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构建研究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

彭中文,刘 韬,张双杰

(湘潭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是国防科技工业和国家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础与内在动力。基于国际比较视角,从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法律政策保障等方面比较美日德等发达国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体系发展情况,构建我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探讨“国防需求拉动”、“民用需求拉动”和“科学研究推动”3种动力机制下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运行模式。

关键词: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体系;国防科技工业;国际比较

0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越来越关注军民融合式创新发展。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军民融合型创新战略,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本国军民融合发展。美日两国军队80%的信息技术来自民用信息系统,这些信息技术极大程度上推动了本国经济迅速发展。在我国,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逐渐上升为国家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同时明确提出“健全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1]。2015年3月,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强调,建设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成为当前国家科技创新建设的战略重点,也是工业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然而,根据《中国军民融合发展报告2014》显示,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军民融合度在30%左右,仍处于初期阶段。多年来,我国一直大力推进军民融合式协同创新发展,但由于国防科技创新与民用科技创新联系不紧密,军民双方长期在独立体系内运行,造成创新体系分离、重复投资现象严重。

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从案例研究、体系结构、对策建议角度对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进行研究。Judith[2]研究了国防工业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Dirk[3]研究发现,大学及科研院所在国防科技创新系统中起重要作用。Jay[4]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对比了美国国防部两种截然相反的创新模式——分隔型和融合型,发现融合型模式更有利于提高军事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内学者游光荣(2005)、谭清美等[5]、徐辉等[6]分别从创新模式、现实意义及政策建议等方面对军民融合型科技创新体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阐述。然而,现有学者对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体系模型和运行机制的探讨较少。

当前,科技创新在社会经济发展及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加强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反映了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对提高我国国防科技水平、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及国防工业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导致国防建设发展战略存在显著差异。在推进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发展方面,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起步较早、融合程度较高。因此,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体系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 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国际比较

1.1 美国“军民一体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美国就率先将军事领域的先进技术转为民用,这一举措为联邦政府节省了大笔开销。随后,美国联邦政府对军工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并购与重组,并且鼓励军工企业进入市场,开始实行“军民一体化”协同创新发展战略。2015年,美国国防部为继续促进民用技术与国防科技有效融合与转换,先后发布了国防创新倡议、更佳购买力3.0指令。美国自实施“军民一体化型”协同创新体系以来,目前已经完成了军民工业融合,即国防建设、民用技术产业融合。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美国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呈现出新内容和新特点[7]。首先,在国家层面实行军民融合需要相应的法规政策作为保障。国家在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需要对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掌控,而国会及总统科技政策部门担任统筹决策任务。其次,军民融合的实行依赖于军政部门的共同合作,仅由协同创新主体无法实现,军政部门的主要功能是对国家重要项目进行决策与调控。最后,军民融合任务由协同创新具体机构(如美国国防部成立的“技术转移办公室”(OTT)、“国防技术转轨委员会”等指导协调机构)完成[8](见图1)。

美国作为最早实行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发展的国家,也是目前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其成功得益于具备较为完备的协同创新体系,如图1所示。在信息技术的影响下,企业科研部门、军队科研机构、高校所作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每年都能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大量科研经费支持。联邦政府还通过设立企业管理局、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为“军民一体化型”协同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些法律政策包括技术再投资计划(TRP)、两用科学技术计划(DUS&T)、小型企业技术创新计划(SBIR)等。高校、科研院所拥有大批专业技术人才,主要负责承担一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工作,为军方或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民用企业作为协同创新的主体,根据国防或市场需求生产相应产品[9]。通过军方创建平台、政府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智力支持,最终实现了美国“军民一体化型”协同创新体系的不断发展。

图1 美国“军民一体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结构

1.2 日本“寓军于民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

作为二战的战败国,战后日本长期采用“寓军于民型”协同创新发展战略。日本大部分民用企业在生产民品的同时,也会根据军方需要生产军品,日本寓军于民的典型企业有三菱重工、东芝等。三菱重工除生产电机、汽车外,日本几乎一半的潜艇也是由它制造的。东芝公司作为日本最大的半导体制造公司,在生产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的同时,也为日本防卫厅生产精密制导武器,这种“寓军于民型”协同创新战略的成功得益于日本在科研上的巨大投入。相比其它国家,日本在国防科研、科技能力、经济实力和科研费用投入上具有巨大优势[10]。早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防卫厅就将民用企业作为生产武器装备的主要力量,并采用增加采购价格的方式,加大军工产品制造能力并提高其研发积极性,从而促进日本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发展。近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日本不断增加国防科研投入,极大程度上激励了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和关联产业讯速发展。

