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工具及其组合与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来自德国的考察

张宏伟

(内蒙古财经大学 商务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摘 要: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在于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受政策工具及其组合的直接影响。总结归纳政策工具类型、设计要点及其组合特征,分析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及其组合特征,并定性研究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及相应组织对德国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具体影响。结果表明,各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具有正向影响;全面性政策工具组合能够克服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面临的市场失灵、制度失灵和其它瓶颈;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在单个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影响中起调节作用;政策工具组合全面性、可靠性、一致性程度与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正相关;政策工具组合可靠性与全面性、一致性之间在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影响中存在互补关系。

关键词:政策工具;政策工具组合;组合特征;低碳技术创新;技术扩散;海上风电技术

0 引言

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在减轻或解决环境/能源危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英国低碳创新协调小组在2014年2月界定了低碳技术家族,主要包括海上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能、碳捕捉和储存、建筑物节能、电力储存、热泵、热网和蓄热、氢能运输、海洋能、核裂变等技术[2],这些低碳技术在创新和扩散过程中通常会面临双重外部性问题。在技术应用环节,由于碳排放未定价或定价过低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导致企业虽不使用低碳技术却不用受到惩罚。在技术R&D环节,基础 R&D投入在技术创新和扩散阶段存在正外部性,其产生的正向溢出效应扭曲了企业R&D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减弱了企业投资技术动力[3],双重外部性问题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支持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政策干预,增加不使用低碳技术的企业的成本,缩减低碳技术R&D企业技术成本。基于此,很多国家推出了一系列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的政策工具。近年来,在生态创新领域,相关学者提出政策工具组合概念。德国、英国为促进企业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提出了各自的政策工具组合。在政策工具方面,现有研究成果侧重于某类别政策工具对低碳技术创新的影响[4-5],考察单个政策工具及其设计要点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影响的研究缺乏。在政策工具组合方面,现有研究局限在政策工具间相互作用[6]及制定政策工具组合的政策过程方面[7],缺乏政策工具组合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影响的持续关注。基于此,本文通过文献研读、梳理和归纳,厘清政策工具类型、设计要点及其组合特征,分析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及其组合特征,定性研究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及相应组织对德国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影响。同时,结合我国实际,从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和相应组织3个方面提出促进我国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对策建议。

1 政策工具类型、设计要点及组合特征

政策工具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方式或手段。通常而言,政策包含政策工具。但在很多种情况下,政策本身也是政策工具。为了更好地了解政策工具,需要关注更多工具类型、设计要点和组合特征。

1.1 政策工具类型

学者们根据不同标准对政策工具进行了多种分类。豪利特和拉米什对政策工具的分类被其它学者广泛认可,并适用于各个领域。因此,本文采取他们的观点,以国家干预程度高低为标准将政策工具分为以下3类[8]:①强制性政策工具。该类政策工具称为直接性工具,其借助国家或政府权威和强制力,迫使目标群体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具体包括规制、公共企业和直接提供3种类型;②自愿性政策工具。该类政策工具没有或很少有政府参与,预定任务是在目标群体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具体包括家庭与社区、自愿性组织和市场3种类型;③混合性政策工具。该类政策工具的国家干预程度在自愿性政策工具与强制性政策工具之间,其允许政府将最终决定权留给私人部门,同时还可以不同程度地介入非政府部门决策形成过程。该类政策工具具体包括信息与劝诫、补贴、产权拍卖、征税与用户收费等。

1.2 政策工具设计要点

由于设计要点会影响一个政策工具的效果和效率[9],因此,关于政策工具设计要点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本文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发现,政策工具设计要点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①严格性。严格性是指一个政策工具目标的志向水平,其根本上由政策工具目标受众特点决定,具体体现为一个政策工具目标;②支持水平。支持水平反映一个政策工具提供积极激励措施的数量;③可预测性。可预测性衡量的是与政策工具及其未来发展方向有关的确定性程度,其涉及政策工具的总体方向和实施细则,并直接影响政策工具对投资不确定性的效果;④灵活性。灵活性衡量的是目标群体按照自身意愿自由选择执行一种政策工具的程度;⑤差异性。差异性体现为一个政策工具与其它政策工具在产业部门、企业规模、技术或地理区位等方面存在的差异;⑥深度。深度是指政策工具激励范围,即其激励覆盖的领域。

