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旷毓君,纪建强

(国防科技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4)

摘 要:军民协同创新活动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影响协同创新成效的重要因素。据此,提出计划主导、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和市场主导3种军民协同创新模式,分析了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问题。计划主导、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市场主导3种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分别坚持“平衡利益、鼓励创新”、“注重效率、侧重长远”、“经济效率优先”原则,相应地采取“法律规范、兼顾合约”、“章程式契约”、“尊重市场、契约优先”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同时,还要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配套政策举措、法律制度等方面提供外部环境保障和激励。

关键词: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权利归属

0 引言

军民融合发展事关国家安全与发展大局。2017年3月,习近平同志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要开展军民协同创新,加快建立军民融合创新体系,下更大气力推动科技兴军,坚持向科技创新要战斗力,为我军建设提供强大科技支撑。协同创新,难在协同、贵在协同。协同创新活动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等问题,而产权归属又影响和制约着利益分配,从而成为决定协同创新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因此,推动军民协同创新,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各主体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理顺各创新主体间的基本利益关系,为协同创新奠定坚实的知识产权制度基础。

1 军民协同创新内涵及基本模式

创新活动具有不同的组织模式。从参与主体数量划分,创新可分为个体创新与团队协同创新[1]。现代科技日益复杂,科技创新分工不断深化,协同创新逐渐成为创新活动的主要方式。关于什么是协同创新,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诸多探讨。Peter[2]指出,协同创新是指由自我激励人员组成的网络小组形成集体愿景,借助网络交流思路、信息及工作状况,合作实现共同目标。陈劲[3]认为,协同创新以知识增值为核心,是企业、政府、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和用户为实现重大科技创新而开展的多元主体协同互动整合的创新组织模式。史烽等[4]将国内学者对协同创新概念的研究总结为企业主体观、大学主体观和多元主体观,并认为协同创新是围绕国家、行业或区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以大学为核心主体,充分发挥大学、企业主体的优势和资源禀赋而实施的大跨度深度合作创新模式。由此可以看出,协同创新是介于市场和科层之间的“准市场”和“准科层”组织形式,它既可以适当发挥科层结构权威、高效的优势,从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又可以发挥各主体的灵活性,避免科层结构的权力失效问题。协同创新并无固定主体,根据不同创新目标和过程,其主体呈动态变化,而且并不唯一。

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协同创新概念的探讨,本文将军民协同创新界定为在创新活动中,由政府或军方管理部门、军队科研院所、地方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地方企业等多元主体组成的组织或集体,采取一定的组织模式,借助一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主体的比较优势,为实现知识增值、价值增值或政治、经济、社会利益等共同目标,相互协作、配合而进行的合作创新活动。在军民协同创新活动中,不同主体呈现的特征和目标不同,如表1所示。协同创新包括微观上组织内部协同和宏观上组织之间协同。组织内部协同主要强调组织内各功能模块间的沟通协作,组织间协同则侧重不同主体间的资源与优势互补及交流[5]。本文主要探讨组织间军民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各创新主体组织内部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此不予赘述。

表1 军民协同创新主体特征及目标

创新主体类别 特征 目标科研管理部门处于协同创新上层,专注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部门地位和政治影响力军队科研院所处于协同创新上游,专注于技术研发和创新知识增值、提升学术水平,提高学术、军事和政治影响力地方科研院所处于协同创新上游,专注于技术研发和创新知识增值、提升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军工企业处于协同创新下游,专注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和产业化企业竞争力、社会和政治影响力民用企业处于协同创新下游,专注技术消化吸收、产业化、商业化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在不同形式的协同创新活动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对知识产权归属需求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军民协同创新的模式进行分析。在军民协同创新中,主要涉及政府、军队科研院所、地方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民用企业等主体,这些主体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或任务需要而形成不同的创新主体组织模式。根据计划和市场机制在创新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将军民协同创新模式分为计划主导、市场主导和计划市场共同作用3种模式。