日本“寓军于民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采取军、企、校三方高度结合的决策运行机制,如图2所示。其中,内阁首相主要负责处理和审批国防事务,有关军民融合的重大决议需由国防会议最终表决通过。日本防务局负责派遣自卫队退役官员到军工企业或军工组织任职,从而加强军方与企业交流合作,提高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日本民间企业作为协同创新主体,在进行自主研发的同时,也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对这些技术进行整合、吸收与创新[11]。日本大部分国防设备开发与制造都由民间企业负责完成。为了进一步发挥民间企业在协同创新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日本政府分别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等激励政策。此外,日本政府还十分重视高校、科研院所发展,通过政策与资金支持,充分发挥高校的基础研究作用。2016年,日本防卫省颁布并实施了“军学共同研究”规定,旨在加强高校与军工企业科研合作,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国防科研水平。为保证“寓军于民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发展,日本专门实行了“倾斜减税”、“倾斜金融”等政策来支持资源倾斜配置战略。政府通过设立不同种类的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产业结构和区域产业布局优化、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先行融资,从而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融资,进而带动社会庞大的资金存量向军民技术创新转移。

图2 日本“寓军于民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结构

1.3 德国“军民两用技术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

作为欧洲技术创新的代表,德国采取的是“军民两用技术型”协同创新战略,认为国防建设应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联系起来,满足技术经济时代对军民技术的要求,实现“军民两用技术”迅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德国就已经确立了“军民两用技术优先”的基本战略,在加强国防建设的同时,鼓励军民技术互换,推动军民两用技术深度发展[12]。“军民两用技术型”协同创新体系在德国国防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政府每年都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支持军民两用产品开发和生产。政府对军工企业实行合同管理,为其提供优惠政策、补贴和低息贷款。德国对军民两用技术的推崇,源于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可以减少政府研发经费投入,节省国家财政支出,保证武器装备发展植根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科研基础之中,并充分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目前,德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军民两用技术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如图3所示。在这一体系中,政府(军方)和企业是创新主体,大学和科研院所主要负责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活动。上至联邦政府,下至县政府,通过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完善服务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及提供政策保证等方式,为“军民两用技术型”协同创新体系运行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在德国,大部分公司都是军民两用型公司,这些公司(如欧洲航空防务航天公司、道尼尔公司、莱茵金属公司、西门子公司、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等)根据市场需要进行产品研发。军民双方的分界线被完全打破,军品研发与生产包含于市场体系之中。为促进军民两用技术深度发展,德国还制订了《联邦德国订货任务分配原则》,明确规定武器装备总承包商在承包国防任务后,必须让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并用竞争手段向分包商分配军工订货任务,以法规形式保护中小型企业参与国防科研任务。这也反映出德国“军民两用技术型”协同创新体系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并加快了新技术在军品开发和生产中的运用,缩短了武器装备研制周期,促进了德国国防产业的蓬勃发展。

图3 德国“军民两用技术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结构

综上所述,本文对美国、日本、德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进行比较,如表1所示。从中发现美国“军民一体型”协同创新体系通过打破军民技术壁垒,建立一体化协同机制,融合程度较高,对我国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日本作为二战战败国,战后长期采用“寓军于民型”协同创新发展战略,大力推动民用企业发展,鼓励军民融合、协同发展。德国作为欧洲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积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通过工业基础一体化推进国防工业发展一体化。上述国家采取的战略措施各不相同,符合各国国情,通过采取不同协同模式及激励机制,均实现了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体系发展,对我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构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 我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与运行模式

2.1 我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构成

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各国之间安全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不同,且形成了不同融合类型,但目的都一样,即加强国防科技创新与民用科技创新的联系,摆脱军民双方长期分离、独立运行的困境。在十七大报告中,我国首次提出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道路的战略方针,而后习近平总书记又相继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上会强调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性,坚定了我国推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发展的立场。近年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企业间的合作交流日益密切,但军民“两张皮”问题仍未彻底改变。军民双方长期在独立体系内运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美、日、德等国进行比较,认为构建我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应该搭建一个由政府、军方、企业和高校共同构成的协同创新平台,激发多方创新活力,发挥各方科研实力,从而实现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其体系结构如图4所示。

表1 美日德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比较

国别协同模式融合路线体系重点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法律政策保障主要特点美国军民一体化消除技术壁垒———军民互动共享———军民一体化发展军民一体化协同发展实行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发布国防创新倡议颁布国防更佳购买力3.0指令;制定军民两用技术转移商业化条例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再投资计划(TRP);两用科学技术计划;小型企业技术创新计划(SBIR)等打破军民之间的技术壁垒;推动军民成果转化;建立一体化机制日本寓军于民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发挥民间企业作用———鼓励军民协同发展民间企业作为主要力量实行资源倾斜配置战略;增加军品采购价格;增加研究经费资助发布军学共同研究规定;引入惩罚监督机制,降低合作背叛风险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军工产业群推进计划等采取措施,发挥民间企业作用;重点发挥民用技术作用;协同发展德国军民两用技术推动军民技术转化———大力发展两用技术———加强军民一体化发展优先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实行军民两用技术优惠政策、补贴和低息贷款;加大研究经费资助制定联邦德国订货任务分配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军民两用技术优先战略;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条例(ZIM);知识产权保护法令;环保法令鼓励军转民,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促进民参军,强化一体化建设