1.3 政策工具组合特征

政策工具组合是指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政策工具构成的组合。在一个政策工具组合中,一种政策工具会因受到其它政策工具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这种变化始于其它政策工具的实施或结果会对该政策工具产生直接或间接作用。政策工具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影响政策工具组合的综合效应和政策目标的实现[10]。因此,政策工具组合应避免政策工具间的负向互动,实现积极或互补互动结果。为使政策工具组合发挥最大效应,需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3.1 一致性

一致性体现的是各政策工具间彼此协调统一的程度,政策工具组合一致性通过政策工具间的相互作用来评估。当各政策工具在追求政策目标过程中彼此间相互加强且存在正向作用时,则认为该政策工具组合中的政策工具是一致的;当它们相互抵制且存在反作用时,则认为该政策工具组合中工具间是不一致的[11]

1.3.2 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政策工具组合值得相信和可靠的程度,政策工具组合可靠性在政策目标实现及决定组合效果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12]。可靠性影响因素包括政策目标可实现程度、政治领导层承诺、政策工具组合一致性和政策工具支持水平等[13]

1.3.3 全面性

全面性是指政策工具组合中各政策工具的广泛性和详尽程度,以及政策制定过程基于广泛决策而形成的程度。全面性由政策工具组合面对市场、系统和制度的失灵程度决定[14]。全面性政策工具组合包括强制性政策工具、自愿性政策工具和混合性政策工具3种类型。此外,政策工具组合决策需要政府、公众、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完成。

2 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及组合特征

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能源转换(Energiewende)”战略,其目的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并保证可再生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基于此,默克尔政府提出,到2050年,要让德国80%的能源消费来自可再生能源[15]。其中,海上风电是德国重点发展的可再生能源。2015年,英国、荷兰海上风电发电量分别为556MW、180MW,而德国海上风电发电量为2 282MW。德国已经超过英国,成为海上风电发展最快的欧洲国家[16],这与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紧密相关,而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又与德国政府推出的多项政策工具密切相关。

2.1 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

由于海上风电技术在创新和扩散过程中面临着双重外部性,因此,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仅包括强制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两种类型,不涉及自愿性工具。德国海上风电技术强制性政策工具为《能源经济法(EnWG)》,主要用来监管海上风电场并网和运营等工作。自2006年起,该法案强制要求输电网运营商为海上风电场建造并运营并网线路。经过几次修订,德国现今执行的2012版本《能源经济法》更加完善。针对海上风电场并网时间问题,《能源经济法》之前版本规定,当海上风电场准备运营时,需要与输电网运营商确定一个未来固定日期,并在该日期完成并网。而《能源经济法》2012年版本,强制要求在这一固定日期前30个月,并网工作必须准备就绪。如果输电网运营商不能遵守这一规定,海上风电场运营者就会因停产而在不能提供电力的每一天获取相应经济补偿。此外,2012年版《能源经济法》强制要求输电网运营商提供海上电网发展年度计划,该计划包括电网连接线路区位、时间和规模等详细信息。

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混合性政策工具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包含在《可再生能源法(EEG)》中的海上风电上网电价补贴,其同时也是核心政策工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补贴主要集中体现在2009年和2012年版本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海上风电上网补贴电价包括初始电价和基础电价两部分。海上风电场在运营初期采用一个固定初始电价,初始电价是高于普通电价的补贴电价,其应用时间取决于海上风能资源状况,应用最长期限为20年。应用期满后,海上风电价格降低到基础电价,后者一般与传统电价保持相当水平。

海上风电上网补贴电价具体情况是:自2009年起,初始电价为15欧分/kW·h,补贴周期为12年。自2012年起,在加速模式下,初始电价提高到19 欧分/kW·h,补贴周期为8年。在补贴周期12年或8年后,海上风电价格降至基础电价,即3.5 欧分/kW·h。享受初始电价的补贴周期可根据海上风电机组离岸距离和海洋深度的增加而有所增加[17],即在离岸距离大于12海里的情况下,安置的风电机组每增加一海里,补贴周期延长0.5个月。在海水深度大于20m的情况下,安置的风电机组每增加1m,补贴周期延长1.7个月。

