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式创新”框架下科技治理范式重构

薛桂波,赵一秀

(南京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摘 要:近年来,科技治理问题日益受到社会重视,如何以更合理的方式促进创新与社会价值融合已经成为各国科技治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21世纪初,在欧美兴起的“责任式创新”阐述了集体、开放、综合创新方法,为科技治理提供了具有实践效力的伦理框架。我国正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机遇期,科技治理相关体制机制尚不健全,“责任式创新”模式有利于推动我国“创新”与“责任”相结合、促进创新活动符合社会期望并实现科技治理范式重构。

关键词:责任式创新;科技治理;范式重构

0 引言

“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驱动至关重要,尤其是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最为基础和直接。当前,如何破解科技创新价值困境、提高科技治理水平是亟需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一种新型创新模式,责任式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简称RRI)自21世纪初提出以来,日益受到理论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欧盟已将其列入“地平线2020”(Horizon 2020)第8期研发框架计划,各国也纷纷在实践领域加以应用,为提高科技治理水平提供了新方法和新途径。我国正在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努力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需对现有科技治理模式进行创新。因此,基于“责任式创新”理念对科技治理范式进行重构,对于提升我国科技治理水平、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社会责任视阈下科技治理现状审思

治理,英文为governance,意为“驾驭”、“统御”等,狭义上是指组织内部成员如何影响和执行决策,广义上是指组织所有行为方式,该组织包括政府、NGO组织或者项目等[1]。“治理强调不同社会角色为了共同目标开展协调行为 (如非正式合作、协调、同行监督、自我约束等),而政府的作用不仅仅是下命令或运用权威,还可动用新工具和新技术对治理工作加以控制和指引[2]。”所谓科技治理,是指运用“治理”理念和方法对公共科学技术事务进行管理,其主要特征包括:①强调科技管理中科学自主性发展,主张科研机构根据科技进步规律和实际情况决定科技发展具体事务;②主张科技专家通过组织化和制度化方式参与科技决策,不断扩大科研机构的社会影响力;③鼓励科技管理过程多层级、网络化合作,重视跨区域、跨部门纵向与横向交流。经合组织(OECD)将这种科技治理称为“科学、技术和创新治理”(science,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governance,简称STI Governance)。目前,OECD已经出台一系列研究报告,用于分析各国创新政策(innovation policy)及其对公共和社会个体行动者互动方式的影响[3]

近年来,科技治理日益受到社会重视,而如何以更合理的方式促进创新与社会价值融合、实现科技发展社会目标,成为各国科技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原有科技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一种较为封闭的垂直管理结构,科技创新活动多由行政命令主导,缺乏社会价值融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科技治理模式构建,并逐步提高科技创新道德引导工作。但是,从社会责任层面看,现有科技治理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价值向科技创新嵌入不够。现阶段,我国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过程中,基本坚持了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等价值理念,但战略主导仍然是经济发展,相对缺乏关于科技创新与社会价值相结合的政策反思,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经济利益至上的创新活动。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合成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创新活动中,在高效节能、环境友好、信息安全等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例如,在纳米技术创新方面,我国虽然早在2003年就成立了“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性重点实验室”,以健康、安全的国家需求为导向,重点开展纳米生物效应及安全性研究[4],但在纳米技术创新伦理、法律和社会等议题方面,相关措施还十分薄弱,亟需重新审视创新发展目标,探索满足公众期望的治理模式和方法,提升创新战略社会效益,促进责任共享、国家可持续发展及公众价值的实现。

(2)公众参与科技决策相对滞后。我国传统科技决策主要是精英治理模式,即由政府或科技专家主导决策,决策者、公众、专家之间缺乏开放、互动式沟通机制,导致科技治理更多关注的是技术先进性与经济效益问题,而对创新活动本身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机缺乏应有社会控制机制。近年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虽然在科技决策中引入专家参与,却常以公众非专业为借口将其排斥在外,一些专家甚至利用其专业领域的强势地位对公众意见置之不理,导致公众对政府和专家的双重不信任[5]。例如,在转基因水稻安全审批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内部咨询模式,在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清晰界定[6]。同时,这种内部咨询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社会公众参与和讨论,导致社会吁求得不到应有重视。