图4 我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结构

由图4可以看出,构建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的关键在于,在科学研究推动、民用需求或国防需求拉动下,搭建协同创新平台,以平台为支撑、需求为牵引、政策机制为保障,加强军方与企业、高校协同合作,激发多方创新活力与潜力。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平台主要由政府、军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构成,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矩形”网络。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创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主体利益,按照各参与主体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相关利益。虽然各创新主体在创新平台中分工明确,但必须通过密切协同合作,才能顺利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及产业化。在协同创新体系中,政府和军方主要扮演资助者、管理者角色,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则担任“主攻手”角色。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表现为:政府部门与军方之间主要是行政隶属关系,双方合作主要体现在科研项目分配上。对于国防项目或军民两用项目主要由军方负责,而对于民用项目则由政府部门全权管理[13];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主要表现为科研项目立项、招投标、组织管理等;高校与军方、企业之间主要是科研合作关系,高校具备优秀科研人才,可以为协同创新提供智力支持,这些合作关系共同构成了协同创新平台网络体系。

具体来说,在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中,政府主要通过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如近年来相继颁布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军民大型设备设施资源共享目录》、《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等)等对协同创新领域与方向进行引导,同时做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沟通及协调工作[14]。政府作为宏观政策的制定者和调控者,在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中起重要作用。协同创新体系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完善的政策法规制度可以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另外,政府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宏观环境,能够促进各主体自发参与协同创新。科研院校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进行知识创新,协助军方或企业完成产品开发与生产。通过协同创新平台,科研院所可以充分发挥特色优势,推进资源共享,加强军民多领域间的交流与合作。例如,2012年,全国14所高校组成了“船海联盟”,武汉地区7所军队高校和7所地方高校联合组成了“7+7”高校联盟,为军地各院校间进一步交流与合作搭建了平台,也为军民融合式协同创新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民间企业和军方主要将科研院所转移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并通过自身内部科研机构进行技术研发和协同创新。此外,各创新主体在协同合作中可采取有效约束机制保护自身利益,防止背叛风险,从而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另外,随着合作技术溢出,可能导致协同收益减少。通过政府补贴平衡,可弥补相关主体的损失,确保协同创新得以顺利进行。

2.2 我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的运行模式

由图4可知,我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运行依赖于国防需求、民用需求及科学研究需求的推动作用,不同动力来源产生的运行模式存在差异,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促进军民融合,实现军民一体化。

(1)国防需求拉动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军转民”模式。国防需求拉动是以国防科技需求为动力的协同创新过程,科学技术研发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国防需要,保证国家安全。当国防技术发展成熟后,民用企业可以利用国防技术进行民品开发,从而实现国防技术向民用品转换。同时,军工企业也可以凭借核心技术投身民用市场领域,其具体运行模式如图5所示。

图5 国防需求拉动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军转民”模式

此类运行模式大致分为4个阶段:①国防需求界定。随着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家间的军事技术较量也日益突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军方会根据国家国防需要进行国防产品开发。为了保证需求界定的有效实现,军方(政府)应适当扩大国防科技需求信息发布范围,建立科技需求信息等级制度;②国防技术研发。国防技术研发难度较大,仅仅依靠军工企业的努力很难达成,需要联合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共同完成。优势企业可为军方提供技术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拥有专业技术人才,可为其提供智力援助。在此阶段,军方(政府)应积极吸纳优势企业、大学、科研院所通过公平竞争方式,联合研发或并行研发,以鼓励研发竞争,推进国防技术研发进程;③国防产品开发与生产阶段。通过军方、民用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共同搭建创新平台,最终生产出满足国防需要的国防技术或国防产品;④民用品开发与生产阶段。当国防技术发展成熟后,民用企业可引进国家许可技术进行民品开发,从而实现国防技术向民品转换。同时,军工企业也可以凭借核心技术投身民用市场领域。在此过程中,国家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转移制度,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部门扩散和应用。

(2)民用需求拉动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民参军”模式。民用需求拉动是以民用品市场需求为最初动力的协同创新过程,其产品或技术研发的初衷是为了满足民用市场的需要,当民用技术发展成熟后,军方可以利用民用技术进行国防产品开发,从而实现民用技术向国防产品转换。同时,实力雄厚的民用企业也可以凭借先进技术进入军工行业,其具体运行模式如图6所示。

