型认为,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最终源泉[5],而技术进步的两个重要来源为自主创新和对外界技术的引进、模仿与学习。学者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因进行了如下几种解释:一是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克服知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可鼓励知识创新及增加知识存量[5];二是可减少经济交往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创新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6];三是当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高于特定水平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使创新效应优于模仿效应[7]

代中强[8]对模仿创新和自主创新进行了区分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研发支出以模仿创新为导向,如果我国提高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将导致我国自主研发能力下降,甚至有可能使我国研发被锁定在模仿创新模式上。对于中国这样处于转型升级的经济体而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十分关键。一方面,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增加我国产品附加值、提高产品竞争力,摆脱发达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使我国外向型经济得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只有依靠自主创新,才能彻底解决国内产业受困于“专利池”和专利标准化的困境,实现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2 以技术进步为间接中介变量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影响技术扩散的重要因素,不仅影响一国自主创新,也影响跨国公司技术扩散方式选择,最终影响一国经济增长。Edwin[9]指出,南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效应取决于从北方向南方转移的生产渠道,一般认为技术转移主要有FDI和国际贸易两种途径。

(1)渠道之一:FDI。学者们认为,东道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经常被看作是吸引FDI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9,10]。以FDI为渠道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原因在于:当南方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拥有高质量产品的北方国家更愿意利用全球价值链分工,选择在成本较低的南方国家进行生产,增加全球技术转移的可能性[11]。但王华[12]指出,跨国公司先进生产技术经常由母公司内部化技术转移直接实现,造成国际技术扩散对本土研发的“替代效应”。此外,外资企业进入东道国后的“市场窃取”效应会使本土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缩小与世界先进国家技术水平之间差距的努力付诸东流。

(2)渠道之二:国际贸易。万君康和李华威[13]基于定性和定量研究证实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存在正相关关系。Yang和Maskus[14]指出,拥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北方国家企业基于南方市场知识产权政策,选择商品出口或者以许可形式进行技术转移,以供应南方市场。具体而言:一是通过技术许可贸易,在南方国家强知识产权保护下,北方国家可通过许可形式增加技术转移,减少南方企业边际生产成本,增加其收益。二是通过一般贸易,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国际贸易(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是实现国际技术转移的重要渠道。陈丽静和顾国达[15]指出,进口是中国企业获取“技术溢出效应”的重要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能够加大企业模仿成本,不利于中国进口商品结构改善。原因在于,中国企业技术吸收能力有限,导致形成“引进—模仿—创新”的良性循环。

2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效用争论的解释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赋予知识创造者以私权,使得产权化知识具有“专属效应”,有利于激励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以技术公开换市场垄断”的制度安排赋予社会整体以公共使用权,有利于国家甚至人类社会整体福祉的改善和提高。学者们或采用理论推导或进行实证检验,探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转移和创新、FDI、国际贸易、社会福利、收入分配及经济发展的作用,得出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见表1)。知识产权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体现在为知识产品提供市场化制度环境,合理分配不同主体之间基于知识产品产生的利益上[16]。然而,学者们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效用的研究得出不一致结论,这就需要对这一现象进行客观分析。

(1)能否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置于同一框架下进行研究?北方国家和南方国家在法律制度、执法能力、法律文化、技术进步模式等方面存在历史差距,使得两类国家基于本国利益最大化而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造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南北间长期发展不平衡[12],必然导致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在两类国家间存在差异。因此,不能像以往多数研究那样,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置于同一框架下进行研究,而要将其分开进行讨论。

表1 学者们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效用的不同观点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效用确定促进阻碍不确定对技术进步和创新Branstetter等(2006)Mondal等(2008)Iwaisako等(2011)文豪等(2014)张瑾等(2014)李春涛等(2015)朱琴等(2016)Dasgupta等(1980)、Helpman(1993)Shapiro(2001)Dinopoulos等(2007)Kato(2011)陈丽静等(2011)王华(2012)顾振华等(2015)O'Donoghue等(2004)Brent等(2007)Glass等(2007)Taro等(2009)郭春野等(2012)邹彩芬等(2014)李黎明等(2014)刘思思等(2015)靳巧花等(2017)对跨国公司和FDIIwaisako等(2011)李相文(2014)顾海燕(2014)周游(2014)顾振华等(2015)Glass等(2002)Dinopoulos(2006)Lai等(1998)杨珍增(2016)对国际贸易郭小东等(2014)马凌远(2015)齐俊妍等(2015)黄先海等(2016)胡方等(2016)马博飞等(2016)Auriol等(2009)Shin等(2016)徐元(2012)袁富华等(2016)宋伟良等(2016)亢梅玲等(2016)余长林(2016)对社会福利和收入分配Maskus(2000)Iwaisako等(2011)Tatsuro等(2011)顾振华等(2015)McCalman(2001)Glass等(2002)Samuel(2008)Lerner(2009)对经济发展Edwin(1998)Grossmann等(2008)伊德里斯(2008)Branstetter等(2011)王正志(2014)苗晴(2016)Falaey(2006)Bryan(2010)Yoshifumi(2010)丁涛(2015)Furukawa(2007)Horii(2007)Adams(2011)蔡虹等(2014)王亚星等(2015)朱慧等(2016)