(3)基于风险管理的跨学科合作不足。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科技政策面临创新结果不确定、价值取向多元化、风险管理难度加大等治理难题。由于我国跨部门、跨学科科技合作与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处理复杂科技问题的各种横向、纵向科技合作行为相对比较缺乏,保障公共机构、私有组织与社会公众协作的科技治理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在科技发展决策中尚未实现“协商、谈判、合作”的合法化程序和制度。例如,在转基因技术决策方面,虽然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构成总体上体现了“多领域、多学科”等特点,但涉及学科主要集中在自然科学领域,如农业、医学、卫生、环境、生物信息学、基因组学等[7],缺乏哲学、社会学等人文学科的嵌入与合作。这种情况导致现有科技治理手段无法有效实现社会各领域对科学活动的“共同治理”,极易导致创新决策和活动偏离社会价值,致使科技创新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利益诉求。

(4)制度性创新责任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创新活动价值方向需要制度加以控制和规约,但从目前总体情况看,我国开展科技创新过程管控与结果评价制度机制尚不健全,在技术评估、社会技术整合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在创新过程中难以形成持续和交互性适应学习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创新活动与伦理道德的有效契合。例如,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制中,后端监督管理、产品跟踪和政策纠偏机制比较薄弱,尤其缺乏对不良反应事件的事后救济机制[6]。在纳米技术创新责任治理方面,相关制度建设较为滞后,亟需“加强纳米技术战略管理,发展和完善战略管理机制和评估机制,监测世界纳米技术发展趋势[2]”,将研究与创新置于制度化体系和情境治理过程中,依据创新系统内外部价值与评估规范选择匹配治理模式。

可见,我国现有科技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责任议题的应有关注,在新兴技术快速发展时代,应进一步重视科技治理范式转型,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价值深度融合。Simone Arnaldi等[8]指出,最近中国和印度关于科研不端、食品安全和公共健康问题的争论催生了对科技问题的相关讨论,凸显了科技管理的局限性及公众对科学信任的瓦解。因此,亟须出台一种新型政策,更多地强调科技治理中的责任问题。

2 责任式创新:一种新型科技治理模式

长期以来,日趋严峻的自然灾害和社会危机逐渐引发了人们对优化创新、提升科技治理水平的吁求和思考。近年在欧美广泛研究并实践的“责任式创新”,正是为了超越创新价值困境而进行的理性思考和行动,为当前科技治理转型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2.1 责任式创新内涵与特征

“责任式创新”即“责任式研究与创新”,由德国学者Hellström[9]于2003年提出,其主张通过责任式创新对系统创新进行技术和管理风险评估。欧洲委员会成员von Schomberg对“责任式创新”进行了如下定义:责任式研究和创新是一个透明、互动过程,创新者和社会行动者在此过程中充分关注创新过程及其产品的(伦理)可接受性、可持续性和社会满意性,从而使科技进步适当嵌入社会生活。

2013年,欧文等[10]指出,责任式创新意味着对当前研究与创新的集体关注,并提出了责任式创新四维度框架:①预测。对与科技创新活动本身直接相关的潜在影响和风险进行预测,从仅重视创新结果转移到关注创新本身,对创新进行“前瞻性治理”。这种预测框架采取的主要方法是预见、技术评估、情景规划等;②反思。对创新活动已知或未知目的、动机和潜在影响进行制度性反思,其关涉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无知和困境等问题。这种反思行动框架要求创新主体对创新本身的假设前提、目标、要求、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反复自省,最大程度上阐述实验未来应用情况及其影响;③协商。通过对话和辩论等方式进行创新活动集体审议,广泛吸取不同利益攸关者的观点和意见。政策制定者通过整合创新兴趣和社会价值,与创新者、科学家、企业及公众等进行协作和沟通,实现科学与创新的开放性[11];④反馈。通过制度化质询机制,对创新活动框架和方向进行调整,在技术设计过程中将人类价值(如尊严、隐私、公正、幸福、安全等)系统纳入框架[12]