(2)贷款。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依据《海上风电计划(Offshore Wind Program)》并结合市场状况为海上风电场初期建设提供贷款。鉴于海上风电技术相对较新,投资具有周期长、金额大等特点,投资者很难凭借自身经济实力单独投资建成海上风电场,还需要大量融资。基于此,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于2011 年启动《海上风电计划》,根据市场利率总信贷额度达到50 亿欧元。KfW代表联邦政府为德国海上风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提供资金用于建造位于德国专属经济区(EEZ)或北海和波罗的海12海里区域的十多个海上风电场。在融资数量上,最高可融资70%的总债务资本,但每个海上风电项目不能多于70亿欧元。海上风电项目融资形式包括以下3种:①KfW直接贷款;②私营商业银行直接贷款。私营商业银行必须在与KfW相同的条件下参与贷款,并且提供与KfW数量相同或更多的贷款金额;③由私营商业银行和KfW直接贷款共同组成融资方案[18]

(3)德国政府针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出台了多个研究、发展和示范(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demonstration,简称RD&D)支持计划。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德国具有RD&D优先权。德国政府出台的多个RD&D支持计划主要包括《Klimazwei研究计划(2006年)》、《第五、六能源研究计划(2005年,2011年)》等,这些RD&D支持计划均适用于海上风电技术,资助是这些RD&D支持计划中主要利用的工具。在RD&D资助方面,德国每年为RD&D项目以非偿还资助形式投入约50亿欧元,资助率最高可达到项目有形成本的50%。为得到相应资助,通常要求项目相关方进行合作,尤其是企业与研究机构间实现合作[19]

2.2 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组合特征

2.2.1 不一致性

高水平上网电价补贴为投资者带来了预期高收益,有效刺激了投资海上风电场的积极性。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贷款为投资者解决了资金短缺之忧。因此,德国海上风电场数量明显增多,发电量增加显著。但由于《能源经济法》监管效率较低,海上风电场通常面临电网接入延迟问题,导致海上风电场大量发电资源被闲置。面对此问题,德国政府一方面增加风电电网数量,另一方面降低上网电价补贴水平,抑制海上风电场发展速度并避免更多海上风电资源闲置。2012年,上网电价补贴、贷款与《能源经济法》间不一致性已非常明显。

2.2.2 可靠性

德国海上风电政策目标是到2020年装机容量达到10GW,到2030年达到25GW。GlobalData研究数据统计,2014年,德国海上风电装机容量为0.529GW。在2015年,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6GW,新增容量达到2 071MW,比2014年增长近4倍,实现了飞跃式发展[16]。按此速度计算, 2020和2030年的政策目标可实现程度非常高。另外,《可再生能源法》、《能源经济法》、《海上风电计划》都是德国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各政策工具必须严格实施,体现了其权威性。此外,2013年,德国总理默克尔在罗斯托克工商会举行的年度招待会上作出如下承诺:基于海岸风能是获取风能的最有效方式,大力支持发展海上风电,可替代发电稳定且量大的核电[20]。从各政策工具介绍中可知,上网电价补贴、贷款、RD&D资助等政策工具的支持水平较高。综上分析,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组合可靠性较强。

2.2.3 全面性

鉴于海上风电技术在创新和扩散过程中存在双重外部性特征,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仅限于强制性政策工具和混合性政策工具两种类型。作为混合性政策工具的上网电价补贴和贷款为海上风电场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强制性工具的《能源经济法》为海上风电场提供电网接入并将风电传输给消费者,两种类型工具彼此互为基础,有效克服了市场、系统失灵问题。因此,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组合全面性程度较高。

3 政策工具及应用组织对德国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具体影响

由于海上风电涡轮机生产者及运营和管理海上风电场的电力生产者是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主要力量,同样也是政策工具及其组合的主要应用对象。因此,本文以电力生产者和涡轮机生产者为分析对象,通过文献分析,定性研究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及相应组织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影响。

3.1 政策工具及其组合特征对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具体影响

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环节主要表现为技术采用,具体包括电力生产者对海上风电场的投资和对后续涡轮机的购买。

3.1.1 主要政策工具对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具体影响

(1)上网电价补贴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正向影响。上网电价补贴被电力生产者和涡轮机生产者认为是最重要的政策工具,同时也是影响电力生产者海上风力发电场投资决策的决定性因素,其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具体影响包括:①高水平上网电价补贴有效启动了海上风电场投资。2009年,海上风电上网补贴电价被提高到15 欧分/kW·h,2012年又被进一步提高到19欧分/kW·h,这些上网电价补贴有效支持了海上风电场投资;②长期可预测性的上网电价补贴有助于促进电力生产者对海上涡轮机的购买。电力生产者一旦符合要求,就被给予上网电价补贴8年或12年。长期、可预见的丰厚上网电价收入促使电力生产者购买更多海上涡轮机,与此相对应,涡轮机生产者对海上涡轮机销售也颇为乐观;③差异化补贴周期有助于促进离海岸较远、水面较深的海上风电机组安装。德国按照机组距离海岸远近和水深情况,对海上风电所享受的较高初始电价周期进行差别化对待。风电机组离岸距离越大,水面越深,其享受的补贴周期也就越长。这种差异化补贴周期确实推动了海上风电场在离海岸较远、海面更深区域安装更多海上风电机组。