(2)研究模型设定问题。Grossman 和 Helpman[5]为研究发展中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效用,建立了一个整体研究框架,成为这一领域的传统研究方法。随后,Helpman[17]在一个内生创新和模仿一般动态均衡模型中研究了加强跟随国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其后,对知识产权保护效用的实证研究基本假定知识产权保护或技术进步是内生性的,并进一步提出了两种内生增长模型:产品种类扩张型和质量阶梯型。此外,还有部分学者构建了动态一般均衡产品生命周期模型展开研究。

(3)是否应该基于特定部门进行分析?以往研究倾向于将所有部门融合为一体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效用及其作用机理。许培源和章燕宝[18]的研究表明,行业特征差异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效应。冯志军和陈伟[19]分析了制造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行业差异。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出现了知识化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货物贸易知识化、知识贸易迅速发展等。袁富华等[20]指出,服务业可贸易性将加剧国际经济分化,构筑起更高的经济追赶门槛。因此,分行业甚至是从产品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效用展开研究,得出的结论更有利于指导产业政策制定。

3 知识产权保护效用影响因素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与政治客观存在的差距,R&D和技术扩散能力有所不同,知识产权广度、深度及实施程度在各国之间也有所不同,这不仅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最大的制度之一,也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效用存在差异。蔡虹等(2014)指出,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呈倒“U”型关系,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值为3.564。因此,需要深入剖析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效用的因素。

3.1 国际因素

吴汉东[21]深入分析美国发展史指出,美国根据其国内经济、科技发展不同阶段调整知识产权政策。陈凤仙和王琛伟[22]基于国家创新能力强弱,将创新型国家建设分为初级阶段、过渡阶段和高级阶段,特别指出在经济整体创新能力较弱的初级阶段,如果盲目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可能陷入“创新陷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差距存在的差异,必然导致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类型国家产生不同绩效。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因此,以美国为首的创新型国家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话语权的争夺,谋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一体化。发达国家推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逾越的贸易壁垒[23]。盲目跟从发达国家,不仅侵蚀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空间,还将导致我国对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丧失[24]

3.2 国内因素

王亚星和周方[25]的研究表明,开放经济体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本国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效应取决于本国具体情况。笔者归结为以下3个方面:微观市场主体特质差异性、中观行业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性、宏观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协同性。

(1)微观市场主体特质差异性。首先,在企业能力方面,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会促进企业成长,但作用强度受企业自身开放度和技术水平的制约[26]。其次,在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方面,只有企业注重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化经营才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绩效提升[27]。此外,校企间合作研发及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也对知识产权制度绩效具有影响。许春[28]指出,大学拥有专利数量的快速上涨限制了大学向产业技术溢出,阻碍了企业累积性创新,需区别对待企业和大学两类不同主体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中观行业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性。当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特征相互匹配时,才能提高行业生产率[29]。首先是行业要素密集度差异[30]和市场对行业产品需求规模差异性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效应的差异[31]。具体而言,高技术密集度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敏感;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需求规模较小的行业利大于弊,但对需求规模较大的行业,则不利于其获取技术外溢。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阶段性,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门限效应,我国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尚未达到最优临界值[32]、大部分省未跨过门限值[33]

(3)宏观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协同性。只有当制度质量越过“制度门槛”约束后,该国制度因素与行业特征的协同效应才能形成该国制度比较优势[34]。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协同的因素或“制度门槛”包括:一是知识产权市场健全水平。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说明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不明显[35]。二是知识产权风险影响企业知识产权吸收能力与产品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36]。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执法力度加强可以减少企业研发溢出损失,缓解企业外部融资约束,促进企业创新[37]