基于上述四维框架,“责任式创新”可看视作一种内蕴伦理责任的技术创新集体方法和综合途径,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①远景规划与预期治理。全面分析创新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增进了解该项研究和创新活动面临的不确定性;②多元主体责任共享。责任式创新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或科技专家,也不再局限于创新者本身,而是鼓励多方利益攸关者参与创新过程,并评估和反思创新涉及的社会价值,将这些考量作为功能性需求纳入新研究、产品、服务设计和开发过程中;③规范化制度响应。将创新置于技术演进与社会导向的动态匹配过程,对研究与创新潜在目标、动机、影响进行持续反馈,构建交互、适应性质询环境,从而实现对创新活动的实时纠偏。

2.2 典型案例: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

作为新兴技术的重要代表,纳米技术被认为是21世纪的主导技术之一。多年来,纳米技术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及其关涉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道德等问题,逐渐引发人们对其“预期治理”的关注[13]。在此背景下,许多发达国家相继开展了纳米技术安全性研究,并尝试采取责任式创新模式和方法进行科技治理。其中,美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早,且已经积累了相对比较丰富的经验。

美国自2001年制定“国家纳米技术行动计划”(National Nanotechnology Initiative,NNI)以来,纳米材料研制、表征和应用都得到了长足发展[14],并日益将社会因素纳入纳米科学研究与创新过程中,支持纳米技术负责任开发,主要关注议题包括两类:一类是环境、健康和安全影响(Environment,Health and Safety,简称EHS);另一类是伦理、法律和其它社会议题(Ethical,Legal andSocial Issues,简称ELSI)[15],用于研究纳米技术开发对经济、伦理、法律、文化、教育、生命质量及国家安全的影响等。2003年,美国颁布了《21 世纪纳米技术研究与发展法令》,强调最大程度上提高纳米技术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同时降低其负面影响以解决最紧迫的社会需求[16]。2006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成立了“社会中的纳米技术”研究中心,推进实施前瞻式科技治理模式,并构建了战略预见、资源整合、多元利益攸关主体参与以及多学科协同研究的创新准则[17],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各创新利益攸关主体协同努力,尽可能规避纳米技术创新产生的不利影响,力图在认识潜在危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纳米技术社会价值。总之,从过程和结果看,美国纳米技术创新治理早期努力成效显著,但在促进纳米技术负责任创新和可持续创新方面仍需进行持续尝试和付出更多努力[18]

除纳米技术创新外,还有更多的责任式创新实践在各国相继开展,如欧盟对新兴通讯技术应用伦理问题的研究、美国在信息技术领域的责任式创新探索等。这些新型创新活动在公共政策响应下,力图超越传统商业模式,关注科技创新如何实现对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公众价值普及的意义,其既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卓越发展,又实现了社会价值。

综上所述,责任式创新将科技创新视作一种集体、难以预测、不确定性情境,其更关注广泛创新政策,其“预测、反思、协商和反馈”等维度既是一种理论方法,更是一种实践行动框架,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并与特定制度相结合,将社会价值纳入整个创新过程,开启了科技治理模式的新范式。

3 范式重构:责任式创新框架下的科技治理

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创新作为“十三五”时期促进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在加强创新社会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努力和尝试。近年来,责任式治理理念和观点逐渐引起关注和讨论,相关要素也开始出现在一些政策文件中[8]。我国《“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2016年8月8日正式发布)明确指出:“倡导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强化科研伦理教育,提高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规范意识,引导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重视和承担保护生态、保障安全等社会责任[19]。”该规划将责任式创新理念提高到国家政策层面,为其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我国科技发展仍然存在着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等问题,融合社会价值、实现责任共享的治理机制有待完善。在此背景下,基于“责任式创新”框架,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科技治理范式进行重构。

