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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研究 |
宋宗宇 |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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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式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专业优势。日本和韩国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导致我国法律体系出现混乱和冲突。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赋予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资源纠纷处理中可行使包括行政裁决在内的完全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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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环境污染纠纷,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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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宋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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