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朱雪忠;李闯豪 %T 论默示许可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 %0 Journal Article %D 2016 %J 科技进步与对策 %R 10.6049/kjjbydc.2016080713 %P 98-104 %V 33 %N 23 %U {http://www.kjjb.org/CN/abstract/article_9160.shtml} %8 2016-12-10 %X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披露义务的默示许可责任,由此引发了理论和实务专家的热议。透析其正当性发现,适用默示许可原则规制标准必要专利,不仅能通过与相关标准专利政策的有效衔接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劫持”,还有助于实现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障标准的顺畅运行。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规则的顺利实施,需要在厘清默示许可与披露义务、FRAND承诺以及禁令救济关系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因此,建议在完善《专利法》修订草案第85条的同时,明确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承诺及相关许可义务的默示许可责任,并进一步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规制下禁令救济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