(1)价值定位:进行科学、技术和创新综合治理,关注科技发展的社会价值。当前,处于“后常规科学”时代,科技创新往往与事实不确定、价值存在争议和决策紧迫等情况密切相关,为确保科学产出“负责任”成果,必须突破固有的线性结果预测范式,在承认创新行为主体认知不足的前提下,在创新初始阶段引入社会讨论,坚持公共价值的根本目标,将风险、社会问题、“新价值”与“在正确时间提供正确知识”相结合[20],探索面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公共价值,建立以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经济效益与社会道德期许相协调的创新评估准则,在技术争论的基础上,构建前瞻式预测模型。技术争论可引发两种根本导向:一是预测技术社会前景,改变技术未来发展感知方式;二是通过指出哪些技术对未来更有价值而对科学领域产生巨大影响[21]。例如,在纳米技术治理方面,我国不仅要依托“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性重点实验室”大力开展纳米生物效应及安全性研究[22],还要从纳米伦理机制化构建等方面进行创新综合治理。总之,创新主体应基于过去经验和能力,面向未来创新过程与结果目标,将对伦理问题的反思和关注贯穿于整个创新过程,将创新治理置于蕴含道德伦理、社会民生、环境友好等社会价值的负责任框架下,促进创新向社会可持续和公众满意方向演进,使创新活动更优质地服务于社会。

(2)学科协作:重视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多学科“嵌入”与协同。现代科技发展往往包含着多元价值的交织与碰撞,要求人们必须对已出现或即将出现的价值冲突进行反思,突破创新过程的学科分立,制定行为准则,通过多学科合作对创新问题设计、决策和管理进行调整并提出解决方案。从新兴技术发展历程看,技术评估要求将伦理审慎作为研究与创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并由科学家与伦理学家合作进行[23]。但在我国现阶段,有些创新项目的实施虽然已经尽可能地引入多学科专家的集体审议、预测和反思,但从整体情况看,伦理价值等因素在创新中的“嵌入”作用还不明显。例如,我国缺乏从国家战略层面关注纳米技术与社会整合及相关制度的构建,在纳米技术创新进程中对已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来自不同学科的集体反思和调整,对纳米技术关涉的社会、伦理和教育等议题缺乏多学科讨论。因此,应进一步鼓励社会科学家、哲学家、伦理学家等“嵌入实验室”[24],通过知识系统互补与协调,寻找创新面向社会发展的解决方案,从而将研究与创新开放至一个更广泛的多学科输入、讨论与创造情境之中。

(3)决策转型:推进公众参与,实现多元利益攸关主体参与决策。科技治理的关键在于,在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各类专家、利益相关者和公民能够广泛互动和参与,达到多元行动主体的协同治理。因此,合理的创新决策应超越“专家治理”误区,为政策制定者、科技专家与公众搭建沟通对话平台。对于科学技术领域而言,公众一般是指传统科学技术决策主要角色(政府、大学、研究所和企业等)之外的个人和社会组织[25]。当前,公众要求已成为大学-工业-政府“三螺旋”之外的第4个重要因素[26]。我国虽然早在2004年就在《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国务院其它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科技决策有效机制,但由于缺乏有效配套政策和公共参与程序等相关规定,致使公共参与科技决策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樊春良等,2011)。“十三五”时期,应进一步探索和建立多元主体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尤其是在诸如纳米技术、转基因食品等重要科技创新领域,更应制定合理的公众参与科技治理实施计划,“从创新系统外部规范入手,强调社会行动者应包含在科学与创新过程之中,从而将特定研究与创新活动引至社会满意与期望方向,以实现特定创新系统演化过程中多元主体参与和协调响应[27]”。通过创新主体间的系统协调,寻找创新面向社会进步的解决方案,使项目研发、技术设计等相关信息能够被公众理解,以降低因信息不全而发生价值冲突的可能,并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发展态势。