1.1 计划主导模式

计划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是指由政府或军方科技计划或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目标定位于体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增强综合国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核心主体为军地科研院所、大型军工集团,通过招标或指令性计划,将军地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组织起来的一种创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或军方基于解决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需要,选择研究实力强的军地科研院所或大型军工集团,提出相关研发需求,组织高校、企业、院所和相关保障单位,以项目方式开展协同攻关。例如,航空武器装备创新需求主要来自于国防需求,具有国防性、政治性和公益性特点[6]。这种协同模式是在政府或军方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以知识增值或国家战略能力提升为主要目标,以项目为有效载体,选择关系国计民生或国防的重大战略需求为主攻方向,构建协同创新机制。在运行机制上,通过项目管理单位统筹部署,并进一步通过合同明确合作各方的资金分配、任务指标、时间节点。这是一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以需求为牵引、以任务为导向的创新模式。当然,计划主导军民协同创新并不是说政府或军方管理部门直接包揽,而是指其任务目标、资金来源、活动部署都具有指令性,并多以行政力量协调各主体文化差异和解决不同利益诉求所带来的问题,确保项目任务按设定的科学技术指标和时间节点稳步推进。计划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的主要内涵如表2所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军口97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级或军队级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多采取该模式。例如,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就是由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实施大型系统工程专项管理,统筹协调工程13个系统的110多家研制单位、3 000多家协作配套和保障单位进行协同创新[7]

1.2 计划市场共同作用模式

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军民协同创新模式是指运行机制既有市场因素又有计划因素,前期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后期则主要以市场机制统筹资金,目标定位于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或共同开展科学研究,通过市场把军地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组织起来的一种创新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或科学研究中的现实问题,以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科技服务为主要目标,发挥军地科研院所、科研基础的研发实力优势,借助一定的平台或通过成立产学研军地协同创新中心运行。这种协同模式是在政府提供政策环境或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以政府提供的少量资金吸引社会资金,以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为主要渠道,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在运行机制上,通过政府计划搭建合作平台,以市场机制明确各主体责权利,并以市场机制为主解决协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军民协同创新模式的主要内涵如表3所示。该模式主要包括各类国家大学科技园、军民结合(融合)产业园(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创新平台)、军地联合研究开发中心等。例如,湖南省与国防科技大学共同成立的湖南省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就是由湖南省提供土地、资金和政策支持,以实现国防科技大学的高新科技成果在湘转化为重要任务,依托国防科技大学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围绕产业发展重大技术,攻克相关产业技术关键难题,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表2 计划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的主要内涵

名称内容说明活动来源中央政府、中央军委或其下属单位代表国家或军方下达指令性任务创新需求基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重要关切或重大战略能力提升需要创新目标国家安全或经济发展重大战略能力提升参与主体政府或军队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军地科研院所、地方科研院所和大型军工集团主体行为政府或军队科研计划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统筹部署、资金政策安排等项目管理工作;军地科研院所主要负责项目前期预先研究、方案演示与验证、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研发;军工企业负责项目工程研制、产品试验、总装集成、使用与保障等创新投资资金需求量大,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创新特征非常强的集成性与战略协作性,系统开放性差,通常需要特殊保密程序,创新利润和创新成本不会成为重要约束因素,国家意志贯穿活动过程创新行为以指令性计划为主交易机制一般不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具有双边垄断特性成果去处军队装备使用部门或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科技工程等

表3 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军民协同创新模式的主要内涵

名称内容说明活动来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创新需求部分项目决策依靠地方政府,部分项目由协同创新主体共同商定创新目标经济利润、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参与主体地方政府、军队科研院所、地方企业主体行为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创新平台相关软硬环境建设;军队科研院所主要提供比较成熟的军民两用优势技术;地方企业主要负责将技术成果再开发,并使之产业化、商业化创新投资政府给予少量引导资金,更多依靠市场方式筹集资金创新特征要求有一定集成性与协作性,系统开放性较强,根据不同项目需要的保密程度不一,不会涉及国家安全或国防安全核心技术秘密,创新组织不太紧密,可根据创新活动和项目需要及时调整,系统性、协同性稍弱创新行为以计划市场共同作用为主交易机制一般按市场机制进行交易成果去处地方企业