(2)《能源经济法》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具有正向影响。《能源经济法》要求电网运营商为海上风电场新建电网并负责海上风电场并网,该政策工具使海上风电场不用担心发电之后如何输送的问题,有效刺激了海上风电场加大投资并安装更多海上涡轮机。

(3)贷款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具有正向影响。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海上风电支持计划》中提供的贷款专门为海上风电场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资金瓶颈问题而推出,其为10家海上风电场在建设初期提供低息贷款,有效解决了海上风电场资金不足问题,加快了海上风电场建设速度。

3.1.2 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对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具体影响

现有研究表明,政策工具组合特征被认为是海上风电技术扩散采纳的核心决定因素[10]

(1)不一致性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具有负向影响。2012年,上网电价补贴与《能源经济法》间的负向作用已非常明显,这种工具组合不一致性的不利影响已被证实。由于《能源经济法》监管效率较低,海上风电场通常面临电网接入延迟问题。同时,上网电价补贴逐渐下降并有可能在2017年被取消,这会导致德国电力生产者在新发电厂投资决策时犹豫不决,还会导致海上风电涡轮机销售和生产受到负向影响,即涡轮机生产者只根据合同完成生产,然后再停产一段时间。

(2)全面性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具有正向影响。尽管上网电价补贴重要性程度较强,但必须通过政策工具组合才能克服市场和系统失灵以及其它瓶颈问题。上网电价补贴提供资金支持,《能源经济法》提供电网接入,二者建立在彼此基础之上,上述两个政策工具对电力生产者缺一不可。政策工具组合的全面性有效带动了海上风电场吸引更多投资并购买更多涡轮机。

(3)可靠性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具有正向影响。 政策工具组合的可靠性在海上风电技术采纳方面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电力生产者和涡轮机生产者认为,海上风电场固定投资较大、风险较高,而2013年德国总理默克尔大力支持发展海上风电的高可靠性政治意愿是电力生产者海上风电技术采用活动的决定性因素[10]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①各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均具有正向影响。其中,上网电价补贴高支持水平、长期可预测性和差异化补贴周期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尤为关键;②全面性政策工具组合能够有效克服海上风电技术扩散过程中面临的市场失灵、制度失灵和其它瓶颈问题;③政策工具组合的一致性、全面性和可靠性程度与海上风电技术扩散呈正相关关系;④政策工具组合的一致性、全面性和可靠性在各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影响中起调节作用。政策工具组合不一致性降低了各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影响效果;政策工具组合全面性有助于增强各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影响效果;政策工具组合可靠性程度直接影响各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影响效果。

3.2 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对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具体影响

海上风电技术创新环节主要表现为RD&D。海上涡轮机生产者在开发、测试和提升海上涡轮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其主要聚焦于提升其可靠性和缩减成本。电力生产者则聚焦于优化海上风电场建造和运营以降低成本。此外,海上风电行业多个参与者已经合作从事RD&D,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在德国测试电场Alpha Ventus,3个电力生产者一直在测试由两个涡轮机生产者提供的12个5MW涡轮机。

3.2.1 主要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RD&D的具体影响

(1)上网电价补贴对海上风电RD&D具有正向影响。高水平上网电价补贴有助于促进海上风电场海上涡轮机安装和运转数量的增多,为涡轮机生产者获取丰厚回报。此外,电力生产者在使用海上涡轮机过程中会对海上涡轮机提出更多要求。在此背景下,涡轮机生产者有足够的资金和动力从事RD&D活动,并且已经在海上涡轮机标准化、低价、运转速度、自动化发面取得显著成效。

(2)RD&D支持计划对海上风电RD&D具有正向影响。为RD&D提供资助的多个RD&D支持计划已经对RD&D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该计划对于涡轮机生产者在海上风电技术开发早期阶段尤为重要,引导或深化了一些RD&D项目,支持并加快了海上风电技术开发进程。