图6 民用需求拉动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民参军”模式

民用需求拉动型协同创新体系“民参军”模式大致分为4个阶段:①机会识别。民用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民用技术开发和生产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当国内外市场上开始出现某种需求或者管理者以敏锐的嗅觉感受到市场需求时,民用企业会立刻抓住这一难得的市场机会进行产品研发;②产品开发。企业经过机会识别阶段对研发项目论证可行后,由企业研发中心进行技术初步开发;③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经过初步开发的产品技术尚不成熟,此时企业就会联合军方、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同协作,对技术展开进一步开发。通过多方共同搭建创新平台,最终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民用品。在这一阶段,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励军方利用其技术设施和人员参与民用技术开发,在研发要素投入和研发过程两个环节实现军民融合创新;④国防新产品开发。当民用技术发展成熟后,军方可利用民用技术进行国防新产品开发。在此过程中,军方可通过科技信息收集、学术研讨会、民用技术技博览会、供需见面会等形式收集民用科技信息,为军方采用民用技术提供决策信息支撑。同时,实力雄厚的民用企业也可以凭借先进技术进入军工行业,这是实现国防科技“民参军”的重要阶段。

(3)科学研究推动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军民一体化”模式。科学技术发展除满足国防需求和市场需求外,还来自于基础科学研究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必须以基础研究为支撑,否则创新将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不能取得长远发展。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基础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为军民融合式创新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其具体运行模式如图7所示。

科学研究推动型协同创新体系“军民一体化”模式大致可分为5个阶段:①科研资助。为了保证协同创新体系的有效运行,应建立一个政府资助公共基础科学、先导性技术研究,军方资助国防科技开发,企业资助生产技术及产品开发的科研资助与激励机制。基础科学研究的开展离不开国家(政府)、军方、企业或公益组织的资金支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的各项基金资助、金融倾斜政策及研发投入税收减免制度等;②科研探索阶段。有了资金支持,研究人员才能开展科研探索。除传统科研机构(军方、高校、企业等)外,参与基础科学研究的还应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③机会把握阶段。并不是所有研究成果都具有商业价值或军事价值,只有经过军方和企业识别、论证、选择,才能确定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和使用途径,才能对技术展开进一步开发;④技术开发。经过论证、选择后的研究成果一般尚不成熟,军方或民用企业需对技术进行完善。此时,如果技术用于国防领域,则由军方负责开发。如果技术用于商业领域,则由民用企业负责开发。同时,政府通过制定激励性政策,引导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向军民融合型两用技术方向发展,从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例如,制定和完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投融资政策等;⑤应用推广。经过开发后的技术成果最终将实现产品规模化生产,其具体运行模式见图7。

图7 科学研究推动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军民一体化”模式

3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国际视角出发,比较了美、日、德等国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的发展状况。通过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构建了一个由军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校、创新平台等主体共同组成的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体系,并对其运行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在构建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过程中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政府主导,需求牵引。协同创新体系运行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政府可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通过调节对各主体的支持程度,平衡各方的超额收益差距,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促进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稳健发展。同时,还应发挥国防需求、民用需求、科学研究的牵引作用,推动需求向产品技术有效转换,实现军民两用技术和关联产业速速发展。

(2)统一军民两用技术标准和规范。一方面,国家应采取相关举措,改革现有国防标准体系,统一军民两用技术标准,打破军民两地政策和规范壁垒,加强军民需求与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还积极创造有利的沟通环境和合作机会,加强国防科技创新与民用科技创新之间的紧密联系,改变军民双方长期分离、独立运行的现状。

(3)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及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协同创新各主体合作的顺利进行。在完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引入惩罚监督机制,提高不合作方的背叛成本,减少由于不合作行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逐步完善一体化合作创新机制,为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根据国家立法和军委出台的相关条例,构建有利于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发展的制度体系。对军方、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协同创新发展中的具体职能、相关责任、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军民融合型科技工业协同创新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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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敬敏)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nergic Innovation System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Based o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eng Zhongwen, Liu Tao, Zhang Shuangjie

(School of Business,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Abstract: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ystem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is the basis and internal motiv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and national high-technology industr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ystem of i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Germany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from the aspects of incentive mechanism, restraint mechanism and legal policy guarantee, build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ystem Chinese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analyzes the operational mode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ystem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under three dynamic mechanisms: "national defense demand pull" ,"civil demand pull"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driving".

Key Words:Military and Civilian Integration;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ystem;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收稿日期:2017-01-15 作者简介:彭中文(1974—),男,湖南湘乡人,博士,湘潭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科技管理与创新管理;刘韬(1991—),男,湖南岳阳人,湘潭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技管理与创新管理;张双杰(1994—),女,湖南双峰人,湘潭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技管理与创新管理。

DOI:10.6049/kjjbydc.2016100598

中图分类号:E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11-0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