1.3 市场主导模式

市场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是指按市场机制运行,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投入或社会资金,目标通常是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通过市场机制将军队科研院所与企业组织起来的一种创新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指引下,围绕军队科研院所较成熟的军民两用技术,以解决企业技术瓶颈为主要目标,发挥军队科研院所研发和技术优势,以双方共同建立平台、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或技术服务的方式运行。这种协同模式要求在军队科研院所与企业协商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并通过市场机制划分各主体的责权利,以市场机制解决利益分歧问题。当然,市场主导军民协同创新并不是完全不需要政府,政府主要起提供政策保障、法律规范、制度环境等软要素,为各主体开展协同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市场主导军民协同创新的主要内涵如表4所示。该模式主要包括军队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开展的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例如,国防科技大学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建立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共同培训军地学员,共同研究、讨论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成果引进。

表4 市场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的主要内涵

名称内容说明活动来源主要依靠军队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达成协议形成项目创新需求企业追求利润和提升市场竞争力创新目标企业利润最大化参与主体军队科研院所、地方企业主体行为军队科研院所主要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地方企业主要负责创新平台的软硬件建设及技术成果消化、吸收、产业化、商业化等创新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提供,通常由企业自有资金或通过市场方式融资获取创新特征创新主体成员少,系统集成性与协作性要求不高,通常都是公开或完全的军民通用技术,基本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国防安全重要技术秘密。创新组织比较松散,根据创新项目灵活组织与调整创新行为双方协商创新活动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主要通过合同关系或协商解决交易机制市场机制成果去处地方企业

综上所述,3种模式的军民协同创新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表5所示。

2 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对比计划主导、市场主导和计划市场共同作用等3种军民协同创新模式内涵可以看到,它们在创新主体、资金来源、创新目标、协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成为影响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因素。军民协同创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国家所有与创新主体所有

对于军民协同创新项目,特别是以计划主导协同创新模式进行的创新活动,大多是为了贯彻国家意志,资金来源于政府,往往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对于此类项目的知识产权,自然会产生其产权归属是归国有还是归研发单位或个人所有的现实问题,而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说明。例如2007年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军民协同创新项目特别是以计划主导协同创新模式开展的项目,其成果大多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表5 军民协同创新的3种模式内涵比较

模式核心主体主要目标资金来源协同方式创新结果实践典型计划主导军地科研院所知识增值、国家战略能力提升政府行政部署、指令任务军民通用程度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市场主导地方企业经济利益市场市场自发军民通用程度高军地共建的工程研究中心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多元主体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市场行政引导、市场支持军民通用程度中等军民结合产业园

如果将知识产权归为国有,那么会产生如下问题:①产权所有人缺位。国家是由多个机构组成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并不能明确到个人,会产生 “形式上归属明确,实际却没有人负责”的产权所有者缺位问题,不利于促进成果转化;②无法有效激励协同创新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理应归国家所有,但研发单位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应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将知识产权收归国有,体现不了科研单位和人员的价值,不利于创新;③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加大。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即使国家可以在法律名义上拥有所有权,但实质性知识、信息仍然掌握在相关科研人员手中,而这些科研人员并没有所有权,容易产生知识产权流失、泄密、私有等风险。

如果知识产权归创新主体所有,那么将面临如下问题:①法律依据不足。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说明研发单位可以拥有此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说明;②协调难度加大。各创新主体在创新活动中的贡献和作用难以准确测量,而且不同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利益诉求也不同,因而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如排名、归属形式和收益分配等;③成果转化交易成本提升。在知识产权归创新主体后,如果进行相关成果转化运用,需要取得全部知识产权所有者同意,从而增加了成果转化运用的交易成本。

2.2 共同所有与个体所有

如果将军民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授予协同创新主体,那么应该如何分配知识产权?《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40条规定,在合作转化中产生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由此可见,对于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现有法律法规都遵循“约定优先、开发人所有、法定补充”的原则。但是现有法律并没有对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进行相应规范。军民协同创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大多涉及到国防安全,不一定适合申请专利,更多地需要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如果将知识产权授予所有创新主体所有,那么由于各主体利益诉求的差异以及道德风险等因素存在,使得协同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面临3个主要风险:①学术论文发表,导致研发成果成为公共知识的风险;②合作协议不完备,研发成果被私有的风险;③保护不力,研发成果被窃取的风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将知识产权授予某个或几个主体,那么可能产生如下问题:①对未授予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激励。作为协同创新结果,如果某些主体不拥有知识产权,那么必须以其它方式进行补偿,否则无法提供有效激励;②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增大。在后续创新活动中,拥用知识产权的主体进行再创新时,必然会涉及已有成果,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也容易因成果归属不合理而产生利益分歧;③诱发“敲竹杠”行为。由于在知识产权分配中地位不平等、利益分配不平衡,部分主体可能会利用其在协同创新活动中的技术或地位优势,向其它主体提出不合理要求,从而产生利益纠纷。