3.2.2 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对海上风电RD&D的具体影响

(1)不一致性对海上风电RD&D具有负向影响。政策工具组合不一致性,即上网电价补贴和《能源经济法》间的负向互动导致涡轮机生产者销售额下降,一直被认为是海上风电RD&D的障碍。涡轮机生产者虽然想进一步开发当前技术,但由于不确定由输电系统运营商TenneT导致的电网接入将延迟多长时间,导致其在是否进行涡轮机进一步开发决策时犹疑。

(2)可靠性与不一致性间关系对海上风电RD&D的影响。该政策工具组合的高可靠性已经对不一致性形成部分弥补。尽管政策工具间不一致性负向影响RD&D活动,但是企业至少还会继续从事一些海上风电RD&D,因为其还相信政策工具间存在不一致性的解决方案。

(3)可靠性与全面性间关系对海上风电RD&D的影响。政策工具组合的可靠性与全面性间存在互补关系。尽管政策工具组合最初缺乏全面性,但参与者仍会选择投资海上风电RD&D,因为其相信政策制定者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承诺。在技术开发早期,尽管政策工具组合缺乏诸如针对海上风电技术上网电价补贴等一些重要工具,但正是政策工具组合的高可靠性促进了海上风电项目发展。在未建立适当商业规则前,政策制定者承诺对涡轮机生产者投资海上风电技术具有较大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①上网电价补贴和RD&D支持计划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具有正向影响;②政策工具组合的不一致性降低了上网电价补贴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的影响效果;③政策工具组合可靠性与全面性、一致性之间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互补关系。政策工具组合的高可靠性可以有效弥补低全面性和一致性对低碳技术创新产生的不良影响。

3.3 相关组织对德国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具体影响

推出上述政策工具的组织包括联邦经济与能源部、海上风能基金会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这3大组织对德国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具体影响如下:

3.3.1 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具体影响

联邦经济与能源部负责《可再生能源法》和《能源经济法》的制定与修订。

技术扩散方面,在上网电价补贴政策的激励及《能源经济法》的监管下,德国海上风电产业实现快速发展。2001年,德国海上风电产业才开始起步。到2015年12月31日,德国共有13个海上风电项目及3台近岸风电机组完成全部并网发电,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6GW,德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海上风电国家。

在技术创新方面,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出海上风电的具体战略目标,即到2020年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GW,到2030年达到25GW。这一长期目标是刺激电力生产者和技术提供者从事RD&D的重要因素,它被视为一个不断增长的市场信号。良好的市场预期对于电力生产者和技术提供者从事更多RD&D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

3.3.2 海上风能基金会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的具体影响

海上风电RD&D支持计划由海上风能基金会推出。海上风能基金会由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牵头成立,其宗旨是在保证气候保护和能源供应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德国北海和波罗的海风能源利用,促进可持续、健全的电力生产和供应。海上风能基金会资助项目范围包括海上风电技术研究、发展和创新,海上风电涡轮机建造、运行和老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兆瓦级涡轮机测试及电网接入技术。

在海上风能基金会的资助下,德国已经建造了Fino1、Fino2、Fino3三个海上风电研究平台,大力促进了海上风电技术发展。目前,德国海上风机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并已向其它国家提供海上风电技术。同时,海上风能基金会还大力资助企业从事海上风电RD&D。在其项目资助下,西门子公司正在研发装机容量为8MW的海上涡轮机。

3.3.3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的具体影响

海上风电场贷款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提供。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作为德国的政策性银行,其也是德国最大的银行,主要为德国企业提供长期投资贷款,其宗旨是增强德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推动德国经济发展。

为加快德国海上风力发电扩张,解决当前制约德国海上风电场建设的资金短缺问题,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于2011年代表联邦政府正式启动了海上风电专项贷款项目,项目总贷款额度为50亿欧元,旨在满足最多10个海上风电场建设资金需求,以加速德国海上风电场建设速度。在这些贷款的支持下,德国海上风电规模迅速扩大。到2015 年12 月31 日,德国共有13个海上风电场,并已全部并网发电。2015年,德国生产了2 282MW离岸风电,超越英国成为海上风电发展最快的国家。

4 研究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得出如下结论:①各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技术扩散均具有正向影响。其中,上网电价补贴高支持水平、长期可预测性和差异化补贴周期对于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尤为关键;②全面性政策工具组合能够克服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过程中面临的市场失灵、制度失灵和其它瓶颈问题;③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全面性、可靠性、一致性)在单个政策工具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的影响中起调节作用;④政策工具组合特征,即全面性、可靠性、一致性程度与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扩散呈正相关关系;⑤政策工具组合可靠性与全面性、一致性之间对海上风电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互补关系。