4 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效用的生态演化系统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与经济全球化交汇的历史境遇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只有顺势而为,借风扬帆,立足自身,整体谋划,协同演进,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效用最大化。为此,本文提出了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效用的生态演化系统(见图1)。

(1)面向国际,风险预警。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难以独善其身,唯有主动调整,积极迎合。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研究;其次是加强知识产权国际谈判能力,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活动,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主动谋划布局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另外,面对愈演愈烈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我国采取反制策略的第一步应是建立有效的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即识别、分析、评价发达国家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壁垒可能给我国产业生存和发展构成的威胁,了解其危害程度并确定预警响应级别,以维护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

(2)产业匹配,区域耦合。新常态下,我国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战略本质上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支撑。我国应立足于自身创新能力,依据产业国际竞争力客观评价和国家产业整体发展规划,以促进区域经济特色发展和协调发展为目的,以产业匹配和区域耦合为原则,根据行业特质和区域差异实施不同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进步和创新驱动协同发展。

(3)制度协同,生态演化。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四大子系统,具体包括: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改善知识产权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律环境;打造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实现知识产权要素的合理配置;培育先进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

图1 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效用生态演化系统

由四大子系统构成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面向国际的风险预警机制及产业匹配和区域耦合内生增长机制形成相互协调、共生共促、共同演化的生态系统,完整健全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将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效用最大化。

5 未来展望

综上所述,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作用机理及其效用的研究已经产生了丰硕成果。随着知识经济的加快发展,必然进一步加剧国际法律、经济、政治舞台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效用的争论。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应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效用,未来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提出更高要求。

(1)研究内容细化——趋于知识产权制度与微观企业主体行为互动关系的研究。以往研究多是利用国家层面宏观数据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企业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如何从微观层面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主体研发决策行为之间的关系,有待今后理论和实证深入考察。

(2)研究视角拓展——趋于知识产权制度与中观产业发展关系的研究。当今,知识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并深刻影响着技术进步模式、国际贸易方式、经济发展道路。因此,若能将研究视角拓展至行业层面,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产业安全和产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将具有更为深刻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3)研究模型深化——趋于将宏观经济、政策变量纳入研究框架。基于经典知识生产函数分析框架,技术创新不仅决定一国知识生产要素投入,还依赖于国内外经济、制度环境等控制变量。各国依据自身产业发展当期及长期利益制定知识产权制度,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内生于一国经济发展状况。因此,未来对知识产权保护效用及其作用机理的研究应将更多宏观经济、政策变量考虑在内,使研究模型更接近于现实。

(4)研究方法多样化——趋于引入非合作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研究方法。技术进步包含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两方面的内容,仅有创新对经济进步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一定途径使创新成果扩散,以最大程度上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制度的弊端在于,鼓励研究开发的同时却阻碍了创新扩散,并因此创造了非竞争环境。在未来研究中可引入非合作博弈论,研究创新者和创新成果使用者之间的博弈;引入委托代理理论,研究鼓励创新及创新成果扩散激励机制和契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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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敬敏)

The Arguments about the Efficien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tringent Protection : Based on Literature Review

Jin Minhao1, Zhang Yan1,2

(1.School of Law and Business,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Wuhan 430205,China;2.College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Toledo,Toledo,Ohio,43623,USA)

Abstract:At the present time, string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 has become the prior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economy and politics. The paper reviews the previous literatures related to the action mechanism of IPR by taking technique progress as both a direct and an indirect mediating variable to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It also introduces arguments on the efficiency of stringent protection of IPR on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innovation, FDI, international trade, social welfare and income distributions, economic growth. The paper tries to explain the arguments in literatures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whe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can be studied within the same framework, how to develop the research models and if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from different segments. On the basis of the impact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and internal factors on the efficiency of IPR, the paper presents a work plan to analyze how to maximize the efficiency of IPR by adopting a ecosystem evolvement tentative. The prospects for future research lie in four directions: research content should be refined, research perspectives should be extended, research models should be deepened and research methods should be diversified.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Efficiency; Technique Progress; Economic Growth

收稿日期:2017-06-13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4GXS4D132);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15ZD025);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CLS(2016)C38)

作者简介:金明浩(1974-),男,湖北宜昌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张艳(1978-),女,湖北荆州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托莱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农业知识产权。

DOI:10.6049/kjjbydc.2017040150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16-01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