2.3 鼓励创造与方便转化

军民协同创新涉及多元主体,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可分为知识产权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保护和管理者。知识产权归属影响各角色的作用发挥和利益划分,而且不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归属的利益诉求也不同[8]。在军民协同创新中,军队科研院所一般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地方科研院所既可以是知识产权创造者也可以是使用者,但更多地偏向于创造者角色,企业通常既是创造者也是使用者,但更多地偏向使用者角色。笔者把军地科院所归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把企业当作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创造者,固然能够有力地激励军地科研院所的创新热情,但会产生以下问题:①企业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本上升。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许可费或使用费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增加了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相关成本;②产生利益纠纷的风险增大。因知识产权转让而引发的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屡见不鲜。如果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可以极大地方便科技成果转化,但会产生如下问题:①不利于激励军地科研院所的创造热情。军地科研院所并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拥有知识产权、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是其参与协同创新的主要激励因素。如果不能拥有知识产权,又缺少其它补偿,那么显然会影响其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②加大泄密风险。军民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安全而需要特殊保密,如果把产权归属于企业,在缺少有效监督和约束情况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牺牲保密性。

2.4 事前约定与事后约定

从《专利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因协同创新活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目前法律都是遵循合约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产生知识产权的协同创新活动前,将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益以合约方式固定下来。如果采用合约方式划分各参与主体的知识产权归属,对于军民协同创新活动而言,知识产权是在创新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产生的,那么应该是在事前划分还是在创新活动结束后再进行划分?如果采取事先订立合约的方式,会产生如下几个问题:①机会主义行为。在短时间内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为了快速争取项目立项或尽可能地争取研发资金支持,各主体会隐藏或保留存在的问题,这为未来知识产权权属划分或利益分割埋下了较大隐患;②因合约不完备而产生的后续知识产权争议风险。即使在协同创新活动发生前达成了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但是由于事先无法预期一切可能情况,而且协同创新活动具有路径依赖性,后期技术成果依赖于前期创新活动结果,因而无法将最终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全部写入合约。合约的不完备性必然会产生后续知识产权归属争议风险;③知识产权风险与收益可能不匹配。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各主体的地位会随着活动的进行不断变化,各主体在不同创新阶段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和收益并不完全一致。如果在创新活动结束后进行知识产权归属划分,有可能引发如下问题:①交易成本高。协同创新的重要特点就是主体多元化,协同创新合作主体越多,就越难以完成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在创新活动完成后各主体需要讨价还价,时间成本上升使交易成本增加;②“搭便车”行为。由于事先并不知道最终知识产权归属,部分主体可能以搭便车的方式完成最终技术成果,从而获取与自己付出不匹配的技术成果;③知识产权共享“留一手”。协同创新的关键是知识共享,如果根据权利归属协议,创新主体不得不分享其技术成果,自然会在知识共享时有所保留。例如,在一些军民协同创新活动中,总师单位会要求分包单位上交所有技术资料、源代码等知识信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分包单位通常会隐瞒相关技术信息。

以上4类问题是军民协同创新中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普遍问题,但不同创新模式面临的具体问题不同,如表6所示。计划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项目来源于国家各类科研计划,创新主体以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为目标,知识产权权利分配的关键是处理好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提升国家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军民协同创新模式涉及主体较多,知识产权权利分配的关键是要平衡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形成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联盟,从而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产品,加快区域经济军民融合式发展。市场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主要涉及军队科研院所和地方企业,涉及技术一般都是比较成熟的军民两用技术,知识产权权利分配的关键是要减少利益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从而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鼓励积极合作,面临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问题主要是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之间的关系。