当前,我国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缓慢,海上风电技术水平与德国、荷兰、英国等国家差距较大。借鉴德国海上风电技术政策工具应用的正反经验,结合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我国发展海上风电技术的建议如下:

(1)在政策工具方面,需要补充完善的措施包括:①提高上网电价水平、延长补贴周期。在上网电价水平方面,德国高水平上网电价补贴有效启动了海上风电场投资。而在我国,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对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作出规定,即对于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2017年前投运的近海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0.85元/kW·h,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0.75元/kW·h,这一价格低于企业预期,海上风电场建成之后预期盈利水平不高、风险较大,导致电力发电企业投资海上风电意愿不强[21]。此外,在补贴周期上,德国海上风电上网电价补贴周期至少为8年,长期可预见的上网电价收入进一步刺激了海上风电场投资。而在我国,海上发电企业享受上述补贴价格期限不到3年。在现行上网电价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补贴周期较短、总预期收益较低,一方面导致很难启动海上风电场初始投资,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海上风电场后续投资。因此,在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水平提高的同时,还应延长上网电价补贴周期;②推出类似于德国《能源经济法》的强制性政策工具,以保证海上风电场及时并网发电。限制我国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海上风电并网效率低下。国家能源局在2014年制定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该方案要求电网企业积极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配套电网建设工作[22]。作为指导性文件,该方案并未制定强制性要求,在海上风电场准备发电时,配套电网必须准备就绪。因此,可考虑出台海上风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同步建成的强制性法案;③安排国家政策性银行为海上风电场提供低息贷款。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海上风电场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加快了海上风电场建设速度。而在我国,融资难是海上风电企业面临的最大瓶颈。海上风电企业通常向私营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数量较少、时间较短。因此,为加快我国海上风电业发展,可指定一家国家政策性银行为海上风电企业提供专项低息贷款;④制定针对海上风电技术的RD&D计划。德国出台了多个RD&D支持计划,加快了海上风电技术开发过程。我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未针对海上风电技术出台RD&D计划,只是鼓励国内企业开展风电技术自主创新和引进再创新。因此,应专门出台RD&D计划,给予海上风电企业研发资助,促进海上风电技术发展。

(2)在政策工具组合特征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①出台类似德国《能源经济法》的强制性法案,与上网电价补贴等其它政策工具形成正向互动,提高政策工具组合的一致性;②制定可实现程度较高的政策目标,提高政策工具组合的可靠性。在我国,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缓慢,到2015年底,全国海上风电并网容量仅75万kW,离实现《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23],这会降低海上风电企业对政策工具的信任感,使其在风电场投资及技术研发、创新等决策领域犹豫不决。

(3)在政策工具组织方面,我国应建立促进海上风电技术发展的专门机构。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设立了海上风电基金会,专门负责海上风电技术RD&D,使得德国海上风电技术在短期内领先于其它国家。因此,为促进我国海上风电技术发展,应成立一个类似组织,专门资助海上风电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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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敬敏)

Policy Instrument, Policy Instrument Mix and Offshore Wind Pow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Diffusion: the Conditions from Germany

Zhang Hongwei

(Business School,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ohhot 010070, China)

Abstract:Developing low-carbon economy mostly lies in low 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diffusion which is directly affected by policy instruments and their mix.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types of policy instrument, their design elements and design features of policy instrument mix in the field of low-carbon technologies, and qualitatively analyzes the impact of major policy instruments, policy instrument mix and their organization on offshore wind pow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diffusion as the example of German offshore wind power technology. The results show that: Firstly, every instrument have a positive effect on innovation and diffus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 technologies; Secondly, comprehensive policy instrument mix can overcome market failures, system failures and other bottlenecks in the process of offshore wind pow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diffusion; Thirdly, characteristics of a policy instrument mix plays the role of regulation in the impact of major policy instruments and policy instrument mix on offshore wind pow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diffusion; Fourthly, characteristics of a policy instrument mix and offshore wind pow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diffusion a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Fifth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ability, comprehensiveness, consistency is complementary in the impact of them on offshore wind pow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Key Words:Policy Instrument; Policy Instrument Mix; Mix Characteristics; Low 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Technology Diffusion; Offshore Wind Power Technology

收稿日期:2016-11-14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4BS0704)

作者简介:张宏伟(1980-),男,内蒙古赤峰人,博士,内蒙古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创新管理、跨国公司管理、物流管理。

DOI:10.6049/kjjbydc.2016090615

中图分类号:F4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14-01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