(4)制度整合:构建适应性制度体系,实现科技发展利益攸关者长期共赢。 在科技治理中,“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s Dilemma)使技术评估困境重重,即在技术形成早期根据预测控制技术,会因预测不可靠而失败,而当技术后果显露出来时再控制技术,则会因技术发展不稳定而导致失败[28]。为有效协调这一困境和矛盾,应依赖责任式创新范式进行制度整合。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强调要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和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等。根据这些要求,应以国家立法、行业规范和地方性法规等组成的制度体系为基础,整合创新伦理道德规范和政策机制,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形成责任式创新治理制度情境。另外,还应在宏观经济管理创新能力、企业管理创新能力、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和生态建设创新能力等方面强化体制和机制创新[29],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创新步伐,关注新技术如何适应各种社会行为和地方情境,以互动和开放态度不断吸收科技创新社会因素,根据反馈情况对创新过程和方法随时进行调整。对于因失责而造成重大创新项目社会危害案例,应作为典型予以宣贯或追责,实现创新共同体与政策面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从而构建责任式创新自省式预警机制[28],进一步在创新活动中适时调整和重塑创新方向,确保特定科学技术发展融合社会价值和满足社会需求。

4 结论与展望

十八大以来,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而科技治理现代化是关乎创新驱动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及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战略。作为一种新型科技治理范式,责任式创新将科技发展置于社会远景和价值评估可持续路径中,力图构建各相关利益主体责任共担链条,确保科技发展满足社会吁求。我国在“十三五”时期,应尽快构建一种高效、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责任式”科技治理范式,在更广泛的社会、伦理框架下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实现责任共享与异质主体参与创新治理,从而构筑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UNITED NATIONS ESCAP.What is good governance[DB/OL].[2016-07-28].http://www.unescap.org/sites/default/files/good-governance.pdf.

[2] 樊春良,李玲.中国纳米技术的治理探析[J].中国软科学,2009(8):51-60.

[3] OECD.Governance of innovation systems:vol.1,synthesis report[R].Paris:OECD Publishing,2005.

[4] 中国科学院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性重点实验室[EB/OL].(2016-9-13)[2016-10-12].http://www.ihep.cas.cn/zdsys/nmlab/1/introduction_1/.

[5] 叶大凤,熊天溧.科技决策中公众参与有效性探究[J].学术论坛,2014(7):159-162.

[6] 陈玲,等.后常态科学下的公共政策决策——以转基因水稻审批过程为例[J].科学学研究,2010(9):1281-1289.

[7] 龙新.国家成立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N].农民日报,2016-09-09.

[8] SIMONE ARNALDI,GIANLUCA QUAGLIO.Responsible governance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reflections from Europe,China and India [J].Technology in Society,2015,8(42):81-92.

[9] TOMAS HELLSTRÖM.Systemic innovation and risk:technology assessment and the challenge of responsible innovation [J].Technology in Society,2003,25(3):369-384.

[10] RICHARD OWEN,JOHN BESSANT,MAGGY HEINTZ.Responsible innovation:managing the responsible emergence of science and innovation in society[C].London:John Wiley & Sons Inc,2013.

[11] ALAN IRWIN.The politics of talk coming to terms with the ‘new’ scientific governance[J].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2006,36(2):299-320.

[12] B FRIEDMAN,PH KAHN,A BORNING,et al.Value sensitive design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J].John Wiley & Sons,Inc.,2009,52(6):69-101.

[13] MIHAIL C ROCO,BARBARA HARTHORN,DAVID GUSTON.Innovative and responsible governance of nanotechnology for societal development [J].Journal of Nanoparticle Research,2011,13(9):3557-3590.

[14] 葛广路.美国纳米技术研究面向技术转化[J].物理,2013(9):668-669.

[15] 胡明艳.美国“负责任的纳米技术发展”评析[J].创新,2016(3):78-84.