表6 不同军民协同创新模式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军民协同创新模式主要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权利分配关键点计划主导型国有所有还是创新主体所有平衡国家利益与各单位的创新积极性,培养协同文化市场主导型共同所有还是个体所有,鼓励创造与转化减少转化过程中利益分配矛盾,鼓励合作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型共同所有还是个体所有,事前约定还是事后约定建立稳定的协同创新联盟,形成促进成果转化的公共产品

3 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构建

在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制度设计中,关键是要尊重各创新主体的价值追求和利益取向,在充分考虑各创新主体贡献的基础上,尽量平衡各主体利益诉求,同时兼顾国家整体利益,形成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但是,在不同协同创新模式中,不同主体面临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问题不同,需要针对每一种模式制定特定的权利分配方案。

3.1 计划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知识产权归属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归属设计原则:平衡利益、鼓励创新。根据此类协同创新模式特点,其知识产权归属应遵循如下原则:①兼顾国家利益与创新主体利益。计划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成果来源于国家投入,其产出也多是公共产品,其权利归属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整体利益,在国家利益与各创新主体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②激励创新。虽然计划主导协同创新模式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但各创新主体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在知识产权归属设计上应将科技人员协同创新的积极性作为重要因素,从而激发各主体不断创造出更多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③培育协同文化。计划主导军民协同创新关系到国家长远战略利益的大科学、大工程,需要以协同创新的方式才能更有效率地完成。因此,在知识产权归属上要体现出凝神聚气的创新文化和制度文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知识产权归属设计思路:法律规范、兼顾合约。根据知识产权归属设计原则,对于计划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产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对于科学发现类,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完全公开有利于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因此,可将其权利界定为由创新主体以合著名义发表,署名顺序按各方在合作研究中贡献协商确定。对于发明创造类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如下思路分配:①国家拥有“特殊”所有权,创新主体拥有普通意义上的所有权。国家“特殊”所有权是指国家可以根据国家安全利益与发展利益需要,在必要时优先或强制使用这些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拥有普通意义上的所有权,可以享受知识产权所规定的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②对于在协同创新过程中由各创新主体独立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完成方独享;③除另有约定外,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参与创新主体共同所有。如果创新主体为军队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受政策环境等因素影响,院校通常不具备技术成果转化优势,而更关注科研成果的相关学术价值。因此,如果合约中没有对知识产权作出明确界定,可以把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权、所有权授予高校,企业则拥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上述设计的有效性在于:①对于科学发现类知识,既能考虑到创新主体追求学术价值的诉求,也满足了丰富国家公共产品的利益需要;②对于发明创造类,国家拥有“特殊”所有权,创新主体拥用实质性权利,既考虑到国家作为出资方的公共利益,又可以通过授予创新主体相关实质性权利而有效激发其创新活力。当然,对于国家行使“特殊”所有权也要有所约定,如果在项目范围内使用则不需补偿,如果在项目范围外为国防利益或国家利益而进行非商业使用,国家可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如果进行商业化推广应用,国家可按市场规则对创新主体进行补偿;③对于发明创造知识在创新主体间的分类,在充分考虑合约的前提下根据各方实际贡献确定权属,体现了“谁创造、谁拥有”的基本原则,同时适当兼顾不同主体的目标追求,能够有效激励各主体进行合作创新。

3.2 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军民协同创新模式知识产权归属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归属设计原则:注重效率、侧重长远。根据此类协同创新模式的特点,其知识产权归属应遵循如下原则:①经济效率优先,适当兼顾公共利益。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军民协同创新活动,其中包含了政府作用,因此在注重经济利益的同时,要适当考虑区域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涉及政府资金创新活动中,更要加大公共利益的权重;②侧重事先,注重长远。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军民协同创新模式大多依托一定的平台,参与主体多,如果采取事后协商方式则会提升交易成本,并因信息不完备而产生风险。因此,在权属配置上,要基于事先给出权属分配框架,鼓励创新主体进行诚信交易,从而促进创新活动开展;③鼓励协同。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军民协同创新模式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市场,有较强的经济激励因素。因此,其知识产权分配应重点考虑促进军地协同创新,从而使创新活动能够持续进行。

知识产权归属设计思路:章程式契约。所谓章程式契约就是采取类似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将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以创新平台的固定条款加以解决,形成各协同创新组织成员单位共同遵守的“内部宪章”。根据不同的军民协同创新平台,设计不同的知识产权章程安排。具体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对军民通用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的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可以给予企业较多的权利空间;对于军民通用程度较低或市场风险较大且尚未完全成熟的技术成果,可将其产权先给予军地科研院所,在技术成熟或解密后再低价或无偿转让给企业进行转化运用;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可以保留部分知识产权。这些情况包括:①当研究开发单位放弃其知识产权,又无其它合适的产权主体时,政府可保留该项知识产权;②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考虑而保留知识产权;③对于难以立即市场化且具有重大社会效应的基础性研究成果,适宜由政府保留其知识产权。

上述设计的有效性在于:在协同创新战略中,对于多主体知识产权归属,大致可分为协商共享和强制共享两种分配机制。计划市场共同作用军民协同创新大多是在政府搭建的平台上进行的,创新活动比较频繁。如果采用协商约定,会使交易成本比较高,也会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不利于协同创新活动长远发展。因此,在创新主体较多、利益诉求差异较大,并且创新活动有稳定平台、各主体合作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以事先设计章程的方式配置知识产权。章程必然是各创新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体现出激励相容约束。以章程的方式配置知识产权节约了各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并且使创新成果利益分配具有可预期性与稳定性,从而提高创新活动的效率与参与者的积极性。章程形成后,各创新主体之间建立了一个创新联盟,各创新主体受到交易契约规制的同时,还受到其它交易主体规制,从而加强了协同创新活动内部交易的契约约束力,形成对不完全契约的有效补充[9]

3.3 市场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模式知识产权归属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归属设计原则:经济效率优先。根据此类协同创新模式的特点,其知识产权归属应遵循如下原则:①经济效率优先。市场主导军民协同创新目的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激励生产和创造,最终服务于国民经济。因此,对于此类模式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谁能发挥最大经济效率谁就拥有知识产权的归属权,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也能减少普遍存在的“国防专利”沉睡现象,加速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从而促进国家经济增长;②市场机制主导。市场主导军民协同创新活动是源于军地双方的一种自发、自愿行为,在符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基础上,应该采取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双方关系,体现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知识产权归属设计思路:尊重市场、契约优先。除合约规定以外,可将专利申请权、所有权授予军队科研院所,企业可以拥有免费使用权,如果军队科研院所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企业则具有优先权,如果向第三方转让则需要征得企业同意。对于企业在委托技术成果基础上单独进行改进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企业可单独拥有所有权。

上述设计的有效性在于:一般来说,市场主导军民协同创新主要是军队科研院所与民用工业企业之间的创新活动,其协同方式主要有委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都是将原来产权清晰的知识产权从军队科研院所转移到民用工业企业进行转化运用,不存在产权划分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委托技术开发协同方式才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争议。委托开发协同创新,通常是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或实施技术升级等目的,将自身无法完成的研发活动委托给军队科研院所。根据政策规定,军队科研院所不可以从事相关商业活动,从而无法将技术成果以开办企业的方式进行转化运用。因此,上述权利归属配置既考虑了军队科研院所面临的政策约束情况,又充分考虑到企业进行转化运用的利益诉求,从而营造出良好的军民协同创新氛围。

4 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外部治理

协同创新复杂程度高、组织协调多层化以及各主体间的利益博弈,使得单独依靠协同创新组织内部完成知识产权归属工作难度加大。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归属需求依赖于拥有产权所获取的收益。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其收益依赖于整个社会产权保护情况、技术转让效果等政策、制度环境。因此,只有加强军民协同创新相关政策配套建设,才能调节好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在宏观层面进行战略规划指导,提供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公共产品,降低协同创新组织内部进行产权划定的交易成本。政府提供的政策制度规范适应于所有军民协同创新活动,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笔者称之为“外部治理”,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促进军民协同创新。合理界定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将产权界定促进军民协同创新。军民协同创新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标志,只有厘清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举措,才能有力地激发军民协同创新。首先,大力促进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融合。要建立军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从基础研究到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等创新链一体化设计,构建军民共用技术项目联合论证和实施模式,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军民科技创新体系。其次,实现国防工业与民用工业融合发展。选准优势领域与重点领域,在国家层面设立军民两用技术及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导和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有机融入区域工业发展布局,促进军工经济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为军民协同创新提供更多成果转化契机。最后,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政策制度体系。构建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规范军民协同创新的任务内容、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奖励惩处等,打破军地之间、部门之间、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利益固化的藩篱,增强军民协同创新发展内生动力。