[16] RICHARD OWEN,PHIL MACNAGHTEN,JACK STILGOE.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from science in society to science for society,with society [J].Science & Public Policy,2012,39(6):751-760.

[17] DANIEL BARBEN,ERIK FISHER,CYNTHIA SELIN,et al.Anticipatory governance of nanotechnology:foresight,engagement and integration[C]//in EDWARD J HACKETT,OLGA AMSTERDAMSKA,MICHAEL LYNCH,JUDY WAJCMAN (eds).The handbook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 (third edition).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2008:979-1000.

[18] ARNIM WIEK,RIDER W FOLEYA,DAVID H GUSTON,et al.Broken promises and breaking ground for responsible innovation-intervention research to transform business-as-usual in nanotechnology innovation[J].Technology Analysis & Strategic Management,2016,28(6):1-12.

[19]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EB/OL].(2016-08-08)[2016-11-12].http://education.news.cn/2016-08/08/c_129213939.htm.

[20] SARAH R DAVIES,MAJA HORST.Responsible innovation in the US,UK and Denmark:governance landscapes.IN:responsible innovation 2:concepts,approaches,and applications[C].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5:37-56.

[21] JEAN-PIERRE DUPUY.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a prudential approach to nanotechnology[C]//in:ALLHOFF F,LIN P,MOOR J,WECKERT J (et al).Nanoethics.The Ethical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Nanotechnology.New Jersey,2007:119-132.

[22] D SCHUURBIERS,S SLEENHOFF,JF JACOBS,et al.Multidisciplinary engagement with nanoethics through education——the nanobio-raise advanced courses as a case study and model[J].Nanoethics,2009,3(3):197-211.

[23] D SCHUURBIERS,S SLEENHOFF,JF JACOBS,et al.Multidisciplinary engagement with nanoethics through education——the nanobio-RAISE advanced courses as a case study and model[J].Nanoethics,2009,3(3):197-211.

[24] R FRODEMAN,A BRIGGLE,JB HOLBROOK.Philosophy in the age of neoliberalism[J].Social Epistemology,2012,26(3-4):311-330.

[25] JILL CHOPYAK,PETER LEVESQUE.Public particip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cision making:trends for the future[J].Technology in Society,2002(24):155-166.

[26] LOET LEYDESDORFF,HENRY ETZKOWITZ.Can the public be considered as a fourth helix in University-Industry-Government relations? report of the fourth triple helix conference,2002[J].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2003,30(1) :55-61.

[27] 梅亮,陈劲.负责任创新:时域视角的概念、框架与政策启示[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6(5):17-23.

[28] W LIEBERT,J C SCHMIDT.Collingridge's dilemma and technoscience:an attempt to provide a clari?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J].Poiesis Prax,2010(7):55-71.

[29] 孙越.区域科技发展的环境评价体系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117-125.

(责任编辑:王敬敏)

Paradigm Transformation of S&T Governance under the Framework of RRI

Xue Guibo, Zhao Yixiu

(College of Marxism,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210037,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probl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overnance has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the society. How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innovation and social value in a more reasonable wa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roblem facing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overnance of all countries. "Responsible innovation" in Europe and America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Open, comprehensive and innovative method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provide practical ethical framework. China is in a period of strategic opportunity to build an innovation-oriented country, and the related mechanis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overnance is not perfect. The innov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are related to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ctivities to meet the social expectation and to realize the reconstruc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overnance paradigm.

Key Words:RRI; S&T Governance; Paradigm Transformation

微信扫码看作者独家介绍本论文

收稿日期:2016-11-03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第58批面上项目(2015M581807);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1501045C);国家林业局重点项目(2015-02);南京林业大学思政专项(sz2016A01)

作者简介:薛桂波(1971-),女,江苏泗阳人,哲学博士,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科技伦理;赵一秀(1992-),女,江苏泗阳人,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技伦理。

DOI:10.6049/kjjbydc.2016080588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11-0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