(2)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产权归属的前提是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否则,产权归属于任何一方都没有实质意义。因此,无论是激励创新主体的积极性,还是保护军民协同创新成果都离不开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如下工作:①完善制度建设。把知识产权纳入依法治国框架内,完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建设,从制度上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②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③构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质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机制、行政与刑事保护协作机制,形成各部门之间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维权援助体系;④提高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审查效率。扩大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的布点,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审理效率,实现快速维权。

(3)为知识产权归属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知识产权政策需要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在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收益依赖于相关政策,从而影响创新主体对于知识产权归属的动机。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只有与军民协同创新涉及的经济、国防、科技、教育等领域政策匹配,两者才能共同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从宏观环境上看,为鼓励军民协同创新,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背景下,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把军民两用产业放在突出位置,在财税、金融、贷款、服务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激发全社会军民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其次,从中观管理制度上看,要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和利用制度,在国防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军队系统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地方知识产权系统设立与国防知识产权相关的办公室,统一管理地方系统涉及到国防安全方面的知识产权,方便军地知识产权系统工作对接。最后,从微观创新主体上看,要加强军地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设立相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同时注重设计科研人员奖励机制,将知识产权与科技奖励结合起来,并引入市场手段,将市场机制与成果奖励机制相结合,从而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激励环境。

(4)完善法律制度使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有法可依。法律是重要的产权规范制度。虽然现行《专利法》、《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明确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新活动,但这些立法几乎没有把军民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考虑进去。随着军民融合战略不断深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十分必要。首先,完善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军民协同创新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归属。军民协同创新涉及到军地科研院所、军工企业,这些主体行政色彩深厚,单一的市场方式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需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法规规范相关权力划分,从而形成持续激发军地院校协同创新活力的制度保障[10]。例如,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明确在涉及国家安全时的产权界定。其次,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防专利条例》是我国涉及国防知识产权的法律,但《国防专利条例》对涉及到秘密军地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没有给出明确说明,而且关于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结论。建议参考学界最新讨论结果,抓紧出台《国防知识产权法》,并对军民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给予界定和说明。最后,出台《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办法》和《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促进军民协同创新活动。出台《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办法》旨在打破军地之间、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创新制度障碍,实现军地之间、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信息、资源共享,从而有效加快军民协同创新进程。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基础上,出台《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解决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和难题,为军民协同创新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依据。

5 结语

军民协同创新参与主体多元化,并且各主体目标与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这决定了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分配时必须平衡各方利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因而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这种知识产权归属制度设计既需要法律制定与执行,也需要政府行政力量与市场经济机制的共同作用,同时协同组织内部规制与外部治理有机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促进军民协同创新有效运行,实现国家利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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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Civil-Militar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Kuang Yujun, Ji Jianqia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74, China)

Abstract:The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in the success of civil-militar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ree kinds of civil-militar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modes, which are planning leading, planning-market together and market leading, and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hip of civil-militar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of three kinds of modes should adhere to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encourage innovation", "pay attention to efficiency, focus on long-term", "economic efficiency first" principle, adopt "legal norm, deal with contract", "incorporation contract", "respect market, contract priority" the thought of system design.At the same time, exter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ncentives should be provided from the aspects of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strate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nvironment, supporting policies and legal systems.

Key Words:Civil-Militar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Ownership of Right

收稿日期:2017-10-1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GL216);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ZWC50)

作者简介:旷毓君(1968-),女,湖南祁东人,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军民融合和科技创新;纪建强(1980-),男,安徽泗县人,博士,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军民融合。

DOI:10.6049/kjjbydc.201708X121

中图分类号:E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7)24-0108-08

(责任编辑: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